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范文1
为了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对《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拍卖监管是拍卖法和“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除拍卖法以外,各级工商机关对拍卖行为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2001年3月国家工商局以101号令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次具体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拍卖备案制度进一步完善。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将受理备案的时限“拍卖日前七天内”,改为拍卖公司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便于对拍卖会后发现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为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的方式。
鉴于拍卖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因此删除了原《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实质审查的规定,保留了工商机关对拍卖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责任。
对现场监拍作了调整,在第八条中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公司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范文2
一、计量专项整治基本情况
精心部署,缜密安排
为确保计量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一是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出台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号令),为整治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二是适时召开了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计量工作座谈会,全面部署了计量专项整治的基本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并提出具体实施的指导意见;三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纷纷成立计量专项整治的领导小组,并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为圆满完成计量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打下了坚实基础。如浙江省局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必须体现四个结合,即:一要将专项整治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工作相结合;二要将专项整治与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经济发展战略相结合;三要将专项整治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结合;四要将专项整治与质量技术监督的事业发展相结合,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切实履行计量监督管理职能,突显计量工作的有效性和社会影响力。由于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精心部署,缜密安排,有利地推动了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铁拳治理,成果显著
1.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提高了集贸市场、加油站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较好地履行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据此次专项整治统计,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报材料,未含),有主办者的集贸市场共31259家,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总数258万余台(件),计量专项整治前上述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为62.9%,计量专项整治后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为86%,提高了23.1个百分点;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总数24466台(件),计量专项整治前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的受检率74.6%,计量专项整治后上述集贸市场设置公平秤的受检率为95%,提高了20.4个百分点;上述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加油站80198家,加油站在用加油机总数291267台,计量专项整治前上述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受检率为97.7%,计量专项整治后上述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的受检率为99.7%,提高了2个百分点。
2.计量专项整治查处了计量违法案件,打击了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点带面,突出重点,选择社会影响较大、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的集贸市场和加油站进行重点执法监督检查和整治,铁拳出击,效果明显。
据统计,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全国共出动计量监督执法人员8.8万人次?熏检查集贸市场21887个,检查在用计量器具总数191万余台(件),合格138万余台(件),合格率为72.2%;检查公平秤19101台(件),合格18216台(件),合格率为95.4%;检查定量包装(零售)商品257110批次,合格224549批次,合格率为87.3%;检查加油站66213家,检查在用加油机223095台(件),合格214585台(件),合格率为96.2%;查处集贸市场计量器具违法案件23351个,集贸市场定量包装(零售)商品计量违法案件12901个,加油站加油机计量违法案件3395个。针对国务院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重点整治20个集贸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各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大整治力度,取得良好效果。江西省局在开展全省计量专项整治同时,要求南昌市局重点抓好列入全国重点整治市场范围的南昌洪城大市场的整治工作。南昌市局为此专门制定了《南昌洪城大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洪城大市场内专设了商品计量、计量监督服务站,负责对洪城大市场的长期整治工作。经过几个月的整治,洪城大市场基本达到整治目标,解决了长期顽疾,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此次在全国范围内对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70%的集贸市场、74%的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83%的加油站、74%的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开展计量监督执法检查,查处了一批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加油机,收缴了一批“鬼秤、昧心秤”,使集贸市场、加油站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为老百姓放心购物、加油创造了良好的计量环境,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3.计量专项整治,树立了一批计量信得过集贸市场、加油站,带动了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在计量专项整治过程中,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意抓典型,树榜样,以期带动整个集贸市场、加油站整体计量水平的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北京、陕西、黑龙江、贵州、辽宁、湖北、重庆、吉林、天津、浙江、山东、上海、新疆、山西、广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结合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开展了集贸市场、加油站“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涌现出一批“五好摊位”、“合格菜市场”、“计量信得过市场”、“计量管理先进市场”、“计量放心农贸市场”、“质量计量信得过加油站”等先进典型。如青岛市大连路农贸市场自1999年开办以来坚持树立公平计量意识,通过采取配备专职计量管理员、设置公平秤、建立先行赔偿制度等措施,保证了在用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100%的目标,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湖南省株洲市的果品市场、蔬菜市场建立并做到由市场统一配置计量器具、小秤一日一校、大秤当日归库、一日一租(使用人不固定)、出库入库当面校准验收等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较好地解决了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管理难的问题。
4.计量专项整治扩大了计量法律法规的社会影响,提高了全社会的计量法制意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抓住计量专项整治的契机,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向社会宣传计量的重要性,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河北省在此次计量专项整治中与当地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开设“进市场、看计量”专栏,进行立体化、全方位、大容量报道。山东、安徽、河南、广西、青海、内蒙、广东等相当一部分地区与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密切配合,广泛宣传计量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利用媒介广泛宣传的同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入市场,召集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开设计量法律知识培训班,向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宣讲《计量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以及地方的相关计量法规等,有些地区还编印《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手册》,如《上海市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南》。新疆和田等地区为全面贯彻落实《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克服语言障碍,及时将该《办法》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印发给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山东省潍坊市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制作成录音带等材料,发放到每个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的手中。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次计量专项整治中,印制计量法律法规等相关宣传资料近百万份,为计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5.计量专项整治基本摸清了集贸市场、加油站的情况,使集贸市场、加油站纳入动态化、规范化管理成为可能。
为了搞好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做到胸中有数,有的放矢,并为今后对其实施动态化、规范化管理打下基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集贸市场、加油站集中进行了一次全面普查,分别建立了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管理档案,为实现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如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一套《集贸市场强检计量器具登记备案文书》,对备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帮助集贸市场管理者建立“集市在用衡器原始检定记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器具配备表、检定证书、检定合格标识、集市在用衡器统计表及集市检定衡器建议书”等,充分发挥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社会的服务作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三)建章立制,长效监管
为了巩固计量专项整治的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一是采取设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联络员”、“计量协管员”的方式,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及时沟通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二是设置计量违法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对集贸市场在用计量器具、公平秤、加油站在用加油机实行动态管理备案制度,提高在用计量器具强检受检率;四是建立集贸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验货把关制度,从源头上抓计量;五是与集贸市场主办者签订“集贸市场计量监管责任书”,规范主办者的责任与义务,充分发挥主办者管理市场的积极性,共同管理好集贸市场。
历时近半年的专项整治,基本达到了使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秩序得到明显改观,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监管得到明显加强,使消费者对集贸市场、加油站的购物和加油计量环境充满信心的总体目标。
二、开展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版权所有
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是集贸市场量大面广,地域分散,成分复杂,规模不一,在用计量器具从木杆秤、案秤到度盘秤,电子秤,种类较多,监管难度大,治标容易,治本难;二是一部分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计量法制意识相对较低,整治工作不配合,有的主办者甚至鼓动业主阻挠计量执法,致使一部分集贸市场成为整治死角;三是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管理制度不健全,《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计量责任与义务不能得到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四是集贸市场、加油站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短两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加油站经营者,利用高科技实施加油机计量作弊,坑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加油站计量经营秩序;五是集贸市场实施强制检定,很难收取检定费,有时甚至激化矛盾,有些经营者经常以收费问题为借口,拒绝检定,严重制约了集贸市场强检工作的实施;六是此次计量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进展不平衡,集贸市场公平秤的设置和受检率100%的目标,尚有一部分地方未达到。
三、计量专项整治工作下一步思路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树立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整治长期作战的思想。各地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两个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的治本之策,解决此次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今后一段时期内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监管的方案和措施。各地要每年开展1~2次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执法检查,并逐渐形成制度,坚持长抓不懈。
(二)完善法规,建章立制,实施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长效监管。各地要把加强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做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尤其要把《计量法》、《强检办法》及《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到实处,让每一位集贸市场主办者、经营者明晰自己的计量责任与义务。与此同时,国家局将着手完善计量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加油站计量监管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范文3
同时,我国将对进口乳品商建立黑名单制度,包括婴幼儿奶粉在内的进口乳品进入中国市场将通过更严格的检疫,提高准入门槛。
这一法规的实施,是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一道保护网,是帮助人们从迷信、盲目的消费观中解脱出来的有效途径。更重要的,也给中国乳企带来新的机遇。
自三鹿奶粉事件以来,国产奶粉就开始背负起似乎无法磨灭的罪名,被不少消费者拉入了“黑名单”之中而难以翻身,伴之而来的,就是对进口奶粉近乎痴迷的追捧,哪怕是要担负高额消费的负担,抑或是要忍受“奶粉限购”的耻辱,“进口=放心”、“进口=品质”已经成为不少消费者的不二标准。
这样的一种选择,看似盲目,但也确实一种无奈之举,可怜天下父母心,每一位父母爱自己的子女都甚于爱自己,都希望能给他们以最健康、最优越的成长环境,但当父母们的这一乞求反复地被商家追逐利益、不负责任的举动所伤害时,怀疑、排斥也就难以避免,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商家自己砸了自己的招牌,自掘了一个难以填平的大坑。
这样的一种不信任一旦形成,带来的将是一系列恶性的连锁反应,一方面,消费者对国产奶粉越来越排斥,而对进口奶粉也越来越依赖,国内企业惨淡经营,让这个关系着祖国未来的产业成为可有可无的“鸡肋”,饱受国外企业的任意肆虐,市场竞争的天平已经严重倾斜。
而今,《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为国产奶粉能够与进口奶粉“公平”竞争提供了“机遇”。
但竞争的胜负绝对不取决于法律的约束,很小的时候就听过这样一句话,“是金子总会发光”,国产奶粉能不能为消费者展现出金子般的光芒,取决国内厂家们认识的态度、努力的程度和自身的品质。
毋庸置疑,面对新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外的厂家们必然会千方百计,提升产品质量,继续抢占国内市场,而在这个竞争激烈、不进则退的大市场中,如果国内的奶商们再无动于衷、碌碌无为,等待的则只能是更加惨重的失败。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范文4
近几年,在中小学开学期间,我们每到中午放学时分在各学校门前几乎都能看到“小饭桌”从业人员在举着小牌接孩子。他们大多是居住在学校周边的居民和进城打工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利用便利条件办起了家庭式的“小饭桌”。由于市场需求旺盛“小饭桌”已由原来只提高中午就餐休息扩充为集体用餐、辅导功课、接送孩子等综合性托管场所,而且发展迅猛。就目前“小饭桌”的发展现状,我来浅谈一下如何加强对“小饭桌”的监督与管理。
1 对象与方法
红岗区卫生监督所对大庆市红岗地区的“小饭桌”随机抽查了20户,并进行全面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索证情况;卫生设施等。以下情况视为不合格。(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按时审验;(2)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3)生熟食品混放或食品容器、用具无生熟标识;(4)未配备消毒柜;(5)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未索证。
2 结 果
在抽取的20户“小饭桌”中有2户取得了卫生许可证,占总数的10%,18户无许可证,占总数的90%。配备有消毒柜的有3户,合格率达到15%,无消毒柜的17户,不合格率达85%。从业人员74人,有健康证的21人占总人数的28.37%,无健康证的53人占总人数的71.63%。能够做到生熟食品分开的只有3户达15%,17户做不到生熟食品分开达85%。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行索证的“小饭桌”更是微乎其微,仅为1户,达5%。
3 存在的问题
3.1 卫生条件差由于“小饭桌”多为家庭式,规模小,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健康证,生熟食品及厨具没有分开,缺乏必要的消毒设施,餐具不能定期消毒,采购食品不索证,而且人多地方小,空气不流通。
3.2 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小饭桌”进入门槛低,从业者多为下岗、退休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餐饮管理经验、食品卫生和营养等知识。
3.3 营养不均衡营养午餐应当依据科学、营养和卫生的标准制作。中小学生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除了卫生安全,尤其要讲究午餐的营养搭配。而“小饭桌”的经营者或知识欠缺,或只从口味、成本角度考虑,午餐仅限于吃饱或好吃,还做不到吃好。长此以往,孩子们的身体健康将受到影响。
3.4 无证经营“小饭桌”几乎都属于无证经营,经营场所无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综上所属,我们要加强对“小饭桌”的监督管理工作,尽早对“小饭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卫生知识合格的办理健康体检。杜绝各类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以保障广大中小学生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4 规范管理
4.1加强监管针对目前大部分“小饭桌”为家庭作坊式,存在“小、隐、散”(即规模小、较隐蔽、布局分散)和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2008年4月,大庆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大庆市学生‘小饭桌’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小饭桌’的卫生监督管理坚持‘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指导和监管工作。”并明确了卫生、工商、教育、环保、公安、街道等六个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卫生知识培训,整改办证。条件太差的,整改不了的报工商予以取缔。
4.2 正确引导“大庆市学生‘小饭桌’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单位就面向区属中小学校传达了文件精神,各学校领导也及时予以贯彻落实,宣传、教育和引导学生,同时跟学生家长沟通,到“小饭桌”就餐时要关注“小饭桌”的合法性和卫生条件。
4.3 建章建制对所有“小饭桌”进行了登记造册,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卫生组织制度、消毒制度,严格执行餐饮业食品索证制度及留样制度,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在短时间内追根溯源,问责到底。“小饭桌”纳入政府统一管理,按“大庆市学生‘小饭桌’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最终达到学生安全、家长放心。
5 建 议
结合诸多不规范“小饭桌”的具体现实,红岗区中小学“小饭桌”显然需要监管,以完善对中小学生午餐、午休服务,实现“小饭桌”的产业化与规范化。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范文5
对于销售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早在1993年10月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内贸易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了《零售商品称量计量监督规定》,主要对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计量负偏差等进行了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2年4月19日《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证。
现实中,销售者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零售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时,其实际量与结算量之间超过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对销售者的上述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要有基本的保护意识,尽可能多掌握一些生活知识,使自己在日常的消费活动中避免更多的失误。以下是识别电子秤作弊的方法。
电子秤作弊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法:
一是垫角法。秤放不平则不准。为了坑害顾客,有的商贩故意将桌子放斜,或是用硬币、纸板垫高秤身一角,造成缺斤短两。
二是连盘出售法。商贩有意不将秤盘放在秤上,待顾客购物时,按上单价数字后,再将放有商品的秤盘放在秤上秤量,结果盘的重量也就成了商品的重量,计算在价款之内了。
三是留底数法。空秤时字幕应该全市零,但有些商贩却在左面重量的数字中先储存一定的底数,顾客购物时,那先储存的底数,也就连同所购商品以并记入了价款。
四是冲击法。空秤时将商品重重丢进秤盘,冲击力使秤的重量数在一瞬间被人为地加大,待顾客还未来得及细看时,商贩手快嘴快已将商品拿起,随口报出价款。
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范文6
一、关于工商部门的监管范围问题
503号令的调整范围特别宽。503号令在对调整范围的定义中,采用两个立法技巧,一个是列举式,一个是定义式。列举式是把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都列举出来。定义式是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凡是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都在503号令的调整范围之内。《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工商办字[2007]176号)中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流通领域食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还要依据《特别规定》的要求,加大对建材、农资、家用电器、低压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危险化学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食品安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逐步扩大到相关产品监管工作中,认真履行《特别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确保执法到位,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因此,工商机关应根据503号令对工商办字[2007]176号文件中所列举的产品进行监管。
二、关于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理解
503号令中多次提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显然“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在这部法规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词语,这种表述具有极强的实践意义,并对于今后管理产品、食品,包括进出口商品有长远的指导意义。503号令第2条第二款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首先,503号令明确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将受到严厉制裁。从503号令全文看,其核心内容就是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针对法律监管盲区和一些行政法规对某些违法行为处罚偏轻,导致违法成本过低问题,503号令提出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做出严厉处罚的规定,立法者的本意显而易见就是增加违法成本,扼制产品违法行为,提升中国制造影响力,改善中国国际形象。
有执法人员认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是指不符合内在质量要求的产品,未通过强制性认证或未取得许可证件的产品不能认为是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包装、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认为是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如果把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理解为既包括内在质量又包括外在质量,一些关于包装标识等违法行为势必将受到503号令的严厉制裁,并且罚款额度很大,不好执行。笔者认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等的内在质量和外在要求,如包装及标识内容不符合要求、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内在质量不达标等。
如果仅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理解为不符合内在质量要求的产品必然大大限制了503号令的作用。因为产品内在质量违法行为已有《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范,从而使503号令多次提到的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在全文中多次出现,其法律含义理应前后一致,如果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理解为不包括未通过强制性认证或未取得许可证件的产品的话,那么503号令第6条第一款、第8条第三款、第15条第三项中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应该怎么理解呢?以经营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食品和进口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为例。是不是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发现该食品后就不制止、不报告呢?是不是质检部门就不能将该食品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是不是相关职能部门不可以对该食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显然不是的。我们很难想象未经生产许可的食品、未经3c认证的电线电缆、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是符合法定要求的,如果是这样,国家监管部门为什么还要设立执行这些制度呢?
其次,违反503号令经营不符合标识、包装等外在要求方面的产品并不意味着必须依503号令予以严惩。尽管503号令是一部具有特殊地位的行政法规,但它的法律地位毕竟是低于法律的。《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54条有专门对产品标识的规定。有的产品标识内容要求是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相关法律专门规定的,如肥料、食品等就必须适用《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
再次,处罚力度大、执行难不能成为不适用503号令的理由。监管工作的前提就是要依法行政,我们可以变事后监管为事前指导。及时、全面、准确告知当事人注意事项,对屡劝不听或严重违法行为应适用503号令的就必须依据503号令对其进行严惩。无论如何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是我们都必须遵守的工作准则。
三、关于503号令的适用价值
首先,503号令为工商部门拓展流通领域产品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撑。我国部门立法特征十分明显,很多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一些产品由某些部门监管,这种立法方式一定程度上削弱一些基本法律的作用,也一定程度排斥了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监管工作。很多执法人员很迷茫,既然国家赋予我们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执法权,但为什么有很多领域是我们管不了的呢?如《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国家认证认可部门对经营无3C认证的电线电缆监管,《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门对经营冒用、伪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监管等。当我们清楚无3c认证的电线电缆、冒用、伪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冒用、伪造肥料登记证的肥料都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时就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对其大胆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