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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范文1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村(居)级违反本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镇纪委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工作。
第三条工作责任追究的措施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属单位责任对单位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属具体责任人责任的,对具体责任人通报批评:
1、无故缺席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
2、对党委、政府部署安排工作拖拉、推诿,不按要求完成的;
3、上班时间参与各类娱乐活动的;
4、上班时间从事网络交易或干私活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凡列入工作调度,排名在后三名且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7、工作督查中,被查出存在问题的;
8、在接受上级检查时造成失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1、年度内单位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的,对支部书记或负责人诫勉谈话,个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的,对当事人诫勉谈话;
2、因个人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经济带来损失的;
3、班子内存在明显不团结,致使工作推动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求进取、平庸无为,遇到问题就绕道,遇到矛盾就回避,遇到困难就灰心,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5、发生重大事故、灾害、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不按规定报告,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的;
6、因工作失职、失察,造成村民集体上访的;
7、因工作不力造成群众集体围堵辖区企业,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8、因个人工作原因,在重大项目推进中造成群体性阻工,影响项目推进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引咎辞职:
1、年度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诫勉谈话的;
2、因工作失职、失察或失误,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情节严重的。或造成越级访扰乱上级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工作不细致,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疏导不力,致使群众集体围堵辖区企业,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的;
4、重大项目推进中出现群体性阻工,村(居)干部工作不力,不能尽快解决问题,导致项目建设停工的;
5、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贻误工作,导致重大事故或引发的;
6、对救灾、抢险、扶贫、社会保障、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导致被贪污、挪用或毁损、灭失的;
7、因计划生育、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出现问题,被市级以上一票否决或列为重点管理的;
8、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非生产性支出超标,新增债务,致使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9、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未遵照《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对集体资产处置、经济承包、工程发包等重大村级事务擅自作主,自行决策、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
10、因工作不作为、或错误作为,严重失职、失误,给集体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支部书记或其他支部委员免职,村主任或其他村委委员停薪、停职,并依照有关规定罢免职务,情节严重的由纪委处理:
1、受到法律制裁的;
2、带头组织、策划、参与群体性纠纷、越级上访等无组织无纪律活动以及其他非法活动的;
3、重大项目推进不力,出现群体性阻工,导致重大项目建设停工,引发重大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4、直系亲属违反计划生育的;
5、直系亲属参与集体上访、参与围堵企业或阻止重大项目施工的;
6、个人存在重大经济问题,情节严重的;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2
一、 校务值日责任追究
1、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2、 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并做好汇报;
3、 坚持组织升旗、课间操和路队护送。
4、 坚持检查教师到岗、坐班情况,于当日九点交教师签到簿;坚持组织班主任维护就餐、午休、路队次序。
5、 坚持一日两次检查教室、清洁区的清洁卫生。
6、 监督指导门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7、 学生放学后关办公用电、电脑,检查办公室门窗,如实填写好校务日志交校长办公室。
8、 值日补助一天15元。检查、记载、关电锁门欠缺的一项次扣款2元。校长抽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行政值日没有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并与失责教职工进行同等责任追究。
9、 请其他校务成员顶替值日,需报校长批准。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0、值日校务人员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1、值日期间出现严重失误的,引咎辞职。
二、 教师值日责任追究
1、 午休值日一次补助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2元。
2、 校外巡查一次补助5元。
3、 安排的值日不参加的,除不享受补助外,一次罚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办法执行。
四、所有记载以校务值日和校长抽查记载为准。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执法不当的行为。
第四条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并予以追究责任:
(一)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三)其他方面反映并经核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第八条检验、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检验或鉴定报告,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检验、鉴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按要求进行技术评估、评审,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法律规定及标准、规范不明确或者有关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行为错误的。
第三章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追究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生的行政行为过错责任。
发生行政行为过错的单位负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人员责任:
(一)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
(三)未能提供准确、真实信息,致使卫生行政部门做出错误决定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后未能及时纠正的;
(二)改变或者不采纳正确意见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
第十三条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人员共同行为导致行政行为过错,执法人员应共同承担过错责任,对所做出的错误决定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人员并有相应证明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
第十五条对于发生监督执法过错的责任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发生行政行为过错的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被追究行政行为过错责任的人员不服追究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并不得因被追究人的申诉加重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对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打击非法行医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4
一、立足实际,理解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不履行或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从行政执法现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来看行政执法过错普遍存在“三位现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具体明确“四大目的”,行政执法人员急需提高“五个意识”,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详细分出“六项要责”。
(一)行政执法过错存在的“三位现象”
一是行政执法的错位。主要体现在个别行政执法机关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执行程序不规范,案件定性不恰当,处理结果不合理。另外,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当中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确凿,文书不够规范。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的多数行政行为来看,多数都为法律程序出错,如以罚代法,以罚代处等事件占有一定的比例。
二是行政执法的越位。这主要体现在个别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超越自身职能范围,对行为相对人做出不是本行政机关所能做出的行政行为。比如工商机关监管的是流通领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的生产领域对于生产厂家生产的假冒伪劣商品而未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只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罚。再比如工商机关在流通环节查扣了一批变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过期食品,在行政处罚当中决对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样道理,作为监管烟草行业的烟草专卖局,对所查扣的假冒卷烟进行行政处罚时,只能适用烟草专卖法,而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行政执法大检查情况来看适用法律不当造成职能越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行政执法的缺位。这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没有履行或未履行好自己的行政职责。这一行为普遍集中在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相互推诿、互相扯皮没有好处不办事,该管的不管等行政不作为的多个方面,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执法机关后,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主要反映的大多都是行政执法的缺位。如安徽阜阳奶粉事件,就是典型行政执法缺位和行政不作为行为。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急需要确定“四大目的”
一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为。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为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社会做出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和效力代表了国家的权威和尊严。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人员应承担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而承担的不利后果说得具体明确,用来监督制约具体的行政行为。
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越权执法、、等一系列行政执法中的错误将不同程度对公民、法人等行为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通过防止和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实现对行为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三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权力就应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对滥用权力、越权行使权力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既是对违法行政的机关及个人的惩戒,同时又是对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及个人的指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通过设定行政执法责任来促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是营造规范良好的执法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涵盖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认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法定职权职责分解,错案追究奖惩行政执法活动检查,行政处罚监督,行政赔偿等多方面内容,其落实于否直接关系到执法环境的好坏。
(三)行政执法者应增强的五个意识
伴随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执法者从做好本职工作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一是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促使在各自在岗位上尽职尽责;二是应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三是应从体现执法为民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四是应从提高综合水平的高度,增强学习意识;五是应从促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增强自律意识。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的六项要责。
一是行政执法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自行决定的,该行政执法人员为责任人,其他协助执行的执法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二是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该行政执法人员为主要责任人,疏于监督管理的直接负责人为次要责任人;
三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直接命令采取行政行 为的,该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参与该次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提出抵制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
四是行政执法人员呈报的事实不准确,依据错误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该行政执法人员为主要责任人,负责人为次要责任人。而行政执法人员呈报的事实和依据准确,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错误的,该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没有提出抵制的行政执法人员为次要责任人。行政执法人员出于徇私枉法等目的,以期骗手段或弄虚作假骗取负责人批准的该行政执法人员为主要责任人,没有履行监督审查职责的负责人为次要责任人;
五是行政执法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该机关行政首长和赞同该决定的其它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它没有提出抵制意见的行政执法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六是根据上述方式界定责任不清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为责任人。
二、抓住关键,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行政执法机关法定职权和职责为基础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考核评价执法质量激励惩戒的机制,以分解执法职责明确执法程序实行错案追究等为主要内容建立起来的执法监督与管理制度,如何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笔者认为抓住五个环节、突出五项重点是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效途径。
抓审查,突出行政执法主体。所谓执法主体是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授权组织,现实中、受体制、编制、管理诸多因素的影响,执法队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现象的仍然存在,因主体不合法而造成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复议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行政的严肃性和执法的权威性。所以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审查管理是极为重要的,这就需要由政府法制机构等部门共同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审查,对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撤销,以此纯洁和净化行政执法主体。
抓培训,突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是法律法规的最终执行者和实践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以开展行政执法机关各层次的岗位培训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后,发放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并进行年审,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另外对于新近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应及时集中进行培训,以此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使执法质量得到有效的保障。
抓监督,突出行政执法审核。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方面的执法文书进行审核,对重大行政处罚进行跟踪督办。通过行政执法审核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胡乱执法,随意处理等不当执法行为。
抓考核,突出行政执法评议。政府法制机构相应与监察等部门组成行政执法考核小组,采取量化考核等手段,对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法定职权职责情况、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执法的质量等进行总体评价和考核以此促进各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
抓追究,突出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办错了案或者具有其他行政过错,应追究其行政执责任。这就需要将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实行制度化、规范化,使之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现状的个案评价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互为补充,并与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的利益相挂钩,将其列为干部任用、撤职、降职的主要依据以此促进和实现依法行政。
三、采取措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有责需有行,有行需有果,对于一切规章和制度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贯彻落实。那么从宏观上如何落实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呢?笔者认为处理四个关系,推行四个公开,加大四种力度,是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的有效办法。
(一)处理四个关系
⒈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内容是灵魂、是基础,形式服从内容。服从结果。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内容与形式有机统一起来,采取有效的形式将内容体现出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过程中,应注重内容、注重效果。
⒉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权与责既是对立关系又是统一关系,既存在矛盾又有着相辅相承,这进一步说明了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在享有职权的同时应承担与职权相应的责任。相反法律没有规定其职权的,就不应承担与之无关的行政执法责任。这就需要执法部门和个人要慎重行使职权。所以在处理好权责关系的基础上明确具体责任是十分必要的,一要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二要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三要明确各个行政执法岗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四要明确行政首长,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⒊监督与检查的关系。行政执法监督是长期性的行政执法检查是集中性的人大法制、监察等部门要形成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合力,以监督促检查,以检查促监督,并探寻和完善对行政执法的长效监督机制。
⒋制度与落实的关系。制度是落实的基础,落实是制度的目的,二者相互依存,互为统一。显而易见得不到落实的制度只是一纸空文。这就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行政执活动责任制保证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推行四个公开。
监督举报电话公开。举报是行政执法案件的主要来源向人民群众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实现职能到位、维护法律尊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行政执法资格公开。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和主体资格,有助于促进依法行政,同时亮证执法,是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
行政执法程序公开。公开办事流程实行政务公开是行政执法机关防腐倡廉,促进依法行政的有力体现,向行为相对人告之行政执法程序有助于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监督,促进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现代化传播手段向社会公布执法结果,在最大程度上更广泛地接受各界监督,最大程度上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三、加大四种力度
加大宣传学习力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上街宣传,媒体报道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宣传,使之渗透每个角落,深入人心,与此同时各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撰写心得与分组讨论相结合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学习。
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要将法制机构、监察部门的执法监督,机关内部自我监督,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力争形成行政执法过错,人人监督,处处抵制的大好氛围。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5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辨析
一、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空前巨大,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实践其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所占据的地位日益凸显。政府投资项目使用的是公共资金,追求的主要是社会效益,以社会公众的福祉和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正是由于这一特殊性,较其他基建类项目而言,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更严格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更全面的监管制度。然而,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主体众多,且政府部门和国有机构承担了重要的管理或监督职责,一旦项目实施中出现问题,难以切实追究各主体,尤其是政府相关决策、监督机构的责任。因此研究如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追究制度,在项目各相关主体间形成彼此对等的责、权、利关系显得十分必要。
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概述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监督的力度,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国家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于2004年7月1日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指出:“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使得强化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拥有了政策性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条款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范围,追究不同主体的失职、违约、违法等行为对项目实施、公众利益等造成损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判断某一主体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已签订的合同条款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二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外因是项目主体未能合格履行职责并由此对项目实施造成一定损害,追究是在损害发生之后再去明确各方责任。
针对上述提到的“是否合理履约”和“造成既成损害事实”两方面情况,引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中的归责问题。该问题主要有两种把握原则可供参考:一是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和不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承担的决定性因素;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不履行和不当履行合同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重视主观的过错心理,无过错责任原则重视客观的损害事实。政府投资项目参与主体众多,责、权、利关系相对庞杂,这也决定了很难通过简单的区分过错与否进行归责。
以上述原则为基础,可将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流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合同条款形式明确各方主体应承担的职责;二是项目决策或实施出现问题,造成损害之后,分析损害发生的原因,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三是追究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这三个阶段中,第一阶段是基础和依据,第二阶段是关键,第三阶段是难点。
三、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相关主体责任辨析
政府投资项目中参与或涉及主体众多,有的主体参与项目实施全过程,有的只参与项目局部,同一主体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的职责也有所不同。所有相关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国土、交通、环保、消防等部门;二是为项目直接实施方,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三是为项目间接参与方,包括可研报告评审机构、概算评审机构、财政评审机构、施工图纸审查机构、招标机构等。项目全过程可分为项目决策、项目实施两个阶段。
各方主体的职责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明确,两种有较高效力的约定方式,即法律和合同,合同也是受法律保障的。其中,政府机构和政府委托机构的职责应以法律形式规定,具体包括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国土、交通、环保、消防等部门、可研报告评审机构、概算评审机构、财政评审机构、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市场主体的职责应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和招标机构。
四、政府投资项目追责程序及责任分配机制――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问题为例
项目中出现问题,并导致损害事实之后,如何明辨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环节。首先应分析所发生的问题,应有哪些主体分别承担哪些职责;其次由各主体分别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应职责,并由责任追究机构进行调查,如果依法或依合同合格履行了职责,就可免责,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最后分析应承担责任的几方中,哪一方承担直接责任,哪一方承担间接责任,确定责任的分配方案。
以一个例子说明上述机制。假设项目决策中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不准确或不规范,可按下列程序确定相关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一)确定该问题涉及的责任主体
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出现问题,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一有可能是建设单位所提的项目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提供的项目资料等不准确、不清楚;二有可能是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不合理,概算编制不准确;三有可能是初步设计概算的评审不严格、不准确;四可能是由于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不规范,缺乏科学的依据。因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初步设计评审咨询单位、投资主管部门均为相关主体。
(二)确定责任调查及追究机构
在应承担职责的主体确定后,应以这些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中最高地位方的上级直接主管部门作为追究责任的负责机构。例如,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出现问题,应以投资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作为追究责任的负责机构;项目实施中的工程质量问题,应以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追究责任的负责机构;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滥用、挪用、浪费建设资金等问题,应由财政部门作为追究责任的负责机构。
(三)相关责任主体举证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出现问题后,设计单位应证明自己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要求等,进行了合理的设计;建设单位应证明自己提供的项目资料、要求等准确合理;评审机构应证明自己按投资主管部门的委托要求,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了合理的评审,并出具了规范的评审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应证明自己依据相关法规,参考评审机构的报告进行了概算批复,所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额具有充分的、科学的依据。
责任追究负责机构也应以适当方式进行调查,验证各主体举证的真实性,并获取判断各主体是否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方式包括审查相关方提交的材料、接受公众举报等。
(四)明确和分配责任
如果对项目中的某个问题,同时有几个相关主体未合理履行自身职责,则都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承担责任的内容和程度应有区别。总的说来,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两种。直接责任方应平行分担责任,间接责任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初步设计评审机构、投资主管部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职,就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建设单位、投资主管部门应承担直接责任,前者是组织初步设计、提交初步设计的责任方,后者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部门,二者应根据失职的程度分担责任。设计单位、初步设计评审机构应分别就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质量问题和评审意见的正确性问题向上述两委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结论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作为改善和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杠杆、驱动器和制衡器,已成为舆论关注和理论研究的热点,并逐步从观念层面向实践层面延伸、从政策层面向制度层面拓展。只有充分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中参与主体各方的责任,才能在后续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予以落实。责任追究不应成为最终目的,如何强化过程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落实监督机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责任追究制度才是完备的、有效的,而这也是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行使,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朱维平,周国栋.政府投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J].宏观经济管理,2010(3).
2.胡晓强,庞亚君.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制衡机制[J].浙江经济,2006(24).
3.周国栋,吴明坤.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基础[J].中国经贸导刊,2007(20).
责任追究制度范文6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农产品产业发展导向,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第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各级农业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
(三)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五)定期向本级政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主动向各相关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六)迅速报告当地发生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积极参与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各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应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并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本地区、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应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视情对各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将检查(抽查)情况报省政府。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实施情况;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情况;
(四)依法监管、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9.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监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同时,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