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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范文1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48-03
引言
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相对应的,也就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从国际法本身的产生、发展和壮大来看,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国联系的日益紧密而产生的,伴随着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增多而发展起来的。在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国际政府的现状下,国际法的研究注定与国内法大不相同。
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离不开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某种意义上,正是研究对象的特点才决定了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尽管国内学者对国际法的定义各有千秋,但争议较少的一点是,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调整不同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乃至自然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①
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国内法研究对象有显著的不同。国内法的研究,比如一国的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以及各部门法的程序法,都不可避免地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或者说是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决定,其范畴大体在一国范围内,而很少涉及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的研究应该从宏观上,以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不同国家之间的国际法主体,其各自的诉求不同、立场不同、知识背景或者生活环境不同,也决定着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达成统一、协调的过程更难。
一、国际法学的传统研究方法
鉴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以及国际法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其研究方法应该更侧重于比较研究(包括横向的各国之间比较和纵向的历史比较),价值研究,体系研究,实证研究,演绎与归纳研究,以及结合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研究方法等等。以上这些研究方法在国际法学的学习中不可或缺。诚然,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必定是建立在普遍的法学研究方法之上的,但也有特殊之处。下面就作者发现的应当受到重视的几种研究方法或者国际法学的学习方法做一些理解和阐述。
首先,从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学研究的确对我国的涉外实践―广义上的―未起到有力的指导作用”[1],尽管大体如此,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际法学已经在处理WTO争端、松花江跨界污染、解决争端、大陆架的主张等等领域起到了一些作用。普遍认为,国际法学始于西方,发展于西方,我们所要做得更多的是消化吸收,才能有所创新。孙世彦研究员认为,当前的国际法学研究过多侧重于理论研究,理论创新只能作为我们长期的目标,而不能每日追逐的目标。从这一角度来看,国际法学的研究更应该从实践入手,从案例入手,从我国所面临或可能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入手来做一些研究。从历史上来看,国际法在中国的产生发展,正是现实所迫,才得以引进。在晚清和民国时期,针对理论研究较少,而主要是针对中国面临的国际问题寻找解决办法。中国那段时间“面临着收回租界的斗争、日本侵略、两次世界大战、联合国成立等重大事件”[2],因而当时的研究重点放在“国家(领事裁判权)、条约法、战争法等国际法领域”[2]等领域。尽管当时的研究是被人牵着鼻子走,是不得不为之举,却奠定了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良好基础,产生了一批国际法学巨著,如1932年周鲠生先生的《国际法大纲》,1943年的王铁崖先生的《新约研究》,1948年李浩培先生的《国际私法总论》等等至今仍被国际法者视为经典大作。所以,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的角度来看,可能还是侧重于实践研究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从这一角度来看,目前我们学习国际法学还是要多从实践入手,多从我国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国际法问题入手,多关注我国的经济贸易发展现状和前景,才能更有可能主动地学好国际法学。
其次,由于“国际法学看起来不像‘法’的特点”[3],国际法需要运用更多的实证方法来充实研究,使国际法学也更有血有肉一些,不是仅仅有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条约的骨架。国际法着眼于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相对更抽象,运用好实证研究的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国际实践服务。从实证方法本身来看,其经典论点是“恶法亦法”,侧重于研究对象“是什么”,注重于还原研究对象的本来面貌,因此,首先要获得大量真实确切的第一手资料,才能进而加工提炼。那么,如何搜集资料,显得尤为重要了。尽管现在搜集资料的方式很多,如文章检索方面可通过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JS-Tor等外文数据库,中文的CNKI等数据库以及WTO、ICJ等判例,而一些核心的第一手资料的确很难掌握,比如近期中国与欧盟的光伏谈判,由于是闭门谈判,以至于基本不可能拿到未公布的第一手资料。看来,要用实证方法必须要多下功夫,仅仅依靠书籍、检索文献、判例等还是不够的。因为,缺乏第一手资料区还原、分析该问题的实际情况。然而,宋连斌教授认为“就算是纯基础理论构建,也并不排除实践”,因为“没有一个时代像美国冲突法革命那样,选法理论与方法层出不穷,但其中有影响力的,还是那些从实证中来,到实证中去的。”[3]实证研究对国际法学的学有裨益,不过确实需要下苦功夫,否则即使有大量翔实的第一手素材,也不能做出创新的结论来,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实证阐释是国际法学的看家本领”[4]。
从传统国际法学的角度来看,自然分析法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地位与实证分析法基本相当。自然研究的方法,解决的是国际法“应当怎么样”,它主张国际法应该体现普遍的价值,应该是正义的、公正的,对国际法主张进行价值评判。对于当前国际法的现状,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的国际政府的情况下,国际法在判定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上,更多的是运用评价的方法,包括肯定性评价和否定性评价等,来影响国际法主体的行为。因此,对于研究国际法本身来说,不仅仅在于要重要国际原则、国际习惯等准则,更要抓住国际事件和国际关系的内在主线进行分析,也要注意价值评判和道德评判本身就具有“立场”,因此在研究中,分清事实是什么,立场是什么对研究的中立性格外重要,更进一步来说,自然分析与实证分析并重,才能改变一些学者认为的目前国内国际法研究上的“注释法学”趋势。
二、跨学科研究方法
从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来看,国际法天生与其他学科不可分割,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甚至于要以其他学习为根基。比如国际经济法,天生与国际贸易相关联,不熟悉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实物,无异于闭门造车。正如周忠海教授所言,不知道什么是波、什么是涛,怎么作好海商法的研究?因此,有学者主张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是包容与被包容,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提出一条从国际关系理论入手来分析国际法的新路[5]。这种理论认为,不能仅仅关心,何时、何地以及什么,而是要分析如何、为何。该理论主张,要避免实证分析所带来的国际法学趋向“注释法学”的危险,避免脱离国际关系的现实来论国际法,要以国际关系入手,分析原因,进而真正繁荣国际法学。在国际关系理论看来,国际法的产生、发展等要从历史角度、政治角度来衡量,要国际关系入手作为研究主线。如“一战”以后“巴黎和会”的召开,国际联盟的建立,这都与国际关系中的理想主义密不可分,也就是说为了形成战后新的国际局势,避免战争,从而促进了“一战”后国际法的繁荣局面。而“二战”后,联合国、关贸总协定等国际组织的建立,以后随之的联合国法律体系的制定与遵守都受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很大。
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博弈论来分析,国家之所以遵守国际法,是因为国家在合作中关心的是相对获益,也就是本国所得利益多于还是少于其他合作国家。国家并不在意是否所有参与方都能获益,而关注的是谁获益多。这种博弈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国际立法博弈的失败原因,以及一些国际条约迟迟不能生效的原因。与博弈理论不同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新自由主义认为,理性国家关注的是本国的获益,而不是其他伙伴获益的多少,因而在一次博弈中,一国不惜代价获得利益,容易导致欺诈的产生,从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又如,在GATT乌拉圭回合中引入的“议题挂钩”理论,即同时构建和谈判多个领域的国际规则,用国际关系的理论来看,它避免了在蛋糕做大之前而分割蛋糕,满足了利益的分配和平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5]。诚然,国际关系的理论对于理解国际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助提出了独特的看法,加强了对国际规则制定的客观认识,不失为国际法理论的很好补充,似乎看来为构建国际法上的法理学提供了可能。
除国际关系外,国际法学与逻辑学、经济学等天生存在密切联系,国际法学无论采取何种研究方法都离不开逻辑的基本规则,而经济学是进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必备工具。还有一些基础学习,如外语,在国际法发展的今天,不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想研究好国际法已经不存在可能。在一国法律体系内,还需要具备民商法、仲裁法等国内法律学科来促进国际法的研究。除此之外,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都对国际法学研究有重要意义。
三、综述
由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分散,研究领域广阔,因此选取何种研究方法,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总体上来说,要遵循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从思维上来说,要有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有客观国际关系的分析能力;从研究工具来说,要必备一定程度的外语知识,掌握与研究对象相关的经济学、政治学等理论;从研究对象上来说,国际法学要借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如果研究海商法,要掌握潮汐、水文反面的自然科学知识,研究外空法,要掌握航天领域的知识等等。从研究的态度上来说,还需保持不怕吃苦,不能偷懒的态度深入研究。
在国际法哲学中,有学者提出了呈倒金字塔状排列的五个层次的知识结构,最底端是哲学,往上依次是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社会科学,法理学,民商法、宪法等部门法学,最顶端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4]。可见,国际法学要想有所创新,必须要实现与其他学科融会贯通,具备更加开放的视野和视角来分析国际法问题。
参考文献:
[1]孙世彦.中国的国际法学:问题与思考[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23(4):34-35.
[2]王贵勤.民国时期国际法研究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4):74.
[3]宋连斌.国际法研究应注重实证[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51.
国际法学范文2
作为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面旗帜,王铁崖代表了一个时代。他的“学术血脉”撑起了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大半江山,“王铁崖”三个字早已深深地烙印在我国的国际法学界。这种学术与精神的传承,堪称佳话。
2003年1月12日下午2时20分,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王铁崖走完了90年人生历程、长达72年的国际法工作历程,不幸去世。
人们清晰地记得,1997年5月20日,84岁高龄的王铁崖在位于美国纽约的联合国总部当选为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任期为4年。同年11月11日,年届耄耋的王铁崖赴海牙任职。与多年前在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学习国际法时一样,他的勤奋和专业素养令同行们钦佩不已。
受父影响走上学法救国路
1913年7月,王铁崖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其父王寿昌曾留学法国学习法律。1882年,王寿昌学成回国后,曾向友人、著名翻译家林纾盛赞法国小说,并与林纾合作翻译了小仲马的《巴黎茶花女遗事》。此后,王寿昌出任外交部驻福建省交涉特派员。但因体弱多病,王寿昌英年早逝,没能留下更多的著作。王铁崖自幼生活在书香门第,在家中私塾诵读四书五经,后入教会学校——英华中学(后改名福州第一中学)学习洋文西学。
父亲对王铁崖的影响显而易见。16岁那年,他负笈上海人复旦大学,效仿父亲,就读于西语系。幼年时,他目睹父亲在办公室中和日本领事激烈争执的场景,令他对国际局势有了直观的印象。他的堂兄出使比利时,担任公使,归国后与父亲讨论国际常设法院有关中比不平等条约的案件,成为王铁崖对于国际法的初蒙。
17岁的王铁崖对国际法产生浓厚兴趣,从此一生没有离开这个领域。1931年,王铁崖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政治系。两年后,他以优异成绩升入研究生院,主攻国际法学。1936年,王铁崖以论述租借地问题的论文通过答辩。这篇论文以条约为依据,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结合的角度研究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中的一个具体环节——租借地。这篇论文是中国研究此类重大课题的早期佳作之一。同年,他在上海《民族》杂志发表《民族主义的国际法观》一文,可谓初试啼声。
1936年,王铁崖通过了中美庚款留学考试。次年,他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继续攻读国际学,师从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教授。
第一次拜访劳特派特教授,王铁崖仍记忆犹新。劳特派特教授大惑不解地问:“为什么这么多的中国留学生希望搞条约研究?”24岁的王铁崖从容答道:“中国多年来受不平等条约的压迫,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已成为中国人民的共同呼声。中国青年学者研究条约问题,就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劳特派特教授大为动容。
两年留英期间,王铁崖选修了詹宁斯的《国际法概论》、拉斯基的《政治社会理论》等课程,受益匪浅。1939年夏季,满怀报国热忱的他忍痛放弃学位返国。回国后,在战乱中他品尝了失业的滋味,勉强谋得一个刊物的编辑职位。后因编辑部遭日本飞机轰炸,他重陷困境。幸运的是,暂设在四川乐山的武汉大学邀请王铁崖去任教。从此,他开始了自己国际法的讲学生涯。这一年,他年仅27岁。
王铁崖在武汉大学开设国际法、中国外交史、欧洲外交史三门课程,讲授国际法案例专题。他的学生、后来担任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端木正回忆说:“我记得王铁崖老师在1941年住在乐山一间自租的旧式房子里,一个房间集卧室、书房、会客室于一身,同学来多了,只能有坐、有站,但他照样讲学论道。”后来,王铁崖转赴设在重庆的中央大学任教。
1942年,结婚后的王铁崖依旧经济窘困。但他却在艰难中坚持著述,完成了《新约研究》和《战争与条约》两部著作,并分别于1943年和1944年出版。在当时国际法著作稀少的情况下,这两部书籍的出版堪称珍贵。
撑起我国国际法学界大半江山
1946年秋天,王铁崖应邀到北京大学任教。50余年来,他扎根北京大学这片沃土,耕耘不懈,以卓绝的毅力和胆识使国际法学在北京大学深深地扎根发芽,北京大学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国际法学教学与科研基地。
王铁崖到北京大学后,先任政治系主任,后到法律系任教。1952年,因院系调整,王铁崖在历史系任国际关系教研室主任,讲授国际关系史,并完成了一部重要的编著《中外旧约章汇编》,收集了自1689年《尼布楚条约》到1949年间中国同外国所签订的1182个条约。该书直到今天仍是研究我国历史、外交史和对外关系的必备参考书籍之一。
1954年,北京大学恢复法律系。王铁崖重返法律系,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在那段特殊的岁月中,满腔热忱的他被安排在图书馆整理资料。虽然身处逆境,但他仍心怀对国际法的热爱,编辑了《海洋法资料汇编》,翻译了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并与福州籍著名国际法学者陈体强等人合译了《海上国际法》和堪称经典的国际法世界名著《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
1978年,法学教育得以恢复,国际法学开始显现生机。王铁崖不顾自己年事渐高,不遗余力地为中国国际法事业奔走操劳。在短短数年间,王铁崖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首创了本科国际法专业,并在全国率先招收硕士研究生。1980年,他参与创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学会,创办中国第一份国际法学术刊物《中国国际法年刊》,并亲自负责其编辑和出版工作。
王铁崖的不懈努力令国际法学在中国得到普及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国际法在国家发展和国际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王铁崖的学术造诣获得了国际学界的承认与尊敬。1989年,他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聘为客座教授,于1989年为该院夏季讲习班讲课,演讲题目是“国际法与中国:历史与和当代”。这份讲稿被收录至当年出版的《海牙国际法讲演集卜国际法领域最具权威的
参考文献中。王铁崖是获此殊荣的第一位中国国际法学者。
1993年,为祝贺王铁崖80岁寿辰,加拿大国际法教授麦克唐纳主编出版《王铁崖纪念论文集》,收录了24个国家和地区的59位国际法学界一流学者的英文纪念论文,由海牙知名法律出版社出版。这是国际法学界第一次给予中国学者的特殊礼遇。“它不仅是我的光荣,更是北京大学乃至中国的光荣。”对此,王铁崖感慨道:“这是我最宝贵、最崇高的荣誉。”
在16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第二届大法官选举大会上,王铁崖以123票名列第一,这是对他在国际法领域辛勤耕耘60载所付出心血的回报。
1997年,在就职仪式上,84岁高龄的王铁崖鹤发童颜、神采奕奕,格外引人注目。
国际法学范文3
法学专业培养学生的最终目标是要使学生拥有法律思维逻辑,能够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和解决问题。一般来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国际法的渊源,其中司法判例是国际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虽然司法判例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它是重要的补充资料。许多重要的国际法原则源于司法判例,国际法院的判决对于认证、确定和解释法律原则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学习典型国际成案对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十分重要。
(一)紧密结合课程内容,选取典型国际成案
譬如,在学习“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时,笔者选取了西伊福希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和巴西联邦债券案,在简要介绍案情后,梳理了法院的观点,通过案例让学生理解两者的关系。同时,若有相关国内案例也尽可能提供给学生学习,譬如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将“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之间的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海静安区法院,2001年11月)”案[2]介绍给学生。联系身边的案例,学生更能够感同身受,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掌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注意课堂介绍和分析案例时,语言表述上应尽量简单化,不纠缠于无关问题
课堂时间有限、人的注意力集中有规律,介绍案情时要简明扼要,第一时间吸引学生注意力,引导学生尽快归纳案件关键问题,分析问题要抽丝剥茧、层层递进。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学生把握法官的思维逻辑,了解法律适用过程,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从而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三)更新案例库,时刻关注国际法院的案件审理
目前,国际法的案例教材版本众多,其中不乏精品教材,收集的案例典型、分析透彻并能跟进国际法院的新近案例,可以为学生指定一到两本案例书作为辅助教材。
(四)对学有余力的学生提高案例教学要求,选取和布置案例进行辅导
国际法院官网将案件所有法律文书公开,这是学习国际成案的重要资源。笔者曾指导学生跟踪“乌拉圭和纸浆厂案”的审理,这一过程不仅让学生完整地了解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和制度,也使学生对国际环境法领域的规则原则有了清晰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这对于逻辑推理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效果显着。在法院裁决之前,阅读分析案件事实基础上试图利用所学知识推理,并在法院作出裁决时,检验自己的推理过程,从而培养和提高逻辑推理能力。
二、利用多种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分析国际时事
国际法的研究对象是国际关系,是一门理论性强、实践丰富的课程,所以学习国际法要对当代国际事件及时跟踪掌握,对国际形势,特别是国际政治形势有一个宏观的把握。在教学过程中,针对学生的兴趣和知识面,笔者在讲解讨论经典案件之余,通过对近年发生的国际时事热点问题引导学生展开探究和思考,教学手段上除了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外,还增加了课堂专题辩论、模拟联合国大会、模拟法庭和小论文写作等多种方式,将抽象理论和直观现实有效结合,一方面培养学生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运用能力,另一方面对学生的爱国情绪进行理性的疏导,深刻理解我国和平外交政策。上述各种教学手段对师生的知识储备要求甚高,需要花费大量的课余时间做准备工作,同一届学生中一般选择其中1~2种方式对时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同时,针对不同的教学手段在选题等指导工作上有不同的要求。辩论的议题必须具有可辩性[3]。
三、利用视频资料、丰富教学内容
如今的学生生活在多媒体发达的社会,从小习惯于从视频获取讯息。的确,在相同的条件下,人们通过视觉获得的信息量更大,体验感更强,印象也更为深刻。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欧美大学的国际法教学中开始大量利用网络视频资料,不仅用来进行案例教学,也利用各领域专家的专题视频进行体系化的理论讲授“影视教学法”已在国际法教学中隐然成型[4]。本课程中,我们准备了有关国际法的电影、纪录片、时事新闻评论和国际法学者的专题理论演讲等数十个视频材料供学生观赏学习。充分利用视频资料,丰富了教学内容,提高了教学效果。利用视频资料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方面:首先,收集和筛选国际法影视资料时要保证其学术性和权威性,譬如中央台制作的纪录片、时政评论和国内外着名国际法学者的专题理论演讲,避免一些所谓“专家“、名人非专业评述混淆学生对国际法的理解。部分学生欠缺世界历史、国际关系史方面知识,将有关重大国际事件或外交实践的历史资料视频,如中央台发行的《世界历史》等推荐给学生进行补缺。其次,有针对性地精选优秀影片,推荐给学生课余欣赏,课堂讨论。譬如我们曾就好莱坞影片《卢旺达大饭店》讨论了时际国际法中宗主国的概念、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原则、联合国维和行动等国际法问题。学生学习热情高涨、参与度很高,效果很好。而电影《东京大审判》和纪录片《东京大审判》在学习战争法中也发挥了同样作用。最后,坚持短片课堂、长片课后原则。由于课程课堂仅有51学时,课堂的时间是有限的,课堂上使用的视频需事先精选剪接,播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为达到教学效果,对于较长的视频资料,主要是针对资料提出问题,由学生课后带着问题观看视频,这不仅能促进学生学习兴趣提高,也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国际法学范文4
强行法的概念最初起源于国内法,几乎世界各国国内法中都有强行性规则;然而对于国际法上的强行法概念,理论界存在多种不同的学说。从法理角度分析,国际强行法具有自然法基础,同时也具有实在法基础。国际强行法理论反映了国际法治趋势。
强行法实在法自然法国际法
一、强行法的概念
强行法又称强制法、绝对法,是国际法上比较新的概念。从法律的强制性角度来划分,国内法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行法或者绝对法,一类是非强行性法或者任意法。强行法规范是指法律主体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本文由收集整理
范;任意法规范,则是指主体可以选择服从或者适用的法律规范。随着时代的发展,强行法理论为各国国内法所普遍接受,“几乎所有国家的国内法中,都存在强行法规则”,强行法是任何法律赖以存在的基础。
以上结论同样能够适用于国际法中的强行法的情况,但是与国内法不同的是国际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是强行法,也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性机构来裁判某项条约是否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主要原因在于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而主权国家彼此相互独立。因而国际法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国家的相互约束与自我约束。
无论在东方或者西方,强行法是国际法学家们都接受的一个概念,但是要给强制法的概念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是极其困难的,甚至于说是不可能的。究其原因,强行法概念已经超越了“形而下”的实在法概念而接近于“形而上”的自然法概念,与“理性”、“正义”等抽象概念类似。
二、国际强行法的法理学分析
1、国际强行法的自然法基础
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各国对此必须予以遵守。当然,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这种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是自然法,它与适用于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还不是一回事。有学者认为,强行法是自然国际法的范畴,是高于实在国际法的规范。强行法是具体化的理性对社会规律的认识。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有些法学家以自然法学派的主张作为理论依据,并且由此得出结论:国际法上是有强行法存在的,但是这一时期法学家们所主张的“自然法理论”已经不是早期那种完全意义上的“自然法”了。早期自然法最终将自己归结为“正义”、“理性”和“法律良知”等等,而现在法学家们所主张的自然法与早期的自然法相比,出现了两点新变化:其一是着重强调国家行为必须受某些法律原则和规范的约束;其二是自然法的内容有所发展,出来那些所谓“正义”、“理性”和“法律良知”等等的抽象内容外,还增加了许多国际法中具体的原则和规范,并且自然法与国际法之间的界限也更加模糊不清了。主张强行法的法学家们,是以这种变化了点自然法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
但是自然法学者的主张将自然法凌驾于实在法之上,从而也就凌驾于国家意志之上,认为自然法是独立与国家意志而存在的。这就完全忽略了国家之国际社会的特点,从而导致否定国家主权倾向的滋长。
2、国际强行法的实在法基础
国际强行法的实在法基础在于其约束力之根据在于各国同意。国际强行法必须是为国际社会之各国所公认的,而不是凌驾于国家意志之上最高权威。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实在法学者由此得出结论,只有国家同意的原则和规范才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如果没有国家同意这种意思表示,国际法在国际社会就没有拘束力。如果对这一主张进行进一步的探讨,那么是否只要一国声称反对某项国际法原则或规范,就可以规避该项原则或规范对这个国家的效力。可以设想,如果世界各国纷纷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对这项国际法院则和规范提出异议或反对,从而宣称自己不受此类法律的约束,那将使得整个国际法秩序陷于混乱,造成国际局势的动荡不安,归根结底,不利于维护世界各国自身的利益。实在法学派过分强调了国家意志,将国家意志凌驾于国际法之上,从而导致否定国际法,因此也就当然地否定了强行法的存在。
3、国际强行法是价值与规范的平衡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实在法学派亦或是自然法学派的论述均有其合理之处。自然法学派重在研究法的价值命题,即“法应当如何”;实在法学派重在研究法的规范命题,即“法实际如何”。自然法学派主张的国际法中纳入自然法规则,实际上是为了条约制定过程中抑制国家意志的任意性;实在法学派强调国际法的国家意志基础,是为了杜绝意识形态对于国际法的影响。任何一个法律秩序都无法回避这两个问题。具体到强行法理论,一方面必须承认国际社会有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与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规范必须具有国家间的合意。
4、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对秩序的追求
国际社会相比国内社会具有极大的特殊性。国际社会由于不具有超国家的权威机构,因而整个国际社会仍处于“无政府状态”——即“任何人都不受他人或群体的权力及命令的支配”。实在法强调国际法的国家意志基础,实际上就是对这一“无政府状态”的维护,否认国际法存在对国家意志的限制,国家与国家之间拥有缔结条约的自由,国际社会不能把强制性规定强加于该社会成员,国家间的事务只能用自愿协议的方法加以调整,而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用强权加以调整。强行法理论的提出给予国际社会必须遵守的准则,加强了国际社会的集中性。有一种观点认为,强行法是“一套关于国际体系所认识和采纳的基本价值的系统的宪法性法律的成长”。
综上所述,强行法理论强调“国家行为必须遵从一定规则”的观点,强调国际法上的某些原则和规范具有强行性质,国家不能够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予以违反;另一方面,虽然强调强行法需要具有国家意志,但是不能够绝对化国家意志的重要性,国家意志一旦产生和创设了强行法规范就不得轻易更改。
国际法学范文5
所谓复合式教学法,从不同学科的教学要求和目标来看,可能在界定时存在一定的差异,笔者结合国际法这门学科本身的特点,将国际法复合式教学法定义为:教师依据国际法教学目标的要求,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主要通过对国际法教学主体、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三个方面的教学要素进行系统而科学的优化、复合配置所形成的一种开放性、综合性的教学模式或方法,下面就国际法教学主体、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三个方面的复合式教学法分述如下:
(一)国际法教学主体的复合
按照以往传统的国际法教学模式,国际法教学主体仅仅限于教师本人一人,国际法所有的教学任务和内容都要教师来讲授,这种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极大地制约了学生主动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按照复合式教学法的要求,国际法教学主体将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突破:一是要建立“以学生为课堂主体中心”的教学模式,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则由原来的主体地位变为教学的辅助者,实践证明,这种主体角色的变换充分调动了学生主动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二是国际法教学主体除了学生和教师外,还应包括外交官、国际律师、政府官员、国际公务员、国际司法机构的法官等,通过这些主体来开设讲座,进行学术报告,或组织庭审观摩,接受个人访谈等方式来开辟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第二课堂,这样不但扩大了学生学习国际法的视野,而且也开阔了思维,将国际法理论知识与国际法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了,也对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国际法教学内容的复合
国际法的教学内容一般主要由国际法的教学大纲和国际法教材两个因素来决定。以往国际法课堂教学内容比较机械,整个国际法教学内容从第一堂课到这门课程的结束在很大程度上几乎全部都是以教师所选定的某类国际法教材为唯一准绳,这种教学内容范围的人为圈定尽管对于教师完成国际法教学大纲上所设定的具体教学任务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对学生学习国际法的视野是一种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生学习国际法有关延伸阅读知识的机会,不利于学生很好地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单从国际法教材上的资料来说,由于教材出版周期滞后的缘故,所有国际法的教材在资料更新速度方面都将不可避免地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因为国际法在各个领域所涉及到的知识点、国际法律文件的修订、国际法具体问题演变的进程都一直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另外,从国际法教学内容的横向层次考虑,国际法教学内容不应该只局限于一本国际法教材,关涉国际法教学内容的其它教辅工具书和教材也应配套使用,如各类国际法案例教材、国际法教学资料辅导教材、国际法法律文件选编工具书等。因此,按照复合式教学法的要求,国际法教学内容在实施方式上进行复合式设计必须要考虑以上纵向和横向两个层次上的因素,只有这样,学生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才能全面、准确了解和把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点、国际法具体领域的发展动态等。
(三)国际法教学方法的复合
在国际法课堂上,一般采取的教学方法就是讲授法,即“教师讲、学生听和写”,这种传统的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法仍然是目前国际法课堂教学中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其实严重挫伤了学生学习国际法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许多教师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种传统教学法的固有弊端和缺陷,开始纷纷在课堂上积极尝试其它可行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角色互换式教学法等,确实通过教学方法的变革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兴趣,可问题在于,许多教师在选择国际法教学方法方面比较单一,拘泥于某一种特定的教学法而贯穿于国际法的整个教学过程,其结果并不能很好地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和教学效果。以国际法案例教学法的采用为例,许多教师都比较青睐这种教学法,也深受学生的喜爱和欢迎。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由于国际法的成案不多,加之案情往往很复杂,每个章节、每堂课如果都采取案例教学显得有点不切实际,因为这种纯案例教学将需要耗费大量的课时作为支撑,而且也不适合大班课堂上运用,很多教师没有充分意识到案例教学本身的特点,初衷是好的,但其教学效果也并不是很明显。这就要求教师在国际法教学方法实施过程中,要将各种教学方法相互配合,灵活运用,绝不能拘泥于一种教法,应在激发学生积极性主动性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体现师生互动的讲授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双语教学法等来开展国际法教学。
二、实施国际法复合式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必须要强调的是,将复合式教学法引入国际法教学中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这种教学法对我们原有的国际法教学模式提出了挑战,它的成功实施需要多方面因素的支持和配套,作为一种综合式的高级教学模式或方法,在实施国际法复合式教学法的具体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复合式教学法的设计和制定必须紧紧围绕国际法的教学目标
简而言之,所谓教学目标一般是指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希望课程教学达到所要的结果或效果,这是所有教学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而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标以及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手段。在教学中,制定教学目标有助于对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教学测量和评价,而教师也可依据教学目标选择和使用教学方法、手段和策略,指引学生从宏观上把握学科的整体学习思路和方向。因此,任何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运用都要受到教学目标的制约。具体来说,任何课程的教学目标又可分为课堂教学目标和学科整体教学目标。这就要求国际法教师在实施复合式教学法的时候必须权衡和协调好国际法课堂教学目标和国际法学科整体教学目标之间的关系,灵活处理和安排各种适当的教学方法,以保证各个教学方法在采用时体现实用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另外,教学目标本身一般还包括知识与技能(认知)目标、过程与方法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三个不同层次的具体教学目标,这就要求国际法教师在设计复合式教学法时还必须针对知识基础、知识结构不同的学生进行因材施教,不能不顾学生的个体差异。
(二)复合式教学法的设计和制定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复合式教学法基于对各种教学要素的有机整合和系统化的要求以及对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配套运用对国际法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首先,复合式教学法在其本质上要求师生地位平等,教师也只能是整个教学的参与者、主持者,因为教师的“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学生的“学”,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法的教师就不能再以原有的老师权威来俯瞰学生,教师必须时刻打破师生固有的角色关系而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从而在此基础上积极改进现有的教学方法,与学生共同学习、共同参与国际法的教与学。只有这样,复合式教学法在国际法的课程教学中才能得以顺利实施。其次,通常认为,教学方法一般会受到特定的教学内容的制约,复合式教学法亦然。复合式教学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超越国际法学科的知识范围,这就要求国际法教师必须知识面广,具备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的视野,这对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教学能力提出了挑战,它要求国际法教师不但要懂国际法领域的知识,而且也要懂国际关系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知识,亦即具备跨学科的视角和知识储备。然而,在我国,由于受法学专才教育的单一学科培养模式的局限,加之门户之见的制约,国际法学与上述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沟通还存在很多问题,具有超越法学学科进行跨学科教学思维的教师还比较匮乏。目前,这方面的师资培训还尚需时日。
(三)复合式教学法的设计和制定需要丰富的教学资源做支撑
复合式教学法相对于以往的主讲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双语教学法、角色互换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等有本质的不同:首先,复合式教学法不是单一教学法,它至少同时综合运用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教学方法;其次,复合式教学法在综合现有国际法教学法时并非任意拼凑或搭配,而是要顾及到各个教学法之间的有机联系,真正做到方法上的复合式设计。显而易见,复合式教学法的上述特点需要丰富的教学资源做支撑,除了上述国际法师资方面的要求外,它还需要高校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支持,诸如在教学场地、实践基地、实习基地、第二课堂、多媒体设施、教材教辅资料、社会资源、资金投入等方面跟上复合式教学法的配套运用和需求,否则,复合式教学法的设计再完美也不可能在国际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得以顺利实施。
国际法学范文6
国际法课程容易使学生对课程失去兴趣主要还是认识国际法的角度和方法上的不足。即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中,我们使学生了解课程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法律法规。在这种传统教学过程中,对于国际法的认知也不例外。然而这种教学过程易陷入枯燥的理论灌输,从而给学生掌握国际法带来了障碍。这是我国法学教育一直以来存在的“本土化”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对国际法的教学我们套用着国内法教学所使用的教学方法。即法律法规配套学习。国际法虽然是我国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但是它的内容与国内法中的相关法之间有一定的差异性。例如,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等。而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法、国际组织等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主体。同时,国际法的客体与内容与国内法的客体和内容之间又存在差异性。因此,国际法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国际法的此种特殊性使得国际法常常与国际关系保持密切关系。学习国际法如果国际法的特殊性在不结合相应的时代背景与国际政治环境,这只会让学习者感觉其枯燥、抽象难懂进而减少或降低学习的积极性。所以,在国际法教学过程中应该不断学习与国际法相关的国际关系史、世界近代史、国际政治等配套知识。
二、国际法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中的一切现象都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向前发展的。教学方法也不例外。教学方法是向学生介绍一门学科的重要的方式。如果它不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可能会屏息学科的发展甚至会影响一门学科的继续存在。国际法学课程所使用的“填鸭式”或教科书式教学方法,实际上是19世纪以前西方所通行的法律教学模式。但是,随着不断认识到“填鸭式”教学方法的弊端之后,相继出现了“布莱克斯通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和耶鲁大学推出的“讲座法”、“复述法”和“案例教学法”。这些教学方法的改变无不说明国外学者为了法学专业的生存并发展提出的教学方法。这些方法有力地推动法学的发展。因此,国际法作为我国高校14门核心专业课之一并继续发展必须对自己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一)国际法学课程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形成与行政、司法、执法机关以及企业等法律实务部门的信息交流与人才培养的合作与联动机制,不断进行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致力形成具有自身优势与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模式,已经成为不少国内法学院教学质量工程的建设目标。现阶段高校大学生在学习国际法过程所反映出来的一个问题是国际法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很远,不能用国际法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对国际法的认识处于此种状态,那么普通老百姓对国际法的认识几乎为零。即大多数群众不知道有一个称谓国际法的法。这直接影响了整个国际法的价值和社会功能的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对国际法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使学习国际法的学生更深层次了解国际法的同时让普通群众也对国际法有一定的了解进而确立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二)提高学生素质的必然要求让高校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准确理解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准确含义和内在精神,才能运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来解释和进一步剖析现今出现的各类热点问题。但是,具备了扎实的国际法学知识基础,并不是国际法教学的教学目标。原因在于如果只掌握基础知识而不把基础知识转化为现实生活中解决问题的能力或缺乏利用基础知识来观察国际法问题并对此进行思考的能力,那么,学校所使用的教学方法没有发挥的作用或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这不符合设立国际法课程的原初目标。
三、对国际法教学方法改革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