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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申请范文1
对如此仲裁结果,杜老伯当然不能接受,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讼。
杜老伯诉称,原告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在被告处上班,做水、电焊工,约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3100元。2014年3至12月份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1000元,现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定书,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资31000元,以维护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已经办理退休,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因此不应该提起劳动仲裁,主体不适格。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求,维持仲裁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存在。锦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虽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但并不妨碍原告依向被告提供劳务和被告拖欠劳务工资的事实向被告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据此,被告应按与原告约定的月工资数额及自己承认的拖欠原告工资总额给付原告拖欠的工资。被告虽在给原告出具的欠工资明细表尾部标有“按90%支付”字样,但该标明并未得到原告的认可。遂依法判决:被告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杜老伯工资31000元。
退休申请范文2
本人,男,55岁,小学一级教师,教龄35年。本人数十年来执教于乡村小学,风风雨雨以至呕心沥血,几近鞠躬尽瘁欤。回顾往昔,感慨万千,无须赘言。想如今廉颇老矣,尚能饭否?可叹!!
现稍做总结,不禁潸然泪下:职务工资不高,血压偏高;工作成绩不突出,椎尖盘突出;大会小会不发言,前列腺发炎。更哪堪时有哮喘,血力不支。教学上虽尽锱铢必较之责,奈何教法时常翻新,实有招架不住之势,益感工作不胜负荷。以薄才弱体难以胜任当今教坛。不退,即无益于己亦无益于弟子。有鉴于此,特申请提前退休,以使苟延残喘,了度余生。若获准予,实乃本人之大幸,教育之大幸也!翘企之盼,希多亮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
申请日期:xxxx年xx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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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申请范文3
xx县(区)社保局或:xx厂劳资科:
我叫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xxxx年x月参加工作,现为xx厂工人,连续工龄已达x年。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本人在塑料制品车间担任一线操作工x年。由于较长时间接触有害气体和物质,对本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身体多方面感到不适。根据国家有关劳保政策和对从事特殊工种给予照顾的规定,特要求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请上级领导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本人不胜感激。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年x月x日
退休申请范文4
被告:福建省福清市人事局。
法定代表人:陈金建,局长。
莫尊通于1996年2月1日书面申请退休,并提供福清市医院体检诊断证明,证明其患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高血压等严重疾病,身体难以支持,无法正常工作。经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分别签注同意其退休申请的意见后,报福清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根据上述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及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第一条第2目之规定,经研究于1997年2月25日批准莫尊通退休。在莫尊通退休申请报批期间,莫尊通于提出书面申请退休后二个多月,即又以口头和书面形式,以身体经医疗已恢复正常,处于健康状态,能够继续工作为由,向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提出撤回退休申请。但其后福清市人事局仍作出正式批准莫尊通退休决定。莫尊通不服,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福清市人事局严重违反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出批准莫尊通提前退休的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撤销经被告批准的融教(97)退第009号准予莫尊通提前退休的决定,恢复原告的教学工作。具体事实和理由有:1.原告担任中学物理课教学,成绩显著,受到好评。但因敢于提意见,受到校领导的不正常对待不让担任教学工作,贬为学校庶务,后又被迫承包学校食堂及服务部。服务部1995年9月11日开业,但于11月19日遭受火灾,又怪罪于原告,自身受损失6000多元,还罚款180元。因此,因前前后后这些事,原告身心受损害,身体患病,迫于外部压力,气愤而写申请退休报告。但事后不久,原告身体恢复,完全可以胜任工作,即口头、书面向学校、市教育局撤回退休申请,均不予理睬,被告市人事局疏于审查,竟于原告退休申请一年多之后作出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决定。2.被告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关于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能批准退休的规定,当时原告只有48岁又4个月,未到规定年龄。3.被告等单位在审批决定原告退休时,一些程序上也违法。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批准原告退休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理由是:首先,申请退休是原告的意愿,被告作出批准决定,没有任何强制性、惩罚性的内容,更谈不上有剥夺和侵犯原告工作权利的侵权性质。其次,被告作出批准退休的决定,程序上合法:原告于1996年2月1日因身体不好,难以支持,提出退休报告,并附有医院检查诊断证明,经原告所在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被告审批。被告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退休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故作出决定批准其退休。再次,从实质内容上看,被告的决定是依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并不违反该行政法规之规定。被告作出批准莫尊通退休决定,也有疏忽之处,按规定确定出生年月,以个人档案记载的最早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经核实莫尊通个人档案最早记载为1978年9月的《高等学校考生政治审查表》登记的出生年月为1947年10月1日。因此,办理退休时间应为1997年10月1日,据此,可作适当处理:(1)如1997年10月办理,可按退休待遇处理;(2)如以1997年1月办理,按退职处理;(3)如莫尊通的身体疾病经治疗确已恢复,能胜任教学工作,由福清市教育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审判
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福清市人事局认定原告莫尊通于1996年2月1日书面申请退休,并提供福清市医院体检诊断证明,莫尊通患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高血压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第一条之规定,批准莫尊通退休,被告福清市人事局1997年2月25日作出的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15日作出判决:
维持福清市人事局1997年2月25日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决定。
宣判后,莫尊通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申请退休时仅四十八岁,不符合退休申请条件。上诉人是因为承包福清市洪宽中学食堂及服务部产生纠纷而受学校领导打击迫害而气愤得病,无奈而申请退休。后经过治疗,很快恢复健康,并多次向福清市教育局口头或书面陈述要求继续工作,但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疏于复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批准退休决定。
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辩称:被上诉人批准上诉人莫尊通按照病残退休之前,对其个人提出的退休申请、县级医院病残体检证明和上诉人所在单位福清市洪宽中学及教育主管部门的上报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本着维护病残干部权益的原则,对莫尊通照顾批准退休。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1996年2月1日,上诉人莫尊通提出申请退休报告。2月2日,经福清市医院体检,结论为“符合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第23条”。福清市洪宽中学于1996年1月23日签署意见同意报批,福清市教育局于1996年2月1日签署意见“同意按特殊情况报批”,福清市人事局于1997年2月25日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莫尊通属于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所管理的事业机构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序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之例外条款的规范。且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本案上诉人莫尊通申请退休报告为1996年2月1日,而莫所在学校福清市洪宽中学的审批为1996年1月23日,学校审批在本人申请之前。莫尊通的申请退休报告为1996年2月1日,福清市教育局的审批意见日期也为1996年2月1日,二者为同一日。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违反行政程序。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但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时未满五十岁。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对此未予详查。因此,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此亦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11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1997)融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1997年2月25日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的决定。
「评析
本案是一起学校教师不服人事主管行政部门作出的批准退休的决定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现就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评析如下:
(一)本案被告作出的批准原告退休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
被告批准原告莫尊通退休之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参加诉讼各方基本认识一致,但对人事主管行政部门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则存在很大分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一种意见认为,人事主管行政部门批准教师退休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立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事项提起的诉讼。亦即习惯所称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学校教师一直是作为“干部”管理的,批准其退休,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不受理”范畴,是法律规定的“排除”受案范围列举内容之一。再者,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基本上限于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受侵犯可提起诉讼,没有包括劳动权。因此,本案对于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判决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可以立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行政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就可以起诉。本案中,原告莫尊通属于福清市人事局所管理的事业单位教职员工,不属国家公务员序列,因而不受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例外条款的规范。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利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是正确的。一、二审法院均肯定了第二种意见,对原告之诉予以立案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二)本案被告批准原告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处理上是否符合行政法规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被告作出批准原告退休的决定,必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的决定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是本案争议的又一个焦点。有的认为,原告莫尊通申请退休,完全出于自愿,声称身体患有严重疾病难以坚持工作,要求准予退休,并持有医院体检诊断证明,证明其患有较严重疾病,身体难以支持,无法正常工作。被告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批准原告退休,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这样做,实际上也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照顾了原告的生活。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莫尊通由于外在因素影响身体患病,迫于无奈申请退休,但提出申请后不久,身体经治疗恢复正常,因而即口头的和书面的向学校和市教育局提出撤回申请;而且决定干部提前退休,既要具备身体方面的条件,又需要符合年龄工龄方面的规定。作为有权决定批准原告退休的被告福清市人事局,既未对原告的病情作检查了解,又违反国务院《暂行办法》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特别是在原告提出撤回退休申请十个月之后,仍然作出决定批准原告退休。因此,被告在实体处理上缺乏事实根据和违反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以此作为理由之一,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决定。
退休申请范文5
答:原国家人事部、财政部根据评估体系,提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是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列入实施津贴范围的县(市)区中,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问: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分为六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不同类别执行不同的津贴标准,一类区月人均70元、二类区月人均130元、三类区月人均230元、四类区月人均400元、五类区月人均680元、六类区月人均1000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岗位)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65~130元、二类区每月120~240元、三类区每月215~380元、四类区每月370~680元、五类区每月640~1050元、六类区每月950~1400元。每一职务具体执行标准按当地的细则规定执行。
问:离退休人员应如何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答: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的老工人,按所在类区技师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
问: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市)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在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是否继续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答: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市)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在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如果单位所在县(市)类别发生变化,按调整后类别津贴标准和比例重新计算离退休人员执行标准。
问: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刊政策咨讠旬顾问闻健
我于1978年在车间劳动时,由于工友们工作不慎,将我的右腿砸伤。经过一段时间治疗,伤情得到一些恢复,所以就没有申请工伤待遇。退休后,特别是近两年,右腿越来越不听使唤,行动要靠拐杖。请问我是否可以重新申请工伤待遇?
四川省德阳市读者赵朝贵
赵朝贵同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要求用人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限。
参照民法的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一年,即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退休申请范文6
上海《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的试行,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和热烈讨论,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与延迟退休年龄究竟存在何种联系,两者是否等同,值得思考。因此,课题拟对上海市民对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制度的意愿及具体实施的情况开展社会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调查对象
1)从年龄上来讲,我们主要调查18-50岁的公民。处于此年龄段的公民对社会的贡献最大,创造的社会财富最多,对服务社会的责任更大。因此,在这个年龄段的公民对本次调查的意义最大。同时,为了使调查更加全面,得到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我们对各个年龄段的人群均进行了调查。
2)在地域上,我们主要调查地区为上海的松江区和长宁区。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我们不可能对上海所有地区进行全面的调查,我们选取了松江区和长宁区作为主要的调查区域。
二、调查方法
1)问卷法
通过问卷法,我们不仅能节约时间、经费和人力,而且使调查结果更容易量化,使我们对调查结果的处理与分析更加方便,提高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在本次调查中,我们对松江区和长宁区等居民进行了详细的问卷调查,其中有效份数为506份,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1.养老金申请/退休政策的现状。
2.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人群偏好。
3.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居民的就业选择。
4.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与延迟退休年龄的关联分析。
5.居民对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预期要求。
6.居民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需求意愿。
2)访谈法
我们主要访谈的对象是松江区和长宁区的各个公司的在职人员、经理等, 访谈法使我们更加深入地去了解人们对该制度的真实意愿,提高了调查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三、调查过程
问卷设计:2010年11月-2010年12月。完成课题思路的框架设计,制定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意愿调查问卷,编写详细的个案访谈提纲,确定个案访谈对象。
第一次调查:2010年12月-2011年02月。主要在松江区展开调查,对松江区各个不同的小区居民进行了约300份问卷调查,对松江区内公司内部人员进行了实地访谈。
第二次调查:2011年03月-2011年04月。主要对长宁区的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
数据处理:2011年04月-2011年07月。对调查数据进行处理,做调查总结。
撰写调查报告:2011年08月-2011年11月。撰写“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调查报告。
四、数据分析及调查总结
对调查得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发现在所有的被调查对象中有24.60%的选择延迟退休,75.40%的没有选择延迟退休。
对居民延迟退休的现状进行调查:
选择了延迟退休的居民中,有32.3%希望以后可以多领取养老金;24.7%的身体健康,以后可以继续工作;16.1%希望继续工作,保障生活质量;14.0%是企业的需求造成的;11.8%的希望自己能继续发挥余热;还有一些其他情况。
没有选择延迟退休的居民中,有33.9%的是想早点退休,领取养老金;29.0%是由于以前制度没有涉及;21.8%是因为身体情况不太好;8.9%是自己有意愿,但企业没有意向;6.5%的其他情况。
对调查得到的数据进行处理,发现在所有的被调查对象中有34.5%的愿意延迟退休,65.5%的不愿意延迟退休。
对居民对延迟退休的意愿进行调查:
愿意延迟退休的原因:12.7%的想继续奉献社会;21.9%的想让自己才干得带充分发挥;32.9%的认为延迟领取养老金等于延迟退休年龄,想自己多挣点钱;22.9%的认为自己身体健康,仍可继续工作;还有一部分其他情况。
不愿意延迟退休的原因:32.5%的想早点退休,领取养老金;28.0%的觉得占据了年轻人的岗位,就业更加困难;30.1%的认为可增加收入,保障生活水平。
关于延迟申领养老金对社会带来的损益问题:34.4%认为申领养老金等于延迟退休年龄,使部分群体获得利益,较不公平;26.0%认为减少了政府养老金缺口,却损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25.7%的认为有利于部分人才的有效利用;10.1%的认为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3.8%的属于其他情况(滋生官员腐败)。
在所有的被调查人中,有13.83%的基本内容都清楚;32.16%的没关注;14.43%的只是略知一二;39.13%的对此政策根本不了解。
居民对此试行意见的了解方式:57.71%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宣传;13.44%的通过小区居委会;16.21%的通过社保中心;12.65%的通过其他一些渠道。
关于对现行养老金制度的意见:33.4%希望提高养老保险水平;32.6%的希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25.9%的希望完善居家养老制度;7.3%的希望延长法定退休年龄。
五、总结
从得出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选择延迟退休的居民占得比例较少。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以前的制度没有涉及和身体状况不太乐观,还有部分是想早些领取养老金。但还是有部分居民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有强烈的意愿选择了延迟退休。由此数据我们可以看出采取“柔性”延迟退休的必要性。
在居民对延迟退休的意愿调查中,有意愿延迟退休的是希望利用自己的才干在社会上继续发光发热。在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收入较低、工作难度比较消耗体力的居民想延迟退休来早点领取养老金,保障生活水平。还有延迟退休带来了年轻人就业的困难也不容忽视。
对于柔性延迟养老金带来的损益问题,大部分是对此制度有不满的趋势。此制度虽然弥补了养老金缺口,给部分人带来了收益,却损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认为此制度较不公平,还有可能带来官员腐败的问题等等。因此对于群众对此制度的意见也是我们接下来应该解决的问题。
对此制度的推广情况,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有很多居民对此制度了解甚少,了解渠道也主要是电视、网络等,了解的渠道比较少。
从整个调查来看,大部分居民还是都希望完善现今的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我们看到了柔性延迟申请养老金的必要性,此制度有利于部分人的才干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并且对养老金缺口的减少有很大的帮助。但我们更应该看到此制度会带来很多的社会问题:年轻人就业问题更加严重;引起社会不满;可能带来官员腐败问题等等。养老金制度的推广情况也不太乐观。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对完善该制度有很大作用。
1.严格限制申请条件。通过我们的调查,可以看到很多居民反应这项制度会带来腐败现象,对大多数人不公平。我们可以对进行高科技研究的对国家科技进步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人才放宽限制,而对处在企业或政府较高职位却无所事事的人员进行严格的限制。这样,我们可以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而且使人才的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好处另外,对申请人数进行限制,减轻年轻人的就业负担。
1)首先考虑在国家研究所工作的高科技人员,条件满足对国家科技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工作业绩突出者优先,申请人员名单应由研究所经过严格审核。
2)根据对国家经济建设贡献的不同对企业的名额进行分配,企业内部也必须进行严格审核,以工作业绩突出,综合能力较强者优先。另外限制企业领导的人数,做到领导、职工人数均衡分配。
3)对延迟申请的年限进行限制。在考虑个人申请年限的情况下,根据个人才能的情况,来限制延迟申请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2.制度施行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将制度更大范围的推广。在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居民对此政策了解程度不深,了解渠道也很单一。我们应该将此政策尽快在居民生活中推广,推广渠道也应该增多,除了电视、网络等基本方式,我们可以通过企业、学校渠道来推广。由于该政策是对在职人员推行,所以企业、学校的推广使制度更有价值。此外,还可以通过户外广告、报纸等媒体使制度受到更大的关注。
1)电视、网络的传播。居民了解信息最基本的渠道是电视、网络,在制度的推广阶段,应继续加大在电视、网络渠道上的投资。
2)制度可以通过像企业、学校下发推广制度的文件,做到让企业、学校的每位职工都能更好地了解该制度,并开展有关该制度的培训会议,向职工传达有关制度的信息。
3)户外广告、报纸也是推广制度的重要渠道。报纸和户外广告对制度的推广起到辅助作用,让居民在业余休息的时间便能了解到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