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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切实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财政预算,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观念。
第四条市文化局是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文物工作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县(区)级文化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依法保护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保护古建筑,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文物遗存;
(二)对地下文物依法实施保护管理,检查指导考古发掘工作;
(三)对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
(四)对文物经营活动以及社会流散文物实施监管;
(五)对出境文物、涉案文物以及其他需要鉴定的文物,依法进行鉴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文物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的文物保护管理和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从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重点文物维修。游览、参观场所应当从其票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帮助无力维修的单位进行文物维修保护。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应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并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文物事业。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部门为文物保护的责任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确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的,必须按级报请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形式、高度、体量、色调与文物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应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除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他维修工程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有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维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条控制保护古建筑由使用单位或者产权部门负责保养和维修,重大维修方案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损毁,不得擅自改建、翻建、移建或拆除。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对控制保护古建筑进行移建或者拆除的,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需要移建、拆除的古建筑应事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拆除的木、石及砖刻等建筑材料移交文物部门保管,用于其他文物古建筑的维修。
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建设单位对控制保护古建筑和其他有价值的文物遗存应当妥善保护,并予以整治、维修。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含取土)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先期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工作。在有史籍记载的以及文物普查中发现的重要遗迹地点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调查或者勘探,需要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在审批该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和县级政府确定需要原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选址。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的,所需费用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支。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本市及外地驻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第十四条在本市进行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单位应事先提出发掘申请,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直接报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考古发掘单位发掘工作结束,应及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发掘报告、出土文物清单,将出土文物移交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藏。
第十五条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建立藏品档案,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根据文物的风险等级,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要求经营文物购销业务,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设立,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开设旧货、钱币、邮品以及其他收藏品市场,凡涉及文物的,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七条经批准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上市物品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接受年审,接受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机构经营文物拍卖的,必须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取得文物拍卖人资格。所拍卖的文物标的,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九条公安、工商等部门应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认真查处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按规定移交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的文物拣选工作,应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发现文物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上述单位收购时所支付的费用加一定比例的拣选费合理作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文物保护法范文2
关键词:文物保护;问题;工作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文化保护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机遇。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价值的遗物,保护文物是每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从目前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来看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文物保护意识淡薄、文物保护经费和人手不足、文物保护水平有待提高等,因此,为了保证文物的完整性,我国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应该大力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提高文物保护技术含量,并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一、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文物保护工作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意识淡薄,没有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虽然目前我国相关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大力倡导文物保护工作,逐渐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但是,社会各界文物保护意识相对来说还比较淡薄,很多地方都在重视开发建设,忽视了文物保护工作。同时,很多群众都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从而使得有的人为了自己的私欲,经常盗取文物,给文物造成了很严重的破坏。
(二)文物保护经费和人手不足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很多历史文物经过长时间的历史战争的洗礼受损非常严重。比如古代历史建筑,很多古建筑经过长时间的风化,损毁严重,所以非常需要大量的经费进行维修。但是,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文物保护经费和人手都不是很充足,这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相关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缺乏文物保护专业知识,从而使得文物保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
(三)文物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起步比较晚,文物保护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科研机构相对滞后,缺乏先进的防火、防潮、防震等文化保护技术。同时,由于文物经过长时间的洗礼受到了严重的损坏,因此,在修复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非常多,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先进的技术,而且修复工作量很大,人才短缺问题非常严重,另外,我国文物单位也没有一个完善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文物保护工作的水平。
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方法
(一)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
俗话说的好“无规矩,不成方圆”,对于文物保护工作来说也不例外。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对《文物保护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同时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去,保证文物修复工作能够拥有充足的经费。除此之外,我国相关政府还应该建立文物保护监督部门,强化对下级机关的法律监督,让文物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一旦文物出现问题,就要及时追究相应负责人的责任,把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并构建立体执法体系网,从而保证文物保护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
(二)科学进行城市规划与建设
众所周知,我国很多古建筑都位于城镇老市区,因此,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应该重点关注城镇老市区的建设,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遗产保护的关系。同时,在具体的建设规划中,应该进行科学合理的建设,尽量避开古建筑所在地,努力保证古建筑的完整性。另外,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应该对文物进行及时维修,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争取做到能迁移保护的就迁移保护,从而减少对古建筑的破坏。
(三)提高文物保护技术含量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个技术含量要求非常严格的工作,文物保护单位在对文物进行修复的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文物的历史特征,尽量不改变文物的原始面貌。与此同时,文物保护单位应该摒弃以往的传统落后技术,采用先进的文物保护技术来对文物进行修复。针对古建筑来说,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设文物档案系统,比如,三维激光扫描、近景摄影测量等先进技术手段,这样不仅能够保证文物的完整性,又能减少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四)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我国文物保护单位为了从整体上提高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水平,就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文物保护制度,并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首先,文化保护单位应该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制度,因地制宜,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避免工作人员出现懒散的工作状态,从而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文物保护单位应该加强资金筹集力度,保证文物修复拥有足够的资金;再次,文化保护单位还应该加强文物库房和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让他们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最后,文物保护单位还应该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对于那些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要进行淘汰。
(五)注重宣传,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
对于文物保护工作来说,注重宣传,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文物保护单位应该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同时,还要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与沟通,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从而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积极营造关心文物、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且系统的工作,我国相关文物保护单位应该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不断总结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并提高文物保护技术含量,从而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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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范文3
关键词:青铜文物;保护技术;传承;发展;化学除锈法
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我国具有种类繁多的文物,这些都是历史遗留的重要产物。作为古代文化与历史研究的重要材料,考古出土文物是古代文明信息获取的重要载体。通常分析与探究文物,可以对文物的性质、制作方式、产地及制作年代等信息进行有效获取,通过相应保护措施加大出土文物保护力度,可以为古代文明研究与历史遗产保护等提供可靠的保障。作为我国古代文明的重要遗产,青铜器因其珍贵的铭文、华美的纹饰及独特的造型等得到世人的关注。在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及科学价值中青铜器具有较高的价值体现。但青铜器因长期在地下埋藏及出土后存储条件十分有限,导致古代青铜器文物保护中面临极大的挑战。为此,相关文物保护工作人员,必须对现阶段青铜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为传承与发展青铜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
1 青铜文物保护技术的传承
纯铜、锡、铅、镍等金属的合金就是青铜。其主要成分为铜。一般情况下铜的比例为4:5,其中15%为锡,铅、镍等含量为5%。在青铜长期冶铸过程中,人们开始对其成分、性能等关系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因此,年代不同,青铜器铸造的方式及组成成分也有所不同,其主要组成如下表1所示。
作为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青铜器与其内、外部因素存在密切的联系,造成青铜器锈蚀的关键性因素就是腐蚀性土壤中的水溶性氯离子与溶解氧,现阶段青铜文物保护技术主要分为2点:(1)利用对文物存储环境的有效控制,可以减缓其腐蚀速度。目前部分文物存储环境可以通过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控制,如日本正仓院古物库房,选用空调作为其温度控制的主要方式,并通过特定技术将室内空气交换中的有害气体脱出。但因经济条件限制,这种温度控制方式目前还未普及。(2)通过相应措施,如物理除锈法、化学除锈法及苯并三氮唑缓蚀保护法等,对青铜文物自身进行保护。首先,物理除锈法。将青铜文物锈层通过锤子、刻刀等剔除。将金刚砂通过空气压缩机内的空气压力向青铜器物锈层上进行喷射,进而将其铜锈进行去除。有害锈可以利用超声波振动仪进行除锈。这种方式仅仅能进行表面铜锈除去,位于器物深部的有害锈则无法彻底清理干净,这种情况下,将很难把握青铜文物保护工艺,甚至出现青铜器物损坏等情况。
其次,化学除锈法。无害锈与有害锈是青铜器物锈的重要类型。土锈、地子锈、脱胎锈等是无害锈,粉状锈则为有害锈,这种铜锈呈疏松粉状,碱式氯化铜为有害锈主要成分。青铜器出现有害锈的主要因素就是氯化物,因此可通过化学除锈法对其进行彻底清除。一般选用氧化银局部封闭法、离子交换树脂法等技术进行青铜文物保护。(1)氧化银局部封闭法。在剔除青铜文物表面锈迹时,可先进行机械方式的选用,随后利用稀释纯乙醇将精制的氧化银进行糊状调拌,并向腐蚀部位进行填充,促使没有清除的氯化亚铜直接接触氧化银,并发生反应,进而起到防止氯离子作用的目的,促使青铜文物始终位于稳定情况。(2)离子交换树脂法。离子刷出时可选用离子交换树脂进行操作,在去离子水内放置具有锈蚀的青铜器,并进行不断漂洗,因处理液内不存在氯离子,具有极快的反应,同时,因树脂具有再生功能,这种青铜文物保护技术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在体积较小的文物保护中这种技术最常见。
最后、苯并三氮唑缓蚀保护法。青铜文物通过苯并三氮唑处理过的文物,其表面将有一层络合物膜形成,在青铜文物表面这种络合物膜紧紧覆盖在其上面,对水与大部分有机溶剂可以不溶解,并能对文物腐蚀进行有效阻止。
2 青铜文物保护技术的发展
青铜器自诞生以来,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关于其发展史的分期,迄今大致有三种意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前院长郭沫若先生主张分为滥觞期、勃古期、开放期、新式期、衰落期等五期。著名商周考古学家郭宝钧先生主张分为萌生阶段、进步阶段、发展阶段、组合阶段、分铸阶段、专精阶段等六个阶段。一般分期则采用以王朝区划作为分期的方法。如夏商周等。建国之前,通常选用新铜作的锡焊法进行破碎铜器的处理,上世纪50、60年代,则通过现代科学知识的充分利用,并结合国外技术,对青铜文物进行除锈处理,如粉状锈选用超声波振动仪、电解还原法等。70年代以后,化学分析、X光探伤等方式得到了大量地应用。90年代以后,传统修复技术充分结合化学保护、科学分析及现代机械加工技术等,加大了青铜文物的保护力度,更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大量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被应用到青铜文物保护工作中,这些技术的应用,不仅对青铜文物保护工作效率进行了有效提升,更提高青铜文物保护的发展水平。
现阶段全国青铜文物保护技术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修复与实验。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素质得到了大幅度地提升,在铜器破碎修复中通过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可对青铜文物除锈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作为一个交叉学科,文物保护的发展需要多个学科及部门的共同合作。为推动青铜文物保护技术的发展,必须进行文物保护科学研究规律机制的建立,对现阶段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并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利用与吸收,为青铜文物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得到了极大的发展。青铜文物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只有不断提升其保护技术水平,才能做好青铜文物保护传承工作,目前常用的保护技术有物理除锈法、化学除锈法及苯并三氮唑缓蚀保护法,通过大量保护技术的应用,可以推动青铜文物保护技术的快速发展,更能为青铜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文物保护法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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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范文5
关键词:不可移动文物 价值评估 立法保护
对不可移动文化的价值进行评估是文物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可以更好地从客观的角度对文物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价,帮助文物工作者和有关部门更好地对文化进行等级的界定并开展相应的文化宣传和保护工作。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近些年来成了我国文物工作的一个重点。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的一笔巨大财富,如何从立法的角度更好地对文物的保护进行促进,是文物保护和发展中要重点探讨的内容。
一、不可移游奈锏母攀
不可移动文物是文物的一种类型,区别于常见的物品性文物,例如:古玩、字画等,它是不能进行移动的,具体包括了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壁画及历史遗迹等。这些不可移动的文物一般规模比较大,并且文化背景深厚。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不可移动文物也成了旅游的热点,例如名人的故居、历史遗迹等,都广受欢迎。
二、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关的立法
(一)国际立法
在国际方面,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保护法律,最早的典型代表是1964年在威尼斯通过的《威尼斯》。在这个当中,对历史古迹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文物的保护从重建行为的鉴定和其它具体的方面给予了阐述。《内罗毕建议》也是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大家较为著名的国外法律。在这个建议当中,对于历史地区的属性进行了规定,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在《华盛顿》中,更是整合了不可移动文物立法保护的相应的资料,对历史古迹保护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扩大,并且还提出了“历史地段”和“历史城区”的概念,对于它们的特点和内容也进行了分析。在《西安宣言》中,对环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这个宣言认为,环境是有着自身的重要性和独特性的。这两个特性往往都可以通过一些历史古迹和当地的历史地区环境来进行体现。从《威尼斯》到《西安宣言》,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在国际上是在不断的进步和改进的,从过去单纯的对古迹建筑进行保护,到后面对整体的不可移动文物环境进行保护,这样的一个进步有利于文化的发展。
(二)国内立法
在国内,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相关的立法工作开展及管理体制的制定,都是由政府来主导的,并且在这过程当中有着全民参与的体现。由于不可移动文物在我国的文物中的比例较大,因此,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立法保护工作,不仅迫在眉睫,也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由于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国家,不可避免会面临着城市的建设和规划等一些因素对环境产生改变,在这个环境的改变过程中,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的难度就会越来越大。例如,在开展旧城改造工作中,需要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进行正确的、客观的、合理的评价,这样才能更好的针对文物的情况,开展恰当的保护工作,避免它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在我国,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立法保护工作主要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来促进工作的开展,我国已经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对相关的工作进行规定。除了文物保护法之外,我国还配套出台了其它的相应法律法规,一起来推动工作的开展。在法律和法规当中,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职责、具体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相关的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责任和行为也作出了规范。
三、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处罚标准与实际需求脱节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样效果更会更加突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需要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使其能够制约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破坏行为。在处罚标准的制定上,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标准,但是从实际的运行角度来看,处罚的标准和实际的需求存在严重脱节的情况。2013年的6月,在广州市,多座正在进行过考古挖掘工作的先秦墓葬遭受严重的破坏。这起不可移动文物被破坏主要是因为广州的轨道交通六号线在施工的时候出现了违规的情况,破坏了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事故发生之后,有关部门组织了人员对事故进行了调查,最终判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古单位和相应的执法部门都负有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对于这类型事故的处罚金额能超过50万元,但是从实际的文物价值来看,50元只是杯水车薪。这样的一个案例切实反映出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标准和实际的需求存在严重的脱节情况。
(二)文物认证滞后,应急制度不完善
文物是需要有关部门的鉴定才能被认证为是文物的,这个认证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和工作。由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出土常常是偶然的,因此在这些文物的保护种,及时的认证是一个最重要的前提。受到各种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在不可移动文物的认证方面存在工作滞后的情况,并且缺乏相应的应急制度来应对突发的状况。2009年,我国评选出来的十大考古发现中,江苏镇江的13座宋元粮仓榜上有名,但是遗憾的是当地的“如意楼盘”在开发的时候过于注重利润,没有对文物进行保护,并且使用挖土机来对文物进行了铲除,使得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现了重大的损失。虽然我国已经从立法保护的角度对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了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个文物在被破坏的时候还没来得及认证,从而使得开发商要负的法律责任大大减少,难以形成良好的约束和惩罚效果。
(三)规章制度和法律实行力度不足
我国虽然出台了法律和相应的制度,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但是从实行的角度来看,整体的实行力度并不强。安徽省的泗县也曾发生过开发商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2007年,安徽省泗县的国土局按照领导的指示对土地进行竞价的拍卖,但是这块土地却是不可移动文物释迦寺的所在地。对于这样的土地和文物,我国的《文化保护法》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要求,县一级的政府要开展保护重建工作必须要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因为泗县政府对于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从而导致了这种悲剧的发生。根据我国的法规,如果出现了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冲突时,要以后者为重,经济建设必须要做出让步,但是制度实行力度的不足出现了相反的局面,使得文物白白被破坏。
(四)有关部门执法强度不足
对于不可移动文化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法律法规的诞生只是第一步,它的落实和执法效果才是最关键的环节。对这些法律法规,由于不在刑法范围之内,因此很多部门对这个法律法规都不够重视,从而在执法的力度和强度上也不足,不能在群众中形成警示作用,不利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价值体现。
四、不可移动文物价值评估探讨
在我国,从法律和学术界的角度来说,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评估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统一的和细致的操作程序。在很多情况下,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评估,都是通过人的主观判断,统计报表,开展问卷调查和组织专家来进行一个综合性的评估。这样的评估方式缺乏一个量化的标准,评估出来的结果主观因素较大,对于文物的价值呈现不能够做到嗜坊和客观化。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一般会从它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三个价值方面进行评估,因此,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也成了他的价值评估指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性评估方面,除了保留过去的历史性、艺术性和科学性之外,还加入了一些新的评估指标,例如不可移动文物的美学价值、精神内涵、历史地段、环境条件等。每个指标都会有其具体的解释和更具体的下一级指标。为了更好的对不可移动性文物的价值进行,下面我们将从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环境和经济等五个指标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历史指标可以细分为文物的历史地位,时间和保存的状况。一般来说,文物的名气越大,距离现在的时间越久,保存情况越良好,那么它的历史指标就会比较好,从而历史价值更加突出。
科学指标又可以分为不可移动文物自身建筑的工艺打造水平、整体的结构情况和它在造型方面的独特性,同时还包含了整体建筑的面积、高度和难度等。如果这个建筑文物的建筑工艺水平比较高,或者在建筑方面比较细致,整体的结构和造型更有特点,并且比较稀缺,那么它的科学性指标就会比较高。此外,如果建筑面积比较大和难度比较大,那么它的科学指标也会比较突出。
环境指标从大的分类上来说可以分为自然环境指标和人文环境指标。自然环境指标指的是与自然环境中相关的一些指标。一般来说,像植被的覆盖率情况,水体的覆盖率情况,植被和水体的面积,都属于自然环境指标。如果这个不可移动文物所在的自然环境中,它的植被和水体覆盖率比较高,所种植的植物年代比较久远,或者植物的稀缺性比较突出,那么这里的自然环境指标就会更加的高。人文环境指标指的是根据这个不可移动文物自身所见证的的历史文化名人的地位和相应的影响力来建立指标。
经济指标是一个可以细分的概念,景点门票的收入、房租的收入、旅游业本身的经济价值等都是经济的二级指标。
五、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建议
(一)加大文物保护意识
从立法的角度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可以使得保护工作的开展力度更足,从而使得保护的效果更加明显。立法是从程序上、制度上使得保护工作得到了完善,但是归根到底还需要依靠人们去完成这个过程。为了推动不可移动文物立法保护工作开展效果更加明显,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加大文物的保护意识,使群众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性和保护的意义有清楚的认识,这样群众对于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去执行,从而避免产生破坏文物的行为。在文物保护意识的加强方面,可以通过一些专题性的节目对文物的价值进行分析和探讨,通过一些纪录片或电视版的现场鉴定等让群众了解文物的历史背景和不可移动文物在文化、艺术方面的价值。以《收藏马未都》节目为例,马未都先生在电视中对各种收藏品进行了讲解和现场的鉴定,这样的一个节目可以以喜闻乐见的形式让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得到提高,从而为文物的立法保护工作开展提供帮助。
(二)对文物的赔偿制度进行完善
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本身就是好的呈现出文物自身的价值,从而可以使其为我国的文化发展进行补充。在不可移动文物的赔偿制度建立中,明确文物的价值是基本,如果价值得不到明确,那么赔偿制度的建立就失去了意义,在索赔的时候就会遇到重重困难。基于这样的关系,应该加紧对一些还没有进行评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评估工作,防止被破坏却难以索赔情况的出现。在索赔制度的完善方面,要根据文物的情况对索赔的金额进行调整,同时对于赔偿的责任、流程和相关的要求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不给他人钻空子的机会。
(三)加强追责制的建立
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立法保护工作来说,除了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意识的加强之外,还应该建立追责制。对于文物遭受到破坏的行为,要从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来进行责任的追踪,从而加强相关的部门加大工作的力度,避免因为决策错误或者工作不到位导致不可移动文物遭受到破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因为失职导致的不可移动文物遭受到破坏的行为,要启用追责,找出每一个相关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并且给予相应的惩罚,促进工作的更好开展,为文物的保护提供帮助。
六、结语
综上所述,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的一笔巨大财富,如何更好地对不可移动文物开展价值评估和保护工作是相关部门重点要思考的问题,也是推进我国文化建设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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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范文6
【关键词】考古发掘;文物;现场保护
长期以来,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并发展了各种文化。而作为文化信息的“存储库”,文物有着极高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以及科学技术价值。因文物自身材料始终都受到保存环境因素的直接影响,所以经常会出现变质、老化的情况。尤其是在考古发掘现场,因现场环境存在不可控因素,因此与实验室相比,其保护难度相对较大。而一旦文物材料因变质、老化而逐渐消失,那么其所携带的历史文化信息也将随之消失。基于此,为了传承历史文化,为了促进现代人类对历史文化的研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考古发掘中文物的现场保护。
一、保护考古文物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
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及想象力。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增进各个民族之间的感情,维护国家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然而,作为整个文化遗产中的重要构成,考古文物俨然也是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对传统文化的传承有着重要价值。
(二)有利于考古学的深入发展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种社会行为(如文物买卖、非法盗窃、不当开发以及环境污染等)的泛滥为我国考古文物的保护带来了巨大挑战。基于此,我们有必要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考古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将考古文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充分体现出来,从而促进考古文物保护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文化遗产保护新形式的需要
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思维也在进步。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对于考古文物的认识与看法也出现了变化。那么,为了让考古文物所包含的文化精髓能够更好地被人们理解、传承及发扬,在实际的保护过程中就必须做到不留死角或盲区。不仅要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其中包含了以前不受重视的考古史料),并且要强调把耦合的传承性与时代性,将考古文物看作“活着”的文化遗产,以此来对其所蕴含的文化内涵进行深度挖掘。
二、发掘现场造成文物损坏的主要原因
(一)温湿度变化
在考古发掘现场,出土器物对保存环境温湿度的变化十分敏感。一般情况下,相对湿度的变化会引起出土器物结构出现收缩现象。比如出土的漆木器,看似外观良好,但表面必然存在大量微裂隙。如果相对湿度出现不稳定变化,极有可能导致其出现木质胎体开裂、漆皮起翘等现象,会导致材质间隙中的可溶盐出现结晶、潮解的现象,促使纤维素分子结构断裂。与此同时,如果温度变化幅度过大,这些木质就会因为失水过快、干燥而收缩干裂,甚至还会导致器物表面的彩绘出现脱落。
(二)光及酸雨反应
在考古发掘现场,光对于出土文物而言,也存在客观影响。特别是紫外线,因其波长较短,且具有极强的穿透性,所以其不仅能够促使有机物分子的线性饱与键出现断裂现象,同时还会促使文物的表层产生光化学反应,最终造成颜色脱落。在各种材质的文物中,受光的破坏作用最为明显的即为木质文物。其在受到紫外线的作用下,相应的木纤维素分子即会出现断键现象,促使木质文物逐渐褪色泛黄。而一旦长时间地处于这种环境中,木质文物必然将变形、干裂。另外,随着近年来我国现代工业的高速发展,由于外界大气污染工业的污染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大气污染问题十分严重,空气中时常都含有各种酸性氧化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这些酸性氧化物在与空气湿气的结合下即会生成腐蚀性酸(酸雨),造成出土文物表面的腐蚀,最终导致出土文物出现分化、酥解的现象。
(三)霉菌、微生物及虫害
虽然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者已经逐渐对霉菌、微生物以及虫害的防治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但考古文物保存与保养工作的开展仍然存在着一定影响。具体来说,在实际的考古挖掘过程中,因为虫害往往难以被轻易发现,所以很容易被忽略。而那些有机质的文物又为害虫的生长(尤其是害虫幼虫)提供了大量的营养物质,害虫很容易长期附着在出土文物上对其进行蛀食,最终严重损坏文物。(四)灰尘及粉尘颗粒作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空气中的灰尘以及粉尘颗粒始终都呈碱性,并且成分十分复杂。正因为如此,当其沉积在出土文物表面时,倘若没有对这些文物的表面进行及时的清理或进行封护处理,那么必然会对文物表面的结构带来腐蚀作用,严重时还会导致文物表面彩绘的脱落、剥落。
三、考古发掘文物现场保护的科学措施
(一)套箱提取法
作为整体提取法中较为简单的一种方法,套箱提取法通过对木质框架结构的利用,能够有效实现对土质台基周边的加固处理,从而进一步提升土质台基在整体提取中的稳固程度与提取安全性。当然,套箱提取法的应用仅仅适合于自身强度较高的土壤,并且所出土的文物在体量上还应该相对较大。具体而言,套箱提取法的步骤为:步骤一,去除文物周边的杂物、泥土。步骤二,利用土质框架将土壤紧密地包裹起来,以此来实现对文物周边的加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周边加固时,必须保证土质台基紧密接触加固的木板内侧与侧面。步骤三,此环节是最为关键的底切处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必须将土质台基的底部完全掏空,然后在插满底板之后用绳子或铁丝将木质框架和底板绞紧。步骤四,在底切处理完成之后,即可进行最后一步,即刚性支撑。具体来说,将一块刚性支撑板放置于与底切处理板相同的水平位置,然后再对整体提取的另外一端施加一定的推动作用力,以此来将整体提取块从底切处理板上移到刚性处理板之上,最终成功提取,实现对文物的现场保护。
(二)绷带法
一般来说,在小型文物的整体提取上,我们才会采用绷带法。具体来说,首先通过对纤维织物绷带的应用,以螺旋式上升的方式从土质基台的底部将土体包裹住,利用织物绷带的强度为其提供支撑。当然,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倘若加固之后的绷带无法为待提取的文物土体提供足够的支撑,即可以在绷带上涂刷一层树脂加固剂,或者是利用石膏来进一步增强纱布对土体的支撑。除此之外,在进行底切处理的过程中,如果所使用的金属板是带刃的,可直接利用金属板来为相应提取物提供支撑,从而顺利提取出土文物,实现对文物的现场保护。
(三)无氧或氮气保存法
由于刚出土的文物很容易受到氧化作用,因此在进行挖掘之前应该提前准备一些塑料盒子,一旦文物出土之后,即迅速将其放入盒中,然后抽干盒中的氧气,以此来对文物进行简易的真空保护处理。除此之外,氮气保存的方法也有利于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的现场保护。尤其是在野外考古的现场,氮气保护法(如目前常用的袖珍型制氮设备)可直接利用空气来实现对氮气的分离,这样即可以在考古现场就对文物进行充氮保存,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持文物的出土原貌。
四、结语
总之,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我国具有丰富的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能够充分展示中华民族的活力、创造力,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的现场保护,以此来实现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继承与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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