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嗣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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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嗣源范文1

钟嗣源范文2

1、《相思风雨中》是张学友、汤宝如合唱的一首粤语歌曲,由简宁作词、徐日勤作曲并编曲,收录在张学友1992年5月13日发行的粤语专辑《真情流露》和汤宝如1992年11月发行的粤语专辑《First Love》中。歌曲是1992年电视剧《出位江湖》的插曲。

2、歌曲歌词,男:难解百般愁 相知爱意浓,女:情海变苍茫 痴心遇冷风,男:分飞各天涯 他朝可会相逢,女:萧萧风声凄泣暴雨中,男:人海里漂浮 辗转却是梦,女:情深永相传 飘于万世空。

(来源:文章屋网 )

钟嗣源范文3

超大现代农业集团是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全国三绿工程绿色生产线示范单位、国际有机运动联盟(IFOAM)会员,被授予“全国农业产业化优秀龙头企业”、“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500强”企业称号,并连续三年荣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集团产品营销坚持国际与国内并举的策略,产品通过自主经营和销往日本、美国等40多个国家及港澳台地区。集团构建起辐射全球的农产品贸易信息平台,形成全球性、多层次农产品贸易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让中国优质农产品更好更快地走向国际市场,成为中国战略农业中致力完善内在品质、积极参与国际分工的“领军”企业。

河南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是超大现代农业集团在河南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金568万元。

主推品种:玉米:济研94、济研118

小麦:漯麦9号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0号楼

电话:0371-60155108

省略

河南金囤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是河南省首家获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已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公司总面积220亩,其中科研基地面积155亩,建成三个科技园。主攻小麦、玉米、棉花三大作物的新品种选育和推广,并常年承担河南省农作物区域试验。

2001年改制成为河南省金囤种业有限公司,实现了经营、管理体制的彻底改变,连年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被漯河市人民政府首批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2005年被省科技厅授予“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被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被科技部批准成立了“河南省金囤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金囤种业星火科技培训学校”,被农业部确定为“全国农资连锁经营重点企业”,是中国农业大学、河南农业大学的教学科研实习基地。

主推小麦品种:济麦4号、济麦6号、百农160、矮抗58、源育3号

主推玉米品种:金囤118、漯单8号、漯单9号、丹玉53、招玉2号、国审鲁单9002、国审鲁单981、国审郑单958

电话:0395-2666311 3167396 传真:0395-3152345 3397777

公司通讯地址:河南省漯河市昆仑路58号

铁东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人民东路15号

漯河市阳光种业有限公司

漯河市阳光种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注册资金500万元,公司集自主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公司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诚实守信经营,有着稳固的市场基础;公司拥有三个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阳光98玉米种、漯麦4-168小麦种、阳光香稻水稻种,这些品种以其高产、稳产、优质、综合抗性优异,深受农民喜爱;

公司现有员工36名,大专以上学历占95%;以全国知名育种家、河南省小麦首席育种家赵全花研究员为首的科研队伍实力雄厚,优秀新品种成出不穷,后劲充足,为公司快速稳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相信阳光的未来,来吧,一起投入阳光的怀抱!

阳光种业已审定品种――玉米品种:阳光98(2009年最新审定)小麦品种:漯麦4-168 水稻品种:阳光香稻

后续品种:玉米:阳光99 小麦:阳光838 阳光56 阳光66

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孟庙镇 电话:0395-6933377

驻郑联络处:郑州市文化路126号北晨小区14-704

电话:0371-63563368 传真:0371-63897833

免费咨询电话:800-883-8068 13903713873

网址:省略 邮箱:

河南许丰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许丰种业有限公司是集农业科研、生产、加工、经营于一体的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现有员工30名,中高级科研人员10人,农艺师10名,会计师2名。长年可生产玉米、小麦、棉花、大豆、芝麻、瓜菜种子1500万千克。在北京、西安、山西、郑州、武汉建有分支机构,并与中国农科院、中国农大、河南省农科院、河南农大等知名院校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公司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严把种子质量关。自育瓜菜新品种十二大类,160多个品种,农作物新品种合理的价位和精美的包装倍受各地农民朋友的信赖和种子经营部门的称赞,公司多次被誉为“商品质量计量信得过单位”、“许昌市民营优秀科技企业”,并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地址: 许昌市许繁路南2公里处

电话: 0374-8311928

传真: 0374-8315374

网址: 省略

河南北原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北原种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注册资金506万元。公司已通过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现有高级农艺师3人,农艺师6人,高级职称农艺工60余人,省级种子检验员2人,机械加工人员2人,储藏员2人,耕地3000余亩,三圃田50亩,试验田100亩。公司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繁育基地常年保持在20000余亩。基础设施齐全,有水泥晒场6000平方米,仓库3000平方米,晾仓500平方米。公司始终坚持奉行“客户至上,质量第一,诚信为本,优质服务”的宗旨,健全完善质量控制保证体系,严格质量管理,确保种子质量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不断增强。公司立足本地区,面向省内外,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发展,竭诚与种子界同仁携手共进,不断开拓,密切合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贡献。公司联合开发生产销售小麦新品种:豫保1号,2008年通过了河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编号:豫审麦2008005。

主推小麦品种:豫保1号、衡观35、周麦16、周麦18、周麦22、矮抗58、众麦1号、西农979、平安6号、漯麦4号、郑麦9023

地址:临颍县107国道东侧石窝公路十公里处

电话:0395-8381196

场长兼总经理:谢国军手机:13839520306

业务经理:赵场立 13839563728 宋志永 13939532551

河南奥鑫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奥鑫种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5万元。2006年10月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先后被评为“河南省守合同重信誉企业”、“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2008年9月被批准通过“许昌市小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8年“奥鑫”商标被评为“河南省著名商标”。公司现有职工38人,高中级专业人才16人,特聘小麦专家评审员张清海先生为生产技术总顾问。公司主要从事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棉花等优良农作物及各类蔬菜种子的研究、开发、繁育、销售推广工作。该公司独家买断国审品种豫农035河南省生产、经营权,并取得了周麦22、衡观35、百农矮抗58、平安6号、众麦1号、师栾02-1等优良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在玉米的推广工作中,取得了金丹玉1号金丹3号、雅玉12等优良品种的经营权。

主推小麦品种:豫农035、周麦22、矮抗58、众麦一号、衡观35、平安6号、师栾02-1

主推玉米品种:豫单811、金丹玉1号、金丹3号、雅玉12

主推大豆品种:菏豆15、中黄13、豫豆22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京珠高速北口东100米

钟嗣源范文4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

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还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就是合同自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缔约自治、履约自治、内容自治、形式自治和违约补救自治。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每一个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

2、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发展

(1)早期阶段(16、17世纪以前)

私法(或民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例外,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但这种起源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换言之,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并未将意思 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事实上,意思自治说产生时更准确的说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 he Theory of autonomyof the arties),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学家查理杜摩林。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则应推断其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当事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选择契约的准据法,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解决其纠纷的协议;也可以是默示的选择,即在当事人未订立法律条款或达成法律的意思进行推断。无论是明示的选择还是默示的选择,其遵循的主旨都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的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是为解决适用习惯法的冲突而设置的,为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开辟道路。

(2)充分发展阶段(18、19世纪)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为意思自治的形式提供了丰沃的土壤。政治上,19世纪欧洲大陆的资本阶级革命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政权相继建立,几乎统治了整个欧洲,它的建立也为意思自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政治上的前提。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平等、自由、人权、博爱,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的学说。这些理论和主张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被广泛传播,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已成为当时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

(3)完善阶段(20世纪至今)

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且,越是晚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便越多。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的确定法律选择的原则。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载,等等。

3、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

就其内容而言,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

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1)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 (2)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3)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 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

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自己独立承担。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从萌芽到发端,从兴起到发展,每个阶段都有其历史原因,曾经的辉煌与曾经的冷落都是历史使之然,都只印证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应有地位。

4、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意义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思自治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入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及实施现状

1、意思自治原则运用及实施的理论依据

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在合同法领域引起的争议也最大。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中有一种就是关于什么是首要原则的争论,即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对立。

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造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完全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相比之下,客观论的渊源较早,后被主观论取而代之。但是近来,客观论修正后卷土重来,人们又倾向于在主观论的基础上,吸收客观论的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合同自体法理论即其中一种。

合同自体法(the proper of

the contract)的名称最早由英国学者提出来,关于具体内容,学术界并未取得一致。韦斯特来克指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的法律。戴赛和莫里斯的著作称,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威希尔和诺斯教授也基本上持这种主张。这种确定方法也受到了多数学者的支持。该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又补充了意思自治的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来《美国第二次冲突法》、1951年《比荷卢国际私法条约》、1980年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采用了该种方法。

2、各主要法系国家中意思自治原则地运用及实施现状

在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的法律冲突时适用意识自治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的方法,但具体理念有一定差异,现以合同为例做以分析。

传统的英国国际私法理论主张无限制的意思自治。该理论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其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这个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联系。但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及所选法律的范围同样有条件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有关公共秩序及国家重大政策的强行法律规范的适用。此外,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的意图。因而,所谓无限制的意思自治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要求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这被称作有限意思自治。如,波兰1926年的国际私法规定,当事人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只限于当事人国籍所属国、住所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7条第2款也指出:允许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准据法,但当事人在选择某一法律时,必须有一种合理的依据,这种合理的依据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合同与所选的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即合同或在那里缔结,或合同谈判在那里进行,或合同在那里履行,或合同的标的位于该地,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营业地在该地。否则,选择被法院认为无效。

3、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便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合同法》分别从第三、第四、第八条,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自由做了阐述,对意思自治作了展示。其中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为意思自治是平等的必然延伸;只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才谈得上意思自治,否则建立在特权和歧视之上的意思自治也只是徒具形式的自由。《合同法》第四条虽没有明确使用合同自由的字样,但却不折不扣的载负着合同自由的精神,是关于合同自由最为明确的规定。而第八条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法律保护,更是提高了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说明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用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接受了合同自体法的观点。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仅体现我国立法承认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的重要地位,还需要在实务中不断发展。

三、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及原因

1、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就世界范围而言,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这种限制已发展得十分系统而完善了。单从经济发展史来说,当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说逐渐被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所取代,市场经济形态的更替和经济学说的推陈出新,使得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诘难与批评,各国都在立法中对其进行了限制。

2、对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来看,无论在学说上还是在实践上,对意思自治的弘扬和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总是相伴而生的、同时并存的。早在提出“意思自治”学说之时,杜摩林就指出,那些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的。在社会学上,人们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制约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其他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限制。可以说,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没有限制便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康德认为:“如果在某种程度上,行使自由的本身就是自由的妨碍,那么,根据普遍的法则,这是错误的;反对这种做法的强迫或强制,则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对自由的妨碍的制止,并且与那种根据普遍法则而存在的自由相一致。于是,根据矛盾的逻辑原则,所有的权利都伴随着一种不言而喻的资格或权限,对实际上可能侵犯权利的任何人施加强制。”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个人自由必须制约于这样一个限度内,即必须不使自己有碍于他人。”从法律的角度讲,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自由就失去了权利的性质,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这个时候他必然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由是一种权利,而限制则是一种责任。限制是对自由的制约,又是对自由的保障,它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的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2)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另一个原因是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受制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但是为了实现保障个人的自由的目的,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适当限制。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包括从事一切不妨害他人的行为的权利。因此,行使各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以保证社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为界限。”对自由限制的主要途径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之所以会产生这一限制,恰恰是因为自由是通过法律才得以固定下来的,法律是利用自身强制的力量使得每一个人都能实现自由。只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人权宣言》也认为行使各人的自然权利的“界限只能够由法律确定”。当然,国家权力对个的自由的干涉必须以法律有明文的规定为限,而法律本身也“只禁止那些损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法律禁止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更多的人获得更大的自由,即“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因此,对政府来说,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所有的政府都只不过是“有限的政府”。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无权”,而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自由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必须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而决不能任意扩大到道德等领域。对于道德领域,有道德、宗教等规范来调整。

(3)就民事关系而言,自由民事同时也就意味着应当是正当的民事、合法的民事和有序的民事。在合同关系中,无论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还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真正实现其合理期待,都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实行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可以保障双方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作为社会关系,合同所引起的各项交易,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得失,也会进而影响社会的荣衰和他人的利害。实行有限制的“意思自治”,一方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另一方面可以保障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致受到损害。因为在阶段社会中,个体的利益和要求只有通过与其他个体的利益相结合,才能形成为国家和法律所认可的普遍的社会利益。这种民事不但不会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反而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契约自由问题上,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的《德国民法典》把契约自由表达为“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就是明证。这也正是国家必须把自由民事活动纳入规范化发展轨道的主要原因。

四、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

合同准据法经意思自治原则为首要原则,目前国际上已无太大争议,我们必须注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发展,即它向合同以外领域的扩张适用。在不同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优点在于:(1)它是针对传统冲突规范,尤其是其连结点所存在的机械、僵化的弊端而采取的一种改进措施。(2)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国家保护弱者和受害者的政策取向。(3)在某些国家,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是为了增加适用法院地法的机会,或者是为了增加内国法院对案件的行使管辖权的机会。(4)回避主权者意志的自治原则,符合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也符合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客观要求,并且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适用原则的特殊优点,因而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独特的意义,展现出广阔的前景。

在合同自体法中,人们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制,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对它的补充,已被广泛接受。基于这一理论,是英国学者在19世纪初提出来的一种名为“适当法理论”(the

proper

law

doctrine)的冲突法学说。它发端于合同法理论,而后扩展到侵权行为及其他领域。其宗旨 以“适当”为原则来确定准据法,以期公正地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合理地裁决当事人各方面之权利和义务。它提出的“当事人意图”和“最密切联系”的规则,实际即“适当”原则的具体化,是为确定“适当”的准据法所提供的准绳。它强调依据涉外民事关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反对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固性和封闭性。“适当法理论”的形成和演变根源于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反映人们对法律的公正与合理精神的追求,为正确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启示。它以其特有的体系、原则和方法,在学说林立的冲突法学说领域独树一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各国的冲突法产生着愈益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其意义和价值是如此受到人们的肯定和重视,以致被认为是英国学者对冲突学说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可以概括地说,不论在自由意志可以起作用的领域,还是在不包含意志因素的领域,适当法都是可以发挥作用的。除合同和侵权领域外,适当法在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所有领域,如无体财产的转让、遗嘱的处理、婚姻的实质要件、夫妻财产制度等领域也都是适用的。从发展趋势上看,适当法所适用的领域在逐渐扩大。从另一角度讲,适当理论是对意思自治原则补充的的完善与发展。

毫无疑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仍在继续发展着,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因为,国际私法就其本质而言毕竟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当事人实现自己的正当意愿和合理期待。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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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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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改要求当前中学生教学活动不应只局限于授业解惑,而应从培养学生素质,激发学生兴趣等方面来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在这个背景下,初中数学教学活动也已顺应了课程改革的潮流,通过提升教学活动的趣味性、合作性等来激发学生对数学知识的探求欲,让学生意识到数学美,从而让数学更好地和人们日常生活联系起来。现阶段,我校为了提高初中数学教学目标,采取了思维多元化教学方法,本文首先简单介绍思维多元化教学的内涵,然后就如何践行初中数学思维多元化教学进行论述。

一、思维多元化教学内涵

应试教育已经影响了几代人,大部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把时间花费在题海战术、背题型和记公式上面,忽略了思维方式的重要性,以至于培养出来的孩子大部分都是背死书,而不能很好地把所学知识与具体实践联系以来。传统教学方式呈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为了改善传统教育带来的问题,新型教育理念即思维多元化教学应运而生。思维多元化教学是指教师从培养学生思维能力角度出发,通过不同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不同层次、角度和方位思考问题,培养学生多元化思维习惯,从而在提升课堂教学质量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思维方式的培养。思维多元化教学改变了传统教学中教师主导的地位,而是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主人,教师只是组织和引导的角色,最终通过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学生学习方式、提升解决问题能力、体验学习乐趣。

二、如何在初中数学教学中运用思维多元化教学方式

1.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对于初中生来说,兴趣是引导其学习的老师,让学生对数学产生兴趣是进行思维多元化教学的基础。初中生思维多比较直观,喜欢形象生动的东西,有强烈的探求新鲜事物的好奇心,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可抓住学生的好奇心,利用学具、教具等创新课堂教学模式。比如,在讲解三角形相关知识时,可采用骰子、木棒等让学生自行搭建三角形,让学生自己观察搭建三角形的类型,并引导学生各抒己见,这种寓教于乐的方式不仅让学生直观理解三角形及其三边关系,同时也可引导学生由抽象思维转向形象思维。另外,初中生活泼好动,为了提升数学课堂教学效率,可让学生活动肢体,从而促使思维活跃,设法让师生之间产生良性互动,让学生有我要学的欲望。比如,在讲解二元一次方程相关知识时,可事先将学生分组预习讨论本节知识,课堂上教师可以提问,小组成员可进行抢答,这种教学方式不仅可以拓展解题思路,同时也有助于吸引学生注意力,在课堂的最后,可以留出十分钟左右的时间概括课堂知识要点。这种教学模式一方面提升了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学生知识记忆程度,效果令人满意。

2.初中数学教学中运用思维多元化教学实例

在初中数学教学过程中,数学教师要有意培养学生的多元化思维,通过引导学生同题多变、同题多解、逆向思维以及异题同解等发掘学生思维。下面通过几个教学案例进行阐述:

如同题多解,讲授二次函数后,可出这样一道题:已知y=x2+px+q图象和x轴仅有一个交点(-1,0),求解p和q的值。让学生自由讨论给出四种解题方法,解法一:这个二次函数决定了一条曲线是抛物线,已知存在一个交点(-1,0),可得这个交点是这条抛物线定点,代入抛物线顶点坐标公式,即可得出p和q值;解法二:已知这个交点是抛物线的顶点坐标,设抛物线解析式y=(x-m)2+n,m=-1,n=0,即y=(x+1)2,即可得出p和q值;解法三:已知这个交点是抛物线的顶点坐标,设抛物线解析式y=(x-x1)(x-x2),x1=x2=

-1,即可求得p和q值;解法四:y=x2+px+q图象和x轴交点横坐标为-1,是x2+px+q=0的解,由x1=x2=-1以及根和系数的关系可以得出p和q值。

比如逆向思维,从相反角度考虑问题的思维方式是逆向思维,这种思维方式是培养创新思维的关键,将其运用在初中数学教学过程中,使得数学问题的分析解答更为简便。比如,一颗球放在A、B、C、D四个盒子中,A盒中没有放球的概率有多大?常规的计算思维是,首先计算另外三个盒子放入球的概率是1/4+1/4+1/4=3/4,进而得知A盒中没有放球的概率为3/4,这种计算方法很容易出错。如果采用逆向思维的话,A盒放入球的概率是1/4,那么A盒中没有放球的概率为3/4。这种由结论反推条件的方法比正向解题更准确,教学过程中运用这种逆向思维,可以更好地拓展学生的思路。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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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技术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不仅其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司法技术鉴定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

北安市法院对司法技术鉴定工作高度重视,逐步发展和创新与审判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以“审鉴分离、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因审鉴不分,审判和执行人员直接委托司法鉴定而产生的执法不公,以及随意委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诉讼成本增加、超审限和当事人累诉等现象。笔者从四个方面探析当前做好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一、建立了规范的案件收办结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流程,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统一办理的“三统一”的工作程序,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从立案、办理到归档的整个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实现了这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现在,该院凡涉及到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的案件,必须由办案人持当事人申请、委托事项登记表及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所必需的有关材料到立案大厅办理立案登记。立案庭在立案大厅设专人负责办理立案审查登记,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登记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立案实行统一编号。技术室统一办理审计、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对立案庭移交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案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签收,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立案庭进行补充。技术室对签收的案件,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进行办理。自实行“三统一”工作程序以来,该院从未出现过一起因为工作程序不当而导致当事人上诉、上访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了顺畅的信息交流机制。在审判执行人员、双方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之间建立顺畅的信息交流平台,既对法院审判或执行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向受委托中介机构作充分说明,又对中介机构委托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审判执行人员或当事人进行反馈,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或执行,特别是对受委托机构的鉴定期限、收费、现场勘验等问题加强监督,实现案件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既确保审判、执行部门需要委托的案件及时委托,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大对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委托工作质量。同时针对目前需鉴定的案件数量大,法官普遍不具备司法鉴定专业知识的情况,该院与各个方面的司法鉴定专家面对面共同探讨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探索下一步工作的新思路,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效果。

三、严谨细致地做好各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区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在鉴定机构的选定、督办、送达等工作中,完善工作制度,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该院根据类别分别建立了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列入名册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把鉴定机构的资质状况证明附在名册后,以备当事人查询。在确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机构时,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规定,首先由当事人从名册中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技术室从名册中随机选择。为提高工作效率,该院对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分别限定了完成期限,要求技术室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督办,确保其限期完成,如果司法鉴定机构无故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技术室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承担责任。同时该院将对外委托司法技术鉴定材料单独立卷并纳入卷宗评查。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和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要将相关材料及时装订入卷,由档案室集中保存。为此,该院借鉴诉讼卷宗的装订方法,专门设计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卷宗,并制定了相关卷宗装订规则。技术室对每起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进行单独立卷,每月将已结案件卷宗报审监庭评查,审监庭按照政研室通报的结案数和技术室报送的结案卷宗认真做好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案件的卷宗评查工作。案卷评查情况每月一通报。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卷宗实行档案化管理的做法,受到了上级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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