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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范文1
考勤管理,是指为了规范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维护企业正常工作所制订的管理制度。考勤的内容包括上下班、迟到、早退、病事假、休息、工作时间、加班情况等等。
考勤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出勤的依据,是各项考核工作的基础,它为支付工资及发放各种福利待遇提供凭证。完善职工出勤考核管理制度,加强职工考勤管理工作,对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面的合法权益,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全生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员工队伍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1.考勤管理的重要性
1.1考勤管理,可以准确掌握员工个人的出勤情况,统计各部门出勤率,有效地掌握人员流动情况,通过各项数据统计,更好地为企业完善人事管理服务。
1.2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如果没有考勤制度的约束,员工最起码的纪律意识就难以养成,容易养成自由散漫的行为,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机制,管理必然是混乱的,管理混乱,企业谈何发展。
1.3考勤管理为职工薪酬发放提供量化依据,通过奖勤罚懒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对于很多工作不能量化的企业来说,考勤管理尤为重要
1.4加强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可以改善企业的精神风貌,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对企业文化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1.5员工的考勤记录,是证明其到岗的依据,可以为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法律方面的风险。很多时候,在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考勤记录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2.目前考勤管理存在的问题
2.1一些企业存对考勤管理重视程度不够,考勤制度不健全,责任及管理权限不明确,一旦出现问题,缺少必要的考核依据,如员工缺勤的处罚。
2.2在执行有关考勤制度时不够彻底,考勤管理不到位,对考勤管理工作时紧时松,考勤情况存在不按时上报、不按审批程序上报等现象,考勤员与职工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怕得罪人,做老好人的现象时有发生。
2.3由于很多企业是对缺勤达到一定比例的部门进行扣分考核,这样一来,为了自身利益,考勤的准确性就出现了偏差。有些部门为了不扣分,对迟到、早退、病事假等一系列情况都不据实申报,弄虚作假,给勤劳、勤奋工作的员工在心理上造成不平衡
2.4个别职工纪律观念比较淡薄,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不高,存在迟到、早退、甚至旷工等现象,在职工中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他人的工作积极性。
2.5目前考勤的形式和方法相对比较滞后,考勤登记仍停留在手工记录上,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对考勤的方式方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单、易操作、可靠性强是现代企业考勤方式发展的方向。
3.如何加强考勤管理
3.1企业应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特点,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作时间,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3.2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工作机制,及时修订《考勤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使考勤管理工作不断适应形势变化,为实现依法管理、从严管理,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遁。
3.3加强考勤管理工作考核,完善绩效考评管理工作机制,使考勤管理工作始终保持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注重把考勤与奖惩相结合,建立绩效考评管理工作机制,在评选先进单位、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把考勤情况作为重要的依据。
3.4在考勤管理工作中,要建立并落实分级管理,各单位要成立考勤工作小组,建立分级管理机制,实行单位、部门、班组三级管理责任制。各级单位(部门、班组)领导为本单位(部门、班组)考勤管理责任人,负责考勤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执行。
3.5各级单位、部门、班组要设置兼职考勤统计人员,按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考勤记录,做到日结月清,并及时上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全体员工应支持、督促、监督考勤员认真履行职责。考勤人员要有责任心,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以身作则,严格考勤。单位领导要定期研究考勤工作,查摆问题,对好的进行表扬,对表现差的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
3.6建立督导检查制度,由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每半年对考勤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加强对考勤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使考勤管理工作更加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考勤管理规范化水平。
3.7要规范考勤管理记录统计,建立考勤管理档案,对于各类检查情况、考勤记录等要注意保存,做到有据可查。各类报表按要认真填写,按照时限上报。
3.8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网络系统采取自动化考勤手段,进一步研究和推行电子考勤办法,适应新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考勤管理范文2
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一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 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二(一)考勤范围
凡在职在编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的对象范围。全校党政干部、教辅、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寒暑假期间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轮休。教师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可不实行坐班制(不含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教师,下同),但对学校、单位统一要求的集体活动要进行考勤,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要求
学院、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考勤员须认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的记录,已备检查。
(三)旷工及处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2)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5次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2.处理办法
(1)按旷工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校内岗位津贴部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2)凡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做辞退处理。
五、其它规定
(一)后勤管理处、附中、各场厂和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考勤管理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
(二)接受审查或调查人员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在审查或调查期间暂时停发工资、校内岗位津贴等一切待遇,待结论明确后再做处理。
(三)各类假期(除寒暑假)一律不得合并使用。
(四)探亲路费的报销,根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文件、参加政治学习等是一种政治活动,不能视为恢复工作。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考勤管理实施细则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结合学校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职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请假类别涵盖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负责,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部门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部门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三)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五条 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工作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于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六条 事假相关规定
(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职以下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3.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
2.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七条 关于病假
(一)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八条 关于产育假
(一)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 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
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xx)203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第九条 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
第十条 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婚丧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船费自理。
第十一条 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须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根据沪府发(1981)30号文、沪府发(1981)32号文、沪人(1994)31号文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
1.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劳人险(1993)16号、侨政字(1983)第066号、劳人险(1984)13号、(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规定执行。
2.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在国外留学(攻读学位)期限满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期间待遇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字国外留学期限未满一年者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出国探亲不享受探亲假待遇。需出国(境)探亲须以事假处理,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续假一次,续假时间不超过原请假时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学校其他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考勤管理范文3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考勤管理范文4
(初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考勤工作管理,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增强全体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根据长乐区教育局《关于长乐区教育系统考勤请销假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长教人【20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考勤管理作如下规定:
1、教师签到与签退应采用电子打卡系统。
2、上午07:00—08:30,下午13:00—14:30(签到);
上午10:30—13:00,下午16:00—18:00(签退)。
3、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校,正常上班时间,有事先要请假再离开,否则按旷工对待。
4、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没有签到或签退视为旷工。
5、因个人临时情况无法按时签到或签退,或者忘签漏签,可以向负责人提出“补卡申请”,补卡期限为前3天,每月上限8次。
6、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调课、换课,擅自相互代课者,双方均按旷工处理。
7、每位教职员工,都要认真遵守考勤规定,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因突发事件,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及时通知相关领导,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8、教师考勤情况按周汇报并公示。
9、考勤时要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无私,按实反映情况,按月填写考勤表,并于次月1日前将前月考勤表报中心校审核。
10、各完小校负责人要严格对本校教职工进行考勤,若经中心学校检查发现教师不在岗而未记考勤,将对完小校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
11、病事假、缺勤旷工处理及扣款均按(长教人【2020】12号)文件精神执行 。
考勤管理范文5
目
员工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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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员工考勤、请休假及职务等相关事项,特制定本办法,以作为出勤管理遵循依据。
二、范围
本公司全体员工之考勤、请休假以及全体员工之职务相关作业。
三、职责:
3.1 工作时间、考勤及差假管理均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3.2 请休假、员工职务人之确定与核准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
四、作业内容:
4.1 每日工作时间
9:00至17:00为工作时间,中午12:00-13:00为午餐和休息时间,周工作时数以符合每周法律规定的时数为原则。
4.2 休假、请假
4.2. 依照国家规定结合公司时间,下列节日期间安排员工休假。(遇休息日顺延)
4.2.1 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4.2.2 春节(农历除夕、初一、初二)三天。
4.2.3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一天。
4.2.4 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三天。
4.2.5 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一天。
4.2.6 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一天。
4.2.7 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一天。
4.2.8 其他节假日以公司总裁签发的放假通知为准。
4.2.9 公司规定其他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带薪年假、孕检假、产 假、工伤假。
4.2.10 请假规定:详见《员工请假规定明细表》。
4.2.11 请假方式:
4.2.11.1 员工请假应事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核准提交行政人事部作为考勤依据,因病或发生紧急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者,应于当天内以电话告之其单位直属主管,于休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手续。
4.2.11.2 员工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核准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到岗者,除因临时发生疾病或重大事故经部门负责人核准者外,均以旷工处理。
4.2.11.3 需附凭证的请休假(如病假、婚假、产假等),由申请人提供部门负责人核准后的《请假申请单》及凭证一起送交行政人事部。
4.3 假期计算单位
4.3.1 带薪年假、事假、病假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4.3.2 孕检假以“4小时/半天”为计算单位。
4.3.3 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旷工均以8小时/天”为计算单位。
4.3.4 请假核决权限之界定依当次请假(含各种假别)天数计算。
4.4 职务人之规定
员工请假或出差时,无法亲自处理本人工作职掌之内工作时,须请职务人代行其职务,人应于请假、出差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4.4 员工考勤规范
4.4.1 员工上下均需在指定地点刷卡。
4.4.2 员工上班中途外出需报备部门主管,并在《办公人员出门备查表》上登记。
4.4.3 行政人事部每月依据员工刷卡和《办公人员出门备查表》进行考勤汇总,呈部门主管核准后作为计薪依据。
4.4.4 新员工自报到之第二日起开始打卡,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发放考勤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需打卡,但应在考勤员处做好记录并及时销差。
4.4.5 凡考勤记录上有未打卡记录者,须本人直接上级签卡说明情况,否则公司有权按迟到、早退处理。
4.4.6 员工因故不能及时打卡应立即到行政人事部处进行登记确认。丢失损坏考勤卡,应立即到行政人事部补办考勤卡,同时交补办费20元。
4.4.7 迟到:员工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到岗延误时间在10分钟之内者(含10分钟)不记迟到,超过10分钟—20分钟之内者(含20分钟)视为迟到。
4.4.8 早退:员工未经允许提前20分钟(含)内离岗者视为早退。
4.4.9 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4.4.9.1 凡迟到、早退超过20分钟在2小时(含)之内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2小时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4.4.9.2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4.4.9.3 因紧急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事后未按要求及时补办手续者。
4.4.9.4 无故不到岗者。
4.4.9.5 上班时间未办理外出手续或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擅自外出者。
4.4.9.6 请假期满未及时向行政人事部销假者。
附件:
附件一:员工请休假规定明细表
附件二:员工请假申请单
附件一
员工请休假规定明细表
假别
假期规定
特别规定
证明文件
薪资计算
备注
事假
全年不得超过15天
一次不得超过7天
依请假时间扣发
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区县级(含)以上医院
1、医院诊断证明
2、病历
依请假时间1/2扣发,如病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核发,如当地有特殊规定,按当地规定执行
1、从首次病休日期起享受医疗期待遇;
2、遇节假日、休息日包括计算
婚假
男:25周岁(含)以上、女:23周岁(含)以上:10天
男:25周岁以下、女:23周岁以下:3天
结婚登记日期一年内可分两次休完
结婚证书
照发
1、年龄以出生日周岁计算
2、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丧假
父、母(本生、养、继)、配偶、子女之丧亡:6天
祖(外)父母、配偶之父母(本生、养、继)之丧亡:3天
兄弟姐妹或为人养子女遇本生父母之丧亡:2天
遇死亡事情发生,假期可于一个月内分两次休完
1、死亡证明
2、关系证明
照发
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带薪年假
员工在公司内连续工作一年的对应日起得休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得休假天数为:(当年度在职日历天数/365天)*员工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员工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照发
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
孕检假
定期检查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办理,每次1天
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及卫生部门规定
《孕产妇保健手册(卡)》
照发
分别于怀孕20周、28周、32周、34周、36周各检查一次,38 周后每周一次直至分娩
产假
1、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十五天
1、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2、参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理
出生证
医院诊断证明
照发
1、遇节假日休息日包括计算
2、若公司投保生育险提供生育津贴者,公司则不支付薪资
女员工怀孕流产
1、不满四个月流产,给予休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医院诊断证明
工伤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发放工伤津贴
1、遇节假日、休息日包括计算;
2、投保工伤险者,薪资以当月工伤险投保基数发放。
旷工
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不得超过3天
三个月内累计旷工不得超过6天
扣发2倍
编制人:
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日期:
批准人:
考勤管理范文6
为加强胜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勤管理,整顿劳动纪律,全体职工必须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要求:根据本系统相关规定,所有职工均需参加考勤签到。签到每天4次(早8点、中午11点、下午12点。50分、下午4点),下午上班签到时间最多只能提前10分钟(即13:00上班,需在12:50分后才能签到),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罚。
二、各种假期类别介绍及考勤工资核算管理
1.法定休假职工考勤管理
国家法定休假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病假员工考勤管理
职工患病,持有二级以上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书,可核予病假。
3.事假职工考勤管理
(1)因个人家庭等其他情况,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并记入员工考勤。
(2)根据社区领导关于职工考勤管理的指导意见,事假将只发80%的工资,特殊情况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可发全额工资。
三、请假审批权限
本单位所有职工请假的均须向主任办公室按照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提出请假申请,由办公室呈送主任批阅。未经批准而私自休假的则按旷工论处。
四、考勤管理
1.主任办公室是考勤管理的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执行职工考勤签到,对不遵守职工考勤制度行为者予于纠正,并作职工考勤日志记录,主任办公室不定期监督抽查员工出勤状况。
2.单位职工因公外出公干不能及时回来签到的,须在"考勤情况登记表"上注明未签到的事由、地点,由其科室负责人审核,其"考勤情况登记表"必须在2天内报办公室核准,于月末报送主任审批。
3.迟到,早退一次扣款10元。
4.旷工一次,先扣除当日工资再加扣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