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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报告范文1
在市场经济中,征信服务的范围比较广,在以征信产品生产为主的服务中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征信服务,即提供关于企业信用调查的服务;另一类是消费者征信服务,即提供关于消费者信用状况调查的服务。消费者征信(ConsumerCreditReporting)服务是随着个人信用交易的发展和普及而发展起来的。当个人需要贷款、赊购商品、分期付款、购买保险等时,信用的提供方就需要了解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包括还款能力和守信程度,从而产生了对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市场需求。与这种市场需求相适应,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便应运而生。是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征信机构所提供的消费者信用报告不仅是银行体系对个人进行授信决策的主要依据,也广泛使用于就业、赊销、租赁、保险等领域。因此,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信用交易的顺利进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的消费者征信行业也是比较典型的市场导向模式。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有关征信服务的法律和规则,并监督实施。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保存、评价、销售等,均由商业性征信机构亦即征信企业完成。征信企业之间相互竞争,征信企业与向其提供信息的机构之间以及与使用其信息的客户之间,也完全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关系和商业关系。目前三大全国性消费者征信机构(ConsumerReportingAgencies,CRAs)为:Experian,Equifax和Transunion。除此之外,还有400余家中小型消费者征信企业。
由于消费者征信服务涉及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加工和公开,而消费者一般处于市场交易的弱势地位,因此必然涉及对个人隐私和对个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如果不加以管理和规范,征信活动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另一方面,对个人隐私和权益的保护也不应当无限夸大,如果把正常的信用信息也划入隐私范围加以保护,则可能会影响征信机构收集正常的信用信息,同样会妨碍征信服务活动的发展。值得强调的是,良好的征信服务不仅有利于授信者业务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更方便和更快捷地获得信贷服务。因此,法律规范的核心在于,既要充分保证个人隐私和权益不受损害,又能够为征信活动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或者说,必须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二者之间作出平衡。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法律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界定:一是什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护,什么信息属于正常的信用信息,应当公开并允许征信机构搜集;二是如何保证信息的使用目的是正当的,即不能被滥用;三是如何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地更新。
二、对信用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范围的管理
信用报告是关于消费者如何支付其帐单的历史记录,其目的在于评价消费者还款的能力和还款的可能性。如果单从这一目的出发,凡是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有影响的信息,都属于信用信息,都应当允许被征集和公开,但实际上,许多这样的信息是典型的个人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比如个人收入、个人储蓄存款等。因此,个人隐私和正常信用信息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由于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和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更方便的信贷服务都是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只能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取舍和权衡。从的实践看,对信用报告信息范围的管理,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的信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包括以下四类信息:(1)消费者身份数据,包括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等。(2)现有的或以前的贷款或信用卡记录(正面交易信息),包括授信者名称、帐户号码、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授信者向征信机构报告该信息的日期、最后一次支付的日期和数额等。还可能包括过期帐户信息、目前过期未付的款项数目、以及在过去12~60个月中是否按期支付了上述款项的记录。正面信息的公开没有时效限制。(3)公共信息记录(负面信息),包括破产记录、欠税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等。负面信息的公开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惩罚作用,但考虑到法律应当给有过失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负面信息的时效性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负面信息的时效性为7年,也就是说,超过7年的负面信息是不允许出现在信用报告之中的。但也有一些例外。刑事犯罪的定罪记录没有时效性限制;破产记录的时效性为10年;当信用报告用于年薪超过7.5万美元的工作申请或数额超过15万美元的贷款或人身保险申请时,负面信息没有时效性限制。(4)查询记录,包括过去1年间所有的查询记录。查询记录具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防止信息被滥用,二是作为评价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参考信息。
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的非公开性信息,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1999年通过的《Gramm-Leach-BlileyAct》,金融机构在与消费者建立信用交易关系(接收消费者储蓄、向消费者贷款或发放信用卡)时,必须告知消费者其信息公开或分享政策,包括拟向谁公开、所要公开信息的目录、消费者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公开其信息)等。消费者的态度采取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方式。即如果消费者不明确提出不同意金融机构将其信息向征信机构公开,将被视为同意公开,但在金融机构将数据公开前,应当给消费者留出必要的反应时间。法律还规定,征信机构必须采取合理的程序征集和公开消费者信用信息,禁止采取威胁、诱骗等手段获得或使用信息。
第二类:禁止公开的信息。以下信息除非经过消费者本人同意或要求,是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的。(1)消费者活期或储蓄帐户的信息;(2)消费者购买的保单;(3)消费者收入信息;(4)消费者个人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5)消费者的工作表现;(6)消费者医疗信息;(7)消费者驾驶记录;(8)种族、、政治倾向等。
三、对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管理
相对于对信用报告内容的限制而言,对于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却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原则上,信用报告只能用于与消费者有关的交易活动。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征信机构只能根据以下目的提供信用报告:(1)法院命令或传票;(2)消费者本人的书面要求;(3)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4)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5)用人单位用于审查个人工作申请;(6)有关政府机构依法用于评价个人的财务状况,以便决定是否同意个人的执照申请;(7)金融机构用于评价个人现有债务或现有帐户的风险;(8)由消费者本人发起的其他合法交易活动(比如房屋租赁申请等)。
法律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征信机构根据上述内容和目的向客户提供信用报告,不必事先经过消费者本人的同意。第一,征信机构向消费者雇主或潜在雇主提供信用报告,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如果雇主或潜在雇主根据信用报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那么在作出决定之前,雇主必须向消费者提供该报告的复印件,并充分告知消费者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所享有的权利。第二,向客户提供含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比如医疗、收入、存款信息等。
由于允许征信机构搜集和公开正面信息,而根据正面信息,征信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比如,征信机构根据所掌握的消费者信用数据,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某一条件的消费者名单,以便金融机构发展新客户;银行或其它信用卡发行机构可以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符合其发放信用卡条件的消费者名单,向消费者发出信函,邀请消费者申请其信用卡服务。对于这类不是由消费者个人发起的交易活动,法律也有特殊的限制,包括:(1)只有在金融机构有意向消费者提供信用服务或保险公司有意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时,征信机构才可以向其提供此类信用报告服务。(2)报告的内容只能包括消费者姓名、通信地址、非独特性身份标识(比如社会保障号码),以及其他的与特定授信人或其他特定实体无关的信息。(3)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收到此类信函,可以通知征信机构,征信机构收到此类通知,应将该消费者姓名从名单中删除。
四、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正
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保证错误信息能够及时更正,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改正错误首先要发现错误。由于信息是否正确对消费者的影响很大,因而消费者本人对于保证信息准确和及时更正积极性最高。因而,保证信息准确性的最有效办法,是赋予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充分的知情权和对信息内容的争辩权。
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包括: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比如拒绝消费者的贷款、工作、牌照申请等,必须告知消费者提供该信用报告的征信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消费者在接到其申请被拒绝的通知60日内向征信机构提出查看有关其个人信用记录档案的要求,征信机构必须免费向该消费者提供1份完整的信用记录报告,包括有关该消费者的完整的信用数据和最近1年(有关就业的查询为两年)的查询记录。
(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消费者1年内可以免费获得1份本人的信用报告:(1)失业并准备在60天内开始寻找工作;(2)在享受社会救济情况下;(3)消费者是金融欺诈活动的受害者。
(三)在其他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按照法定价格随时向征信机构购买其信用报告。另外,随着IT产业的发展,一些征信机构也开发出一些更加方便消费者随时了解和监督其信用记录的产品。比如,Equifax公司设计的“信用观察”(CreditWatch)产品,消费者每年只要支付49美元,每当其信用记录出现新的变化时,征信机构会在24小时内用电子邮件通知消费者。消费者还可无限次了解其信用评分的情况。该产品被《商业周刊》评为“2001年度最好产品”。
如果消费者发现其信用记录有误,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征信机构或该信息提供者。法律规定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都负有调查和更正不正确或不全面信息的责任。征信机构收到消费者对有关信息的争议以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通知提供这一信息的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必须对该信息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征信机构。复核工作必须在征信机构收到消费者通知要求后30日结束,如果30日内信息提供者仍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准确,或未能作出回复,该信息必须从消费者信用档案中删除。如果信息提供者发现信息的确有误,它还必须将这一情况同时通知其他全国性征信机构,以便后者也能及时更正错误信息。全部复核工作结束后,如果信用记录根据复核结果进行了调整,那么征信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书面通知消费者,并免费寄送消费者1份新的调整后的信用报告。如果复核不能解决争议,消费者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信用记录中保存的和信用报告中使用的有争议的信息进行加注。如果消费者要求并支付一定费用,征信机构也应将加注内容通知最近使用过旧报告的用户。
五、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刚刚起步,关于征信服务管理的有关法律和制度也正处于建设当中。如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形成一个既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能够有效促进征信产业长期发展的制度环境,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的任务。根据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管理体制和经验的考察,结合我国征信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感到,在立法和制度建设当中,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借鉴。
第一,尽量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
征信服务和产业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定基础之上的:即一个人是否守信,可以通过对他以往的信用记录的观察和评估来判断。关于消费者信用历史的信息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负面信息,一类是正面信息。所谓负面信息,是指消费者拖欠、赖帐、破产及犯罪记录等信息。所谓正面信息,是指消费者正常的贷款、还款、赊销、支付等交易记录。对于征信服务而言,负面信息的作用显而易见。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可以直接帮助授信者甄别不守信用的人,从而采取防范措施。但仔细考察可以发现,对于征信服务产业的发展而言,正面信息的作用更加重要。原因有二:一是只有负面信息,征信机构无法掌握消费者的全面信用状况。比如,一个消费者可能会在多家金融机构借贷,虽然在每家机构的借贷额都不大,但在多家机构的借贷总额可能会大大超过其还款能力。显然,这一情况对于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全面客观评价消费者的信用状况非常重要,但如果只有负面信息,只要消费者没有违约或不良记录,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金融机构都无法掌握其全面信用信息。在这方面香港的经验值得吸取。香港一直不允许征集正面信息,使得授信人难以掌握被授信人的全面信用状况,由此已经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根据香港有关人士的介绍,近年来出现的十分严重的个人破产问题,就与这一规定有关,因此目前立法界正在考虑允许征集正面信息。二是如果只有负面信息,征信服务的范围会受到很大限制。利用负面信息,征信机构除了提供一个黑名单以外,很难提供进一步的服务。而利用正面信息,征信机构就可以大大拓展其服务空间,包括进行信用打分、筛选优质客户、帮助金融机构等用户进行客户资源管理等增值服务等。事实上,大型征信机构快速的业务扩展,正是建立在利用正面信息进行增值服务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正面信息和增值服务,征信产业就不可能得到如此快速和大规模的发展。由于正面信息极大地增强了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的全面性、有用性及征信机构服务的空间,促进了征信机构与用户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征信服务产业的发展。这一经验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征信服务产业,尤其值得重视。
第二,法律关于征信机构依法征集和公开法律允许的正面信息,不必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的规定,是保证信息全面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保证
一般来讲,各国法规都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负面信息。这是因为,负面信息是消费者失信行为的一种反映,将之公之于众不仅谈不上个人隐私问题,而且是对失信者的一种必要惩罚;从信息搜集的角度看,受害者一般也有积极性把此类信息向征信机构报告。但正面信息就有所不同,这类信息是消费者正常交易行为的反映,在消费者没有任何失信或违规行为时,法律是否应当允许征信机构在不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搜集和公开其信息,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许多欧洲国家都规定搜集和公开此类信息要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的书面同意。从的经验来看,除个别情况外,原则上法律一直允许征信机构可以在不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征集和公开个人的正面交易信息。从实际的效果来看,似乎的做法更值得借鉴。相比而言,的征信产业不仅发展速度较快,且一些大型的征信企业也主要集中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能与对正面信息的不同管理规定有关。如果法律规定征集和公开正面信息需事先征得消费者本人同意,将不仅会极大增加征信机构的信息搜集成本,而且会严重损害信息的完整性。应当指出的是,全面信息的使用,或者说征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符合授信人的利益,也符合消费者的利益。根据的经验,由于允许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由于使用信用评分作为评价信用风险的一个工具,同时使得消费者和授信人受益。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好处主要包括:(1)更多地获得信贷;(2)更大程度的流动性;(3)更公平的待遇;(4)更低的信贷成本;(5)更加便捷的获得信贷的方式。对于授信人而言,好处主要包括:(1)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提供消费者信贷服务;(2)能够进行帐户监控以便调整信贷流程;(3)减少贷款损失。当然,允许征信机构征集和公开正面信息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必须要有明确的管理规定,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界定正面信用信息的范围,严格限定信用报告的使用目的,以及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不正确信息的及时更正等。
消费者报告范文2
中国品牌“出海”中,往往面临市场情况不明晰,品牌认知度低,营销费用高等问题。今天,Google了欧洲电子设备(家电和移动设备)消费者行为报告,清晰了解欧洲市场消费者行为习惯和特点,为其海外之路寻找机遇,改进营销策略。
消费决策分段击破
电子设备消费者行为习惯通常分为需求触发、信息收集、体验感受、产品比较、购买预定、使用体验和分享七个阶段。而信息收集、体验感受、产品比较和使用体验这四个阶段是媒体手段可影响的决策环节。根据调查数据显示,互联网媒体对于这四个阶段影响显著,在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网络媒体凸显出其优势。
购买移动设备的消费者中,有80%以上受访者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收集和产品比较,其中,有60%以上受访者使用搜索引擎;62%的受访者使用互联网体验感受产品特性,其中,54%受访者是通过视频网站做到的;69%受访者通过互联网分享使用体验,其中40%是通过社交网络(SNS)。大家电购买者也呈现了相同的趋势。
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网络已经渗透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尤其在购物方面尤为突出,拥抱互联网已经是每个企业的必须选项,但是如何更精细化营销,就需要在消费者每个决策阶段,选取优势媒体,才能充分发挥营销作用。
多渠道营销1+1>10
传统与网络结合。电视、平面、户外等传统媒体依然在消费者生活中占有一席之地,是企业营销必争之地。但是,如何在这块领地上使中国“智”造的种子不仅生根发芽,还要如蒲公英般随风飞舞,互联网正是这股“疾风”。根据调查显示,互联网网络媒体在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将整体影响力提高数倍,尤其在移动设备购买者的体验感受阶段,传统媒体影响力只有6%,但是加入互联网媒体后,这一数字提高至63%,达到10倍效果。
桌面与移动并进。考虑到价格和产品体积等因素,购买电子设备的消费者中,很多会到实体卖场去亲身体验和购买。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发展,这部分消费者呈现一种新的特点,就是在实体店使用手机等移动设备进行信息收集和产品比较,以购买移动设备为例,75%的被访者会在门店使用手机或平板进行信息收集和产品比较。
所以,企业需要建立多渠道营销策略,一方面要实现线上线下媒体的结合,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不只是简单的叠加,而是要考虑营销策略的有机整合,尤其要发挥互联网在互动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要兼顾PC和移动端的用户体验,建立移动友好型的品牌网站,手机应用程序以及移动端促销优惠手段等。
中国品牌之路
长期以来,中国电子产品都贴着“廉价”的标签,这是长期“代工”历史所留下的历史印记。而如今,中国“制造”已经成为中国“智”造,凝聚了中国研发人的创造力。“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如何改变欧洲消费者的印象,必须要知己知彼。
根据Google调查显示,半数欧洲消费者愿意购买中国品牌,但是欧洲消费者对中国品牌的认识还主要是“价格低廉”,而他们在购买电子设备时最关心的却是“质量”、“个性化”、“科技”、“节能环保”等因素。所以,中国企业在品牌和产品宣传中,需要弱化“价格”因素,而是从产品本身的特质出发,从设计和品质等角度,击中欧洲人最关心的“痛点”。
消费者报告范文3
尼尔森通过连续两年(2012.10-2014.3)电子阅读消费者行为调研,对电子阅读品类消费者的用户构成、阅读习惯、产品偏好、竞品对标四大模块进行深入分析及研究,在此研究基础上,解读当前电子阅读市场的用户特点,挖掘行业内发展机会。
一、电子阅读市场展现出较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价值
1.1、新用户为电子阅读市场带来更多的增长潜力
电子阅读消费者中,最近一年开始发生电子书阅读行为的用户占比达到23%,市场中新用户的高比例预示着当前电子阅读市场具备较为广阔的增长潜力和发展活力。
1.2、电子阅读消费者的用户价值不断增长
从阅读花费变化来看,电子阅读用户13年较12年的人均月花费增长4.1元,增幅46.6%,更值得关注的是月花费10元以上的高端消费者比例已由12年的21%增长至13年的26%。
从阅读时间变化来看,接近50%的用户阅读时间较去年有明显增加,仅有8%的用户阅读时间较去年有明显减少,电子阅读已经成为消费者越来越依赖的娱乐消遣方式。
二、电子阅读消费者的用户特征
2.1中青年是最主要的电子阅读人群,中老年电子阅读用户显著增长
2013年的电子阅读用户中,中青年消费者(15岁-34岁)占比达到72%,是目前最主要的电子阅读人群。值得关注的是,和2012年相比较,中老年消费者占比由8%增长至27%,中老年消费者的快速增长驱使电子阅读消费者的整体年龄结构更加多元化。
2.2男性用户依然是电子阅读消费者的主要人群
男性用户依然是电子阅读消费者的主要人群,电子阅读消费者中近六成为男性消费者。
三、电子阅读消费者的阅读习惯研究
3.1睡前是消费者集中进行深入阅读的场景,排队或等人时、上下班路上是消费者典型的碎片化阅读时间
65%的电子阅读消费者有睡前阅读的习惯,这个时间段整块时间集中,并且环境安静,大部分的深度阅读行为多发生在该时间段。
排队或等人、上下班路上、上班时的空闲时段等时间段是消费者具有代表性的碎片化阅读时间,这个时间段时间零散、环境相对嘈杂,大部分的短篇阅读和浅阅读发生在该时间段。
3.2小说类电子书是用户最热衷的电子书类型,现代都市、言情小说是最受用户追捧的小说题材
78%的用户偏爱看小说类电子书,从小说类电子书题材来看,现代都市、言情小说是最受用户追捧的小说题材。
3.3手机已成为绝大多数电子阅读消费最常用的阅读方式,手机客户端是最主要的入口。
91%的电子阅读用户最常使用手机设备进行阅读行为;40%的用户通过手机阅读客户端接入方式进行日常阅读,是电子阅读用户最常用的电子阅读入口。
四、电子阅读消费者在阅读产品选择和使用中最关注产品的阅读资源
阅读产品内容资源是多数电子阅读用户选择其常用阅读产品最为关注的因素。内容资源因素包括内容类型全、阅读内容吸引人、阅读内容丰富等,其对用户阅读产品整体满意度是影响最大的因素。另外,客户端功能丰富性,也是影响用户对产品整体满意度的最直接因素。
由于电子阅读消费成本相对较低,和大多数收费产品不同的是,资费满意度对产品整体满意度的影响并不显著。
从电子阅读消费者产品满意度中可以看出,一款阅读内容类型更全、电子书数量更丰富的电子阅读产品,有可能会成为消费者更加满意的电子产品,也更有会成为消费者的最终产品选择。
五、电子阅读市场“百家争鸣”
5.1当前的电子阅读领域产品繁多,还未出现处于绝对领先位置的产品
阅读APP开发商、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终端制造商都在积极推广电子阅读产品。
从各行业电子阅读产品提供企业披露过的数据来看,各家产品都累积了较大体量的用户规模:中国移动和阅读早在2012年已累计用户3.5亿,掌阅2014年用户数达3亿,熊猫看书2013年注册用户数过1.2亿,QQ手机阅读中心2013年使用用户超5000万。从用户规模来看,中国移动和阅读排名第一,领先于其他产品。
整个行业来看电子阅读行业市场空间依然很大,远未到饱和阶段,因此电子阅读行业不同于搜索、即时通信行业,目前还未出现处于绝对领先位置的产品。
5.2手机终端阅读产品是未来电子阅读领域的产品主流
当前电子阅读消费者的阅读行为几乎都发生在手机终端上,因此在制造、销售、应用安装、使用等环节与手机终端有紧密联系的企业,对电子阅读领域的发展空间和前景都颇为看好,包括中国移动和阅读、掌阅、腾讯QQ阅读、熊猫看书等在内的与手机相关的企业均在积极推广的手机终端的电子阅读产品。
5.3中国移动和阅读、腾讯QQ阅读是正在提供最符合消费者产品要求的手机阅读产品供应商。
从消费者对阅读产品最关注的四个维度:阅读内容丰富、阅读内容类型全、阅读内容吸引人、客户端功能丰富,来研究主要的各大手机阅读产品的特点发现,中国移动和阅读、腾讯QQ阅读是正在提供最符合消费者产品要求的阅读产品。
5.3.1阅读内容丰富性
从各大竞品提供的正版阅读资源数量来看,中国移动和阅读表现最好,中国移动和阅读的正版阅读资源排名榜首,掌阅、腾讯也为消费者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正版阅读资源。
5.3.2阅读内容类型丰富性
中国移动和阅读、掌阅、腾讯QQ阅读、小米多看均提供图书、小说、听书、杂志、漫画,但是仅有中国移动和阅读提供新闻资讯、美图等独特的阅读内容类型;相比较之下,其他竞品提供的阅读内容类型相对较单一。
5.3.3阅读内容吸引性
通过定性研究发现,热门畅销阅读资源是最吸引消费者的阅读内容。从手机阅读竞品对专业榜单的内容覆盖率来看,中国移动和阅读的综合覆盖率最高,其次是书旗小说、腾讯QQ阅读。
注释:专业榜单选择说明——热门男频原创榜单(起点榜单、纵横榜单),热门女频原创榜单(晋江、潇湘),热门出版图书榜单(当当、京东)
5.3.4客户端功能丰富性研究
用户体验是影响用户能否持续使用一款阅读产品的重要因素,因此,各手机阅读产品都非常关注用户体验,特别是手机客户端的体验。从各大手机客户端的体验情况对比看,各客户端阅读产品的功能都比较完善,但是也发现手机客户端功能设计日趋同质化。中国移动和阅读、腾讯QQ阅读、掌阅、小米多看阅读中的“社交化阅读”的功能是一大亮点。
六、未来电子阅读领域发展:
目前的电子阅读领域还处于“百家争鸣”的阶段,还没有一家产品成为领域绝对领跑者。同时,电子阅读市场远未饱和,市场增长空间巨大,随着各家产品的纷纷发力,未来一段时间内行业竞争将会愈加激烈,这种竞争也将为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产品价值和阅读体验。
消费者报告范文4
69%的消费者正在担心设备安全和隐私风险,尤其是在物联网日益普及之后;
2/3的消费者(68%)表示,不信任品牌处理个人信息,例如姓名、电子邮件、地理位置或婚姻状况;
63%的受访者承认,在保护自己的信息方面需要承担一些责任,在信息泄露后,62%的受访者更改了密码,32%的消费者增加了第二个认证因素,还有18%的受访者关闭了账户;
此外,61%的Facebook用户已经通过升级偏好提高了社交网络的隐私设置;
尽管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但是,仍有70%的受访者使用7个或更少的密码来应对所有的网络账号;
消费者报告范文5
一、征信机构的基本性质
征信机构一般是指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消费者(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资料,为客户提供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信息增值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的企业,其所从事的领域属商业行业。英国、德国和意大利三国均未对消费者信用报告行业设定特殊的准入限制,任何公司均可自由进入该行业。从征信机构的所有者性质看,英国的征信机构都是私人部门所有,德国和意大利则既有国有的征信机构(一般也被称为公共信用调查系统或公共征信机构),也有私人部门所有的征信机构(以下称民营征信机构)。意大利的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的业务重点有很大不同,其公共征信机构主要采集公司和贷款数额较大的个人客户的信息,并且这种信息一般都是贷款信息,其目的也主要是为中央银行更好地监督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服务。民营征信机构主要是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主要的信息使用者服务,其采集的信息具有覆盖人群广、总量大、信息来源渠道多、信用记录更全面等特点,因此民营征信机构的服务范围更广泛。目前在德国和意大利居于其国内市场主导地位的也都是进行商业化运作的民营征信机构。
消费者信用报告市场的自由准入并不意味着该行业没有进入壁垒,事实上,该行业的进入壁垒要远高于其它行业,这种壁垒主要表现在获取信息方面。目前各国一般都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信息公开做出规定,但由于私人机构并没有公开自身所掌握信用信息的义务,所以征信机构信息采集的难点在于如何获得私人部门的信息。由于银行等私人机构的信息对征信机构至关重要,因此得不到信息提供者支持的征信机构将注定难以进入该市场或很容易被市场淘汰。
行业的自由准入和客观存在的进入壁垒是该行业在许多国家呈现出垄断竞争格局的根本原因。目前,英国和意大利的消费者征信市场基本被两家机构所垄断,德国的schufa公司也占据了该国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各国经验表明,在一个国家内有两家或以上的信用局,其优势主要在于竞争会降低信用报告的成本,提高信用报告的质量,同时会提供更多的符合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增值产品。
二、征信机构的主要市场
征信机构最有价值的资源是其掌握的信息,其信息的覆盖人群越广、信息越全面,其价值也就越高。由于征信机构的信息提供者通常也是其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因此,征信机构在建立和运营过程中一般都和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从英、德、意三国的情况看,征信机构与金融机构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征信机构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投资建立,征信机构的客户也主要是这些信息提供者。这类征信机构也被称为互助型征信机构。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就是由主要的信息提供者建立的。该公司85.3%的股份被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持有,其余14.7%的股份被贸易/邮购和其他公司持有。公司的主要客户基本也都是公司的股东。意大利的crif公司也有类似的性质。另一类是金融机构等主要的信息提供者与征信机构共同建立一个类似协会或俱乐部性质的组织,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成员间信息共享的方式和类型,任何征信机构若想获得该组织成员的信息,必须首先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征信机构则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存在股权方面的联系,完全由第三方独立拥有。比如英国的experian公司(也是全球三家最大的消费者征信服务机构之一)就是拥有350多家成员的信用帐户信息共享组织cais(creditaccountinformationsharing)的成员之一,因此experian虽然是由一家上市公司gus控制,但作为cais的成员,experian能够与主要的信息提供者进行信息共享。从三国的经验看,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互助型征信机构的优点是容易得到银行等最重要的信息提供者的支持,在发展的初期面临的障碍较少,缺点是征信机构容易被银行控制,并且很难从不是股东的银行采集信息。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优点是容易拓宽采集信息的范围,缺点是在发展初期征信机构与银行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的地位不对称,征信机构在从银行等机构采集信息时仍然会面临一些障碍。
由于征信机构的使用者主要是银行、信用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非公共部门,并且这些部门使用征信机构信息的目的主要是为各自的经营决策服务,因此征信机构提供的服务并不是一种公共产品。这也是英、德、意三国的征信机构主要由私人部门投资设立并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的重要原因。英、德、意三国的经验还表明采取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并不会影响信息的采集,相反,民营征信机构信息采集的范围更广泛,提供的服务也更加符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信息采集的范围与方式
(一)信息采集的主要渠道
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两方面,基本信息主要用于确认消费者的身份,这方面的信息主要来自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由于英国没有统一的id号码或类似于美国的社会保险号码,英国的征信机构一般从选举人登记系统、邮局等公共部门采集消费者的信息,并通过对各方面信息的处理来辨别消费者身份。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主要来自私人部门和法院的判决(如个人破产等)。从experian的经验看,虽然公共信息仍然是消费者信用报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些信息对于判断消费者的信用状况而言,其重要性与来自私人部门的信息相比在趋于下降。事实上,征信机构采集的信息也主要来自私人部门,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其95%的数据来自合作伙伴,只有5%的数据来自法院、邮局等公共机构。
征信机构可以免费采集政府部门和法院的相关信息,但在采集邮局的信息时一般要向邮局支付费用。采集私人部门的信息是否需要付费,一般由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协商确定。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则征信机构可以免费采集信息,但信息使用者使用信息时需要付费,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和信息使用者就采取这种方式,其理由在于如果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收费,则征信机构在提供信用报告等产品时也将要求信息使用者支付更高的费用。
(二)实现信息共享的基本经验:互利原则和信息提供者的积极参与遵循互利原则是英、德、意三国实现信息共享的共同经验,即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者也应提供相应的信息。由于征信机构的信息使用者同时也是信息提供者,这使得信息提供者能够并且愿意同征信机构在各个方面积极合作。比如,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在信息采集方式上的相互支持使得现代信息技术在征信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目前征信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换主要通过在线方式进行,以德国schufa公司为例,其与客户的信息交换大概95%是通过在线方式,而只有5%是通过手工方式(电话、传真或信件)。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不仅方便客户使用、降低了客户的成本,更重要的是信息交换实现自动化,信息采集和利用的效率大大提高。
(三)正面信息对信用行业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虽然欧洲一些国家(比如法国、西班牙)仍然只
允许征信机构采集负面信息,但只采集负面信息不仅使征信机构的业务发展受到很大制约,而且也无法为金融机构的授信决策提供更多帮助,因为负面信息只能说明一个消费者过去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却无法判断消费者管理自身信用的能力。英、德、意三国都允许征信机构采集正负两方面的信息。全面信息的优势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防止消费者过度负债,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二是有利于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控制,并为其拓展金融业务服务,降低贷款利率;三是有利于公平授信。从世界范围看,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征信机构都可以采集正面和负面的信息,只有少数国家只允许采集负面信息。在只允许采集负面信息的国家,有些国家(比如法国)也在考虑是否可以采集正面信息以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征信机构业务拓展的一般趋势
英、德、意三国征信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征信行业具有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特征,其增长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不断增多,其数据库中的内容日趋完善,为银行等主要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用报告在稳定增长。比如意大利crif公司的数据库中目前有2900多万人的信息,信息使用者成功查询的可能性从1993年的30%提高到2002年的80%。二是征信机构不断拓展增值信息服务。比如德国的schufa公司1997年开始引入评分服务(scoringservice),按照不同客户的要求设计不同的评分系统,对消费者的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当客户查询消费者的资料时,系统会自动打出该消费者的分数,评分服务不仅使信息使用者能够更方便地使用征信机构的信息,而且提高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效率。
随着征信市场发展的日趋成熟,依靠信息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增值业务对征信机构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对主要客户的业务有更深入的了解。而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日渐增多,现代信息技术在征信行业应用的日益深入,增值业务品种的不断开发,客观对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等也提出更高要求。目前,征信行业已经成为知识和技术含量很高的行业。以experian为例,公司总部仅软件工程师就有200多名。
一些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在不断开拓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在积极拓展国际业务。开展国际业务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在其他国家设立办事机构、成立子公司或同当地机构合资建立新的征信机构的方式直接进入该国市场。二是同当地的征信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实现双方信息的对等交换。为了推动不同国家征信机构间的信息交换,目前意大利的crif、德国的schufa和荷兰的bkr三家公司已经共同建立了关键要素系统(keyfactorsystem)。三是为新建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由于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新建立的征信机构在数据库建立和管理,如何开发增值产品以满足银行等主要客户的需要等方面缺乏足够的经验,发达国家一些有实力的征信机构也开始向其他国家的征信机构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比如英国的experian公司,在拓展国际业务时,由于一些国家有股权方面的限制,难以在该国的征信机构中持有股份,于是主要通过向当地的征信机构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的方式进入该国市场,并进而寻求同该国的金融机构等主要信息使用者的合作。
从experian、schufa和crif等公司的经验看,一个成功的征信机构应具备四个基本要素:一是要有信息提供者(也是信息的使用者)的积极参与;二是要不断提高数据库的质量和范围;三是要方便用户使用;四是要不断开发符合用户需求的增值服务产品。
五、保护消费者的制度约束
由于征信机构采集的所有信息都与消费者密切相关,因此需要从法律上对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做出规定,以保护消费者利益。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英、德、意三国先后出台了数据保护法(dataprotectionact),对信息的采集、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三国允许采集正面信息,但都严格限定所采集的信息要与信用活动直接相关,其中主要是以往的信用付款记录等,而个人收入、资产、纳税等方面的信息严禁采集。在德国和意大利,正面信息的采集要得到消费者的书面同意,但由于这些信息并不是由征信机构直接向消费者采集,而是向银行等机构采集,因此银行同消费者开展业务时一般都列明拟将相关信息同第三方机构共享,让消费者签名选择是否同意。在信息的使用上,欧洲各国的数据保护法一般都规定使用征信机构的信息只能和信用活动相关,有的还对不同的信息使用者的使用范围做出规定。在德国,信用卡公司、银行和租赁公司可以从征信机构获得全部(正面和负面)信息,贸易/邮购订货、电信、保险公司等只能获得负面信息,而收帐公司只能获得住址方面的信息。在数据保护法公布之前,各征信机构也都制订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政策,最核心的内容是在从非公共机构获得消费者信息时要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除了从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方面对消费者进行保护外,政府机构的数据保护官(dataprotectionofficer)还会定期到征信机构监督检查,确保征信机构能够真正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的规定运作,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六、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市场化运营的征信机构,形成有效竞争的征信市场竞争格局
虽然欧洲许多国家都有公共征信机构,但国际经验表明,由私人部门拥有并采取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征信机构往往更具活力,在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和拓展新的业务方面也更有优势。尽管征信机构建立初期会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但由于征信行业的长期赢利前景较好并且很稳定,私人部门愿意也有能力建立征信机构,而且私人部门拥有征信机构并未对信用市场的稳定运行和信息保护产生负面影响。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建议我国的征信机构也应选择市场化运营的方式。
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征信市场都已被少数征信机构所垄断,有的国家甚至只有一家征信机构,但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如果只允许建立一家征信机构,虽然有助于解决在发展初期所面临的信息采集等方面的障碍,但其对征信市场的长期发展却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比如由于缺乏竞争,信用报告的质量会相对较差,信用报告的价格则可能偏高。此外,由于征信行业的知识和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如果只建立单一机构,征信市场运营的风险会加大,一旦这个机构在数据库建设或内部管理等方面出现问题,对整个行业和信用市场的冲击会相当大。因此,我国不宜只建立一家征信机构,而应在征信行业发展之初就鼓励征信机构间的有效竞争。为此,就需要为征信机构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关键是要保证不同的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方面的平等性。
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信用报告行业已经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行业,各国在发展过程中都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建议我国在建立征信机构的过程中,应加强和国外征信机构的合作,可通过邀请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帮助设计整体技术方案或引入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获得国外征信机构的支持,为我国的征信机构建设能够在一个较高的起点起步奠定基础。
(二)以互利原则为基础,寻求征信机构与主要客户实现信息共享的有效方式
很多国家在征信行业发展初期都经历过信息采集方面的难题,我国目前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我们建议可借鉴英国的经验,成立一个由征信机构和银行、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电信公司等主要信息提供者组成的理事会,以互利
原则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的方式、范围。在征信行业发展初期,想获得所有信息提供者的支持是不现实的,但可率先和最重要的信息提供者合作,通过征信市场规模的较快扩张吸引更多的信息提供者的加入。
(三)应允许采集正面信息,但要对正面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做出明确限定
通过对英、德、意三国的考察,我们认为应允许信用局采集正面信息,因为这样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防范风险,而且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降低消费者因过度负债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客观上也会推动征信市场的发展。在允许征信机构采集正面信息后,必须对正面信息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采取互利和同样共享的原则,即只有提供正面信息的机构才能从征信机构获取正面信息,并且只能获得与其向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类型相同的信息。这样规定可确保正面信息在合适的范围内使用,有效保护消费者的隐私。
消费者报告范文6
1999年末移动通信市场现状
手机普及状况。调查显示,北京市18—50岁的人群中,有略超过半数(52.2%)的被访者使用手机,可见至1999年底,北京市场手机的发展水平是比较高的,占经济活动型人口的一半左右。不同年龄消费者手机的拥有率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调查显示,18—29岁,30—39岁,40—49岁手机拥有率分别为43.4%、68.2%和43.2%,假定50—54岁年龄组与40—49岁相同,以北京市三年龄段人口年龄结构比重进行加权平均,则大致可推算1999年底北京市城八区手机普及率约为30%,即每10个人约拥有3部手机。以北京城八区拥有650万人口计,城区手机用户达195万。
消费者特性。就消费者而言,除年龄外,不同性别、学历、职业和以往的人群手机的拥有情况必然存在较大的差异。调查显示,就性别而言,男性拥有率要明显高于女性,近六成(59.7%)男性被访者拥有手机,女性被访者则为四成强(43.2%);就年龄而言,30—39岁的中青年消费者拥有率最高,超过2/3,18—29岁,40—49岁组拥有率要低得多;就学历而言,随学历升高,拥有率显著升高,特别是以高中与大专学历为分界点,差异明显,即手机拥有者主要集中在大专以上学历人群,高中以下学历较少;从收入水平看,随收入升高,手机拥有率明显升高,以月收入3000元及1500元为分界点,月收入3000元以上者拥有率高达90%左右,1500元以下者为12—30%,低于平均拥有率,1500—3000元者为65%左右,亦高于平均拥有率。从职业类型看,手机拥有以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为最(80%左右),其次是个体业主、自由职业者和公务员(60—70%),再次是专业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员(50—60%),工人和服务人员拥有率最低,仅为5%左右。可见,手机用户群主要集中于30—39岁,大专以上学历月收入在1500元以上尤其是3000元以上的消费群体,值得注意的是月收入达到1500元的中等收入人群正日益成为手机大众化趋势的主要目标消费。
对于北京市场的两大运营商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原中国电信,下同)和中国联通,二者的消费群体在年龄上存在某种细微差别,比较而言,中国联通更受18—29岁的青年人群的青睐,而中国移动通信更受30岁以上中青年和中年人群的青睐。
手机品牌。调查显示,1999年底,北京手机市场的品牌分布状况与以往相比并没有太大的改观。传统三强摩托罗拉、爱立信、诺基亚仍然占据市场的领先者地位,三者总和市场占有率超过80%,其它品牌均难以望其项背。其次是西门子、飞利浦、三星等第二集团品牌,市场占有率10%左右,其它品牌还有松下、阿尔卡特、高通等国外品牌,市场占有率均很低。在电信长城CDMA手机中,除摩托罗拉外,主要有三星、高通等品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1999年是众多国产手机厂商发动大规模广告宣传攻势的一年,但北京的市场现状仍然未能给国产手机留下太多的市场空间,国产手机市场业绩不佳,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其技术、宣传和服务策略等方面的原因,如何做好国产手机这篇大文章,在手机市场上分一杯羹,其路还正长。
1999移动通信发展状况
移动通信发展态势。调查显示,所有拥有手机的被访者中34.4%在1998年前购买手机,40.9%在1998年内购买手机,24.7%在1999年内购买。可以看出,近几年中,1998年是手机增长最快的一年,虽然调查数据存在一定的偏差,仍足以表明1998年内北京手机的增长率近乎翻了一番。事实上,全国手机用户在1998年内亦从1000万增至2000万。进入1999年,虽然手机市场仍处在高速增长之中,但增长速度已显著放慢,从调查看,1999年北京市场增长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相对速度均较1998年有所放慢。在北京这样经济较发达的特大城市,手机普及率几近30%,虽然年内手机入网资费持续下调,但其它资费如通话单价和月租费等仍保持不变,手机增长放慢是不难理解的,但以此推论全国市场的发展趋势则失之偏颇。因此,在北京这样手机普及率较高的大城市,为促进手机的持续发展,进一步降低手机的使用成本包括通话单价、裸机价格、入网费和月租费等长期成本,将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手机消费群体特性及其趋势。就1999年购买手机的消费者自身特性而言,从性别看男性仍高于女性,分别占55%和45%左右;从年龄看,以18—29岁和30—39岁的青年人和中青年人为主,分别占43%左右;从学历看,以大专以上学历特别是大学以上学历为主;从收入看,则以月收入1500—3000元者为最多,其次是月收入3000—5000元者和800—1500元者。与1998年购机者相比,1999年购机者表现出了一些明显的趋势。(1)虽然女性购机者仍处于少数,但女性购机者越来越多,从36.5%增至45.1%。(2)购机者年龄分布趋向于分散,从集中于30—39岁的中青年人群逐步分散至18—29岁青年人和40岁以上的中年人。(3)购机人群继续集中于高学历人群,但趋势已不很明显,这可能与北京消费者普遍具有较高学历有关。(4)由于手机各种价格的持续下调,手机消费日益大众化,使手机能够为更多的中低收入者购买,表现为1999年购机者进一步趋向中、低收入者,且分散至各个收入阶层,而高收入者由于普及率高,购机比重反而下降。
消费者运营商及手机品牌选择。调查显示,与1998年相似,1999年购机者的运营商选择基本状况仍是移动通信公司多于中国联通。电信长城CDMA选择比重仍很低,但与1998年相比,1999年消费者对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的选择略有下降(约2个百分点)。中国联通则略有上升(约3个百分点),电信长城CDMA稳中略降。中国联通的缓慢上升,显露出移动通信市场正缓慢发生着有利于消费者的市场竞争态势。从消费者的手机选择看,除传统三强仍居主导地位,且摩托罗拉有进一步加强之势外,手机选择进一步多元化,处于第二集团的西门子、飞利浦、三星等品牌有所上升,升幅为1—4个百分点不等,而国产品牌则仍是雷声大,雨点小,消费者选择很少。
消费者购买行为。中国移动通信业发展到现在,已经走过了十几年的历程,早期的手机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需要更换手机(保留原号)或者新购手机重新入网,淘汰原有手机。1999年新购手机中,这两种情形比较明显。调查表明,1999年内平均每售出6部手机,就有一部是新购手机入网,淘汰原有手机(包括原号),一部是新购手机,替换原有手机,其余4部是首次购买手机入网。其中,对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用户而言,淘汰原有手机而入网和替换手机的比例分别为9.1%和18.2%,首次入网者占72.7%,中国联通用户首次入网占58.8%,淘汰和替换原有手机分别占23.5%和17.7%。均为新入网或淘汰原有手机入网,而无替换手机的情形。
购买价格。调查显示,1999年手机市场裸机价格在进一步下降的同时,价格差别很大,有的高达6000元以上,有的则低至1000元左右,这与手机市场进一步细分化,产品/服务功能逐渐拉开档次密切相关。裸机平均价格则降至2000元左右,这也是手机购买者逐渐向中低收入阶层过滤的主要原因。至于入网费,1999年内两次下调,其中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分别下调至1000元和700元左右,平均为920;中国联通则分别下调至780元和300-500元左右,平均为580元左右。总体而言,调查表明最低为300元(电信长城CDMA手机除外),最高亦不过1250元,平均水平约为780元。
1999移动通信市场主要事件消费者认知
1999年移动通信市场热点不断,内容涉及资费政策、运营商服务、手机终端以及中美WTO电信协议等诸多方面。调查显示,被访者认知最高的事件是手机资费(入网费)下调(83.4%),其次是中美WTO有关电信协议的基本内容(74.2%),再次是双频手机进入市场(64.7%)和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从中国电信剥离(51.9%)。被访者认知较高的还有上网手机(41.7%)和联通手机直拨IP电话(38.3%)。电信长城CDMA手机话费降价一半(34.9%),预付费SIM卡手机的推出(32.2%),网上拍卖手机(31.9%),手机点播信息增值服务(26.4%)和联通手机免费邮寄话费清单(26.1%)等认知度都不高,位居最后。纵观以上热点问题,可以看出,被访者认知度最高的是有关移动通信的产业政策问题,特别是资费政策,显示消费者对手机资费政策的关注。电信长城CDMA手机由于用户规模小,其热点政策影响小,故认知度不高。其次是对各类手机产品的关注,特别是去年年初就已成为热点的双频手机的推出,年内大肆广告宣传的国产手机的推出等。对于运营商推出的一些服务项目如预付费SIM卡手机,手机点播信息增值服务及交费服务等认知不是很高,一方面显示消费者对这些问题不是很关注,同时亦显示运营商推出的服务宣传不够或目标受众有限。至于被访者对上述热点事件印象最深的三件事,结果表明,印象最深事件的排序与被访者的认知基本一致,印象度最高的是手机资费(入网费)下调(70.8%)和中美WTO电信协议的基本内容(39.2%),其次是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从中国电信剥离(34.7%),双频手机进入市场(22.3%)和国产手机进入市场(22.0%)等,蓁各项排序基本与认知度排序基本一致。
1999影响手机购买的原因及消费者对市场现状的评价
调查表明,1999年,影响被访者购买手机的主要原因,最重要的是双向收费不合理(63.6%),其次是有替代品(54.5%)、本人用不上(39.2%)和通话单价偏高(34.3%)、再次是裸机价格偏高(26.6%)、入网费偏高(15.4%)和月租费偏高,其它原因如服务、话音质量等不是很重要。综合起来看,除去有替代品和本人用不上等无需求原因外,影响潜在消费者购机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价格,特别是通话单价,而双向收费归根结底还是手机的通话单价问题,这已成为购买使用手机的最主要障碍。对于话音质量、运营商服务质量等,由于潜在用户未使用手机,则仅是购买使用手机后才会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