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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应用范文1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充分运用数据信息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的一种方式。税务部门作为财务报表主要使用人之一,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财务分析了解企业纳税情况、遵守税收法规的情况。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必须要有数据来源,财务会计是目前唯一的能系统地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经济活动的相关、可靠信息的系统,财务会计报表是在会计核算中,根据财务帐簿记录的有关资料编制的具有一定指标用以反映经济实体的财务情况、成本水平和财务成果的报告文件,能综合反映一段时间内的企业经营行为和资产负债情况,及现金流动情况。因此,财务会计报表分析也是纳税评估的出发点。
一、财务报表信息对纳税评估的意义
现行制度下,纳税人日常工作中需向税务机关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三张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整体反映,是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有机整体,也是进行财务会计分析的基础。税务机关作为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部门,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财务分析了解企业纳税及法律遵从等情况。
在纳税评估这一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主要是依托税务系统的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运用科学分析方法,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比对分析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资料,查找纳税人存在的疑点情况,针对风险点逐一进行排查,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程度,并做出相应处理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最终实现税源足额入库。而财务会计报表信息是目前唯一能系统地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经济活动的可靠信息,能综合反映一段时间内的企业经营行为、资产负债情况及现金变动情况,因此应当成为纳税评估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
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不但可以用于企业内部纠错、调整经营方向外,还可以让所有阅读者在最短时间内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是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勾稽关系,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顺序,把企业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按照“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总体思路,予以适当排列,反映企业的总体规模和构成。
利润表主要反映企业一段期间经营成果,能够分项列示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对外投资等所取得的各种收入以及与各种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并结出当期的净利润。可以衡量出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或某一特定业务中所取得的成果,以及为取得这些成果所付出的代价,为考核经营效益提供参考数据。
现金流量表主要反映资产负债表中各个项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并根据其用途划分为经营、投资及融资三部分,可用于分析企业在短期内现金是否充足。应用过程中需填报现金流量表的企业较少,因此其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较少被应用。
实际工作中,如能将上述报表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横向或纵向比对分析,并结合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便可以对其中存在的税收风险点有了大致轮廓,再通过约谈或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确认,最终实现税收风险点的有效落实。
二、具体报表分析
(一)资产负债表的分析
(1)通过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变化与利润表的销售总额变化之比,可以大致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资产总额增加而销售总额减少的,应进一步分析资产总额的组成及变化,其中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增加和负债中短期借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增加从而对应存货大幅增加的,应注意其账外销售、延期确认销售的问题。
(2)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的增减幅度变化与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减变化之比,可发现主营业务收入中的误差。分析时结合现金流量表进行,根据企业一段时间的现金流量的变化,分析企业税收的变化趋势。
(3)通过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的增幅变化与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增幅变化之比,可以判断生产能力增加有没有引起的产品数量的增加和收入的增加。因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相应的生产能力应该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增加,如果没有,则应防止成本核算不准确或人为调节利润的可能。
(二)利润表的分析
利润表由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组成。通过比较,从中可能发现一些不协调因素。
(1)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都很大,但毛利率很小,甚至亏损,应作重点分析。分析的重点是抓住主营业务成本的形成,检查的方法主要有: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否保持一致性,是否规范;各期生产的产成品成本单价有无大的变化,在原材料及主要费用没有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应防止企业将产成品成本单价的变化与企业当期的净利润变化“共振”,即当期净利润提高,当期生产的产成品单价也提高的问题;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数量、单价,与结转的产成品成本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是否一致或相关。
(2)营业利润。如果主营业务利润正常,则问题可能出在其他业务利润和三项费用中,重点在三项费用中,存在的问题可能是费用的超大。分析方法是:将企业采购规模及运费进项税与营业费用的运输费、装卸费相比;将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全公司人员的劳动保险费开支与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及劳动人事部门的人事档案相比;将计提的折旧费、固定资产维修费及水电费与企业的固定资产和生产能力相比,将研发费与企业的科研能力相比;将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长短期借款中的银行贷款本金,外汇收支规模相比。
(3)利润总额。由于该部分大都属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额,虽然对会计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但对所得税影响有限,不过在分析报表中,也不能忽视以下几点:投资收益与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之间的关系;补贴收入与企业所处行业及国家优惠政策之间的关系;营业外收支与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之间的关系等,从中可以判断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意图以及会计人员的账务处理水平。
(4)净利润。通过所得税与利润总额的比较,可以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从而判断纳税调整事项的多少;根据纳税调整事项的多少,来对照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的大小,两年内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的增减幅度与销售收入增减幅度之比,从而判断出纳税调整事项的内容;反之亦可通过以上报表项目,判断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准确与否。
(三)现金流量表的分析
现金流量表分主表和附表两部分,先看主表部分:
(1)如果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与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相当,则说明企业经营正常;如果出现大额正差,则存在收入不入账的可能;
(2)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和支付的各项税费与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相比,如果出现较大反差,都可能存在问题,即存在账外销售的可能;
(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各项目与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比较,如果反差较大,则可能少计投资收益、多计营业外支出或隐藏相关交易的可能;
三、关于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建议
(1)评前分析是增强纳税评估针对性的有效途径。评估人员要有效利用纳税人财务报表及各项涉税信息,对评估企业所属行业和企业特征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开展纳税评估,才能减少税款流失,降低了纳税人涉税风险。
(2)谈前拟纲是纳税评估的关键。纳税评估中,在约谈前要认真拟定约谈提纲,做到心中有数,要有职业敏感性,才能面对企业人员的“合理”解释后,继续追根问底,达到纳税评估的真正目的。
(3)评中辅导是有效提高纳税人自查质量的主要举措。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中间环节,目的是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因此,评中纳税辅导,对企业详细辅导税收政策、法规,把税收宣传作为一项任务,让纳税人了解税法知识,对普遍性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提高评估人员素质是保证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在纳税评估工作中,既要求评估人员有熟练的会计、税收知识,又要求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技巧,给评估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应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以保证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纳税评估应用范文2
一、影响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因素
(一)会计信息失真是影响纳税评估工作效率的最主要的因素。会计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及处理经济信息的一个信息系统。从理论上讲,会计信息既要符合国家宏观管理和调控的需要,又要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还要满足企业相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转轨时期的许多不规范的经济因素存在,市场经济利益进一步多元化,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内部缺乏管理制度的制约,外部监督不力,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大量的纳税人存在着财务核算水平不高,聘用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帐簿设置不健全,特别是企业大量的现金交易,以及库存商品的核算不准,给评估分析带来难度。日常管理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成立一个企业,聘用一、二个会计人员建立一套完整的帐簿内容,往往是根据企业主的需要而进行的,来应付税务部门的要求。税务部门做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其采集的信息就失去了真实性和应有价值,纳税评估就失去了基础,这是影响纳税评估效率的最根本的因素。
(二)数据采集不完整,信息采集质量不高,各种应用软件相互独立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致使数据采集不够系统、完整是影响纳税评估效率的一重要因素。我省目前统一使用的征管软件,包括高平台征管信息系统、金税工程系统、网络申报系统、重点税源调查系统、出口企业信息系统、稽查评税系统、增值税税源调查系统等,包括一些地方开发的管理软件,达十几种之多,函盖了征收管理的全过程,为日收管理工作带来的许多方便。但这些信息又是零散的,各系统之间,开发平台不统一,数据接口不统一,给数据的转换和应用带来诸多问题。资源不共享,重复劳动多,对纳税人的数据资料不能进行综合分析监控,如:高平台征管系统与金税工程仿伪税控系统信息不能供享,数据间逻辑关系无法核对,而我们目前使用的纳税评估系统的数据来源是高平台征管系统,其产生结果的全面性、可用性大打折扣。在实际纳税评估中,通过数据分析产生了大量的可疑户,而经过实际评估,才发现许多疑点是由于数据采集不完整和采集错误造成的。数据采集错误的原因大体看三个因素:一是纳税人申报错误。二是税务人员操作失误。三是系统频繁的升级、数据迁移带来的错误,等等这些问题,都使后期的评估工作的效率下降无效劳动增加。
(三)标准数据制定不科学,影响纳税评估的效能。标准数据制定的是否科学与合理,直接影响到纳税评估数据分析的结果,即评估对象的产生。在目前条件,各种经济成份,企业经营规模、行业分布状况、经营地点差异、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等等,都是影响标准数据制定的客观因素。据不完全了解,各地使用的纳税评估系统的参考标准数据与实际评估结果都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不仅影响了纳税评估的工作效率,也使纳税评估的严谨性遭到质疑。由于评估分析产生指标与实际评估指标结果差异较大,而达不到实际的评估效果致使纳税人产生反感思想,税务干部容易产生应付、走过场的心态,使纳税评估的作用与效能严重降低。
(四)现行的纳税评估规程严重缺少可操作性,纳税评估的方法缺少规范性、科学性影响纳税评估的效率。基于以上几项基础性工作存在较多的问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未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有效的预计。恰恰相反,《规定》的出发点是建立在会计信息真实可靠,采集信息完整正确的基础之上,因而造成《规程》的具体操作内容与实际工作产生较大的悖离。评估对象的确立条件缺少针对性、评估分析的方法表述含糊。《规程》第十九条:评估分析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列入评估对的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在实际工作这种“方法”是很难掌握的。笔者在查阅相关的纳税评估资料、经验介绍及评估案例中,作者大都回避了评估分析的方法问题。从其列举的评估结果看只有通过稽查的方法才能被发现。纳税评估做为征管的一个独立管理层次被提出,它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怎样做好纳税评估,怎样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体现监督,应当是纳税评估工作解决的问题,作为税务机关,就应当探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评估规范及操作方法,避免把评估搞成变相的稽查。
(五)评估人员缺乏思想能动性、评估监督体制不完善,影响纳税评估的效能。纳税评估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征管的细化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而被提出的。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计算机在纳税评估的各个环节都挥着其重要的作用。而现阶段,我们的计算机应用水平还很低,软件的开发还非常不成熟,许多税务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因而,在具体评估实践中,而又过分依赖于计算机,结果往往把人变成操作机器的“机器”,丧失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软件的不完善也成了部分干部推委工作、推卸责任的“法宝”。纳税评估作为一项新事物,我们更多的关心的是它的工作效果,而保障其实施效果的监督体系相对滞后。对评估过程的监督,不同于对稽查的监督,纳税评估没有一个明确法律地位,其工作程序并不向稽查程序那样规范。因此,对纳税评估过程中,评估实施者应当做什么?应当怎样做?怎样避免走过场?应达到怎样的工作效果?出现问题应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都是我们急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课题。
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会计信息管理监督建立纳税信用体系。这是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与监督的基础性工作。《会计法》、《征管法》对企业的财务管理都进行了规范。在执行中存在对部分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存在“迁就”思想。久而久之,使会计丧失职业准则,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因此,要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严格执法。对做假帐者予以重罚,通过行政手段,对参与造假的会计人员永久性取消其会计资格。
纳税评估应用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坚持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原则,从研究房地产估价技术手段入手,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机制,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防范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所形成的税收风险,创造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良好环境,促进全市存量房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2012年6月30日前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各地标准房基准价格。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对纳税人交易的存量房进行评估时,以评估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与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比对。对纳税人的申报价格高于计税参考值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对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的,如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提出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在评估初期,暂以纳税人交易的存量住房为评估对象,待取得经验后,逐步将评估范围扩大到工业、商业房地产。
三、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存量房评估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评估所依据的数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评估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公平原则。评估技术标准统一,评估时点一致,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三)效率原则。将房地产评估方法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使存量房评估工作标准化、批量化和快捷化。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按照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存量房评估工作分前期准备、工作实施、推广应用、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推动、协调部门关系、确定工作方案、建立资金保障机制、确保信息资料交流通畅。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别为:市房产管理处负责提供房屋权属登记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定额等相关数据信息;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最新土地分类分级图及说明,最新基准地价表、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表,最新基准地价行业用途修正系数表、商业路线地价表、地价指数等;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供最新行政区域图、规划图和住宅小区、商品房详细分布图;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地住宅(增量房、存量房、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每月价格指数;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市地税局负责组织开展评估业务培训,开展交易价格评估调研论证,制定评估技术标准,整理各部门提供的房地产相关数据信息,运用评估软件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
各地也要参照市里成立相应机构,确定成员,明确职责,建立部门沟通合作的长效机制。
2、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财税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存量房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步骤及各阶段安排,拟定工作时间表,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各地财税部门应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确定评估机构。为统一评估标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存量房评估工作的公信力,各地地税部门要在2月中旬前将相关技术工作委托当地专业评估机构承担。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选择具备较高资质的评估机构,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工作目的、范围、内容、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确保受托单位根据地税部门需求按时完成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4、组织工作培训。待全省存量房评估技术模型确定后,省地税部门将统一对地税部门及评估机构开展培训,重点讲解存量房评估基本知识和数据信息采集方法。市地税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好对本地区相关人员培训。
(二)工作实施阶段
1、开展信息采集。各级房产、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统计等部门要在2012年3月30日前,按照地税部门要求的数据采集范围、内容和数据格式及时予以提供,数据信息以2011年12月31日为时点。各地地税部门要会同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各部门提供的存量房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筛选,录入数据采集表,建立存量房数据信息库。要确保采集的信息完整、准确,符合工作需要,要将存量房交易频繁、交易量较大的小区列入优先采集名单,原则上采集到“楼幢”。对信息不全或采集确有困难的,可采集到“小区”。
2、制定标准房基准价格。各地地税部门要会同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特点,按照“区域连片、地段相连、用途相同、价值相近”的原则划定评估分区,按“小区”或“楼幢”设定标准房。各地要认真分析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和房屋价格影响因素,按照科学的方法制定标准房基准价格,在专家指导下建立本地区标准房价格体系;要严格对评估机构制定的标准房基准价格进行审定,确保基准价格符合市场实际。对基准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在认真调查后予以调整。
3、软件测试及评估结果检验。各地地税部门将采集的存量房基础数据信息和标准房基准价格等有关数据导入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比对系统,并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特点、价格影响因素及房地产税收征管情况,调整设定软件功能设置及相关指标、参数,应用软件对存量房进行模拟评估,以检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软件的适用性。各地可邀请有关专家、估价机构和房屋中介机构参与,通过多种方式,将软件评估的价格与一定时间内的实际交易价格、中介机构挂牌价格以及邻近小区的评估价格进行比对,对评估结果进行检验,确保评估价格公平、准确。对软件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地税部门后统一汇总到省地税部门予以解决。对评估结果与实际交易价格差异达到规定范围且软件运行稳定的地区,申请市地税部门组织评定验收。
(三)推广应用阶段
1、全面实施评估。2012年7月1日起,各地地税部门要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全面评估,严格禁止不经评估即直接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或公布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客观上引导纳税人按公布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进行纳税申报。各地应以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参考值,以此评估申报价格是否偏低,评估值下浮比例为20%。
2、定期维护更新。各地地税部门要定期对评估系统进行维护更新。对日管中发现存在遗漏“小区”或“楼幢”的,要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相关信息,要定期采集更新。各地原则上应按年对本地区标准房基准价格进行维护更新,当存量房价格受市场影响波动较大时,也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3、建立争议处理机制。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对申报价格低于计税参考值有异议提出重新评估申请的,可要求纳税人陈述、举证,如果提出理由正当,由地税部门与资产评估部门重新对其存量房交易价格进行评估,按照重新评估的交易价格计征税款;如纳税人不能按要求陈述、举证,提出正当理由,以计税参考值作为计税价格。争议解决工作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各地地税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具体处理工作流程。当纳税人对估价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诉时,有关地税部门应认真受理,耐心解答,争取高效、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
(四)总结提高阶段
1、总结工作经验。各地地税部门要切实抓好存量房评估推广工作,及时向市地税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做好总结分析。市地税部门将适时召开专业会议,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情况,推动全市存量房评估工作深入开展。
2、积极研究探索。各地地税部门要按照市地税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探索将工业、商业房地产纳入评估范围。要以开展存量房评估工作为契机,积极研究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是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规定问题的通知》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综合治税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
(二)强化部门配合。存量房评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信息采集量大、工作要求高,由地税、财政、房产、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统计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是存量房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组织保证,也是取得社会公信力和纳税人较高遵从度的必要条件。在推广应用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存量房交易评估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围绕中心工作、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存量房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内部工作机制,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面向社会广泛宣传,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存量房评估工作,配齐配强人员,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工作宣传。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包括税法宣传月、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存量房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阐明存量房评估工作在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营造依法、公平的纳税环境,保护依法纳税人正当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耐心接受纳税人的咨询,使社会公众对这项工作有正确的认识和必要的思想准备,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纳税评估应用范文4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依据不足。尽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县局都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没有直接赋予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使得纳税评估的整个工作过程始终处于执法的法律边缘,使其相应职责、手段、方法等也都徘徊于管理与稽查之间,具体操作很难有个准确尺度。对纳税人自行查补申报税款,纳税评估对此可以不予处罚,但《税收征管法》规定申报不实属偷税行为,纳税评估中关于补税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评估结果处理缺少法律依据,刚性不足。
(二)实用操作性不强。一是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时,稽查部门可以据此立案查处,但对不需要移交的,通常评估的结论并不被稽查部门承认,并可以继续对已经评估的纳税人进行稽查。二是对评估的户数、每户年评估次数、评估户数的比例、预警值区域协调性、评估延期的期限、评估结论的反馈形式与内容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评估时使用的文书名称、种类、具体内容不统一,比如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县都制定了评估管理办法,但是文书的式样却不统一,使税管员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把握。
(三)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一批精通财务会计、计算机操作技能以及和纳税人约谈具有一定的专业技巧的高素质人员。但是目前普遍存在干部结构不尽合理的现象,“催报催缴”干部较多,具备既会计算机操作,又通晓财务会计,能分析财务指标的税务干部很少,往往出现纳税评估有职责,但工作难以开展或开展不尽人意的现象,使纳税评估工作有些流于形式。
(四)监督约束机制不到位。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刚刚起步,从调查情况来看,当前,对纳税评估工作尚未有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即使有,也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很难把握和操作,致使以评代查,评而不查,重复评估、评估发现偷税问题让企业自行纠正或帮助企业隐瞒的现象仍然存在,对其如何监督,规范其运作尚无完善的办法,导致一些企业埋怨税务机关“多头”检查,而在另一些企业中出现“笑迎评估,背对稽查”的现象。
(五)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来源不宽。对内,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信息数据不能统一共享,信息有时分块割据,传递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信息不对称,造成评估资源浪费。对外,与地税、银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没有联网,信息渠道不畅,许多必要的相关资料不能及时收集,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库”。再者,有些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有时还不完整、不准确、不连续,对于这些信息,因担心增加纳税人负担,又不能经常地开展案头审核,因此影响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在系统内虽然进行了综合征管软件、出口退税、防伪税控三大系统整合,但可作为评估利用的信息少,计算机在纳税评估上仍只起到打字机的作用。
二、主要对策
(一)确立评估法律依据和位置。一是建议将纳税评估写入《税收征管法》,将纳税评估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完善评估内容,规范评估程序,明确评估时限,统一评估文书,让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二是摆正纳税评估的位置。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纳税评估机构,配置业务精湛的人员,确保纳税评估长期有效地正常开展。三是统一各地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条例,将纳税评估的重点放在评估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上,消除纯粹的向评估要税收超进度的理念,使纳税评估真正成为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利器。
(二)注重评估实际操作方法。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税务日常管理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主要做法是:1、全面掌握各种涉税评估信息,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入手,对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和纳税行为进行数据测算和分析,进行税负对比。2、对不同的评估对象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即采取案头评估和人机结合或者税务约谈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3、有计划的分税种、分行业、分规模、分地域选择纳税人进行评估,确立评估的各个岗位,及时作出评估结论,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衔接,及时提供案源,提高威慑力。4、加强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通过开展纳税评估不仅要堵塞漏洞,还要有效地防止零申报、负申报,保证申报数据的准确性。5、确定纳税评估工作任务,一是要求税管员对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发票的商贸企业每月必须评估一次,二是对利用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每月必须评估一次,其余的每月要完成所辖纳税户的20%,而对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人次月必须进行评估。6、进行评估成果汇总和反馈,税管员将评估工作报告交主管领导进行审理,查找分析问题,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户子转入日常检查,对有偷、逃、骗、抗税行为的转入稽查环节。
(三)增强干部评估综合素质。一是开展经常性的税务综合业务培训,定期对评估人员通过以会代训、以老带新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有效地带动税收管理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的提高。二是定期开展“以案说法”案例分析会,可以把各地开展纳税评估以来的成功案例进行讲评,以达到交流和指导的作用,提高评估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三是选派评估人员下企业“跟班”学习,让其熟悉企业经营情况和操作流程,提高其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财务知识和税收理论,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信息技术与应用技术,以及了解与约谈相关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四)、建立评估监督机制。一是健全纳税评估的反馈机制。对评估的有关结论应当以详实的说明告知纳税人,原创:真正实现“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宗旨。评估结论不能过于简单,否则纳税人无法据此“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同时理顺征收、管理与稽查的关系,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要及时进行反馈。二是健全纳税评估移送机制。对有偷税嫌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拒绝约谈,或虽约谈交待问题,但不及时进行改正的,或以前纳税评估时被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以及少缴税额达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或达到一定数额,应及时移送稽查,不得以评代查。三是建立纳税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强化日常检查,加强对纳税评估业绩的考核,促进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运作,同时与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融为一体,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制,充分有效发挥纳税评估的效能。
纳税评估应用范文5
关键词:税收征管模式;税收征管转型;思路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9-0201-02
一、对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分析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的是专管员管户制度,采用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集“征、管、查”职责于专管员一身的征管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先后经历了征、管、查“两分离”或“三分离”的探索。1997年,确立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30字”税收征管模式。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30字”模式基础上增加了“强化管理”4个字,形成了“34字”征管模式,即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
应当说,现行征管模式基本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所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不可否认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征管目标认识存在误区
对于税收征管目标,长期以来存在两种认识上的误区:一是把取得财政收入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二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税收征管的目标。由于目标导向性错误,往往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各种弊端:税务机关为完成任务,在任务轻时“藏富于民”,人为地降低税收水平;在任务重时“寅吃卯粮”,不适当地提高税收水平;或者为了所谓扶持企业发展而越权减、免、缓征税,造成税收制度的扭曲,破坏税收法治,违背了税收的适度、公平和效率原则。由于征管目标认识上的错误,造成重收入、轻法治。
(二)税收征管信息化滞后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
(三)税源监控乏力
一是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现行税收管理中纳税人的信息来源主要建立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所提供的信息基础上。实行集中征收后,随着税务人员和办公地点的相对集中,一些零星分散的税源、个体工商户及边缘山区,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税源情况,出现了不少漏征漏管户。传统的管户制、管片制取消后,没有从制度上拓展纳税人信息来源渠道。纳税人信息包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调查和第三方信息三个方面。目前,后两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分散在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而税务部门不能共享这些信息资源。二是纳税人信息的传递、利用效率不高。机构之间缺乏日常的信息交换、传递工作联系制度。各部门从部门职责出发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信息。而许多必要的信息又难以收集。
(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不到位
一是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不到位,认为为纳税人服务就是解决税务干部的工作态度问题。为纳税人服务往往停留在笑脸相迎、礼貌待客等礼节上,重视改善办税服务大厅的硬件设施,而忽视了实质的内容。二是服务过程缺乏系统性,服务渠道不畅。在纳税服务时间上,基本只限于8个小时工作日内,不能满足工作时间以外纳税人的服务需要。在服务过程中,只重视对纳税人的事中服务,忽视对纳税人的事前、事后服务。在事前,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帮助方面做得不够;在事后,如何帮助纳税人建立健全纳税管理制度方面的服务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在服务联系制度上,基本停留在面对面服务形式,没有建立多元化、多功能、社会化的税收服务体系。
二、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问题带来的不良效应
(一)税收遵从度低
当前,纳税人税收遵从度总体不高。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偷税面为50%,乡镇企业为60%,外资企业为60%,个人为90%。另外,近年来我国税收领域所发生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案例表明,我国目前的税收不遵从不但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而且还存在扩大的趋势。有关资料显示,仅在2012年由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部署为期6个月的“破案会战”专项整治行动中,全国就立涉税犯罪案件1.31万余起,破案近1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2万余名。其中,立案数、破案数分别是2011年立、破案总数的1.7倍和1.6倍。
(二)纳税人满意度不高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国省会城市(不含拉萨)和计划单列市的20700户纳税人和138个国税局、地税局的区局办税服务厅进行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办税程序、规范执法、规范服务、纳税咨询、办税公开、办税时间、法律救济以及纳税人的需求与建议等。调查方式采取面访、电话访问和异地暗访三种形式进行。据悉,本次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城市只有两个。
(三)征税成本不降反升
管理机构职能设置重复,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必然导致人力、财力、物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与耗损,造成征收成本的虚高。据权威部门数据显示,在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前,征税成本占税收收人的比重约为3.12%,1996年这一比重上升至4.73%,此后进一步达到5%~8%。
(四)税款流失严重
偷逃税是税收流失的最主要方式。据有关部门推算,我国每年税收流失都在3 000亿元以上,约占应纳税款的30%以上,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致使国家税收利益蒙受巨大损失。
三、税收征管转型的基本思路
(一)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
专业化管理是新税收征管模式的基本内容。推进专业化管理,就是要对管理对象进行科学分类,对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对管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税收征管的集约化水平。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积极推行分类分级管理。在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纳税人按照纳税服务、税收风险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涉税事项进行管理,同时将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并相应设置专业化的机构,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对规模大、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可适当提升管理层级,开展专业化团队式的分析、评估和稽查。对中小企业可按行业进行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可实施委托代征的社会化管理。对个人纳税人要加强源泉控管。此外,还需切实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抓好反避税工作,不断提高跨境税源管理水平。
(二)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
重点税源是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所强调的主体对象。重点税源企业往往是某一地区或行业中的经营大户,其纳税额在税收收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直接影响税收收人的主要因素。同时,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的分析,可以推断地方经济发展态势,解释税收增长原因,探寻税收增长点,为税收征管决策提供依据。因此,加强重点税源的有效管理和监控一直是税务机关追求的目标。通过落实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制度,对重点税源户管理引人风险管理机制。着重抓税源流失风险大的问题和环节,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通过完善重点税源管理体系、调整管理职能权限、理清各层级事权职责,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税源监控网络。通过完善重点税源管理办法,做好重点税源户的信息管理、日常评估管理和收人分析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税源分析,充分挖掘重点税源潜力,提高征管质量。
(三)以信息化为支撑
信息化建设是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技术基础。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技术保障作用,用信息技术手段取代传统手工方式,最大程度实现税收征管业务的网上运行。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信息支持作用,大力推行信息管税,依法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利用,特别是要努力获取第三方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充分发挥信息化的引擎作用,利用技术手段改造、创新税收征管业务,对税收征管业务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和设计,实现业务与技术的有机融合。
(四)优化服务
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新模式的内在要求,贯穿于整个税收征管活动始终。纳税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质效。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服务标准,如明确限时服务项目及限时标准、规定预约服务对象及范围等,实行全国统一布局、统一格调、统一配置。增强纳税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从工作内容、服务环境、行政程序等方面为纳税人减负,实现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充分发挥社会机构在纳税服务中的作用,逐步构建和完善税务机关执法服务、税务中介机构有偿服务、社会化组织援助服务相结合的多元化、社会化纳税服务体系。
(五)加强评估
纳税评估是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核心环节,也是应对风险的重要方法。明确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职责、组织机构、业务程序、执法权限、操作标准和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内容,使纳税评估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纳税评估业务流程,通过各个评估环节的相互分离制约,有效监控纳税评估的全过程,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改进纳税评估方法,逐步健全评估模型,细化指标体系,深人研究相关税种之间的联系,有效排查风险点。总结部分地区经验,适当上收纳税评估的管理层级,开展专业化团队式评估,探索试行主辅评制度,提升评估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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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瑞金.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回顾.评价与建议.新华网.
[3] 林高星.中国税收征管战略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纳税评估应用范文6
一、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评估的定位不够准确,内部协调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纳税评估对内是强化管理的手段,对外是优化服务的措施。因为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所以纳税评估不是法定程序,也就不带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执行中当纳税人拒绝约谈或提供有关资料时,有的评估人员采取了罚款或停供发票等措施,这些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规范的做法。同时由于机构和人员配备上的相对独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形成,这不仅制约了税源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也是制约税源管理工作深度的一个重要因素。
2.基础信息资料不够完整、真实、有效。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数据资料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收集的评估资料存在不全面和不充分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外部相关部门信息等收集不全,同时还缺乏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具有佐证作用的相关资料,从而使纳税评估结果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异。同时税务机关取得的评估资料几乎都是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而目前会计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普遍、会计信息质量不容乐观,有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难以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信息可靠性和可用性不高,由于资料的不真实,评估结果误差大。
3.纳税评估缺乏细致准确的指标体系。科学的指标体系是纳税评估系统评估筛选疑点纳税人的依据。目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还很不系统,有的指标实际操作性不强。行业税负和预警值设置不合理,因此现阶段评估人员主要凭借管户经验对企业进行历史时期纵向比较和同行业横向比较,局限性很大。
4.纳税评估人员综合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纳税评估是一项复杂而又具有综合性的工作,它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需掌握各行业经营情况和特点。目前从事评估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评估人员知识面窄,掌握评估的方法不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问题,使评估工作流于形式,评估效率不高。
二、深化纳税评估的思考
1.解决好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当前,我国开展的纳税评估实质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体系,这使得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工作不理解、不重视。因此应努力寻求纳税评估的立法支持,给纳税评估一个法律上的身份。
2.建立起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就是要将税源管理的分析、评估和实施三个不同环节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其核心就是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正确把握征管关键点,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3.要注意大力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纳税评估效果好坏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信息的占有程度。目前来看,缺乏全面、准确、有效的评估信息已经成为评估工作的瓶颈,必须花大力气解决。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拓宽评估信息的来源和采集渠道,通过相关管理部门广泛搜集各类与税收相关的信息,如工商、银行、公安等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煤炭、燃油、水、电、汽、房屋、土地等行业管理部门信息等,为纳税评估提供充分准确信息,这在地方各税的评估工作中尤显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