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纸老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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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纸老虎范文1

相像的人却不亲密

2008年春节过后,南京的六合五香牛蹄筋已经涨到40块钱一斤了。几乎每隔几天,我就买上半斤。熟食店的老板总是给我切成薄薄的片,透明又筋道的蹄筋,带着浓郁的佐料香气,我吃得极慢。公司中午休息的时间只有一个小时,同事总是催我,快点快点。他们不知道,我并不是在吃肉,我是在想他了。

他也极其喜欢吃肉,简直是无肉不餐,我牙齿刚刚长全,他就已经迫不及待地要把我培养得和他一模一样。结果导致我对于肥肉、甚至猪肉都深恶痛绝。因为严重偏食,我长得又瘦又小,典型的营养不良,这让他看我的眼光里,充满了怜惜和忧郁。

后来他便给我买牛肉,第一次吃的时候连哄带骗,我从此却一发不可收。牛肉的价格一直偏高,那时家里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好,也就在年底,才能吃牛肉。可到了年底,牛肉就显得特别紧张了。我跟着他到菜市场上,看着他瘦小的身躯,淹没在拥挤的人群中,很费力地向前挤,两只胳膊高高地举起来,手里还攥着钱,一边挤一边喊着:“给我女儿来两斤,给我女儿来两斤。”

车篮子里,放着鲜红的牛肉,我坐在车前梁上,听他吹着口哨,车铃铛“玲玲”响,那几乎是我最快乐的时光。年夜饭的饺子,一直是两种馅料,猪肉馅是他和妈妈、还有弟弟吃的,牛肉馅是我吃的。他总是放很多的肉,很少的藕泥,他说:“牛肉饺子,就要吃一个肉核的。”

他又成功地把我变成了一个肉食动物,不仅如此,我们出奇的相像,从走路姿势,到长相,再到胃口。可我们的关系,并没有因这些相像而变得更亲密。

因为长期受到他的熏染,我举止粗鲁,留短发,穿黑白两色的衣服,高兴的时候,旁若无人地哈哈大笑;我还继承了他英勇好斗的性格,学校的男生见了我都要怕三分,但这些他一直是不知道的。直到有一天,被我砸伤脑袋的男生被他的母亲带到我家里来,女人愤愤地质问他:“你怎么教育孩子的?一个好好的女孩子家,学什么不好,学打架!”

开始,他的态度卑微,赔着笑脸,打着哈哈。女人以为他怕了,好欺负,更加肆无忌惮地唾沫飞溅,手指几乎戳到他的鼻子上。他的脸色就变了,狠狠地说:“我告诉你,适可而止就好了,当我好欺负呢!不要以为你是个女人我就不敢打你。”

女人吓得落荒而逃,街上一群看热闹的人,对着我家指指点点,我跳着脚在后面起哄。他回头就给了我一耳光,我看着他铁青的脸,蒙了。从小到大,他从来没有动过我一根手指头。

邻居叔叔来拉他:“小孩子嘛,打架是正常的。”

他就吼人家:“我教育孩子不需要你插嘴!”邻居叔叔有点儿讪讪的。然后他拎着我的脖子回家,像拎一只待宰的鸭子,样子穷凶极恶。

我朝着他的胳膊狠狠地咬了一口,跳下地就跑,他愤怒的声音被我关在门内:“有本事就不要回来。”

我在大街上游荡到很晚,肚子饿得“咕咕”叫了,可我拉不下面子。夜渐渐深了,妈妈寻我的喊声,在街上回响,我的眼泪就下来了。

回到家,他坐在椅子上抽烟,看到我鼻子里“哼”了一声,便回了房间。

那天晚上,我在日记里写道:等我长大了,我就让你知道我的厉害。第二天早晨上学时,我偷偷将他的一只新皮鞋装在了书包里。拐到大街上,从书包里掏出来扔在地上,一路踢到学校。

那种感觉仿佛踢在他身上一样,尤其当我看到他趴在床底下到处找鞋子的时候,内心里充满了报仇后的快乐。

说不出口的道歉

挨打事件之后,我们很长时间都在冷战,最长的记录是我一个月没有和他说话。

不过,对于我的冷落,他倒也满不在乎,不仅如此,他开始立志把我打造成一个淑女,目不斜视,温文尔雅,笑不露齿,喝汤不能出动静,在人前不能打嗝放屁。我斜着眼睛看他,说:“管天管地还能管打嗝放屁,有屁了,怎么办?”

他铁青着脸:“憋着。”

我的青春期,在他的高压政策下,充满了叛逆和乖张。他逼我学做家务,学针线,给我讲早恋的坏处。有一度我都怀疑,他不是我的亲生父亲。

在16岁的时候,我开始喜欢隔壁班的男生。那样的夜晚,空气中飘荡着蔷薇的芬芳,宁静而浪漫。学校的操场,我们走了一圈又一圈。可我们到最后手都没有拉过,我真是担心,黑暗的角落里,他会突然钻出来,对着我心爱的男孩大打出手。

他嗅到了我恋爱的蛛丝马迹,并从我的书包里翻出了男孩写的情书,他几下就把信撕得稀烂。这还不算,他跑到学校,对我的班主任说我早恋了,要他们多多费心。

就在那一刻,我和他之间的关系彻底决裂了,我对男孩说:“要不我们私奔吧。”

男孩经他这么一闹,早已经是吓破胆了,他什么也没有说,飞一般地逃跑了。

再没有人陪着我绕操场,再没有人在教室外面给我唱情歌,看着他得意洋洋的笑脸,我忽然感觉人生毫无意义。

他就是这样蛮横不讲理,上了高中之后,我住校便很少回家了。这个时候的他,更关心的是我的成绩。在他眼里,只有清华北大才算是好大学,好不容易回家了,他总是先问我的成绩,然后语重心长地说:“这成绩离考清华北大可是很远呢,还得多努力啊。”

他有时候会送一些炒菜到学校来,那时候他已经45岁了,身形开始有点儿佝偻,还越发清瘦,衣服挂在他身上,显得空荡荡的,风将他的头发吹得乱七八糟的。我接过菜就走,也不喊他。

有一回同学碰见了问:“那是你爸吗?”

我说:“不是,我们邻居上班经过这里的。”

我看到他的身形明显地停顿了一下,什么也没有说就离开了。

直到高中毕业,我才知道,我对他的伤害有多大。妈妈说,那次回家之后,他一夜没有睡,一个人喝醉了,一边流泪一边说:“我女儿现在就开始嫌弃我了。”可酒醒了,他依旧跑到集市上买我喜欢吃的菜,穿越半个城市给我送。

我以为这样的结果,我会感到快乐,其实不是,心里有什么地方被拧了一下似的,疼。

高中毕业我20岁,已经渐渐开始懂了生活的喜怒哀乐。只是我和他都是那么骄傲的人,关于道歉谁也说不出口,他用送菜来弥补当初对我的伤害,而我用重点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来回报他。

无法报答的爱

读大学那段时间,我很想家,这乡愁弱化了我对他的敌意。我想他还是在意我的,我们都是感情内敛、晚熟的人,明明在意对方的,却要用伤害的方式来表达。

他几乎每个星期都会打电话过来,问的永远只是一件事:“钱够花吗?”

我说够够够,他依旧会寄钱过来,他说:“长大了,要学会打扮自己,穿得好一点儿。一个人在外面要注意身体,吃得好一点儿,没钱就打电话来。”

而他自己,穿的还是十几年前的衣服,还有小弟淘汰下来的旧衣服。那些衣服其实一点儿都不适合他穿,肥肥大大的,说给他听,他只是一笑:“我这么大岁数了,还要什么好呢,衣服能遮住肉就可以了。”这话说得我很心酸,看看他,已经五十多岁了,已经开始谢顶,他的头发很稀少,卷卷的,额头的皱纹很深了,太阳把他晒得黝黑。想起我坐在他的自行车上,听他吹着口哨,车铃铛“玲玲”响,那时候的他多么青春,多么充满活力啊!

我读书那些年,他舍不得买肉了,物价每天都在飞涨,偶尔嘴馋了,买一块肥肉,熬成猪油,炒菜的时候放一点。他还说谎,人老了,容易血脂高啊,肉就得少吃。

我工作了,不买衣服,不买化妆品,同事们问我,趁着年轻好好打扮,我笑了,年轻就是最好的装扮。其实,这都是假话,我是攒钱呢,我给他邮寄了一笔又一笔钱,有多也有少。他打电话来,你自己攒着,以后结婚用。

后来见我不听,就说:“我给你攒着,你结婚的时候再给你。”

我说不要。他就说:“不行,必须要,不带着钱过去,人家会看低了你。”

我常常想,是什么时候开始,我们变得如此柔情了呢?没有争吵,没有愤怒。我多么想念,那时候和他的争执啊,他属虎,我也属虎,人家看我俩吵架的时候,就打趣说:“看啊,两只老虎在较量。”

可现在,他这只老虎老了。

3月中旬的时候,我忽然梦见他病了,一整天我都惶惶不安。我打电话到家,我说爸爸,你没事吧,爸爸我梦见你身体不好。

他在那头就哽咽了,我前几天出门,楼上飞出一块砖头来,把头砸破了。

他胆小,不敢去医院,不敢打针,只简单地包扎了一下,吃了一点儿消炎药。此刻他脆弱得有点儿像小孩了,我说:“你等着,我马上请假回家。你必须要去医院,春天多容易感染啊。”

为了不让伤口受风,他只能每天戴着帽子,睡觉的时候,只好趴着。我带他去医院,伤口已经发硬,根本缝合不了。医生给他消毒的时候,他浑身都僵硬了,面露恐惧,身体颤抖,我感觉他快要哭出来了。他的样子一如多年前的我,他陪我去打预防针,我又哭又闹,他说:打完针,我带你去吃牛肉面。于是我安慰他:不疼的,爸爸,等你消炎完了,我们去吃牛肉面。

回到南京之后,他忽然发短信给我,他说:谢谢女儿,爸爸觉得心里很温暖。

我看着他的短信再次落泪了,曾经我们都年轻,都那么骄傲自负,那么强势。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的心变得柔软,情感变得细腻,原来有多少恨,现在就有多少爱。

27年前他养育了我,在以后的时间里,我将像当初他养育我那样照顾他,接受他变老、患病,直至他生命的尽头

剪纸老虎范文2

关键词:农民工施工队伍;合作互信机制;管理沟通

引言

随着建筑业市场化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建筑业投资也开始呈现出几何式的增长态势,顺应这种潮流,建筑业的主力军――农民工施工队伍也越来越多,由于各个队伍之间在文化、地域、风俗、习惯、认知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其队伍之间协调沟通始终存在较大的问题,而基于此出现的各种影响施工总承包方绿色文明施工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这就对总承包方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如何构建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合作互信机制,用以排除干扰影响绿色文明施工的因素,及时消除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的对立情绪,是当前总承包方亟待解决的一大议题。

1 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产生对立情绪的主要原因分析

根据现代管理学中的管理沟通理论,结合工程实际,将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产生对立情绪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两个方面[1],即农民工施工队伍自身的原因以及施工企业存在的管理沟通问题。

1.1 农民工施工队伍自身的因素

1.1.1 地域差异

农民工施工队伍大多来自于不同的地域,而各地域在风俗、文化、习惯、语言等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而农民工施工队伍自身对这种差异的认知,使他们在无形之中自主组织了施工现场的“非正式组织”以保护来自相同地域农民工的利益,这种“非正式组织”从某种程度上讲,促进了施工的进行,在同组织成员中形成了互帮互助的机制,并且保护了组织内部广大成员的利益,但是当组织内部成员利益受到损害时,这些组织就转化为施工企业管理目标实现的一大桎梏,甚至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现实中,由于工地各“非正式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纷争,导致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普遍存在着一种对立情绪,这种对立情绪升级为流血事件也时有发生。

1.1.2 文化知识水平及沟通能力

大多数农民工都没有接受到良好的教育,根据现场问卷调查显示,58.3%的农民工接受过小学教育,31.8%的农民工接受过初中教育,9.4%的农民工接受过高中教育,0.5%的农民工未接受过教育,如图1所示,这就导致了文化知识水平及某些认知能力方面的缺失,这种缺失也就导致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工都是感性思想大于理性思想,对于工作中的矛盾不能够理性的认识,容易转化为冲突;另一方面,农民工施工队伍中的大多数成员都不清楚如何与管理者或其他队伍进行有效沟通,常常有问题、有困难不能够及时的反映或者不能有效的反映。

1.2 施工企业存在的管理沟通因素

1.2.1 沟通侧重点的误区

一般来说,大部分的总承包重视与业主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分包商的沟通,以此来保证自身利益的实现,却忽视了与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的沟通,各施工队伍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信息不对称又是交易成本产生的因素之一[2],故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农民工施工队伍在进度、硬件设施、施工条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或矛盾,由此在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可能产生零和博弈[3],导致双方都不能够顺利完成本职工作,最终影响总承包方的管理目标。

1.2.2 缺乏双向反馈式的沟通网络

农民工施工队伍受到专业知识和沟通能力的限制,在选择沟通对象时,总是倾向于与总包方进行沟通,而此时总包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总是以集权化的模式沟通矛盾双方,如图2所示,这种沟通方式并没有形成循环回路的反馈网络,很可能由于问题导致总包方权威的弱化及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对立情绪的加深。而且单向集权式的沟通,又很可能导致信息的失真,进一步加大信息的不对称,从侧面加大了管理沟通的难度。

1.2.3 缺少长效的沟通机制

长期以来,与农民工施工队伍的沟通只是分包商的任务,总包方主要确保分包商能够将己方的技术交底和施工方案下达到农民工施工队伍,而与此同时,农民工施工队伍由于自身的文化知识缺失问题,对于技术交底和施工方案并不能有深层次的理性认识,不能通过其中理解到总包方管理者的管理意图,从而与总包方管理者的理念产生冲突,进而可能导致与其他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产生对立情绪。另一方面,农民工施工队伍缺少第三方协助的沟通渠道,难以形成循环往复的反馈式沟通,造成对立情绪的无法排除及加深。

1.2.4 定规维度为主的沟通形式

纵观现今总承包方与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的沟通形式,可以深刻地体会到,总承包方主要的沟通形式都是以问责制为主,农民工施工队伍在出现困难的时候,各方都是相互推诿,没有善意的解决方案,出现问题的时候,总是以问责者的身份出现。总承包方总是强化了定规维度,而忽略了关怀维度,并没有将农民工施工队伍看作是实现己方管理目标的团队一员,在这种并非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农民工施工队都是独立于工程之中个体孤立的存在,对于管理者的意图可以置之不理,进而使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产生对立情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2 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合作互信机制的构建

2.1 建立总包方与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长效的沟通机制

总包方应建立由项目部各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定期加强与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的沟通,安排工作小组与各农民工施工队伍一线工作的管理人员每月碰头两至三次,听取各农民工施工队伍的意见和建议,减少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协调其队伍间的关系,保障各队伍都能拥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外部条件。以此为基础,缩短各方的信息传递链,拓宽沟通渠道,保证信息的畅通无阻和完整性,最终形成分权式的双向反馈沟通网络,如图3所示。

2.2 鼓励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自主的沟通

针对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沟通的被动性,总承包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鼓励并且支持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进行长期的非正式沟通,以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最大可能降低交流的“噪音”,以此缩减可能出现的交易成本。具体到实际,总承包方应在农民工施工队伍入场时,以非正式的方式安排农民工施工队伍的班组长进行碰头,使双方有一个沟通的先决条件,减少后期可能出现的被动协调的议价成本,从侧面加强农民工施工队伍的自主沟通。

2.3 善意引导“非正式组织”,转化不确定性因素为动力

农民工施工队伍所形成的“非正式组织”,从本质上讲,是一个来自同一地域的相互间有文化认同感的成员组成的一个保护自身权益的利益团体,在没有外界不利条件的情况下,这种组织是工程项目进行的助力,组织内部会自主的出现互帮互助的合作机制。但当不利的外界条件出现时,这种组织会转化为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对立情绪的源头。

在工程实践中,大部分总承包方对于这些“非正式组织”采取了一种忽视的态度,既不肯定其积极作用,也不重视其不利因素。基于现实,总承包方应善意引导这些“非正式组织”,转化不确定因素为促进工程建设动力。一方面,针对各农民工施工队伍的地域差异性,利用施工的闲暇时间,组织各个施工队伍开展一些文化艺术体育类活动、专业技术比赛、操作技能交流,为其提供非正式沟通渠道和相互学习的渠道,加强文化认同感;另一方面,利用“非正式组织”积极作用,在进行施工组织时,有意识地将有共同语言和兴趣或者来自相同地域的农民工施工队伍安排在衔接的工序或者需要合作的工序上,使队伍之间有频繁接触的机会,以此提高工作效率并避免对立情绪。

2.4 关怀维度和定规维度并重,促进团队合作意识

总承包方总是会期望农民工施工队伍能够积极出色地完成施工任务,制定了种种惩罚制度以规范农民工施工队伍的行为,而通常会因为未将其视为团队中一员,导致了农民工施工队伍并不重视总承包方的管理目标,消极完成各项任务。

根据管理方格理论,在同时重视关怀维度和定规维度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催生团队意识,形成合作精神。对于农民工施工队伍的管理,总承包方在制定问责制度的同时,应将关怀制度同样提上日程,对于农民工施工队伍可能出现的困难或者问题,给予足够的关心,当问题出现时,能够及时地以协调者的身份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而不是故意的推诿、逃避。以此,产生组织的向心力,能让农民工施工队伍感觉到自身是施工团队中的一员,并受到主管方足够的重视,促进农民工施工队伍积极的投入到施工当中,对管理者的管理意图快速地反映,用实际行动切合管理目标。

2.5 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管理者与农民工施工队伍的沟通

传统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制度通常是以内部考核为主,外部因素通常被排除在外,不仅会因为主观的个人因素导致考核的结果出现偏差,而且不能够及时的反映出问题。管理人员也会因为内部考核的因素,不注重外部人员的利益,导致管理上的漏洞。

引入外部因素进行绩效考核不仅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与责任心,也可以使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目标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这是现代企业进行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管理农民工施工队伍的绩效考核中,让农民工施工队伍班组长为主管人员进行评分,评价主管人员是否关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是否及时处理各种问题和突发事件、是否协调好各方的关系、是否提供相应的硬件设施或施工条件等方面情况,结合这一评价综合考虑主管人员的薪酬、晋升等,以此化被动管理为主动控制,化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以减少农民工施工队伍的对立情绪,并提高施工各方的工作效率。

3 总结及其展望

近些年来,由于法制观念的深入、知识资本的积累以及建筑业市场环境的影响,农民工的“经济人”地位正逐渐蜕变为“社会人”,传统的管理手段已经逐渐不适应这一转变过程,甚至阻碍建筑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运用各种新型管理手段引导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形成合作互信的机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形势的客观要求,通过管理沟通为基础的各种管理策略和方法,可以切实地改善施工各方的工作关系,减少对立情绪,催生团队精神,提高施工效率,进一步使管理者的管理目标得到充分的实施。在未来,施工各方特别是农民工施工队伍之间将以一种平等、互利、合作、双赢的形势存在,建筑业管理模式将迈向国际上推广的Partnering模式,从而使中国的建筑业经济推向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周三多,陈传明,鲁明泓.管理学―原理与方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430~446.

[2](美)威廉姆森,(美)温特.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149~181).

[3]江新,张巍.基于博弈论的施工索赔诉讼困境分析及对策[J].人民长江,2009,11,107~109.

剪纸老虎范文3

其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居委会、村委会能当空巢老人“监护人”

案例:“‘新老年法’实施了,我们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我们的做法有法可依了。”武汉市唐家墩街西桥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万军如释重负。

他所工作的社区有一名92岁的老汉刘宝俊,老人终身未娶,一直独自生活,其妹妹刘女士多年前移居深圳。去年年底刘宝俊卧床不起,需要人照顾,刘女士想把哥哥接到身边居住,可92岁的老人已经不起长途旅行,只能就近入住老年公寓。在联系了老年公寓后,刘女士想到自己回深圳后,万一出现紧急情况,无人代表亲属监护老人。无奈之下,刘女士找到社区求助。

为此社区派出代表万军和刘女士一起,作为老人联系人和亲属,签了入院告知书、入院协议书。随后,刘女士写了一份委托书:“因家人住深圳,现委托朋友万军处理刘宝俊在入住期间、生病转院治疗的手续办理。”

万军说:“虽然我们已就转院手续、抢救程序以及临终关怀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但律师认为我们和刘女士之前签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社区因此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新老年法’实施以后,社区要据此跟刘女士重新签一份协议”。

释法: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海燕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一方面明确其直系亲属和成年子女具有监护义务;另一方面,监护人的法律范围得以扩大——居委会和村委会等人民基层自治组织可充当老年人的监护人,保障其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

法律界人士同时指出,社会慈善机构和公益性组织是无权充当监护人的,“这是对老年人的一种保护,防止一些组织假借名义侵占老年人的财产”。

相关链接

各国成人监护法各有侧重

德国对老年人设有照管制度,重点是人身的照护而非财产管理,被照管人的行为能力并不因法律上的照管而自动丧失或受到限制。

日本对老年人的监护分为辅助人、保佐人、监护人,监护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辞任和拒任权等。

早点选定监护人

案例:丧偶的曹大妈因煤气中毒成了植物人,这可急坏了她的外甥女高女士。原来曹大妈没有自己的子女,老伴过世后,继子女拒绝抚养她。这次老人昏迷不醒,没办法指定监护人动用她的存款治病,而且以后的治疗和生活也成未知数。而高女士本人不是曹大妈的直系亲属,经济也比较拮据,无力独自承担曹大妈的护理和治疗。

律师告诉高女士,如果想让曹大妈晚年有个好归宿,她需要走一套繁琐的法律程序:一方面她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如果继子女要求继承财产,那么则应该尽赡养义务。另一方面,高女士也可以向曹大妈的单位、社区居委会、民政福利机构求助,由这些组织或部门协调遗赠赡养的问题,最后达成协议,指定赡养继承人,或者依靠当地养老院,将老人安置好。

释法:老年监护制度是修订草案亮点之一,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但是,草案第26条并未明确老年人监护人的权利范围。比如,老年人监护人处理问题时,常常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老年人的监护人在代替老年人作出财产处分决定时,就应征得老年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同意,不能由监护人单方面作出。法律界人士提出,民政部门应该指导老年人签订意外情况的有公证的委托书,指定委托人在特殊情况下能替老人作出哪些决定,能得到哪些回报等等。

监护人,老人有权自主选择

案例:83岁的刘老太有两子两女,十多年来一直轮流在各家生活。由于各家的生活水平不一、孝心也各异,刘老太心情并不是很舒畅。她很早就向儿女们提出固定在小女儿家生活,由小女儿对自己进行照顾,其余子女分摊赡养费用。但其他子女却表示拒绝,理由是“出钱让小女儿负责,不仅增加经济负担,且难免别人说闲话”。因为儿女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刘老太只能听从子女的安排。根据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刘老太可以自主选择小女儿做自己的监护人,而不用再过轮流各家生活的日子了。

释法: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法学博士司丹说:“新老年法”设立老年监护制度,赋予了老年人充分的自,即在老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事先选任自己的监护人,这不仅体现了当事人意愿自治的原则,还提高了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可行性。

监督防范,老年监护人还差一步

案例:尽管“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家庭法律制度一大创新”,但是一些子女或个人对老年人照顾时出现利益衡量,涉及到老年人人身、财产的纷争不断,老年人权益受损现象屡屡发生,也曾出现不少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

今年2月北京市一街道副主任邢宝江因为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邢宝江所管理的街道居住着一名低保老人于某。2004年底,于某被当地居委会送进了养老院,于某名下三间平房的房本也被辗转送到街道保管。2008年底,于某所住区域面临拆迁。当时老人在潞河医院住院,拆迁公司找不到房主,便联系了街道办事处,邢宝江伙同两名下属卖掉了于某的房子,侵占了老人房产一百余万元。

剪纸老虎范文4

【关键词】老年人监护 立法缺陷 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320.2 【文献标识码】A

《2011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8499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3.7%,全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2288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9.1%。根据联合国的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年满60周岁以上人口占该国家或地区总人口比例达10%以上,或者年满65岁以上人口占该国家或地区总人口比例达7%以上的,该国家或地区即被认为进入老龄化阶段。因此,当前应对人口老龄化已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除不断完善现有社会保障机制外,完善监护立法也为解决成年养老问题提供相应保障。

现行规范中成年监护制度之不足

现有立法首先规定了适用于监护的被监护人主体范围,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分别按照未成年人、成年人各自具备行为能力的情形规定了监护人范围、选任顺序及出现选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等内容;还进一步明确了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不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的相关责任,及监护人变更和资格撤销的情形,这些内容都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其次,《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一章第一、二节,尤其是第二节“关于监护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将监护制度具体化。第三,在上述立法规范基础上,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确立了我国老年意定监护制度雏形,但规定内容并不具体。

总体来说,上述监护立法从主体范围、适用监护的条件、监护人权利、义务,监护职责履行等多方面初步确立了我国监护制度的框架。由于我国监护制度的基本框架确立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20世纪80年代,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及人口环境变化的实际需要。具体来说,面对日趋严峻人口老龄化趋势使得高龄老人的监管、照护援助需求急剧增加,而经济环境变化下亲属关系日渐疏远导致空巢老人养老问题日渐突出,使得现有监护制度明显不能适应转型社会的实际需要。

立法理念滞后,侧重对被监护人的控制保护。现有立法确立的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格局,一直未能有根本突破,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监护人权益,但整个监护设立过程未能体现被监护人的主观意愿。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允许老年人通过协商确定实际的监护人,但并未对此类监护的性质、确立程序等做具体规定,使其有流于文本之嫌。

立法限定的被监护人范围较小。目前,民法规范中确定的监护范围包括未成年人和满足法定资格的成年人,其中成年人主要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痴呆人,未能考虑到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适当条件下的监护问题,因而已不能有效满足实践中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临时确定监护的需要。

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立法将监护人的监督权力赋予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对被监护人的利益保障存在缺陷:第一,不能排除各顺位有资格的监护人相互串通,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第二,监护权的变更或撤销仰赖于其他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提起,不具有强制性;第三,法律“所规定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较为模糊”①,不利于实践操作;第四,未能体现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尤其未能对孤寡老人以及亲人不在身边的老年人的监护人实施有效监督。

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立法首选自然人作为监护人,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也为法律允许。实践中,若由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立法并未对其担任监护人的具体操作办法做详细规定,不利于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比如由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权的行使仍要依靠自然人行使,因而如何选任该自然人就十分关键,但法律对此却未能明确。

可见,正因为我国目前的监护立法有上述不足,才需要在新的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对之进行积极反思和完善。为此下文将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考察国外老年监护立法的发展过程和成功经验,为我国所借鉴。

国外成年监护制度的发展

国外成年监护制度是伴随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发展的,各国立法都不约而同借助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来应对老龄化趋势。

美国成年监护制度发展。美国监护制度最初是作为控制精神障碍者财产的方式,而不是为其提供关怀与保护。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统一遗嘱验证法典,首次以成文法形式规定了欠缺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与保护程序。该法案于1982年修改后增加了限制监护理念,即监护人的监护权以被监护人的有限意思为界限。20世纪90年代中期该法案又进行了新修订,包括将监护和保护制度视为最后救助手段;再次强调“有限制的监护”理念,要求监护人或保护人在为欠缺行为能力人做决定之前尽可能与他们进行协商;对监护人采取重要监督措施等内容。另外,美国法律还规定了两项重要监护制度:其一,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该制度是由“法院指定专门的政府部门或承担公共职责的实体机构来具体承担监护人职责”②,监护人可从监护财产中取得一定报酬。随着社会本位思想的指引,成年人监护制度社会化、公法化的趋势明显,到要求政府建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公共监护制度的实施。其二,监护人培训制度。作为成年监护的一项重要制度,美国监护人培训制度包括上岗前培训与在职培训,并被赋予强制执行力,从培训适用范围到培训内容,再到培训费用等方面均做出规范,旨在提高监护人整体素质,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实现。

美国成年监护制度的不断改革,主要基于切实帮助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平等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其立法理念从早期的监护权无特殊限制到有限限制原则,再发展到尊重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最后到公共监护制度的建立及其公法化和国家干预。

德国的成年监护制度。1990年6月德国议会通过立法对德国既有监护制度体系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特别是废除了禁治产宣告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专门建立了相应的成年照护制度以满足老年人监护的现实需要。该成年照护制度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体系内容,一是“明确了被照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因选定照护人而当然丧失或者受限制,被照护人本人意思仍在民事活动中居于首要位置”③,照护人仅在法定的必要范围内才有超越被照护人意思做出决定的权利;二是新设立的照护制度规定了照护的开始、照护人选任、照护内容及照护报酬等内容。当然,此次修改还针对老年监护设置了防老授权制度,赋予老年人乃至成年人在意识清醒但身体障碍时,可自行申请设立监护人的权利。

德国监护立法新确立的成年照护制度内容体系较为全面,充分尊重成年人的意思自治,将法定照护、法院指定照护与老年人自选照护相结合,从不同层次保障对被照护人的监护。

法国成年监护制度发展。法国于1865年成为世界上首个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其监护立法目前主要体现在1968年通过的第65-5号法律中。该法对以往立法中的成年监护制度作了大规模修改,废除了旧法例中的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首次将老年监护明确列入成年监护范畴,但同时规定须经过专门医生对成年人的精神官能和身体功能的损害情况进行确认,然后方可由法官宣告设立监护。作为最早老龄化的国家,法国法虽然对老年监护设置程序作了严格规定,但其仍是第一个将老年监护明确制度化的西方国家。

日本的成年监护制度。为了适应老龄化社会需要,日本于1999年12月通过国会立法对既有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确立了法定监护和任意监护,并“区分被监护人的不同情况将法定监护划分为监护、保佐及辅助三种”④;同时明确了监护人、监护监督人的选任范围、程序、产生方式及其职权职责、监护权及监护监督权消灭等;详细规定了监护的内容,即应当考虑到本人的身心状态和生活的情况履行对本人的日常生活等的监护职责;重视本人的独立自主决定权,规定本人的行为能力不因监护而受到限制,除非其精神能力显著减退;为解决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废除后的行为能力公示问题,特别设立了成年人监护登记制度。

日本成年监护制度符合现代社会关注人的尊严和权利的观念,在尊重本人意志基础上通过立法保护老年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法定监护中又依据被监护人情况分为监护、保佐和辅助,充分利用老年人尚存能力,建立了有自身特色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

国外立法对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启示

考察我国现行监护立法规范,目的在于借助法律关系范式,找到规范本身与现实需要之间的不适应性并加以完善。

以“人本”理念指导监护立法。随着国际人权意识强化,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该群体中残障者和老年人人格尊严、生存权等问题,“很多国家都将‘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等新的人权保护理念引入监护立法”⑤。如德国、日本立法先后废除传统的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制度,从立法上承认即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相应认知能力,以使其能像普通人一样融入社会、正常而自在的生活。再如美国立法中引入的有限制监护理念,要求监护人或保护人在为欠缺行为能力人做决定之前尽可能与他们协商,最大程度尊重本人意愿及利益诉求;监护制度确立只是在本人自由意思能力之外,由监护人依法补充或补强本人的行为能力,帮助实现本人意愿和维护其合法权益即可;本人仍是其内心意愿的最了解者,本人可依尚存的意思能力决定本人事务,而监护权具有补充性。可见,我国监护立法也可摒弃现行的纯粹强调对被监护人控制和约束的立法思想。

立法应专门设立老年监护制度。各国监护立法均对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年人监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不管是通过增加法律条款,或是专门单独立法等形式,都特别将老年人列入受监护范围。如法国法中虽规定了须经过专门医生对成年人的精神官能和身体功能的损害情况进行确认,然后方可由法官宣告设立监护等严格程序,但却明确将老年监护列入成年监护范畴。还有德国法设立的防老授权等制度,也体现出老年人作为被监护人与其他被监护人相比较的特殊性。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问题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严重,据全国老龄委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我国老龄人口在2013年全国将突破2亿大关,达到2.02亿。因而,通过立法在我国设立专门的老年监护制度迫在眉睫,也是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立法须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自由。传统监护立法一般只规定了法定监护或指定监护,共同点在于其都是立法、执法或司法者的一厢情愿,监护人的选任未必符合被监护人本人的实际利益。于是,西方国家的监护立法改革大多都充分考量被监护人的意思能力,如德国法确立的防老授权制度。该制度明确:老年人或疾患者在自身尚有健全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可事先对自己信赖的人实施授权,授权内容为当老年人或疾患者丧失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后,由被授权人依据授权协议处理授权人的人身、财产照管等事宜。再比如日本法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等,都充分尊重了包括老年人在内的被监护人本人对自己监护人的自由选择权,符合民法自由、平等精神。由于我国监护立法过分强调对被监护人的监管,未能突出对具有一定意思自由的被监护人自主意识的承认和满足,不能适应现阶段老龄化社会对监护制度的需要,因而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立法须顺应监护立法的公法化、社会化趋势。各国监护立法更加注重以社会本位思想的指导,通过赋予权威机构或公益性监护服务机构公法化的权力,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成年公共监护制度就是这种趋势在美国立法中的直接体现,以使监护从过去被高度不信任的政府行为变为受到高度限制和监督的成熟和考虑周到的政府行为。另外,美国法确立了监护人培训制度并赋予强制执行力;法国法对老年监护的设置条件、程序有严格规定,都体现了国家权力介入监护关系的全面性,不仅限于我国立法中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对监护关系的干预和监督。对我国监护立法而言,应顺应这一基本趋势,在监护立法完善过程中不再将监护看做纯粹私法领域的基本制度,而要不断强化公法和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强化和完善公权力对监护制度的干预、监督和支持;可进一步设立专门的监护事务管理机构并明确其职权职责,同时将现有立法中经济单位作为监护人的相关制度予以修改,设立具有公共职能的公益性监护人;通过公益性监护人设立、组织架构及其运作模式的限定满足成年被监护人的实际需要。

注重对监护权的监督与限制。以往监护立法都是在监护权产生前,对监护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很少涉及监护权产生后的过程监督。目前,各国立法都相继规定了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前提,即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或由被监护人协商等,以此来实际限制监护权的滥用。如日本法专门设定了监护的监督人制度,并就该监督人的选任、职责职权、辞职和解任等做出规定,借助第三方监督方式实现监护权在合法范围内运行。对完善我国监护立法而言,应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明确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管理及行为的具体内容;给予监护人基本权利自由的同时明确其监护义务,及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设立和完善监护监督制度,及时发现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并进行制止和处罚,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国外立法也相继拓展了监护人的范围,将社会机构确定为监护人,这对我国监护立法完善具有借鉴意义。如德国法就将具备法定条件的法人社团确定为监护人,还将法人社团需要具备的资金、规模、成员资格及培训等方面内容纳入规范之中,同时还规定了承担照管事务应是法人社团中的具体工作人员,而非虚拟化的组织等内容。

(作者分别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本文系陕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和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研究成果,项目编号:DA08046、E08001)

【注释】

①李霞:《民法典成年保护制度》,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页。

②张学军,张雷:“成年监护制度综义”,《江海学刊》,2005年第10期,第76页。

③刘金霞:“德国、日本成年监护改革的借鉴意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第120页。

④渠涛:《中日民商法研究》(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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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兼职大学生;侵害;劳动权益

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日渐增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各高校受其影响,使得大学生的观念有了显著的改变,他们认为大学阶段做兼职是理所当然且十分重要的事情。事情的发展与之相伴的必然会有各种问题状况的出现。大学生兼职情况增多的同时,他们的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也显得五花八门,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无故延长工作时间等情况在我们身边比比皆是。

一、大学生兼职现象概述

虽说大学是学术组织,但它同时也被称为“小社会”,伴随着社会现实在大学中的不断渗透,大学生作为主体成员,在大学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地被拉入到社会的现实中来。而在这种社会现实情况的影响下,大学中早已形成了兼职的风潮。

第一,普遍性。大学生在校期间做兼职是早就存在的情形,只不过以前大多是一些家庭经济存在问题的学生做兼职,而在最近几年内,随着大学生观念的变化,兼职成为大学生大学生涯规划必做的事情之一,因此造就了其普遍性。

第二,兼职工作技术含量低。据调查可知,大学生选择的兼职工作大多是饭店服务员、家教、校园、推广销售之类的,不需要具备多少技术或专业能力,都是最基础、简单的,很少的大学生参与的兼职活动是和自己大学学习课程有关的。当然,这不仅仅只是大学生自身的原因。

第三,目的的多样性。大学生从事兼职的目的各不相同。有的学生做兼职工作是金融的必要性驱使,而不是为了提升今后的就业前景。有的学生认为兼职工作也提供了积极的非财务收益,如个人能力的发展,他们在兼职过程中,可以获取信心与满足感,并有助于获得学术和专业上的成功软技能(如时间管理,沟通技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而在一年比一年严峻的就业压力驱使下,有的学生更注重工作经验的积累,工作经验有助于过渡到未来的就业,因为学生们在兼职时已经习惯了,这将在后面他们的工作生活可以预期他们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和态度,以及获得机会承担更大的责任。还有一些学生只是出于丰富大学生活的目的,想为自己打造一种不一样的大学生活。

第四,侵权现象多样性。大学生参与兼职活动普遍存在的同时,侵权现象也呈现多样化。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无故辞退;中介机构骗取中介费,利用大学生诈骗;甚至有些女学生遭遇骚扰等,情况多种多样。

二、侵权现象出现的原因

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遇到的侵权情形有很多,与之相应的,大学生兼职时遭遇这些侵权事件的原因也有很多。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国家与部门看,法律的模糊不全、政府部门的管理不当;从企业看,利益至上,缺乏责任感;从学校看,对学生自己找校外兼职采取放任态度,置身事外;从大学生自身看,缺乏保护意识被侵权时态度消极。这些综合在一起,使得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遭遇侵权的情形一直没有得到好转。

(一)有关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模糊、不全

根据法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无法要求必须订立此项协议。而依2007年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大学生校外找兼职的情况属于“不在本办法之列”,因此不受《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保护。如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则又可将部分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归入符合其特性的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中来。总而言之,具体哪条法律可以保护兼职大学生还存在着争议。

(二)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主要表现在两个地方。其一是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不力,对于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欺骗、侵权行为,劳动监察部门一般都采取不出事不过问原则,很少主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查。其二是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不力,大部分大学生找兼职首先想到的都是依靠中介机构,而中介机构在大学生身边更是比比皆是,以校园小广告、网站等多种形式打入大学生内部。在这些中介机构中有很多存在不法行为,如骗取中介费却不安排兼职是最常见的手段。政府相关部门面对众多的中介机构没有进行核查,对于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没有做出信息公开,导致大学生遭受欺骗。

(三)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很多企业在追寻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逐渐失去传统的价值观,一味追求利益。本着企业利润的考虑,雇佣相对廉价的大学生,又不能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给予相应的尊重、支持,使得这些兼职大学生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些不良企业在大学生兼职时对他们的种种侵权表现都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他们也导致大学生的兼职权益一直得不到切实落实。

(四)学校的引导和教育力度不够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很多高校都建立有勤工助学的机构,为校内的大学生们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但这些岗位多是学生助理或是食堂服务等,毕竟岗位有限,其中包含的校外兼职活动更是很少,根本无法满足全校庞大的学生群体。而对于众多自己在校外找兼职的大学生,学校基本采取放任态度,对大学生兼职方面的指导则是不请教不指导。

(五)大学生消极对待侵权行为

部分大学生因为社会经验不足的缘故,对兼职活动中自身拥有的劳动权益没有加以重视。他们中的很多人在兼职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后知后觉,甚至没有发现,有的人发现了,却抱着不愿惹事或是害怕惹事的心态,最后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三、如何保护大学生兼职权益

从以上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保护。

(一)强化学校的指导与保护

各高校对大学生自己在校外找兼职的情况也应该加以留心,而不仅仅局限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所说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在对大学生兼职关注的过程中,不仅可以随时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为学生“量体裁衣”,从而更方便地对学生加以引导、帮助;同时,学校获得兼职消息的方式更加正式、具有可信度,并且学校同企业的合作也较为密切,所以学校应充分扮演好学生和企业之间的中间人的角色,努力推进学校对学生兼职的指导、帮助工作。

1.完善学校兼职信息平台

虽然各高校都建立有勤工助学机构,给在校大学生提供了勤工的渠道,但大多都还不完善,岗位少,无法引起学生的关注,因此当务之急是应该努力增加岗位,吸引校内学生注意力。并且绝大多数高校都设有就业指导中心,会在官网上相关的就业资讯,但他们的资讯往往局限于应届毕业生。所以,各高校可以将就业消息的范围扩大,将在校大学生也纳入其中,在官网上专门为其设置一个版块,用于兼职消息。

2.推动学生加强对兼职的了解并加以指导

通过开办讲座、主题宣传活动对学生进行相关指导,促使他们了解校外兼职所应该知道并且注意的一些要求及问题,并在这一过程中认识到自己所欠缺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在学生遇到兼职问题需要咨询时,耐心而中肯地给出建议与指导服务。从而推动大学生对兼职活动全面的了解,正确地对待兼职工作,当兼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不至于慌慌张张、毫无头绪。

3.规定学生兼职时长

高校在学生兼职这一问题上也要加以重视,大学阶段学生的主要任务依然是学习,为避免兼职对大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学校可以对学生兼职时长加以控制,确定学生有充分的学习时间。

(二)从法律上明确对大学生兼职的保护

我国法律中没有特别针对大学生自行校外兼职的条款,定义模糊,使得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如果将大学生视为一般劳动者,那么在劳动法同等条件保护下,用人单位出于企业利益考虑,会更愿意雇用一般劳动者。因此大学生兼职的保护究竟依哪条法律则成了问题,国家从法律上给予大学生在校期间兼职行为以相应支持是必要而迫切的。

1.签订兼职协议

大学生在找到兼职的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协议,事先约定好兼职期间的时间和工资待遇等一系列条件,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则要保证有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关系的材料,以防出现问题时因缺少证据而无法实现自身权益情况的发生。

2.规定兼职时间

大学生在大学阶段生活的重心仍然该摆在学习上,兼职时间一旦过长,必然会对学习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可以参照其他法律条款的相关规定,给予大学生的校外兼职时间一个限定,规定兼职时间每天或每周不得超过多少小时。此规定落实后,则能保证大学生不将过多的时间花费在兼职上,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兼职对大学生学业的不良影响,防止大学生主次不分。

3.注意工资的相关规定

大学生兼职时受到侵害的情形很多,但大部分都与工资有关。参照劳动法的最低工资要求的相关规定,规定大学生兼职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多少,同时,明确工资的发放以及可以扣除工资的情形,避免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

(三)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当有法可依时,则需要相关部门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身边大大小小的用人单位加以监督,对周边众多的中介机构进行核查,一旦发现不法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将“黑企业”、“黑中介”剔除出去,并且针对这些不法行为给予公开报道,引起大学生的重视。

(四)大学生应积极维权

面对层出不穷的兼职大学生侵权问题,解决的方法不能只是依靠外在环境的改变,大学生更应该注意自身的改变,要主动了解兼职应注意的问题和相关法律,一旦兼职权益受到损害,积极地维护自己劳动权益。

四、结论

兼职对于大学生而言是必要的,一方面他们可以以此来增加经济收益,提前体验到自力更生的感觉,另一方面,大学期间兼职的体验在毕业找工作时就显得可贵而必要,同时这些体验还可以帮助大学生更快地融入社会。因此,面对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的各种情况,无论是国家政府部门,还是企业、学校,亦或是大学生自身,应该积极地加以解决,然而,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并非朝夕之事,需要全社会的重视与努力,相信在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后,问题的解决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尹素清,刘里卿,伍永亮.劳动法视野下的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J].河北学刊.2013(5):256258

[2]黄洁.论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及保护[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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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失能老人;人口老龄化;护理保险;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0018-01

一、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医疗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延长,我国已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中失能老年人数也在逐年增加。当前中国失能老人中轻度、中度、重度失能的比例为84.3%、5.1%、10.6%。然而我国现有的失能护理体系却不够完善。就国家层面看:在覆盖面上,医疗保险制度并不能做到失能老人护理全覆盖;在费用上,护理费用的高额开销会使老人因负担不起而陷入各种困境;在时间上,医疗保险的时间相对较短,而失能人员的护理通常是长期的,甚至要持续到临终前。这一系列问题综合在一起,还会引发“骗保”等道德风险以及放弃治疗的消极后果。

这些困境的解决迫切需要商业资本的介入。2006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标志着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尽管有越来越多商业保险涉及到这一领域,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长期护理保险没有广泛推开,人们对它的了解浅薄,仍然持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经验不足,提供服务的质量难以保证,相关法律政策文件不健全,导致相关风险增加。

二、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架

相比中国来说,国外关于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机制发展较早且更为完善。德国是世界上拥有长期护理保险的典型国家之一,德国法律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基本覆盖了所有人口。护理的强度可以分为三类,国家规定了每一类的支付补贴。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由投保人收入高低决定,并且无正式工作的投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不缴纳保费仍然享有同投保人一样的保险待遇。

在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中,个人承担保险费的50%,另外的50%中中央政府占25%。保险者的护理保险费用根据各地的基准额和个人收入水平有所差异,基准额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水平的不同而有高低之分。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到一年便获得了85%的民众支持率。它一方面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一方面减轻了失能老人家庭成员的经济负担。护理保险制度将一部分住院老人转移到社区和家庭护理,减少了修建养老设施的费用,也使得医疗保险的支出降低,并带动了护理业的发展。

美国主要是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在护理机构或在家中因接受护理服务而发生的相关护理费用。美国为规范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制定了《长期护理保险示范法规》,规定了长期护理保险条款应遵循的最低标准,使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更规范更合理。这些模式和经验都为中国失能老人长期护理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发展方向

正视我国失能老人护理机制的问题,借鉴国外护理机制的优势,结合我国独特的国情,我们可以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一)建立社会基本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应该向德国学习,将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使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参加护理保险。社会护理保险费的缴纳由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承担,政府可以给予经济困难者以护理救助。管理方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可以采取现收现付制,实现风险共担、互助共济、人性化的原则。

(二)推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应该积极与社会保险相配合,共同应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风险。国家应该鼓励各大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各项护理保险业务,推动护理保险的大众化和普惠式。国家可以指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各类人群的、丰富的护理保险内容,丰富营销渠道,提高市场的占有率,还可以适当给予税收政策上的优惠。

(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护理保险建设

国外的护理保险发展进程无一例外的证明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性。我国应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护理保险的法律法规,规范有关护理保险的各项内容,无论是社会护理保险还是商业护理保险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四)大力宣传护理保险,增强国民保险意识

当前中国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强,核心家庭数量增加,“空巢老人“数量随之上升,家庭养老的作用逐渐削弱,人们越来越需要通过护理保险来保障以后失能后的基本生活。然而,个人的忽视以及“养儿防老”的观念共同阻碍着长期护理制度的开展。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的经营者应该通过媒体向人们宣传护理保险的优势,普及相关保险知识,让百姓有了解和参加的兴趣,以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

(五)加强相关人才培养,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

社会对老年护理工作存在普遍误区,认为护理工作简单、不需要专业技能,致使护理人员普遍素质不高,技术跟不上。要发展护理行业必须要增加护理人员数量,同时保证其质量。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通过学校培养大量相关人才;另一方面还要解决工资低的现象,以便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参考文献:

[1]吕学静.我国失能老人照护保险的缺失与应对[J].观察思考,2013(4).

[2]张留禄.我国老年护理保险可行性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1(10).

[3]叶芳.浅析失能老人的社会保障[J].社会保障,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