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枝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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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枝香范文1

[宋]王安石

登临送目,正故国晚秋,天气初肃。千里澄江似练,翠峰如簇。征帆去棹残阳里,背西风酒旗斜矗。彩舟云淡,星河起,画图难足。念往昔,繁华竞逐,叹门外楼头,悲恨相续。千古凭高对此,谩嗟荣辱。六朝旧事随流水,但寒烟衰草凝绿。至今商女,时时犹唱,遗曲。

六朝旧事随流水

作为唐宋散文家之一的王安石,与韩愈、欧阳修、苏轼等齐名天下。他在《上人书》一文中写道:“所谓文者,务为有补于世而已矣。”意思是:写文章务必对国家、社会有所帮助,有所补益才行。他的诗文中都隐含着强烈的政治理想和抱负。王安石诗歌现存1500多首,相比较而言,他创作的词并不多。在云蒸霞蔚的宋代词坛,他只有20多首词留存于世,但质量很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桂枝香・金陵怀古》。据说,他的老对手坡读了以后,也忍不住感叹道:“此老乃野狐精也。”今人周汝昌先生认为,古来登临怀古词中,这首词堪称翘楚。他称赞道:“王介甫只此一词,已足千古。”

作者写《桂枝香》这首词,地点在南朝古都金陵。时值深秋,天已近晚,诗人临江览胜,凭高吊古,思绪万千。

首句“登临送目,正故国晚秋,天气初肃”,开门见山,点明了时间和地点。登上高高的山冈纵目远眺,这古老的都城正是晚秋时节,草木开始凋残。一个“正”字领起,一个“初”字吟味,一个“肃”字点醒,笔力遒劲,意味深远。

接下来,诗人用了两个比喻:把澄澈明亮的江水比作白色的绸带,把青翠的山峰比作一个个箭头,直指苍穹。簇(cù),同镞(zú),意为箭头,也可以解释为群峰攒聚。这样的景象,总是能激荡起人内心的澎湃之情。紧接着“残阳”一词,让情绪立即有了回落:夕阳斜照,江上的船只挂帆划桨,来往不停。酒旗斜斜地竖着,在秋风中飘扬。这里的“西风”指的就是“秋风”。在一幅画面中,既有“残阳”,又有“西风”,不免让人内心涌起阵阵悲凉之意。再看江的远处,“彩舟云淡,星河鹭起”。长江像一条天河,远远望去,各色船只,仿佛在云上行驶,而水洲上的白鹭,则翩然起舞。深秋的江景,正映照着一种无以言说的苍凉。这种绮丽的景色,任凭再高明的画家,也绘不出它的美妙。

如果说词的上阕是对景物的赞美,那么,词的下阕则是对历史兴亡的感喟。杜牧在《台城曲》一诗中写道:“门外韩擒虎,楼头张丽华”,韩擒虎是隋朝的开国大将,张丽华是陈后主的宠妃。这两句诗的意思是:隋军已兵临城下,陈后主和张丽华还在歌舞寻欢。再读苏轼的《虢国夫人夜游图》:“当时亦笑张丽华,不知门外韩擒虎”,就不难理解当时的情景了。正因为如此,王安石才会“叹门外楼头,悲恨相继”:想想六朝时的那些统治者们,在都城里追逐豪奢,到头来都像陈后主一样,敌兵已在门外,却还在楼头和爱妃醉生梦死,这种亡国的悲恨相继不断。

“千古凭高对此,谩嗟荣辱。”意思是:在高高的山冈上,面对着这大好河山,怀想往事,白白地使人叹息那些兴亡盛衰之事。六朝旧事随流水,剩下的只有这傍晚的寒烟、深秋衰败的枯草,以及春来时的新绿。杜牧在《夜泊秦淮》一诗中写道:“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花》。”商女,就是歌女。花,即《玉树花》,陈后主所作,其辞曰:“玉树花,花开不复久”,算是一语成谶,被后人看作亡国之音。而今天这些歌女,还常常在唱这首亡国之曲。至此,词尽而意未穷,思索去吧!

桂枝香范文2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编制原则;内容;展望

中图分类号:TU9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8-0085-02

1 前言

201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其中第十一条提出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简称“单元规划”)编制是结合城市规划管理实践的需要,对完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规划体系的有益尝试,旨在将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进一步分解,有效指导控规下层次规划编制,促进城市总体控制目标由上至下的衔接和落实。

2 现有城市规划编制体系问题及单元规划作用与层面

我国现有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一步细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阶段,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各个阶段。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时期(规划期一般为20年)内城市发展在宏观层面上的战略布署和发展蓝图,对人口分布、功能布局、产业发展、资源利用和基础设施做总体安排,具有宏观性、战略性、综合性等特点。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其战略性的发展趋向愈加明显,且其调整修编的准备程序等工作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对城市的建设发展需保持相当的结构完整性和政策连续性。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总体规划编制涉及面广,城市发展面临的问题十分复杂,其成果一般不作为指导单一区块城市开发和建设的直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指导地区城市建设的直接依据之一,用地面积一般为8~12hm2,其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需要体现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兼顾地方的实际利益,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的环境品质和城市总体战略意图的贯彻落实。因此,两者之间的衔接尤为重要。按目前的城市规划体系,分区规划作为两者衔接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编制主体缺位、与地区实施性规划的衔接以及分区规划的技术标准和成果规范等问题。具体规划成果方面存在总规与控规之间衔接反馈不到位。首先,总体规划从编制到通过审批,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要编制分区规划等下层次规划,才能将总体规划的内容进一步深化落实,从总体规划编制到真正运用于指导控规,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往往导致总规与控规之间衔接的时效性差,因而出现控规编制缺乏上层次规划依据,或上层次规划依据未及时更新的情形。其次,控规中对上层次规划的调整又未能及时反馈,总规层面缺乏一个平台承载控规对总规的更新,通常是总规编制完成后就束之高阁,接下来的控规编制则屡屡在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等指标上突破总规,总规与控规之间缺乏反馈,从而总规与控规之间的衔接不畅影响了总体规划的实施效果。

建立“覆盖全市、层次清晰、目标明确、管理有序”的城市规划体系,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实现规划落地的重要前提。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作为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总规与控规衔接的有效载体,其编制是对现有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补充与完善,是城市总体规划落实的重要环节和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分级管理中有效解决市、区部门协同运作问题的关键环节之一。根据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从上至下依次可分为四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层面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分解总体规划,明确建筑总量、用地性质、公共服务设施等指标;第三层面是具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上三个层面是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第四个层面是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实施项目管理。

3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编制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的编制成果是用未衔接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自然在编制过程中要充分注重编制成果的可操作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弹性原则。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城市发展的渐进性和不可预见性是共存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的编制要为城市发展留有一定余地,以便于“单元规划”能够持久有效协调。(2)可更新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作为城市信息和资源的平台,内容和成果会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单元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作为一个长期过程,只有在单元规划编制完成后根据现状和规划的变化进行周期性的调整和修正,对单元规划成果进行不断地更新和完善,才能保证其长期有效地进行。(3)重点突出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的编制要注意重点突出的原则,一是对城市重点地段进行重点的控制,二是“单元规划”编制控制内容应重点突出。(4)注重与城市规划管理配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的编制要充分注重与城市规划管理的配合。第一,体现在“单元规划”对城市规划管理的控制与引导作用;第二,注重单元规划编制成果与城市规划管理的协调和配合。(5)控制与管理相结合原则。控制与引导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面向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目的和手段。要注意把握好控制与管理在技术层面上的“度”,控制太弱、引导太强会使“单元规划”调控作用失效;控制太强、引导太弱又阻碍了城市的合理发展。在“单元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尽可能寻求控制与引导的平衡。

4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编制内容及重点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编制成果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单元规划这一层次,解决了过去在编制具体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多大的地域内应编制一个详细规划,各个详细规划之间如何衔接,详细规划中哪些内容是强制性的、不容随意变更,以及多大程度的变更才须进入规划修改程序等问题。以单元规划为基本单位,对人口、建筑容量进行分解和控制;落实社区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确定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分布和规模;提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则遵循单元规划所提出的原则与控制要求。总体来说,“单元规划”编制内容包括九个方面。

4.1总体定位

以社区为基本研究单位,确定单元规划编制的功能定位和基本要素。同时,按照“无缝衔接、全城覆盖”的要求,确定单元的范围。一个社区(街道)一般以主要干道、河流等自然界限等划分为2-3个规划发展单元。

4.2规划规模

包括人口规模和建设规模等。按照分区规划对于总量的分解要求,确定各单元在人口、用地、建筑容量等方面的规划控制指标,属强制性控制要求。人口规模指标的确定,取决于社区住宅建筑总量、人均居住用地、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标准,作为上限控制指标,以此作为规划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依据。建设规模包括可开发用地和建筑总量(特别是住宅建筑总量)等。按分区强度控制要求和城市发展的功能定位,对开发用地和新增住宅建筑量进行控制和引导。

4.3开发控制

根据地区功能定位和环境、交通承载力,建立开发强度分区,控制地区开发强度。依据中心城总体开发规模和配套设施的状况,划分为适建型、协调型、控制型三类街坊,对三类街坊的开发控制要求作出规定:适建型可以进行整体开发建设的地区;协调型在完善各类配套要求和满足其他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可适度进行小规模开发;控制型不再新增居住用地,只增加用于完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化等公共配套型用地,并明确三类街坊不同的开发策略。

4.4公共绿地

公共绿地强调均衡布局。具体落实绿地系统规划中所确定的用地,并提出规划绿地指标,作为强制性指标。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综合考虑绿地服务半径、人均服务水平等因素,社区级公共绿地具体范围可适当调整。

4.5风貌保护

划定风貌保护区范围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落实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及市级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的位置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保护要求,并以此作为详细规划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4.6空间景观

通过建筑高度、公共空间、路径(景观道路)、界面(连续界面、开敞界面)等景观要素对景观控制区、景观控制带及景观控制节点等提出控制要求。

4.7公共服务设施

落实分区规划确定的市级、区级设施等。居住配套教育设施在行政区范围内统筹考虑。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在社区范围内综合平衡、合理布局。一般来说,各类设施在空间布局上分为定位与不定位两类,具体范围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4.8道路交通设施

道路红线和轨道交通控制线作为强制性要求,作为详细规划编制的刚性依据。同时,根据各专业规划落实各类交通设施(如轨道交通站场、公交换乘枢纽、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等的布局,在空间布局上同样分为定位和不定位两类,具体用地范围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

4.9市政基础设施

依据各专业规划,单元规划内表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主要是在次分区范围内经综合平衡后所确定的大型公共性设施。在布局上,分为定位与不定位两类。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地区发展需要,并与各专业主管部门协调,在满足系统规划的前提下可作适当调整。

总而言之,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强调“定性质、定功能、定总量”,同时,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差别处理、注意实效”的原则,强调单元内区域平衡,不强求所有内容均要定位,而保留相当的弹性和灵活性。总体来看,单元规划更加注重强制性和指导性的有机结合。一般由十个强制性规划要素构成: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公共绿地、主要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城乡安全、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等内容。这些要素既是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在编制单元上的分解,又是指导下一层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强制性要求。同时,编制单元还有三个指导性指标,分别是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轮廓线规划要求和特殊颜色限制等。

5 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编制发展展望

5.1单元规划编制与总体规划同步开展

为了加强总规与控规的衔接互动,可将规划编制主要分为总规和控规两个阶段。总规阶段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规划发展单元的边界,确定单位规划编制及主要控制内容,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供依据。单元规划应与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同步开展,避免当前规划编制体系中等待总规批复后再逐级编制分区规划、控规,而导致总体规划的指导滞后、总规与控规脱节等弊端。

5.2加强与城市规划管理的衔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和事务也同时发生变化,政府应积极应对这些变化,及时解决城市发展的新问题,修正不合理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精细化与深入形成的规划成果,能切实有效指导控规编制,是城市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城市管理从“计划性”向“精细化”转变的需要。在今后其成果编制过程中更应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渐进性和市场的需要,加强与城市规划管理的衔接,注重形成可操作性强的城市规划成果。

5.3以单元规划为平台,形成总规与控规互动机制

以总规成果指导控规的编制,加强总规对控规的指导,将总规的内容分解落实到单元规划,通过单元规划的控制内容,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供依据,并有效监控控规阶段的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同时加强控规对总规的及时反馈,建立单元规划动态更新机制,实现总规成果的动态更新在控规阶段的规划编制以及以控规为依据进行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因此,在控规阶段的规划编制中需调整规划发展单元控制内容时,应视情形处理,并将这些信息及时反馈,及时动态更新到单元规划控制内容中,以保证规划发展单元控制内容的科学性和时效性。通过更新规划发展单元控制内容,实现总规的动态更新。

5.4加快应用规划新技术

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所具备的各种数据,尤其是空间数据及其属性数据的综合能力和分析能力,可有效解决城市规划中的复杂问题。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城市信息资料作为基础,其中包括城市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城市道路、城市市政设施、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信息量是相当庞大和全面的。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这些城市信息需要迅速的更新和查阅。随着电脑技术的不断发展,“单元规划”数据结合GIS等规划新技术作为工作的平台,在计算机系统的支持下对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采集、编辑、组织、管理、输出及更新,为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的完成“单元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可靠的保证。这是“单元规划”编制的发展方向。尤其是在建设“数字城市”过程中,我们应积极有效的利用已有的规划新技术,为城市规划编制提供坚实的基础和科学的方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Z].2010.12.

[2]吴志强.论进入21世纪时中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建设[J].城市规划汇刊,2000(01):1-5.

[3]田莉.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惑与出路[J].城市规划,2007(01):16-20.

[4]洪再生,杨玲.转型期我国特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创新实践比较[J].城市规划学刊,2006(06):79-82.

[5]姚凯.寻求变革之道――基于上海城市演进过程的规划管理创新探索[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

桂枝香范文3

我们到这里正是清晨,从远处渐渐往近,两眼便急切地寻找那一只巨象。终于找到了,果然名不虚传!那一头绿色的大象,正站在漓江和桃花江的汇合处,伸长鼻子临江饮水,让人百看不厌!

象鼻和象山之间的大洞,便是著名的水月洞。范成大说:“其形正圆,望之端整如月轮。”原来水月洞里江水洞流,可泛小舟。可如今别说泛小舟,就连江水也不能流通。我想,会不会是这巨象把水都吸光了呢?!

象鼻山脚有石阶小路通上山顶。山顶上有很多的树,游人可以往树荫里一钻,别有兴致地观赏朝阳。远处,白云一点一点被染红了,都穿着五彩的衣裳。从山顶上暸望漓江,你会发现漓江的水有多清,漓江的水有多静!像一块翠绿色的水晶被巨象骄傲地踩在脚底。在山顶的东端,还有明代的实心砖塔,因嵌有普贤菩萨而得名普贤塔。这个宝塔好似圆形宝瓶,又像剑柄,所以又被人们称为瓶塔或剑塔。而我总觉得,一定是有人不放心这只生机勃勃的巨象,怕它肆虐,因此,搬座塔来镇住它,不是有雷锋塔镇白蛇的故事吗?!

拥有这般美景的象鼻山,当然引来了无数的文人骚客。明代诗人孔鏞写道:象鼻分明饮玉河,西风一吸小应波。青山自是饶奇骨,白日相看不厌多。象鼻山还有历代石刻文物50多件,大多刻在水月洞的外崖壁上。其中著名的有南宋张孝祥的《朝阳厅记》、范成大的《复水月洞铭》……

来到漓江边,看到江水清澈见底。我忍不住走下阶梯,去与漓江的水花嬉戏;去让清凉的江水流过脚趾间头,与江水亲密接触。漓江的水真清呀!清得可以看见江底的沙石;漓江的水真静呀,若不是脚在水里走动激起的波纹,我会以为那是一块天然的镜子;漓江的水真绿呀!绿得仿佛一块完整无缺的翡翠。随手从江中捻起一粒石头,都会让人觉得十分精致。对着朝阳,这石头翡翠一般的颜色呈现在你眼前,碧绿碧绿的,这就是大自然送给我的礼物!水中有许多渔船,飘荡在水面,船上都站着一两只捕鱼的鸟儿。一些渔夫悠闲地坐在船上垂钓。走在水里,凉爽舒服极了,正好给燥热的天气降降温。水也不深,刚好漫过小腿。站在水中,想象自己就是一朵出水芙蓉,禁不住暗自得意。美丽的象鼻山倒印在水中,仿佛两只大象在亲呢。如果晚上过来,月亮倒印在水中,两月两象,一江一船,那种景色,是多么雅致!难怪有诗写道:水底有明月,水上明月浮。水流月不去,月去水还流。

桂枝香范文4

一、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原则。根据区与各乡镇之间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财政收支范围,进一步落实相应的财权,确保乡镇拥有维持机构正常运转和保障社会事业发展所必需的财力,形成一种能够充分调动乡镇理财积极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乡镇财政发展机制。

(二)加强基本保障与规范财政分配相结合原则。按照加快公共财政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困难乡镇的基本保障能力,充分运用“两保两挂”政策激励其加快经济发展,同时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开支项目和标准,减少资金浪费,提高使用效益。

(三)总体稳定与局部微调相结合原则。实践证明,建区以来实施的区对乡镇财政体制的主要措施,对加快经济发展和促进乡镇培植财源发挥了积极作用,必须维护这些政策措施的基本稳定。同时,在保持体制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对个别具体政策作适当微调,以增强体制的适应性。

二、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内除委托*经济开发区管理的孝顺镇、傅村镇之外的所有镇乡(街道),即多*、*乡。

三、具体内容

在市区财政体制框架内,区对乡镇财政实行“划分范围,核定收支,体制上解(或补助),增收分成,两保两挂,一定三年”的体制。

(一)划分范围

1、收入的划分。中央、省、市、区级收入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规定的项目确定,乡镇级地方财政收入(以下简称乡镇地方收入)明确为:乡镇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交纳的增值税10%部分、营业税(不含建筑安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40%部分、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农民建房部分)、其他收入(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等)。

2、支出的划分。乡镇财政支出包括乡镇级的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支农支出(含农业、林业和水利)、社会事业支出(含科学、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支出、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核定收支

1、收入基数。根据各乡镇20*年乡镇地方收入实际入库数计算确定。

2、支出基数。包括基本支出基数和定额补助基数两个部分,根据各乡镇财政供养人数及20*年区对乡镇体制结算数计算确定。

(三)体制上解(或补助)

按照前两款确定的收支基数,凡乡镇地方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差额部分,作为乡镇财政对区财政的体制上解数;凡乡镇地方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差额部分,作为区财政对乡镇财政的体制补助数。

(四)增收分成

当年乡镇地方收入比收入基数或上年实绩增加的部分,按以下三类分成:

一类乡镇,包括多*和*街道,区财政分成70%,乡镇财政留用30%;

二类乡镇,包括*镇、*镇、*镇和*镇,区财政分成50%,乡镇财政留用50%;

三类乡镇,包括*镇、*镇和*乡,区财政分成30%,乡镇财政留用70%。

(五)两保两挂

各乡镇在保证完成当年财政收入任务和确保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以享受以下两保两挂政策:

1、支出补助与收入增长挂钩。当年乡镇地方收入比上年增长的,区财政根据该乡镇收入增长率和基本支出基数按1:0.5增加补助。享受该项政策的具体乡镇,由区财政局另行确定。

2、奖励资金与收入增加额挂钩。区财政按照当年乡镇地方收入比上年增加绝对额提取10%,作为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乡镇党政领导和征收部门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以上财政体制从20*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今后如遇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或市对区财政体制进行重大调整,另行确定。

(二)省、市财政根据文件规定对有关乡镇财政给予的补助或返还,由区财政单独结算拨付。

桂枝香范文5

从2008年元旦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这部颁布于1989年12月26日的旧法,将带着它的权威与缺陷,悄悄退出历史舞台,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取代。新法是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总结旧法实施十多年经验与不足,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出的新规范。

规划控制与利益协调的统一

由于历史原因,旧法在很多方面反映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内容,过度强调由政府统一配置资源原则。这使旧法具有了一个显著特点: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色彩,它试图对城市发展空间进行强有力的计划性控制。

例如旧法中曾规定“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是行政能力可以控制的。大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投资环境比较优越,市场支持其快速发展,而中小城市大都自我发展能力较弱,市场支持度有限。这就让旧法不可避免的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形式主义”。

刚性过强,柔性不足使旧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经常捉襟见肘,疲于应付。并且,过长的审批过程使城市规划的时效性打了折扣,难以应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变化。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无规划先操作或规划迁就项目的诸多案例。

旧法对城市发展的强规划控制措施,在施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新法通过强调应该加以控制的环境、资源、文化、民生、设施等方面外,采取了利益协调的方式促进规划实施的弹性,体现了规划控制与利益协调的统一。

旧法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而新法第一条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前者主要从工程技术手段出发,更多的关注土地利用和物质空间;后者则主要从利益协调的角度,更多的关注整体的人居环境和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二元分割时代的结束

过去国家管理空间开发秩序主要有两个规划,一是城市规划,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法适用于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土地利用规划适用于农村地区土地利用。在地方实际工作中,这两个规划尽管各有分工,但也有冲突。

城市管理者希望把城市规模做大,要求提供更多城市建设用地,希望求得土地利用规划的妥协;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严格保护农用地,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以此迫使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上做出让步。这两个规划分属的部门不同,目标不同,在实际落实中就存在互相打架的情况,城乡边界问题存在争议。

一些地方政府就钻了这两个规划不协调的空子。用五花八门的手段绕过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出现了大量打“球”的情况,客观上使规划宏观调控的功能失效,使城市发展失序。

在新法中,对空间资源的控制与引导仍是整个规划的核心内容。但内容有了较大变化,一是新法在传统中心城区空间资源规划的基础上,向市域扩展,形成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全覆盖,防止“球”现象的再次发生。例如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二是新法对空间资源采用“负控制”的理念,注重保护和合理使用各种资源,明确空间管制的要求,从而划定禁止发展与限制发展地区,作为发展的底线。

新法充分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对空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提到新的高度,更加强调对资源、环境的保护和对地方特色、公共安全的关注,将之作为发展的底线,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权威与发展延续性

规划编制是一个技术过程而非立法过程。规划审批过程中虽有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介入,但也仅是对编制成果实行的一种特殊评价程序。规划成果难以具备法律规章要求的刚性约束,给予了地方政府,尤其是不同届的政府在规划实施及修改方面的随意性。

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贪图政绩,法律制度上又留了口子,加之规划强制性不够,不断修改既定规划就成了地方政府常有的事。一任新领导一个新规划,有的规划甚至是天天在修改,有的工程今天建明天拆,造成很大的浪费。

由于上述原因,使规划,尤其地方一级政府可以掌控的规划变成了“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规划的法律效力与权威性受到挑战。

针对规划修改的随意性,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至关重要。新法中对规划的修改、监督及检查相比于旧法,更为完善。在共7章的新法中单列了2章,专门针对目前旧法施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规划的调整和修编的随意性较大,规划实施中对规划的改动和突破较为随意,对规划编制、审批、调整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制定了相应条款。

在新法中强调规划修改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强调对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的重视,突出对原有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严格控制规划的随意调整和修编。同时,吸收近年来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思路和方法,为城市总体规划做好铺垫。

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旧法在某种程度上,将权力主体、责任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集于一身,规划的朝令夕改,一方面严重损害了城市规划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使城市建设主体对规划无所适从,又没有适当的途径进行表达。

因为在旧法中,虽然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以及“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但也仅给予了单位与个人的知情权与义务,缺乏相关主体参与权的规划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挑战。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社会各方的广泛参与,城乡各利益主体间的协商协调,才有可能取得利益分配的平衡。共建共享不仅需要对城乡建设的知情,还要有充分的渠道参与、反馈及监督。新法中更加注重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设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注重化解发展产生的社会冲突,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

新法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二条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及第八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这些相关规定,赋予并保证了普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同时,新法中对弱势群体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第三十四条中规定“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

新法走向执行

新法即将走向执行,虽然规范严密,但不代表没有阻碍。在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下,规划研究、编制与审批的时间过长,从编制到批准,许多城市往往要经历好几年时间,编制规划时对发展的判断到批准实施时可能已经过时,不足以对发展构成引导。一边是快速的市场变化,另一边是规划编审的时效,新法通过控制发展底线对城乡发展加以引导的策略,实施过程中的效果如何,还有待于观察。

桂枝香范文6

第一条黟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黟县城乡规划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

规委会由县政府县长、分管县长、县人大、政协领导,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有关专家以及公众代表组成。

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规划局局长兼任。

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是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规委会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条规委会的工作职责是:对县域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协调,为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行政依据。

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县城市发展战略;审议黟县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审议近期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审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古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修编;

(三)审议有关城乡规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范;

(四)审议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乡镇总体规划;

(五)审议城乡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城市设计与重大建设工程方案;

(六)审议遗产地及古村落内的保护项目;

(七)审议城乡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协调城乡规划与各行业各部门规划之间的关系;

(九)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规委会会议形式:一、城乡规划规委会全体会议(简称“规委会会议”);二、规委会主任会议。

第四条会议审议的各类规划设计方案和重大建筑设计方案原则上需提供专家咨询组的咨询意见。

第二章规委会全体会议

第五条规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六条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全县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年度建设计划和规划编制计划;城乡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由县政府颁发的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报审稿;

(三)黟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规划调整、乡镇的总体规划;

(四)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黟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古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

(五)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组团规模以上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城乡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对城乡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用地性质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七)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第七条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经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2-3天提供议题资料并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各成员阅。

第三章规委会主任会议

第九条规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由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组成,其他参会人员由主持会议者确定。会议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并经规委会主任同意后确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十条规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一)审议规划区内重要区域的规划研究与城市设计、城市重要区域的规划设计条件及详细规划方案;

(二)审议规划区内重大项目、重要区域的规划选址,对城乡发展有影响的工业(仓储)用地的规划选址,组团级规模以上的居住用地的规划选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规划选址等;

(三)审议县域或县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较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四)审议遗产地及古村落内的保护项目;

(五)审议规划区内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建筑单体方案、沿街建筑单体方案、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单体方案、建设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组团级及以上的规划设计方案;

(六)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

(七)规委会主任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议议题材料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前2—3天分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阅,并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四章咨询机构

第十二条规委会下设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聘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可根据需要设置相关专业的专家咨询小组。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组为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根据规委会的需要对规委会审议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会议由规委会办公室组织,按有关程序形成咨询意见。参会专家从专家咨询组名单中挑选,也可邀请相关专业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