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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范文1
曾在多个行业打拼过的C先生,经过努力奋斗为自己和家人创下丰腴的财富。多年来,对财经感兴趣的他,也一直在寻找让资产“保鲜”、增值的方法。
第一次亲密接触
2002年,股市行情不遂人意,风险增大。此时,C先生偶然得到一个消息――北国投发起了一个关于朝阳区政府CBD的配套设施的信托项目。根据他的了解,过去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大多是针对机构,出人意料的是本次项目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所承诺的收益也具诱惑力,远胜的当时银行存款利率。C先生此前并没有买过任何信托产品,多少还是心存疑虑的。但考虑到担保人是朝阳区的财政局,觉得由政府出面担保,应该靠谱!于是,他拿出了五十万参与了这次“信托之旅”。结果天随人愿,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顺利地兑付了本金与利息,C先生才隐约觉得,信托或许真是一种让财富稳健增值的好方法!
从那以后,C先生就一直关注信托产品,并寻找适合自己的项目进行参与。十余年光景,转瞬即逝,对于信托理财,C先生很是感慨:“其实,理财不等于‘发财’,信托只是一种比较好的理财工具,它的投资回报率高于银行存款或国债。不过,不同的信托产品也有相应的风险。选择信托产品时,不能只看收益而不顾风险。”
C先生认为,对于信托产品可能会出现的风险要考虑到最坏的情况,譬如这个行业可能会发生怎样的风险。以房地产信托产品为例,当房地产公司的资金链比较紧张时,会发生不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很多房地产项目都是用土地做抵押担保。一旦出现风险,即便土地价格没有大幅下跌,如果拍不出去,就意味着抵押物不能变现。若出现上述问题,不同的信托公司在处理上也有不同的风格。大一点的公司顾忌信誉会用自己的资金来补偿投资者,但是,这类情况不能作为一种常态,毕竟合约里信托公司没有这个义务,风险是投资人自担的。因而,选择行业的时候应该更加审慎。
再者,要看信托公司的能力。一般来说,信托公司觉得风险很大的项目并不会去实施。不过,有的公司风格不一样,愿意去冒一些风险。C先生过去也曾耳闻过一些项目出了问题,“投入的资金毕竟是自己‘血汗钱’,岂能儿戏?”
多年购买信托理财产品,C先生颇有心得,他语重心长地告诉记者,考量信托产品的好坏,最关键的是要看项目的担保、抵押物是否有效。把握好这一点,在选择产品时可能会事半功倍。C先生表示,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领域或者多了解信托公司的操作风格,对项目的评估会有一些帮助。此外,一些专业理财公司推荐的项目,C先生也会去考虑,一些考证的工作理财公司都替他做好了,也会加快他做决定的时间,而不是一个人“孤军奋战”。
随着对信托的了解,C先生也接触了不少第三方理财机构。尽管自己购买信托产品有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他觉得自己仍是业余人士,需要专业的指导和帮助。自前年开始,他便与唐古拉财富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他们有专业的理财师,信托公司在发行新项目时,经过他们的过滤,会推荐一些较好的项目。我会多听听他们的意见,不过也不会放弃自己的判断。”C先生如是说。
稳健第一
在与C先生的交谈中,他频频提到的词汇就是“稳健”。他笑言自己的投资风格是“不求利益最大化,但求稳健”。只选择稳健的信托公司,获得稳健的收益。正是因为如此,这么多年他所选择的信托产品基本没出现过问题。与其说是幸运,不如说是“稳健”的理财风格起了“疗效”。
不过,C先生也曾经冒过险。记得当时有一个烟厂的项目,之所以购买是考虑到烟草行业的利润较为稳定。美中不足的是,项目的抵押物为烟厂的生产线。经过分析,他觉得生产线其实有很大的风险。工厂利用生产线生产,那么担保物就有价值;如果不拿来生产成品烟,其价值便会大幅贬值。最后,他还是下了决心购买了这一产品。好在到期后兑付本金还有差不多8%的收益,C先生的心也算落地。他不由地感慨,没有任何投资是不具风险的,只有尽量将之最小化才最重要。
2011年,国家出台了较为严格的房地产信托项目,C先生觉得此时再投资房地产是极为不明智的。“与政府导向相违背,那么你会冒很大风险” 。不仅房地产市场不景气,股市行情也不明朗。于是,去年上半年,C先生增加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到固定类收益的信托产品中,以期对冲风险。“不是所有的事情自己都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因而,更需要把鸡蛋放到不同的篮子里”。信托只是理财的一个篮子,投资者多了一个选择,可以对冲风险,何乐而不为呢!
当记者询问是否满意这么多年来信托的收益时,C先生给予了肯定的答案。他说:“理财不是赌博,我寻求的是资产可持续地增长”。此外,调整自己的心态也很重要,赚与赔都是自己判断的结果,不能让自己受煎熬,要做好心理准备。
对于今年的投资计划,C先生仍处于观望中。他觉得一些矿产、能源的项目可能会有所好转,也一直在关注。不过,从目前来看,房地产市场并不乐观。因而,他不打算再做房地产的信托项目了。
信托投资范文2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信托投资范文3
投资者从来没有像今年这样高度关注信托,产品甫发即遭“秒杀”。如果说今年的金融理财类产品中收益率最高、又相对安全的,一定非信托莫属了。动辄 10% 左右的收益率,让投资者魂牵梦萦,只是担心自己的钱能否凑够数!
诚如某信托公司经理所言,目前泛资产管理总的规模大概是 25万亿左右,银行的理财余额到 9月末是 6.73万亿,保险 11 月末是 6.92万亿,基金管理公司是 2.57万亿,证券公司是 1万多亿,而信托行业到 11月末是 6.98万亿,可谓是一枝独秀!
不少投资者对信托了解不多,最终令自己的投资留下了不少遗憾。信托投资者要想顺利拿到本息,有些方面不可不知。
刚性兑付摇摇欲坠
2012年信托危机事件出了不少,虽说到目前还没有发生过信托到期不支付的情况,但风险逐渐显露,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刚性兑付”被打破是必然趋势。
事实上,信托“刚性兑付”仅是行业内约定俗成遵守的理念,并无法律约束力。多年来信托产品运行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是监管部门对风险管理和处置的重视以及信托公司风险管理和处置措施的及时、得当。但今年来,随着信托规模的不断增大,兑付风险不断暴露,“刚性兑付”不断被业内人士争议,正如某信托公司经理说的那样,“风险自负等相关内容是客户手抄到合同上去的,我们没有义务无论盈亏都要‘刚性兑付’。”
信托合同认真对待
在此背景下,投资者不能再盲目迷信“刚性兑付”,要擦亮双眼看信托合同。某知名信托记者微博显示,“投资者如果不看尽调报告,是不会知道信托公司到底拿钱干了什么的!现如今,投资者和信托公司签的资金信托合同,满篇屁话、废话,名词解释一大堆,融资方情况,核心交易结构,能不说就不说,能模糊就模糊。投资者呢,心照不宣,刚性兑付,才懒得管呢!这就是‘白板合同’!”
“不少投资者对合同并不是太上心, 关键担心能否买到信托产品。”京城某信托公司财富管理中心经理表示,事实上, 在信托合同中已经包含了投资人需要的所有信息,且具体信托计划具体分析。要搞清楚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是如何界定和核算,以及要对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做详细了解;然后重点要对风险的揭示、信托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和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详细了解,知道可能存在什么风险,投资者是否可以承受,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购买该款产品;最后还要对受托人辞任(职责终止)事项及新受托人的选任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解。
另外,还要关注不同类别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其中详细列明信托利益的计算、优先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以及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通过计算公式可以计算信托预期收益率。但是更直接的方式就是查看信托计划说明书,针对预期收益率有相关说明。
最后,还应对风险进行揭示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尽职调查是信托公司内部针对项目进行的事前风控,在信托合同中并没有详细信息,投资者可以到信托公司进行查询。
门槛不低谨慎进入
针对信托诱人的高收益,投资者对资金准入门槛和自己的资金情况一定要清楚,不小心也会有损失。在新信托办法中提出了合格投资人的概念,一种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另一种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最后一种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另一方面,信托产品期限从 50天到两年不等,如果有长期资金,方可投入两年期产品。否则,一旦买了两年期产品, 不到期却急用钱时,就需要转让,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信托公司提出转让申请, 转让双方自行协商转让事宜,包括转让价格、收益分割、手续费承担等。
各系产品风险不同
一个信托投资者悄悄告诉记者,选择信托产品,首先要选对信托公司,不同背景的信托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大不相同。目前的 67家信托公司按照投资背景的不同,通常分为央企系、银行系、地方财政系和民营系信托。
央企类信托的产品风格在所有信托公司里是最保守的。此前,有一条微博这样揶揄央企信托老总,拼死拼活多赚个三五亿,大老板根本不会看在眼里, 反倒是要搞出风险来的话,位置多半不保。有的老总,年轻,想做点事,把激励机制要下来了,市场化招聘了团队。这下就没有退路了, 业务团队如狼似虎,你不做,这帮人拿枪逼着你做。此微博内容值得投资者玩味。
据了解, 目前有银行背景的信托公司共有三家,建设银行成立的建信信托,兴业银行的兴业国际信托,交通银行成立的交银信托。
众所周知,银行系信托背靠银行这棵大树,拥有巨额的存款资源和海量的客户资源,使其在业务开展、产品销售等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但从 2011 年三家银行系信托的净利润来看,并不占优。 2011年,建信信托、交银信托和兴业信托分别实现净利润 3.29亿元、 1.59 亿元和 2.0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 89.08%、
91.22%和168.91%。
不少地方性的信托公司资金背景是地方政府财政局,俗称地方系。其产品往往是地方政府财政局管辖区内企业融资的需求,且往往会加入一些政府部门财政隐含的担保。
信托投资范文4
一、合同双方
借方:
贷方: 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 (大写)
四、贷款用途:
五、贷款期限:自至 ,共计 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
(a)按年利率 %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 )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借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 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 %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贷方: 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盖章:盖章:
信托投资范文5
关键词:信托投资 企业 竞争力 发展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与贸易往来,信托投资企业的投资建设问题愈发受到各界人士所关注与重视。为此,如何加强信托投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针对影响信托投资企业发展制约的内外因素进行研究就成为了当前金融界与业内人士共同关心的课题。
1.影响信托投资企业发展的内外制约因素
1.1内部因素
(1)公司内部战略部署。对于不少新注册的投资信托业而言,往往在公司建立初期有着宏伟的目标与远大的理想抱负,并且提出了以优质服务打造顾客放心产品的公司口号。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公司建立之初的发展,如果战略部署与各项决策不能考虑到实际公司发展现状。
(2)公司组织结构不合理、管理机制落后
不少信托公司自建立之初直至公司有了发展起色或规模进一步壮大后,仍然按照原先的公司组织机构框架进行组织管理,从而使得公司业务渠道的拓展效率大不如从前,影响交易活动的畅通,最终使自身公司推崇的信托产品难以符合市场需求。
(3)监管政策限制。按照当前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做出判断,从2010-2011年的经济环境来看,可以说对信托投资行业发展很是不利,尤其是证券投资类信托、房产信贷类信托等的传统向当前市场经济转型受到很大制约与影响。其中,股票市场的持续低迷,以及信托信托证券开户等受到限制,都说明了信托投资无疑受到监管政策严厉约束,即信托发展在当前来看市场发展门槛较高并会受到政策限制。
1.2外部因素
(1)市场基础与理论基础不佳。如果从信托投资认识程度与从业法律完善方面看待信托投资企业的建设与发展问题。不难发现,我国信托投资业的市场服务需求明显不足,并且国内体系机制完善程度也有待提升。因此,信托投资业如果在国内实现占据市场经营主要地位必须完善法规体系制度基础与建立市场服务需求。
(2)市场约束。信托市场体系机制仍然处于不完善状态。也就是说,当前信托市场主客不分,主体与客体之间被动局面的形成严重制约了信托投资业得发展,阻碍了市场流通渠道的积极形成。另外,信托市场信誉程度一直是当前信托投资业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不少投资人多信托认知程度不高,很难在段阶段内对信托树立起投资体系所需的信誉形象。
(3)运用约束。信托投资企业的业务开拓、市场服务需求的重塑与建立等需要经营资金与相关技术提供支持。尤其是资本资金方面存在的资金筹措、融资困难问题的本质性不予解决给信托投资业带来了经营瓶颈。目前信托行业的业务拓展渠道多半与市政基础建设与地产项目有直接关联,存在一定的投资效益。但是,这些项目的经营收益常常存在隐性承诺收益的现象,所以即使政府对信托产品加以支持,不少中小投资仍然对短期投资所创造的经营收益感兴趣,为此短期的服务设施建设与地产项目等的信托市场业务渠道也就显得有限与稀缺。
2.强化信托投资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实行举措
2.1客观客户定位
从信托行业起步发展直至当前来看,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客户主体就是同为金融组织机构的银行存户们,他们要求投资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风险低、至少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而对流动性的要求相对较少。但基于集合信托资金信托只能发行的信托合同份额较少, 如果信托投资公司只定位于这一客户群体,则其理财规模偏小、单位成本偏高。因此,从长期看, 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拓宽客户群体,将富裕的个人投资者、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企业客户等包括进来,但这些客户对信托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率均有较高的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信托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开发出符合特定客户要求的信托产品,推进产品创新。
2.2拓宽销售渠道、适应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
信托投资业有着自身的客户来源与营销体系,从而才能为需求的客户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因此,为了进一步拓宽销售渠道,应当联合银行、证券业、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等加大营销渠道;同时,随着信贷规模调整,国家对基础设施投资、促进内需及调整经济结构的相关政策出台: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利用现有资源,拟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的接洽,在预期资金需求量大且收益稳定的前提下,以信托方式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信托资产规模及信托报酬的稳定发展。
2.3挖掘核心盈利投资的创新模式
信托投资企业可结合当前市场经营范畴的多元化、以及同行业投资产品的亮点、自身服务功能的创新独到之处去进一步完善市场需求。如针对不同产品的服务主体,对产品种类加以创新设计,在营销、贷款、投资、资金筹措、租赁等方面加以改进与完善,从而才能进一步发挥出自身公司的投资优势,全面强势的形成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心盈利创新模式。
3.结 语
信托投资公司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实力的过程任重而道远。为此,这就需要公司内部全体职工能够培养自身乐观的工作心态、树立务实的责任意识,并把公司文化作为自身工作的指导原则,积极处理好自身工作事务,实现各项资源的优化与利用,以此才能促进信托业持续化发展与健康经营。
参考文献:
[1] 姚钟华.文化营销与企业核心能力构建[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3).
信托投资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发展建议
一、房地产证券化概述
房地产的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以股票、债券、信托基金或者收益凭证的形式把房地产投资的收益权分配给不同的投资者,使其获得收益权利的同时转嫁相应的投资风险。与传统的融资方式不同,房地产证券化不需要考察融资发起人的资信水平,主要考量融资人部分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和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是完全割裂的
二、房地产证券化类型
房地产投资参与的形式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是股权形式、债券形式,收益凭证等,同样,房地产证券化的形式也是丰富多彩,形式大体分为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两种形式。
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是指以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上的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 通过不同抵押贷款的组合发行抵押贷款类型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从而使债权证券化,提高流通性。而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又称商业性房地产投资证券化,它是以房地产投资信托为基础,将房地产直接投资转化为有价证券,这样就使得投资者与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变为拥有有价证券的债权关系,从而增加了房地产投资的流动性,分散了风险。
一方面,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出发,银行及其他拥有的房地产债权的金融机构将资产分割成小单位面值的有价证券出售给广大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再把筹集来的资金用以再发放房地产贷款或再投资,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从非金融机构出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房地产这种固定资本形态的资产转化为具有流动的证券商品,通过发售这种证券商品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减少债务比例,同时降低风险。
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将占用资金量巨大的房地产动产化、细分化,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利用股票、债券、信托等有价证券,实现房地产资本的投资大众化,使商业经营专业化的同时分散风险。通过房地产证券化的操作为房地产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借助金融市场的力量和运作方式,推动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发展。它既是一种金融创新,更是全球金融民主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房地产证券化特征
(一)极大增强了房地产市场的资金流动性,有利于房地产产权运行机制的建立
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占用资金巨大的市场,动辄十几亿元、几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的资金;需要的资金除了部分自筹以外,大多数需要银行贷款,会对开发企业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而如果进行房地产证券化,则可以减少开发单位的资金占用,这样可以提高发起人的资本充足率。如果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存在,同时还可以降低开发企业的负债率,使其可以放更多的经历专注于专业性的管理,分散产权的同时细化专业分工。
(二)安全系数高,风险分散
不管是股权、债券或者信托基金等方式,在投资分散的同时,都不同程度地分散了房地产项目的风险。由于证券化风险隔离的设计,投资者的风险只取决于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收入自身,而不是以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为担保,且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和SPV(特设机构)的破产风险隔离,这就保证了投资人是该地产项目的未来受益人,即未来现金流,风险独立且分散。
(三)房地产证券化的实施将大大降低资金进入的“门槛”,且种类多样。
传统的房地产行业有着多种的准入限制和资金要求,这使得中小投资者无法参与其中获得相应的收益,而房地产证券化根据不同投资者的喜好设计出了投资产品种类多样,例如债券、信托基金、过手证券、转付证券、收益凭证等,利于中小投资者参与到房地产行业。
四、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形式--REITs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英文名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缩写为REITs,属于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重要方式。从国际范围来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以发放收益凭证方式筹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并由特定的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的管理,并定期将房地产经营的收益按照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这种信托基金在国际上大多是公募,属于开放式。REITs在美国和欧洲大多是上市的,面向大众投资人。在中国,REITs仅限于私募的方式进行,类似于封闭式基金。
(一)REITs的运作方式
REITs运作主要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先成立特殊目的载体公司(SPV), 由SPV向投资者发行收益凭证,然后将所募集资金集中投资于写字楼、商场等商业地产,并将经营这些商业物业所产生的现金流用来向投资者还本归息;第二种是项目发展人或者开发商将旗下部分或全部经营性物业资产打包设立专门的REITs,以其每年的租金、按揭利息等收益作为标的资产,均等地分割成若干份出售给投资者,然后定期派发收益红利,实际上这种方式提供的是一种类似债券的投资方式。就目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情况而言,写字楼、商场等商业地产的现金流的稳定性远较传统住宅地产的现金流强,所以,REITs一般只适用于商业地产。
另外,从国际上来看,几乎所有REITs的经营模式都是现行收购商业地产产权并出租,靠租金回报投资者,开发性投资的REITs存在微乎其微。因此,REITs和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项目融资是不同的,它出售的是未来地产项目稳定的现金流收益。
(二)REITs的融资优势
REITs所吸纳的资金来源广泛,并且后期的投资选择及运作管理都是由专业房地产开发管理团队进行运作,因此在资金规范管理、投资策略的制定上都具有先决的优势条件。REITs 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较低,低于股票投资的风险,回报相对稳定。首先,一般REITs是由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发起并进行管理的,可以合理地选择资质较好的投资项目,并对其进行较为专业的管理,所以,它可以从经营管理上降低投资风险。其次,可以广泛投资于各种类型的房地产项目,通过这种操作模式,分散了投资风险。再次,REITs投资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有一笔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且收益率比较可观。最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不同于债务融资,REITs是以股权形式的进行投资,这种方式不会增加企业的债务负担。如果是采取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那么房地产企业就要到期还款,财务压力较大,而且针对于那些短期内回报低的项目,房地产企业也难以就向银行申请贷款;同时,REITs采用分散投资的策略以及降低风险的投资原则,并且规定针对一个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会超过基金净值的规定比例,这样的设计有利于保护企业对于项目的控制权和经营权。
五、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意义和发展REITs建议
意义:
首先,房地产信托基金等证券化的方式把资金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融入到房地产市场,是对银行为手段的间接融资的极大补充。其次,房地产证券化有利于金融安全,降低系统性风险。最后,疏通了房地产行业的资金流动,可以缓解中国金融体系的错配问题。
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与房地产证券化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行中存在着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不健全的问题,需要在中国现有市场条件下逐步地去摸索,进一步完善,借鉴美国和日本等证券化发展较为成熟的经验,健全我国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用法治的手段保护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政府在证券化的过程中做好定位,该市场发挥作用的方面利用市场的自发功能调节,该进行规范的领域做出相应标准及配套,奠定证券化发展的基础。
(二)建立和完善信托企业的信用制度
建立信托企业信用制度,把相关规定纳入法律体系;建立信托企业征信体制,对信托企业信息类型进行划分,逐步实现征信数据的开放;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建立标准化的信托企业征信数据库;建立健全失信惩罚制度;规范发展信用评级行业;通过各种努力完善信托企业的信用机制,以维护信托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投资公司应在企业年报中披露各类风险、风险管理情况以及公司治理等各种信息,并保证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完整性,并在会计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等。避免向关联公司注资、或由关联公司进行担保等使投资者陷于风险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