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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保范文1
如果个人有就业单位,通过个人所在的单位办理社保即可。如果没有就业单位,根据个人情况而有差别:
1、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者社保办理自谋职业缴纳社保两险。
2、如果当地允许银行代缴的话,到协议银行办理自谋职业参保两险。
3、如果当地不能办理自谋职业两险,那么只有通过当地社保中心办理代缴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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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社保范文2
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召开后,已有79个城市作为流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并计划在近几年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这是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建立合作医疗制度之后又一重大举措,是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和社区医保是社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一、城镇居民医疗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是随着现代医疗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卫生服务模式,在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过程中
由于参保人员大多为老人、小孩、并轨转制企业的弱势群体、失业或无业人员,因此社区医疗服务便上升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眼下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仍然不能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呈现处“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场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较多的患者对社区医疗服务能力缺乏信心。胜利街道居委会的xx主任告诉我们,居民们普遍认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医术不高,设备简陋,生怕在社区就诊“小病拖成大病,感冒治成肺炎”。尤其对全科医生持怀疑态度。
第二,社区医院的硬件水平堪忧。其中有不少用药遭到患者非议。园林街道人大社区卫生服务站孟大夫称,虽然现在社区医院的医疗药品范围放开了许多,但还是没法满足患者要求,好多就诊的大爷、大婶们都要两头跑:在大医院就诊、看完病、拿着针剂药品到社区医院点滴。有些疾病需要作CT、彩超、X光片的。社区医院不具备这些设备、患者只能先在大医院就诊。这也是大多数岁数比较大的患者怕麻烦不来社区医院看病的重要原因。
第三,调研还发现,现在社区医疗卫生的定位非常笼统,大多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没有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疾病治疗和疾病防止加以区别,没有细致考虑各地医疗资源现状,发挥作用不够、机械地按统一标准划分社区卫生机构。
(二)社区医保管理平台建设滞后
职工的医疗保险平台是单位,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网络则可以依赖社区。实际上,每一个街道、社区都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但是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负责具体操作;社会保险部门又不能隔着锅台指导街道、社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这一块业务,这样街道社区机构等于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虽然,国家召开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也有规划。但是社会保险法规、医疗保障政策还不完善、需要细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障难以操作、街道社区无法律依据,对参加养老保险、登记缴费、审核、监察、责任的追究没有章程、缺乏措施、政策法律建设不健全,难以震慑和阻止违法行为、处罚乏力,难以维护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监察办案机构等等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的工作效益。街道社区医疗保障管理平台目前是硬件不硬、软件太软。
二、街道社区医疗保险工作的对策思考.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推开,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迈向全民医保、完善目标关键性的一步。但勿庸讳言、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加紧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构思、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和医疗需求、以及街道社区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开展养老保险扩面的基础上,同步推进居民医疗保险扩面行动,避免城镇居民因大病造成的养老和健康风险,为城镇居民稳定构筑双保险机制。
(一)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基本原则
第一是低水平起步原则。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国情出发,根据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住院和门诊的大病医疗需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试行医疗费用统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扩大医疗保险的受益面,确保医疗保险的长足发展。
第二是确保自愿原则。国务院决定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市、选定2—3个城市启动试点,明确确定地方进行试点的自愿性,充分尊重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宣传和重点宣传相结合,城镇居民可自愿缴费、参加医疗保险,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政府作为后盾、建立财政辅助制度、引导和帮助居民参加医疗保险。
第三,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国家、省、市、县的责任,国家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确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统筹层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以有利于发挥现有管理体系的优势。社会保险机构医疗保险的工作职能,贴近基层、和谐社会,从长远考虑要积极探索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的医疗保险办法,大力实施“低费率、保大病”的政策,鼓励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进而社会保险,将城镇居民完全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第四,统筹协调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保证城镇居民保险试点的顺利进行和医疗保障各类制度的协调推进。
(二)构筑预警、监管、处理三大网络体系
1.建立欠费监控预警网络体系。建立居民参保缴费监控预警体系,由街道(镇)、村、社区、劳动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关对欠费居民实行直接监控,每月对辖区居民缴纳保费情况进排查,督促参保居民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
2.按经济情况对参保居民建立分类监管网络体系。对老、幼、转制、合并病残居民家庭的经济收入进行深入细致、客观的综合性等级排队评价;对经济收入比较稳定家庭居民的缴费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存在欠费的要限期补交、不按规定缴费的要降低其信用等级。
3.完善参保关系监察、争议调处网络体系。健全完善市、(县)镇、街道、社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机构专兼职人员到位,实现定人、定岗、定责,条件好的可以聘请为社会保险联络员、成立街道(社区)调解组织,形成四级监控、争议调处网络,实行网络式管理,随时掌握辖区内的举报投诉、争议情况,维护参保居民合法权益,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及萌芽状态。对参保当事人及时、满意答复,确保不出现恶性有争议案件或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建立执法、维权机制。
1.加强与工会、民政、工商、税务、公检法、银行等部门的互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特别是对恶意欠费群众,严重违反医疗保障法规的团体、机构,加大联合处罚力度,取消其信贷款、社保、民政,劳保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等,该强制执行的从速处理,该依法处理的决不手软,并在新闻媒体上、社区街道及时曝光,使一些违反医疗保障法规的机构或居民受到严重处罚。
2.建立突发性应急机制。专门编制医疗保障关系专项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因医疗保障关系、医患矛盾而引发的突发性,明确应急的工作组织体系、机构设置、人员分工预警机制、信息、应急保障等内容、全面提升事件处理的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3.完善医疗保障应急周转金机制。建立市、县、镇三级应急周转金制度,对短期内无法按正常途径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影响医疗保险声誉的,先由街道、社区专项资金垫付,当街道社区无力支付时,启动市、县级应急周转金,确保社会秩序持续稳定。
(四)强化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能力
1.全面推进基层平台建设。在基层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建设中,要有医疗保障工作责任,按照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服务建设,在村(社区)建立医疗保障服务站;梳理医疗保障工作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医疗保障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下延。
城镇居民社保范文3
第一条为确保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4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具体经办,社区协管员协助办理。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与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统计管理、稽核与内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三)州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本细则及省级社保机构规定要求,制定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规范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所辖各县、乡镇、社区社保机构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保险费收缴、基金规划、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和内控、档案管理、发放手册、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五)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六)社区协管员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敦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凡具有本州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或省内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等具体负责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的管理等各项经办工作。
第六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七条参保登记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
(3)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二)具有省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可到州内居住地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
(1)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2)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
(5)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三)社区协管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本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登记汇总表》),并在《登记汇总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社区公章,附参保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复印件、照片等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
(四)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将《登记汇总表》、《参保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五)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员制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准确记载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缴费资助金额,于10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册》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协管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在当月内完成参保登记工作。
第八条缴费核定与收缴
(一)缴费核定
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核定应缴费额。参保人员需要变更下一年度缴费档次的,应于次年缴费前到社区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表》。签字确认新一年度的缴费标准,县级社保机构重新核定应缴养老保险费。没有要求变更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按当年缴费标准核定下一年度应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费收缴
1.银行代扣
(1)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变更信息,缴费核定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以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2)已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以及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协管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3)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参保人员按年度将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至缴费期末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4)县级社保机构定期核定生成应缴明细信息,并将应缴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5)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应缴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存款不足的,不扣款),归集至县社保机构开设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6)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指定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构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应缴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级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养社会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7)县级社保机构根据扣款结果信息及时通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参保人员开具《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2.银行代收
(1)县级社保机构复核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标准信息、变更信息及补缴信息等,并核定应缴费信息后,开具参保人员缴费通知单并于每月月末前将缴费通知单提供给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由社区协管员发放至参保人员,并通知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交款。
(2)每年的月1日至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按年度交款。
(3)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交款完毕,指定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交款凭证,参保人员持交款凭证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换领《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4)每月月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将当月参保人员的交款凭证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5)每年的月1日,县级社保机构将当期末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由社区协管员负责催缴直至月20日,仍未缴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3.现金收缴
(1)暂不具备银行代扣(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地区可以现金收缴,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要配备养老保险费代收员,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每月月末前提供核定的应缴费信息,收缴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开具《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2)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收缴的养老保险费要日清月结。当日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县级社保机构的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汇总实际收缴信息同相关票据一同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实际到账信息核对无误后,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县级社保机构每月末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基金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一次性缴纳。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60周岁以上人员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和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试点地区财政承担20%。
(三)集体补助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三)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在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出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其参保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向县管理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领取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社区协办员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县管理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丧葬费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已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除了出现以上第三、四条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从制度实施起到领取年龄,按年连续缴费(含补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
第十七条按月享受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
(二)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
第十八条各县经办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待其补齐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养老金待遇。
第六章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劳保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劳保站提供的《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第二十条劳保站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各县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各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月底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二)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缴费年限的次月,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月底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第二十二条各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州财政部门。州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州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各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第七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州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州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州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州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已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州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州县继续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章保险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新农保”、已参加“新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
第二十八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如果挤占、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经办机构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足1-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章附则
城镇居民社保范文4
现实版的县域医疗是上下级医院争饭吃,特别是镇村两级更为严重,其中最主要原因是受利益的驱动,镇级医院为了求发展,扩大业务。村级医疗机构为了求生存,热衷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只要有患者就转走。
县域卫生综合改革应该根据各级医院的技术力量量体裁衣。大重病转上级医院,小病转到下级医院,哪一级医疗机构能处理就在哪里处理。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方便了农民就医;第二缓解了上级医院的拥挤;第三填补了卫生室门可罗雀的门诊量。
计号考核
为了提高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国家提出对医务人员施行绩效工资管理,但在县域卫生机构却因此而衍生出许多“怪招”。某地卫生院以医生看了多少患者来计算工资,医生最终选择分解患者处方;另外一家卫生院以患者的药费来计算,医生便多开药、多检查。
医生的笔尖虽小量却无限,笔者认为县域医疗机构开展绩效工资可以计号不计费。计号必须做到:①一人一日一诊制,一天中一人重复处方不计号;②坚决杜绝借用身份证;③对于医生每季度进行评奖,谁的病号多,号评药费最低,给予一定奖励;④各科室之间不能等同。
封顶限额
近几年来,国家对新农合的投入力度越来越大,农民的自付比例越来越少,可县域医疗机构的药费却在不断上长。笔者认为,为了控制药费的不断增长,必须要实行大病封顶处方限额。大病封顶:除特殊情况外,按病种定价,由专家医师根据多年的经验总结,对各级医院各种大病制定出统一标准。
处方限额:依据病种限定医生给患者开处方的金额。同时,还需要严格规定患者的开药天数。例如,目前北京市实施的规定,慢性病最多开5天药,常见病只能开3天药。
国家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112.42万人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居保,1 086.11万人重复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社保相关制度衔接不够,各种类型保险管理部门不同。如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归省级社保局管理,而农村养老保险是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给转移接续增加困难。
另一方面,制度上缺乏明确衔接办法。原有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虽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但是,没有强制性要求,原参保地转出社保基金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常常以各种理由推诿,大部分人最后都因为耗不起时间和精力选择不了了之。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暂行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过≥2种的人员,可衔接转换养老保险,这无疑是件好事,不但能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参保问题。发现重复参保者,还可按照规定退还相关费用,减少因额外缴费带来的负担。而且,参保人还可以自由选择是衔接转换职保,还是新农保,亦或是城居保。但笔者认为,三大养老保险衔接转换说来容易做来难。
第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水平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高,衔接互转时多数人都会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
第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仅是基本的养老保险缺乏吸引力,尤其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月仅仅发放50~60元钱,根本无法满足老年人每个月的生活费用。
城镇居民社保范文5
一、人力社保工作对城镇居民收入的影响分析
(一)就业工作。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之源。没有就业就没有收入,就业是实现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的主要途径。2000年以来,我省就业工作重点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到以大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积极推进“就业优先”战略,坚持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根据宏观经济对就业的影响,制定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和实现充分就业。2003年以来,全省就业政策性资金累计投入225?郾9亿元,其中岗位补贴120?郾3亿元、社保补贴39?郾6亿元,合计受惠对象962?郾1万人次。通过一系列举措,实现了“三个确保”。一是确保了城镇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2003年以来,城镇每年新增就业人数从50万增加到2013年的104万左右,累计实现城镇增加就业人数达870?郾33万。二是确保了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001年以来,失业人员再就业基本维持在每年40万人左右,截止2013年,累计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489?郾28万人。三是确保了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2003年以来,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每年基本保持13万人左右,近两年,每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6万人左右。通过“三个确保”,较好完成了省委省政府的就业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保就业就是保增收,我们初步测算,以2012年社平工资为标准,以新增就业人员平均工作半年为口径,如果实现100万人左右就业,全省可增加工资性收入150亿元。
(二)收入分配工作。工资性收入是我省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我省职工人数占90%以上的民营企业工资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实现。我们主要是通过促进低收入者增收和推动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等方面发挥政府的调控指导作用。一是通过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促进低收入职工工资增长。2000年以来,我省连续10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2000年的380元,提高到2013年的1470元,绝对值增加1090元,累计增长286?郾8%,年均增长11%,比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高出近1个百分点。目前,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位列全国第七。根据测算,每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能够直接促进近200万左右的低收入职工提高工资水平,同时,还将直接影响到职工加班工资收入提高,据测算,受惠对象300万人左右。最低工资的传导作用会拉动全社会工资水平整体提高。二是建立企业工资指导制度,推动和规范劳动力价格机制形成。目前,我省11个市都已建立主要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年度制度,并成为劳动者求职和企业职工增资加薪的依据。仅宁波市2013年就了12个行业、225个工种(岗位)的工资指导价。同时,全省各地以工资指导价为基础,积极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通过集体协商,增强职工在收入分配方面的话语权,加快推动劳动力价格市场机制形成,初步建立了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目前,全省累计签订工资协议13?郾2万份,覆盖企业28?郾2万家。
(三)技能培训工作。2004年以来,全省累计开展职业培训1578?郾2万人次,接受技能鉴定780?郾5万人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695?郾5万人次。目前,全省技能人才队伍达到847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67万人。通过对劳动者技能素质的培训提高,一方面,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增强职业稳定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职工工资待遇。据薪酬调查资料显示,职工技能素质与工资收入提高呈正相关关系。以2013年为例,无证人员成为初级工可增资94元/年,晋升中级工可增资8362元/年,晋升高级工可增资7598元/年,晋升技师可增资6592元/年、晋升高级技师可增资8444元/年。
(四)社保工作。有关数据表明,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中社会养老保险收入要占到80%左右。2000年以来,我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原则,通过完善政策制度、扩大社保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等一系列措施,切实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社保覆盖面持续扩大。从1997年我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到2009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从基本医疗覆盖城乡居民,到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及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政策制度体系。截止2013年底,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居民社会养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272、1791、1144、1826、1173、1344、3278万人,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2000年的525万人增加到2013年的2272万人,年均增长11?郾9%;缴费人数从2000年的358万人增加到2013年的1528万人,年均增长11?郾8%。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510亿元。参保人数及基金规模均位居全国前列。
群体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一是连续多年调增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04年起,我省连续11次调整企业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养老金从2000年的600元提高至目前的2500元左右,年均增长10?郾7%,目前养老金水平位居全国第四。另外,2011年我省建立了基本养老金补贴和社区综合补贴制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待遇实际增加260元。同时,一次性发放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700元。二是全面实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2010年开始,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起步,逐步提高到了2014年的100元。截止2013年底,养老金领取人数达577万人。三是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002年以来,我省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截至2013年底,参加养老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达424万人,其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74万人,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0万人(其中已享受待遇72万人,月均养老金1100左右)。四是解决养老保障历史遗留问题。为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部分特殊群体多年未决的养老保障待遇,2011年,我省出台了解决社会保障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的三个政策文件,将数类群体纳入参保范围。截至2012年底,全省按221号文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数81?郾7万,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约为1000元左右,全省累计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14亿元。同时,为解决部分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从2011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500元。目前,全省约10万人已落实企业精简退职人员待遇。五是逐步提高失业、医疗保险待遇。截止2013年底,全省失业保险金水平人均已达1035元/月,确保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险通过降低个人自理比例,降低住院起付线等方式,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待遇。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2014年起提高到人均33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减轻了居民医疗负担,间接增加了居民收入。人力社保部门在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对城镇居民增收的影响,既有直接的,但大部分是通过宏观的间接的调控方式发挥作用。
二、人力社保领域影响城镇居民未来增收的主要因素
从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角度考虑,影响今后一个时期城镇居民增收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二是产业转型升级的进度;三是劳动力价格市场决定机制的建立形成;四是政府财政、税收等政策的调控。立足于持续普遍增收,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就业工作
第一,就业与经济密切相关。宏观经济形势走势变化将直接影响就业形势。从目前高校招生就读情况及我省劳动力年龄结构分析,未来一个时期,我省新增就业人数仍将保持在80―100万左右的规模,就业压力还是很大,预计新增就业人口下降“拐点”将在2018年左右出现。因此,能否确保就业稳定,实现包括大学毕业生在内的新增劳动力就业,把我省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基本上控制在3?郾5%以内,是确保今后一个时期城镇居民增收的先决条件。因此,我省经济增速在今后若干年内还需保持在7―8%左右,在一定意义上讲,保经济增长就是保就业,保就业就是保增收。
第二,产业结构的调整变化将直接影响就业结构变化,进而影响劳动者工资收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表明,我省一、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结构已由2000年的35?郾58%、35?郾45%、28?郾97%发展到2012年的14?郾14%、50?郾96%、34?郾90%。这表明未来一个时期,通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来实现就业增收的余地将越来越小。数据还表明,(2012年)我省制造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四个行业,年平均工资仅为33426?郾8元,比全社会职工年平均工资低6660?郾2元。但这四个行业的从业人数高达2517?郾1万,占全部从业人数的68?郾2%。因此,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改变低收入行业比重过大,从业人员占比过高的现状,是实现城镇居民增收的主要途径。
第三,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改善将影响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增收。目前我省劳动者技能素质偏低,全省高技能和专业技术人才占从业人数比例仅为10?郾9%;同时,外来低端劳动力比重过大,据统计,2010年外来人口在我省全部工业就业者中比重为45?郾3%,人均受教育年限仅为8?郾59年,比全国省际流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低1?郾02年,全国排名倒数第二。较低素质的劳动力,必然导致较低的劳动生产率。浙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仅为13?郾81万元/人,只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3?郾3%。劳动者素质提升既是经济转型的本质要求,也是促进普遍持续增收的重要条件。因此,在考虑城镇居民收入持续普遍增长因素中,既要做大本省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分子”,又要适度降低外来低端劳动力“分母”,实现经济发展更多惠及本省城镇居民。
(二)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调控
我省是一个市场经济大省和民营经济大省,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说到底主要是由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但在推进和规范劳动力价格机制形成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有形之手”发挥积极的调控指导作用,其中每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是政府调控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并且它还将对全社会的工资水平整体提高起到传导作用。从促进普遍增收的角度考虑,每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很有必要,但是从增收与发展的关系考虑,调与不调、调的幅度大小必须考虑经济发展形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因此,建立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机制,增强调控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权威性,是影响和调节今后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基础性杠杆和“风向标”。
(三)社会保障
社保是民生之基,调整提高养老等社保待遇是政府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最直接手段。随着我省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推进,政策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和待遇水平增加问题将愈来愈被社会所关注。前者是要解决如何实现从“人人初步享有”向“人人公平享有”转变问题;后者是要解决常态化增长机制问题。从社保基金的“收”和“支”以及运行机制分析,随着时间推移,今后我省社保基金支付压力将逐步增大,养老等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将面临巨大挑战。
受经济运行及政策影响,基金收缴难度加大,影响基金征收收入的稳定性。一是企业缴费基数不实不统一。据统计,近年来全省企业缴费基数占工资总额的平均比例仅在60%左右,由于缴费基数不实,企业养老保险实际费率大大低于名义费率,名义费率为14%,实际费率平均仅为8%左右,一定程度影响了基金收入。二是扩面难度加大。一方面,从各地参保的情况看,本省居民的扩面余地已经不大。另一方面,随着“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等转型升级措施的推进,外来劳动力已经出现回流迹象,并且各地还在加大工作力度,从社保扩面增收角度考虑,由外来务工人员带来的社保红利将逐步消失。
养老待遇的持续提高,领取对象不断增加,基金已显“支”大于“收”的趋势。一是随着社保的扩面和连年提高养老金标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绝对额呈刚性增长。从2000年的78?郾3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857?郾2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0?郾21%,且近两年支出增长率开始超过收入增长率。二是从近期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运行基本安全,但基金支撑能力有所下降,且呈现地区分布不均衡的态势。同时,结余资金在市县的分布极不均衡,全省76个参保地区只有31个地区支付能力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有17个地区当期出现养老保险基金赤字,赤字地区个数、赤字金额上升较快。三是从长期看,我省参保人员结构已呈明显老化趋势,给基金支付带来较大压力。根据老龄委的数据预测,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将由目前的18%提高到2020年的24%左右,同时由于近年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衔接等影响,领取待遇人数大幅增加,导致制度内养老保险负担系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基金投资渠道单一,收益率偏低,呈贬值缩水状态。目前,我省各地社保基金主要是存银行和协议存款,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年平均收益率一直维持在2?郾5%左右,比同期CPI平均水平低0?郾9%左右,实际处于贬值状态。
三、对策和建议
结合人力社保部门职能,对未来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总体思路是“保重点、兜底线、建机制”。“保重点”就是要保住工资性收入这个重点,抓住了工资性收入就基本稳住了增收的大局。“兜底线”就是要织牢养老、医保等社会保障网,确保法定劳动标准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保证广大居民依法享有各项基本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建机制”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保等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使全体居民收入水平随经济发展不断提高,确保让每一个人都能过上体面尊严的生活。从具体举措来说,可以概括为“突出一个重点,调控好两条线,健全三项机制”,促进城镇居民持续普遍增收。
突出“一个重点”,把就业作为居民持续普遍增收的主渠道。一是推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以高校毕业生等人群为重点,完善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健全社会用工监测制度,加强宏观经济对就业形势影响的研判,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积极鼓励更多人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全社会更充分就业。二是加强劳动者技能素质提高。实施技能人才“千万工程”,重点开展本省籍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未来三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本省户籍的80后农村转移劳动力得到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在规模以上企业全面推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每年新增高技能人才20万。
调控好“两条线”,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稳步增长。一是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控作用,促进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较快增长。探索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联动机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把握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控节奏和力度。未来一个时期,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既要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又要适当高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二是充分利用工资指导线的引导作用,推动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建立第三方薪酬调查和工资指导价制度,加强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预测,定期行业性、区域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为企业确定薪酬和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并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城镇居民社保范文6
1.多头管理,造成国家财政投入加大。某市本级涉及各类社会保险机构9个单位,分布在人社、卫生、规划等3个政府职能部门管理。造成人力、物力上的浪费,财政重复投入,重复参保现象严重。
2.制度设定与现实脱节,低保对象难以界定。现行制度规定,低保对象确定的依据是家庭人均纯收入。审计发现,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审核时,更多地是结合家庭特征、生活状况和走访邻居等形式进行调查审定,造成制度规定和操作执行之间脱节。就出现了当着个体老板、开着豪华轿车、住着高档商品房的家庭享受低保的现象;经济欠发达的某国定贫困县,全县18~60岁的城镇居民中,参加医疗保险11373人,就有7518人属于低保对象,占到参保人数的66%。
3.统筹级次低、增值手段单一。《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保基金应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委托国家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从审计发现,某市各项社保基金几乎全部存入各类金融机构,极少量的购买国债,无一委托国家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加之统筹级次低,无法形成大量基金积累,分散于各级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基金增值率低。
结合社会保障管理现状,分析问题产生的机制性原因
1“.五险”不合一,形成重复参保、虚报冒领。从目前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看,处于多头管理。没有建立统一的个人终身(以身份证号为唯一代号)参保号,使得各行其事,部门之间未能建立沟通联动机制,使得出现重复参保、虚报冒领等问题。
2.信息化管理步伐较慢。某市本级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劳保统筹均为手工账。基金财务人员有很大一部分属非财会专业人员。
3.信息资源不共享。公安人口信息、家庭信息,工商企业注册信息,税务纳税信息、民政低保信息,残疾人持证信息,房管购房信息,车辆管理信息等资源不能共享。
就目前现状,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渐进式改进和探索
(一)提高统筹级次,打破条块管理,加快“五险”合一步伐各级制定切实、可行的统筹级次提高长远和近期规划。如近期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失业、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取缔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禁止垄断行业、企业封闭运行社会保险,将老农保、失地农民养老尽快过渡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来。无论国家级,还是省级、市级统筹经办机构必须设在县区,实行“一厅式”办公、申报、审核、缴费,由银行直接进入财政专户管理,实现中、省、市、县各级纳入属地缴费,达到真正意义的收支“两条线”。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二)建立大社保,整合资源配置,实现统一制度下的全民社会保障体制将现存的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管理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管理职能统一在同一职能部门下管理,消除现有的制度之间打架、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尴尬局面。在统一制度的框架下,完成全民人人终身享有唯一社会保障号,确保无论是国家公务人员、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在所有社会保险之间顺利转移、过渡、衔接,避免重复参保、虚报冒领现象,防范在社保、卫生、残联、计生等不同部门享受同一福利待遇,提高监督水平,杜绝低保户开着豪华车、住着高档房、办着经济实体等现象的出现。达到全民人人享受公平、合理、公正的社会保障,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
(三)强化基金管理水平,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发挥基金保值增值功能只有机制体制理顺,保险征缴下沉,实行所有社会保险属地化缴纳,基金归集上移,达到“一票通”,才能实现基金的归集第一时间进入财政专户,杜绝了收费过渡户,减少了税务征收环节。实行各项统筹级次、同级财政网上即时监控。只有基金大集中,才能充分发挥基金调剂、保值、增值功能。同时,在基金大集中的基础上,确保所有享受保险待遇人员社会化发放,使用统一的“一卡通”,确保基金安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发放及时、有效,防止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