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夫妻共同财产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范文1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 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 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 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 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 乙方因日常家务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 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 乙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 乙方因职务或营业所生的债务。
(3) 乙方因继承财产所负的债务。
(4) 乙方因侵权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九条 乙方对于下列债务应由乙方的特有财产负清偿责任。
(1) 乙方就其特有财产设定的债务。
(2) 乙方逾越日常家务权限的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十条 甲乙双方间的家庭生活费用,除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外,如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须先由甲方负担,而甲方无支付能力时,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经一方将自己特有财产为清偿时,或个人的特有财产所生的债务,由以共同财产为清偿的,均得对他方请求补偿。
前项补偿请求权虽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求。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死亡时,对于共同财产应以平均分割取得。即共同财产的半数归于死亡者的继承人,其他半数归属于生存的一方。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为继承人时,对于共同财产所请求的数额,不得超过离婚时所应得的数额。
第十三条 共同财产关系,因如民法第______条规定的情形,或因废止本契约以及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因甲方与乙方离婚,而消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于甲乙双方各取得共同财产的半数。
第十四条 本共同财产契约,于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得随时以契约废止或变更,或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契约。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订立本契约后,应依民法第______条的规定,经向所辖法院申请公证,及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登记。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夫妻共同财产范文2
具体财产类型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范文3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学术界一直没有一个标准的界定,目前对于该定义有较全面解释,即在《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里,该规定中把夫妻共同财产定义为夫妻中的一方可以持户口本、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去房管局、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来查询对方名下的资产。这一规定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很多省份也希望能出台相关的政策,也有很多省份呼吁将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纳入婚姻法中对于夫妻财产权规定内容之中。
二、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在于在婚姻出现问题的时候,法律能够保护相对弱势一方的权益。特别是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夫妻一方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情况,而另一方往往不能全面地知悉,或者即便是在知悉的情形下也很难通过程序有所作为,因而一方在后续的维权中就会存在着许多阻碍和调查取证艰难等相关问题。如果是在结束审理后才发现夫妻一方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的行为就要通过再次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追偿,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繁琐和复杂的,往往得不偿失。因而,笔者将具体来探讨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关系,平等的享有处分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通过法条得知婚姻法中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了相应的列举,但是未就如何查询这些财产以及如何行使处分权进行详细的解释。特别是当夫妻双方进入到了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当中时,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来申请法院调查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但是程序也相对繁琐,而且调查的难度也比较大,正因为如此导致了很多当事人无法得到属于自己财产应有的那部分,造成损失。其次,由于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大多集中于审理阶段,因而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前很可能发生对方当事人积极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况出现,而此时并不能针对这种情形展开调查,后期审理中也就没有无法及时查明已经被处理的部分财产,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以此方便夫妻双方查看自己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财产处理情况,这不仅有利于夫妻雙方行使自己的财产处分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二)提高查询夫妻共同财产便捷性的现实诉求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 夫妻一方并非不能查询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调查了解共同财产的状况,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协助调查取证。 但是这三种途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存在实践障碍,手续繁复,效率过低,取证难度大。而根据《规定》,夫或妻一方只需要携带有效证件就可以查询夫妻共同财产,手续简单快捷,能有效地提高维权效率,切实保障其权益。 因此,要提高查询夫妻共同财产状况的效率,切实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必须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
三、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立法的构想
由上文可知,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也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那么,要建立起这项制度,首先应当从立法上着手,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和保障。
(一)出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法规
随着《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出台,全国许多省份也纷纷出台了类似的规定,但是此类规定的效力往往只涉及某省或者某市,相应的具体条款也存在着差别,因而在操作上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麻烦,而且有时候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仅仅局限于某一地,因而另一方想要查询相关的财产的时候就变得异常困难。所以说要想真正落实关于夫妻财产知情权的法规关键点在于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特别是能覆盖全国的制度,将夫妻财产知情权这一制度列入婚姻法中,出台全国性的的法律法规,制定一套统一的查询标准,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方便当事人的查询活动,对夫妻各方的知情权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知情权行使的主体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并践行男女平等原则。知情权的主体应该为夫妻双方,并且应该为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双方。这是由于在社会实践中,除了合法的正式婚姻关系外,还存在着不同形式的恋爱关系。由于婚姻登记制度的存在,使得在确认两人是否为合法夫妻上十分便捷,提高了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可行性。
(三)确定知情权行使客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明确知情权行使的客体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要注意与夫妻个人财产进行区分,夫妻的个人财产从物权上看是属于物权所有人一个人的,即使是夫妻关系也不能打破物权的束缚,所以当事人只能查询两人共有但是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主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予所得等。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婚前的动产和不动产、专用生活用品、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由此可见,带有鲜明“个人色彩”的财产大部分都属于个人所有,对于这些个人财产,笔者认为另一方没有查询的法理基础,也没有查询的必要理由。
参考文献
夫妻共同财产范文4
从2001年4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对实名制存款存有这样错误的理解,认为实名制后,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对《婚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而产生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不管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
可见,实名制存款不会对共同财产的介定带来影响,反面弥补了一些漏洞。比如,夫妻一方在离婚前为了隐匿财产,以采用假名存款方式使法院无法查寻,假名存款者就此可以独占本应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存款。
实施实名制后,非存款方的权益将大大得到保护,而且有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某种程序上,也减少了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纷争。
夫妻共同财产范文5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或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夫或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饰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以上从静态上说明和分析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含义以及如何界定,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书面约定方式来改变上述的法定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方式,体现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意愿设立的特点: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上述的法定的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范文6
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性质是法定共同所有,因而夫妻双方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是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包括: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占有权。即夫妻二人都有权占有共同财产,这是行使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使用权。即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使用共同财产,不受他方的限制或排斥。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管理权是不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对财产的保存、保管、维修、收益等权利。处分权是关系到所有权转移或对财产设定负担的权利,如买卖、赠与、抵押、担保等。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大体确立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的行使原则 。对此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生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夫妻一方不得妨碍另一方平等的享有对共同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要共同负担一些义务,主要包括:家庭生活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夫妻各自以个人财产或以提供家务等方式负担。家庭生活费用的范围主要包括:1)维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费用;2)抚育子女的费用;(3)家庭成员所需要的医疗费用;(4)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子女所需要的教育费、职业培训费;(5)其他属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费用。家庭生活费用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是基本原则。有共同财产的,首先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共同财产不足时,各自应个人财产或以提供家务等方式共同负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则各自以其个人的财产负连带责任。因管理共同财产所花费的费用应当以共同财产支付。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