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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式范文1
一、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涵义
犯罪记忆检测技术,即犯罪记忆的心理生理检测技术,是一类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有人称其为刑事测谎技术,有人称其为犯罪认知检测技术,还有人将其称作犯罪心理测试技术。[1]尽管人们对这类技术冠以不同的名称,但所指代的实际涵义都一样:通过向被测人员呈现与刑事案件相关的特定刺激诱导其相关生理反应,通过测量分析事件相关生理反应诊断被测人员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具体说来,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由犯罪心理诱导技术、犯罪心理生理记录技术、犯罪心理生理识别技术构成。三者有机结合,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犯罪记忆检测技术。
(一)犯罪心理生理诱导技术
犯罪记忆是犯罪人、被害人、目击证人、知情人等刑事案件相关人员对与刑事案件相关的信息的记忆。这些与刑事案件相关的信息可以称作犯罪信息。
犯罪记忆是一种长时记忆,储存的内容包括与犯罪相关的认知经验和情感经验。给刑事案件相关人员以适宜刺激可以提取他们的犯罪记忆,并诱导出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由于提取犯罪记忆和诱导犯罪心理反应是同时进行的,我们便将其称作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的诱导,其技术称作犯罪心理生理诱导技术。诱导技术的核心是确定适宜的心理刺激,正确地组织心理刺激。
1.确定适宜的心理刺激。适宜的心理刺激包括内容适宜和形式适宜两个方面。内容适宜指的是呈现给被测人员的心理刺激应该和犯罪记忆形成时的心理刺激相匹配。犯罪记忆形成过程是一个犯罪信息的加工和储存过程,使用可以再现犯罪记忆形成情景的心理刺激来提取犯罪记忆会出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犯罪记忆检测的最高境界是:科学分析案情,再现犯罪过程,并将分析的结果作为心理刺激呈现给被测人员,使与刑事案件相关的人员重新体验经历过的事件,并产生恰如其分的心理反应,进而产生合情合理的生理反应。
确定了适宜的心理刺激内容之后,还要选择适宜的刺激形式。从理论上讲,被测人员可以通过各种感觉器官接受心理刺激。但在实际测试中,由于诸如味觉、嗅觉刺激等心理刺激不具备相应的操作性,在实践中基本没有使用。实际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听觉刺激,偶尔使用视觉刺激。前者如借助言语向被测人员提问问题,后者如向被测人员展示有关实物。视觉刺激会使被测人员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会轻而易举地诱导出理想的心理生理反应。但是,被测人员可以易如反掌地规避视觉刺激,致使视觉刺激成为无效刺激,难以诱导出应用的心理生理反应。因此,测试人员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选择听觉刺激作为犯罪记忆检测的心理刺激。
听觉刺激使用的是口头语言,是概念符号,其刺激效果没有视觉刺激那么直截了当,那么活灵活现。被测人员只有理解语言所表达的意义之后才能接受相应的刺激。因此,测试问题的遣词造句必须合乎被测人员的受教育水平,测试问题的语言表达也要入乡随俗,甚至使用当地的方言土语。
2.建构有效的测试结构。经常使用的心理刺激形式是听觉刺激,也就是测试问题。因此,组织心理刺激的问题也就变成了建构测试结构的问题。建构测试结构是犯罪记忆检测的主要内容,甚至在一定历史时期成为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核心。因此,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研究、实践的先哲们无不殚精竭虑地致力于完善测试结构,实现犯罪记忆检测的科学化。
100多年来,犯罪记忆检测技术历史地形成了两大测试格式,其核心内容一测试结构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两大流派。其一是对照问题测试,英语缩写是CQT:其二是犯罪认知测试,英语缩写是GKT.后者是隐秘知识测试(CIT)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应用。[2]
对照问题测试的每组问题主要包括两类,即对照问题和相关问题。相关问题询问的内容与测试的案情有关,对照问题是用来作为参照的问题,一般使用与测试的刑事案件的性质相近的越轨行为作为问题内容。无论是对照问题还是相关问题,都涉及独立的主题,需要被测人员做出是或否回答。同时,为了便于比较相关问题与对照问题诱导的生理反应的强度,相关问题要临近对照问题。
犯罪认知测试的每组问题也包括两类主要问题,即目标问题和陪衬问题。它和对照问题测试不同的是,目标问题和陪衬问题都不是单独的主题,而是一个主题的不同结果。因此,犯罪认知测试的每组问题都是围绕一个主题的多项选择题,问题只有一个,答案却有数个。其中与测试案件相关的备选项是目标问题,与测试案件似乎无关又似乎有关的备选项是陪衬问题。和对照问题一样,陪衬问题也发挥参照问题的作用。因此,可以将其和对照问题统称为参照问题,而相关问题和目标问题都可以称作相关问题。
上述测试结构都是行之有效的测试结构,测试人员只要选择适当的测试结构,根据案情分析结果进行适当改造即可构建出实用的测试结构。
(二)犯罪心理生理记录技术
诱导出心理生理反应只是犯罪记忆检测的第一步,随后要记录犯罪心理生理活动、测量犯罪心理生理反应强度。只有这样,才能完成犯罪记忆检测,确定被测人员与测试案件之间的关系。犯罪心理生理的记录技术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即记录内容和记录设备。前者是可以作为心理指标的生理活动,后者是各种生理活动采集记录设备。
1.作为心理指标的生理活动。生理心理学和心理生理学的研究表明,心理活动总伴随一定的生理活动。因此,通过测量生理活动状况,便可以推测心理活动状况。犯罪记忆检测技术正是建立在这一基本原理的基础之上,它通过测量与记忆相关的生理活动状况推测人员对相关案件的记状况。
作为心理指标的生理活动脉必须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和计量性。因此,确定可以作为心理指标的生理活动是一项科学性很强、需要日积月累的研究工作。心理学家们为之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也取得了卓越的成效。总结心理学家的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可以作为心理指标的生理活动主要有两类,伴随高级中枢活动的生理活动和低级中枢控制的生理活动。
可以作为心理指标、伴随高级中枢活动的生理活动比较少,目前主要使用的有大脑表皮电位、大脑皮层的血液代谢活动。但由于操作性等原因,大脑皮层的血液代谢活动还难以在实践中使用。尽管大脑表皮电位具备了实际使用价值,但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可以作为心理指标、低级中枢控制的生理活动比较多。根据心理生理学的研究,心脏活动、呼吸活动、皮肤电活动、体表温度度变、消化活动、瞳孔变化、声频变化、血内容变化等都可以作为心理活动的指标。当然,上述活动有的可以直接测量,有的需要其活动的指标。例如,心脏活动可选择心电图、脉搏、血压或血容量作为活动指标,皮肤电活动可以选择皮肤电位或皮肤电导作为活动指标,等等。
2.记录生理活动的仪器设备。心理生理记录的直接目标是产生电子信号,忠实地模拟生理活动随时间变化的方式,即采集心理生理活动信号。采集生理活动信号需要借助生理信号采集器。根据生理现象的性质,心理生理记录使用两类信号采集器。一类是电极,用于直接采集电子信号;一类是传感器,用于采集生理信号并将其转换成电子信号。有的生理活动可以借助适当的传感器转化成电子信号,有些不能直接产生信号电压的心理生理现象可以通过使用外来电流来实现电子化。
采集到的电子信号只有永久地储存下来才能进行事后回顾和分析。信号记录器的功能便是将采集到的电子信号永久地保存下来。传统的信号记录器是使用几个固定的电动笔在匀速移动的纸张上描记。随着电磁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借助电磁技术实现电子信号的永久储存。因此,纸笔记录正在让位于磁带记录和计算机储存。现代心理生理测量使用的信号记录器主要是磁带和磁盘。
根据上述原理,电子设备的技术人员为采集和记录生理活动研制了各种各样的生理活动记录设备。像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功能磁共振成像仪、脑电仪、心电仪、血压计、体温计、血容计、声频计等仪器设备都可以成功采集记录相应的生理信号。而且,这些仪器设备都是常用的医学设备,具有可靠的性能,属于稳定的技术。
目前在犯罪记忆检测中经常使用的生理记录设备是多导道描记仪,也就是那些被称作测谎仪、心理测试仪、多道心理测试仪的仪器。这种生理记录仪可以同步记录皮肤电、心脏活动、呼吸等生理活动,经常被称作多道导生理描记仪,简称为多导仪。多导仪在犯罪记忆检测中的使用不仅频率很高,而且是最为历史悠久的测试仪器。
(三)犯罪心理生理识别技术
呈现一定心理刺激,被测人员便会产生特定生理反应。这些生理反应具有特异性,被称作事件相关生理反应,简称事件相关反应。与测试的刑事案件相关的事件相关反应被称作犯罪心理生理反应。识别技术的基本目的在于将犯罪心理生理反应从一般事件相关反应中识别出来。为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确定一般事件相关反应。无论是否受到心理刺激,被测人员都进行正常的生理活动。正常的生理活动不是对特定心理刺激的反应,没有特异性,所以被称作非特异性反应。非特异性反应是被测人员的基础生理反应。由于生理采集器的佩戴本身就是一种心理刺激,所以几乎记录不到真正的基础生理反应。但为了叙述的方便,可以将被测人员佩戴采集器之后、没有受到测试刺激时的生理活动看作基础生理反应。
事件相关反应是心理刺激诱导产生的、强于基础生理反应的生理反应,不仅其反应强度高于基础生理反应,而且在心理刺激结束之后特定时间才会出现。这段时间被称作反应潜伏期。存在反应潜伏期的原因在于,心理刺激诱导心理反应,进而产生生理反应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研究表明,反应的潜伏期因人而异,基本不受刺激事件的影响。因此,只有具有一定潜伏期的生理反应才是事件相关反应,超前或滞后都不是心理刺激诱导的事件相关反应。
2.确定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确定了事件相关反应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确定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确定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的过程实质就是比较两类事件相关反应,即参照问题诱导的参照反应C与相关问题诱导的相关反应之间(R)的强度。如果C>R,即参照反应强度高于相关反应强度,表明被测人员没有产生犯罪心理生理反应;如果C<R,即参照反应强度低于相关反应强度,说明被测人员产生了犯罪心理生理反应;如果C=R,即参照反应强度等于相关反应强度,则不能确定是否产生了犯罪心理生理反应。这涉及两个问题,即比较的内容和比较的标准。
比较的内容实质就是比较生理反应的哪些参数,它涉及生理反应的测量问题,即使用什么测量指标来表达生理反应的强度。鉴于生理反应实际是生理活动水平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基本属于波形,所以生理反应的测量指标一般使用波峰的反应水平波幅、反应速度斜率和反应时间波长三类指标。
比较标准涉及参照反应和相关反应之间的差异达到什么水平才表示二者之间存在有效差异,即相关反应才能被看作犯罪心理反应。这是一个经验性很强的问题,不仅受到测试案件类型的影响,而且不同测试格式也有不同的决策标准。一般说来,对照问题测试对差异幅度的要求不高,只要达到对照反应的20%即可。由于陪衬问题的刺激强度有限,犯罪认知测试对差异幅度的要求比较高,目标反应需要是陪衬反应的两部以上。
其实,实际测试中不仅需要比较参照反应和相关反应的强度,还需要检查不同测试主题犯罪心理反应之间的逻辑一致性、犯罪心理反应的重复性。如果不同测试主题的犯罪心理反应之间存在矛盾、犯罪心理反应不具备重复性,测试人员是不能做出确定的测试结论的。
二、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效用
从出现的那天起,犯罪记忆检测技术就开始在刑事诉讼领域应用。它为侦破案件、惩治犯罪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与此同时它也使一些无辜人员蒙受不白之冤。迄今,在其发祥地-欧洲几乎见不到它的踪影,在它曾经辉煌一时的美国也失去了往日的光辉,只是在日本、以色列等国它却大行其道。为什么﹖这便是本部分准备探讨的问题。
为了探讨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效用问题,我们拟从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测试内容开始,然后讨论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测试结论及其科学使用。
(一)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内容
俗话说,舆论是行动的先导。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应用也是建立在犯罪记忆检测原理的科学认识之上的。只有正确认识测试原理,才能认识其科学意义,才能在需要的时候科学使用。缺乏对测试原理的正确认识,必然导致对其作用的错误认识,限制其科学应用。其中对测试内容的认识更是重中之重。犯罪记忆检测技术在美国和欧洲的境遇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一点。为了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科学应用,我们必须正确认识犯罪记忆检测技术检测的心理内容。
1.对犯罪记忆检测内容的不同认识。早期的犯罪记忆检测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同步采集记录其生理反应,通过测量分析生理反应来确定讯问对象回答的真伪。可以合理地假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会诚实回答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却会诚实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无辜的犯罪嫌疑人既会诚实回答无关问题,也会诚实回答相关问题。而且,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在回答相关和无关问题期间的生理活动水平一样,没有特异的生理反应;相反,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回答与案件相关的问题期间出现的生理活动水平高于无关问题期间,亦即出现了特异生理反应。那么,出现特异生理反应的原因是什么﹖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对相关问题做出了欺骗回答,即撒谎。而且有关心理研究也表明,人们撒谎会出现紧张之类的情绪反应,而特异性生理反应则是这类情绪反应的一部分。
因此,犯罪记忆检测记录的特异生理反应是撒谎反应,测试的心理内容是撒谎心理也就成了人们众口一词的认识。尽管仪器讯问发展成仪器测试,实现了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标准化,使犯罪记忆检测真正成为心理测试,也没有从根本上动摇人们的这一认识。
直到20世纪80年代,随着一种新的测试格式-GKT测试格式的成熟,心理学家开始思考所谓“测真”所测的心理内容这一问题:为什么人们在没有对相关问题进行欺骗性回答时仍然出现比较强的特异生理反应﹖回答是,被测人员具有相关知识,而且这些知识是一种不为外人知道的隐秘知识。当测试人员问及这些知识时,被测人员会产生定向反射,并伴随定向反应。诱发定向反应的心理刺激应该具备新奇性和重要性两个特征。无论新奇性和重要性都是心理刺激与记忆中的特征相互比较的结果。[3]这种比较涉及长时记忆和工作记忆。
由于使用定向反应理论解释GKT的测试原理,主流的心理学家开始接受GKT是一种科学的心理测试技术,而对CQT却还是那么不屑一顾。所以,坚持使用CQT测试格式的心理学家也开始使用定向反应理论来解释CQT的测试原理,认为测试的心理内容与记忆相关。 [3]
2.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内容的科学认识:根据我们的研究,犯罪记忆检测的心理内容涉及认知方面的记忆和情感方面的记忆。由于不同被测人员与测试案件的关系不同,所牵扯的认知内容和情绪内容不同,其产生的事件相关反应自然不同。[4]
根据产生生理反应的原因,被测人员会产生的生理反应可以区分为两类。第一类反应是与测试案件无关的原因导致的生理反应,可以称作无头反应。无关反应包括基础生理反应、基本心理反应和参照反应三种。其中,基础生理反应主要是被测者身体状况、心理状况和测试环境的函数,即Rb=f(Pb,Mb,Hb);基础心理反应是一种探究反应(Rp),主要受到被测者神经类型(Ns)、刺激所涉及内容的新奇性(Nc)的影响,即Rp=f(Ns,)Nc;参照反应是一类诱导反应Rs,主要是被测者神经类型Ns和刺激问题涉及的内容的刺激性(Ec)的函数,即Rs=f(Ns,Ec)。
第二类反应是相关问题诱导的事件相关反应,可以称其为相关反应。根据产生反应的被测人员与测试案件之间的关系,相关反应可以区分为无辜反应、一般知情反应、涉案知情反应和作案反应。
由于无辜人员没有相关记忆,相关问题对其不具有重要性,诱导的心理生理反应强度等于参照反应。这类反应可以称作无辜反应。
有些被测人员知道案情,形成犯罪记忆,相关问题会诱导出知情反应。知情反应可以区分为一般知情反应和涉案知情反应。一般知情反应(Rg)主要受到被测者神经类型(Ns)、所知情的信息的重要性Seg和记忆清晰程度Smg的影响,即Rg=f(Ns,Seg,Smg)。
有的人或者亲身经历或亲眼目睹犯罪经过,致使刻骨铭心,记忆清晰程度几乎可以与犯罪人相媲美;有的人与犯罪人同呼吸、共命运,在事后知情时伴随强烈的情感体验。这些刑事案件的相关人员可以称作涉案知情人。涉案知情人产生的相关反应称作涉案知情反应(Rk),它与一般知情反应一样,是被测者神经类型(Ns)、所知情的情景的重要性(Sek)和记忆清晰程度(Smk)的函数,即Rk=f(Ns,Sek,Smk)。由于Sek≥Seg,Smk≥Smg,所以,Rk>Rg,即涉案知情反应高于一般知情反应值。
犯罪人很容易形成一种具有自主性和反射性质的记忆。而且犯罪人犯罪时不可避免地伴随一定的情感体验,这种体验必然强化其对犯罪情景的记忆。因此,犯罪情景的记忆清晰度(Smc)远远大于一般知情者。而且,犯罪是犯罪人的重要事件,对其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犯罪情景的重要性(Scc)是一般知情者所不可比拟的。所以Smc>Smg,Scc>Seg.作为Smc和Scc的函数的作案反应(Rc)必然强于一般知情反应。
当然,这还只是理论上的认识,还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实际测试中,还只能检测出被测人员是否储存犯罪信息,还难以有效区分知情人和作案人,特别是涉案知情人和作案人。
(二)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结论
由于对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内容存在错误认识,对测试结论也相应地存在错误认识。这不仅影响到对犯罪记忆检测技术的科学认识,而且影响了测试结论的科学使用。因此,有必要对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结论进行认真的研究。
1.测试结论的内容。由于存在不同的测试格式、不同的测试理念,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结论自然存在不同的内容。
在美国,经常使用的测试格式是对照问题测试,而使用对照问题测试的测试人员一般坚持测试的心理内容是撒谎心理,因此他们给出的测试结论一般是这样的:“XX在否认回答yy问题时撒了谎。”这种测试结论尽管合乎其测试理念,却与其检测的实质内容相违背。实施对照问题测试期间,有罪的被测人员不仅对相关问题撒谎,而且对参照问题撒谎,而且需要保证对参照问题撒谎。确定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的根据是对相关问题撒谎的相关反应强于参照反应。即使按照其测试理念的本身逻辑,相关反应强于参照反应的原因也不是被测人员对相关问题撒谎,而是对比参照问题更重要的相关问题撒了谎。也就是说,产生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的根据不是被测人员是否撒谎,而是撒谎的内容是否重要。因此,美国流行的对照问题测试结论的内容是错误的,而应该换成:“在XX心目中,zz问题(相关问题)比yy问题(参照问题)更重要。”
在日本,测试人员经常使用的是犯罪认知测试,给出的测试结论符合其测试内容。但是,当我国模仿日本引进犯罪认知测试并开始广泛使用时,由于相关人员没有领会犯罪认知测试的精髓,而错误地将犯罪认知测试的测试结论改称为“XX实施了yy犯罪行为。”这种测试结论远远背离了犯罪记忆检测力所能及的范围,夸大了犯罪记忆检测的作用。正如前述,犯罪记忆检测只能检测出被测人员记忆中是否储存有犯罪信息,而难以检测出犯罪信息的来源。形成犯罪记忆的可能原因有许多,不能因为拥有犯罪记忆就意味着实施了犯罪行为。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主张,犯罪记忆检测的肯定性结论是:“检测出XX对yy案件具有相应记忆,”;否定性测试结论是,“没有检测出XX对yy案件具有相应记忆。”
2.测试结论的效度。所谓测试效度就是测试所测的内容与欲测内容的符合程度。如果所测的内容与欲测内容完全符合,测试就是100%;否则,就不是100%。测试效度的廉政价标准不同,测试效度的评价结果也不同。许多研究人员认为犯罪记忆检测检测的是被测人员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所以他们使用被认定的被测人员被证明有罪的数量作为评价标准,结果是错误评估了犯罪记忆检测的效度。
现代研究已经表明,犯罪记忆检测检测的不是被测人员是否实施了犯罪,所以不能使用以往的标准来评估测试效度,而应该使用被认为拥有犯罪记忆的被测人员拥有犯罪记忆的人数作为评估标准。但是,以此为标准的测度效度评估还鲜为人知,我们也不能加以引述。
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可以对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效度进行理论分析。在对照问题测试中,确定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的根据是相关刺激与对照刺激的重要性。据此,在同一次测试的同一测试主题中,测试格式本身造成的相关刺激比对照刺激重要的概率为50%。所以,在相关反应强于对照反应的条件下,正确确定犯罪心理生理反应的概率为1—50%。由于每次测试一般包括3个主题,其正确率则为1-(50%)3=97.5%。如果重复3次,而且每次的结果都一致,那么其正确率则为1-(50%)9=99.99995%。
在犯罪认知测试中,每个测试主题的目标问题和陪衬问题建构成一个多项选择题。没有犯罪记忆的被测人员对目标问题产生目标反应的概率为1/(n-1),其中n是备选项的个数。那么,正确认定的概率为1-1/(n-1)。如果本次测试有m个测试主题,都产生目标反应的被测人员被正确认定的概率为1-[1(n-1)]m.如果n=5m=6,正确认定的概率为1-[1/(5-1)]6=1-(1/4)6=99.999755859375%。
当然,上述测算仅是理论评估。在实际测试中,测试结论的效度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评估测试效度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3.测试结论的使用。考虑到犯罪记忆检测的相关刺激基本都是案件的情节,有人将犯罪记忆检测结论作为直接证据使用,甚至将其等同于口供。由此导致办错案,冤枉无辜,放纵犯罪。我们认为,犯罪记忆检测检测不出被测人员是否实施过犯罪,只能检测出其大脑中是否储存有犯罪信息。如果通犯罪记忆检测检测出被测人员记忆中储存有犯罪信息,那么说明被测人员了解测试案件的案情。但这并不必然说明被测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犯罪心理反应相当强烈,各个测试主题之间逻辑严密,每次测试都有良好的重复,肯定性测试结论也不必然意味着被测人员实施了犯罪。因为,起码犯罪被害人、现场目击人员也会出现类似的测试结果。
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即使测试没有检测出被测人员具有犯罪记忆,也不必然意味着他是无辜人员,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因为,犯罪人没有形成犯罪记忆,或者形成的犯罪记忆提取不出来,提取的心理反应没有产生生理反应也不会形成犯罪心理生理反应,进而检测不出犯罪记忆。
因此,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结论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必须有其他证据的佐证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结论才能成为与犯罪作斗争的利器。夸大其作用是一种唯心主义,贬低其作也是一种唯心主义。正确认识犯罪记忆检测技术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必须付出几代人的艰苦努力。
认识犯罪记乙检测技术的科学涵义,理解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内容,了解犯罪记忆检测的测度效度,不仅为正确使用犯罪记忆检测的测试结论奠定了基础,而且还可以界定犯罪记忆检测技术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范围。既不夸大其诉讼价值,也不贬低其诉讼价值,科学地利用其诉讼价值,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而且可以保障刑事案件相关人员,特别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参考文献
[1]付有志:《犯罪记忆检测技术—揭示刑事测谎的实质》。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2]David C.RaskinPolygraph techniques for the detection of deception.In David C.RaskinedPsychological Methods i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New YorkSpringer1989P.247~296.
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式范文2
关键词:数据恢复;计算机取证;修复
中图分类号:TP399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脑的大面积普及,随之而来的很多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的犯罪也越来越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也造成了很多财产损失。为了更有效的打击犯罪分子,我们可以着手计算机和网络来找出打击罪犯的证据。然而由于数据存在易篡改、伪造、删除和破坏等问题,这使得很多有价值的数字证据被销毁,让罪犯逃离了法律的制裁。为了还原被销毁的证据,我们对计算机数据恢复进行了研究。可知,计算机数据存储在硬盘存储空间里,只要没有被新的数据覆盖,或者被覆盖的只有少部分,都可以通过数据恢复技术进行数据恢复。下面对数据恢复和计算机取证进行详细描述。
1 数据恢复及其方法
1.1 数据恢复
由于人为破坏或者是偶然因素,导致电子存储介质被破坏而不能从中提取数据,数据恢复技术则可以恢复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关数据。其中,电子存储介质指的是硬盘、光感设备、移动介质和磁性卷片等。造成数据不能读取的原因可能是软件问题,可能是计算机病毒破坏了数据,可能是电力和机械设备存在故障,可能是意外情况引起的。但是只要介质没有出现严重受损的问题,只是删除数据或硬盘发生故障,都不会完全破坏数据,恢复数据的可能性很大。但当介质严重受损或数据被完全覆盖时,无法恢复数据。硬件出现异常,需要对硬件进行修复,有时可以更换故障零件,有时也可以更换控制电路来进行修复工作。对于操作失误而删除的或者是格式化而造成的数据损失,大部分数据还是存在的,只要连接环节可以通过软件来重新恢复,就可以重新读取数据。
1.2 数据恢复方法
(1)格式化文件的数据恢复。文件格式化后会自动建立新的DBR、FAT表和FAT表备份,清除多余的FAT项和根目录簇,此时并没有清空数据区。数据恢复要依靠FAT,一旦重建或者丢失,将很难恢复被覆盖的数据文件和断断续续存储的数据文件,而恢复连续的数据文件却是可以实现的,因为新文件覆盖部分只是分区前面部分的空间,而不会覆盖后面存储空间,可以恢复后半部分的内容。
(2)删除文件的数据恢复。删除的文件可以分为物理删除和逻辑删除,其中逻辑删除更容易得到恢复。逻辑删除只是在FAT文件中将要删除的内容标记上,没有完全删除文件,可以通过恢复删除标记来进行数据恢复。物理删除则有多个层面,第一种只是在操作系统里对磁盘文件进行相应字节的标记来实现删除,却没有对数据的存储空间进行清除,也可以通过恢复删除标记来进行数据恢复,但如果已经被其它新数据覆盖,则实际数据也已经被损坏,无法恢复。第二种是在FAT里清除了文件占用的簇号记录来删除数据记录的,实际文件存储空间里还是保留着的,可以通过数据恢复软件恢复。
(3)损坏分区表的数据恢复。记录扇区可能在人为破坏或者计算机、网络作用下发生错误,引起分区表的损坏、代码的丢失和结束标志的损坏等,但不影响数据存储区,很容易就可以恢复。
2 计算机取证中数据恢复的特点和难点
2.1 计算机取证中数据恢复的特点
(1)合法性。计算机取证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作为证据的数据恢复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电子数据鉴定规则进行,改过程是一个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要求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和严谨。
(2)发现和提取更广泛。计算机取证中的数据恢复不仅是对由于计算机病毒、误操作、程序错误等的数据丢失进行恢复,还要针对其他情况进行研究,如利用专业工具进行人为的擦除数据。计算机取证要对一切可以作为证据的数据进行发现和提取,特别是对一些隐藏起来的数据的提取,如在未分配空间和Slack空间里的数据进行提取,也要对一些加密的数据或者人为损坏的存储介质中的数据进行发现和提取。
(3)内容更广泛。由于计算机取证是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也是为诉讼提供证据,因此要恢复的数据也更多。只要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并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即使只有一点内容,一小片文件碎片也值得技术人员花时间和精力去恢复。且计算机取证还要恢复文件的各种属性信息来辅助案件,是重要的证据信息,必须进行提取。
2.2 计算机取证中数据恢复的难点
计算机取证中数据恢复的难点主要产生的原因由两方面组成,一是犯罪分子或相关嫌疑人为了逃避犯案证据而进行的故意隐藏和销毁证据的主观原因,二是由于计算机硬件设备或软件设备出现故障造成的数据丢失、损坏,如病毒对计算机的攻击等。具体难点有一下几个。
(1)文件的定位。计算机里的数据存储都是以文件形式来存放的,存储方式是文件数据和文件记录共同完成的。每个文件和文件夹都会存在一个文件记录,由文件记录来存储文件数据的存储位置和文件的各项属性信息。文件管理系统则是用来管理和存储文件的系统,决定了文件的存储路径和寻找方式。不论哪种系统,只要文件隐藏了或丢失了,最难的就是对文件进行定位,明确其存储位置。但文件存储路径被覆盖,也就找不到存储位置了。
(2)文件损坏。文件损坏可能使得已经恢复的文件无法正常打开,或者是打开文件后不能正常显示内容。文件里可能有文档文件,也可能是一些图片、视频等,不能正常打开,可能是部分文件被覆盖了,也可能是进行数据恢复时,把不同的文件进行了混合;不能正常显示,可能是文件通过加密工具处理不能用普通打开方式,否则会显示乱码。
(3)文件碎片化。由于文件会不断被删除和增加,在文件系统中对空间的合理利用会产生很多文件碎片,这会产生不连续的文件的物理存储位置,可能有两个或多个位置用于存储该文件。删除和添加操作越频繁,该区域内的文件产生的碎片也就越多,有的更是会存在数百个碎片,而碎片又没有文件类型标识,很难进行文件长度的确定和碎片的查看。
(4)文件被覆盖。文件被覆盖理论上有依据说是可以实现的,但在实际应用中还没有被证实可行。认为可行的理论依据有:新的数据很难十分精准的恰好写在原有数据上,即便是多次的随机覆盖,原有数据还是可能存在的,还是可以通过技术来重新寻找出来的;由于磁盘的磁场作用会让存储数据的介质朝着特定的方向磁化,在磁盘中写入新的数据,原有的数据介质不能完全摆脱磁性强度影响,也是可以通过技术找出原始数据来的。
3 结束语
连续存储的文件,将大大降低数据恢复难度,而不连续存储的文件则会加大难度。但数据恢复不存在绝对性,数据恢复技术如何对它有一定影响,但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如现有的擦除痕迹软件就可以实现无数次的随即覆盖,有可能覆盖原始数据,但是要付出很多的时间成本。计算机取证中的数据恢复必须结合人员操作和数据恢复软件,并在未来的发展中,要求不断深入研究文件系统的存储结构,结合大量的实践经验,对犯罪数据进行最快速的恢复,来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保证受害者的利益,也防止更多的人受到伤害。
参考文献:
[1]刘晓华.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及其应用[D].兰州大学,2006.
[2]黄宁宁,苏红帆.计算机取证系统核心技术分析[J].广西科学院学报,2006(04).
[3]张明旺.计算机取证中数据恢复技术探讨[J].现代计算机(专业版),2012(22).
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式范文3
关键词: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数据恢复技术
0 引言
在社会经济以及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当下,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给社会的安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会直接删除那些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一些电子数据,从而给案件的侦查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而办案人员在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应用数据恢复技术,可以对那些被删除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从而搜集到与案件相关的重要线索,促进案件的早日侦破。
1 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数据恢复技术的重要性
电子物证是指存储于介质载体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的电子信息数据,电子物证是犯罪案件成立的重要证明。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代,网络犯罪行为也越来越猖獗,针对犯罪行为案件,电子物证是案件侦破的关键,加强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是犯罪案件侦破的重要手段。在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为了维系电子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在获取电子物证时,应采用取证专用的数据拷贝机和电子物证检验取证技术,附加上时间相关信息数据,一次性提取和固定介质载体中的全部电子物证信息。但是电子物证很容易受到干扰,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会删除或者破坏与犯罪案件相关的电子物证,使得电子物证在检验鉴定中比较难以获取全面的证据线索。而作为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由于相关数据信息受到破坏,犯罪案件侦破难度就会增加。而数据恢复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将那些因人为因素而导致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丢失的电子信息或电子数据还原恢复的过程。在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利用数据恢复技术,可以将那些损害的硬盘、计算器内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的存储器的内容进行恢复,从而更好地方便侦查办案人员获取与案件相关的关键线索,掌握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从而提高侦查效率,实现案件的早日侦破[1]。
2 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数据恢复技术分析
2.1 软件数据恢复
电子物证实质是电子的、电磁的、光学的、磁性的等相似性能的信息或数据信息,经输出设备显示为人们所能识别的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为了将证据毁灭,会人为的破坏那些记录案件信息的介质,如对磁盘进行格式化、删除重要的文件[2]。在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侦查人员碰到那些数据丢失或者损害的设备或存储介质时,数据信息就会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在检验鉴定中很难获取全面的数据信息,从而难以掌握与犯罪案件相关的信息。而软件数据恢复技术作为一种实用化的电子信息应用手段,数据软件恢复技术的应用为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工作提供了技术保障。在数据软件恢复技术的依托下,侦查人员可以对那些损害的存储介质中的数据进行恢复,让侦查人员在信息存储介质中提取全面的信息,从而尽快帮助办案人员破案。目前,我国公安部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软件恢复工具就有Diskgenius、PhotoRecovery、EasyReCovery 、FinalData、X-Ways、Encase、Forensic、Forensic、FileRecovery、R-Studi-o、Recover4all等[3]。这些软件恢复工具为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提供了多样性的选择,有助于获取全面的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2.2 硬件数据恢复
在这个网络化的时代里,网络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犯罪嫌疑人为了毁灭犯罪证据,会对记录犯罪行为的电子信息进行破坏和毁灭,如对磁盘划伤,针对此类问题,侦查人员可以采用硬件数据恢复技术对数据信息进行有效的恢复。硬件数据恢复技术主要应用于机械故障、电路故障、磁盘划伤等所造成的设备内数据损害与无法识别的状态。通过硬件数据恢复技术,可以对设备内部的控制芯片与电路板进行维修或更换,如利用HIE、PC3000等工具,可以将那些已经损害的电路板重新修复好或者更新与原设备向匹配的电路板,从而将损害的部分修复过来[4]。硬件数据恢复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切实满足专业设备相应的要求,如在数据恢复工作中,需要保证实验室处于100级以上的无尘空间,然后利用磁头对盘片进行直接读取。通过硬件数据恢复技术恢复数据后,侦查人员可以在存储设备中提出更多的有价值的数据信息,通过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效的帮助,大大地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3 数据恢复技术案例分析
在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会碰到计算机系统崩溃问题,一旦计算机系统崩溃,就会给提证带来难度。针对计算机系统崩溃问题,人们常用的做法就是重装系统,但是重装系统后会把原来的Ubuntu引导分区表mbr给冲掉,从而难以获取到全面的数据信息。而mbr就是把操作系统自己的引导程序读入内存并跳转到操作系统的引导程序[5]。如果原来的Ubuntu引导分区表mbr被冲掉,就会影响到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通过数据恢复技术,可以对原来的Ubuntu引导分区表mbr进行恢复。具体操作为:先把Ubuntu的安装光盘放进计算机驱动器内,然后启动,正常进入安装界面,打开终端并输入:sudo grub,系统接收指令后界面会变成grub>,然后找到Ubuntu的启动分区所在地,并输入find /boot/grub/stage1,回车后根据计算机界面的指示,找到Ubuntu根目录所在分区,输入grub>root (hd0,2)、grub>setup (hd0),如果界面 出现successed后再输入grub>quit,紧接着重启,重启后就可以找到计算机系统崩溃前的相关数据信息[6]。
4 结语
综上,电子物证检验鉴定是案件侦破的重要环节,是获取与案件重要线索的重要手段,加强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工作能够切实有效地帮助办案人员开展犯罪侦查工作,从而实现案件的早日侦破。而在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时常会碰到电子物证信息存储介质损坏的问题,从而为线索提取带来难度。而数据恢复技术的应用有效地解决了电子物证信息存储介质损害的问题。通过数据恢复技术,可以将损害的介质和设备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恢复,从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便利,提高犯罪侦查能力和效率。
参考文献
[1]杨柳,魏龙飞,李程远. 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数据恢复技术探析[J]. 科技经济市场,2014,11:189-191.
[2]沈铎,张炜. 物联网技术在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的应用[J]. 技术与市场,2015,08:219-221.
[3]李冬华,沈亚铎. 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中数据恢复技术分析[J]. 技术与市场,2015,08:215-217.
[4]许怡红. 电子物证检验鉴定的数据恢复技术分析[J]. 法制博览,2016,02:139.
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式范文4
关键词:刑事诉讼;卷证材料:内部结构:万能卷宗
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4-0099-05
文书、档案等书面材料不仅是人类进入文字社会以来最重要的社会治理技术,也是有关机关和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固定和保全证据、用以反映刑事诉讼活动情况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由各种证据材料和文书组成的刑事案卷因此受到诉讼各方尤其是控辩裁三方的高度重视。刑事案卷通常又被称为刑事卷宗,是对有关机关和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有关机关以此为根据作出的各种处理决定以及反映职责履行情况的书面记录的总称。从内容看,刑事案卷通常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原始证据,如书证的原件、可装入案卷的物证的原物:二是固定、保全原始证据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如各种询问或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的复制件、物证的复制品等;三是有关机关和个人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如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书、判决书、有关机关的内部讨论记录和决定、评议笔录等。作为刑事案卷核心组成部分的刑事卷证主要是指侦控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制作的具有诉讼效力的各种文书以及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证据材料的简称。刑事卷证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与诉讼阶段有着密切联系。从诉讼发展的阶段看,刑事卷证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形成于侦查阶段并被装入侦查案卷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二是在检察官介入刑事诉讼后形成的诉讼文书以及获得的证据材料;三是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因研究范围所限,本文所使用的“刑事卷证”这一概念主要是指侦控机关在审前阶段制作的诉讼文书以及获得的证据材料的总和,原则上不包括审判阶段形成的诉讼文书等材料。
一、我国刑事案卷的内部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物证和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七种类型,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被有关机关作为证据采纳甚至采信的并不仅限于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抑或是审判机关,都会把各自的诉讼成果以案卷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以此为根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为了进一步理清刑事卷证与刑事案卷的关系,下面拟根据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和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对刑事案卷和刑事卷证的内部结构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作过程作一简要介绍。
在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中,对于侦查阶段形成的各种材料,负责侦查的公安人员在侦查终结时应根据其性质和价值整理归类并分别装订成侦查卷(正卷或诉讼卷)、侦查工作卷(副卷)和秘密侦查卷(绝密卷):侦查卷包括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两部分,分别由各种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组成;侦查工作卷主要由内部请示、报告、讯问计划、调查提纲以及案件讨论记录等组成;秘密侦查卷由与秘密侦查措施的审批、使用过程和结果等有关并且需要保密的材料组成。对于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将侦查卷即本文所说的侦查阶段形成的刑事卷证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并由其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至于侦查工作卷和秘密侦查卷,则不随案移送,而是由侦查机关自行保管。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也应对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整理归类并分别装订成侦查卷、公诉卷和检察内卷:除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移交的侦查卷内包含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外,审查阶段形成的侦查卷还装有检察机关在自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的诉讼文书和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移送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公诉卷由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构成,但以书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为主;检察内卷主要由阅卷笔录、审查报告、讯问笔录、书草稿等组成。案卷整理完毕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必须将公诉卷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侦查卷依法不应在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但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出示、宣读或播放该案卷内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并当庭或在庭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合议庭。此外,无论是在提起公诉时还是在审判结束后,检察机关都不移送检察内卷,而是由其自行保管。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审判结束后也应对控辩双方提交的材料以及审判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整理归类并分别装订成侦查卷、诉讼卷和副卷(有些法院没有把侦查卷和诉讼卷分开,而是将有关卷证材料合并成正卷)。侦查卷主要由检察机关移送的各种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组成。诉讼卷包括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交的书、立案登记表以及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诉讼文书,如庭审笔录、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裁定书、判决书、宣判笔录等。副卷主要由案件承办人的阅卷笔录和审查报告、庭审方案、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构成。同
从刑事案卷各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行过程可以看出,不但侦查阶段形成的正卷(包括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和审查阶段形成的公诉卷是将侦查、公诉、审判等前后相继的各个诉讼阶段有机联系起来的纽带,而且其中的证据卷对有关机关是否作出移送审查、提起公诉、判决被告人有罪等决定发挥了关键作用。既然“刑事程序的流转及司法决策的作出皆以各种证据和文书材料构成的案卷为主要载体”,我们在此有必要对本文所说的“刑事卷证”的内部结构从侦查卷和公诉卷两个角度进一步加以说明。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和2003年《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侦查卷中的诉讼文书卷由辩护人在审查阶段依法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构成:前者通常包括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与强制性侦查措施有关的法律文书、与回避有关的决定书、结案文书等;后者包括鉴定聘请书、鉴定书、检验材料以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各种技术性鉴定材料。作为侦查卷核心的证据卷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物证的原物或照片,书证的原件或复制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所作的书面陈述,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调取或扣押物品和文件的清单,查询、冻结存款或汇款的通知书以及解冻通知书,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等等。
对于公诉卷的构成。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为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在此基础上先后对各个组成部分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或说明:(1)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另外增加五份;(2)证据目录应当是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即凡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还是在审查过程中收集到的,无论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也无论检察机关是否打算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使用,都应列入移送给法院的证据目录;(3)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也就是说,凡是在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无论其是否拟出庭作证,也无论其提供的证言是否有利于被告人,检察机关均应将其列入证人名单;(4)主要证据包括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证据,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二、法德刑事卷宗的内部结构
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目前所实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脱胎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卷宗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可以说是决定被追诉人命运的根据:法官在作出裁判之前要进行较长时间的秘密侦查,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均要放入卷宗:法官在作出裁判时根本不听取被告人和证人的口头陈述,而是直接以该卷宗为根据。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对传统纠问式诉讼模式进行根本性改造的基础上确立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但因受纠问式诉讼模式下发达的卷宗制度的影响,仍然极端重视卷宗(dossier)的作用,普遍要求各个诉讼阶段都应制作详细而完整的卷宗,刑事卷宗的内部结构因此极为庞杂。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控机关负有客观公正的义务,在审前阶段形成的各种文书以及通过调查取证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无论是否有利于被追诉人,都要纳入卷宗。装有侦控机关侦查“成果”的卷宗是“通用”卷宗,检察官、辩护律师和庭审法官均可充分使用。下面拟参照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法德刑事卷宗的内部结构作一简单介绍。
在法国刑事诉讼中,案卷(卷宗)的地位至关重要,因为任何案件只有以案卷的形式才能提交法庭审理。一般来说。移送给法院的案卷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确认犯罪事实的笔录,被告人的“犯罪记录”。被告人向警察所作的辩解或说明,证人证言,关于犯罪人个人情况的简单介绍。对于法国审前刑事案卷的内部结构,澳大利亚学者Bron Mckillop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根据BronMckillop的亲身观察和描述,在法国的重罪案件中,审前阶段形成的案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文件卷宗(Pieces de Forme),共有47份文件,具体包括文件和物品清单、警察向预审法官移送材料的备忘录、警察就启封情况制作的报告、被告人更换律师的信件、有关人员要求成为民事当事人的信件等。第二部分是有关被告人个人情况的卷宗(Renseignements et Personnalite),共有47份文件,具体包括与被告人有关的各种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前科记录和服兵役的情况证明等)、预审法官向被告人询问其个人情况所形成的笔录、预审法官要求警察进一步询问被告人个人情况的授权委托书、警察向有关人员(如被告人的亲属、邻居、朋友、咨询人)询问被告人个人情况所形成的笔录、有关被告人心理和病理情况的报告、预审法官在被告人收到前述询问笔录和报告后会见被告人时形成的笔录等。第三部分是有关审前羁押情况的卷宗(Detention Provisoire et Controle Judiciare),共有6份文件,包括预审法官签发的临时羁押令、预审法官征求检察官意见的文书、检察官要求延长羁押期限的请求书、羁押听证记录、羁押期限延长令等。第四部分是有关案件事实的侦查卷宗(entitled Pieces de Fond),是整个案卷的主体,共有170份文件,其中一些文件自身就是微型卷宗(如弹道报告和照片)。本部分卷宗又由两大块构成:第一大块共有57个文件,详细记载了警察在初步调查之前和初步调查中的取证情况,大致包括一份长达7页的调查情况概述、询问嫌疑人和16位证人的笔录(涉及案件事实和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以及一份物品和文件清单;第二大块共有113个文件,记录了预审法官亲自或警察在其监督下进行的侦查活动,大致包括预审法官讯问被告人的9份笔录(7份涉及事实问题、2份涉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9份专家报告、8份涉及检察官和预审法官相互交换意见的文件(5份是检察官的请求书、3份是预审法官的书面答复)。此外,在法国的轻罪案件和违警罪案件中,根据Bron Mckillop的考察,审前阶段形成的刑事案卷由笔录和文书两部分构成:前者包括讯问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册、物品清单、侦查笔录、书证、鉴定、报告等一系列证据性材料:后者包括传票、搜查证、收据、通知、说明等文书。
在德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权由检察官享有,警察是检察官的辅助官员,但在具体的侦查过程中,警察往往独立实施侦查行为,只有在侦查结束时才会把有关卷证材料移送给检察官,因此,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主要反映了警察的侦查过程以及所取得的成果。根据德国学者约阿希姆・赫尔曼在《一个案例两种制度一美德刑事司法比较》一书中的描述,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大致包括以下材料:警察根据报案人的陈述制作的备忘录;警察制作的说明无法取得搜查令状的详细原因的记录;警察搜查嫌疑人后根据记忆制作的对搜查过程和结果进行描述的报告;警察搜查结束后制作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警察事后制作的有关被害人情况的报告;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警察实验室制作的概括指纹检验结果的报告;犯罪现场照片;询问被害人过程中录制的磁带;根据录音带制作的询问被害人的笔录;从被害人处调取的物证;警察事后制作的表明被害人同意由警察保管物证的备忘录:警察制作的请求检察官提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动议的简短备忘录;检察官在审查警察移送的案卷(卷宗)副本后作出的批准警察羁押申请的命令(决定);检察官为法官准备的详细说明羁押具有必要性的理由的羁押令草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信息;侦查法官在阅读检察官移送的案卷(卷宗)原件和羁押令草稿以及听审的基础上针对犯罪嫌疑人签发的羁押令;侦查法官和法庭书记官共同制作的羁押听证记录;警察在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场所后制作的搜查扣押报告以及询问知情人的笔录;警察在扣押物证后请求检察官向法官申请证据保全的备忘录:检察官批准向法官申请证据保全的命令;侦查法官在阅读检察官提交的卷宗和证据保全申请后的批准扣押的命令;警察询问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笔录;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向警察提交的医疗报告复制件;医生向警察出具的被害人伤势报告;警察侦查终结时制作的对侦查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的侦查终结报告;律师向侦
查法官提出的要求对嫌疑人暂缓执行羁押令的申请;侦查法官制作的把律师申请送交检察官办公室并要求检察官提交意见的备忘录;检察官制作并附在新增卷宗后的表明是否赞成对嫌疑人暂缓执行羁押令的备忘录;侦查法官的是否对嫌疑人暂缓执行羁押令进行听审的命令:法庭书记官制作的暂缓羁押听审笔录;侦查法官作出的对嫌疑人暂缓执行羁押令的决定。
德国检察官虽然有权亲自进行侦查,但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很少这样做,从检察官收到警察移送的侦查终结报告和卷宗后所从事的活动的记录可以看出这一点。根据赫尔曼的描述,检察官介入侦查后形成的案卷材料主要有:检察官制作的要求警察进一步询问证人的备忘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并在事后向检察官提交的进一步询问证人的笔录和照片辨认报告;警察向检察官补充提交的可卡因检验分析报告;警察向检察官提交的被害人详细描述被盗物品清单的信件:检察官针对犯罪嫌疑人制作的刑事处罚令申请、刑事处罚令草稿、关于嫌疑人在缓刑期间所要履行的义务的附加决定草稿以及要求撤销对嫌疑人的羁押令和暂缓执行羁押令的条件的申请;检察官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详细写明案件事实、指控罪名、相关侦查结果和证据等事项的正式书:检察官对下属作出的包括复印卷宗、准备扼要卷宗副本、把刑事处罚令申请和附加决定草稿、正式书以及卷宗副本送交法院等要求的命令。
三、英美刑事案卷的内部结构
关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否存在刑事案卷的问题,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曾经说过的如下一段话:“在英国,诉讼程序经过周密准备,使当事人间的分歧点非常明确并用一些问题表现出来,对这些问题可用‘是’或‘否’来回答”,“诉讼程序最后达到公开庭审,通过完全口头的举证办法把分歧点搞清楚一听取证人的证词,证人由双方的律师依次提问,案件没有任何‘卷宗’,一切应在庭审时口头进行,以便让以前不识字的陪审团能够形成意见”。达维德的本意是英国的刑事审判坚持严格的直接言词原则,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在作为事实裁判者的陪审团面前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审前阶段形成的卷证材料不具有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案件没有任何‘卷宗’”并不意味着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阶段不存在案卷。事实上,从美国学者弗洛伊德・菲尼在《一个案例两种制度一美德刑事司法比较研究》一书中以一起假想的盗窃、抢劫案件为例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运作过程所作的描述可以看出,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警察和检察官一样,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控机关在审前阶段不但要开展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而且要同步或稍后对整个调查取证过程、获取的案件信息以文字形式加以固定,进而形成一系列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如警方的犯罪记录、逮捕报告、犯罪嫌疑人陈述记录、后续报告、搜查证及宣誓书,决定时还包括控告书、继续羁押命令、医疗记录、被告人陈述等。此外,根据菲尼的描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法官和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情况和结果通常也会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情况记录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记录、要求排除有关证据的动议以及支持该排除动议的要点和根据的备忘录等:法官和陪审团的活动情况记录包括羁押令、有关被告人无罪答辩情况和决定预审的笔录、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裁决、法庭书记官在庭审过程中制作的庭审笔录、陪审团裁决、法庭判决等;缓刑官根据法官的命令针对被告人制作的量刑报告。尽管如此,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装有所有侦查“成果”并且可供控辩裁三方无条件共同使用的“万能卷宗”: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阶段,控辩双方传统上分别就有罪和无罪证据进行独立的对抗性调查,任何一方都没有协助对方的义务,但随着一系列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出台,控方不但被赋予向辩方披露信息以帮助其辩护的义务,甚至还承担了全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不过,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辩护人享有全面查阅控方案卷材料的权利不同,控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敏感性资料(sensitive materials)、工作成果(work product)等诸多例外;此外,与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将审前阶段纳入卷宗的信息材料与证据相等同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控辩任何一方在审前获得的材料只有在法庭上当庭以口头方式提供并经过对方质证之后才能视为证据,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下面拟以菲尼假想的共同盗窃、抢劫案件(本文将该案中的两名被追诉人分别称为甲和乙)为例专门对审前阶段形成的控方案卷材料的内容加以说明。
根据菲尼的描述,在警察侦查活动中形成的案卷包括以下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警察根据报案人的陈述制作的报案记录;警察制作的包括犯罪现场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的犯罪报告;警察制作的对逮捕犯罪嫌疑人甲时的具体情况进行描述的逮捕报告:印有米兰达警告、表明犯罪嫌疑人甲理解警告的含义并且自愿与警察交谈的证明表;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甲的同步录音;犯罪嫌疑人甲的供述摘要;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甲存在合理根据的声明;说明地方、州和国家记录中都没有犯罪嫌疑人甲以前曾经被逮捕或定罪的报告;通过计算机提取的地方、州和国家记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乙曾经被逮捕和定罪的核查报告;对逮捕和询问犯罪嫌疑人乙的情况进行描述的逮捕报告;在询问犯罪嫌疑人乙的过程中同步制作的录像带;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乙存在合理根据的声明;犯罪现场调查人员(警官)从不同角度对犯罪现场拍摄的照片;犯罪现场调查人员从犯罪现场提取的拐杖、螺丝刀、指纹等物证;犯罪现场调查人员制作的对犯罪现场调查结果以及在警察局进一步检测的结果进行展示的后续报告;警察制作的包括会见和询问被害人的过程和结果等内容的后续报告;记录了警察与被害人的电话谈话内容以及此后当面谈话内容的第二份后续报告:有警察签字保证其内容真实性的搜查证宣誓书;由检察官助理草拟并由值班法官签署的搜查证:警察在搜查过程中扣押的储物盒、购物袋和可疑等物证;警察根据搜查过程和结果制作的后续报告;记录警察会见和询问犯罪嫌疑人乙的情况的后续报告:记录警察对犯罪嫌疑人乙在工作场所拥有的物品进行搜查和扣押的情况的后续报告;记录了目击证人对案发经过的叙述以及照片辨认情况的后续报告;被害人向警察提交的被盗物品清单;警察制作的有关被盗物品发现经过的补充报告;警察实验室制作的可疑检验报告:警察局技术人员制作的指纹检验结果报告。
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式范文5
[关键词]核电;施工班组;安全管理;安全评估
中图分类号:TM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0-0228-02
引言
在当前国内的核电工程建设中,存在两大客观条件对班组安全管理造成重大影响。一是用工模式转变,施工承包商自有工人比例下滑,大量劳务工涌入。二是受人工价格的影响,加之国内劳动力需求方面的信息日益发达,工人流动率日益上升。在此背景下,中广核工程公司提出了“直线式班组安全管理”模式。然而,有了外驱动力还远远不够。如何提高施工班组自我安全管理水平,形成班组安全管理的内驱动力,需要建立一套核电特色的班组自我安全管理模式。该模式必须简单、可行、有效。
1 核电安全管理的特点
核电安全管理基于安全文化,践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保护员工、保护环境”等理念。受到核这一特殊行业的影响,核电安全管理还带有浓厚的核安全文化特征,主要表现为:
(1)纵深防御,保证活动均置于重叠措施的防御之下,即使有一种故障发生,它将由适当的措施探测、补偿或纠正。核电的安全管理往往建立起了多道管理屏障。
(2)严谨的工作方法,理解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程序,对未预计的情况保持警觉,发生问题时停下并思考,需要时寻求帮助,注意有序、及时和整洁,保持细心,不走捷径。
(3)一次就把事情做对。
(4)三个认真,即事前认真计划、事中认真操作、事后认真检查。
(5)四个凡是,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检验,凡事有据可查。
(6)五个零宽容政策:对于发生或发现事故隐瞒不报的,决不宽容;对于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而未按不符合项要求彻底处理的,决不宽容;发生事故却没有找出根本原因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决不宽容;对于违反安全规章、野蛮操作的,决不宽容;对于在工地内闹事、偷盗、破坏的,决不宽容。
核电安全管理的这些特点,决定了核电施工班组的安全管理要比常规火电和民用建筑工程的班组管理严格。在建立核电特色的班组自我安全管理模式之前,首先应识别施工班组的安全管理要素。
2 施工班组安全管理要素
结合中广核数十堆年的核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践,提出带有核电色彩的8个班组安全管理要素:班组构成、班组实名制、人员入场管理、培训授权、班前/班后会制度、兼职安全员制度、器材和定置化管理、班组安全绩效管理。下面对每个要素的具体要求进行阐述。
2.1 班组构成
班组的构成包括人员数量、人员组成和知识水平几个方面。工程实践表明,为确保对班组的有效管理,班组人员不宜超过30人[1]。30人及以下的班组,应设立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兼任,其他班组成员轮流担任;超过30人的班组,应设立班组长、专职安全员和技术员。为了能够理解、落实安全管理要求,班组长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了解并认同中广核安全文化、核安全文化,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相关工种的操作技能。
在民用建筑或火电,对班组人员的数量或班组长的文化水平的要求并未如此严格。这种做法提高了班组构成的门槛,有利于保证班组成员的相对固定,从而不断培养成为合格的核电产业工人。
2.2 班组实名制
班组实名制是指以班组长的真实姓名为班组的命名依据,并结合班组的工种特点来命名的一种制度,是以“某某某木工班”、“某某某电工班”替代“木工三班”、“电工一班”的一种做法。具体做法主要有:建立班组实名制,完善相关规定,对实名制的做法制度化;班组名字以“班组长名字+工种”命名,如“陈子冲木工班”、“陈子冲管道班”等,并制作帽贴粘贴在安全帽显眼的位置;对班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以上做法有两点好处:一是增强了班组成员的归属感,增强了班组成员对班组的感情。二是增强了班组长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促进班组长对班组管理的投入,当班组受到褒贬时,班组长感同身受。核电施工班组安全管理班组实名制这一要素基本与火电、民建相同。
2.3 人员入场管理
人员入场管理是指对人员准入许可和行为规范的管理,通过对人员的入场控制,确保其身体健康条件满足施工要求,并且无不良记录,从而规范其行为标准。
具体来说,在人员入场方面建立了入场制度。人员办理入场手续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工作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其无违法犯罪记录。一个核电施工项目往往是两个、四个甚至更多的机组,由于机组间的施工进展一般相差8个月,建设中的机组和投入运行的机组同时存在的情况比比皆是。为防止不法人员的蓄意破坏,核电施工项目的安全保卫要求比民用建筑或常规火电项目要高得多。杜绝有不良记录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举足轻重。除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外,人员在入场时需到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检查项目包括心电图、血常规、血压、视觉、胸透、内科、外科等项目。体检结果合格,无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方可允许其到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在规范行为标准方面,施工人员需统一着装,由施工承包商为其配备统一格式的劳保服、劳保鞋和安全帽。由总承包方统一人员行为标准,规范各个施工工种的作业要求,形成标准的劳动纪律―“三铁六律”。
该要求与火电、民建不同之处在于:核电工程建立了保卫边界,人员持证、刷卡通行;核电工程统一了各承包商单位的劳动纪律,所有工人一个标准。
2.4 培训授权
培训与授权是指建立“培训-考核-授权-上岗”制度,通过对人员进行入场三级教育和基础安全授权培训,完成理论考试和实操技能验证,对满足考核要求的人员给以授权,允许其承担相关的工作。这里的培训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安全生产法》要求的入场三级教育,另一部分是具有核电施工特点的基础安全授权培训,即核电施工的管理要求、行为标准和技能。对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经过实操技能验证。对作业负责人、班组长及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技能方面的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给予注册、授权,持证上岗,佩戴红袖章。
核电工程还借鉴国外经验,如KYT[2]、JSA、BBO[3](Behavior based observation)等,定期开展风险辨识活动。KYT是针对生产的特点和作业工艺的全过程,以其危险性为对象,以作业班组为基本组织形式而开展的一项安全教育和训练活动;它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我管理”活动,类似作业安全分析(JSA)。开展KYT活动时,班组全员参与,通过对某一项施工活动进行风险分析,找出危险源,发动集体智慧,找出风险控制措施,从而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除入场安全培训外,班组还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如:定期组织安全程序、制度的宣贯,开展知识竞赛和技能比武,开展事故/事件原因分析、经验反馈,优秀工长、班组长经验传授,讨论如何提高制度执行力等。
与火电、民建不同的时,核电工程增加了基础安全授权培训环节,在完成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必须通过总承包方组织的授权培训和考试。危险源辨识方面的手段也较为多样化。
2.5 班前/班后会制度
核电工程班前会建立分层讲评制度,根据频率分为班组长层、工段(分队)长层、队长(主任)层,其系统性比火电、民工更强。班组长层班前会每天进行,工段长层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而队长层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班组长层:由班组长每天组织班组成员对上一班作业情况进行点评,进行本班工作安排和安全注意事项交底,安全先决条件检查 。班前会交底内容需进行记录,与会人员需签到。班组长层班前会流程如图1,班组成员集合后,由班组长进行点名,由兼职安全员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和人员精神状态检查,随后由班组长进行交底,兼职安全员或其他成员对上一班作业情况进行点评,全体人员填写班前会记录并喊安全口号(如:“我要安全”),然后解散。
工段(分队)长层:工段(分队)长每周一早晨组织本工段作业班组召开“周安全讲评”,主要介绍本工段本周主要作业内容,辨识可能存在的作业风险,开展伤害预知预警活动。班组成员集合后,由班组长对其负责的班组进行点名并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和人员精神状态检查,由工段(分队)长介绍作业内容和风险辨识,回顾上周安全状况,指出不足和改进要求,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最后由全体人员喊安全口号、解散。
队长(主任)层:队长(主任)每月组织本队全体员工召开“月安全讲评”,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点评,内外部安全事件/事故经验反馈等。班组成员集合后,由班组长对其负责的班组进行点名并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和人员精神状态检查,由队长(主任)进行月度安全生产情况点评,并进行事故事件反馈,最后由全体人员喊安全口号、解散。
班后会制度指作业结束后,全员在班组工棚集合,开展班后总结会(10分钟左右),分析当天安全状况,制定改进措施,并填写班后总结会记录。
在核电施工实践中,班前会交底的内容和班后总结的内容已逐步固化,总承包商方通过《班前会安全交底及安全检查记录本》形成固定格式,供各承包商班组人员使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结合《核电工程安质环标准化及国际标杆评价手册》中JSA要求,改进班前会,具体做法如下:在班组集装箱内召开,班长分配任务,每名员工自评或互评当天工作风险1~2条,班长总结并结合JSA(如有)进行交底,并记录在班前交底记录本上,全员签字。
2.6 兼职安全员制度
为提高班组所有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兼职安全员制度,班组成员轮流当兼职安全员。当班兼职安全员佩戴红袖章,承担日常安全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报告上级管理员并做好记录。
在核电施工实践中,兼职安全员的检查内容已逐步固化,总承包商方通过《兼职安全员记录本》形成固定格式,供各承包商班组人员使用。兼职安全员需每天参与现场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防止走过场。
2.7 器材和定置化管理
器材管理,即对施工工器具的管理。工器具应实行出入库登记管理,建立《工器具台帐》、《工器具检查记录》、《工器具发放、领用记录》,领用、发放、回收配备专人管理。为保证施工工器具安全可靠,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设立专人对班组工器具进行维修、保养。个人防护用品需定期检查,确保性能满足要求,并做好检查记录。工器具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经检验合格的器材粘贴合格标签。工具箱张贴标识,标明编号、使用单位、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定置化管理,是施工总平面管理的进一步细化,即对施工现场的作业区、材料堆放区、通道等进行布置,确保作业区、材料堆放区整齐有序,通道畅通;对工棚的材料工具、防护用品、文件资料等分区摆放,保持工棚整洁。具体要求为:作业时通过实体围栏或警示带建立作业区,悬挂作业信息牌;材料堆放采用许可证管理制度,现场存放物料需办理《物料存放许可证》,现场临时存放危险化学品需办理《危化品存放许可证》;消防通道临时占用也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占用消防通道前需办理《消防通道占用许可证》。
2.8 班组安全绩效管理
为使上述各项管理要素得到落实,对班组安全绩效进行管理,建立安全绩效考核制度。首先是建立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班组长为班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签订年度班组、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班组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保证措施。其次是建立班组安全绩效考核制度,每月开展班组绩效评比和员工评比活动,评选优秀班组和先进个人,奖励先进。第三是建立班组、员工“红黄牌”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借助人员数据库,对重大违章人员和排名末位的班组给予黄牌警告,屡教不改的人员和管理状况持续得不到提升的班组列入黑名单,给予清退出场处理。
3 基于主观能动性的考核
以上要素重点解决了班组安全管理要做什么、怎么做,至于管理的效果如何、是否到位,则需要通过一个方式进行考核测量。考核测量的目的旨在提高班组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对上述各要素的归纳、整合,形成班组安全管理的四个标准化,即“绩效标准化”、“现场标准化”、“管理标准化”和“行为标准化”,建立班组安全管理有效性评估模型,如附表1。
该评估模型中,每个标准化包含班组安全管理的要素和管理标准,提供管理有效性的检查方法和量化评分方法,给予相应的标准分,将管理水平的高低转化为一个相对得分。通过得分情况反映管理的漏洞和短板。
模型采用量化评价的检查手段。每一部分内容的标准分,都按照该部分内容中所包含的工作项目进行规定。每一要素的标准分按照其工作的频繁性、复杂性、重要性,按照10至35分的标准进行规定,全部项目标准分之和为300分。每一个要素,按照班组是否执行到位进行扣分,直到扣完为止,不倒扣分。其中,标“”的要素为安全标杆班组必须具备的要素,该要素得满分为安全标杆班组的前提条件。对不得分的要素,列为该单位的重大整改项目。该评分标准在非主体工程的班组上可能存在一些不足,但对于评判同类型班组则有显著优势,可以通过得分率来反映班组管理的水平。施工承包商可以通过该模型评估其自身班组安全管理的有效性,提升自身班组安全管理水平;施工总承包方也可通过该模型评估其承包商班组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促进承包商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检查人员水平的高低制约着评分工作的质量,要通过集中培训提高检查组成员的自身素质,减少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尽量做到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 总结和建议
通过对施工班组安全管理特点的分析,结合在建核电工程的实践经验,提炼出中广核核电施工班组安全管理8大要素。在8大要素的基础上建立了可量化的班组安全管理有效性评估模型。该评估模型已应用于中广核工程公司在建所有CPR1000核电工程项目,并收到良好效果。该模型也适用于其它技术路线的核电工程项目,如AP1000,EPR。
无犯罪记录证明格式范文6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计算机取证电子证据
计算机犯罪是伴随计算机的发明和广泛应用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在社会中的应用领域急剧扩大。计算机犯罪的类型和领域不断增加和扩展。使“计算机犯罪”这一术语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获得新的涵义。
1什么是计算机犯罪
在学术研究上.关于计算机犯罪迄今为止尚无统一的定义(大致说来,计算机犯罪概念可归为五种:相关说、滥用说、工具说、工具对象说和信息对象说)。根据刑法条文的有关规定和我国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计算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及有关数据、应用程序等进行破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无外乎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利用计算机存储有关犯罪活动的信息;二是直接利用计算机作为犯罪工具进行犯罪活动。计算机犯罪具有犯罪主体的专业化、犯罪行为的智能化、犯罪客体的复杂化、犯罪对象的多样化、危害后果的隐蔽性等特点。使计算机犯罪明显有别于传统一般刑事犯罪。近年来,计算机犯罪案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威胁到国家的安全,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秩序。所以,打击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犯罪,确保信息安全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为有效地打击计算机犯罪,计算机取证是一个重要步骤。存在于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包括网络介质)中的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
2什么是计算机取证
计算机取证又称为数字取证或电子取证,是指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犯罪行为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按照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的过程。从技术上,计算机取证是一个对受侵计算机系统进行扫描和破解,以对入侵事件进行重建的过程。
计算机取证包括物理证据获取和信息发现两个阶段。物理证据获取是指调查人员到计算机犯罪或入侵的现场,寻找并扣留相关的计算机硬件;信息发现是指从原始数据(包括文件,日志等)中寻找可以用来证明或者反驳的证据,即电子证据。与传统的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完整和符合法律规定的。
2.1物理证据的获取
物理证据的获取是全部取证工作的基础。获取物理证据是最重要的工作,保证原始数据不受任何破坏。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调查者都应牢记:
(1)不要改变原始记录;
(2)不要在作为证据的计算机上执行无关的操作;
(3)不要给犯罪者销毁证据的机会;
(4)详细记录所有的取证活动;
(5)妥善保存得到的物证。
若现场的计算机处于工作状态。取证人员应该设法保存尽可能多的犯罪信息。由于犯罪的证据可能存在于系统日志、数据文件、寄存器、交换区、隐藏文件、空闲的磁盘空间、打印机缓存、网络数据区和计数器、用户进程存储器、文件缓存区等不同的位置。要收集到所有的资料是非常困难的。关键的时候要有所取舍。如果现场的计算机是黑客正在入侵的目标。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销毁证据文件,最佳选择也许是马上关掉电源;而如果计算机是作案的工具或相关信息的存储器。应尽量保存缓存中的数据。
2.2信息发现
取得了物理证据后。下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信息发现。不同的案件对信息发现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有些情况下要找到关键的文件、邮件或图片,而有些时候则可能要求计算机重现过去的工作细节(比如入侵取证)。
值得注意的是。入侵者往往在入侵结束后将自己残留在受害方系统中的“痕迹”擦除掉。犹如犯罪者销毁犯罪证据一样,尽量删除或修改日志文件及其它有关记录。殊不知一般的删除文件操作,即使在清空了回收站后,若不将硬盘低级格式化或将硬盘空间装满,仍可将“删除”的文件恢复过来。在Windows操作系统下的windowsswap(page)fde(一般用户不曾意识到它的存在)大概有20-200M的容量,记录着字符处理、Email消息、Internet浏览行为、数据库事务处理以及几乎其它任何有关windows会话工作的信息。另外。在windows下还存在着fdeslack,记录着大量Email碎片(Fragments)、字符处理碎片、目录树镜像(snapshot)以及其它潜在的工作会话碎片。以上这些都可以利用计算机取证软件来收集。事实上。现在的取证软件已经具有了非常好的数据恢复能力,同时,还可以做一些基本的文件属性获得和档案处理工作。
数据恢复以后。取证专家还要进行关键字的查询、分析文件属性和数字摘要、搜寻系统日志、解密文件等工作。由于缺乏对计算机上的所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工具,所以,信息发现的结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取证专家的经验。这就要求一个合格的取证专家要对信息系统有深刻的了解。掌握计算机的组成结构、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多方面的相关知识。
最后取证专家据此给出完整的报告。将成为打击犯罪的主要依据,这与侦查普通犯罪时法医的角色没有区别。
3一些取证工具的介绍
在计算机取证过程中。相应的取证工具必不可少,常见的有tcpdump,Argus,NFR,EnCase,tcpwrapper,sniffers,honeypot,Tripwires,Networkmonitor,镜像工具等。在国外计算机取证过程中比较流行的是镜像工具和专业的取证软件。下面以EnCase作为一个计算机取证技术的案例来分析。EnCase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计算机取证工具,至少超过2000家的去律执行部门在使用它。EnCase是用C++编写的容量大约为1M的程序,它能调查Windows,Macintosh,Anux,Unix或DOS机器的硬盘,把硬盘中的文件镜像或只读的证据文件。这样可以防止调查人员修改数居而使其成为无效的证据。为了确定镜像数据与原的数据相同。EnCase会与计算机CRC校验码和MD5台希值进行比较。EnCase对硬盘驱动镜像后重新组织文件结构,采用WindowsGUI显示文件的内容。允许调查员使用多个工具完成多个任务。
在检查一个硬盘驱动时,EnCase深入操作系统底层查看所有的数据——包括fileslack.未分配的空司和Windows交换分区(存有被删除的文件和其它潜生的证据)的数据。在显示文件方面,EnCase可以由多种标准,如时间戳或文件扩展名来排序。此外.EnCase可以比较已知扩展名的文件签名。使得调查人员能确定用户是否通过改变文件扩展名来隐藏证据。对调查结果可以采用html或文本方式显示。并可打印出来。
在计算机取证的过程中还有一种常用的方法是在被入侵的系统上巧妙地设立HoneyPot,模拟先前被入侵的状态来捕获入侵者的信息,即采用诱敌深入的计策达到取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