蜗居语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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蜗居语录范文1

这好象是我第二次站在路口“犹豫”了!

还记得那次中考,我也是这种感觉,恍惚中进入考场,映入眼帘的已不再是那考桌上白纸黑字的考卷,而是一条模模糊糊的路!我顺着它走出了考场,我看到考场外的景色好美,在那之前好象从来没有过这种感觉……

有些美好的东西,只能封存在记忆的某个角落,揭开就会变质。看着试卷上那许多一模一样的方框框,我想到了我的妈妈,她是我觉得这个世上最伟大的母亲了!这20年来,我总能很容易的看到在星星都还没睡醒的清晨,妈妈披着一件单薄的衣服在冰冷的厨房忙碌着我的早饭;在太阳公公都热得流汗的午后,妈妈拿着芭蕉扇很匀速的摇曳着,让睡的象猪一般的我总在伙伴面前这样炫耀:我家的夏天雪碧般清凉;在月亮姐姐都困得眨巴着眼睛的深夜,妈妈还在那一针一线为我编织以备冬天御寒的毛衣。我还想到了我的爸爸,他是我觉得这个世上最魁梧的父亲了!无论是风雨交加还是热火焦阳,父亲总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我面前,我在爸爸的怀里一点也不用担心暴雨打在脸上的疼痛,更不用害怕炎热阳光把我的皮肤晒得干裂!父亲就是我的巨人,我就是巨人肩上的娇子!

升如高中以来,我越发明白,现实有现实的空间,梦想并不容易实现。醒来时才突然发现,自己一直在幸福的旁边!十年寒窗的目的不光是要通过这次考试,更重要的是要让我们学会追求,学会感恩!!

无论如何,追求本身就是一种幸福;无论追求是如何的艰辛甚至痛苦,它仍然将成为一生中最宝贵的财富。人生之路上,命运赐予我们不同的角色,只要有了追求,再小的角色也有可能成为主角,哪怕我们连一句台词也没有!

世上的蔷薇,千朵万朵;

有一朵对我笑,我就心满意足;

草原上的翠柏挺秀端庄,阴影落我身,我就心满意足!

蜗居语录范文2

美好的爱情大都相似,而不幸的爱情最后都成了故事,如果当时你没走,后来的我们会不会不一样?

如果没有如果,后来没有后来。

如果当时我们就是不管不顾,我们就是结婚了呢。

后来的我们什么都有了,却没有了我们。

你大概是因为太想我了,所以就觉得见到我了。

蜗居语录范文3

1953年,我国开始编制价格指数,1984年开始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数据的采集方式、权数的确定以及计算方法均已成熟完备。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要素的多元化发展,现行的CPI已很难全面客观地反映居民消费价格的变动。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后,CPI更是为社会大众所广为关注,但其公信力却日渐下降。因此,改进CPI的编制成为政府统计部门需要客观面对的问题。

目前,我国编制CPI是依据国际标准分类准则,先将居民消费品分为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8大类,而后再细分为263个小类,据此从中选取700余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作为代表性商品,通过统计调查和数据的采集,计算出代表性商品的个体价格指数,再依据固定加权平均数的公式,求出CPI。可见,居民消费价格水平,是由代表性商品和固定权数来确定的。代表性商品不同,对代表性商品赋予的权数不同,其CPI值是不相同的。这也就是政府公布的CPI与社会大众主观感受有时出现较大出入的重要原因。进一步分析表明,官方统计部门定期的CPI常常引起质疑,就是因为CPI中没有有效包含居民住房价格的变动。

现行的CPI也包含居民“居住”大类,但这并不是居民住房消费市场的价格变动,包含在其间的居住类消费,主要是房屋的租金折算。即:CPI中的“居住类”价格主要指房屋承租者支付的租金、房屋所有者自住时按市场价格折合的虚拟房租。统计部门之所以如此处理,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保证与国民经济核算口径的统一,将居民购买住房作为是一种投资行为而非消费行为处理;二是防备房地产市场投机因素多,容易引起波动,对CPI值影响过大。

事实上,无论是房屋承租者的租金,还是虚拟房租都是难以精确统计的,特别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分房子的房租更是背离市场价格,以此代替住房市场的房价波动,是不适宜的。因此,现行CPI对居住类价格使用的这种替代法在科学性、准确性方面是存在缺陷的。

另一方面,由于二元经济结构和收入分配制度方面的问题,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已出现差异,消费水平也分出层次,要真正反映不同消费阶层所承受的通胀压力,现行的以全部居民为对象的消费价格指数是缺少准确度和精度,应该依据消费对象和消费群体,考虑编制大众价格指数、低收入者价格指数或高收入者消费价格指数。

二、改进思路之一

改进现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编制的基本思路之一:将居民住房价格有效纳入CPI的计算体系。这一主张的理由有三:

(一)居民购买住房用于自己居住,本质上是一种消费活动

理论上,投资是指购买或支付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所购买的商品是用于其他商品交换,并因此产生额外的利润;而消费则是以获取物品本身为目的,购买的商品是用于生存、享受或发展之所需,所购商品不再具有商品的作用,而在于使用。居民购买住房用于自住,虽然一次资金投入较多,但本身并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而是为了生存和享受,符合消费的本质特征。因此,将住房价格排除在CPI之外在理论上并不能成立。

现行的反映居民住房消费的商品,如房租、水、电、燃料,购买商品住宅贷款利率,住房维护修理费用、建房及装修材料等,分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并不是真实完整的住房市场价格。以此替代住房市场价格,是对住房市场价格的一种人为估算,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持,也缺乏科学性。

(二)国际上一些国家已程度不同地将住房价格纳入到CPI的计算体系

为保证CPI的客观真实,目前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已将购买新房价格、财产税和财产保险费、房屋维修费等列入CPI的计算体系;美国、德国、墨西哥、日本、韩国、匈牙利、冰岛、捷克、丹麦、荷兰、挪威、斯洛伐克、瑞典、土耳其、伊朗、印度等国则以自有住房的机会成本反映住房的价格,以其列入CPI。还有一些国家如爱尔兰等,则以财产税和财产保险费、房屋维修费以及抵押贷款利息等来作为住房的价格记入CPI。特别地,欧盟统计规划委员会早在上世纪末就已着手自有住房与消费价格指数的研制。2001年,德国、西班牙、波兰、芬兰和英国等5国已开始启动自有住房价格指数的编制试点,欧元区的另外7个国家塞浦路斯、法国、希腊、荷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意大利也陆续加入到试点中。至2007年,在参与试行性研究的12个试点国家中,已有6个国家公布了新房房价临时性指数,有5个国家公布了旧房房价临时性指数。可以预见,将居民住房市场价格整体或变通地纳入CPI计算体系已成为全球官方统计的一种趋势。

(三)我国消费品市场已发生了新的根本性变化,住房消费已成为居民的主导性消费活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资源的丰富,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居民低层次消费已近饱和,住房消费已成为主导性消费。自2000年以来,我国多数商品价格,特别是工业消费品价格持续处于走低状态。现阶段,许多商品供过于求,如糖酒副食、针棉纺织品、日用百货杂品、粮油商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商品等,多数商品基本供求平衡,很少有供不应求的商品。改革开放30年,城乡居民实现了日常生活消费的充足和中档耐用消费品的普及后,住房作为高档消费已成为消费升级的重要推力。现在,与居住服务相关的消费已占居民消费的很大比重,如果不把这种消费反映在生活消费统计数据中,或者所赋的权数过小,都会引起CPI的失真。

(四)住房市场价格指数已成为百姓大众最为关注,反映经济波动最为敏感的指数之一

由于住房在大众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老百姓的生活以及下一代生活的影响愈来愈大,因此,住房市场价格指数成为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统计指标之一。同时,住房产业链长,市场资金流量大,影响因素多,成因复杂,这也使得它与证券指数一样,成为反映宏观经济波动最为敏感的指标。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将住房市场价格纳入CPI计算系统的必要性。

为了避免统计部门担心的住房价格纳入CPI计算系统后对CPI值的过度影响和冲击,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进行CPI的修正和调整。

第一种方法:直接将新上市住房价格作为CPI计算系统中代表性商品的第8类,以此替代目前的“居住类”商品,而后按现行的加权平均数计算CPI。为了避免新上市住房市场价格的失真性变动,可通过典型调查或重点调查,而不是抽样调查,选取市场成熟,价格较平稳的房地产商品作为代表性商品参与CPI的计算。这里突出强调的是用重点调查或典型调查,而不是抽样调查选择代表性住房商品。

第二种方法:剔除极端地区、极端房地产市场的影响,选取代表性强的住房商品,独立计算住房市场价格指数,而后将其与现行的CPI进行加权平均,以此作为官方公布的CPI。比照货币供应量区分广义与狭义,可将包含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指数CPI称之为广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将未包含房地产市场价格指数的CPI称之为狭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改进思路之二

按照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食品价格指数,或者说基本生活品消费价格指数才是反映大众受通胀影响最敏感的CPI,也是大众最关心的CPI。因此,如果以基本生活消费品为对象,按低收入者、大众消费者和高收入者分层次编制零售消费价格指数,这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这样的指数能较客观地反映广大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的变化,较精确地测定大众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程度。同时,它能使物价的波动与居民对生活水平变化的主观感受渐趋接近,从而提高大众对政府统计数据的信赖度。

第二,能在较深层次测定和分析居民生活水平的差异。因为,不同的收入水平,其受零售物价涨跌的影响也不同,高收入者受零售物价涨跌的影响小,而低收入者受零售物价涨跌的影响大,笼统的一个消费价格指数常会掩盖这种差异。如果在居民生活水平差异分析中运用不同的价格紧缩因子,则可以更精确地反映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的差别,较准确地划定贫困线、小康线和富裕线等。这对经济分析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依据消费主体的收入水平,至少可编制三个层次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收入层消费价格指数、大众层消费价格指数和高收入层消费价格指数。至于层次的划分,可根据恩格尔系数,也可根据消费者的年收入或月收入来确定。

分层次编制消费价格指数,仍可运用固定加权平均的指数计算公式。其编制过程可归纳为如下几步:第一步,先将全社会所有商品划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第二步,在小类中选取代表性商品计算个体价格指数;第三步,通过固定权数将个体价格指数加权平均分层次求出各小类、(中类)、大类的消费价格指数;第四步,将各大类指数再加权平均,即求出全社会零售商品物价总指数。整个指数的编制过程中需要反复使用的是固定加权平均公式:

依据固定权数公式编制消费价格指数时,各种商品的权数之和为100,各小类商品的权数之和为100,各大(中)类商品的权数之和为100。表中,W、F、G分别为低收入层、大众层和高收入层消费者物价的权数。显然,如果确定好W、F、G的权数体系,就可容易地编制出其对应的消费价格指数。

低收入层、大众消费层和高收入层消费者在收入上主要表现为月收入和年收入上的差别,在支出上则表现为生活支出中食物消费所占比重的大小。大众消费层,尤其是低收入层,食物支出要占生活支出的绝大比重,而高收入层所占比重则相对要小。因此,用固定权数公式分别编制低收入层、大众消费层和高收入层消费者的消费价格指数,需要依据各自的消费支出结构确定不同的权数。假定食物类商品价格指数为123.56%,低收入层、大众消费层的权数可分别赋值52和42,而高收入层消费者的权数则可赋值为20;同样,衣着类的消费价格指数为101.50%,低收入层、大众消费层的权数可分别赋值10和13,而高收入层的权数则可赋值为20。按照这种思路如此类推,依据不同的消费支出结构,分别确定出低收入层、大众消费层和高收入层的权数体系,这样就可求出不同层次消费者所对应的消费价格指数。计算方法如下表所示:

依据上表数据,运用固定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可分别求出低收入者消费价格指数、大众消费价格指数和高收入者消费价格指数,而后再进行简均或加权平均,最后得出总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蜗居语录范文4

    【关键词】行政复议;证据制度;问题分析;完善路径

    【正文】

    行政复议是一种立足于行政体系内部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既有行政性质,又有司法色彩。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自《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中间经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补强细化,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尽管行政复议在整体上仍被视为行政机制而存在,行政复议的准司法化已成国际趋势,在学界也取得较多共识。[1]行政复议的司法化要求吸纳司法制度的长处,对复议权形成公正、公开、有力的程序约束。证据制度是司法审查的精华所在,其在行政复议中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我国现有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虽已初具规模,但无论从先天上还是从后天上看都存在不足,在整体和细节上都有所缺失。这些不足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的长期健康发展,亟需加以改革完善。从学界来看,还缺乏对行政复议证据制度深入的专题研究。[2]有鉴于此,本文将以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为对象,以其完善为旨趣展开探讨。

    一、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构建,所涉条文有:《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2项,第11、22、23、24条,第28条第1款第1、3、4项,第36条;《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6项,第21、33-37、43、46、47、63条。这些条文构建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包括如下内容:第一,《行政复议法》第22条确立了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口头审查为例外的证据审查制度。第二,《行政复议法》第11条,第23条第1款,第28条第1款第4项,《实施条例》第21、 36条规定了举证制度(含举证责任分担、举证期限、举证主体等)。第三,《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了听证制度。第四,《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了证据效力制度,根据该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者人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效力。第五,《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第六,《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2项、第22条,《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了复议机关调取证据制度。第七,《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了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查阅权。第八,《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了鉴定制度。

    从上述条文不难看出,我国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条文分散无序。证据制度所涉条文较为分散,分布于《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之中,散见于不相邻的多个条文之中,形式上缺乏系统性,不利于形成整体认知,也不便于适用。第二,体系残缺不全。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不单形式上缺乏系统性,就其逻辑结构来说,也存在颇多缺失,若将其与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相比即可一目了然,下文将重点讨论这一问题,此不赘述。第三,初始定位不准。由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便民、快捷的效率主义,其初衷是“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3]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该法对复议程序的设计与行政诉讼相比就显得颇为粗放,其中的证据制度也不例外。这种粗放型审查机制在保证快捷高效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牺牲了制度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实践中复议案件数量偏少、复议功能受阻的现状就反映了这一点。为了弥补《行政复议法》的先天不足,《实施条例》对证据制度做了个别补充,但仍未完成体系化改造。因此,全面梳理现行证据制度的问题,通过重新修改《行政复议法》加以一揽子解决,就日益显得必要。

    二、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现行的证据制度比较原则和粗疏,影响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亟需加以检讨。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举证责任规定不够全面

    在举证责任方面,《行政复议法》仅在第11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的要求,申请人只要讲清主要事实即可,无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实施条例》第21条补充规定了申请人的初步证明责任。但整体来看仍有不足:第一,《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均明示了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的权利,但均未涉及其应负的举证责任。第二,《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关于被申请人逾期不举证视为无证据的规定是不完整的,忽略了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而不能如期举证的情况。第三,在申请人的初步证明责任问题上,《实施条例》第21条虽作了补充,但仍有不周之处,忽略了不作为案件中的除外情形—在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不向相对人提供书面答复,相对人难于获取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初步证据,复议机关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又不予立案,致使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很难被立案—这在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中早已有成熟的规定可资借鉴。[4]

    (二)证据开示和质证有所缺失

    如果说举证责任更近似于实体问题的话,那么证据开示和质证就是较为彻底的程序问题。证据开示起源于英美,后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在我国一般称为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控辩双方相互获取案件的信息、展示证据的一种诉讼制度,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其作用一是使双方互相了解各自掌握的证据内容,以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裁判的准确性,防范证据突袭导致的司法低效。二是防止审判人员先入为主、未审先判。证据开示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主体、范围、对象、方式、效力等方面内容。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5]质证制度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法院正确地认定证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利于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我国行政诉讼设置了证据开示和质证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1)证据开示和质证适用的案件范围。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1条规定,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其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意味着所有的案件都应适用质证制度。(2)证据开示的效力。首先,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7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除正当事由经法院批准可延期提供外,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原告或者第三人放弃举证权利。再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3条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交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除正当事由经法院批准可延期提供外,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3)质证的效力。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除外,也就是说,庭前证据开示和质证的效力是相同的。

    比较而言,我国的行政复议以便民、快捷、效率为立法原旨,实行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以开庭审查为例外(《行政复议法》第22条)的审查制度,没有设置类似于行政诉讼的证据开示制度,也没有设立质证制度,而是以重大、复杂案件的听证制度作为补充(《实施条例》第33条)。但是,现有规定的不足是较为明显的:第一,它没有普遍地建立证据开示和质证制度,证据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复议机关的判断,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制度的公正性不足。第二,已经建立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听证制度也有局限性,一是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大部分行政复议案件不可能都是重大、复杂案件,也就不可能适用听证;二是模糊粗糙,《实施条例》第33条只是一个非常初步的规定,听证的程序、效力等均告阙如,使得听证容易流于形式。从实际情况看,当前许多地方确立了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为巩固实践成果并为其提供法律依据,有必要对听证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形及要求予以细化并规定在《行政复议法》中。

    (三)证据认定规则体系缺失

    证明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不断升华的认识和确认过程。证明过程是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一定的证据规则审核证据进而认定特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此处所谓的“证据规则”,是一套综合的技术规则,如证据资格、证明效力认定、推定、认知等。对此,《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均未作出规定。证据认定规则体系的缺失也造成当前行政复议实践中的“无所适从”,办案人员在审核证据和认定事实时缺乏统一的客观标准。

    (四)证明标准可操作性不强且严苛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质和量的有机结合,即指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的程度的界定。”[6]它反映了证据所应当达到的说服力程度。行政复议的证明标准是一个质、量结合的双面结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1、 3项的规定,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关于“质”的规定性,另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得“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是关于“量”的规定性。其中的问题主要是“质”的规定过于严苛:相关规定在内涵上接近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它意味着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逐一查证,真实可靠;证据之间、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其他可能性。这种证明标准要求极高,不仅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若严格实施,很可能对行政效率产生消极影响。

    三、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重构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揭示,我们可以得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亟需全面修改完善补充,亦即在一定意义上需要“重构”的结论。下面就重构的方向、原则和具体对策等问题展开讨论。

    (一)修改的方向和原则

蜗居语录范文5

关键词:农业巨灾 风险管理 农业保险 巨灾证券化

我国是农业巨灾频繁而又严重的国家之一,洪涝、台风、旱灾、风雹、地震、雪灾、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屡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据统计,近些年来,这些自然灾害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特别是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给我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1亿元,而农业又是首当其冲,受灾害影响最大,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面对这些特大自然灾害,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对风险的管理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救济、社会捐助以及农户自我防范等传统的、相对落后的方法。而在发达国家。为应对农业巨灾风险,通常采取的是保险、再保险等较先进的、市场化的管理方式,而且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保险技术的日益成熟,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已成为新的发展趋势。

从发展的角度讲,我国传统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存在自身的不足,已不能较好地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开发出更加先进、有效的现代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

一、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的现状

我国目前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农户自主的风险管理方式,另一种是政府主导的风险管理方式。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真正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建国以后,我国曾将农业巨灾(主要指地震、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以基本条款的形式列入农业保险承保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再保险市场不发达、分保方式单一以及保险业实际承保能力与技术限制等原因,国家对农业巨灾保险进行了一些政策上的调整,把农业巨灾从保险基本条款中逐步删除,只是作为一种附加险种。因此,到目前为止,尽管我国已开发了不少农业保险产品,但这些农业保险产品对农业巨灾风险大多采取了规避或严格限制的办法,这一点从我国目前涉农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见下表)

二、对我国目前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有效性的评价

农户自主管理、政府救助、社会捐助等是目前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式,这些方法对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的防范、救助、农业生产的恢复、社会的稳定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评价标准来看,这些方式还有许多不足的地方,还有待于改进。

(一)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有效性的评价标准

随着社会及经济的发展,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也在不断演进,新方法不断涌现,并逐渐取代旧方法占据主导地位,由此推动着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的不断演进发展,而在其演进的过程中,始终是朝着更能体现激励性、公平性和效率性的方向发展的。

激励性就是一种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法要能有效调动各受灾单位、风险管理主体预防风险、控制损失的积极性,尽可能降低灾害的发生率,将灾害损失程度与范围控制在一个最低水平。

公平性就是灾害损失应在整个巨灾影响范围内的合理分摊,相同条件受灾单位的经济损失应该采取相同的补偿标准。农业巨灾风险的影响范围不只针对农业本身,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将波及整个国民经济,因此农业巨灾损失也理应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合理分摊。

先进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法应该满足效率原则,即能够合理引导生产、投资和消费行为,促进再生产可持续发展,将再生产风险控制在一个合理的空间;能够在巨灾发生后迅速动员和筹集起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源;各种灾害风险管理机构在巨灾发生后,要显示出较强的管理效能。

(二)对农户自主管理方式有效性的评价

以农户为主的对农业巨灾风险的管理是农户自身积极主动地防灾和救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形成有效的灾害风险管理激励。但是,从巨灾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角度来评价:

1 它不利于实现灾害补偿的公平目标

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对农业巨灾风险进行管理,可以使全社会受益。因此,农业巨灾风险理应在全社会受益的范围内进行风险分散。而如果单纯由农户自主管理并承担损失,就容易造成农业自主的巨灾风险管理不足,导致减灾、救灾措施不够或巨灾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足够的补偿。

2 它降低农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

农户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而不是根据市场需要来选择生产风险较低的农产品,这将带来农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农民由于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即使从事多种生产经营,但每种生产规模有限,无法实现专业化生产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且还会产生许多额外的成本支出;农户储备一定的风险准备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风险发生后的损失,但由于数量有限,相对于农业巨灾造成的损失是杯水车薪,而且也牺牲了储备资金的流动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对政府主导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的评价

1 有利于实现灾害管理的公平目标

这种管理方式能够较好地满足灾害管理的公平目标,有利于优先扶持和保证农业这一社会的弱质产业,此外,国家由于在社会中处于“超然”的地位,利于减灾工程的建立,财政救济也可以实现救灾资源迅速和集中的统一调动,并通过对基本生活用品与医疗物资的管制与配给,集中全社会资源来度过困难时期,维持社会稳定。

2 降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一方面,由于政府行为难以控制管理费用和交易成本的上升,甚至还会出现管理部门寻租、腐败,恶意挤占和挪用防灾救灾物资与款项,容易造成救灾资金使用的低效。另一方面,灾后救助及捐款具有紧急性和很大的随意性,更多是为了缓和灾后比较大的政治压力,这样,为了筹措赈灾款,政府会减少原定要实施的、比较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上的投资,从长远看,这样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3 不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减灾救灾激励机制

在绝大多数人看来,补偿自然灾害甚至人为灾祸等巨灾造成的损失应该是政府的事情,因为巨灾风险对于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而言是一种公共风险,巨灾损失补偿就应该属于国家公共项目支出。因此,政府主导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容易导致各风险单位在心理上过分依赖灾后政府救济和社会捐助,不愿意自己购买巨灾保险,造成风险单位平时对防灾措施重视不够,对减灾政策贯彻不力,最终将大大增加巨灾损失概率和损失后果。

(四)对保险、再保险巨灾管理方式的评价

1 较好地实现了公平目标

以保险、再保险等为主的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是以私人为主体,以市场为依托,以风险利益为纽带,以保险作为主要手段建立风险损失基金,利用集合分散风险的机制,从整体上对农业风险进行控制的有效工具,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农业风险管理控制方式,对农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发挥

重要的作用。

2 较好地实现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效率目标

参加了农业巨灾保险的各经济主体,在灾害发生后,保险人会在第一时间筹集起一定规模的资金,及时地对被保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以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并尽快恢复生产。而且,农民在参加了农业巨灾保险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免去了后顾之忧,可以大胆地从事那些既能满足市场需要又能给其带来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的生产,能够促进农民生产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3 不利于激励目标的实现

由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工具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再加上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如果仅仅依靠私人保险市场提供风险管理,并不能达到有效的供给。而且,近年来,随着巨灾发生的频率加快、数额增大,再保险市场对于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不足的现象日益显现,巨灾事故的频频发生使再保险资本相形见绌,严重影响了再保险基本功能的发挥。

此外,农业保险在面对具有系统性特征的巨灾风险时,也存在不可保的问题。因此,农业巨灾保险在供给方面面临有效激励不足的情况。

通过上述评价,我们发现以农户为主的管理方式和政府主导的管理方式均存在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农业巨灾保险、再保险等市场化的管理方式相对于前两种管理方式来说,在公平性与效率性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进,对于农业巨灾风险的防范与转移、损失的分摊与赔偿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供给方面却存在有效激励不足的情况。这也是我国到目前为止一直还没有建立真正的农业巨灾体系的主要原因,也是近些年来国际农业巨灾保险、再保险市场不断的萎缩原因之一。因此,我们需要开发出更加科学有效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

三、世界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的最新发展趋势及其有效性评价

随着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保险技术的不断提高,20世纪90年代,国际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特设机构(spy)发行基于巨灾风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代替再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已日益成为世界范围内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发展的新趋势。

与保险、再保险方式相比,从有效性的角度我们来评价这种管理方式会发现:

(一)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对风险进行分摊和转移,大大提高了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公平性

与传统的保险模式相比,巨灾风险证券化将再保险容量从原来保险业内部扩大到外部的资本市场,将风险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及资本市场上对此类风险有偏好的投资者者这一更广阔的群体范围内进行进一步的转移和分摊。由于农业巨灾风险证券现金流的运动取决于诸如飓风、地震等巨灾的发生,因此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巨灾风险证券化所反映的风险分布状态是现存的传统证券无法反映的,这就使得巨灾风险证券与传统证券的相关度较低,它的推出,对于投资者来说增加了投资品种,有助于投资者进行多样性投资和风险的控制,所以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一方面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巨灾风险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进行转移,大大提高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公平性。

(二)激励保险与再保险公司扩大保险供给

传统的巨灾承保能力的高低是由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来决定,但是,巨灾风险证券化将保险市场与强大的资本市场紧密结合起来,大大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助于激励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扩大农业巨灾保险供给,拓宽承保范围。

(三)提高了风险管理效率

首先,大大提高了风险承受能力。相对于保险和再保险在灾害风险融资能力上的不足,目前世界证券市场市值高达数十万亿美元广次上千亿元的巨灾事件的损失金额有时还不及全球证券市场的单日波幅,可见,资本市场有着强大的风险承受能力,更加有助于巨灾风险的分摊与转移。

其次,巨灾风险证券化不存在违约风险。农业巨灾发生后,传统的保险及再保险模式下,再保险人由于资金及融资能力有限可能无法及时对原保险人进行足额的损失补偿,可能会发生违约风险,但在巨灾风险证券化模式下,由于资金已经预先到达证券发行者的手中,一旦发生风险,再保险人和保险人可以及时地运用这笔资金对受灾群体进行及时、足额的经济赔偿,大大提高了风险管理效率。

从有效性的角度来看,巨灾风险证券化较巨灾保险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使得巨灾风险可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分摊,大大提高了农业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及管理效率。虽然,它也有其不足的地方,但是从农业风险管理创新、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强对农业的巨灾保障、农业保险走出困境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来看,这种新的管理方式还是给我们很大的启示。

四、基于有效性的我国农业巨灾风险管理方式演进路径

蜗居语录范文6

绿坝――花季护航

2009年5月19日,工信部印发了《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要求国内计算机生产销售企业在2009年7月1日后出厂和销售的计算机,以硬盘预装或随机光盘两种方式预装“绿坝-花季护航”绿色上网过滤软件。并发起组织“绿网工程”,用技术手段为全国青少年筑起一道网络“绿色屏障”。结果却引得舆论大哗,广大网民更质疑这一举措背后可能会强化对互联网的控制、限制。工信部部长李毅中在首次回应绿坝风波时说:“这完全是一项公益行为,无可指责。”

祈愿:新的一年,我们的网络在每一位网络从业者和网民的自律下,共同打造一个纯净的绿色空间,不要再让每一位母亲提心吊胆。

杯具――洗具

杯具最早出于猫扑大杂烩的导语,随后在网络上各论坛风靡起来。有网友仿照张爱玲的“人生是一袭华美的袍,上面爬满了虱子”,写出了“人生是一张茶几,上面放满了杯具”,被称为继“人生是个杯具”之后的杯具箴言2.0版本。之后又有了杯具箴言3.0版本、4.0版本……直至11.0版:“人参要泡在杯具里才能入味。”也有网民以杯具为灵感,发明出了洗具(喜剧)、餐具(惨剧)、茶具(差距)等衍生词,令“杯具文化”彻底发扬光大。此后,与杯具有关的各种经典语录更是不胜枚举,最乐观的一条是:“就算生活只是个杯具,我也要做个上品青花瓷杯具。”

祈愿:新的一年,我们的网友多一些洗具,少一些杯具。

三国杀――桌游流行

几乎是一夜之间,一款名为“三国杀”的桌面游戏突然流行起来。

桌面游戏简称桌游,泛指诸如棋类、牌类、益智游戏等在桌面上玩的所有游戏。桌游在国外早已是风靡社会的社交活动,以各种不同的主题、游戏规则以及回合规定,变化出至今已超过3000多种脍炙人口的游戏。桌游的玩法也非常简单,只要找到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坐在一起,不分男女老少、老手新人,都可以享受到桌游带来的欢乐。简单地说,桌游就是6~8人围在一张桌旁,有专门的桌游牌,通过洗牌、拿牌、分配角色,从而使游戏多了几分人性化的色彩。网络时代,很多沉溺网游的人在现实生活中不知道怎样与人交流,适时的桌游为朋友间面对面交流提供了机会。

由于“三国杀”的风行,整个桌游产业都红火起来,各地的桌游吧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桌游也正式成为中国游戏产业的重要一员。

祈愿:新的一年,桌游先行,远离网游。

蜗居――房奴立传

电视剧《蜗居》的故事发生在上海房价飙升时期。女主人公海萍和丈夫苏淳双双毕业于上海名牌大学,而他们千挑万选的住所居然只是一间租来的、10平方米的石库门房子。一对贫贱夫妻,一对“白手”情侣,倒也其乐融融。似乎改变是从海萍四处筹集首付款开始的,随后他们的生活被推向无法掌控的轨道。海萍与丈夫苏淳下决心要离开租住了5年的10平方米的小屋,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却发觉“攒钱的速度永远赶不上房价上涨的速度”。

房价涨了好几年,“沦为”房奴也好几年了,大多数有房一族光鲜的生活外表下,往往有着难言的隐痛:巨额贷款压力下,不敢轻松生活、不敢随意消费、害怕银行涨息、害怕丢了工作……《蜗居》的播出,算是为苦苦挣扎的房奴们正言立传了,激起有着类似生活体验的观众的强烈共鸣。

祈愿:新的一年,少些蜗居,少些房奴。

减排――拯救人类

这是一个持续升温并将一直保持热度的词汇。马尔代夫的水下内阁会议、尼泊尔的珠峰内阁会议,都是以近乎极端的方式呼吁着全球节能减排行动。而低碳生活,以迥异于消费主义的姿态登场,正成为很多普通人推崇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