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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范文1
对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原因和条件,已有的研究文献进行了多层次多视角的探索,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种说法:
(一)利润与矛盾说。这是一种最普遍最宽泛的解释。当外部利润凸显,原有的体制导致村庄内外面临许多矛盾,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创新来协调和化解这些矛盾。如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因征地补偿导致的村集体和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以及征地收益和集体经济收益在村集体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分配不均衡的矛盾;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人地合一的“凝固效应”与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规模经营、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的矛盾以及小农经济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在农村城镇化、现代化过程中,土地分户承包、农民分散住居与村庄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股份合作制的办法实现土地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的分离才能解决。土地股份合作制既保留了家庭承包制的内核,又实现了相关主体对利润的追逐。
(二)合法规避法律说。王小映认为,土地规模经营带来的规模经济收益不能彻底解释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农地转用过程中极高的土地增值收益才是诱致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的主要原因。在既定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下,集体经济组织要想实际取得农地转用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只有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制度创新来合法规避国家土地征用的管制。王小映认为现行的法律制度为集体经济组织这样做也提供了一定的依据,既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兴办乡镇企业或者以土地联营、人股的方式直接向地产市场供应集体建设用地。
(三)明晰产权与处理集体成员权说。韩俊等认为由于社区集体经济处于缺乏“人格化”产权主体的模糊状态,所以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变迁的动因在于明晰产权。蒋省三等以广东南海为例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是由于集体成员权问题。在1992年前后,南海县政府为规避征地引发的矛盾,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进行“三区规划”后以土地进行招商引资。这在当时与法律(老《土地管理法》)不相违背,没有遇到太大的政策阻力。对南海地方政府来说,唯一要应对的是集体经济内每个农民的财产权利(最大的财产是土地),以及处理土地非农化后农民的集体成员权,南海于是做出了用集体土地股份制代替原来的农户分户承包制的制度安排。
(四)政府推动与干部利益说。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特别是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处处能看到政府推动和乡村干部组织的身影。有学者指出,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个由上而下的组织过程,这一过程主要由政府主导,基本没有投票表决,农民无法表达自己意愿。政府推动土地股份合作制是由于这种制度安排有助于缓解政府的制度危机,有助于实现政府的农村发展目标;乡村干部组织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将农民组织起来并团结在乡村干部周围,增强乡村干部谈判的筹码,有利于实现乡村集体诸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收取、公共物品供给等非经济目标。
(五)路径依赖与节约交易成本说。当人地相对价格变化引发农地制度变革需求时,土地均分、收益大家分享的传统思想以及上世纪五十年代实行的农业社会主义初级社和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在城市中进行的企业股份制改革就构成了具有制度遗产性质的路径依赖,使得土地股份合作制进入了当事人的制度选择集。同时,农地股份合作制将农民有效组织起来,节约了农民与乡村集体、政府直接打交道的成本,节约了交易费用。
(六)制度变迁综合说。钱忠好等运用科斯的分析思路,综合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指出,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源于当事人对外部利润的追逐以及由此形成的制度创新一致同意,而农地股份合作制制度规则的不完善又导致了该制度变迁模式的效率损失。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生成、发展或衰败源于外部利润和效率损失之间的对比。
以上各种关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原因的观点都不乏深刻性,但由于土地股份合作制本身及产生条件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殊性,使得以上观点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片面深刻性”的问题。比如利润与矛盾说难以解释全国其它面临同样外部利润和矛盾的地区为什么没有产生土地股份合作制;合法规避法律说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的理解,如蒋省三等指出,南海的做法在产生之初与当时的法律并不相违背,但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南海的做法面临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农民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出现了“以假乱真”、“无证用地”的应对办法避开同法律的正面冲突;对于明晰产权说,傅展认为农村社区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是解决社区集体经济成员的“第二次分配”问题,而不是明晰产权。另外,明晰产权似乎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处理集体成员权说和利润与矛盾说一样,也难以解释其他地区在处理集体成员权时为什么没有出现土地股份合作制;政府推动与干部利益说的问题在于乡村集体为什么不通过“两田制”或“返租”的形式来实现土地的集中和统一规划呢?因为那样的交易成本较小;路径依赖说如果能够解释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那也仅仅是一种辅助次要的原因。节约交易成本说的解释太宽泛;制度变迁综合说虽然较有解释力,但缺乏针对性,因为其他组织的产生发展也都可以用它来解释。
以上各种观点还有一个问题是大部分以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为研究对象,在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又以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诸多。对于其他地区、其他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如农民自主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以个人或合作组织的名义将土地入股企业等)的产生原因研究较少。而从文献搜索的情况来看,有关后者的文献也较少,即使有,大多论述也比较宽泛,信息量缺乏,给文献研究带来一定难度。
那么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原因倒底是什么呢?不同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原因是否不一样?这些问题我们尝试从经济学理论中去寻求答案。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的理论本质
无论是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民自主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还是农民以个人或合
作社的名义将土地入股企业,理论本质上,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就是一种分成制,即两个或更多当事人为生产出某种相互同意的产出而把私有资源组合在一起,然后合约当事人根据他们所放弃的生产资源来约定一个共同所接受的报酬比例,据此来分享实际的产出。分成制自亚当,斯密以来就被经济学家们广泛关注,对于他的产生原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一般来说,有以下四种假说:
(一)交易成本与风险规避假说。这是由张五常提出来的。一般来说,分成合约比定额租约和工资合约的交易成本都要高,但是由于生产中面临自然(农业生产中自然风险更甚)、市场等风险,而人们又更偏好分散一些风险,而不是一点风险也不分散,因此,只要较高的交易成本至少可由分散风险所带来的收益予以补偿,人们就选择分成合约,而不是选择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
(二)分散风险与提供激励假说。这是由斯蒂格利茨提出来的。他认为,在监督努力程度(劳动供给)费用太高的情况下,分成制是一种既可以用来分担风险,又可以用来提供激励的制度性协议。分成制表示一种折衷:当租赁契约(在没有完全破产的情况下)提供充分激励时(因为个人保留了其全部边际产品价值),则不再分担风险;另一方面,工资契约将全部风险转嫁给承担风险处于最佳地位的地主,但不提供任何激励。为了确保劳动者不开小差,地主还必须花费财力来监督劳动者。所以,在地主必须能够从其土地中获得一个特定价值的期望租金约束下,分成制契约通常被描述为使劳动者福利最大化。
(三)交易费用假说。这是巴泽尔提出来的。他认为风险厌恶并不能令人满意的解释分成合约。对风险的态度只是一个嗜好问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分成制本身并不是分担风险的好办法。在现实中,交易是有费用的,所有的合约形式都是有成本的。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分成合约不是因为,至少不仅仅是因为风险的影响,而是因为交易费用的某些性质。外界环境和要素属性的变化因交易费用的改变而导致不同合约的选择。假如土地均质而劳动不均质,那么固定租赁合约的交易费用最低。假如劳动力均质而土地不均质,那么工资合约的交易费用最低;当市场工资相对于土地租金上升时,合约形式就将由工资合约转向固定租金合约(可能首先转向分成合约);信息问题是交易费用的核心,如对于从外地移民来的地主不甚了解的新佃农,地主倾向于固定租约,而对于十分了解的老佃农,地主可能倾向于工资或分成合约。
(四)企业家才能假说。这是hallagan提出来的。他认为对租赁合约的使用并不依赖于有关地主和佃农对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对偏好这一假设,而是与信息甑别有关。地主知道市场上有高、中、低三类具有企业家才能禀赋的工人,但是不能进行具体的区别,即使能够进行区别,但是由于监督成本(契约执行成本)和计量成本特别高昂,具有中高企业家才能禀赋的工人将没有激励去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地主提供工资、租赁和分成三种合约进行甑别,那么企业家才能禀赋低的工人会选择工资合约,企业家才能禀赋高的工人会选择租赁合约,而企业家才能禀赋处于中等的工人会选择分成合约。
以上四种假说从不同角度说明了分成制产生的原因。由于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的理论本质就是分成制,因此,下面我们在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案例,依据这四种假说对我国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原因进行具体的解析。
三、我国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原因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由于入股的主体、方式、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很多种形式,但这里为了分析的简洁,主要分析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农民自主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两种。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农户以承包的土地入股,使实物土地集中于村或组而形成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从当前实践来看,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依据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二类:一类是以农地非农用收人为主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另一类是以农地农用收入为主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前者以广东南海为代表,后者以山东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新的经济组织形态为代表。农民自主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农民根据市场的需要,以土地为纽带和主要资本自主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下面分别论述其产生原因。
(一)以农地非农用收入为主的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原因
以农地非农用收入为主的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存在于沿海和大中城市效区。这些地区正在或即将城镇化,农村工业化程度较高,这样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及农地转用的增值收益非常可观,而且这种收益还是不断增加的。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要求农村土地集中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使用,那么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村组集体采取什么方式集中农民具有法定使用权的土地呢?一种是租,另一种是入股。有学者认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采取入股的方式集中于村集体,是因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问题。但是如果仅仅是因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农民和集体都会愿意以租的方式,因为固定的租金对农民来说更有保障,而且相对于股份制,对双方来说,交易成本会节约很多。那为什么没有采取租的方式呢?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处于集体成员权下的土地是不断增值的,而且这种增值效应农民还可以预期,所以具有集体成员权资格的农民将土地集中于集体,他们会要求以股份的形式来分享不断上涨的土地增值,而不是只要求固定的租金。例如广东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社区的土地收入是不断增值的,农民的股份分红也不断增加。根据南海部分村社的调查统计,1994-2000年,农民人均股红分配从1,016元增加到1,951元。而且农民据以要求不断增加的股份分红,还给村组集体干部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这种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成原因为什么和一般分成制的形成原因不同呢?这主要是因为集体土地的收益和增值过程并不是由于土地入股,而是由于土地或建于土地上的物业出租给企业而产生的。社区内部的这种股份制主要是因为集体收入第二次分配才引发,在收入分配过程中,不以固定的租金形式,而是以不断上涨的股红分配形成,是集体成员权和持续上涨的土地收入导致的。
(二)以农地农用收入为主的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原因
以农地农用收入为主的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原因是什么?是否和前一类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原因相同呢?我们认为是不同的。这类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一个特点是以种植特定经济作物,附加值高的农产品为主。这意味着和传统的大宗农产品如粮棉油相比,种植收益要高,但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更高,投入也更大,资产专业性更强。这类社区型土地合作制的组建主要是为了分担风险,提供激励。从实践来看,这类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往往与农业产业化相联系,属于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一种创新,即龙头企业+社区型土地股分合作社+农户。为什么会采取这种形式呢?因为普通商品契约,即所谓订单农业,由于契约不能对当事人构成有效约束,高达80%的违约率使得农民和企业都“望单兴叹”。龙头企业和农户通过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变商品契约为要素契约,龙头企业实现了后向一体化,使双方节约了交易成本,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例如山东蓬莱市,该市中粮葡萄酒公司旗下的30余个葡萄专业村都建立了葡萄生产专业合作社,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变原来以葡萄交易的商品契约为以土地产权交易的要素契约。这样使中粮葡萄酒公司获得了稳定的高质量的葡萄原料,规避了市场风险,农民也获得更高的土地收益,实现了企业、社区、农民的“三赢”。这类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主要产生原因是分担自然和市场风险,节约交易成本,提供激励,在农村有较为广泛的应用前景。
(三)农民自主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原因
农民自主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与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相比,是一种更为纯粹的分成制。其产生原因主要是分担风险和提供激励。由于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相比,同时面临较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而不同农民所拥有的资源禀赋又不同,所以农民通过以土地等生产要素入股的形式组建股份合作组织来分担风险,又为入股的农民提供激励,并且通过分工还能充分发挥不同农民的资源禀赋优势。特别是在当前农村信贷市场不发达、农村市场体系不完善的条件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优势更为明显。例如湖南浏阳普迹惠农蔬菜合作社以农民土地入股(2.3亩作价500元为一股),同时农民又参加合作社的劳动。这样农民既凭股分红,又凭劳领取工资,而且合作社通过内部分工还充分利用了不同农民的资源禀赋优势。如此,既分散了蔬菜生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又为农民的劳动提供了激励。另外,农民自主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也有甄别企业家才能的作用。当农民在自己生活的地区面临将土地出租和入股的不同合约选择时,那么他就可能去甄别入股对象的企业家才能即经营能力,如果对方的经营能力弱,他可能选择出租土地以获得稳定但较低的收入;如果对方的经营能力较强,他可能选择入股土地以获得较高但不稳定的收入。这种情况在农村较为常见,即农村的能人经济和带动效应。当然这其中也包含由于信息问题而导致的交易费用节约。
股份合作制范文2
论文摘要:经过近年来的探索与实践,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革在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也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地总结和探讨。本文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之路进行了探讨。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的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企业制度体系的核心。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来说,只有在产权制度上创新,才能建立起企业的法人制度,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政企公开,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制,这是企业走向市场的前提条件。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目前有一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特别是改制起步比较早的企业股权不合理,表现为股权平均化,产权的激励和约束功能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因此,企业有必要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适当拉开股份的比例,优化股权结构,促进企业新机制的形成。
调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企制宜。根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具体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可供选择的办法:一是对于原企业经营情况比较好,企业改制后仍保留一块国有净资产所有权的,一般可以采取依据工龄和贡献等因素,按一定比例优惠配售给内部全体职工的办法;对生活困难,买不起股的职工可以采取赊股的办法,将配售的股份赊借给职工,待以后企业真正搞活了,职工有了承受能力,再收回所有权。二是集体企业改制后仍保留较大集体股的,可以采取按工龄和贡献等因素一次性划给全体职工的办法。又可以拿出一部分来内部优惠出售,这样既可以拉开股权比例,又可以吸纳一定数量的增量资本。集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应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共积累,但不宜过大。三是对于改制时没有净资产,债务包袱沉重,在负债的情况下由职工入股的企业,应尽可能帮助化解一些债务负担,在减债的同时内部扩股。对其别困难的企业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土地资产无偿转让给企业,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完善资本结构。四是采取扩大内部增量股的办法,改变原有的股权结构。对改制后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可以将职工的部分收入留到企业转为股本金。五是无论何种企业,经营者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多入股,这样有利于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规范和创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合作制企业兼融了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其典型特点之一就是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这样的制衡机制能保证企业有效地运行。
当前,首要的是规范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中,有些企业缺少与公司章程相配套的具体制度,企业的运行很不规范。因此,要在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整体的和各个方面的运行规则及程序,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要素有机地组织起来,使企业的运转协调有序地进行。规范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特别注意建立制止错误决策的机制。目前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新的制衡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企业的决策随意性仍然很大,长此以往,难免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因运行不规范造成的错误决策。在规范和完善的同时,还应根据小企业的特点,在实践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符合股份合作制企业实际情况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深入推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改革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是多方面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在用工制度上,要向国有大企业一样,建立减人增效的机制。二是在分配制度上,要适当加大生产要素的分配比重。目前一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偏重于劳动联合,而忽略了资本联合,表现为一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资本的分红率过低。这样不利于调动职工投资入股的积极性,完善和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也不利于扩大企业资本金,解决当前面临的投入不足和资金短缺的问题。因此,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企业应适度提高资本在收益分配中的比重。此外,技术参与分配能够鼓励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形成。三是加强职工对企业的民主管理。衡量一个企业是否转换了经营机制,一个重要的标志是是否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要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可靠的制度来保证。股份合作制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创新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制度,使职工的权利切实得到落实。
四、以新的思路和方式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从一定意义上说,搞活企业制度是根本,人的因素是关键,没有高素质的人来管理和操作,任何好的制度都是不可能成功的。因此,企业在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同时,要加强经营管理人员队伍,尤其是领导班子的建设。近年来,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中,企业普遍采取全体股东或员工民主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民主选举不仅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法人主体,而且对于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人才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多数企业仅在本企业内部选择经营者,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个问题靠企业自身是难以解决的,组织、人事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思想观念和工作方式的转变步伐,由过去直接选派经营者转向间接地宏观管理经营者队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选举、聘任和解聘的具体规则,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建立考核评价和资格认证制度,逐步形成经营管理人才市场,为经营者合理有序流动创造条件,最终实现由市场配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源。
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制度改革中要解决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企业领导班子要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讨形成一种新机制的具体实现方式。近几年,一些地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对改革事会和经理人员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对外企业没有约束作用,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尚未形成之前,类似这种经营责任制的一些方法,可以说是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有效实现形式,经过总结完善值得推广。
五、实施对公有资产的有效监督
从近年来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改制时,事实上已经没有净资产,有些甚至是资不抵债。为了扶持企业尽快转换机制,走上市场,改制时国家付出了较大的成本,职工在困难的情况下从腰包中掏钱入了股。因此,必须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监督。这种监督主要应当通过企业经营者来实现。但是,由于企业新机制的形成需要有一个过程,再加之职工的参与意识不强,经营者的有限理性等原因,在完善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同时,外部的监督也是不可缺少的,起码在转轨期间对公有资产的外部监督是很有必要的。在一定时期内,政府应当对一些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采取定期审计和评估,以便配合企业股东大会对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这样,才能够促使经营者规范管理行为,防止公有资产流失,保护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几个问题外,积极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外部的配套改革,也是当前深化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的紧迫任务。各级政府需加快职能转变,在更高的层次上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重点抓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开通融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进行技术和管理培训等,为搞活股份合作制企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王守梅.政治经济学通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9.1.
[2]詹姆斯C,范霍恩.财务管理与政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2.1.
股份合作制范文3
一、现有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调查中我们发现,在近年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中,各地普遍从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既注重保持面上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又注重针对不同类型村社的实际情况,坚持分类指导,因村制宜,不断扩大改革范围,完善政策措施,拓宽改革路子。具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对村级经济有较强实力、集体有较多经营性资产,已经形成生产力,有相对稳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村社,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资产,均是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股权一般设置为人口股和劳力股,一次性量化到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对尚有部分土地的村社,以市政府公布的土地征用价值为准,通过将现有土地作价计入量化资产总额的办法实施改革。
(三)对货币资产多、现金收入少、但具有发展潜力的村社,通过预先提取三年分红资金,再对资产进行股份量化的办法,实现了改革的新突破。如江东区前洋畈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立,不仅一并解决了村民要求分集体资产等遗留问题,而且股份经济合作社迫于股份分红压力,大大增强了主动发展、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成为我市今年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新亮点,对类似村社的改革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对个别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村社,通过采取如用现金一次性补偿等办法,先解决遗留问题,再实施改革的办法。既尊重了社员的意愿,又切实保障了社员的合法权益。
调查显示,各村股权量化到人原则上按在册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及其家庭成员和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农龄”为计算依据,遵循农村习惯,兼顾男女平等。因此,对于离婚或丧偶妇女、大龄未嫁姑娘和上门女婿,享受股权的条件一律实行男女平等;对于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根据人口股和劳力股的分配条件,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通过,同时考虑该类人员一般不从农、不支付村上缴款的客观实际以及历史上农村工分折算习惯,原则上享受50以上的股权;对于户口仍在娘家的农嫁农妇女,原则上在夫家量化股权。
二、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妇女权益保护方面需要深化研究的问题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从各地实践看,面临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占农村劳动力半数以上的农村妇女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或多或少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遇到权益受侵害问题。调查统计显示,我市目前虽已有6万多人享受股份制待遇(其中女性比例约占43.6),但还有2左右的女性未能享受村民同等待遇。主要表现为:
(一)由于土地二轮承包中有少量农村妇女未能平等分到土地,直接导致这部分农村妇女在集体资产量化过程中不能与村民平等享受,折股量化到户(人)的资产受到影响。
(二)违背政策法律的“村规民约”损害妇女合法权益。
如征地补偿金得不到平等享受,有的“村规民约”规定“农嫁女”只能享受全额的25-50不等,理由>:请记住我站域名/
(三)少数农嫁居妇女被强行迁出户口。在传统的户籍制度下,农嫁居妇女的户口无法迁入城镇,只能继续落在农村娘家。但是,近年来情况有了变化,部分城郊地区的农村由于经济发展较快,集体福利比较优厚,姑娘不愿外嫁,嫁出了也不愿迁户口。而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户籍制度有了松动,农民进城落户成为可能。于是一些村强行规定农嫁居妇女,包括多年来户口一直落在娘家的妇女必须迁出户口,并随后取消她们的相关经济权益。
(四)农村长期存在的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妻随夫落户的观念仍然影响着农嫁居妇女及其子女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股权全额享受的问题。
三、对策与建议
“十五”时期,是我国加快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而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社会发展的天然尺度,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包括经济权益的平等实现,应该进一步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经济权益,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加大力度宣传贯彻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涉农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各地农村经济组织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男女平等的国策意识,彻底摒弃农村“男尊女卑”的错误观念,对违背男女平等基本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要坚决废止。
(二)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在确定股权或相关经济权益时,必须合理合法,体现男女平等,不得以各种借口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土地补偿金问题上已经对妇女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及时纠正,予以补偿。
股份合作制范文4
摘要: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在准入和退出上应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构建一个符合市场规律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同时,该组织在股权设置上应设置个人股、增设募集股、废除集体股,并建立有区别的股权流转机制。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是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利益分配的理论基础,该组织应确立一个既体现股份制又反映合作制的利益分配机制,这将直接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成败。
关键词: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运行机制;股权设置;利益分配
英国著名法律思想家哈耶克曾说过,“秩序总是与无序相对的,秩序的建构依赖一定的规范进行维系,秩序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作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中的一种新形态,应确立自己的准入退出机制、股权设置流转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进而建构该组织运行的基本秩序。本文试图以此为视阈深度研究我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的法律运行机制。
一、思量:市场规制下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规制下的准入机制
在准入和退出上,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必须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股东入股应当在自愿前提下,履行组织章程规定的手续,包括及时足额出资,在组织成立大会的会议纪要、组织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上签字或盖章。股东退股,应当在组织章程规定的财务年度终了前向组织的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股东同组织已订立的合同依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提前履行或终止,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组织应当依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相关公积金,对该股东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和工资等其他收益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予以返还和支付。因此,上述股东入股制度表明,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的股东资格是由法律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并非自设立始就拥有的。入股的股东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履行特定的入股手续。而非股东职工或在成为股东之前享有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提供的各种福利和设施均作为一种福利待遇,这也是与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的福利性和功能多样性的特征相吻合的。同时,上述入股机制意味着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并不会造成股东的退股困难。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发展的重要原则是以营利为目的,以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为宗旨,实行内外有别的经营策略。它在功能定位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互助协作的基层自治组织,另一方面又是一个独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组织对内部股东具有非营利性和福利性,对外则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股东选择退出组织后,仍然可以按照市场机制与组织进行交易,来享用组织提供的各种商品和设施,并不会影响其在集体组织内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有序的退出机制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的退出机制
包括股东转让股权和组织终止经营两个方面,关于股权转让后文将进一步阐释。对于组织终止经营,包括组织自行解散和被动终止两种,组织自行解散一般是组织主动停止经营的行为,即由组织经过清算程序后办理注销登记而终止营业,而被动终止则是由于组织发生了法定的情形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勒令解散。农业部1999年修正后的《农民股份合作组织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组织的终止情形及处理,该条规定:组织终止时,其财产只能用于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若尚有剩余财产,可以设立新的组织、对外投资、农业生产或者为本组织职工投保等,但是不允许直接将现金分给职工。可以看出该条规定了农民股份合作组织终止的相关法律程序,即先保全财产,依法清偿债权债务,然后用于其他用途。对于组织被动终止,若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勒令解散,则由组织自行组织清算,有权机关监督整个清算程序;如果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具备了《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要件时,债权人申请组织破产,则依据《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即可,但是现行《破产法》中有很多关于组织破产的限制,这往往使得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很难按照组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另外对于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如何改制为其他形式组织的转化,现行法律很少有相关规定。因此,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的退出机制亟待法律予以完善。
二、管窥:制度重构下的股权设置机制
(一)废除集体股
集体股主要是针对集体资产而言的,它在理论上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长期以来集体股导致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的产权不清,学术界关于其存废存在争议。本文认为,设置集体股实为保护农民的集体财产所有权,在现代产权理论指引下,实行股份制并不改变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是实现公有制的路径之一,因此,废除集体股与集体所有制并不矛盾。
进一步而言,废除集体股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
1.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这一点永远不可动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两种不同实现形式,而国家多次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中明确规定股份制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方式,合作制本身更是体现了公有制的思想,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会动摇公有制的根基,所以是否设置集体股都不会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制度。
2.设置集体股的目的主要在于增加集体资产总量,用于农村的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向为农民提供公共福利,反映了政府强行向组织施加公共职能,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受到了政府的干预。只有废除集体股,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的法人地位才能真正得以确立。
3.通过股份制的形式来改造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产,根本上是在保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土地资产折算量化到股东个人,土地所有权主体并未改变,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但土地资产的受益人是股东。因此,股份制改造并没有改变土地的集体资产性质,但所有权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即由原来的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所以,废除集体股并不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质。
4.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的现实发展是废除集体股的实践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明晰产权,改革伊始改制的步伐比较保守,保留集体股是权宜之计。而现在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已获得长足地发展,保留集体股不利于进一步明晰组织的产权,因此取消集体股是组织发展的大势所趋。但是,废除集体股不能通过“一刀切”的方式,应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渐取消集体股。
(二)设置个人股
个人股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资入股形成的,包括个人资产和集体资产折合为个人的资产两部分,通常来看个人股包括资格股、劳动股和管理股。资格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股份,主要以土地资产折合量化形成的,体现集体组织的成员性;劳动股是根据农民的劳动所得来设置的,反映了农民劳动量的大小;管理股是根据组织管理者的业绩和绩效而设置的,类似于劳动股,它与劳动股同股同利,采用相同的折算方法。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是对原来的集体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形成的,它改变了集体组织产权混乱、经营效益较差的状况,改变了集体资产的表现形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集体资产的收益权,对外代表集体资产的所有者,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确立了农民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组织中确立了两种所有权,农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和组织法人财产所有权,其中农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就是本文要探讨的个人股。这里的个人股具有不同于公司法的特征,它不能被处分,股东没有所有权,只享有收益权,也就是说土地资产仍归集体所有,股东仅拥有受益分配权,因此个人股拥有的权能是不完整的。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对集体土地资产拥有占有、经营和处分三项权能,股东享有收益权。本文认为,可以借鉴域外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将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的财产分为股东个人所有和组织法人所有两部分,股东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股,组织按照个人股向股东分配红利,农民因此依法获得相应的收益。组织法人拥有财产权在本质上意味着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对集体土地资产可以行使占有、经营和处分的权利。
(三)增设募集股
募集股类似于公司组织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农村经济社会中所需要的特定用途,如由于婚姻而新增加的人口的相应的权益,还包括用于组织扩大规模、增加投资时所需要的资金。增设募集股的作用表现在:可以充分吸收外部资金,壮大集体资产的总量,增进股权的流通性,提高股东的收益和风险意识,改革股份的福利性,增强股权的开放性。如深圳市龙岗区实施的募集股增设措施,赋予了股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促进了股权的流动,增强了股权的收益性和开放性,充分发挥了募集股的重要作用。本文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募集股的所有权,并且该股权可以继承、赠与、转让,但不允许提前抽回出资,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得到保障。针对募集股的发行渠道、管理模式、竞争机制等应考虑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来设计,并结合立法来加以合理规范,以发挥增设募集股的最佳效应。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投资募集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股东,应限制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等重要权利的行使,以避免此类股东利用募集股实施损害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利益的行为。
三、审视:有限自由下的股权流转机制
(一)允许个人股自由流转
我国《宪法》和《继承法》中都有关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的相关规定,《物权法》也从权利归属角度明确保护私人的合法的继承权。但《宪法》中也明确规定,公有制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表现形式。根据党的“十”以来的各种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允许并推动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包括在集体组织中尝试引入股份合作制,并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可以搞股份制,在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引入股份制并不改变它的根本性质,它在本质上仍属于集体所有制的范畴。个人股是将集体资产折价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其他特定投资者持有的股份,股权证是股东所持股权的证明并作为分配股份分红的依据,并不是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证明股东拥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就个人股而言,有学者主张,应禁止个人股中以土地资产折合量化形成的资格股流转,因为这部分资格股是基于集体土地资产取得的,如果允许其流转则可能导致土地集体所有制发生变化。而个人股中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和土地以外资产入股的部分应应允许其流转,因为这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具体的股权流转机制应该由职工股东大会来决议,在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设立时一般都制定了组织章程,组织章程是约束全体股东的协议,在该章程中一般对个人股的流转问题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二)有限制地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第128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限制地流转。这意味着农民可以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获得土地使用权,该法条成为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股权流转的法律支撑。因此,本文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限制地流转,而基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却不能流转,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因此,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由土地使用权折合为股份而形成的股权应该逐步允许其流转,对此可以借鉴上海的改革经验,通过特殊的组织将农民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折合为股权,再将该部分股份打包进入土地市场,由此在农村地区形成土地初级市场,这样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该部分股权就可以在土地市场上继承、抵押和转让。同时,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成员性,由于组织股东主要限定在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股东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重合的,因此,股权流转首先应考虑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然后寻求在外部流转的机制。并且为了实现股权的可流转性,发挥股权的流通功能,维护组织的长期经营,应允许股权转让时组织内部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四、笃定:公平理念下的利益分配机制
(一)按劳与按股:利益分配的理论基础
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股份合作制中劳动者的所有权有两种实现形式:以股份制的形式实现了对组织的所有权,以劳动力资本的形式实现了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因此,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的分配关系也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应按劳动者劳动的价值分配,即按劳分配;另一方面应按劳动者投入的资本分配,即按股分配。进一步而言,这种双重性具体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股东因向组织提供劳动而正常取得报酬,这部分报酬与股东身份无关,主要是根据其提供的劳动量的大小来核算的,这就是上文所称的按劳分配,它是市场经济下最基本的分配方式,不用深入研究。第二、股东按照其对组织的投资数额进行分配收益,即上文所称的按股分配。它反映了资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符合公司资本三原则中的资本明确原则的要求。第三、股东按照其对组织提供的劳动进行分红,即按劳分红,实践中这一做法基本上还未被认可。这种分配方式体现了政治经济学的思想,即将劳动力资本与生产性资本同等看待,它们都可以作为分配组织利润的依据。可见,这种分配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劳动力资本的收入也应该成为股东收益的来源之一。可见,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的利益分配方式应兼顾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劳动者、非农民股东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不能仅考虑某一个主体的利益,既不能将组织经营所得利润都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把利润全部分配给组织股东,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应兼顾财产所有者、劳动者和其他股东的共同利益,应按照不同的形式将组织经营所得利润分配所有相关主体。
(二)股份与合作:利益分配机制的确立
基于各地农村集体组织的运行实践,各地采取的关于组织的利益分配方式不同,但他们的一个共性是都参考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大体是按照如下顺序来分配组织利润的:首先根据会计原理核算组织利润;然后按照一定的百分比提取利润作为组织的公积金,当公积金提取到一定标准时,可以封存不提取公积金了;再次,公积金提取后,还要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益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组织发展基金;进而对组织发行的优先股进行分红;最后仍有剩余部分按照按股分配的方式进行分配利润。通过深入分析我们发现,上述分配顺序考虑了组织中股份制的特质,而忽略了组织中合作制的特征,这种分配方式是片面的。如何构建一个既体现股份制又反映合作制的利益分配机制,直接决定了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改革的成败。前文已详述了按劳分配的利益分配方式,在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中应确立职工个人股以外的股权与股份公司的股权管理方式一致,而职工个人股的股东有权直接参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并为组织提供相应的劳动,组织在向其分配利益时可以考虑采取按劳分红的方式,即分给其一定比例的劳动股,至于比例是多少可以由组织职工股东大会来决定,利用这种方式可以提高职工参与组织经营管理的积极性,进而反映合作制的特点。
德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考夫曼说过,“法律的特点———精巧、明确、公开性、客观性、普遍性---使它成为解决这些干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有机程序”。我们在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过程中建构了农村社区合作股份组织,那么就应该从法律上确立该组织的运行机制,以使其在设立、经营、终止等行为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得该组织能够适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以使当下纷繁复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找到准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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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范文5
关键词:土地制度;创新;模式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3月21日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主要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改革前,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土地“集体所有,集中经营”;改革后,变革为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单是这一变革,就带来了农村经济的巨大变化。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新的土地制度安排开始出现问题,最主要的矛盾就是农户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于是,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就产生了,在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一、“两田制”模式
“两田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将集体的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经济田)两部分。口粮田按人平均承包,体现社会福利原则;责任田有的按人承包,有的按劳承包,有的实行招标承包。两田制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对土地承包方式的适当调整。为了使这种承包方式在较长的时期内发挥作用,各地都对两田制的承包期做了适当的规定,一般为10~15年。在承包期内,人口发生变动,一般都采取“两田互补、动账不动地”的办法进行调节。这种调节办法是在农户承包农田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农户增加人口,增加其口粮田,减少等量的责任田;农户减少人口,减少口粮田,增加责任田。两田制这种承包方式,使人地矛盾能够得到适当的缓解。两田制特别是对责任田的招标承包方式,是在农村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承包形式。这种承包形式将竞争机制引入到承包中来,有利于土地的相对集中和采用现代化生产手段,对于加快农业商品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两田制”的早期制度绩效大于其制度缺陷,但农业部课题组(1995)数据表明:“两田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和长期的适用性,在土地稀缺的地区,“两田制”的制度安排意义不大。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即在按人口落实社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经营。土地经营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体积累以后,按照社员土地股份进行分配。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主要有土地折股、合理设置股权、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分配方式、确定组织管理机构。就其内在机制而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农民、集体、企业、国家等多元主体利益于一体的一种均衡机制,主要是由于土地增值收益所诱致的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有效实现了集体目标和土地使用效率目标的统一。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与一般股份合作制相比较,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股权构成要素的差异。农地股份合作制主要以土地承包权为股权,但因土地承包权缺乏处置权利,是一项不完全产权,而一般的股份合作制要求股权要素具有完全产权权能,否则股份合作制在经营收益分配和风险机制上对股权的处置难以确定,即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能体现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机制。因此,农地股份合作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股份合作制的成立条件看,其并不具有股份合作制条件,但基于我国农地制度的特殊性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只要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就能实现土地经营机制创新。从这一角度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我国农地制度的长久安排,只不过是为突破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制度约束瓶颈的一种手段。尽管如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仍然体现出了强大的活力,是当前推动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有效手段。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例子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南海、温岭、苏州、辽中、北京等。
三、“四荒”使用权拍卖模式
农村四荒地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其流转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四荒”使用权拍卖一般发生于西部落后地区,它打破了行政区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而且承包期限长。但有学者意识到,应注意社区成员的平等权利,防止“四荒”使用权被贱卖现象。
四、“股田制”模式
股份合作制范文6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镇股份合作企业大致上可分为三种类型。
合股雇工型。由两名以上投资者以资金技术等入股,自愿联合经营,财产私有共用,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这类股份合作企业根据自身生产规模雇用劳动者,实行按时计酬或按件计酬付给劳动者工资。此类股份合作企业具有五方面的特征:一是在产权归属方面,投资者合资合劳,自愿组拼入股。企业的产权是以股份形式组合构成,归属于股东按出资比例共同占有;二是在经营决策方面,作为完全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的经营决策权由全体股东共同商量决定;三是在分配方式方面,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份红利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股东共有生产年度基金;四是大多数企业的股东均在10人以下,资产出资基本上以亲戚、朋友为主,企业生产经营以雇工劳动为主,存在着雇用和被雇用关系;五是在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方面,凡两个以上投资者联营,财产私有共用、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企业再生产发展。它既不同于私营企业,也有别于传统的合资又合劳的股份合作制,并以劳动密集型的工业企业居多,台州市轮窑厂就是典型的股份合作制以密集雇工劳动者,专业生产红砖的企业。这类企业大约占我镇股份合作企业总数的86%以上。
全员股东型。企业内的全体劳动者人人出资入股,这种既合资又合劳较为纯正的股份合作企业在我镇所占比例较少,大都是原集体企业改制后,经当地政府批准,划出部分公积金结合原建厂所投的股金多少进行量化到人,台州市冶金工具厂在年9月,经镇政府批准,将原镇辖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并经全厂职工民主、自愿组成104股,达到在厂职工人人有股份,共同合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企业。
混合股权型。企业股权多元化,既有属于劳动者个人,又有属企业集体等等,这类混合型的股权结构都在前几年政府推行的企业制度改革中加以转轨到股份合作企业。从现状调查情况看,混合股权型企业在我镇属于零。
当前,我镇的股份合作企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
——缺少规范化法律法规。股份合作企业是我们台州人首创出现的一种企业性质,它生存于市场经济中,具有决策灵活,凝聚力强,适应本地区市场经济发展而自然产生。所以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统一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各自出台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又不统一,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影响了股份合作制企业进一步规范和提高。
——企业内部结构不规范。大多数企业投资者具有亲戚、朋友关系,其生产经营尚未摆脱家庭管理模式的束缚。企业内部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等组织没有发挥其职能作用,导致好多企业在实际运作中往往是一个人说了算,组织机构形同虚设。某压铸厂由父子三个股分组成,由于生产经营没有摆脱家长式管理,做父亲的有偏向小儿,导致企业分家,直至经济纠纷诉至区人民法院调处。
——股东变更随意,注册资金变化大。不少企业投资者在生产经营中持有不同意见而产生矛盾。往往是谁退出企业打一张领回股东投资款即可离厂,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在每年的企业年检中,往往发现企业章程中的股东与实际联合经营办厂的股东不符。另一方面有的企业通过若干年的发展,已达到一定的规模,但其注册资金还保留在审批执照时的注册资金,而实际估算早已超过原注册金的若干倍,也不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资金变更,这种无视章程条款及要求,任意更换股东和注册金的行为,容易造成企业产权关系模糊不清,导致经济纠纷。某管业有限公司,三个股东就是为注册资本任意变大等原因造成矛盾,结果以重新投标组成新股东,买断原厂股份,并到区工商局注册厅办理股东和股金变更手续,才恢复正常性生产。
——产品缺乏竞争力。许多股份合作企业是在传统的“一村一品”、“一户一品”的经济格局上发展起来,产品重置率高,结构类同,易造成企业的非正常竞争,进而影响生产经营的利益,不利于产品与产业的深化和升级。
——股份制企业家的素质有待于提高。股份合作企业的兴起造就了一批农民企业家,是改革的社会产物。虽然他们具有一定的经济头脑,经营意识,但由于其综合素质不高,不能适应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股份合作企业是改革的经济产物,尽管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其具有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特征,是不可缺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促进*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持续快速发展,改变发展过程中的制约因素。笔者认为,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把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提到议事日程中,积极向上级反映,尽快出台和实施明确的、详细的和切实可操作的股份合作企业政策法规,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主体资格、合作条件、内部机构设置、分配制度、公共积累及产权归属、职工保险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统一规范,为进一步完善提供首决条件,以利于企业的巩固、提高、发展。
二是建议股份合作制企业家们,在碰到企业股东变更,注册资金增减,生产项目变动等等都要通过工商部门,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的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尽力避免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
三是实施技术创新工程。要把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立足点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素质轨道上来。加强新产品开发,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品的更新换代。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与科研机构联合与协作,建立科技联合开发机构,以项目为纽带,合作开发为途径,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