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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规矩范文1
人情份往,也是老北京的土话。但它又是北京人的老规矩。
老北京人重视礼数,亲戚朋友之间讲究礼尚往来,人情份往,算是礼尚往来的一个方面。
“人情”好理解。“份往”,指的是“出份子”(钱),即亲朋好友之间婚丧嫁娶等方面的挑费(花费)应酬。这种应酬,除了本人要亲自出席,还要往外掏“份子钱”。
老北京人忌讳说钱,这种“份子钱”也有说法。婚礼的“份子钱”,叫“纳喜儿”或“贺喜儿”。丧礼的“份子钱”,叫“折祭”,即以钱代替祭品的意思。
份子钱怎么出?是由您跟主家关系的远近亲疏来决定的。其次,份子钱出多少,是根据当时人们的经济收入和消费总水平,以及社会风气来定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份子钱只有一两块钱。那会儿,一个普通工人的月收入也就是三四十块钱。现在的份子钱一般要在500元到1000元。不可同日而语了。
出“份子钱”有几个老规矩:
一是婚丧嫁娶红白喜事的份子钱数是有区别的。
红事(婚礼)的份子钱,一定要双数:四百,六百,八百;或者是整数:一百,一千,一万。
白事(丧礼)的份子钱,一定要单数:三百,五百,七百,九百等等。
二是要知道自己吃几碗干饭,别耗财买脸。换句话说,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能掏一块就掏一块,别逞能。您家境贫寒,掏一块钱,表示个心意,主家也不会挑眼。
三是随大溜儿,北京人也叫“随份子”。也就是人家掏多少,您就掏多少,不能少,也不能多。通常“随份子”的,都是跟主家关系一般的人。
“随份子”得有人张罗。这个张罗人会根据当时份子钱的“行情”,来定钱数的。张罗人把份子钱凑齐后,用“礼纸”(市面儿上有卖的)包好,一一写上名字,在仪式当天,交给主家。需要说明的是:婚礼要用红纸,丧礼用白纸。
四是跟主家关系比较近的人,切记不要“随份子”。您的“份子钱”一定要单给,哪怕您给的钱,比“随份子”的钱都少,也不能“随”。因为您跟主家的关系比较亲近,必须要跟“随份子”的人有所区别。
五是“投一还二”。您办婚礼时,王家大哥给了您六百块钱。王家大哥办婚礼,您就不能再掏六百块了,只能多于这个数。一般是人家给您六百,您要还一千二。假如您当时手头紧,掏不出一千二,至少也要掏八百或一千。
什么叫人情份往?您从这些老规矩中,就能咂摸出来。
使声儿
使声儿,就是使用声音当说话,提示别人注意。
在早,老北京人大都住四合院或大杂院的平房,您到谁家串门儿,尽管事先有约定,比如约好下午三点多钟到他家,人家也有心理准备,但如果您冷不丁敲门,还是会“惊”着人家。所以,才有使声儿这个老规矩。
所谓使声儿,是想办法出声儿。比如,您去造访李老师,他家住在院子的北屋。您进了院,先咳嗽两声儿,或者下意识地自言自语,说说天气,说说院子里的景物什么的。例如:“今儿,天儿真好!您瞧太阳都照到门口台阶了。”或者:“嘿,这月季长得真好!多鲜灵呀!”
总而言之,您得想办法出点声儿,让您要串门儿的这家主人在屋里听到。人家知道您已经进院儿了,好提前有所准备。
使声儿这个老规矩,充分体现了老北京人的礼数,也可以折射出北京人的有里有面儿。
通常人们在自己家里,穿着是很随意的。三伏天热的时候,家里没有其他人,您光膀子也没人挑眼。但是客人来访,或者邻居串门儿,您就得“正装”其事了。因为穿得随意,是对人家的不礼貌。使声儿这个老规矩,就是让您知道来访者进院了,打出点儿提前量,让您换身行头(衣服),或者归置一下屋里凌乱的东西。
一般情况是您使了声儿,主人或在屋里应答,或者不应答。但您要稍绷片刻,再去敲门。不能使了声儿,接茬儿就敲门,那使声儿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时过境迁,随着城市的发展,北京人大都离开了胡同,住进了单元楼房。尽管居住方式和环境变了,但使声儿这个老规矩,依然还有意义。
现在单元楼门口,大都有对讲门铃,您拜访谁,都要先通过对讲机,其实这跟使声儿差不多。您按了门铃,主人打开单元门,让您进来了,您应该在主人家的门口儿停顿片刻,留出主人整理的时间,估摸着差不多了,再去敲门,这才是懂规矩的人。
叩门与敲门
在一般人看来,叩门和敲门是一回事儿。从字意上看,“叩”字,就是敲打的意思。但在实际生活中,叩和敲还是有区别的。您知道有敲鼓的,但肯定没听说过有叩鼓的。
虽然都是敲打的意思,但叩与敲的区别,应该是手轻和手重的事儿。相比而言,叩,是手轻;敲,是手重。
在中国古代的文学作品中,文人造访文人,或者晚辈造访长辈,小官造访大官,往往用叩门。诗词、戏曲中也多用叩门。反之,普通人之间串门儿,商人之间做生意等等,多用敲门。如此说来,叩门,属于文词儿;敲门,属于常用语。
您也许知道“推敲”这个词儿,是从唐朝诗人贾岛的《题李凝幽居》这首诗来的。贾岛的诗,原句是“鸟宿池边树,僧推月下门”。午夜时分,月光如水,万籁俱寂,僧人轻轻推开了禅房的门。这是多幽静美妙的情景呀!
可是,诗人反复吟诵这两句诗,感觉不对味儿了。为什么?他觉得不合逻辑,既然是在深夜,万物沉寂,推门又不出声,他怎么会知道“鸟宿池边树”呢?这不是凭空想象吗?显然,这两句诗并非他理想的佳句。
要不人家怎么成了有名的诗人呢?为这两句诗,贾岛夙兴夜寐、翻来覆去地琢磨,最后想到问题出在推门上。他在夜里起来试了几次,推门确实没声儿。怎么才能出声呢?他想到了叩门。但是叩门的声儿小了点儿,能让屋里的人听见动静,却惊动不了夜宿树上的鸟儿。
只有惊动树上的鸟儿,在静与动之中,您才知道池边的树上有鸟儿。“鸟宿池边树”也才让人可信。于是,这位贾诗人半夜三更起来,跑到门口,反复推门、敲门。这样推呀敲呀,折腾了十多天,最后推敲出“僧敲月下门”这样的佳句。由此也产生了推敲这个词儿。
一个“敲”字,让整首诗立刻“活”了起来。推门是没声儿的。叩门声儿又太小,只有“敲”门声,不但让主人知道来了客人,而且惊动了池边树上的鸟儿,鸟儿腾地从树上飞起,月下僧敲门的画面感陡然而出,您想连敲门声,都能把夜宿树上的鸟儿惊起,这里是多么幽静呀!
细品这首诗,您就会明白什么是叩门,什么是敲门了。在老北京的生活词典里,似乎没有叩门这个词儿,人们平时都说敲门,很少用叩门。
北京话里的叩门,特指叩门环。老北京的街门门板上,各有一对门环。用手掌轻轻地拍门环,叫叩门。但大多数北京人住的是大杂院,院门是虚掩的,通常是可以直接推门进院的,所以省了这一环节。
毫无疑问,敲门,开门,进门,是我们每天都要做的事儿。只要不是自己的家,进门都要敲门。怎么敲门,北京有许多老规矩。
首先,不能用劲儿敲门。这又涉及敲门的手轻手重问题。手太轻,屋里人听不见。手太重,又把人给惊着了。这完全靠自己来把握。
使劲敲门是老北京人的大忌。因为老北京城比较安静,平时人们说话都轻声轻语,更别说敲门了。用力敲门,北京人叫捶门,再使点劲儿,就叫砸门了。砸门,是什么人干的事儿,不说您也明白。捶门,在老北京有两种情况:一是凶事,包括天灾人祸;二是丧事,家里家外死了人,前来报丧,要用力敲门。
老规矩范文2
2014年,北京的高考作文题是《北京老规矩》。一位参加评卷儿的朋友告诉我,考生们似乎对这个作文题毫无思想准备,而且题目也有些陌生,所以能领会作文题意的考生不多。自然,有些考生的语文考试让这个作文给拉了分儿。
说起来,确实让人感到难为情,北京的考生,怎么会不知道北京的老规矩呢?这句话放到三十多年前,北京人会脸红。现在说,就不足为奇了。尤其是对乳臭未干、尚未涉世的高中毕业生来说。
也许他们从小儿长这么大,压根儿就不知道什么是老规矩。一位考生走出考场后感言:“新规矩我们知道得都不多,更别说什么老规矩了。”
客观地说,这篇作文,别说让高中毕业生写起来感觉有点儿难,他们的家长也未必能写得出来。因为他们的家长,多是“”当中或之后才出生的,正赶上对“老东西”“老文化”的讨伐之时,所以对北京的老规矩知之不多了。一位家长感叹:“这些年谁还讲老规矩?许多老规矩都被人们遗忘了。”
的确,这道关于“北京老规矩”的作文题,不但给参加高考的学生出了一道难题,也给家长出了道难题。进一步说,更是给当今社会出了一道比较难写的命题作文。
为什么这道看似简单的作文题,却成了考生的难题、社会的难题?就是因为很多高中毕业生甚至他们的家长,不见得知道“规矩”这俩字的确切意思,更别说知道什么是北京老规矩了。
笔者写到此,也不由得一声叹息:丢什么,也不能丢了老规矩呀!要想有好的社会风气,要想让人们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您不提那些老规矩,真是不行。
这些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咱们老祖宗传下来的老规矩,已经丢得差不多了,再不抢救、整理、挖掘,恐怕就没多少人知道了。所以对那些被人们遗忘的老规矩,重新认识,并把它们拾掇(重新整理)起来,也许正是北京的教育机构,确定2014年高考作文题的初衷。
什么是老规矩
所谓老规矩,就是老年间的规矩。要想弄清老规矩,首先得知道“规矩”这俩字是什么意思?
简单说:“规”,就是做木工活儿画圆的圆规。“矩”呢?是做木工活儿的曲尺。当然,现在这两样东西,已经不限于木工活儿的工具了。
古人说事儿论理,喜欢打比方。荀子说:“规矩诚设矣,则不可欺方圆。”咱们的这位老祖宗是拿这两样工具打了个比方,意在说明规则和礼法的重要性。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敢情规矩这个词儿,是从荀子这儿来的。
但是,规矩跟法律还不一样。法律一条一条在那儿摆着,您违犯了哪条,对不起,您要接受哪条的处罚,该蹲大狱蹲大狱,该挨刀挨刀。
规矩则没那么严重。它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约束。您不守规矩,顶多受到人们道德上的谴责,或者罚出场外,大伙儿不带你玩了,还到不了蹲大狱啃窝头的份儿。
《史记・礼书》中说:“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诱进以仁义,束缚以刑罚。”司马迁说得非常好,甭管干什么事儿,都有规矩。按规矩做了,往上说就是仁义的人。不按规矩做,再往前迈一步,您就犯法了。
其实,规矩又有点儿像我们现在所说的“游戏规则”,各项体育比赛都有规则。比如足球,犯规轻的,吹哨警告;违规稍重的,黄牌警告;严重犯规,就要亮红牌,直接罚出场外了。
说到这儿,您就会明白,什么是规矩了。简单说,它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包括标准、礼法、习惯等等。
韩非子在《解老》中说:“万物莫不有规矩。”的确,在我们的生活中,不管干什么都有规矩,否则,就会乱套。
我们说的老规矩,如果细分的话,主要可分为四类:
一是家规,即家庭或家族定的规矩;二是社会交往的规矩;三是社会场所的规矩,比如交通法规,乘坐地铁的规定,影剧院的相关规定等;四是行规,也叫门规,即各行各业、各门各派、三教九流的规矩。
我们通常说的老规矩,主要是指家规和社会交往的规矩。这也是这里重点要说的。
北京老规矩
说到老规矩,很多人马上会想到北京的老规矩。这不仅是因为北京的老规矩多,而且还因为北京的老规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北京的老规矩,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老规矩的典范。您在全国各地的老规矩里,都能找到。
为什么说,北京的老规矩具有代表性呢?
首先,我们所说的老规矩,追根溯源,大都来自咱们中华民族老祖宗的礼教。
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周代,人们就把礼和规矩联系起来了。《礼记》里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那会儿,礼跟规矩,就是一回事儿了。
古代的“礼”字与“履”字是相通的。什么意思呢?守礼,就是守规矩,只有守规矩,才能干成事儿。如同穿好鞋,才能走好路。孔子说:“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可见当时的人,对礼和规矩是多么当回事儿。
那么,咱们老祖宗说的礼和规矩是什么呢?浓缩起来说,它的核心内容就是“三纲”“五常”“十义”。
“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五常”:仁,义,礼,智,信。
“十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夫义,妇听。
我们所说的北京老规矩,无一不渗透着这些“纲常义”的内涵。而这些规矩的内涵,在中国传承了两千多年。所以,北京的老规矩在全国具有代表性。
其次,北京曾是六朝古都。哪六朝?燕(都城)辽(陪都)、金(中都)、元(大都)、明(北京)、清(京师),这六朝,离我们的今天最近。此外,北京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首都是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所以,北京的文化,包括老规矩,集中了中华民族文化的精华,当然,可以说是中华文明和文化的重要代表。
作为首都,北京又是全国的首善之区。“善”,是好的意思。所谓首善,就是全国最好的地方。这里的最好,可不是指风景,而是指社会风气、风尚、德行、规矩等“软实力”。
正因为北京是首善之区,很多风尚和规矩,带有示范功能,让全国各地效仿。因此,北京的风气、风尚直接影响着全国。
汉代有首民谣:“城中好高髻,四方高一尺;城中好广眉,四方且半额;城中好大袖,四方全匹帛。”说的是都城的妇人,如果喜欢把头发盘成高高的发髻,那么,其他城市的妇女,也会纷纷效仿,而且盘得比都城的妇人还要高出一尺。都城的妇人喜欢描长眉,那么,其他城市的妇人描的眉毛能占半个额头。都城的妇人如果喜欢穿长袖的服装,那么,其他城市妇人的袖子能用整匹的棉布。
您瞧,首善之区的影响力有多大?当然,这是民间老百姓的说法,有些夸张。但事实确实如此。
所以,我们聊到老规矩时,首先要说北京的老规矩。实际上,北京老规矩,是全国“通用粮票”,换句话说,北京老规矩,也是其他地方的老规矩。
老规矩的特点
说了归齐,规矩属于约定俗成、代代因袭的道德规范。因此,很多老规矩并不是一下就形成的,或者说,不是一时一事立的规矩。
说老实话,一时一事立的规矩,不可能立得住。许多老规矩,之所以老,是因为它经历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练。
有许多老规矩是没有文字的,它的传承是靠一代又一代人的口传心授,以及家庭熏陶和长辈的耳濡目染。
正因为如此,规矩传承和相授方式是潜移默化的,或者说是在日常生活中,受前辈的教化所形成的。
老规矩与民俗民风有很大关系,可以说民俗里有许多老规矩,老规矩里又能体现出一些民俗。比如说北京老规矩里,有不跟邻居借刀剪,不对着镜子吃饭睡觉等,就属于民俗。
另外,老规矩虽然“老”,但它往往与一些新规矩息息相通,或者说有些新规矩是由老规矩派生出来的。换句话说,有些老规矩是可以推陈出新的。比如:出门儿要言语,回家要打照面儿(出必言,返必面)。这些老规矩是早年间,三世同堂或四世同堂时代立的。
现代社会,别说四世同堂,三世(年轻父亲带着老婆孩子跟自己的父母一起过)同堂的都很少,一般的家庭组合是两口子带一个或两个孩子。年轻的父母,出门跟谁言语?回家跟谁打照面儿?显然不是自己的父母,而只能是夫妻相互之间。
虽然这个老规矩的主旨,是对长辈的尊重,但找不到长辈,跟平辈或晚辈打招呼也能体现出一种尊重。当然,重要的是让自己的孩子知道,并且按这个老规矩办。
老规矩的最大特点是,被大众所认可。虽然有些老规矩属于家规,有其独立性,但如果作为老规矩传承,必须要获得社会的共识。
过去,一般家庭都有家规,尤其是一些老根儿人家(老式家庭)。尽管家规各有侧重,但整体还是离不开“三纲”“五常”“十义”。
比如,有名儿的家规《朱熹家训》,其中有:“君之所贵者,仁也;臣之所贵者,忠也;父之所贵者,慈也;子之所贵者,孝也;兄之所贵者,友也;弟之所贵者,恭也;夫之所贵者,和也;妇之所贵者,柔也。事师长贵乎于礼也,交朋友贵乎于信也。见老者敬之,见幼者爱之。有德者,年虽下于我,我必尊之;不肖者,年虽高于我,我必远之。”等等。您看,这些家规,哪条离得开“纲常义”的内涵?
拾掇老规矩
中国有句老话:“东西越老越值钱。”其实,这句老话并不准确。事实上,有些东西并非越老越值钱。
例如,同样是明代成化的瓷器,一件斗彩鸡缸杯,在拍卖会上,拍出了2.8亿人民币。而一件青花小罐,却只卖了1.2万人民币。为什么?前者是官窑,品相又好。后者是民窑,还有一道冲(小裂纹)。所以身价不可比。您看,是所有的东西都越老越值钱吗?
老规矩也如是。并非所有老规矩,都是道德和文化层面上的精华。相反,有些老规矩属于繁文缛节,有些属于束缚人思想的教条,有些属于歧视妇女的封建礼教,还有一些带有迷信色彩和江湖习气的陈规陋习。这些内容的老规矩,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很多已被淘汰。对这些已经死了的老规矩,我们也没有必要再让它起死回生。所以,我在这里基本上没有涉及这一类老规矩。
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有很大一部分老规矩,还是有让它们继续“活”下去的必要。因为我们的现实生活,离不开这些有道德意义和行为规范的老规矩。
从前面聊的,您也许能看出,老规矩是礼教的产物,有些老规矩本身就是礼数。正因为如此,老规矩在以后的中,受到了巨大的冲击。鲁迅先生是的先锋,也是一面旗帜。
鲁迅先生在号称中国第一部白话文小说《狂人日记》中写道:“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页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几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
这段话的意思是:几千年的封建礼教,虽然说的是仁义道德,却是张着大口在吃人。
当年,鲁迅先生的这段话,无异于向封建礼教开战的檄文和号角。以“打倒孔家店”,埋葬旧礼教,拉开了序幕。
正是从开始的对封建礼教的讨伐,再到40多年后“”的“破四旧”“批孔老二”,把老祖宗留下来的那些礼数、礼教,包括老规矩,给打呀批呀破呀,已经弄得体无完肤、支离破碎了。那些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恪守了上千年的老规矩,最后,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谁也不敢提,更不敢问了。
老规矩的丢失,带来的恶果,我们早已经尝到,这里毋庸赘言。问题是我们该如何反思?
毫无疑问,中,有些做法是偏激的,一些言论也是带有“愤青”色彩的,批旧礼教,没有错,但总不能给孩子洗澡,连孩子带洗澡水一起泼出去。至于“”,那就不用多说了。
现在,我们冷静下来,再回过头看当年的一些做法,真是觉得荒唐可笑。尽管革命的冲动,带来的灾难是难以弥补的,但感悟与追悔,却能让我们的后代明白一些事理,根节儿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如是说,这种反思也是有价值的。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也许我们现在把当年打呀批呀破呀的东西,重新拾掇起来,还来得及。
对老规矩的再认识
重新拾掇(整理、研究)老规矩,有什么实际的经世致用的意义吗?换句话说,这些老规矩,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有价值吗?这的确是一个难以回答,却又绕不开的问题。
假如我说:这些老规矩完全有经世致用的意义,我们有理由让青少年照着这些老规矩去做。只有这样,我们的青少年才会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优良品质,我们的社会才会健康发展,和谐又幸福。
我估计这番话还没说完,就会挨板儿砖。如同一个白发苍苍的老人,手里拿着一本“经书”在布道。不招骂,也会挨瞪。
是呀,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了,您还拿着一两千年前充满封建礼教的老规矩,在这儿摇旗呐喊,这不是找挨瞪呢吗?
看到这儿,您先喝口水,消消气儿,容我心平气和,跟您说两句交心的话。
首先,重提北京老规矩,并没有让人们都照着这些老规矩一一去做的意思。真的。笔者尚有自知之明,焉有如此号召力?
之所以重提老规矩,不过是从抢救即将消失的传统文化出发,历史地、文化地、客观地告诉人们,在我们的生活中,曾经有过这么多老规矩。
此外,笔者想要告诉您,咱们的老祖宗早就说过:“金无足赤,人无完人。”老规矩也如是,不可能尽善尽美,人人看了都舒服,做起来都那么遂心。
从某种意义上说,规矩本身就是约束人、限制人的。谁心甘情愿受人约束和限制?尤其是思想活跃、渴望自由的年轻人,对那些礼教和老规矩向来给予藐视,冲破礼教的樊篱和枷锁,是他们获得思想解放的理想。
笔者也是从年轻时代过来的人,当年,对巴金先生抨击旧礼教的小说《家》推崇备至。但步入中年以后,慢慢地省悟过来,礼教并非像鲁迅先生说的那样“吃人”。
礼教有旧时代的烙印,这是没有异议的,但礼教的合理成分,却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它是不同时代社会向前发展的“剂”,维系着人与人的关系,在道德层面上的和睦相处。所以,任何时代都离不开礼数、礼仪、礼貌,离不开由此产生出来的老规矩。
从上个世纪初开始,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伦理道德、规矩理念上,给人们造成的思想混乱,应该在反思中,态度明朗了。
老规矩的现实意义
您可能会问:我们的生活已经进入网络时代了,难道还要遵循旧礼教和老规矩吗?
遵循?不,应该是尊重。是礼教,不是旧礼教。老规矩没错儿,但是应尊重那些健康的老规矩。所谓健康,就是符合现代社会道德规范的老规矩。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礼教、礼数、礼仪,以及老规矩、新规矩,比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显得更加重要。为什么?
因为,现代生活是快节奏、多元化、高频率的动感文化,人们在信服感性认识的同时,更看重视觉的第一印象。因此,您在职场求职、情场征婚、商场竞争中,懂不懂规矩,知道多少礼数,有没有良好的气质,是不是落落大方、彬彬有礼,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有多少高学历、年轻貌美的人,因为不懂礼数,不懂老规矩,在举止言谈中,往往因为一个细节,而与自己心仪的工作和恋人失之交臂,后悔不已。因此,年轻人补上老规矩这一课,非常重要。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古往今来,除去战争和动乱时期,中国人一直都把礼仪看得非常神圣。有皇上的时候,朝廷的行政机构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什么专门设立了一个礼部?因为礼在政治生活中太重要了。
过去,外省的官吏,甭管您官居几品,进宫见皇上,要先到礼部接受培训,把所有的规矩和礼数弄清楚,并且经过演练,您才能觐见。
当然,现在也是如此,虽然没有过去那么严格,但在参加重要的活动前,也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礼仪方面的培训。外事活动就更加严格了,您也许知道,外交部专门设立了礼宾司。
至于说老规矩是不是过时了?这分怎么说。笔者说句实在话,如果人们的吃喝拉撒睡没过时,那么,老规矩也就没过时。
当然,这里说的是老规矩的核心部分,至于说到一些具体的老规矩,又另当别论了。比如早晨起来给老人请安、倒夜壶、沏早茶等规矩,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这些规矩确实过时了。但尊老敬贤、孝敬父母、长幼有序等内容的规矩,到什么时候也得讲。
自然,有些老规矩也要和现在的新规矩,比如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能在陌生人面前吸烟、坐电梯让老人和女士先行、在跟父母谈话时不看手机(看微信)等等,结合起来。
其实,我们的许多老规矩,不但没过时,而且跟国际上许多国家的规矩是相通的。比如尊敬老人、女士先行、公共场所不高声高语、吃饭不出声、婚礼丧礼要穿正装等等,几乎都是一致的。
老规矩范文3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与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五条县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县级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地(市)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的劳动监察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员,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监察员证》由劳动部统一监制。
第七条劳动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地方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八条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五)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六)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八)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十)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一)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二)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十三)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二)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三)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条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法,不得,不得;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挠、刁难、殴打劳动监察员、妨碍监察公务的,或者不按规定的时间对《通知书》、《指令书》作出答复的,以及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罚;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在执行劳动监察公务时,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进行,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等证件。
第十三条查处单位或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依照下列程序: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处理。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五)送达。劳动监察机构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应当填写当场处理决定书,并递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当场处理有异议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五条对企业的罚款,从企业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对事业单位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基金)中列支,不得在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金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单位和劳动者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监察机构的劳动监察员失职、徇私枉法、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或,对国家、单位或者劳动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可以并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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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不低于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要将上述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保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
(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广泛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落实好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全面完成并轨任务,解决好并轨人员就业、劳动关系、社保关系接续等问题。建立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以奖代补”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联合检查,推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推进服务措施和政策的落实。
(三)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大力推行技能人才培养的校企合作,推广现代企业培训制度,加强技能实训平台特别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提高技能鉴定质量。组织实施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城镇技能再就业计划”、“能力促创业计划”和“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实现创业培训40万人,再就业培训400万人,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32万人。通过东部工程探索素质就业的路子。
(四)切实加强失业调控工作。探索加强失业调控的新措施,推动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指导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推动“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的实施,积极帮助更多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职工权益。
二、做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力争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5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3亿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2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0.7亿人。
(六)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巩固确保发放的成果。继续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巩固成果,不发生新的拖欠,努力创造条件补发历史拖欠养老金。全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提高基金征缴率,保持基金增长态势。
(七)继续做好国发〔**〕38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全面落实实施意见。做好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完善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关政策,规范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和管理流程,推动试点地区逐步提高个人账户做实比例,将既有基金支撑能力、又有试点积极性的省份纳入试点范围。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落实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指导推动企业年金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养老保险精算工作,为完善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八)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指导试点省份在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好本地区的试点方案,及时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九)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再就业服务。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在有条件的中西部省份选择一些中心城市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加强与就业服务工作的配合,健全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十)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精心组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建设。多渠道落实参保资金,着力解决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加强生育保险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给付和经办管理程序,推行生育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办法,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
(十一)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工伤保险工作。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和大中城市为重点,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础管理,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加强对各地工伤认定工作的指导,抓好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继续做好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试点工作。
(十二)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农保基金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业务经办能力。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
(十三)开展社会保险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制定经办业务标准。完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加大联网
数据整理力度,推进经办业务管理、数据采集、信息传递、查询服务的网上办理。逐步实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研究制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行标准,普遍开展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做好9个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工作,管好用好试点资金,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继续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覆盖范围,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和退休人员公寓建设试点。
三、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十四)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监督的法规,充分认识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生命线”,基金纪律是“高压线”,形成人人关心基金安全、重视基金安全、维护基金安全的社会氛围。
(十五)加大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认真整改审计检查和内控检查发现的问题。配合审计署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对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组织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对典型的举报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加强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检查。
(十六)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十七)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工作机制。省级普遍建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工作,解决问题,加强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推动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专业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基金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全力以赴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加强工资宏观调控。层层落实清欠任务,做好工资历史拖欠的认定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制订清欠计划和具体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报告工作制度,按月统计汇总各地清欠情况。推进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狠抓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监管,完善并严格实行垄断企业工资总额控制制度。
(十九)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继续推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确保实现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劳动用工的宏观动态管理。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继续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将创建活动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加强工资支付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将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二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各省会城市及其它中心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建立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在企业聚集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尽快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处理程序,改革办案方式。
(二十一)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提高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创新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积极推广“网格化”和“网络化”劳动保障监察。继续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及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利用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和权利救济渠道。
(二十二)认真做好维稳工作,及时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进一步规范办信接访办法,健全预防处置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监控。对发现的隐患要及时认真分析,做出准确判断,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下大力气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三)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继续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民工进城务工提供服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提高农民工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全年培训800万人。
(二十四)扎实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推广“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组织开展劳务品牌推荐、评选活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劳动力输出的组织化程度。
(二十五)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实施“平安计划”,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积极促进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和经办业务规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800万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3600万人。
(二十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重点开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劳动用工情况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严重超时加班和劳动条件特别恶劣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十七)继续普遍在市一级建立农民工协调机构。组织开展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等基础性研究。继续做好涉及农民工的各种专题性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年工作要点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加强基础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八)加快劳动保障立法进
程。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社会保险法》及《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企业工资条例》草案,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二十九)加大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各项制度。建立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和解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动普法工作,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三十)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组织实施。制定和落实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强化目标责任制,做好“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的分解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分解。采取切实措施,促进重点工程投入等保障措施的落实。组织实施**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加强对各地执行年度计划情况的调研和检查,促进年度计划的落实。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探索开展社区劳动保障情况的统计直报,充分利用金保工程获取统计数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力调查、农业普查、城乡统筹就业等统计工作,研究开展农民工调查工作。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强化政务公开意识,全面推动政务公开办法和制度的落实,发挥政府网站、电话咨询中心和媒体的作用,提高政务公开的快捷性和有效性。
(三十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设步伐。按照“完整、正确、统
一、及时、安全”的要求,加强省市两级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完成示范城市的评估和验收。抓好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推广工作。完成各省与所辖各地市的联网,实现部、省、市网络的三级贯通,推进联网应用,开展异地业务应用系统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和规范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三十四)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出版工作。拓展信息来源渠道,突出政务信息促进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劳动保障工作网的使用效率。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落实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新闻制度,继续做好政策宣传和典型宣传工作。做好劳动保障报刊和图书出版发行工作。
(三十五)加强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工作。着重加强对城乡统筹、比较充分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合理调节社会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农民工问题等重大课题的研究,积极有效地发挥科研理论的重要作用,使科研课题在理论创新和指导实践两个方面有新的突破。按照国家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劳动保障科研项目库。
(三十六)加大干部培训力度,推动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针对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干部队伍状况,以劳动保障业务和公共管理为主要培训内容,加强对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厅局长和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新任局长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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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接轨 职工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又由于人们就业的灵活性,使得在以上两种保险之间穿梭参保成为必然。如何搞好这两种保险养老金的接轨,使得社会保险制度得到无缝连接是迫在眉睫要解决的问题。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由于我国一、二、三产业结构的现状,许多人仍将长期从事粗放的农业生产劳动。这部分人员的经济收入低且不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越来越多的人将离开土地转移就业从事二、三产业。显然,不能等到其离开土地那天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必须尽早有一定的基金积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冲击。再者,由于就业的灵活性,使得人们在一、二、三产业间穿梭就业成为常态。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其职工养老保险退还的是缴费额中的个人账户,而非全部金额,使得职工损失了工龄,实质损害了职工的权益,损害了社保制度。二使得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由于未达到15年的最低缴费期,想选择职工保险退休就必须补缴足15年的保费。但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个人负担不起全额保费而不得不放弃职保退休。因此,以上两种保险养老金的接轨链接问题成为社保制度设计必须解决的问题。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接轨链接方法的探讨
我们应该站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全局的高度来通盘考虑两险的养老金接轨问题,不应割裂和孤立的看待,而应把两险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的分析。
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兼顾公平的原则。以人均平均寿命72岁和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及参保人60岁退休等因素分析赡养率,测算参保人平均参保缴费期不能少于15年。
各险系统参保人应参保缴费15年以上才能保证养老金的兑付,权利与义务才能对等。若参保缴费不足15年,严格意义上其缴费尽义务的时间不足,权利享受应不足到寿命终结时间。我们设想将其在该险种系统最低应贡献的15年缴费期不足部分在养老金享受时间上进行扣除。比如,参保人寿命72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8年,60周岁退休,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其只能享受8年养老金。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我们将其8年应享受的养老金平均分配到60至72岁12年间给其享受。也就是变其缴费时空不足以养老金的折扣来补偿,这应该是合理和可行的。实际这一思想在女性等不足60周岁退休人群中也是体现的。
分析以上两险养老金的本质,是以各险系统养老金水平为标准解决养老保障,在保障水平上分层次。若因参保缴费不足15年而不能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的参保人,只要其在以上两险中尽义务的合计时间不少于15年就应享受正常退休待遇。相应的,其在两险中的缴费时间不足以各险养老金的折扣来补偿。但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其在两险中的缴费时段不得重复。以上参保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一,其养老金享受与其险种相对应的待遇,待遇标准可由各自险种分别计算和调整,合并养老金享受,并分别遵循各险种的制度规律。若参保人在两险中合计尽义务时间不足15年将不可享受相应的折算养老金待遇,否则参保人权利与义务总体就不能对等。
根据以上办法,参照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职工养老保险每满1年缴费享受当地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的1%得其统筹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及退休年龄计算相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如职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8年,就将得到以上基数的8%的统筹账户养老金。
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及缴费时间和缴费金额计算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然后由计算的职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金合并享受综合养老金。由各险种系统分别计算合并发放。
对以上分时段参加了两险种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养老金的调整可根据各险调资政策分别调整。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足15年人员养老金的调资标准,若当年调资政策涉及缴费年代的可以15年的最低缴费期为基础打一定比例的折扣(如参保人缴费8年,比例为8/15%。)以体现其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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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佳:
我已结婚2年,老公很爱我,我们打算明年要孩子。但我没想到,老公竟然出轨了,而且,我还掌握了他的出轨证据。婚前,我就听朋友说世上没有不花心的男人,原本以为,有了这种心理准备日后老公如果出轨我可以做到不在乎。但是,真的发现这种事后,才知道我没有那么大方,我的心很痛、很难受。
老公给我的感觉,除了花心也没有什么其他的毛病。可我不明白,明明很爱自己的老婆,为什么还要出轨呢?我想揭穿他,甚至想到要跟他离婚,我不想这么痛苦地过日子。但闺密不同意我这么做,说既然你们双方都很相爱,就不要轻易地跟他摊牌。我现在很矛盾,不知道怎么办?
吉林 晓 娜
晓娜:
女人最怕老公出轨,男人也同样怕老婆出轨。因为,一方面爱情是自私的;另一方面,人都有喜新厌旧的秉性,这始终是一对矛盾体。于是,走进婚姻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都要面临着出轨与反出轨的考验。
你掌握了老公出轨的证据,究竟该不该摊牌呢?这确实是个很难选择的问题。你闺密的观点我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纳。也就是说,如何对待配偶出轨的态度和方法,确实是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出轨固然不对,但是,如果处理不当,那么就有可能会毁掉一桩婚姻。因为从你叙述的情况看,你老公很爱你,你也很爱他。既然这样,那就要分析他出轨的环境土壤,区别情况对待,也许就会有个相对较好的结果。
我的建议是,你先最好不要摊牌。但你可以旁敲侧击,看他的反应以及行为上是否收敛。如果他很在乎你也很在乎这个家,一般来说,你这个方法肯定有效,那样你就没有摊牌的必要了。否则你会弄得他没有退路,就真的把老公推给了外面的女人。
男人的面子比什么都重要。如果他对你的旁敲侧击不在乎,那么你不妨单独和他摊牌,但切忌公开吵闹,还要给他留条退路,别把他逼上绝路。男人有时候偶尔出轨,只是图新鲜,玩刺激和心跳,不一定是当真的。但一下子就要他回头,离开那个让他心跳的环境,估计有点难,所以得给他时间,让他回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