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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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1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类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出一些特殊性:一是纠纷数量上具有扩张趋势。近年来,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增值效应变得更加突出,一旦土地权益受到危害,当事人有较之过去更为强烈的诉求愿望,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二是诉讼主体多元化。伴随农村经济结构由单一性向多元化的转变,纠纷主体也由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与农户(承包方)发展为各类经济组织、公司等与承包人之间、承包人之间等更为复杂的关系。三是纠纷的类型的复杂性。农村土地纠纷比较复杂,大量纠纷以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冲突为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如合同、民事侵权;涉及乡(镇)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以及政府部门做出错误的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1]四是纠纷规模具有群体性。农村土地纠纷大多涉及人员多,群体性特征明显,若不加以控制则矛盾很容易激化,容易引发或集体上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类型大致可分为: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通常是指以集体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为代表的发包方和以农户为代表的承包方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承包户签订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的合同;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从中渔利而引发纠纷;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及出嫁女等的承包地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近几年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逐渐上升,而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在所有纠纷当中占据了较大比例。主要表现为:参与流转的各方之间采取的方式和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或国家土地政策,致使流转合同无效;参与土地流转的各方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不到土地流转管理部门进行报批、备案、登记等不规范流转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等。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即享有对该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发包人以及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发包方的侵权主要表现为: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土地;违规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强令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发包方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权益等。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内部分配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承包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组织所有,另外两种归所有人所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内部分配时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地征收中补偿对象的纠纷和分配方案差别待遇导致的纠纷等。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与民商事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与普通民商事仲裁相比,有以下不同:

(一)仲裁机构的设置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县两级农业部门的经营管理站。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委员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启动仲裁的前提条件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当事人若想启动仲裁,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双方签订过书面的仲裁协议,如果该仲裁协议有效,则当事方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第二种方式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的仲裁协议,那么只要其中一方申请了仲裁,仲裁机构即可受理,可见,启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以书面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也可申请仲裁这种方式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所特有的。民商事仲裁则必须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具有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意思为前提,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三)裁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与劳动争议仲裁相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并非双方解决纠纷的前置程序。另外,仲裁也不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便经过仲裁,但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裁决不具有任何效力,纠纷重新处理。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裁决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裁决义务的,另一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行政依附性不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分别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农村工作机关组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仲裁经费也由地方财政支付。民商事仲裁则完全实行民间仲裁,仲裁委员会虽然在相关人民政府的组织下由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但仲裁委员会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基于上述分析,有观点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在性质上应属于行政仲裁。[2]我们认为,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在机构设置、管辖制度、仲裁原则、仲裁程序等方面与普通民商事仲裁有明显差异,但不能因此否定仲裁的本质属性,仍应坚持在仲裁基本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特殊性,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解决机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困境

与诉讼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时效上的快捷性、程序上的简约性、成本上的经济性、解纷方式的非对抗性等优势和特点。这些优势和特点与我国农村土地纠纷涉及面广、季节性强、政策性强等具有兼容性和契合性。然而,就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纷方式而言,仲裁解决并未成为纠纷当事人的首选,仲裁案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小,究其原因,固然有宣传不到位、纠纷当事人仲裁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但更主要的因素还在于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制本身的问题。

(一)仲裁行政化倾向明显

首先,从仲裁机构设置来看,仲裁委员会分别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农村工作机关组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仲裁经费也由地方财政支付。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由有关行政单位主管,有林业点的地方,由林业单位主管,非林业点的地方,由农业单位主管。通常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调解仲裁委员会易变成行政单位的附属,集行政管理、仲裁为一体。其次,从仲裁的启动程序看,仲裁程序可因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并不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仲裁协议为必要,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再次,从仲裁管辖来看,立法坚持属地原则,当事人无权选择仲裁机构。这些都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从立法上就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行政化倾向最明显的危害莫过于对纠纷当事人要求公平正义权利的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大都设在行政职能单位,集行政办理权与仲裁权于一身,既具有行政权也具有仲裁权,这种双重性质的机构设置模式,使得仲裁难以依法独立进行,难以彰显公平、正义的仲裁价值,也有悖于仲裁的本质属性。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仍属于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而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着重于平等、自愿,应当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就进入到仲裁程序,完全无视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这样提起仲裁的体制设计一定程度上已经侵害到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也侵害到仲裁有关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有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符合正当性、迅速性和效率性的基本要求。[3]

(二)仲裁机构设置的随意性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设置做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设置的具体操作规则,加之对仲裁机构性质、定位的认识不统一,除了上述机构设置中行政化倾向较为明显外,还表现在机构设置上有一定的随意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以后,少数地方至今未设立仲裁机构;有的将仲裁委员会设在县农业局,有的设在县林业局,还有的设置在县农经中心;仲裁机构与行政的依附关系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的仲裁机构实质上就是行政机构的附属单位,有的直接表现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仲裁与行政职合二为一;[4]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设置及分工上也欠缺规范、统一的做法。

(三)仲裁员准入机制的欠缺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员的回避、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制度是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然而,现行规定欠缺对仲裁员准入机制的规定,即仲裁员的遴选程序、遴选机构等。据我们了解,目前实践中的做法大都是经过简单培训即可获得仲裁员资格证。例如,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制度的通知规定“从事农村经营管理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曾任法官、律师、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为人公道正派、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农村干部或居民,可以申请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由申领人所在单位提供个人信息资料,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审核发证。”①另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条件过于宽泛和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特殊性及与此相适应的仲裁员资格缺乏立法针对性。

(四)仲裁与诉讼衔接不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8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有别于民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审、一裁两审”制。笔者认为:“一裁终局”是仲裁的基本特征。当事人若将经仲裁后的纠纷再次诉至法院,法院则完全按照处理一般民商事纠纷的程序,重新立案进行审理,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完全不受仲裁裁决的约束。且审理期限长,重复劳动多,审理的结果还有可能完全仲裁裁决,使得执行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一裁二审”制度不仅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职能,还使纠纷穷尽所有解决手段,无法体现仲裁便民、快捷的优点,在仲裁和谐功能上大打折扣。此外,仲裁与诉讼衔接不一致还表现在:受理范围不一致。民事诉讼受理的农村土地纠纷主要是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及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和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对于承包经营权的确认纠纷则不予受理;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受理范围则比较宽泛和灵活,因受案范围不统一,会造成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法院不受理的情形;适用法律不统一。土地仲裁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依据相关政策等进行裁决,而法院判决只能依据法律、法规;证据收集与保全、执行等程序缺乏相互配合与支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如果需要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调查取证等,仲裁机构本身无权进行,必须向法院申请,但在实践中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配合,而仲裁庭所获得的证据在诉讼中因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限制等因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对执行仲裁裁决不予重视;仲裁裁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裁决义务另一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一般不予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得到落实。[5]

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厘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性质,树立现代化仲裁理念首先,从立法渊源看,1995年颁布的《仲裁法》第77条虽然将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排除在民商事仲裁范畴外,但其历史局限性已深刻显现。在改革开放之初,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实行的,农户通过与具有行政职能的生产大队签订合同,其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解决纠纷采用具备行政性质的相关方法更为妥当。随着社会的发展,承包主体早已突破集体内部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农业科技公司,农村合伙等农村承包主体多元化主体的出现使土地承包更加现代化、国际化,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定位于行政很难适应现代化、国际化需求。其次,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受案范围也可看出,土地承包纠纷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权发生的权属争议、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无论是发生在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还是发生在承包方之间以及承包地的流转双方当事人之间,其在性质上都是民事争议,体现了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虽然有一些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的特殊性,但其纠纷性质仍应属于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作为解纷手段或机制的仲裁,其性质上仍属于民事仲裁而非行政仲裁。再次,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开庭、裁决和送达等。其立法框架,内容和程序设计,基本上是以《仲裁法》为“母法”的,[6]因此,我国民事事仲裁的基本理念毫无疑问应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理论支撑。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步入法制轨道。毫无疑问,将仲裁体制引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处理机制中是我国的一大创举,仲裁也因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现行仲裁制度进行“去行政化”改造,回归仲裁民间性、自主性之本质,在民商事仲裁框架下构建合理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制,充分发挥仲裁程序优点,用温和的纠纷解决方式来推动和谐农村的建设,正是和谐社会的追求和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抉择。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2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云南石屏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3-0299-02

我国是农业大国,幅员辽阔,土地广袤。目前,在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免四补”政策的出台,农民要求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愿望更加强烈,加上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国家建设用地的增加,土地征用持续增加,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农村土地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是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农民群众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石屏县土地承包纠纷现状及原因

1.1 现状

石屏县于1999年底完成二轮土地延包,2015年底统计,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14 787.3 hm2,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数74 049户。由于管理机构不完善、对《土地承包法》的认识偏差及部分承包地四至界线不清、面积不实、出嫁妇女的承包地被娘家兄弟占用或权属不清等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经常发生。为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2005年5月17日石屏县政府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仲裁办公室,仲裁委组成人员11人[1-5],确定专职工作人员6人,聘任仲裁员22人,乡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村级设立了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1,6-14]。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化解了土地承包纠纷事件,维护了农村稳定。

1.2 原因

1.2.1 土地承包纠纷。一是有的农民因过去税费重、农产品价格低等原因导致不愿意栽种农作物,外出务工,将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户。由于转包不规范且无转包合同,而现在出台种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优惠政策,农产品相对升值,这些农户又想要回承包土地而引发纠纷。二是因一轮承包期间流转出去的土地,二轮承包地已成为其他农户的承包地,现在又要求承包土地。三是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机构不健全,工作不到位,村组农户承包档案不齐。

1.2.2 土地流转纠纷。主要是因为各地的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不健全,土地流转不规范、不公平,管理服务工作滞后,没有及时指导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户在流转土地时不签订流转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完善引发了纠纷。

1.2.3 其他纠纷。如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因征地补偿费分配引发的纠纷;个别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集体预留发包机动地不公开不民主等引发的纠纷。

2 主要做法

2.1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纠纷调解仲裁能力

石屏h狠抓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参与司法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进村活动,深入到乡、村组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宣传、解答,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懂法、知法、用法的觉悟。对乡镇农经人员、村组干部人员进行调解仲裁知识培训,促进其全面了解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知识,进而提高土地流转工作效率。

2.2 加强仲裁体系建设,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2005年5月17日石屏县政府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仲裁办公室,仲裁委组成人员11人,确定专职工作人员6人,聘任仲裁员22人;乡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村级设立了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1-2]。通过各级调解仲裁员的努力,近4年来,全县农经部门和县仲裁委员会受理196件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其中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其他纠纷分别为116、37、43件。调处196件,乡镇调解184件,仲裁委调处12件;仲裁委仲裁4件。

2.3 加强仲裁员的业务培训,组织仲裁员进行学习交流

为了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在以后调解仲裁工作中能够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的依法审查、依法开庭和依法裁决。一是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学习,派仲裁员积极参加农业部在贵阳举办的全国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培训班及省农业厅、州农业局举办的业务培训和交流会。仲裁委对乡镇仲裁员进行培训,近3年来培训了160人次。二是仲裁委组织6名仲裁员到农业部试点县红河州弥勒县考察学习,进一步了解试点县开展调解仲裁工作的做法,学习其宝贵的经验,认真观摩旁听仲裁委开庭现场,以便进一步掌握和巩固开庭、庭审的法律程序。同时认真总结开展调解仲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探讨提出将来开展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3 存在的问题

3.1 仲裁工作经费难以保障,仲裁设施条件建设滞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石屏县缺乏相应的工作经费,也没有把这项工作纳入财政预算。石屏县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但仲裁委员没有配备工作场所(例如仲裁庭、合议庭、档案室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调解仲裁工作的开展。

3.2 调解仲裁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目前乡镇基本确定了调解仲裁员,但是基于经费有限等原因,调解仲裁员的培训工作未得到有效保证[1-7],导致调解仲裁员缺乏法律政策知识,致使调解员调处纠纷能力不强,不能充分适应当前纠纷案件受理、解决的需要。

3.3 仲裁结果执行难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只有裁决权,并没有执行权,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决书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法院对土地纠纷案件不受理[1],法院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也不积极执行,从而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4 对策

4.1 健全仲裁机制,完善硬件设施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石屏县要飞快建立起相关场所(仲裁庭、合议庭、档案室等);仲裁委员会至少聘任5名以上仲裁员,且仲裁员要持证上岗,日常办事机构要有专职工作人员[2],配足办公设备。乡镇要设立调解庭,至少配备2名调解员。

4.2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培训经费

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日常工作、调解仲裁人员培训的必要经费,应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4-9],争取将仲裁工作经费与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4.3 加强指导宣传,注重培训学习

一是各级政府应抓好调解仲裁机构的建设,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好指导工作。落实专门人员负责纠纷的调解仲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二是要抓好县、乡农经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的培训[1]。三是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解决纠纷的途径,提高他们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4.4 加强培训学习,提高仲裁人员素质

积极组织仲裁员参加培训学习,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乡镇调解员进行培训学习,以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效率以及办案质量,依法公正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案件。

4.5 积极探索创新,保障农村社会稳定

始终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公平、公正地解决每件纠纷,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众。缓解农民上访而给政府带来的压力[10-14],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保证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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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3

农村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农民长期合法权益的维护。截止到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经常化、规范化道路。2002年实施了税费改革,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农民负担显著降低。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4年全国免征农业税,并全面落实了良种补贴、农机补贴和粮食直补政策,土地价值、农业效益大幅提高,农民要地种粮积极性空前提高,导致农村土地矛盾显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急剧增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存在的纠纷问题

一是因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的矛盾。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户,一些村组至今仍没有开展延包工作,有的地方多留机动地,有的至今仍然搞“两田制”,外出务工人员和农村出嫁妇女承包经营权不能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户等。二是土地流转不规范。少数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推行土地集中,有的乡村组织替代农民与转入方签订合同引发矛盾,有的截留和侵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有的在流转中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工业化、城镇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而资金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是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又一重要原因。四是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地和随意调整问题突出。有一些地方搞“小调整”,有的在发展现代化农业、推动规模经营、村庄整治撤并中,随意收回农民承包土地或变更土地承包关系。

二、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坚持的原则

(1)符合我国实际。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制度,为了更好解决纠纷,仲裁工作必须符合目前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在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上要最大限度地为农民解决纠纷提供服务;在仲裁受理条件上从方便农民出发,实行申请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上要尽量简化,允许当事人口头申请答辩。

(2)坚持政府的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复杂,政策性和专业性较高,不能像普通民商事仲裁那样完全实行民间仲裁,而应当发挥政府的指导功能,以维护农民权益、保证仲裁工作质量、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范。

(3)采取调解仲裁双渠道。调解是中国特色的矛盾解决方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切实把纠纷与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应该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仲裁前的调解工作;进入仲裁程序后,凡是能够调解的,仲裁庭也应尽量调解,尽可能帮助当事人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三、提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立法,解决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相配套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律制度,使农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纠纷案件进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适用不应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那样或裁或审,而应该是先裁后审。

(2)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既然作为与协商、调解、诉讼相并列的司法外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委员会从性质上就应体现其准司法性,不应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属。仲裁委员会设置的原则应确立为淡化该仲裁机构的行政性,重现仲裁机构契约性、民间性和中立性,不完全排斥政府机构的支持作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4

今年3月12日,阆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在我省率先选举产生了王吉、陈廷清两位农民委员,两位农民委员兼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

土地纠纷调解仲裁走向规范化

“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必须要有农民代表。选择农民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和仲裁员,可以更多地熟悉农村土地政策和农民需求,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阆中市农经站经管科科长常滨介绍说。

今年3月12日,在经过充分的准备和酝酿后,阆中市按照法律程序选举产生了15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了阆中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章程以及规则初稿。今后遇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拿到政府发给的大红聘书的两位农民委员将与其他委员一道组成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仲裁。

据悉,阆中市现已流转土地13万亩,租赁500亩以上的业主有40多人,目前的土地纠纷主要体现在土地征占、库区淹没、公益事业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方面。“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阆中市农业局副局长刘阳如是说。

更好为群众服务的农民仲裁员

双龙镇胥家桥村村主任王吉此前已在村上调解了10余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他清楚地记得,选举那天,主持人把他和其余16名候选人的情况一一介绍之后,随即进行现场投票、现场唱票。“我以14票当选。”当选农民委员后,王吉感觉重任在肩,“我有信心把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政策吃透,更好地为农民服务。”

据了解,土地仲裁主要采取设立固定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两种方式,达到既处理农民诉求,又宣传土地政策的目的。同时,为方便农民咨询和解决诉求,阆中市就近在每个片区设立一名土地仲裁员,使涉及土地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

“我们村由于人口和土地集中,所以土地方面的事情很多,迁入迁出、死亡人口以及土地界限划分等方面的土地纠纷比较多。”另一名农民委员、五马乡东滩坝村党支部书记陈廷清坦言。据了解,东滩坝村和胥家桥村都是当地的蔬菜种植基地,并且有蔬菜、禽蛋、玉米、柑橘等专业合作社,涉及的土地流转较多,也容易产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两个村有了农民仲裁员以后,将进一步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合法流转。

“上任这几个月来,经我的调解和参与,村上又有300多亩土地流转了出去,建起了阆中市最大的大棚蔬菜基地。很多思想不通的村民,都被我说通了。”王吉如是说。

土地仲裁委员会将成为农村土地的“保护神”

虽然土地仲裁委员会成立后还没有正式仲裁一件案例,但是经过仲裁员调解处理的土地问题却不少,土地仲裁员已经开始在基层发挥作用。

前不久,望垭镇一位姓涂的老村支书,向土地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反映:所在村民小组的一块土地由于权属不清,多年以村委会的名义对外发包并收取承包费。对此,群众的意见很大,认为土地所有权益应归所在村民小组。接受咨询后,仲裁员明确告知,这种情况必须拿出适当的土地权属依据才行,如果有依据证明土地权属是村民小组的,那么村委会的做法就是错误的,必须得到纠正。对此回答,老村支书十分满意,也解开了他心中的疑问。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5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权益

1.深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一是依法落实土地承包政策。依法落实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进一步抓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依法推进二轮土地承包后续完善扫尾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二是切实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益。全面落实和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坚决制止和纠正承包期内违法收回或者调整农民承包地、强迫或者限制农民流转承包地、擅自改变流转耕地农业用途等行为。三是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对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清册、相关台帐等都要入档,并按照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软件,做好土地承包资料的电脑录入和备份工作。

2.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一是积极引导土地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引导流转双方按照省里制订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加以鉴证。二是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经营能力审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等。三是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机构建设,及时土地流转信息,依法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和指导。

3.全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一是健全调解仲裁体系。2013年我市要依法成立仲裁委员会,我局组建仲裁庭;乡镇成立调解委员会,依托乡镇经营管理站组建调解庭,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市(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二是依法开展调解仲裁工作。要按照调解仲裁法律和有关工作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不断改善调解仲裁工作手段和条件,确保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审理、有固定地点办理,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发挥调解仲裁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持农村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强调解仲裁培训和制度建设。不断推进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开展仲裁员培训,统一仲裁员培训标准,建立仲裁员聘任、持证上岗、考核、证书管理等制度,同时加强与司法、、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纠纷解决协调机制。

二、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加大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力度

4.认真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一是建章立制。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帐、资源登记簿、资产和资源招投标、资产处置以及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是清产核资。要认真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对清产核资工作要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梳理分类、帐实相符。三是探索创新。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调研,逐步建立农村集体“三资”交易和监督管理平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5.深入开展财务清理审计。一是全面清理审计。要对2012年度的村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计,同时要将村级财务清理审计内容由资金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拓展。二是开展专项审计。重点要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征地补偿费、村级债权债务、农民负担等专项审计,村级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集体资产资源拍卖和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和与农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等。三是提升审计质量。审计时一定要严格规范审计程序,做到审前有通知,审中有记录,审后有结论。对清理审计出来的违纪违规资金要抓好退赔兑现,违纪违规人员要处理到位。2013年计划对全市所有36个乡镇(办事处)的村级财务进行全面审计,每个乡镇重点审计4-5个村(居)委会。

三、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升合作社发展和建设水平

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合作社又快又好发展。一是要在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领域的拓展上下功夫。确保2013年全市新发展3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引导粮食、生猪等大宗农产品合作社的联合,争取组建1个全省性的大宗农产品专业联合社,打造知名品牌。二是要在完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今年我市要进一步完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有关政策,落实具体的支持扶持措施,扩大各类奖补资金规模,妥善解决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种养业生产用地、用电、土地流转、申报商标认证、兴办农产品加工所需仓储、生鲜食品冷藏运输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推动合作社规范运行。通过规范化建设行动,切实培育一批能引领合作社发展方向,具有现代农业特色和经营手段的精品示范社,带动全市合作社规范健康运行。今年我市力争培育和争取申报省级示范社1个,衡阳市级示范社2个,市本级示范社5个。四是要在成员培训、探索调研、宣传服务上下功夫。组织指导合作社对成员进行法律法规、合作知识、农业科技、财务管理、农产品安全生产、市场营销等知识培训。探索调研,解决合作社发展的瓶颈问题,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7.强化指导服务扶持,提升合作社服务水平。一是加强品牌培育。要把对合作社的指导服务与创先争优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实现由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引导合作社树立品牌战略意识,抓好合作社成员产品包装的统一和品牌的统一,整合品牌,要围绕优势产业,加强同类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形成强大的品牌优势。力争今年,打造1个全国知名的大宗农产品品牌。二是优化销售服务。努力提升合作社对成员在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综合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社企对接”、“农市对接”等五大对接,拓展合作社营销渠道,提升产品知名度。三是提供智力支援。要利用好科研院所、各种高校资源、阳光工程、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等抓好合作社理事长、管理人员培训,在我市培养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乐奉献的带领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的合作社带头人。2013年我局计划组织对合作社成员进行两次以上两百人次以上的合作社有关知识和业务的培训班讲座。

四、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制度,确保落实各项减负惠农政策

8.加大农民负担监管力度。一是深化减负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继续高度重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减负意识不松懈,工作力度不减弱,严格落实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二是完善工作制度。继续坚持和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报刊订阅“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强农惠农资金备案和公开制度,减负考核制度,“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和“村级组织向农民收费申报制”等十项制度。重点完善“限额制”,确保报刊订阅不超标。加强对农民负担案件的查办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对加重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三是拓宽监管领域。要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相关领域延伸,重点监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向村级组织和农民集资摊派行为,农村公共服务领域向农民代支代扣代缴费用和搭车收费行为,农村社会化服务领域向农民多收费乱收费行为,惠农补贴补助补偿政策落实领域抵扣和搭车收费行为;重点防止政府全部投入型项目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资金缺口的行为,政府补助型项目强行要求村级组织和农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等。

9.狠抓惠农政策全面落实。一是宣传惠农政策。免费发放《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等宣传资料,把政策交给农民;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减负惠农政策,着力提高农民群众对政策的认知度;认真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向基层干部宣讲减负惠农政策,提高基层干部执行政策的水平和能力。二是完善发放方式。积极推行“一卡通”发放制度,除了灾情补助、紧急事件救助和节假日慰问等临时性补贴外,其他经常性、固定性的补贴项目都要纳入“一卡通”发放。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协同监察纠风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的督查检查,严肃查处抵扣、截留、挪用、套取等违反惠农政策的违纪违规行为,今年将配合省、衡阳市减负办对新农机购置补贴方案实施情况、一事一议奖补情况、小型水利基础设施资金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重点督查,并就种粮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足额、及时、规范打卡到户。

10.推进一事一议奖补工作。一是履行职责。要进一步严格一事一议项目审核审批,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既分工又合作,共同抓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二是规范程序。要结合我市农村实际,严格执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操作程序》,规范奖补工作。对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加重农民负担,超过限额标准,增加村级负债的议事项目,未按一事一议规定程序报批的一律不得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列入财政奖补范围。三是强化监管。对强行要求村民出资出劳或强行以资代劳,平调、挪用、截留、私分、贪污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及财政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今年将继续配合省和衡阳市减负办、纠风办对2012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政策的问题将进行通报,及时抓好整改。

11.深化农民负担重点治理。一是实施重点监控。对全市农民负担较重、问题较多的乡镇和涉农收费部门实行重点监控。二是开展专项治理。继续开展向村级组织乱收费的专项治理,解决好向村级组织乱摊派问题;加大治理农村中小学以“自愿”名义向学生摊派教辅资料的问题,要坚持和落实好“一教一辅”和自愿征订的原则,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加大治理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问题;开展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的治理,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五、夯实农经工作基础,统筹协调农经工作全面发展

12.强化农经体系建设。一是明确经管部门职能编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导管理等列入乡镇政府职责,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具体履行。按照我市目前乡镇农经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做好农经工作的现实需要,力争今年新增5个经管工作人员编制,充实保障乡镇农经机构力量。二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推进农经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法范文6

商水县委、县政府深刻认识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具体体现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需要曰是党根据当前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把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趋势、顺应广大农民意愿做出的重大决策曰是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曰同时也是商水县农村农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此,商水县委、县政府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放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位置,深入调查研究,出台政策,组织成立了野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冶渊商办也2010页88号冤,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为推进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奠定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制定了叶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曳渊商政也2010页52号冤,其中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奖励措施和流转原则,各乡镇场、办事处按照县政府意见成立了相应组织,出台了更为细化的实施意见。为商水县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的进行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支持。

2搭建服务平台,规范服务管理,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1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组织

2010年5月,县政府以农业局为依托,成立了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大厅。截至2011年底,大部分乡镇场、办事处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同时行政村确定1名村级土地流转联络员,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县有服务大厅、乡镇渊场办冤有服务中心、村有信息联络员的三级联动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确保野流冶得动、野转冶得出。

2.2强化管理,完善制度

一是制订了土地流转信息采集、上报、、存储制度。二是规范了基本操作规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依法、自愿、有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由县农业局统一印制标准合同文本,各乡镇场、办事处及流转农户按照县里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从源头上解决了农民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及时把土地流转资料登记归档。四是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时间较长的项目加强监管,及时登记备案,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商水县农村土地流转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2011年商水县按照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曳的规定,成立了叶商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曳渊商政办也2011页47号冤,依托县农业局农经管理部门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庭,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指导乡村健全调解机制。各乡镇场、办事处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庭,逐步建立健全乡镇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落实扶持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调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积极性

3.1制定财政奖补政策

2010年县政府下发了叶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曳渊商政也2010页52号冤,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扶持基金,对当年一次连片流转土地面积达到6.67hm2、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流入主体1万元的奖励。以6.67hm2为起点,每增加6.67hm2财政奖励资金增加1万元,用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经营主体的生产能力。同时整合各项涉农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土地流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乡镇场、办事处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并经验收达标的奖励1.5万元。

3.2核实6.67hm2以上规模流转面积,确保财政资金落实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叶商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曳,制定了6.67hm2以上规模流转核实认定程序院一是土地流入户持和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向乡镇场、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核申请曰二是乡镇场、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受理后,组织专门人员对土地流入户申请认定的地块进行实地丈量,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填写叶商水县农村土地百亩以上规模流转认定材料曳,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曰三是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办事处报送的认定材料进行复核,采取实地丈量、走访土地流出户、夏季验收的秋季回访,秋季验收的次年夏季回访,2季核实予以认定、在商水县农业信息网站和县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公示等方法,切实把6.67hm2以上土地规模流转面积和户数核准、核实。2011年6.67hm2连片规模流转认定面积448.47hm2,占流转面积的3.8%,涉及农业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25家。

4做好宣传,示范引导,解除农民群众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