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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美人听雨范文1
雨,神秘的大自然赐给人们的精灵。绵绵的春雨,潇潇的夏雨,凉凉的秋雨......往往给人一种特别的洒脱和惬意。
从小就喜欢听鱼的轻歌曼舞。听雨,铺天盖地,痛快淋漓,缠绵悱恻的下起来。淅淅沥沥,多么动听的音乐呀!滴答滴答,红了樱桃绿了芭蕉,扣在青石板上的木屐声也随之急促起来了。一阵悠闲地琴声谈起,还有孩子们的欢声笑语。他们的头发悄悄扬起,他们的衣服被雨水洗旧为一幅水墨画。少年多美好啊!
雨无声,静静的用心倾听,转眼间已到了中年时期。整日忙着四处奔波,站在客船上,仰面任雨洒脱在脸上,斜斜的,直到浸入我的肺腑。原来,活着自己创造并不容易啊!
就这样,一直走到了晚年,两鬓已经星星点点了,无数花白呀!看透了世俗的悲苦离情,任由风雨吹打在脸上,躯体上。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就让这雨洗涤人生的所有污垢,点点滴滴,点点滴滴......
雨中,请侧耳倾听,可否听见我的心声?
虞美人听雨范文2
栗王相思:采用活字印刷术表现形式,用坚果之王的板栗和素有相思豆之称的红豆制作而成,配以黑松露汁、蜂蜜,一点双味,此菜曾荣获2011年中国烹饪大赛金奖。
阳春白雪:是四川名菜鸡豆花的改良菜品,将鸡脯肉捶成茸,加蛋清和豆粉,配新鲜的松茸菌制作,具有很好的养生之功效。
旭日东升:主材是番茄、鸡蛋、鱼籽酱。选用四川沐川的土鸡蛋,配上灌有核桃油的有机番茄制作而成。以黑发、补脑的核桃油与有机番茄组合,装盘形如东升的太阳,而以“旭日东升”命名,包含有事业如日中天、生活幸福美满的良好祝福。
紫气东来:又叫清汤葛仙米,葛仙米为水生藻类植物,属蓝绿藻的一种,纯野生。葛仙米营养丰富,含有15种氨基酸,维生素C含量接近鲜枣,含矿物质15种,是名副其实的纯天然绿色保健食品。
“艳斌宴宾,无论初一还是十五,照样天天大宴宾客!”这是女主人对于自己名字赵艳斌的谐音解释,一句话可以看出她的幽默和爽朗。
成都毓秀苑,这个名字对于绝大多数成都人而言应该并不陌生,前身是空后勤军招待所,具有鲜明的军旅文化特色,而经过18年的沉淀,在女主人赵艳斌的带领下,化身为今天的阅读文化主题酒店。
毓秀苑的位置得天独厚,紧依青羊宫、琴台路、武侯祠,与诗圣杜甫草堂遥遥相对,与成都锦院、浣花公园、锦江河水相邻。交通方便,环境幽静,到锦里、武侯祠、宽窄巷子都不太远。
由于是酒店餐饮,肯定要符合酒店的接待特点,由于毓秀苑的客户源涉及政、军、商等社会各界,天南海北都有,因此餐饮非常讲究“东西南北味,春夏秋冬香”,其中,会议、婚寿宴定制化餐饮是毓秀苑最大的特色,高、中、低档都有,可以全方面满足顾客的需求。
由于女主人特别爱书,不仅身体力行经常参与和组织各类阅读活动,而且干脆用阅读文化为线,将酒店服务、酒店餐饮、沙龙等很多东西全部串起来,“阅在心田,读在途中”,用她的话说:阅读是我们内心的渴望;因为美食,我们相聚,因为情缘,我们感恩,因此,她的美食之道也特别契合她所倡导的“阅读美食情缘”。比如毓秀苑一道特色菜品“栗王相思”,别出心裁地采用中国古明活字印刷术的方法,把甜点做成一本书,让人叹为观止,不仅从取名到用材到摆盘都是书香味儿浓郁。
用美食家协会主席李树人的话说:在毓秀苑,美食不仅仅是美食,每一道菜品都是人文和情感的载体,在这里,你能真正品出幸福的滋味。
女主人美食之道
一杯茶品人间沉浮 一轮明月照艳斌
特邀点评嘉宾:
李树人 美食家、诗人、书画家、四川省美食家协会主席
这么多年来,艳斌在酒店做餐饮文化的发展历程我都看在眼里,一直非常感佩于艳斌的努力和进步。我经常说艳斌是个美女,幸福与贫富无关,美女是后天养成,不仅有家庭教育的因素,还有文化积淀的因素,艳斌就是一个非常注重文化修养的女性,所以我还曾专门送她一句诗:一杯茶品人间沉浮,一轮明月照艳斌。
虞美人听雨范文3
第一,学会倾听。
倾听是实施有效教育的基础和前提。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在内心深处,都有一种渴望别人尊重的愿望。作为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就必须尊重学生,倾听学生的呼声,了解学生的疾苦,知道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有什么高兴的事?有什么忧愁的事?他们学习中有什么成功的地方?有什么困惑?是方法的问题?还是心理的问题?是习惯问题还是基础问题?对这些问题有个比较清醒的认识,就可以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所以在了解学生时候,就要放下老师的架子,平易近人,和蔼可亲,增加老师的亲和力,使其亲其师,信其道,学会倾听。可是我们许多班主任,不愿意听学生的倾诉,不愿意听学生的唠叨。总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比学生高明,没有必要倾听学生的诉说。学会了倾听,就能够深入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学生们就感受到老师对他们的尊重和关怀。他们就愿意把自己的想法、愿望、要求、困惑告诉你,求得老师的关怀和尊重,求得老师的宽容和理解,求得老师的帮助和解释。这个时候所进行的交流,就是心与心的交流,就是灵魂和灵魂的激荡。所以,倾听是实施有效教育的前提。
例如:我班有个学生叫张涛,经常看到她落落寡欢,好象有许多心事,我找她多次,就是不说话。有一次,我找到她他说:“老师,有些事情我不愿意说,我感激你对我的关怀。但是我不愿意说我的心情。”过了许多时间,她自己找到我说,“老师,我想和你谈谈。你能替我保密吗?”我看着她的眼睛说:“你不相信我吗?你可以不说。”接着她就谈了她的父亲早在几年前,就离开了家庭,妈妈和她两个人生活在一起。母女两人相依为命,走过了清灯孤影,日子过的比较含辛茹苦。今年她妈妈为她找了个继父,可惜他们两个人,经常为她的上学问题发生口角,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继父想让他的孩子上学,母亲为此而争吵。她为自己的母亲担心,怕她母亲因此失去了丈夫;又为自己担心,怕她自己因此失去了学习的机会。她好害怕,好害怕,好矛盾,好矛盾。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她很想告诉老师,又怕老师笑话;很想告诉老师,有怕同学们知道了,不好意思;很想静下心好好学习,可是回到家,一看到母亲的愁容,就什么也听不进去了。心就乱的不行了。
我在倾听时,不插话,不打叉,她有什么就说什么,而且始终看着她的眼睛,关注她的事情。她心理平稳,说罢了,就有放松的感觉。我听了以后,也陷入了深思。心想: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妥善解决,不仅影响到她的求学之路,而且影响到她的家庭。我想了一会,就对她说:“你问你爸爸叫过爸爸吗?”她说:“没有”,我又问,“为什么”?她说:“叫不出口”。心想可能问题就出在之这里。就告诉她:“问题实际上出在你身上。你在感情上,不能接纳你爸爸,是你们家庭出现问题的总根源。你回去后,给你妈妈说,我爸爸对我很好,你主动和你爸爸打招呼,有什么问题不便与交流了,你可以给你爸爸妈妈写信,表达你对家庭的看法。你就说,你们对人到中年了,你们的安宁幸福,就是我最大的愿望。家庭的和睦,是我最大的祝愿。主动关心你爸爸,关心他的工作,关心他的情绪,让他回到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享受到家庭的温馨。你要能做到这些,我想你们家庭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你上学的问题,也就不是什么困难了。”后来,我又在电话中,把情况向她的父母说说,特别是她的爸爸,感受到女儿对他的关心后,十分感动,在电话中给我表态,女儿上学,就是我们困难在大,也要供应。现在,孩子没有什么心里负担了,学习成绩也不断提高了。期中考试,她已经跃居班级的第三名了。现在已经成为活泼乐观、奋发向上的好学生。
第二,学会欣赏。
欣赏是有效实施教育的态度,是有效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学会倾听的基础上,欣赏学生。不仅包含了对学生的理解和宽容,更重要的是把学生当做正常的人一样;不仅欣赏优秀学生的优秀品质,而且,要学会欣赏学生的缺点和失误。不知道是那位名人说的,“世界上没有垃圾,只有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我可以套用这一句名言,“人没有不良品质,只有用错了地方的性格。”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优秀学生欣赏,几乎每个老师都能作到,但是对差生的欣赏,就几乎没有人认同了。
作为一个班主任,要对所有学生实施有效的教育,就必须对差生进行有效的沟通。其实,差生毛病多多,在他们身上几乎找不到可以欣赏的东西。但是如果不能从内心深处,尊重学生,欣赏学生,就不能唤起学生对美好人性的热爱,就不能唤起学生对老师教育的认同。所以教师就要在倾听的基础上,欣赏学生,赞美学生。我在具体的工作中,注意了赞美学生,就受到了良好的效果。例如:我班学生杨猛,经常自由散漫,不思进取,学习成绩差,习惯差,对自己没有信心。在多次的交谈中,我了解到他曾在初中时,参加演讲比赛,得到过一等奖;了解到他曾经参加青少年夏令营,获得过有关领导的接见。我利用班会的时间,让他在班级里演讲,获得了成功。几个同学的发言热情洋溢,赞美他演讲的风度,赞美他演讲的语言,赞美他演讲说理透彻,逻辑严密,赞美他思想性强,赞美他知识丰富,视野开阔。在老师和学生的赞美中,他找回了自信,找回了做人的尊严。从此,他改变自己,终于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出了困境,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第三,学会赞美。
赞美是欣赏的结果,是欣赏学生的自然流漏,是对倾听和欣赏的巩固。他和表扬不同。他不是当着学生的面的表扬,而是在学生背后的赞美。他是融洽人 际关系的法宝。实践和试验表明,两个互相仇视的人,如果在背后听到敌人在赞美自己,马上就会烟消云散了,所有的恩恩怨怨在眨眼之间就归于乌有了。老师的倾听是不是假的,老师的欣赏是不是做作出来的,只有当学生听别的同学说出来的时候,才会从内心深处认同,才会对老师的教育感激,对老师的教育感恩,才会肯定老师的诚意,才会不自觉地在老师的期望方向上,迈出步子。
作为班主任,一定要知道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在其他学生面前中肯的指出你试图教育的学生的优秀品质,赞美他的行为和思想,叫他知道你对他的关注,叫他知道你对他的关怀,,是发自内心的对人的尊重。
虞美人听雨范文4
你院1990年7月4日《关于田雅与黄美娇、黄娇、曾木枞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诉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本案的情况:双方当事人买卖关系成立后,田雅已交付部分房款,黄娇、曾江孝已将讼争房的近一半面积交付田雅管理使用多年,且曾武在第二审期间仍同意将自己所得的房产继续出卖,加之田雅又再无处可居,若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无效,确实难于执行。据此,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第二种意见,即可确认田雅与黄美娇、黄娇、曾武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有关的具体问题,请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精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
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田雅与黄美娇、黄娇、曾木枞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申诉的请示报告
闽法〔1989〕告民申字第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田雅与黄美娇、黄娇、曾木枞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因在适用法律政策上没有把握,请示我院,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中,由于适用法律政策的意见不一致,现请示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雅,女,50岁,汉族,福建省东山县人,现住东山县铜陵镇下田街下庙顶511号(原356号)。
对方当事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美娇,女,66岁,汉族,福建省东山县人,住东山县铜陵镇税务局宿舍。
对方当事人(原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黄娇,女,66岁,汉族,福建省东山县人,住东山县铜陵镇文峰街84号。
对方当事人(原审第三人曾武的人、二审中因曾武死亡列为上诉人):曾木枞,男,42岁,汉族,东山制鞋厂工人,住东山县铜陵镇顶街破沃角252号(原738号),系曾武之次子。
讼争屋座落在东山县铜陵镇下田街下庙顶511号(原356号)内有厅一间、房二间、伙食房一间、天井二所,巷路一条、水井一口。该房是曾哈目(1935年亡)、卢慎(1951年亡)夫妇遗产。曾哈目、卢慎夫妇生有二个儿子,长子曾文(1931年亡),次子曾武(1984年故。)曾文生有三子,长子卢江钦(黄美娇丈夫,1977年病故),次子曾江孝(黄娇丈夫,1981年5月病故),三子曾江舜(居住在台湾)。曾武生有三个儿子,长子曾木长,次子曾木枞,三子曾木坤。讼争屋自曾哈目、卢慎夫妇死后一直由黄美娇、黄娇两家居住。由于两家经常发生口角,1980年3月25日在下田街居委会调解时,黄美娇首先提出卖房,曾江孝、曾武也表示同意。在居委会干部和公安派出所民警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写着:“现黄美娇与曾江孝居住的房屋原系曾江孝、黄美娇(卢江钦的妻子)、曾江舜的父亲和曾武二房共有,因原曾武出祠外居,固先前该房屋一概未曾分析。历由黄美娇、曾江孝二叔嫂掌管居住,现叔嫂经常口角纠纷,故经调解和三方协议同意把该房屋出卖。该房屋出卖款4500元正,经调解和三方协议,把该款均分四份。曾武应分得1125元、曾江孝应分得1125元、黄美娇应分得1125元、曾江舜应分得1125元。因现曾江舜在台未回,分得的款项暂由江孝和黄娇各代收伍百陆拾贰元伍角,如以后曾江舜归回,曾江孝和黄美娇具应把代收款项如数交还。……。该房屋现已出卖,以后各方俱不得重买回居住。”协议还对曾哈目夫妇遗下的家具进行分析,留下曾江舜的份额。房屋由许钦介绍卖给田雅,同日又立下《卖房屋断根契》,曾武、曾江孝、黄美娇、许钦及代书人欧福祥均在卖契上签字盖章。卖断契写:“立出卖房屋断根契字人曾江孝、曾武、黄美娇承先父遗下房屋三人同意出卖址在城关镇下田街下庙仔顶门牌314号全座房屋出卖,托中招得董担(田雅丈夫)就头承买。三方同意出卖价格人民币肆千五百元正,现交来定款人民币二百一十元正,每人收人民币七十元正。门窗户扇俱各齐全。自卖厝之日起交还厝期间四个月。并且办理土地证手续完整交过买主。”立《卖房屋断根契》时田雅不在场,由许钦将定金付给曾武、曾江孝、黄美娇各70元。第二天,黄美娇又到居委会要求曾武偿付往年修理房款,曾武不同意,居委会干部对许钦讲,由于曾武不付修房款,不要把1125元款全部交给曾武。据庭审时曾武、黄美娇、黄娇讲,卖房前他们没对田雅讲过有共有人曾江舜在台湾,田雅也说不知道有其他共有人的事。1982年6月东山县城关镇建设规划办公室根据县法院要求对讼争屋进行估价为2924元。田雅买房时将自己原住房卖掉,于1980年5月至9月,分三次付给曾江孝房款1400元,8月交付给曾武房款300元。同年12月,曾江孝将自己居住的后房一间、厅一间、天井一块交给田雅居住使用。当田雅要求黄美娇交房时,黄美娇反悔。1982年6月以后,黄美娇写了三封信给曾江舜,告诉有关卖房的事,曾江舜于同年9月9日从台湾来信表示:“这是祖遗产业,无论怎么样都不能出卖”。这之前曾江舜从未来过信,1982年至今也仅来过4封信。
(二)原审情况
1981年3月,田雅以向黄美娇、曾武、曾江孝买有平房一座,因黄美娇拒不交给房屋为由向东山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起诉。城关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美娇、关系人曾武、黄娇的丈夫曾江孝于1980年3月25日在下田居委会达成协议,自愿把房屋卖给田雅,三方已收取卖厝款计人民币1910元,田雅也于同年农历十二月初二搬入居住。在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时,田雅并不知道共有人曾江舜在台湾。因此,该房屋买卖关系有效。但因曾江舜现尚在台湾,在未取得其同意之前本应保留其应得房产,而不应该把其应得的房产份额出卖后把款代管保留。于1982年6月29日以(82)东城民审字第04号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黄美娇、关系人曾武、黄娇三人共有的址在城关镇下田街下庙顶356号平房一座的天井两所、大厅一间、屏后房一间、巷路一条、伙食房一间、水井一口卖给原告人田雅所有,买卖关系有效,买厝款人民币3375元,原告人田雅要付给黄美娇、曾武、黄娇各人民币1125元。
二、该平房的后房一间(已隔成房一间、小厅一间)归现在台湾的曾江舜所有,暂由黄美娇代管。
三、黄美娇应负责堵塞后房通向前段伙食房的门路。
黄美娇不服,上诉到龙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龙溪中院认为:原审东山县城关人民法庭对本案事实的认定部分不清。于1982年12月10日以(82)龙中法民上字第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东山县城关人民法庭(82)东城民法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东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东山县人民法院以原告田雅诉被告黄美娇的房屋买卖和被告人与第三人曾武、黄娇互诉的房产继承纠纷为案由,重新进行审理,并于1983年5月4日以(83)东法民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原告田雅与被告黄美娇、第三人曾武、曾江孝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黄美娇应退还田雅人民币70元,曾武应退还田雅人民币370元,黄娇应退还田雅人民币1470元。
(2)城关镇下田街下庙顶356号平房一座估值计人民币4500元,前天井一所、前厅一间、屏后房一间、巷路一条,估值人民币2592.5元,划归曾武继承;后进房一间、小天井一所、伙食房一间、水井一口,价值人民币1907.5元,划归黄美娇、黄娇、曾江舜共同代位继承,曾武应付给黄美娇、黄娇、曾江舜的房屋差价人民币340元。
(3)曾武应付还黄美娇房屋维修费二分之一即人民币188元。
(4)屏后房与后天井相连的墙为曾武私墙。屏后房、巷路与伙食房相连的墙为共墙,巷路通向伙食房的门由曾武负责堵塞。
(5)曾哈目、卢慎遗下的钟表一只、柜桌一张、八仙桌一张、桌柜一张、手镜一个、大桶一个、桌一张、柜子一只、圆梯一张黄美娇、黄娇、曾江舜共同继承。
(6)曾武继承的天井一所、前进厅一间、屏后房一间、巷路一条卖给田雅,价值人民币2592.5元。
(7)以上房屋的移交、款项的支付、门的堵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的一个月实施完毕。同时,黄美娇把堆放在前天井、前厅的物件搬迁清楚。
判决后田雅、黄美娇、黄娇、曾武均不服,上诉至龙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龙溪地区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黄美娇和曾江孝、曾武对共有的房屋尚未分析,没有征得共有人曾江舜同意,就与田雅协商买卖房屋是不对的,黄美娇在协商买卖房屋期间就已反悔,原审法院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是正确的。上诉人田雅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关系有效与法不符,不予支持。上诉人曾木枞在本院审理中,考虑到黄美娇、黄娇住房确有困难,自愿把其父应得的房屋份额作价卖给黄美娇、黄娇,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于1984年12月26日以(84)龙中法民上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维持东山县人民法院(83)东法民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五、八条的判决。
2.撤销东山县人民法院(83)东法民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六、七条的判决。
3.改判:
(1)曾武应分得的祖遗房屋份额人民币2250元卖给黄美娇、黄娇、曾江舜。款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付给曾武的合法继承人曾木枞等人。
(2)田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内将房屋、天井全部归还黄美娇、黄娇、曾江舜居住使用。
(3)黄美娇、曾木枞退还田雅的款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付清,黄娇退还田雅的款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内付清。
第二审判决后,由于田雅无处搬迁,判决无法执行。田雅不服第二审判决,向漳州中院和东山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84)龙中法民上字第175号民事判决有不妥之处,于1988年2月10日以(1988)东法函字第02号函件,向漳州中院提出申诉复查意见,要求维持东山县人民法院(83)东法民字第03号民事判决。
漳州中院于1988年12月2日以(1988)漳中法申民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向我院提出以下请示意见:对曾哈目夫妇遗产,曾武与曾文享有同等继承权,现曾文与曾武已死亡,曾文与曾武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他们各自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原第二审有关曾哈目、卢慎遗产的继承的判决是正确的。黄美娇、曾江孝、曾武在1980年自愿将其共有的房屋卖给田雅,并立下买卖合约字,各人收取定金70元,过后曾武收田雅买厝款300元,曾江孝收1400元。并于同年12月将前进屏后房一间、厅一间、天井一块交付田雅使用至今。田雅为了买厝,已把自己居住房屋出卖,原第二审判决田雅与对方当事人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是不当的,但考虑到该房屋买卖关系没有征得共有人曾江舜同意,黄美娇在出卖房屋的第二天就反悔,所以应认定田雅与黄美娇、黄娇、曾武房屋买卖关系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曾武和黄娇应继承份额买卖关系有效,黄美娇和曾江舜应继承份额买卖关系无效。
(三)我院审判委员会意见:
我院审判委员会于今年4月29日对此案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处理该案应适用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但对具体适用该意见时,形成下列两种意见:
一、买卖关系无效。该案黄美娇、黄娇、曾武、曾江孝事先未征得共有人曾江舜同意而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其行为侵害了去台人员曾江舜的合法权益,因此,该买卖关系无效。但由于买方事先不知有共有人在台湾,没有过错,黄美娇、曾武、曾江孝应赔偿买方所受到的损失。
虞美人听雨范文5
然而,宋蒋捷的《虞美人》却是我最喜爱的一首诗,
“少年听雨歌楼上,红烛昏罗帐,壮年听雨客舟中,江阔云低,断雁叫西风,而今听雨僧庐下,鬓已星星也。悲欢离合总无情,一任阶前,点滴到天明。”这首诗使我有感而发,“悲欢离合总无情”宋蒋捷用这一句强烈的表达了自己人生的不称意。听雨使人的心情悲凉,但有时却细腻而温柔。
春天听雨感受是筛子筛过的细腻,恬美。夏天听雨感受却是生命旅途中意外的挫折或失败。而秋天听雨却能感觉到滴落心之峡谷却成了哀怨又觉得凄凉,冬天听雨能感受到难以割舍的过往。
听着,听着,听着……竟忘了自己身处何地,睁开眼一望,也不知自己以睡多久,窗外的彩虹高高的悬挂在高空,耳朵里却还盘悬水滴滴下的声音,久久不能磨灭,我已完全陶醉在这雨中不能自拔。
虞美人听雨范文6
而尽听雨僧庐下,鬓已星星也。悲欢离合总无情,一任阶前点滴到天明。”
蒋捷的《虞美人》全篇写雨,用雨来萦系着一生的跌宕。或许他是喜爱雨的,可惜这种喜爱无可诉说,终究化为了心中的一片珍藏。
我亦是爱雨的。爱它的清凝,爱它的萧瑟,爱它的润物无声。雨是诗意的,是无言的。一场喧嚣过后,满地烟花未拾,绵密的雨上来了,捎卷着恻恻清寒,如一双慈柔的手,瞬间便将天地荡涤一新,留下的尽是空翠湿人衣的绝境。
雨给人的印象似乎应是这样:残春,小桥,流水,娉婷而立的女子,墨色轻染的花伞,细碎的雨丝飘衣不湿,晕荡成身后的青山隐隐暮色苍茫。而这只是江南的和风细雨。
在北国,最美是夜雨。冷雨敲窗,声声如磬,清音独远。这种兴味迥乎不同。尤记那一次彻夜未眠,一个人静静听雨,窗外零零落落都仿佛敲字落花,击打在夜的鼓膜上。像想象中遗忘的手指,敲落在我寂寂的骨骼上,像山风暗起,你蜷曲如句,又勾折如逗,像夕帘终暮卷,深知尚有明日,而今夜,还是可以奢侈地逸掷着,什么都不做地恒长着。
这样的雨最能勾起人的思绪。长夜浩荡,雨脚冰冷,淅沥的落声如彻晚不息的清笛,一时间似乎很乱,但寂绝的是人心。雨,带来的不仅是新凉,更多的是缄默。它仿佛一种力量,一种能让人不由自主沉静下来的力量。
每每在雨夜,四下幽谧,我一个人独坐灯前,读书,写字,思考。当这时,我的心总是空明的,做什么都是闲适的,做什么都是愉快的。我爱上了这份孤灯静坐的写意,甚是胜过了爱雨。这个世界的更迭太快,人们是带着尚未适应的情绪面对滚滚红尘,因而焦虑,因而浮躁。这时就需要一场雨,用它的雅静来唤醒世人,启开精神的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