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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资本成本范文1
每一个企业必须做的最重要的决策之一就是决定将资金投向何处,并定期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再评估(Damodaran,2001),而资本成本是评价这些决策的重要基准。此外,资本成本也是企业决定其资本结构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资本成本一般分为债务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成本两种,由于使用债务资本有比较容易计量的成本开支,因而可以比较容易的度量其大小;而权益资本的使用除了发行费用等开支外,没有明确可以用来计量对资金所有者支付的数据,因此,如何合理准确地计量资本成本就成为现代金融学和财务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实证研究中,国内外学者对权益资本成本的估算方法可以分为三大类:基于市场风险的收益率模型法、历史收益率法和折现模型法等。本文拟对这些方法进行简要述评,以利于后续的资本成本相关研究。
基于市场风险的收益率模型法
基于市场风险的收益率模型法主要包括两种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和套利定价模型法。
(一)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法
以马科维茨的投资理论为基础,夏普、林特拉、莫森等分别独自提出了将风险和必要报酬率联系起来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在一系列假设的基础上,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将资本市场的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其中系统风险是指处于同一市场中的所有股票共同面临的、不能通过投资组合分散的风险,具体包括:宏观经济走势、汇率利率调控政策、政治军事局势和管理层对股市干预等;非系统风险是指存在于个别股票的由某一企业自身或行业因素所带来的、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分散的风险,具体包括:公司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股票本身波动规律、行业地区发展动态和投资者心态与方法等。
由于非系统风险可以通过投资组合分散消除,而系统分析无法通过投资组合分散消除,因此,风险定价就是只是对投资组合中的系统风险进行定价。因此,风险资产的期望收益率可以用如下公司计算:
(1)
其中,Ri为公司i的权益资本成本;Rm为市场回报率;Rf为无风险利率;βi为公司的系统风险系数,用于衡量企业风险相对于整个市场风险的程度。
由于CAPM模型非常简洁、明了,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认可,并在实际操作中,被广泛应用于市场投资过程。CAPM己经成为证券投资者,市场监管机构和投资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主要应用参考模型。
(二)套利定价模型法
由于CAPM模型的假设条件较为苛刻,罗斯等人在“完善市场中不在套利机会”的假设前提下提出了套利定价模型,简称APT(Arbitrage Pricing Theory)。
套利定价定理的核心思想是市场不允许套利机会的存在,即市场价格的调整将使得投机者无法在交易市场上通过套利活动获得超额收益。套利定价定理认为资产收益会受系统风险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但系统风险又受到相互独立的多个因素的影响,他们的共同作用决定了风险资产的收益。套利定价模型为:
(2)
其中:Ei是资产i的期望收益率;λ0是没有系统风险时的期望收益率;λk是k因素的风险溢价;bk是对于k因素的敏感系数。
套利定价模型的假设比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要简单,并且可以考虑多个风险因素的影响。但尚不存在相应的理论来说明哪些风险影响因素应该进入该模型,为此该方法对估算步骤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在使用上不如CAPM简单,对该方法使用者的能力有较高的限制和要求。因此,该方法多为熟悉企业经营状况的经营者所应用。
历史收益率法
历史收益率法是指用过去一段时间投资者对某公司或行业投资所获得的平均收益率来估计股权资本成本。尽管在短期内,股票投资的收益率波动较大,甚至可能出现负值,但从长期来看,其平均收益将会比较稳定。因此,可以将长期平均股权投资收益率作为股权投资者的期望收益率的替代。这种方法由于数据容易获得,运用起来较为简单,在实际研究中也得到了较多的应用。但由于企业的运行具有不可复制性,用历史数据来估算未来收益率的方法不能满足企业面向未来决策的需要。因此,运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权益资本成本可能与真实权益资本成本存在较大的差距。
折现模型法
折现法是指利用市场价格和公司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从而求出内在贴现率来作为权益资本成本的一种方法,更贴近于资本成本的定义。在这种方法下,权益资本成本就是设定投资者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等于当前价格的贴现率。根据Botosan和Plumlee(2005)的总结,其具体应用方法主要有四种:Gebhardt、Lee和Swaminathan(2001)的产业方法(GLS)、Botosan和Plumlee(2002)的目标价格法(DIV)、Ohlson和Juettner-Nauroth(2005)的经济增长法和Easton(2004)的PEG比率法。
这四种方法实际上都是在不同的假设基础上对经典股利折现模型进行演化而得到的。经典股利折现模型为:
(3)
其中,P0是当前股价,dpsi是第i年预期每股现金股利,r是权益资本成本,E为期望算子。
(一)GLS模型
GLS模型实际上是在Ohlson的“剩余收益观念”的基础上,将异常收益折现划分为预测期、退化期和延续期三个阶段而对经典股利折现模型演化而得到的。其中预测期为3年,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预测相应的盈余,退化期为9年,即从第4年到第12年,假设权益回报率从第三年的值线性退化到该产业内部全部公司过去十年的平均权益回报率(这也是GLS模型之所以称为产业模型的原因),也就是第12年的权益回报率;永续期是其后一直保持第12年的异常盈余不变。由此得到如下方程:
(4)
其中,r为权益资本成本,b0为当前每股账面价值,epsi为第i年预期每股收益,roei为第i年的权益回报率。
(二)目标价格法
目标价格法由Botosan和Plumlee(2002)提出,是假设股利只支付到第五期,其后不再支付的股利折现模型。其本质是一种有限期股利折现模型。其计算通过如下方程求出:
(5)
字符表示与前述基本相同。
(三)预期收益增长模型(KGMM模型)
本模型由Ohlson和Juettner-Nauroth(2003)提出, Cheng、Collins和Huang(2006)将其称为KGMM模型,这种方法假设上市公司的短期盈余增长率将会渐进退化到长期盈余增长率,一般为宏观经济增长率。
其计算方法如下:
(6)
(7)
其中,y为1+企业固定增长率,epst+1为t+1期每股收益,Pt为t期的股票价格。
(四)PEG比率法
PEG比率法由Easton(2004)提出,其假设短期异常盈余增长率可以永远保持下去。计算方法如下:
(8)
权益资本成本计量方法在国内的应用及其展望
上述股权资本成本的估算方法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特别是折现模型法在近几年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沈艺峰、肖珉、黄娟娟,2005;曾颖、陆正飞,2006;蒋琰,2009a、2009b)。然而,由于折现模型法要求对未来股利等数据进行长期估计,国外有比较完善、成熟的相互竞争的预测机构可以提供相对可靠的相关数据,而国内缺乏公认、权威的预测机构,因此,其应用具有较大的困难性。从国内学者的前期实证研究结果来看,绝大多数学者估计的权益资本成本偏低,比如曾颖和陆正飞(2006)估计的权益资本成本的均值和中位数为3.61%和3.35%、沈艺峰等(2005)分别为5.39%和5.15%、蒋琰(2009b)的分别为6.1168%和5.9051%。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截止到目前人们认为最具有理性的对风险- 收益进行权衡的工具。洛温斯坦(L. Lowenstein)明确指出,依据CAPM计算出来的所有者权益成本,代表了调险之后的所有者权益资本的机会成本。虽然也存在对CAPM模型的种种质疑,但大多数研究结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风险因子β对于股票收益的解释能力(叶康涛、陆正飞,2004),因此,国内外学者和金融从业者在研究股权资本成本时,大多采用CAPM模型(闫甜,2008;范海峰和胡玉明,2010;姜付秀等,2006;姜付秀等,2008;汪平、李光贵,2009)。美国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的John R.Graham 和Campbell R.Harvey(2001) 就资本成本、资本预算、资本结构对美国上市公司所进行的调查显示,估计股权资本成本的方法使用率最高的就是CAPM(73.49%)。因此,利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估计权益资本成本仍是国内学者进行权益资本成本研究的首要选择。
参考文献:
1.Botosan,C., and M. Plumlee, 2002, A Reexamination of Disclosure Level and the Expected Cost of Equity Capital,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40
2.Botosan, C. A. and Plumlee, M. A., 2005, Assessing alternative proxies for the expected risk premium, The Accounting Review, 80(1)
3.Gebhardt, W., C. Lee, and B. Swaminathan, 2003, Toward an Implied Cost of Capital,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39(1)
4.Ohlson, J., and B. Juettner-Nauroth, 2005, Expected EPS and EPS growth as determinants of value, Journal of Accounting Studies, 10
5.Easton, P., 2004, PE ratios, PEG ratios, and estimating the implied expected rate of return on equity capital, The Accounting Review, 79
6.Cheng, C. S. A., Denton Collins, Henry He Huang, 2006, Shareholder Rights, Financial Disclosure and the Cost of Equity Capital, Review of Quantitative Finance and Accounting, l27(2)
7.沈艺峰,肖珉,黄娟娟.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权益资本成本[J].经济研究,2005(6)
8.曾颖,陆正飞.信息披露质量与股权融资成本[J].经济研究,2006(2)
9.叶康涛,陆正飞.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影响因素分析[J].管理世界,2004(5)
10.汪平,李光贵.资本成本、可持续增长与国有企业分红比例估算—模型构建及检验[J].会计研究,2009(9)
11.姜付秀,陆正飞.多元化与资本成本的关系:来自中国股票市场的证据[J].会计研究,2006(6)
12.姜付秀,支晓强,张敏.投资者利益保护与股权融资成本—以中国上市公司为例的研究[J].管理世界,2008(2)
权益资本成本范文2
自2000年中国证监会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倡导超常规、创造性地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至此我国的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不断壮大,其对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在2004年陆续出台政策,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表示大力支持,机构投资者进一步加速发展,呈现各类机构投资者齐头并进的多元化发展格局。理论上,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发展,基于其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外部中小股东的地位,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在资金筹集和信息获取方面更具有优势,因此更加有利于发挥其积极的监督作用,然而不同的学者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可能存在积极主义或者消极主义行为,因此机构投资者是否发挥其积极作用仍有待考证。
鉴于机构投资者是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其是否能降低内外部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助于解决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剥夺问题,以及降低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成本,进而降低公司权益资本成本的答案也不得而知。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机构投资者
根据《新帕尔格雷夫货币与金融词典》中的定义,机构投资者作为专业化金融机构,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主要负责对长期储蓄资产进行恰当管理。这些机构管理着投资基金、养老基金、人寿保险基金或信托基金,并安排专业人员对这些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和运用。
根据《Black法律词典》中的定义,机构投资者就是大的投资者,例如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以及用他人资本金进行投资的机构等。
根据我国严杰编著的《证券词典》中的定义,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对,是将信托资金或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团体。该团体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基金组织和慈善机构等。
(二)权益资本成本
根据《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中对资本成本的定义:“资本成本是投资者投资商业地产要求获得的预期收益率。公司经理若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通常把资本成本作为评价投资项目的贴现率或最低报酬率。”根据MM理论,资本成本可划分为债务资本成本和权益资本成本,权益资本成本也称为股权资本成本。债务资本成本比较容易确定,一般指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借款利率,而权益资本成本是权益投资者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亦即股东所要求的最低报酬率。
三、机构投资者持股与权益资本成本研究综述
从目前的研究文献来看,国内外学者为尚未达成一致结论。从机构投资者本身的性质来看,国外研究者Gillan和Starks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这一群体通常会避免投资某一特定公司,这往往会增加该公司的资本成本。而Ashbaugh等则认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股权融资成本正相关,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倾向于高风险的投资,并利用其投票权寻求利益。范海峰和石水平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分析,认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增加会增强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从而可以降低股权融资成本[1]。
石美娟、童卫华(2009)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可以发挥其积极的监督作用,凭借其各种优势降低信息的不对称程度,进而降低成本,促进了公司价值的提升[2]。而唐跃军、宋渊洋所持观点则有所不同,研究发现异质性机构投资者的治理效应不同,部分机构投资者仍旧是短期主义者,以“用脚投票”的方式参与或退出公司,以寻求短期利益为主,并不实质参与公司治理[3]。
范海峰和胡玉明(2016)研究发现,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独立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有效降低公司成本,其持股比例与股权融资成本负相关,而社保基金和保险基金类机构投资者的独立性较弱,其持股比例与股权融资成本之间的关系不显著。
Atting(2012)等通过实证分析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期限对公司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期限与权益资本成本呈现负相关的关系,这主要得益于其信息获取等方面的优势[4]。
张婉君(2011)的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资本成本呈现负相关的相关关系,但他的研究将机构投资者视为同质性,而没有考虑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对资本成本的影响及其程度的大小,且研究中没有采用相关的公司治理类控制变量。
四、结论与未来展望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回顾,我们认为,机构投资者与权益资本成本之?g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
(一)对机构投资者对权益资本成本的作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有的研究主要是对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进行验证,通过回归分析得出机构投资者是否发挥的良好的治理效应,并未对参与公司的治理的方式进行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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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市公司 中小投资者 法律保护
一、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指出,在市场经济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反之则处于不利地位。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证券市场不能发现合理的价格,导致证券功能扭曲:稀缺资本可能流入缺乏成长性产业或业绩差的企业。由于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利地位,很难掌握企业内部充分而真实的信息,使其难以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督,从而导致各种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误导中小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选择,将其资金投放到一些业绩较差的企业,而一些绩优企业反而筹集不到资金,最终中小投资者得不到投资收益而逐渐失去信心,阻碍了证券市场发展。信息不对称理论揭示了信息劣势一方参与市场的风险,并进一步表明了证券监管的重要性。
(二)委托理论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由一系列契约组成的联合体,其中经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契约最为重要。中小投资者入股后所追求的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的行为动机比较多元化,不同的行为动机可能使经营者为了自身的权益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从而导致委托问题的产生。由于我国的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也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中小股东的权益也时常受到控股股东的侵害。
(三)有效市场理论
有效市场理论认为,在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上,股票价格能够充分反映所有可能获得的信息,没有任何人可以借助信息优势获利或套利。法玛将资本市场分为三类:弱式、半强式和强式市场。在弱式有效市场上,股票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历史价格信息,股票价格的技术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还可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未达到强式有效市场,中小投资者作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其权益正遭到各种不法行为的侵害,因此必须重视并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种种缺陷导致中小股东的股东权益保护不足,中小股东的多项权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内部人或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现象严重,缺乏必要的约束。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设置问题,公司董事会的运作通常被关键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
第二,中小股东监督能力较差。中小股东在干预公司事务时,由于在能力上、交易成本上以及和大股东相比持股比例悬殊等障碍,对于公司的经营而言,只能是“搭便车”,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三,信息披露质量不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近几年来,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恶意欺诈时有发生,并使中小股东损失惨重。
第四,经理人市场和外部接管机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国有控股企业经理人的任命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政府机关控制权的行使。外部接管机制对公司治理效果不显著。
第五,投资者保护法律不健全。已有法律并未给投资者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比如在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于中小股东的保护涉及较少;对独立董事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他们对公司决议不能起到有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三、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由于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信心受到打击,已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问题。为保障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地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中小投资者自我维权的意识
我国的中小投资者数量众多,权益频频受到侵害,其维权意识淡薄。主要原因是中小投资者的专业知识差,投资技能和经验也相对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甚少,所以很多中小投资者放弃了自我维权。因此,中小投资者应主动加强对相关财务、投资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自我维权意识。
(二)要健全民事赔偿机制,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
通过《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应当借鉴境外的成功经验,参照国际准则健全相关法制,突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营造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氛围和司法环境;扩大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民事诉讼不应设置行政条件;控制人责任追究;在《公司法》中要明确董事责任和监督制衡机制,建立健全派生诉讼制度。
(三)成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及通过《中小投资者保护法》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专门成立一个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该协会的宗旨应该是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并完善相关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专门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法》,并在该法中规定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的性质、职能等。
(四)完善股权结构及加强公司治理
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权过于集中,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受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可以通过国有股份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形成一些能够与第一大股东抗衡的其他大股东,达到权力相互制约的作用。其次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普遍不高,应在法律的指导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度。
(五)完善会计、审计的替代保护作用
在投资者保护法律效力较弱的环境下,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和高质量的审计可以作为法律的替代机制来缓解企业中的冲突,从而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保护。因此,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审计质量,以充分发挥会计、审计准则的替代保护作用,显示政府对资本市场监管的信誉。
(六)加强舆论监督
上市公司造假案之所以频繁发生,与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监管经验表明,舆论监督如果能渗透到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信息和新闻披露的职能,可以大大提高造假成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也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因而,有必要逐步扩大和强化舆论监督,使信息披露更加真实、全面和及时,增加证券市场的透明度,保证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参与者,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直接影响到公司金融与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从根本上来说,政府要做的是制定基于“三公”原则的交易制度,建立有序的市场秩序,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救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保持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必须从加强市场的制度建设入手。
(作者单位重庆师范大学)
[作者简介:姜承宏(1994―),男,重庆渝北人,重庆师范大学新闻学专业本科生。]
参考文献
权益资本成本范文4
【关键词】 股利政策; 投资者利益保护; 股权融资成本
一、引言
目前对投资者保护问题的研究主要沿袭LLSV (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 and Vishny)的方法,从不同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破产法)环境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现实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因政策、法律不同而导致的不同经济后果。与LLSV从“事前”的角度来界定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内涵不同的是,从“事后”的角度反映投资者利益保护也具有一定的意义,毕竟事后的结果评价是下一轮“事前”保护的基础(王晓梅、姜付秀,2007)。投资者利益是否受到很好的保护,投资人特别是潜在的投资者是否愿意(继续)把资金交给企业,主要取决于未来预期的资金回报和承担的风险,在未来不确定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判断常依赖企业过去的投资回报情况,往往更看重“事后”的结果。投资回报一般是通过股利分配和股票持有收益(资本利得)来反映的。由于资本利得受许多外在不可控因素影响,因此,股利分配政策成为衡量投资者保护的一个重要尺度。而投资者保护又直接影响企业股权融资成本,投资者保护越好,预期的风险就越小,企业股权融资成本就越低,即投资者保护与股权融资成本负相关(姜付秀、支晓强、张敏,2008)。本文通过分析发现,股利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投资者保护情况,适度的股利分配有利于降低股权融资成本。
二、股利政策与投资者保护
股利政策是指公司管理层对与股利有关的事项所采取的方针策略(陆正飞,2008),主要包括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稳定性股利支付政策和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股利分配形式有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负债股利、股票股利。①关于股利政策理论研究,最具影响力的是1961年Miller和Modigliani提出的“股利无关论”(简称MM理论)。MM理论有着严格的前提假设,而这些前提假设在现实经济中并不存在,但好的假设可以使解释的问题更容易理解。后来的学者在不断放宽MM理论假设前提下,得出很多关于股利政策的有益结论。例如,信号理论、成本理论、股利的迎合理论和股权结构理论等等。投资者利益保护一般从国家层面和公司层面两方面进行。基于国家层面的投资者保护,主要是一国的法律条款对投资者保护情况及法律条款执行情况。基于公司层面的投资者保护,主要是设立一种公司治理机制使管理者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尽可能一致。从股利政策的定义可以看出,股利政策与公司层面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更为密切。
(一)享有股利是投资者基本权利之一
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投资者投资一企业最原始、最根本的动机是获取投资收益。股东在一定时期因投资股票的收益可以分为资本利得和现金股利两部分,资本利得反映未来资本的预期增值,受很多因素影响,其中很多因素是不可控的。投资者保护的目的是希望能够建立起一套机制或者方法,通过这些机制和方法,能够确保投资者收回基于投资的合理报酬(Shleifer and Vishny,1997)。现金股利则被认为是投资回报的合适载体。
(二)股利支付有利于降低公司的委托成本
现代企业制度下,当管理者不是百分之百的所有者时,势必存在问题,公司经理会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许多研究表明,管理者的薪酬与公司业绩相关性较低,却和公司规模成显著正相关。自由现金流假设相信,公司经理与股东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股利政策的选择上(Jensen,1986),管理者倾向拥有大量的自由现金流,有动机少发股利甚至不分配股利,将公司盈余用于更多的项目投资,其中有些甚至可能是净现值为负的项目,导致管理层的过度投资,从而损害股东的利益。其次,股利发放可以使得公司内部资本留存收益的供给可能越小,为了公司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外部融资,意味着公司将接受更多的外部监督。因此,适度股利分配,可以减少自由现金流,降低委托成本,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股利政策影响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再分配
股权结构分散时,成本主要来自经营者和投资者利益不一致。但股权结构集中时,大股东有足够的动机去监督管理公司,降低了对经理人的委托成本,却增加了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存在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问题。通常而言,控股股东可以通过现金股利和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转移资金,在关联交易受到限制时,控股股东会利用大量增发现金股利来转移资金,从而“掏空”公司(陈信元、陈冬华、时旭,2003)。因此,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下,高股利支付对中小股东未必是利好消息,可能是控股股东不顾公司的成长或良好的投资机会,进行利益输送。
(四)股利支付的信号传递作用
1956年Lintner首次提出股利信息。股权越分散,信息越不对称,投资者越发依赖股利支付情况作决策。因为股利政策的改变需要有长期稳定盈余预期做基础,公司管理当局调整股利支付,则向投资者传递未来盈利预期信号,而股利的变动也可以被投资者理解成管理者对未来盈利预期改变的反应。增减股利会引起投资者对公司重新评价,股价随之波动,意味融资成本亦随之变化。
三、适度股利分配的界定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股利政策与投资者利益保护密切相关。然而,股利支付牵涉各方面利益关系,合理、适度分配股利并不容易做到。适度的股利政策是综合考虑企业自身财务能力,经理人,大小股东和债权人以及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利益均衡的结果。
首先,为了保护投资者根本利益,分配股利必须以资本保全为基本前提,公司年度累积净利润为正且保持盈余稳定才能支付股利。这就要求公司管理层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通过努力经营,持续不断地为投资者创造财富。但现实中,经理人和所有者的风险和利益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来分散风险,而管理者的风险几乎全部集中在特定的公司中,管理者控制的公司更倾向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以保持资产流动性,降低风险。
其次,在公司组织形式下,投资者群体本身就不是单一的,各个投资者追求利益回报的方式不同。控股股东和关联股东更重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权,加之股东税负差异的影响,一般主张少发或不发股利。但是当大股东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存在差异时,控制权私利动机就有可能促使超额发放现金股利,大股东借此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这种情况在股权分置的背景下更为明显。只有当大股东持股比率达到一定程度,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基本一致时,才能减少大股东的控制权私利,降低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通常都是非流通股或限售股,不能通过出售股票来获得资本利得,因此大股东更倾向于现金股利。而中小股东本身因为对公司的影响有限,他们更多地看重资本利得而不是现金股利,特别当市盈率很高时,红利相对于资本利得变得微不足道,个人投资者的获利期望主要寄托在股票增值上。适度发放股利,迫使企业不断走向资本市场进行筹资,股利间接评价了管理层的投资活动(陈信元、陈冬华、时旭,2003),新投资者只有在相信管理层能有效利用资本后才会购买新股。适度发放股利被视为利好消息,股价增长,这才是中小股东所期盼的。
最后,股利政策除了要考虑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能忽视债权人和国家等方面的利益。例如,为了降低债权人的风险,在发放股利时必须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和企业的偿债能力。为保证国家税源,企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有些国家甚至限制超额累积利润。
由此可见,所谓的适度股利分配,应该是为了企业长期发展,充分考虑控股股东、中小股东、管理者、债权人以及国家等各方利益,选择合适的股利支付比例,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股利政策与股权融资成本
1999年证监会法规将股利分配作为权益再融资的一个必要条件。2001年3月《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指出:“关于上市公司的分配情况,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最近三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对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2006年5月8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2008年10月9日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可见,股利政策与股权融资成本密切相关。
目前测算权益资本成本的工具很多,应用较为广泛的有:资本资产定价法(CAPM)、多因子模型法、历史平均收益法、股利折现法、股利增长模型法等。
传统的CAPM模型认为公司股权融资成本Ri=Rf+β(Rm-Rf)。其中,Ri:股票未来收益率;Rf:预期无风险资产收益率;Rm:预期市场收益率。由于投资者来自股票的收益率Ri就是企业应承担的股票融资成本,因此,通过该方法计算得到的Ri就是企业的股权融资成本(叶康涛、陆正飞,2004)。
股利折现模型法,股利估价模型可表示为:
式中:P0――当前普通股市场价格
Dt――预期第t年的现金红利
Ks――普通股股东要求的收益率
如果现金红利以固定的年增长率(g)递增,且增长率g小于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Ks,则有:
由于普通股现金红利是在税后支付的,没有节税作用,故该成本又是税后成本。
如果是发行新的普通股,那么,应将筹资费用考虑进来,则有:
式中:f――筹资费用率(即筹资费用占筹资总额的百分比)。
黄少安和张岗(2001)认为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总成本包括股票投资股利、股权融资交易费用、股权融资的公司控制及负动力成本和股票上市广告效应带来的负成本。其中,
股利报酬率=每股股利/每股市价
=(每股收益/每股市价)×(每股股利/每股收益)
=(1/市盈率)×(每股股利/每股收益)
从以上计量模型中可以看出,股利政策对股权融资成本有着重大影响。从数学意义上讲,在其他条件(如市盈率)一定的情况下,股利支付越高,股权融资成本越高。但这是表面、浅显的结论。不可以忽略,股权融资成本不是由股利单一因素决定的,股票市价是另一重要因素。而企业经营、理财过程是融资、投资、股利分配、再融资、再投资、再分配……一个循环且各方利益反复博弈的过程,如果公司为了降低股权融资成本而制定少发甚至不发股利的政策,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向投资者传递了企业经营不好的信号。投资者会认为经理层不能为股东利益服务,预期的投资风险就比较高,要求的投资回报也相应提高。而要求的投资回报越高,公司股票的价格就越低。当股票认购价格低到一定程度时,公司会发现已没必要在这个价格发行股票,结果就是公司不能够筹集资金,或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姜国华、徐信忠、赵龙凯,2006)。
但是,是否发放现金股利越多越好呢?首先,过度地发放现金股利无疑增加股权融资成本。更重要的是,如前所述,控股股东可能借发放高额股利达到掏空公司的目的,对存在非流通股控股的公司尤其如此,所以高额派发现金股利不仅直接加大股权融资成本,而且对中小股东并非是利好消息,会使股价随之下降。
由此得出,公司只有根据实际经营业绩、投资机会和成长需要,制定适度的股利政策,才能充分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降低股权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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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资本成本范文5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转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指投资后按初始投资成本确认账面金额,并且在持有期间一股不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减而变动投资账面余额的方法;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其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化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顾名思义,成本法重成本、轻权益,权益法重权益、轻成本。成本法主要是为了合理确定投资后将来可能收回的投资成本,仅仅站在投资者本人的立场上,只有当投资者的成本变动时,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而权益法主要是确定投资者投资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东权益和责任,始终站在整个集团的立场上,其账面价值始终反映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享有的权益,更好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权责发生制的计量基础。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根据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比例和控制能力,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但现实中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比例或控制力、影响力经常发生变化,随之投资单位的核算方法也随着改变。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增、减资两种情况均可以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第一,因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可以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第二,因持股比例下降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可以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核算
(一)增资条件下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增资条件下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可分为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两部分,并综合考虑有关的商誉和形成的留存收益进行会计处理。由于初始投资日至追加投资日之间采取成本法核算,追加投资后改为权益法核算,所以追加投资后要把追加投资前按照成本法进行的处理调整成按权益法进行处理。下面通过实例进行分析说明:
例1、东方公司2008年1月1日取得阳光公司10%的股权,成本为500万元,取得投资时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3500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东方公司对其采用成本法核算。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2009年1月1日,东方公司又以R8007/元的价格取得阳光公司20%的股权,当日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2507万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阳光公司章程规定,东方公司能够派人参与阳光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改为权益法核算。假设东方公司在取得阳光公司20%的股权后至新增投资日,阳光公司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净利润为500万元,未派发过现金股利。另因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公积金增加250万元。东方公司在追加投资时,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分析过程如下:
(一)确定初始投资成本。东方公司初始投资500万元,按1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350万元(3500×10%),出现正商誉150万元。原投资成本大于原取得投资时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二)追加投资成本的确定。东方公司追加投资800万元,按2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4250×20%)850万元,产生负商誉50万元(800-850l正负商誉综合考虑,出现正商誉100万元(150-50),不需要对东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三)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投资成本和留存收益的确定。该段时间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750万元(4250+35001。其中500万元为净损益的增加,应按原持股比例调增留存收益50万元另外250万元为资本公积的变化,按原持股比例应调增资本公积25万元(250×10%)。东方公司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00000
贷:盈余公积50000
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45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25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000
经过以上处理后,东方公司对阳光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1375万元(500+800+50+25),与应享有的均份额1275万元(4250×30%)相比,多出的100万元即为综合正商誉。
例2,假设例l中东方公司2008年1月1日初始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按10%持股比例拥有份额350万元(3500×10%),出现负商誉50万元。原投资成本小于原取得投资时阳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500000
贷:盈余公积50000
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450000
例3,假设例1中东方公司2009年1月1日追加投资时支付的款项为6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追加投资拥有的份额为850万元(4250×20%),产生负商誉200万元(650-850),与初始投资产生的正商誉150万元相抵后,出现50万元的负商誉。对此东方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500000
涉及损益调整的分录与例1相同。调整后东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均账面价值为1275万元(500+650+50+25+50),与应享有的均份额1275万元(4250×30%)相等。
(二)减资条件下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
减资条件下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首先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投资成本,然后分情况不调整或调整剩余股权的投资成本。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留存收益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账面价值的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4.佳佳公司原持有鑫鑫公司60%的股权,其账面余额为9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2008年1月6日,佳佳公司将其持有的对 鑫鑫公司20%的股权出售给R公司,出售取得价款5400万元,当日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0000万元。佳佳公司原取得对鑫鑫公司60%股权时,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3500万元(假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佳佳公司自取得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鑫鑫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假设鑫鑫公司一直末进行利润分配。除所实现净损益外,鑫鑫公司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
本例中佳佳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在出售20%的股权后,佳佳公司对鑫鑫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在鑫鑫公司董事会中派有代表,但不能对鑫鑫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控制。
(1)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借:银行存款54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30000000(90000000×20%÷60%)
投资收益24000000
(2)核算剩余持股比例部分。佳佳公司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6000(9000―3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3500万元的均份额5400万元(13500×40%)之间的差额600万元为正商誉,不调整佳佳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假设佳佳公司原取得对鑫鑫公司60%股权时,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6000万元,则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6000万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6000万元的均份额6400万元(16000×40%)之问的差额400万元为负商誉,应调整佳佳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成本4000000
贷:盈余公积400000
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3600000
(3)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佳佳公司取得投资以后至出售时鑫鑫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中应享有的均份额为2600(20000-13500)×40%)万元,而鑫鑫公司实现的净损益为2000万元(5000×40%),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0000
贷:盈余公积2000000
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18000000
经过以上处理后,佳佳公司对鑫鑫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8000(9000-3000+2 000)万元。
可见,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后,被投资单位分配的利润,只要没有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的未分配利润,均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处理,超过部分,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另外,增资条件下,调整追加投资年度期初留存收益的金额仅限于上一年实现的利润、分配的股利等;减资条件下,出售日与最初购买日之问,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只追溯调整损益变动影响的金额。
[参考文献]
[1]张秀娟.增资引起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0(4):49-50.
权益资本成本范文6
关键词:成本法 收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 应用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确认初始投资成本时,除了合并形成的以外都按以下几种方式确认。
①长期股权投资通过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证券的公允价值。
②支付现金取得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括直接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
③投资者投入的,除约定价格不公允的情况外,初始投资成本都为合约约定的价值。
④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和债务重组取得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的规定来确定。
2.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法的应用
2.1定义及适用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收到利润或现金股利后确认收益的方法即为成本法。
按照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可以使用成本法:(1)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制。通常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50%以上或通过协议等对其经营决策拥有控制权。(2)非企业合并中,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在活跃市场中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没有报价。共同控制即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在20%以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合作经营,拥有一票否决权。而当两个企业之间联合经营,投资企业在技术、经营决策等方面对被投资企业有影响时即为重大影响。
2.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及核算程序
①核算方法。当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算,追加或收回成本时要调整成本,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净利润分配的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种方法下投资被动获取投资收益,不能对被投资单位产生主动影响。
②核算程序。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1)初始或追加投资时,一般以其初始投资成本作为账面价值。(2)投资企业应按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若到本年末累积利润大于等于被投资单位至上年末的累积净
损益,则可以依据会计制度按公式计算并进行会计处理,反之则应先计算应收股利,并将以前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初始成本的金额转回。
2.3成本法的理论依据和改进
①理论依据。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长期股权投资以取得时的成本入账,不随所有者权益增减而调整,账面价值保持不变,除追加、收回或减少投资外,都以入账成本反映长期股权投资。因此无论企业盈亏,都只在收到现金股利和利润时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相对较为简单。在利润分派前投资企业没有分派利润的权利,两个企业相对独立。因此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控制被投资企业且对其没有重大影响时。
②成本法的改进。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通过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帐的方式来改进成本法,在计算时不在重新累计计算以前的净损益和分配股利,直接根据当年分派的利润和上年净损益,结合投资成本冲减及转回台帐中金额计算投资收益和成本变动,这样不仅可以节省时间精力,也降低了差错率,达到了简化的效果。
3.长期股权投资中权益法的应用
3.1权益法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权益份额变动情况调整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即为权益法。
按照有关规定,发生长期股权投资时,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可以采用权益法,即对合营或联营企业投资。
3.2权益法的核算方法和优点
①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②优点。采用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权责发生制的理论要求,是可行和有意义的。它不考虑股利是否收到,而是根据被投资其实是否有损益发生来确定投资企业的权益。权益法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济实质关系的强调也减少了利用分配调整利润的行为。
3.3存在的问题
分析权益法的核算方法会发现,权益法在初始计量时会出现以下问题:a.若上市公司以市价评估净资产公允价值,享受的差额不应被重复确认为商誉或不符合条件的资产价值,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b.如果对被投资方资产逐项评估确认公允价值,差额不一定是转让收益,也可能时负商誉或未入账的负债。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 收益与现金流入不符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问题。
4.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比较
4.1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联系
①股票股利处理方法相同。被投资企业分配股票股利后,投资企业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做账务处理,只是在除权日注明股数变化。
②资产减值计提方式相同。如果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现象,在核算确定账面价值后要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对子公司、合营公司以及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及重大影响、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投资都要按相应的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可回收资金,计提减值准备。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减值准备确定后都不能再转回。
③两者之间可以转化。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决定了使用成本法还是收益法进行核算,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也可能发生转换。
4.2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①定义和核算范围不通
由前文分析可知,成本法以取得股权时的成本计价,权益法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将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视为一体,二者的定义有着根本区别,在进行核算时的适用范围也显著不同。
②初始投资确定不同
在运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支付现金时以实际支付金额作为初始成本,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税金也计入投资成本。运用权益法时,若出生成本大于应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反之则差额部分被看做当期收益,并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做出调整。
5.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换
5.1权益法向成本法转变
如果在经营过程中,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时投资单位没有追加购买,或者投资单位转让投资,就会导致其在被投资单位权益资本中所占的比例降低,如果这一比例低于20%,它对被投资企业就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因为其他一些原因使二者之间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权益法不再适用,应该转化为成本法。以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已计入账面价值的利润和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成本收回。
5.2成本法向权益法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