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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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范文1

一、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职责是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撤销婚姻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原则上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个别地区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的乡(镇),按照便民的原则可集中在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具体设置由县(市、区)政府提出意见,报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二、婚姻登记员职责

婚姻登记员的职责是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签写和颁发婚姻证。

婚姻登记员应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婚姻登记员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三、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编制和经费

婚姻登记机关所需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或调剂解决;所需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

四、婚姻登记的程序

婚姻登记员应当按照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具体步骤如下:

(一)查验规定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申请人的意愿,告知申请人双方登记后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对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三)见证申请人本人亲笔签名或按指纹;

(四)颁发婚姻登记证书。

五、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

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建立完整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并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等现象。婚姻登记专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事项由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并接受上级婚姻登记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婚姻登记条例范文2

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这是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一项要求。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条例还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范文3

此次出台的新《婚姻登记条例》主要有5项改变:一、取消婚姻登记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二、对婚前医学体检未作强制性规定;三、适当集中了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四、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五、将有关婚姻登记的现行规定进行合并。这些改革都体现出政府弱化对结婚、离婚这类民事事件的行政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的职能转变。

在新颁布的条例中,最大的变化是明确规定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后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另外再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即可。

此条例的颁布实施,确实为很多有情人的终成眷属提供了很大便利,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从去年十月份到现在,登记结婚的人数已比过去翻了几倍,但当人们为新《婚姻登记条例》所带来的自由和便捷而欢欣时,有很多人却因为无法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或无法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而发愁。

华侨陈先生和女朋友李小姐已恋爱3年了,可在意大利办理结婚登记时,意大利政府要求他们先出示国内的未婚公证书。没想到,办理公证时却遭遇到难题了,公证处告诉李小姐,没有确切的证明材料,公证处是不会为她办理未婚公证的。为了开一纸单身证明,李小姐首先来到所在单位,有关人士以“现在不掌握居民个人的婚姻状况”为由拒绝开具证明。她随后来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她,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明确规定“结婚和离婚完全是婚姻当事人个人的事,是不需要别人来证明的”,因此居委会现在也不掌握居民个人的婚姻状况,无法开具这个证明。 不过社区工作人员推荐她到区民政部门试试,但民政工作人员告诉她,无论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民政局都没有被授权办理未婚证明,因此民政局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来开具未婚证明。李小姐为了这纸必需的未婚公证,她跑了三个多月都没办下来,婚礼也只得一推再推。

像李小姐这样的例子绝非个别,从去年10月开始,未婚公证的办理就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公民不能提供婚姻状况的材料,公证机关就不能为其办理未婚公证。除了涉外婚姻,我国公民在处理出国留学等许多涉外事务时,都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所产生的问题为什么会集中到公证这个环节中显现出来呢?原因是公证作为一项国际性的司法制度,公证在许多西方国家有无可取代的作用,也就是说,许多国家只认公证文书。然而,目前原有的证明机关已不再出具证明,公证机关的调查权有限,要去实地摸底了解真实情况十分困难。

面对新《婚姻登记条例》为涉外婚姻等社会生活中所带来的问题,司法部向各公证机关发出了《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通知》说,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的,不宜再按原有的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即由当事人自己签署一份未婚或未再婚声明,并表示对所言不实的后果负责任,公证处对声明进行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

虽然这种临时救急的办法缓解了目前无法出具未婚公证所产生的困难局面,但这种变通方法也并非一路绿灯的,一些欧洲国家并不承认我国的未婚声明公证,原因是他们认为我国的法律并无规定发表不实声明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就上述由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所产生的公证业务问题,笔者有以下的见解:

一、 建立婚姻登记机构与公安部门之间、各级婚姻登记机构之间的联网查询系统,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实现即时互通。

新条例规定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唯一机关。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将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归口,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有了直接管理权,这一变革为将来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实现联网提供了管理基础。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这是新条例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一项要求。婚姻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按照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条例还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这样个人的婚姻状况都将在民政部门“存档”备案,为将来人们可通过民政系统的网络了解个人结婚或是离婚的婚姻状况作准备。

另外,随着联网工作的展开及逐步完善,实行计算机管理,民政部门也可以和电信局合作,开通“婚姻状况语音查询热线”,需要了解婚姻状况的单位、机关可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通过热线查询到公民的婚姻状况,有关部门就可以根据该热线提供的情况出具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 新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无用置疑,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以个人声明取代单位证明是法治社会的进步。结婚需要单位开证明和离婚需要单位开介绍信都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在旧体制下,几乎每个人都隶属于一个单位,人员流动较少,单位对所属者的婚姻状况比较了解。随着市场经济建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动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婚登记时完全以个人声明为基础,是信用在婚姻管理上的体现,表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必须建立在个人诚信的基础上。当事人签署一个“本人无配偶”的声明,如果出现重婚,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即公民自身要对法律负责。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以及《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对婚姻状况由当事人本人负责形成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我国并无专门就发表不实个人声明所要负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为声明所负的法律责任立法。因为立法惩治假声明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在香港,就有《宣誓及声明条例》,做假声明可能被判两年徒刑,我国也应与国际接轨,利用立法明确个人声明的法律责任。

三、 虽然说随着结婚不需要单位、街道开证明,单位和其他部门无从确切知道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但单位也应该就其所了解的情况为当事人开具证明,如“未发现当事人在本单位任职期间有结婚”等证明,以尽其可尽的证明义务。

婚姻登记条例范文4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双方应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到外乡镇办理登记的,要在本乡镇婚姻登记部门加意见)。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离过婚的申请再婚,还应持离婚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范文5

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单位证明吗 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忍受找人开证明的尴尬。根据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离婚当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忍受找人开证明的尴尬。根据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离婚当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办理离婚的手续。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就意味着离婚当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条例同时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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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范文6

***地处**、**两大经济区的结合部,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区辖18个镇苏木、10个街道办事处,土地面积3517.7平方公里,人口约80万,是一个蒙、汉、回、满、朝等多民族的聚居区。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成立于1998年,是全区唯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同时承办全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工作。几年来,婚姻登记处始终坚持“抓管理促服务,以服务求发展”的工作思路,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严格依法登记,维护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了广大群众,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婚姻登记处连续五年被区政府授予先进单位称号,是***民政局命名的全市婚姻登记工作窗口单位。

随着婚姻登记集中办理和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我区婚姻登记工作实现了历史性跨越。2003年,登记处共办理结婚登记2938对,离婚登记285对,涉外婚姻登记8对,与2002年相比,分别增长了290%、79%和33%。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集中登记分步实施,确保工作平稳过渡

2003年4月1日前,我区婚姻登记处和18个镇苏木、10个街道办事处同时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由于各方面原因,“权力登记”、“人情登记”、“越权登记”等违法登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无效证件被相关部门扣留或返送现象严重损害了我区婚姻登记工作的整体形象。根据自治区和市里对婚姻登记集中管理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区于2003年4月1日下发了《关于全区城区婚姻登记工作集中办理的通知》,迈出了全区婚姻登记集中办理的第一步,并顺利完成了相关证件、印章和档案的移交工作。随着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2003年10月1日,我区又下发了《关于全区婚姻登记工作集中办理的通知》,明确***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全区唯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各苏木镇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婚姻登记工作的集中办理,为依法登记,规范管理营造了较好的软环境,但操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如没有及时办理身份证的婚姻当事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的问题。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婚姻登记工作,影响了登记处的声誉,也给婚姻当事人带来了诸多不便。为解决这个矛盾,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及时联合下发了《关于为办理婚姻登记出具户籍证明的通知》,各公安派出所从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6月31日期间,为婚姻当事人出具粘贴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代替身份证,作为婚姻登记的归档要件,有效解决了因不能及时办理身份证而耽搁婚姻登记的问题。婚姻登记集中办理之初,一部分人对此不理解。为此,我们协同新闻单位对新《婚姻登记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印发宣传材料2万份,送发到街道乡镇,争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婚姻登记当事人,我们也不厌其烦地给予细致讲解,让他们感受婚姻制度改革后,办理婚姻登记的方便快捷,并通过他们向广大群众实现再宣传。此外,我们还举办了宣传新《条例》“百合相伴”中秋晚会。通过我们的努力,新《条例》的实施得到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广泛拥护。

二、扩建婚姻登记大厅,改善婚姻登记环境

婚姻登记的集中办理,婚姻登记业务量的大幅度增长,对婚姻登记场所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仅146平方米的婚姻登记场所,改造工程势在必行。在局领导的支持下,我们多次恳请局属服务大楼协调扩大办公场所,使办公场所由原来的146平方米,扩大到现在的280平方米。同时,召开职工大会筹资20万元,对整个登记大厅进行全面的改造和装修。施工期间,全体职工一方面坚持照常办理婚姻登记业务,一方面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能自己干的就自己干,能求人帮忙的就求人帮忙,大家起早贪晚,不计得失,仅此一项就节约资金3万余元。扩容和装修后的登记大厅宽敞明亮,充满了和顺吉庆的气氛。登记大厅设有咨询审核处、结婚登记处、离婚登记处和涉外婚姻登记室;服务大厅设有摄像室、颁证厅、婚姻用品销售专柜及档案室、财务室等。整个大厅环境整洁优美,服务设施完备,可接纳十几对当事人同时办理登记事宜。

三、加强登记机关自身建设,提高婚姻登记执法水平

目前,我区婚姻登记管理处共有工作人员9名,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4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人,均参加过婚姻登记工作培训,具有较深的文化功底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新《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重点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学习,建设专业化婚姻登记队伍

为保证工作人员能汲取更多的业务知识,单位统一订购了《婚姻登记管理资料汇编》、《婚姻登记条例释义》、《中国民政》、《中国社会报》、《婚姻与家庭》等书报。同时,我们还坚持每周两次组织职工进行业务学习,交流学习体会,借以提高工作能力。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我们主动派人参加了民政部举办的培训班,并及时把培训内容向工作人员进行传达,对相关的业务知识,进行了集中培训和测试,增强了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

2、建设规范化婚姻登记管理体制

我们首先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用制度来规范工作人员的言行,要求工作人员坚守岗位,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其次,建立健全了婚姻登记业务各项规范、办事指南、工作制度、奖惩制度等,并制定了图板,实行政务公开,杜绝了违法登记。第三,建立了行政执法、婚姻服务信息反馈卡制度,对群众的批评和建议能够及时了解,畅通了监督渠道。

3、加强管理,建设标准化婚姻登记档案

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填写的各种表册以及提供的各种证件材料,我们都做详实的审核。做到归档材料齐备、准确,档案做到装订规范,分类合理。档案保管做到专人专室,统一使用暗藏式轨道档案柜。对乡镇、街道移交档案清查及时,交接过程中无遗失现象发生。为“在线登记”和网络化管理做出了充分准备。此外,我们还购置了复印机、传真机、数码像机、打印机和四台微机,使归档材实现了标准化,也为档案的微机录入和信息化管理创造了条件,同时加快了自动化办公进程。

四、推行服务公开,树立窗口单位良好形象

以便民利民为原则,开展婚姻登记服务,这不仅方便了婚姻登记当事人,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1、设立咨询审核处,实行无假日办公

我们把婚姻咨询当作联系婚姻当事人的纽带,当事人通过询问,就明了婚姻登记的整个程序,从材料审核到填表、签字、颁证,一气呵成,全过程只需10分钟左右。我们实行了无假日办公,周六、周日和中午时间不休息,当事人随来随办,有时加班到晚上7、8点钟。

2、增设颁证仪式,赋予婚姻神圣和庄严

“迎您进来是情侣,送您出去是夫妻”,这是我们对新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庄严嘱托和良好祝愿。新人步入仪式厅领取结婚证书的一瞬间,责任意识油然而生,他们既感到了婚姻的神圣和庄严,同时也受到了新生活、新风尚的教育与熏陶。

3、坚持照章办事,严格依法登记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