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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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范文1

20xx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地、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县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处理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等水管机构及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当配有河道监理人员,依法实施河道监理。

第十二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颖河茨河铺以下、涡河西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地、市、县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领导。

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县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沿江、沿河的农场和工商企业等单位承担所在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等任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予以指导。

堤圈、圩口等受益区的乡(镇)、村,应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或管理组,负责有关河段及堤防的管理。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长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经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审,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省长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在初审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县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地、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地、市的河道,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按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编报的有关防洪安全部分的设计文件,应按前款规定办理。

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告原批准的河道主管机关。为保证防汛安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通知建设单位推迟开工。施工中涉及防洪安全的部位,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施工规范,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符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能启用。

第十六条 已修建的工程,经技术鉴定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在限期内改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方案,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包括干堤外滩圩)的桥梁、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的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在河道两岸兴建与防洪有关的工程,应与所在堤段规定的建筑物防洪标准一致。行洪堤堤顶、行洪口门不得超过规定的高程。

长江干堤外滩圩和江心洲已圈圩堤,堤顶高程不得超过当地一九四九年实测洪水位一米,遇特大洪水,应服从行洪要求。

第十九条 在堤防上修建的工程及其有关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予以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如因维修不善,影响堤防安全或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县以上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暂停行车的决定。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第二十一条 行洪、蓄洪区内,一般不得兴建工矿等企业。铁路通过行洪、蓄洪区,不得影响行洪、蓄洪,并有自身的防洪措施。不准在行洪、蓄洪区内兴建有碍行洪、蓄洪的分隔工程。

第二十二条 编制沿河城镇规划,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沿河城镇建设,不得超出临河界限。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

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界线,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四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取土塘、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干流大、中型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五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

(二)长江干流其他堤防和淮河干流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三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二十米;

(三)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十米。

第二十五条 重要堤防渗水严重的堤段,应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其范围由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六条 水闸(涵阐、船闸)周围应划定管理范围(护闸地)。凡已预留或征用、划拨的土地、水面、堆土区,均为水闸管理范围,属于国家所有,由闸管单位负责使用。

未划定范围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

(一)大型闸(过闸流量一千秒立方米以上),上、下游各五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一百米;

(二)中型阐(过闸流量大于一百秒立方米,小于一千秒立方米),上、下游各三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三十米;

(三)小型闸(过闸流量小于一百秒立方米),上、下游各一百米,两端堤防(地段)各二十米。

第二十七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林条应首先保证防汛、护岸的需要,间伐、更新必须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沉置船、排筏;

(二)在堤身、护堤地、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晒粮、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掺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区的行洪通道内栽植阻水植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河道内采砂,必须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同时要有地矿主管部门的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

第三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外一百米内(纱基地段二百米),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塘,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工程设施、进行河道整治及考古发掘等活动,必须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服从防汛指挥,不得损坏堤防、河岸、水闸等防洪工程设施和防渗条件,不得影响河道安全泄洪、航道稳定和船舶正常航行。

第三十一条 禁止围湖。凡已经围的,应按照防洪要求,逐步还湖;暂不能还湖的,应限制圩堤高程,服从蓄洪要求。

第三十二条 禁止围河。凡已经围的,要服从河道清障要求。

围垦洲滩、塞支堵汊,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水闸的控制运用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据批准的水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闸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水闸的控制运用命令,由河道主管机关或防汛指挥部下达。禁止非闸管人员操作闸门。

船只过闸应服从闸管单位的指挥,并按规定交纳过闸费。

第三十四条 因船舶航行影响河岸、堤防安全的,所在县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共同研究采取措施,保护河岸、堤防安全。在未采取措施前,应限速航行,由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交通部门应按《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从航道养护费中划出专项,用于有关河岸、堤防的养护。

第三十五条 在山区河道两侧开矿、采石、修路等,影响河道安全的,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采取措施防止山体滑坡、崩岸,方可开工。未采取防止措施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窘,造成损坏的,排污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七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符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破坏堤防和水工程。

凡属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水、土资源,由河道管理机构投资和管理的,收益归河道管理机构所有;由河道管理机构投资,委托乡(镇)、村护堤专业户、护堤员承包管理的,或由乡(镇)、村护提专业户、护堤员投资和管理的,其收益分配,由河道管理机构与承包者签订合同,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服从防洪和排水的需要,所受经济损失,由合同双方共同承袒。

第三十八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九条 下列阻水障碍物,必须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窑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炭、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超过规定高程的行洪堤段、未按规定标准开足的行洪口门及擅自修建的庄台;

(八)淮河干流及长江、淮河支流和行洪通道内的高杆阻水植物(防浪林除外);

(九)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拱的阻水障碍物。

第四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费

第四十一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十二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区内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

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必须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四十四条 通过未铺路面的堤防或水闸的车辆,应向河道管理机构或闸管单位缴纳堤防、水闸维护费。维护费的计收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视同预算收入,抵顶预算支出。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的,河道主管机关可责令建设单位停建,补办报批手续;危及防洪安全的,应限期改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需要拆除的,须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以上修建单位,可并处该工程投资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可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和防汛、水文监测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秒石、取土、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没收非法所得和工具,并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对河道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阻挠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河道管理条例范文2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航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级水利部门领导。

市区、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机构,由当地城建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组建和领导,按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及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的安排,负责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条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本着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条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在河道、滩地内开采砂石土料,应由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第七条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一、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行政区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设施涉及或影响的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其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本省境内的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滩地上进行建设,由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审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门进行滩涂开发,由开发利用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报省水利部门转报水电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第八条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其他江海堤防种植护堤作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第九条区级以上水利部门及其他专业部门对其管理的堤防工程,应根据当地水情,规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应报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定),建立健全防洪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和更新防汛物资,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江海堤防涵闸和拦河闸坝工程的闸门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第十条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凡过去已征用、划定的护堤地,均归国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未划定护堤地的堤段,当地市(地)、县人民政府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

一、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和捍卫重要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

二、捍卫一万至五万亩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第十一条凡利用堤顶作公路的,必须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铺筑和养护、维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标准,需要重新铺筑路面时所需的物资器材,均由交通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第十三条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他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十四条凡受江海堤围直接捍卫的农田(包括农民的自留地)和农工商企业,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对模范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条例,妨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者,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限期由原建单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滩地上倾倒矿碴、炉碴、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倾倒单位或个人清除。

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造成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造成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程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赔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

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各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除应根据损失程度,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各项,除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赔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接受处罚后,发还暂扣的作业工具。

第十七条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本条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破坏河道堤防工程设施的,或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须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以及赔偿、罚款等处理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或罚款,应从单位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生产成本或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因经济赔偿或被罚款而减少上交利润和应纳税金。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收受罚款的银行应定期将罚款上缴国库。具体收缴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制定。

河道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购销渠道

[中图分类号] R95[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11)04(b)-134-03

Survey on the administration and purchase and sale channel of compound preparation concluding special drugs

LIU Bing, HOU Feiyan, CAI Xiaohua

Huaihua Medical College, Huaihua 418000

[Abstract] There is an effective approach to stabilize community, use safely drugs and prevent illegal action by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er of compound preparation concluding special drugs and regulating of purchase and sale channel; we investigate the administer and purchase and sale channel of compound preparation concluding special drugs, analyse the problem and give some improving measures and advice.

[Key words] Compound preparation concluding special drugs; Administer; Purchase and sale channel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另一方面若不规范地连续使用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含品复方制剂由特殊管理药品转化为处方药管理[1-2]。目前市场上不法分子大肆套购未列入特殊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致使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提取麻黄碱制造冰毒,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社会稳定和国家声誉,已经成为当前禁毒斗争的突出问题。对此,国家为进一步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秩序,决定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3]。

1 加强全方位管理,提高全民参与意识

1.1 政府应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的管理

在逐步规范的药品流通领域中,虽然药品采用集中招标采购制、采用特殊药品监管网站,采用药品连锁、直配制度,但覆盖率不大,尤其在边远地区,制度、网络还不规范,有些还停留在20世纪70、80年代水平。这就需要政府多方面加以规范和强制,才能有效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通过近几年强制企业通过《GMP》、《GSP》的实施规范了药品管理、流通领域,给人民用药带来了安全,给药品市场提供了保障。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大部分能自觉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药品零售企业仍有不能遵纪守法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眼前利益,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遵守药品法律法规,不履行职业道德,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带来了危害。所以政府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必须严格到位,尽快把整个医药行业规范和标准起来。

1.2 要严格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

药品分类管理的核心在于加强处方药的管理,处方药是否凭医师处方销售是衡量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处方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对零售药店收到的含品复方制剂处方,一方面处方的真实性难以判别:有些处方可以随意骗取,或是通过熟人套取,处方的来源是否出自执业医师之手无法加以区别;另一方面处方者的资质也无法确定,目前仍有部分不合法诊所在从事行医,仍有挂牌执业医师在私人诊所,所以处方的真假性难以辨别。使得凭医师处方销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一种形式,这对于零售药店来说也是目前难以行之有效的地方。很多方面的政策与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尚不完全配套,使得对处方药的监管难度加大。

1.3 提高药品销售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素质

虽然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行了药品业务员上岗证制度,但业物相关知识考试仍有走形式现象,没有起到真正的培训效果。零售企业(药店)业务员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太少,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证的上岗人员更少,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正确地引导消费者购药和用药。甚至有些业务员不顾法律和道德约束,只顾眼前利益,违法销售药品。在市区内走访的20家药店中有6家药店可以任意、不限量购买复方甘草片、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白加黑、新康泰克等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后经核实当时的营业员是非药学专业人员,说明单位对处方药管理很不规范,对从药人员培训不到位或业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执业道德,只顾完成销售任务,不顾及行业规范。所以,零售企业不能只把营业员每天的销售量作为考核指标来发放员工工资。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此现象更为突出,因为边远农村的监管力度不大,网络不健全,法律意识薄弱,从而使得不法分子从事不法行为的现象比城镇更普遍。因此加强业务员执业道德修养和专业知识培训非常必要,对关键岗位不能走形式。在药品批发行业个别业务员也有违规行为,在2009年,某一批发企业就有大批量该类药品被不法人员套购现象发生。这些想象说明加强业务员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

1.4 改变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药品监管体制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监管,还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不适应市场经济和WTO有关规则的要求。药品监管还属于重市场抽验和事后被动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从控制理论来说,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监督方式。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相比,优势明显,事前控制可以防患于未然,也就是可以在不利因素导致不良结果之前,通过改变因素的状态、过程,避免出现危害,至少能更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减少危害。FDA将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心放在事前控制上,起到了良好的预防效果,符合对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政府定位。事后控制则是依据已经存在的客观情况与目标之间的差距,通过采取纠正偏向的措施,被动地去纠正偏离目标的倾向,来实现控制目的,它的前提是危害已经成为一种事实。因此,如果我们依靠事后控制来开展药品监管工作,可以说是高成本、低效益,也很难取信于民[4]。所以要把当前的事后监管模式变成事前监管模式,才能从根本和源头上防范违规、违法行为。

2 加快农村药品信息化管理,为规范服务提供平台

2.1 完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

可及时提供农村涉药违法行为的信息,协助药品监管,在及时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提升了基层药品质量水平。农村药品监管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随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的建设迫在眉睫,农村“两网”建设是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通过“两网”的建设实行药品直配制、代购制、连锁配送等形式,规范农村药品购销渠道,合理规划药品零售网点,为加强药品监督,规范药品供应,保证药品质量,平抑药品价格,纠正药品购销不正之风,起到非常积极的一面。有了电子网络信息管理,药监部门可以做到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该类药品的数据以及购买该类药品的消费者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从而及时做出合理的应对措施。可以积极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药监部门的技术服务和监督,可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和执业药师人才队伍建设,为农村的医疗体制改革,为农民的科学医疗保健和用药安全体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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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农村、基层药品质量状况

目前农村、基层药品质量状况仍有令人堪忧的一面,农村医疗机构规模小、数量多、地处偏远、分散,医疗执业者信息闭塞、进货渠道不规范、药学管理人员缺乏、职业素质不高,民众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基层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库存量小,按现行的药品抽验管理办法难以实施抽样、检验,不能对其药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致使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易集中发生在广大农村地区[5]。虽然各地普遍建立了以药品特邀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为主的群众性药品监管网络,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主要由各乡镇主管医药卫生的领导以及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各村负责人组成,但这些人多数对药品监督政策、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情况、药品流通规律等不甚了解,不能很好地履行协助药品监管的职责。覆盖面不高,有监管死角,由于经费、组织等原因,三员主要集中在乡这一层级,很难全面覆盖到村一级,尤其是假劣药品较集中的偏远农村成了监管死角。

2.3 乡村“两网”服务有效使用率不高

有些乡村虽然按要求建设了“两网”服务,但有效使用率不高。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实际困难,像网络维护、使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政府部门资金不到位现象普遍存在,所以给后续工作带来麻烦,不能有效开展网络监控。因此在建设过程中仍需不断摸索、不断改进、不断完善该工作的开展,要多部门重视该工作的必要性,要真正切实有效地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才是政府的最终目的,才能构建社会和谐的目标。

2.4 农村电子信息化管理的作用

通过农村电子信息化管理,可加强终端销售渠道的明朗化,杜绝游医药贩及各种非法售药途径的行为,为规范药品流通、监管和农民用药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同时可消除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不平衡,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农村基层医疗服务的健全和发展提供直接和有力条件。为认真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整顿购销秩序、规范GSP行为,解决群众“看不起、就医难”问题提供保障。

3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现状调查

2009年初至2010年底通过走访、发放邮件等方式,收集了西部地区的湖南怀化、湘西、张家界,贵州玉屏、六盘水、凯里,广西玉林、悟州等十余个市、县乡级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和药品零售单位、私人诊所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现状,大致情况见表1、2。

表1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现状(%)

表2 药品零售企业、私人诊所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现状(%)

从表1、2可以看出,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违规现象非常普遍,违规违法现象发生率较高,重经济效益、轻法律法规的行为比较严重,越是交通不便、经济落后地区违规现象越普遍,这给制造提供了便利条件,给社会安定带来隐患,给消费者用药带来不利。所以整顿药品市场、加强药品监管迫在眉睫。

药品上市后的监管,不仅要依靠政府部门加强监督,而且要依靠药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积极和主动地加以监督,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综合运用法制的、政策的手段,加强对上市后药品的监管,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创造一个安全的用药环境。着重事前监督、着重意识教育、着重执业规范、着重漏洞督查,把不法行为降低至最小范围。

建议政府多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近年来药品监督部门虽然在监管方面起到了一定监管作用,但要长抓不懈,要把监管检查当做日常工作来对待,不能让不法人员有机可乘,通过监管来规范市场,强化人民用药安全意识。对非法销售该类药品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杜绝零售药店、私人诊所、个别销售人员从事非法行为,遏制滥用、套购、非法出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现象。相关部门还应多向社区居民普及处方药的使用知识,宣传滥用该类药品的危害性,使全员意识到药物滥用危害。联合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群众合理用药水平,鼓励公众对违法销售该类药品行为积极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杜绝套购该类药品用于非法制造来危害社会、国家和人民。

[参考文献]

[1]赵怀全.含品复方制剂的风险管理[J].中国药物警戒,2009,6(7):393-396.

[2]杨建锋.医院品管理几点体会[J].中国现代医生,2009,47(32):115-116.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S].食药监办[2010]16号.

[4]张少辉,米莉莉.论中美两国在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差异性[J].中国药房,2003,14(7):423-425.

[5]高天兵,丛佳.我国上市后药品监管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药事,2007, 21(11):869-870.

河道管理条例范文4

关键词 Truview EVO2喉镜 探条 气管插管 困难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01.052

气管插管全麻是目前临床使用最多的麻醉方法,随着麻醉例数不断增多,困难气道建立也越来越多的摆在麻醉同行的面前,有文献报道麻醉中困难气管插管发生率2%~3%[1]。2011年1月~2011年6月在可视喉镜配合探条引导下行困难气管插管40例,取得良好效果。现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本组患者40例,男30例,女10例;年龄22~60岁,体重50~100kg。均为需行气管插管麻醉下行手术治疗的患者,其中颈椎骨折4例,小下颌5例,张口受限8例,下颌骨折5例,过度肥胖颈短10例,颞颌关节强制4例,颈部巨大包块4例。

方法:所有患者均术前用药后入手术室,常规静脉输液,行心电图、血压、氧饱和度及呼末二氧化碳监测,取嗅物位[2],吸氧去氮3~4分钟。麻醉诱导用咪达唑仑0.05~0.1mg/kg,芬太尼3~5μg/kg,丙泊酚1~2mg/kg,2%利多卡因1mg/kg,地塞米松5mg。采用Truview EVO2可视喉镜,从侧孔接入氧气,流量5~6L,经口正中慢慢进入,见声门,右手持探条插入声门,助手迅速从探条尾端套入加强钢丝气管导管滑入声门,如有阻力时,轻柔旋转进入,确定导管位置后退出探条妥善固定,接麻醉呼吸机,注入肌松药并静脉复合维持麻醉。

结 果

40例患者均成功完成Truview EVO2可视喉镜下探条引导的气管插管。有3例患者在全麻诱导后通气困难,即刻插入口咽通气管,得以顺利行面罩通气,1例声门暴露不良导管进入时滑入食道,经再次插管成功,本组插管时间30秒~10分钟,98%的患者3分钟内完成气管插管。插管过程中有5例发生心动过速,1例发生心动过缓;血压监测可见大多数患者相比插管前血压升高,但尚在可控制范围;血氧饱和度维持90%~100%,平均94%。术后回访有3例诉咽部不适,1例不愿回答,其余患者无明显不适。

讨 论

气管插管技术已成为心肺复苏及伴有呼吸功能障碍的急危重症患者抢救过程中的重要措施,是医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的基本技能,对抢救患者生命、降低病死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且能够及时吸出气管内分泌物或异物,防止异物进入呼吸道,保持呼吸道通畅,进行有效的人工或机械通气,防止患者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气管插管是否及时直接关系着抢救的成功成否、患者能否安全转运及患者的预后情况。紧急气管插管的指征:①患者自主呼吸突然停止;②不能满足机体的通气和氧供的需要而需机械通气;③不能自主清除上呼吸道分泌物、胃内容物返流或出血随时有误吸;④存在有上呼吸道损伤、狭窄、阻塞、气管食管瘘等影响正常通气;⑤急性呼吸衰竭;⑥中枢性或周围性呼吸衰竭。气管插管无绝对禁忌症,但有喉头急性炎症,由于插管可以使炎症扩散,故应谨慎。喉头严重水肿,不宜行经喉人工气道术,严重凝血功能障碍,宜待凝血功能纠正后进行。巨大动脉瘤,尤其位于主动脉弓部位的主动脉瘤,插管有可能是动脉瘤破裂,宜慎重,如需插管,则操作要轻柔、熟练,患者要安静,避免咳嗽和躁动。如果有鼻息肉、鼻咽部血管瘤,不宜行经鼻气管插管。经口气管插管的使用快速而方便,在呼吸、心跳骤停抢救时较常使用,但经口气管插管固定困难,大多数患者意识恢复初期,可因烦躁不安或难以耐受,导致过早拔管撤机。经鼻气管插管有效方便,对于清醒患者也能耐受,且易固定,不影响口腔护理和进食。

全身麻醉在临床上的广泛应用使得气管插管中遇到的困难气道处理病例不断增多。对术前评估为插管困难的患者,过去常采用清醒状态下盲探气管插管,这种插管方法给患者带来的痛苦和精神负担使其终生难忘并对麻醉产生恐惧以致患者拒绝或放弃治疗,而对张口困难、颈部僵直等特殊患者实际上很难达到满意的表面麻醉,而清醒气管插管长存有不同程度的吞咽反射动作及患者的挣扎,使得气管插管的困难程度进一步加大,血流动力学不稳定[3]。所以应用全麻诱导后进行气管插管,防止了这一不利因素,为困难气管插管提供了有利条件。用利多卡因是它对喉痉挛等呼吸道反射具有特异性抑制作用及预防循环反应,而地塞米松可减轻声门的水肿程度,未用肌松药是防止呼吸抑制过度,妨碍插管失败者的呼吸恢复。

Truview EVO2喉镜采用独特的专利设计,对视线进行42°折射,实现扩大声门区域视野,这种设计更利于困难气道处理,可用于所有病例,尤其适用于颈部固定、张口度小以及小颌畸形的患者,而高流量侧孔给氧延缓去氧饱和的速度,为插管获得更多宝贵的时间,还可防止目镜起雾,并能清除目镜表面分泌物,保持视野清晰。探条的优点是直径小而可塑性强,容易操作,比起直径相对粗又不容易塑形的气管导管更容易插入声门,缩短插管时间。

综上所述,全麻诱导后患者安静,同时抑制了咽喉部反射,以及Truview EVO2喉镜独特的专利设计,探条可塑性强而小直径的特点,为困难气道患者创造了良好的插管条件,具有迅速、可视、对黏膜损伤小、插管过程平稳等优点,是一种安全、可靠、有效且并发症少的插管方法。总之,全麻诱导下可视喉镜配合探条引导行困难气管插管为临床困难气管插管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方法,值得推广引用。

参考文献

河道管理条例范文5

第二条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市交通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江河(含围内主干河涌)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洪指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镇(区)就相应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归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领导,接受市水利局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本镇(区)范围内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条凡与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放排、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六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护堤地范围:捍卫5万亩以上面积的堤防,外坡从堤防达标外坡脚线算起,留38米为堤防保护地,内坡以堤防达标内坡脚线算起,至堤内方向30米为堤内护堤地范围,堤防达标内坡脚至堤内方向30至38米为护堤规划控制范围;捍卫1万亩以上面积的堤防从内、外坡脚算起每侧留30米为堤防保护地。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和险段,其护堤地应加宽10到20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七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第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工程设施,必须提出设计方案,经镇(区)水利会审核后,报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征得市交通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第十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和围垦;堤外子围的防洪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堤身只准铺种草皮,不准种树。在堤围保护地种植护堤植物,必须严格按照省的有关规定,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垦堤种植。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的闸门、机械设施的启闭操作,必须由管理单位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

第十三条凡利用堤顶作公路运输的,必须经镇(区)水利会同意,所用堤段路面的维修养护所涉及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修建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留下路缺。除防洪抢险外,堤围禁止大型载重车通行。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确因生产或建设需要破堤修建涵闸、泵站、交通旱闸、埋设管道或兴建其他工程设施,应提出工程设计方案,经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验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单位必须负责加固、改建或堵闭,废弃的应拆除并回填夯实。

第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及厂房、仓库、工业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工程设施)。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地下资源或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陶瓷碎片、瓦砾、垃圾,葬坟,开展集市贸易、设摊摆卖活动等。

第十七条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凡在本市内河行驶的高速双体船及其大马力浪损堤围的船只,应当在通过危险堤段时减速行驶。

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应会同市交通航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对有关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以及围垦、提高堤外子围防洪标准和违反规定进行种植的;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砖、石、瓦砾、陶瓷碎片、垃圾、航运物体,葬坟,存放物料,开展集市贸易设摊摆卖活动等;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采砂、取土、开采地下资源或进行考古发掘、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四)非管理人员操作水利工程的启、闭设备或越权指挥的;

(五)损坏堤围、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的,损毁防洪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照明等设施的;

(六)未经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堤围作公路运输并造成堤围损坏的,大型载重车在堤围作交通运输的。

第十九条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模范执行本规定。凡违反本规定,,营私舞弊,虚报情况,伪造资料,违章运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应给管理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道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平原,河道,管理,解决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need to, to some of the river channel management is very important, especially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river valley.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oints out that strengthen river management plain region, try to the original management mode, management measures and management system to have the latest breakthrough, make to accelerate economic and so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plain river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to analysis concluded that some measures to resolve the problem.

Keywords: plain, river, management, solu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V8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平原河流的水文水力特性与山区河流有很大区别,平原河流由于集水面积大,流经地区又多为土壤疏松、坡度平缓的地带,因而汇流时间长。此外,由于大面积降雨分配不均,支流入汇时间有先有后,所以洪水一般没有陡涨陡落现象,持续的时间也相对较长。河流与人类活动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人们可以在谷狭坡陡的河段上开发水利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也可以利用水流平顺,具有一定水深的河段发展航运事业,以及解决工农业用水.但是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柯流,由于水量在时向和空问上的分布不均、泥沙冲淤不定、河道迁移多变,不仅远远不能满足人类活动日益增长的需要,甚至还会带来严重的灾害。

2 平原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以来的大规模水利建设,我国江河的防洪抗灾能力普遍提高,但由于人口增长、经济要素集中,洪水造成的灾害损失也越来越大。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河道面临洪水、干涸、污染、萎缩的危机,水多为患、水少为愁、水脏为忧。在现阶段,河流的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河流空间萎缩问题尤为突出。

2.1管理上的不及时不到位

对于一些大的河道治理都是由国家统一宏观管理的,在我国河道相对集中地南方地区一些平原河道的管理上出现很大的问题,在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下,使得几个有关几个部门共同管理许多的大小河流,这样就会对河道的管理形成很大的不便,配合不好,工作点不明确,职能交叉等现象就会出现,对河道管理的责任就会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在对一些特殊的河道管理上显示出管理的不当,例如城区主河道、偏远地区的小支流上超标排污,偷倒垃圾,污染河道水体、生态,人为损坏堤岸、河道景观设施,点燃河道荒草圈地种菜,攀折河边绿化带花木等等,有禁无止。就此国家有关部门制订了相关的管理条例,例如《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但是似乎起不到什么显著地效果,类似事件还是会接连发生,得不到根除。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还是管理上的问题,管理不统一,责任心不强,没有很好的落到有关规定,管理措施不当,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制约依法管理河道。

2.2没有较强的环保意识导致污染严重

河流普遍污染,部分污染严重我国河流的天然水质良好,据统计,我国河水属碳酸盐类的分布面积最广,约占全国面积的78%,氯化物和硫酸盐类的约占全国面积的22%,大部分天然河流的水硬度不高,适合于生活和工农业用水。但近十几年来,河流污染加剧。根据1997~2005年历年《中国水资源公报》的河流水质数据进行统计,统计数据表明,全国有约40%的河段普遍污染,约20%的河段严重污染。

2.3非法采沙现象严重

平原河流流经地势平坦、土质疏松的平原地区。与山区河流不同,平原河流的形成程主要表现为水流的堆积作用。在这一作用下,平原上淤积成广阔的冲积扇,具有深厚的冲积层;河口淤积成庞大的三角洲,我国黄河下游的华北平原和长江口三角洲便是这样形成的。

大肆采挖河道泥沙,对房屋、农田、道路造成的危害已是众所周之,虽然水利部门已经多次明令禁止非法采沙,但依然有人伺机偷偷采挖。非法采沙对地面物体的危害还在其次,因采沙导致儿童溺水事件的频繁发生才是一些非法采沙者最应该警醒的。平原河道的河床都相对平坦,非法采沙会造成浅河道河底呈现出许多不规则的沙坑,这样极易导致下河游泳的人发生溺水事故。发生儿童溺水事件,就是因为非法采挖河沙造成的。滥挖河沙不仅导致河床整体下切,汛期还容易引起大堤岸坡失稳,造成塌堤。同时,滥挖河沙也破坏了河床下的蓄水层,旱期会导致地表河水大量渗漏到地下,造成河道干涸,甚至江河断流。由此可见,非法采沙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仅仅依靠有关部门的打击和查处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让那些采沙者真正意识到非法采沙带来的诸多危害,让他们自觉停止非法采沙,才是关键和有效的治理方法。

3平原河道的管理措施

3.1依法管理

从依法管理的角度来看实现人与河流和谐相处,必须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规范人们的行为,在许多方面要依靠强制性手段,依靠法律法规。调整人与自然、人与河流的关系,最有力的武器是法律,道德可以调节,但在利益面前往往显得软弱,而且没有强制性。所以应该颁布适合的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应该把河流整治从传统的工程整治为主转向工程、生态、景观、文化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河道保洁成为河道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最突出的是,水污染、水生态问题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作为规范人与河流关系的水法律法规,其制度设定、管理内容、管理体制、管理权限、管理责任都迫切需要按人水和谐的新理念进行制度创新、内容扩展,以确保人与河流和谐相处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3.2强化管理的技术规范

河道涉河建筑物的审批、采砂许可、河道保洁,都需要相应的技术标准的指导、规范,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或审批的依据。但目前在河道管理中河道涉河建筑物审批、采砂许可、河道保洁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技术规定。涉河建筑物的审批是河道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涉河建设项目建设直接涉及到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涉河项目的审批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除了审批程序合法外,审批中如何把好技术关也十分重要。但在审批中缺少相应的技术规程、规范,所以应该针对河流的建设,规定相应的技术规范。从人水和谐、河流健康的理念和我国河道管理实际需要出发,制定或修订有关河道综合整治、涉河项目审批、采砂管理、河道保洁等技术规程、规范十分必要。

3.3优化河流管理体制

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为一体,形成不可分离的天然系统,也就是水系。由于地形、地质构造的不同和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各个水系的形状各异,并形成各个水系所具有的独特水文情势。按照自然规律和治水规律的要求,按水系统一管理比较科学,可以统筹兼顾各地区、上下游之间的利益。按流域进行统一管理,是现代河流管理的共同趋势。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河流实行按流域、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但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一般都不是按照流域划分的。在河流的管理中,区域之间因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对河流治理的迫切性、河流治理总体目标等方面会有较大差异。无论是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还是对河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都离不开流域与区域的协调。所以应该加强流域与区域的协调。

4结语

自古以来,河流带来人类繁衍生息所需的肥沃土壤、水源、水产品等物质资源,宣泄多余的洪水、涝水以保护人类家园,提供方便、低廉的交通运输条件,营造适宜的气候环境和异彩纷呈的视觉景观。为此,世界各大主要文明无一例外地发祥于河流两岸,世界各大主要城市也都滨水而建设、发展,足见河流在人类社会生存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无论是在自然状态下的河流,或者是在开发河流水利资源的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随着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河流管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就要求水利工作者,努力去研究这门科学。也需要我们水利的工作者努力实践。

参考文献

[1]柳学振,佟名辉编.治河与防洪.水利电力出版社,1991.05

[2]韩玉玲,岳春雷,叶碎高等著.河道生态建设 植物措施应用技术.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