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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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范文1

一、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业投资

制造业是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首要行业。这个行业门类众多,辐射面广,对经济发展关系重大,并且拥有很大的市场需求量,因而受到国际投资者的高度重视。对于我国而言,将制造业列为境外投资重点行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制造业生产规模已很可观,其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其次,我国制造业拥有大量成熟的、标准化的适用技术,符合发展中国家小规模、低成本的生产需要,将其用于境外投资不仅容易找到立足点,而且能带动本国技术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充分发挥我国在技术方面的相对优势,获得比较经济利益;再次,目前国际上对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产品的进口限制日趋严格,依靠扩大出口来发挥我国制造业的生产潜力有很大难度,而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在国外实现就地生产和销售,有利于绕过国际贸易和关税壁垒,扩大在东道国的市场占有率。此外,我国制造业中某些产品的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并已出现不同程度的生产滑坡,通过境外投资将其转移到国外,既可使富余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延长这些产品的生命周期,又有利于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方向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制造业的境外投资不仅规模偏小,而且层次偏低,主要集中于技术简单的初级加工制造行业,这与我国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和庞大的经济技术实力很不相称。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有力措施,对制造业的境外投资进行重点扶持和政策引导。尤其是在机械加工、轻工纺织、化学工业、家用电器等制造业领域,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技术上的相对优势,扩大其对外投资规模,并逐步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过渡。以家用电器为例,目前我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等产品制造技术已进入成熟期,其在国内的市场已趋饱和甚至生产能力过剩,亟须拓展国外销售渠道。然而,由于这些产品直接出口受到其他主要出口国(主要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供给竞争和进口国贸易壁垒的双重限制而不易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积极利用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就成为这些富余的生产能力谋求实现的最佳形式。当代国际投资经验表明,这类投资不仅能获得广阔的国际发展空间,而且也有利于获得较高的投资效益。

二、有选择地投资于进口替代型的资源开发业

资源开发业投资是用于上游部门的投资,故又称为前向垂直性投资,其目的在于生产和输入那些国内人均占有量不足的资源,从而替代该资源的进口贸易。任何一国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地遇到资源约束的问题。当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生短缺,或由于数量、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国内不能保证供给,而进口资源又在成本及稳定供应等方面受到限制时,在资源所在地直接投资办企业就成为弥补资源缺口的必然选择。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某些资源短缺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制约整个经济的增长。单纯着眼于国内,这些资源的供求矛盾将难以解决;而大量进口又面临外汇紧缺、国外供给渠道不稳定以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等问题。因此,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方式,开发我国急需的资源就成为现实的出路之—。

根据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及境外开发的可能性,今后应将境外资源开发的投资重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采矿业。我国矿产资源总储量固然较大,但许多矿种的品位较低。在我国已探明储量的铁矿资源中,贫矿高达95%以上,平均含铁率仅为30%,加上交通和开采条件的限制,难以满足国内生产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市场铁矿资源却相当丰富,供过于求,利用直接投资开发国外铁矿资源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经济、合理的。二是石油业。我国石油资源比较匮乏,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9,而我国在石油勘探开发方面已形成了较强的技术能力。发挥这种能力优势,在境外投资开采石油,既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又能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留较多的不可再生资源。三是林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我国林木资源受到了过度的开采和破坏,使本来就不丰富的林木资源进一步锐减,现有人均林木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6。为了弥补国内林木资源的不足,很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境外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资源开发型项目所需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受地理位置的限制较大,一旦东道国政治和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投资不易转移,因此对这类投资项目应加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风险预测,同时要有雄厚的资金和政治上的保证。

三、适当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

所谓高新技术是指以微电子技术为代表的一个新兴技术群,包括信息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开发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技术等。目前,这些高新技术正在呈现产业化趋势,在发达国家逐步成为支柱产业。为了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国家纷纷向技术先进的国家投资,在那里新建高新技术子公司或收购兼并当地的高技术公司,借以进行科研开发和引进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产品设计,实现高新技术的输入和回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高级化。

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虽然已经起步,但投资规模明显偏小,对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带动作用不大。为了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技术水平和层次,很有必要扩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规模。首先,我国已有较强的高新科技研究开发能力,在微电子技术、宇航技术、生物工程、超导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发展境外投资;其次,目前在国际市场上高新技术产品很畅销,其附加值也相当高,对该领域投资不仅有利于获得丰厚的收益,而且能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符合我国境外投资的战略目标;再次,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的境外投资,能打破国外竞争对手的技术封锁和垄断,获得一般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许可协议及其他方式得不到的高级技术和最新科技信息,从而加快我国科技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的进程。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情况,可以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境外投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以技术回流为主要目的,即针对高科技发达的东道国进行直接投资,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和参与科技联合开发等,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然后将技术传输回国内运用;另一类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为目的,即在国外组建高科技产品开发和经营公司,就地生产和销售,或者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四、逐步提高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投资比重

最近十多年来,国际直接投资流向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用于金融、保险、房地产、咨询和旅游等服务业的投资额大幅度增长。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的世界直接投资存量总额中,服务业约占25%,到80年代中期这一比例接近40%,到90年代初期已提高到50%左右。迄今为止,用于服务业的海外直接投资仍呈现增长趋势。国际服务业领域投资之所以迅速发展,根本原因在于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国际分工日趋精细,要求把为生产和管理服务的若干职能分离出来,实行专业化。而服务业跨国公司的发展,反过来又方便了资金的融通,加速了信息和商品的流通,有利于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也有利于产品、人员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大大促进生产资本的国际化。从东道国来看,在第一、二产业发展到相当程度后,会对服务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增加这部分项目和设施,提高金融服务、咨询服务和旅游服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取消了对金融保险等服务业领域外国投资的限制,这也促进了服务业国际投资额的增长。

在我国非贸易性境外投资中,目前服务业投资所占比重仅为19%,这一偏低的比例与国际投资发展潮流不相吻合,因而需要逐步提高对服务业的投资比重。与第一、二产业相比,服务业投资风险较小,投资回收期较短,而且资金有机构成较低,劳动力容量较大,发展服务业的境外投资适合我国现实情况。同时,只有加快对服务业的境外投资,才能配合其他行业的投资,增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特点,目前应大力对外开拓发展的行业有:一是金融保险业。它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上融通资金,增加境外企业和国内企业的资金来源,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对我国境外企业的成长发展起到重大的支撑作用;二是建筑承包业。它是建立在人力资本输出基础上的,既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又能带动国内设备和材料的出口,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三是交通运输、医疗保健、餐饮服务业。在这些行业领域,我国不少企业已拥有一定的境外投资经验。其中远洋运输已在不少地区取得了较为巩固的市场地位,以我国传统医学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医疗保健服务业也受到不少地区居民的欢迎,而具有中国特色的餐饮服务业则几乎在世界各地都已扎下了根。因此,继续向有关国家的这类市场发展,是有深厚基础和较大潜力的。

在制定我国境外投资的行业战略时,不仅应考虑各行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发展程度,而且应该与投资区位战略结合起来考察。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条件、技术层次与特点、外资政策与法规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我国境外投资行业选择的重点亦应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行业选择应以制造业为主,向其提供适用技术,这对双方均有利。与此同时,注重开发这些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弥补我国人均资源的不足。有些发展中国家(如中东国家)具有广阔的海外工程承包市场,我们可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务输出型的建筑承包活动。在发达国家,我国投资行业选择应以高科技产业为主,旨在获取其先进技术,实现技术回流,而利润目标退居其次。我们还应积极发展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投资,以便利用发达国家广阔的市场和雄厚的资金。此外,在独联体和东欧国家进行投资,可以选择的主要行业有资源开发和消费品行业等。尤其是俄罗斯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缺少开发资金和技术,而我国的资源开发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完全有能力与其共同开发当地自然资源。至于消费品行业,目前正是这些国家的“瓶颈”环节,产品严重短缺,这为我国企业在该行业投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以上是就我国现阶段境外投资行业的总体战略而论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境外投资行业战略亦应适时加以调整与完善。我们应把境外投资行业选择战略与国内产业政策的制定紧密结合起来,使境外投资的行业选择成为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及时制定和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便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政策导向与宏观调控,使境外投资与国内投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为了确保境外投资行业战略的有效落实,国家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对鼓励发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税收、外汇、信贷等方面予以扶持,允许其按国际惯例在境外以灵活的方式筹集资金,为其创造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同时应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调和咨询组织,对属于同一行业内的境外投资进行统筹协调,避免投资分散和内部过度竞争,以便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提高我国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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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俞灵燕.开展海外投资需要政府支持[J].国际贸易问题,2001,(8).

[4]卢进勇.入世与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J].国际贸易问题,2001,(6).

境外投资范文2

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政策立法上重视对“对外投资”的支持。西方国家历史上就有允许对外投资的传统,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分工和经济全球化形势的发展,西方国家以其跨国公司为载体,推动跨国双向投资的自由化,鼓励企业通过开展对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获取战略资源。

在具体支持对外投资的政策立法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促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专门立法、设立政府专门机构为对外投资提供包括信息、人才培训、调研经费补助、技术支持等各种服务。如,美国在二战后通过了《经济合作法案》、《对外援助法》、《共同安全法》等,设立了经济合作署,专门负责境外投资事务;韩国20世纪70年代就出台了专门的《扩大海外投资法案》,1992年颁布了《海外直接投资制度改善法案》和《外汇管理规定修正案》鼓励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后来并依靠互联网技术组建了海外投资信息系统(OIIS),同时通过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为对外投资提供各种信息服务。二是,给予财政、税收直接支持。如日本的对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扣除外国税额制度等;美国的所得税、关税优惠制度。[1]三是,政府或民间机构对对外投资给予积极的信贷、担保、保险支持。各国相关政府机构主要有:日本的海外经济合作基金、日本输出入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新加坡Teamasek、英联邦开发公司、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ECGD)、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PIC)、美国进出口银行、法国国家银行和外贸银行、德国德意志开发公司等。上述机构多以政府财政作为后盾,为对外投资提供咨询、信贷、风险担保。典型的民间机构则有日本的海外贸易开发协会、国际协力银行等。如,韩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项目的贷款不仅利率优惠,而且贷款总额甚至最高可达项目投资额的90%。在具体的支持政策方面,日本的对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轨迹较为典型,可以说明该国对对外投资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1956年,日本的《输出保险法》将本金、利润均划在保险范围之内,并不断增加保险险种、扩大保险对象,提高理赔比率,并于1970年实施了单边保险制度(即是否受理海外投资企业投保不以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前提)。

除了对一般性的对外投资的政策支持,基于资源能源类对外投资的特殊重要性,西方发达国家针对资源能源类对外投资制定了专项鼓励政策。

(一)设立专门机构鼓励支持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

如,前西德成立联邦地质调查所(BGR),与那些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开展探矿合作,多年来在境外矿业投资合作中一直处于“先锋”和“中心”地位。再如,法国成立了拥有国内外雇员数千人的地址矿物调查所(BRGM),经常由其出面执行法国的资源政策,政府给予了该组织大量的委托费用。

(二)各国的众多鼓励对外投资的政策均重点支持资源能源类对外投资。

1、日本。如,在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中,专项设立了资源开发投资亏损准备金,如果企业因进行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而造成亏损,企业可以获得项目累计投资额的12%的补贴金额;日本政府成立的日本输出入银行对于资源能源项目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优惠优于制造业;在日本政府鼓励技术人才境外调研、培训的经费补助制度中,其对于境外的矿产资源调研补助专门做了重点规定(明确探矿调研的补助经费为75%,探矿费补助50%)。

2、美国。如,美国进出口银行设有专项的境外开发资源贷款,用于开发国外的战略资源。美国支持对外投资的重要机构——1969年设立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其为了鼓励企业在发展中国家获取矿产资源,在它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专项担保中,特别重视对资源能源类的项目担保。其为此类海外投资企业提供广泛的政治风险担保(包括外汇货币不可兑换风险担保、财产被没收风险担保、运营干扰担保、政治动乱风险担保,以及由于东道国非法收回或侵犯投资者关于矿产项目的合法权利所造成损失的担保)。

3、韩国。韩国政府为支持境外资源能源类投资开发,对此出台了特殊的扶持性优惠措施,出台了专项的《海外资源开发促进法》,不仅为此类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而且采取了包括亏损提留、国外收入所得税信贷和资源开发项目东道国红利所得税减让甚至完全免税等众多措施(依据《关于海外资源开发项目的分配所得免税的规定》)。如,韩国进出口银行专门负责海外投资金融支援,特别规定了“主要资源开发支援资金贷款”制度,明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的海外资源能源开发符合政府资源开发计划及政策方针,则主管部门可以出具附有资源需求意见的推荐书或许可书,进出口银行可依此给予贷款(贷款条件非常优惠,期限高达20年、额度达所需资金的70%、利率为8%)。

总之,世界经验表明,企业在跨国投资初期的成功往往离不开母国政府的政策支持,资源能源类的跨国投资尤其如此,我国应当全面系统的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促进我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

二、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近期出台的支持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鉴于国内部分矿产资源供应保障不足的现状,我国在财政、产业导向、信贷等领域已经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企业开展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如,2003年,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协商设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资金”(财政部随之于2005年制定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出台了在“中非合作论坛”框架下促进对非洲资源开发合作的政策措施。2004年10月,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2004年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2月,财政部、商务部依据《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项政策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使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列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范围成为定例。另外,在我国已经出台的有关鼓励境外投资的产业指导政策、信贷政策诸多具体政策中,均将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列为“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给予了优先优惠待遇。

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在政策导向上进一步加强了对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的鼓励和支持。2009年2月,国家能源局领导在该局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后要“加强国际能源合作。加强国际能源对话交流,充分发挥双边和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作用,继续深化与国际能源组织的合作,加强同能源资源国以及其他能源生产国的务实合作。”国家能源局提出,利用外汇储备设立海外能源勘探开发基金,以支持石油企业开拓海外资源。在国家能源局的2009~2011年油气行业发展规划中,为鼓励企业开展海外资源开发和并购,对重大境外能源投资项目予以贷款贴息、优惠贷款和提高财政注资比例等支持政策,修改完善境外油气资源开发协调机制。抓紧与有关国家签订投资保护、避免双重征税、司法协助等政府间双边协定。[2]规划还提出,未来三年,将扩大能源企业通过债券、上市等方法,推动建立能源产业发展基金,促进能源投资多元化;设立石油储备、能源风险勘探、煤层气开发利用等政府性专项基金。[3]

另外,2009年初,在我国国务院公布的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就包括了钢铁、有色金属、石化等资源能源类产业。

2009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坚持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抓住机遇,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到国外独资或合资办矿,组织实施好已经开展前期工作的境外矿产资源项目。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完善信贷、外汇、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政策措施。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到境外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技术合作和对外并购。充分利用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专项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探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出台《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规定,支持企业“走出去”到海外开发资源。加大境外资源开发力度,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外独资或合资办矿。引导企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促进当地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组织实施好有关境外投资项目。支持骨干企业通过多种方式,按照互利共赢原则,加强国际合作,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简化境外项目审批程序,完善信贷、外汇、保险、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政策措施;加强境外资产的经营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严格境外资源开发企业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骨干企业,在境外资源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注入、外汇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2009年5月18,国务院出台《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出,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加强引导,简化审批手续,完善信贷、外汇、税收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勘探和开发。

(二)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的具体政策建议。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今后我国还应着重继续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政策:

1、建议在各层面的基本立法中,继续明确和强化支持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

如,在将来制定的《对外投资法》、《对外援助法》、《对外投资促进法》、《对外投资保险法》中及今后修订《矿产资源法》、《能源法》时,均应当明确将资源能源类的境外投资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即将现行的部门出台的产业政策导向上升为基本法律,以增加权威性)。今后,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及国家政策性信贷、保险等金融部门,应加大力度进行研究,依据国内外经验,制定出台更加系统详细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支持政策,以确保我国的资源保障及战略目标实现。如,对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的产品进口,应使其享受比一般进口贸易更加优惠的关税、增值税。

2、建议尽快发展完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为我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提供风险保障。

境外投资,特别是资源能源类的境外投资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政治的、法律的诸多风险,且此类项目往往投资巨大,企业自身难以承受相关风险,尤其是我国在境外能够获取的资源能源大多分布于政治经济不稳定的敏感地区,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建立系统完备的境外直接投资保险制度,通过投保制度来转移和降低企业的境外投资风险。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于2001年成立了专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化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风险的专门机构,从事出口贸易和境外投资的保险,但其实力和公司成立目的均难以满足我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的保险需求。[4]另外,虽然我国于1988年4月28日和4月30日分别签署、核准了《汉城公约》,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创始成员之一,从此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可以向公约设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cy,简称MIGA)投保政治风险,但是,按MIGA的规则,在投保政治风险时,合格的东道国只能是发展中国家,其并不能覆盖我国在发达国家投资的风险。[5]

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明确只要是“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东道国”,就允许其进行政治风险等风险的投保,特别是为鼓励资源能源类的境外投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较高额度(如有些项目应该可以达到90%)的风险损失,以化解潜在的境外投资风险,消除企业境外投资的顾虑。

3、建议尽快设立专项基金,支持我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

近年来,我国中央财力雄厚,拥有约2万亿美元的巨额外汇储备。鉴于我国矿产资源保障不足的现状,我国与其将大量外汇储备用以购买外国国债,[6]不如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外汇储备用于设立海外资源勘探开发专项基金,[7]支持我国的资源能源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不包括投机),获取海外矿产资源,满足国内的资源供应需求。笔者认为,这样做具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促进我国实现国家资源能源安全保障战略;二是可以有效规避外汇贬值的风险,实现外汇储备多元化及其保值增值。[8]在专项基金成立之前,为又好又快地利用好我国的外汇储备,我国可以首先尝试向中央国有企业出售或借出外汇,支持央企抓住当前全球资源能源类资产价格处于相对低位的历史机遇,到海外开展资源能源类投资。2007年5月,我国国家开发银行独资注册成立了“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将逐渐由10亿美元增至30亿美元,最终达到50亿美元),以股权或准股权的投资方式支持我国企业到非洲进行投资,为我国设立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基金提供了经验。[9]

4、建议国家尽快完善扩大资源收储制度,为成功开展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建立稳固的“大后方”

进入21世纪,随着世界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从中长期来看,全球对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国际矿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复杂。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有效应对资源供应中断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能力较弱,矿产资源安全供应面临较大的挑战。依据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完善的资源战略储备制度能够有效应对我国资源保障不足的风险。在前文所述我国国务院近期的多个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均提到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矿产资源收储制度。当前,我国实行的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开放型经济,影响经济运行的因素错综复杂,非常可能产生风险,我们要尽早和充分做好应对准备。要有必要的物质准备,抓紧做好重要战略性产品的储备,以增强我们对国际市场重要变化的承受能力。[10]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尽快应加大投入,扩大资源收储规模及品种。不仅收储原油,更要收储成品油;不仅收储能源,也要扩大收储有色金属和铁矿石等资源。

实际上,建立完善的资源收储制度,不仅能够降低国际资源市场价格波动对我国的影响,缓冲资源领域的对外依存压力,也能够使我国企业在开展资源能源类境外直接投资时具有更大的回旋余地,因为完备的收储制度将成为我们稳固的“大后方”,使得我们参与“争夺矿产资源”的境外投资不再是“没有退路的背水一战”,从而才可能“从容不迫”地与资源所有者持续谈判,最终以合理的价格等条件成功获取资源权益。

5、建议我国加快规范资源能源的外资准入及其出口制度,依照国际惯例合理对等地对待“引进来的外资”和“走出去的内资”。我国古语有云:“欲取之,必先予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国政府和民众也应以理性开放的态度平等对待外国来华的矿产资源能源类投资者。我国部分种类的矿产资源储量丰富(如稀土、焦炭、铝钒土等矿产),也是资源能源类跨国公司的重点投资区域之一。因此,在资源能源类跨国投资领域,我国不仅是投资母国同时也是东道国。当今世界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频繁,正在实施改革开放国策的我国政府和民众也应以开放、合作的心态对待外来投资者(无论投资者来自发达国家抑或是发展中国家),对外来投资者不排斥、不歧视,而是应积极进行立法规范,给予其相应待遇,这样做不仅符合国际法上的对等原则,同时也不违背我国作为母国和东道国双重身份的利益需要,更有利于为我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从而实现“引进来”与“走出去”的相互融合。[11]因此,笔者不赞同严格限制“外资进入我国的资源能源开发领域”及严格限制出口的观点,[12]应多从我国产业内部整合规范的角度考虑解决问题,而不是单纯限制外资和出口;另外,从双向考虑问题的角度(即,除了引入外资角度,还需要考虑我国的对外资源能源类投资的发展),我国也应当尽量遵循国际惯例,避免“授人以柄”,否则必将影响我国的资源能源类境外投资的国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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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美国国内,美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收入税率一般要比境内投资收入的税率低15%-20%。

[2]《考虑动用2兆美元设海外能源勘探开发基金支持油企进行战略并购》,来源:《香港工商时报》,2009-2-18第005版。

[3]《中国拟以外储支持海外找油》,来源:《香港信报》,2009-2-18第005版。

[4]据笔者了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当前主要工作重点还是在于从事与出口有关的保险业务,公司成立以来所承保的境外投资项目政治风险数量有限。笔者建议我国今后应当设立专门的境外投资保险公司。

[5]据笔者了解,截至2006年,我国还没有境外投资企业在MIGA使用该多边投资保险。

[6]截至2008年底,我国外汇储备达1.946万亿美元。自2008年9月起我国取代日本成为美国国债的最大持有国。根据美国财政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截止2009年4月底,中国持有的美国国债为7635亿美元。

[7]笔者建议,专项基金的设立可以仿照我国已经成立的投资基金——中国投资公司的设立模式(中司的成立模式为:由财政部发行2000亿美元的特别国债购买我国的外汇储备,然后注入中司作为资本金)。

[8]在2009年召开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国家有关部门已经研究了提取部分外汇储备设立专项基金的问题。

[9]1998年之后,国家开发银行陆续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合资设立了中瑞合作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10]江小涓:《利用经济全球化提供的机遇,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载《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2月第26卷第1期第7页。

境外投资范文3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

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在亚洲金融风暴中,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虽然有所放松,但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仍很严格。目前,我国限制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除战略性项目、援外项目和带料加工项目可以购汇进行投资外,其余项目的境外投资以企业的自有外汇为主。企业有自有外汇的,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没有自有外汇的,可通过贷款等进行投资。另外,我国鼓励企业使用实物投资,或以设备投资,或允许企业不结汇出口。企业能用于境外投资的自有外汇和筹措贷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实物投资也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规模的扩大。调查中,企业普遍反映以现有设备投资难以符合项目的需要,因为有些设备技术落后,甚至是国内已经淘汰的设备,为适应东道国的竞争需要,许多投资项目需要购买新设备。而以货物不结汇出口的方式投资,虽然可以部分解决企业投资资金的问题,但输出的货物必须销售后才能变成资本,企业的投资能力受到其销售能力的制约,结果许多项目因无法及时获得外汇资金而丧失有利商机。

(二)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

为保证企业境外投资资产不流失,我国要求境内投资者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也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重要内容,其本意是鼓励境内投资者将境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但对企业来说,却占压了大量资金,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资的初创阶段,境外企业多半无法创造利润,保证金的占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保证金管理对促进利润汇回的作用并不明显,有时会迫使企业采用规避保证金管理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企业在获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扩大规模,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将利润汇回后再投资,则将再一次面临繁琐的审批程序。虽然利润直接转为再投资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手续相对容易。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扩大规模的成本,倾向于将利润留存在境外。为解决保证金资金占压问题,需要用现汇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有时不得不转向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投资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资渠道,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三)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

境内投资者如果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属于我国外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国家计委的审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则不受此规定的管辖。但如果需要境内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要经过外债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境内投资者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对外部资金市场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资金市场,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对降低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调查中有些企业反映,在其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许多得到消息的外国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如果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则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条件的贷款承诺。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这部分资金非常困难。

二、我国对境外投资的外汇和外债管理

根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资(不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境外投资。)的外汇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负责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的汇回进行监督和管理。外汇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后审批前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

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以及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主要是审查境内投资者是否利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外汇主管部门受理后30日之内出具正式批复。

(二)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档、汇出投资资金等有关手续。随后,境内投资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对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汇出资金前必须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但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用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代替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对境外投资项目境外融资的管理

对境内投资者利用国际商业借款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境外投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对此不列入国家外债管理范畴,但如果需要境内母公司、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必须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严格的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风险。短期内,境外投资增加了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产生负面影响,但这只是境外投资引起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直接变化。为全面评价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我们还要考察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长期、间接影响,包括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影响,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资金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对于资源类项目,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汇支出,但弥补了我国资源的不足,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非常有益,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是国际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证。我国在境外投资开发国内稀缺资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资源,保证国内资源的及时供应,而且在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时,也可以起到稳定国内资源价格的作用。宝钢在巴西投资开采的矿石就全部运回国内。进口到国内的资源,国内进口商支付的外汇最终会成为境外企业的利润。这些利润作为投资收益计入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因此国内企业控制的境外资源进口对我国国际收支不

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有的项目在弥补国内资源不足的同时,也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从而可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例如,农化集团公司每年可以为国内提供50~100万吨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销往国际市场。

对于市场开拓类项目,境外投资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促进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业盈利增加,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计入经常项目,国际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业在境外的工厂亏损,只要能够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带动国内产品的出口,也会改善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例如,海尔公司在美国建厂后,在国际市场上的商誉大大提高,其产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额高达4.2亿美元,2002年计划出口8亿美元。在境外进行以加强技术研发、收集市场信息和加强售后服务等为目的的投资,也可以通过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对改善国际收支有促进作用。

对于寻求有利投资环境的项目,如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避开某些发达国家的配额限制等,只要这些项目不与国内生产商形成竞争关系,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也将是积极的。目前华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国等国进行的纺织服装加工投资就属于此类。受当地劳工管理的限制,这些项目并不能带来大量的劳务输出。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纺织服装出口没有受到像我国那样的配额限制,我国企业就可以绕过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这些企业如果在国内扩大生产,产品根本无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说,这种项目不但不会与国内产品形成正面冲突,反而可以扩大国内原材料的出口,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增加。

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以带动生产资料(包括设备、原材料、劳动力和技术)输出为目的。这些项目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改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二)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融资对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可能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收益前景良好,则这些机构愿意为项目的投资主体提供各种服务,如信息咨询、优惠贷款承诺等,以此与这些投资主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一旦项目运行,这些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从中获利。由于这些机构能够提供比国内银行更好的服务和更优惠的融资条件,且没有换汇成本,我国企业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资进行境外投资。目前,我国少数优质大型企业,如中集集团已具备无需银行担保的国际融资信誉。

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债,在偿还时增加了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长期平衡产生负面影响,但企业在获得有利条件的融资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经常项目上,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议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境外投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外汇、外债管理可以为企业扩大境外投资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一)适度放宽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限制

这顺应了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外汇储备还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从而为境外投资用汇的放开提供了有利时机。但是,出于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总体进程的考虑,对境外投资外汇管制的放松必须是部分的、渐进的。可以考虑由计委主导,并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一个年度境外投资额度的总盘子。在额度内,对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从宽进行外汇审批,并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企业开立用于境外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资总规模成为关键。在制定总规模时,需着重考虑境外投资引起的资本流出净额对外汇储备水平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及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需求。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2300亿美元,远远高于满足3~4个月进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将资本外流、偿债等外汇储备支出需求因素考虑在内,比较保守的估计是,如果制定10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额度,将不会降低我国的国际清偿能力,而且可以满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需要。对此,我们可以以1998年的资本外逃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情况作参考。尽管当年因外部冲击,资本外逃情况相当严重(经查实在200多亿美元的应收未收外汇中,有100多亿属于逃套汇),资本项目下出现了逆差,但由于经常项目有较大盈余,我国的国际收支仍表现稳健,当年外汇储备增加50亿美元,达到1450亿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们将境外投资额度设定在100亿美元左右,并不会威胁国际收支平衡。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分析,境内企业是否进行境外投资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条件而定。由于国内市场发展稳定,放开外汇限制并不会造成大量资本流出的局面。现在我国每年境外投资额稳定在20多亿美元,如果放开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限制,那些过去没有经过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资将浮出水面。将这部分境外投资需求考虑在内,估计我国每年的境外投资需求大约在30~50亿美元。因此,100亿美元的额度是可以满足境外投资需要的。

(二)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程序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的审查可并入主管审批部门的职责范畴,无须指派单独的部门进行审批。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可考虑改变职能转移后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方式。由于外汇风险主要考查的是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汇兑风险等内容,因此可将外汇风险审查并入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管理。

外汇来源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是企业的自有外汇,还是其它外汇资金(购汇,贷款等),外汇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等。原来审查外汇来源主要是在国家外汇短缺的历史条件下考查企业的创汇能力或外汇平衡能力,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来源分为自有外汇和其他外汇资金(购汇和外汇贷款等),规定外汇来源以自有外汇为主。以购汇进行投资虽然会改变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但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这种影响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汇为主的管理办法,允许在额度内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不再区分自有外汇和购汇以后,对企业只须进行资金来源审查。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时,对使用财政拨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项目要严格,对使用自有(筹)资金的项目应放宽,而不论企业的自有资金是外汇还是人民币,因为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风险由企业自己承担。对外汇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今后仍可由外汇主管部门执行。

剥离审批职能后,外汇主管部门只负责为企业办理外汇支付手续,监督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同时设立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国际收支进行监督。如果国际收支出现恶化,则应立即通知审批部门放缓或停止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三)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

企业盈利后存在强烈的扩大规模的倾向,而利润即便留存在国外,同样会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因此,可考虑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要求,同时通过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来防止国内资产的流失。

(四)允许有条件的企业以境外投资为目的从事国际商业融资

境外投资范文4

根据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是境外投资(不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境外投资。)的外汇主管部门。外汇主管部门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部分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通知》、《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负责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的汇回进行监督和管理。外汇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后审批前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

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主要是审查投资所在国(地区)的信誉、投资风险等级,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投资所在国(地区)外汇管制状况,以及投资回收计划的期限是否合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主要是审查境内投资者是否利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限于境内投资者的自有外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使用其他外汇资金。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须报国家计委审批。外汇主管部门受理后30日之内出具正式批复。

(二)批准境外投资项目后的外汇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建档、汇出投资资金等有关手续。随后,境内投资者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报送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接受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对境外投资利润汇回保证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在汇出资金前必须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但援外项目、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可以用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代替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四)对境外投资项目境外融资的管理

对境内投资者利用国际商业借款进行境外投资,需要经过国家计委批准。境外投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境外自行筹措和运用资金,对此不列入国家外债管理范畴,但如果需要境内母公司、境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必须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现行境外投资外汇、外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过严,阻碍了境外投资的发展

为了平衡国际收支,防止外部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在亚洲金融风暴中,资本项目外汇管制成为维护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此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虽然有所放松,但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仍很严格。目前,我国限制企业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除战略性项目、援外项目和带料加工项目可以购汇进行投资外,其余项目的境外投资以企业的自有外汇为主。企业有自有外汇的,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进行投资;没有自有外汇的,可通过贷款等进行投资。另外,我国鼓励企业使用实物投资,或以设备投资,或允许企业不结汇出口。企业能用于境外投资的自有外汇和筹措贷款的能力十分有限,依靠实物投资也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些都不利于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和规模的扩大。调查中,企业普遍反映以现有设备投资难以符合项目的需要,因为有些设备技术落后,甚至是国内已经淘汰的设备,为适应东道国的竞争需要,许多投资项目需要购买新设备。而以货物不结汇出口的方式投资,虽然可以部分解决企业投资资金的问题,但输出的货物必须销售后才能变成资本,企业的投资能力受到其销售能力的制约,结果许多项目因无法及时获得外汇资金而丧失有利商机。

(二)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对企业资金周转不利

为保证企业境外投资资产不流失,我国要求境内投资者交纳外汇汇出金额5%的利润汇回保证金。利润汇回保证金管理也属于资本项目外汇管制的重要内容,其本意是鼓励境内投资者将境外投资所得汇回国内,但对企业来说,却占压了大量资金,妨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尤其是在境外投资的初创阶段,境外企业多半无法创造利润,保证金的占压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调查中,许多企业反映保证金管理对促进利润汇回的作用并不明显,有时会迫使企业采用规避保证金管理的投资渠道。境外投资企业在获得盈利以后,多半希望扩大规模,进一步提高盈利能力,如果将利润汇回后再投资,则将再一次面临繁琐的审批程序。虽然利润直接转为再投资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手续相对容易。许多企业为了降低扩大规模的成本,倾向于将利润留存在境外。为解决保证金资金占压问题,需要用现汇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有时不得不转向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投资方式,或是一些非正常的投资渠道,造成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三)对国际商业融资的控制,阻碍了企业利用国际资金市场

境内投资者如果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属于我国外债管理的范畴,需要国家计委的审批。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外借款则不受此规定的管辖。但如果需要境内投资者、金融机构或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担保,则要经过外债管理部门的批准。对境内投资者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限制,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对外部资金市场的利用,而利用外部资金市场,企业往往可以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对降低成本,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大有裨益。调查中有些企业反映,在其对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的过程中,许多得到消息的外国金融机构也会对该项目进行考察,如果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则会为企业提供信息便利和附有有利条件的贷款承诺。但由于上面提到的原因,使用这部分资金非常困难。

三、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我国对境外投资进行严格的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防范外部金融风险。短期内,境外投资增加了资本项目下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产生负面影响,但这只是境外投资引起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直接变化。为全面评价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我们还要考察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长期、间接影响,包括对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影响,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影响,子公司和母公司盈利能力的变化对国际收支的影响等方面。

(一)利用自有资金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对于资源类项目,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汇支出,但弥补了我国资源的不足,对国民经济总体发展非常有益,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是国际收支平衡的根本保证。我国在境外投资开发国内稀缺资源,可以直接控制境外资源,保证国内资源的及时供应,而且在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时,也可以起到稳定国内资源价格的作用。宝钢在巴西投资开采的矿石就全部运回国内。进口到国内的资源,国内进口商支付的外汇最终会成为境外企业的利润。这些利润作为投资收益计入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因此国内企业控制的境外资源进口对我国国际收支不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有的项目在弥补国内资源不足的同时,也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从而可以增加我国的外汇收入,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例如,农化集团公司每年可以为国内提供50~100万吨磷肥,其余的大部分均销往国际市场。

对于市场开拓类项目,境外投资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促进出口的增加。如果境外企业盈利增加,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计入经常项目,国际收支得到改善。即便企业在境外的工厂亏损,只要能够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带动国内产品的出口,也会改善国际收支的经常项目。例如,海尔公司在美国建厂后,在国际市场上的商誉大大提高,其产品出口每年翻一番,2001年出口额高达4.2亿美元,2002年计划出口8亿美元。在境外进行以加强技术研发、收集市场信息和加强售后服务等为目的的投资,也可以通过增加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对改善国际收支有促进作用。

对于寻求有利投资环境的项目,如利用当地廉价的劳动力,避开某些发达国家的配额限制等,只要这些项目不与国内生产商形成竞争关系,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也将是积极的。目前华源在加拿大、墨西哥、泰国等国进行的纺织服装加工投资就属于此类。受当地劳工管理的限制,这些项目并不能带来大量的劳务输出。但由于这些国家的纺织服装出口没有受到像我国那样的配额限制,我国企业就可以绕过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这些企业如果在国内扩大生产,产品根本无法出口或出口成本很高。可以说,这种项目不但不会与国内产品形成正面冲突,反而可以扩大国内原材料的出口,促进了我国出口的增加。

另外,还有一部分项目以带动生产资料(包括设备、原材料、劳动力和技术)输出为目的。这些项目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改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二)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的境外投资对国际收支的综合影响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都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融资对象,并形成了高效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可能投资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收益前景良好,则这些机构愿意为项目的投资主体提供各种服务,如信息咨询、优惠贷款承诺等,以此与这些投资主体保持良好的关系。一旦项目运行,这些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从中获利。由于这些机构能够提供比国内银行更好的服务和更优惠的融资条件,且没有换汇成本,我国企业很愿意利用境外融资进行境外投资。目前,我国少数优质大型企业,如中集集团已具备无需银行担保的国际融资信誉。

利用国际商业融资进行境外投资,虽然增加了外债,在偿还时增加了外汇支出,对国际收支长期平衡产生负面影响,但企业在获得有利条件的融资后,盈利能力提高了。企业境外投资收益的增加可以反映在经常项目上,有利于国际收支的改善。

四、政策建议

“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扩大境外投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外汇、外债管理可以为企业扩大境外投资提供便利,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此,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对现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

(一)适度放宽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限制

这顺应了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外汇储备还将维持在较高的水平,从而为境外投资用汇的放开提供了有利时机。但是,出于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总体进程的考虑,对境外投资外汇管制的放松必须是部分的、渐进的。可以考虑由计委主导,并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一个年度境外投资额度的总盘子。在额度内,对符合境外投资鼓励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从宽进行外汇审批,并简化审批手续,允许企业开立用于境外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如何制定年度境外投资总规模成为关键。在制定总规模时,需着重考虑境外投资引起的资本流出净额对外汇储备水平和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及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用汇的需求。我国外汇储备已经超过2300亿美元,远远高于满足3~4个月进口需求的水平,即使将资本外流、偿债等外汇储备支出需求因素考虑在内,比较保守的估计是,如果制定100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额度,将不会降低我国的国际清偿能力,而且可以满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需要。对此,我们可以以1998年的资本外逃对国际收支的影响情况作参考。尽管当年因外部冲击,资本外逃情况相当严重(经查实在200多亿美元的应收未收外汇中,有100多亿属于逃套汇),资本项目下出现了逆差,但由于经常项目有较大盈余,我国的国际收支仍表现稳健,当年外汇储备增加50亿美元,达到1450亿美元左右。因此,如果我们将境外投资额度设定在100亿美元左右,并不会威胁国际收支平衡。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分析,境内企业是否进行境外投资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条件而定。由于国内市场发展稳定,放开外汇限制并不会造成大量资本流出的局面。现在我国每年境外投资额稳定在20多亿美元,如果放开对境外投资的外汇限制,那些过去没有经过正常渠道出去的投资将浮出水面。将这部分境外投资需求考虑在内,估计我国每年的境外投资需求大约在30~50亿美元。因此,100亿美元的额度是可以满足境外投资需要的。

(二)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程序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的审查可并入主管审批部门的职责范畴,无须指派单独的部门进行审批。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效率,可考虑改变职能转移后的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审查方式。由于外汇风险主要考查的是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汇兑风险等内容,因此可将外汇风险审查并入境外投资的国别政策管理。

外汇来源审查主要包括审查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是企业的自有外汇,还是其它外汇资金(购汇,贷款等),外汇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等。原来审查外汇来源主要是在国家外汇短缺的历史条件下考查企业的创汇能力或外汇平衡能力,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来源分为自有外汇和其他外汇资金(购汇和外汇贷款等),规定外汇来源以自有外汇为主。以购汇进行投资虽然会改变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但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这种影响可以被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因此可取消以自有外汇为主的管理办法,允许在额度内购汇进行境外投资。不再区分自有外汇和购汇以后,对企业只须进行资金来源审查。在进行资金来源审查时,对使用财政拨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的项目要严格,对使用自有(筹)资金的项目应放宽,而不论企业的自有资金是外汇还是人民币,因为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风险由企业自己承担。对外汇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今后仍可由外汇主管部门执行。

剥离审批职能后,外汇主管部门只负责为企业办理外汇支付手续,监督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同时设立国际收支预警机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国际收支进行监督。如果国际收支出现恶化,则应立即通知审批部门放缓或停止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

(三)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

企业盈利后存在强烈的扩大规模的倾向,而利润即便留存在国外,同样会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因此,可考虑取消利润汇回保证金要求,同时通过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事后管理来防止国内资产的流失。

(四)允许有条件的企业以境外投资为目的从事国际商业融资

境外投资范文5

(一)基本现状

近10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投资规模由2002年的27亿美元跃升至2011年的746.5亿美元,年均增长26.9%。受欧债危机拖累,2012年发达国家经济疲弱,新兴市场国家经济增速下滑,全球直接投资大幅下降18%。在此背景下,我国境外直接投资逆势上升,2012年我国非金融类境外直接投资增幅高达28.6%,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的亮点。

(二)主要特点

从投资领域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采矿业、批发零售业、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是我国境外直接投资的六大领域,占投资存量的89%;从投资区域看,亚洲、拉丁美洲是我国境外直接投资最为集中的地区,分别占投资存量的71.4%和13%;从投资方式看,以绿地投资为主导,但并购投资近年来所占比重上升较快,2011年占流量的36.4%,并主要集中在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

当前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大体划分为以下四类:一是以国有企业为主导,以跨境并购为主要方式,以利用境外能源矿产资源为主要目的的能源资源类投资,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五矿公司等在境外的能矿资源开发投资。二是以国有企业和民营大型企业为主导,以跨境并购为主要方式,以获取境外高端技术、品牌、营销渠道等为主要目的的高端要素类投资,如中海油并购美国鹰福特页岩气、国际徐工集团并购德国施维英公司、吉利公司并购沃尔沃等。三是以民营中小企业为主导,以绿地投资为主要方式,以中低端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要领域,以利用国外低成本要素为主要目的的成本型境外投资。四是以绿地投资为主要方式,以纺织家电等我国优势制造业、贸易金融等服务业和基础设施为主要领域,以占有境外市场、绕过贸易壁垒为主要目的的市场型境外投资。

二、我国境外投资面临的新形势

(一)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吸引我国投资

首先,受国际金融危机特别是欧债危机持续发酵的影响,主要发达体经济复苏滞缓、流动性减弱、银行坏账增加,不少世界级知名企业出现资金流紧张甚至断链的局面,急需通过吸引外资注入流动性。这为我国企业开展高端要素投资提供了良好契机。

其次,危机后美欧等主要发达体经济增长乏力、失业率居高难下,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成为其面临的首要问题。因此,发达国家政府希望通过吸引外商投资,尤其是绿地投资,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拉动经济增长。

第三,危机后美欧等发达国家均将“再工业化”作为重塑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不但大力发展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而且也促进传统制造业回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此发达国家政府纷纷出台土地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商投资,这为我国扩大在发达国家制造业投资提供了机遇。

第四,发展中和新兴经济体越来越多地卷入到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利用外资是其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它们不但希望承接产业转移,而且吸引外资改善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也非常迫切,但发达国家在危机后对外投资能力有所下降,发展中和新兴经济体不得不寻求新的投资来源,这为我国企业扩大成本型和市场型投资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二)国内发展环境的新变化促使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进一步加快

首先,我国传统低成本优势正在减弱。近年来,国内劳动力、土地、资源等生产成本逐步上升,环保等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境外寻找低成本生产地区的意愿日趋增强,未来面向发展中国家的成本型投资将进一步增加。

其次,我国产能过剩问题日益凸显。继钢铁、水泥等传统产业后,光伏等部分新兴产业也出现产能过剩,这些过剩产业也多为我国遭遇贸易保护的产业,难以通过扩大出口消化产能。通过境外投资转移过剩产能,既可绕过出口限制,也可发挥我国产业优势,还可以推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经验、研发资源、国际品牌和全球营销网络等高端要素对我国产业和贸易升级尤为重要。扩大对发达经济体投资,可有效利用其先进要素为我国服务。

第四,危机后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促使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绕过各国贸易壁垒,寻求国际市场,导致投资替代贸易的“市场型”境外投资增加。

第五,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逐步提升,国际化经营的意愿和能力也在不断增强,我国发展境外投资正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总的看,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国对发展中国家投资仍将以能源矿产和交通、通讯、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为主,与当地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技术成熟产业包括纺织、轻工、机械、电子等产业也会增加。我国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将呈稳步上升态势,其中绿地投资保持稳定增长,并购投资的重点仍在高技术等高端要素领域。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组织估计,到2020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有望超过1万亿美元。

三、当前我国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际上良好的投资机会多为发达经济体把持

发达国家对国际政治和全球经贸规则影响力大,产业、技术和金融实力强,具有较强的境外投资能力和长期的投资经验,因此,目前全球直接投资以发达经济体为主,国际上相对较好的投资机会多被发达国家所占据。我国境外投资起步较晚,是全球境外投资的“后发者”,目前我国可选择的多为回报偏低、风险较大、东道国投资环境较差的投资项目。危机后我国虽获得一些较好的投资机会,但在很多投资产业,我国企业竞争优势不明显。

(二)东道国政治等风险因素更趋复杂

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面临一些新的政治风险。一是受美国全球战略调整以及重返亚太等因素影响,近期我国与周边国家日本、越南、菲律宾的政治外交关系明显恶化,甚至与我国长期友好的缅甸、蒙古的关系也出现一些变数,这些地区是我国境外投资的主要地区,双边关系恶化可能引发针对我国企业的抗议、罢工、抵制购买甚至等风险。二是中东地区能源类投资机会和风险均有所增加,最近美国因国内页岩气开发对中东石油依赖程度降低,一些美资公司出现退出中东能源项目的迹象,这虽为我进入中东地区提供机会,但“阿拉伯之春”后中东地区形势更为复杂,今后美国仍会继续插手中东事务,而且存在伊斯兰极端势力上台的可能性,我对该地区投资要充分考虑这一新增风险。三是随着发展中经济体收入提高,加之工会、社团等非政府组织影响力逐渐增大,对投资涉及的工资福利、劳工权利、安全卫生标准、产品质量乃至环境保护等越来越重视,对这些不断增加的社会责任,我国企业若不重视或处理不当,就可能会引发新的政治风险。

(三)我国境外投资尚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目前我国境外投资存量不多,企业投资关联性小,缺乏相互配套和协作,未形成完整的境外投资产业链,在与发达国家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例如,我国龙头制造企业境外投资时,国内配套企业未能及时跟进,导致龙头企业不得不在东道国在当地采购,不但采购品的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难以保证,而且也没有发挥龙头企业境外投资的带动作用。

(四)东道国对我投资仍设置诸多障碍

近期以来,虽然国外对我投资重视程度大为提高,但我境外投资也面临各种困难和障碍。如,发达经济体对我国崛起一直存在防范心理,特别担心我国投资会威胁其国家安全,对我在敏感产业投资限制严格。近期美国在能源、电信等领域出现多起针对我国并购的安全审查等。又如,发展中国家虽然整体上对我投资越来越重视,但受其发展阶段的限制,投资环境大多不如我国,在政策法规透明度、行政效率、基础设施等多方面都存在不少隐性投资障碍。

(五)我国境外投资发展尚不成熟规范

我国境外投资虽然增长很快,但无论是政府管理还是企业行为都尚不成熟规范,仍处于初始阶段。在企业经营方面,由过去成熟的国内投资经营转向境外投资经营是一项重大战略转变,我国企业普遍缺乏在国外投资运营的经验和人才,对东道国环境缺乏深入了解,风险意识不强,存在一定盲目投资现象,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投资效果并不理想。在政府管理方面,我国境外投资管理起步较晚,目前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政策法规,但在管理方式、投资促进等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对境外投资形成了制约。

四、积极推动我国境外投资结构调整和优化

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对我投资重视程度增加与我国境外投资意愿上升相互叠加,我国境外投资正面临历史上最好的机遇期,但也要看到,未来一旦世界经济走出危机困境、重新步入稳定增长轨道,目前我国境外投资的一些有利外部因素可能会减少甚至会出现逆转。因此,现阶段,我们应高度重视境外投资面临的重要机遇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积极谋划,抓紧调整和优化我国境外投资发展布局,在保持规模继续扩张的同时,要更加注重调整和优化境外投资结构,着力培育提高境外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和盈利能力,逐步形成一个动态多元、安全高效的境外投资新格局,力争使我国境外投资再上新台阶。

一是重点推动以获取高端要素为主要目的、以并购为主要形式、面向发达经济体的境外投资。这类投资是我国利用外部资源的高级形式,对我国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意义重大,而且这类投资机会与国际金融危机发展走势密切相关,有可能稍纵即逝,须紧紧抓住。当前深陷危机泥沼的欧洲国家,应是我国高端要素类投资优先关注的重点区域。

二是大力推动以降低成本为主要目的、以民营企业为主体、以绿地投资为主要形式、面向发展中经济体的境外投资。这类投资有利于我国更好发挥比较优势,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土地要素,是我国中长期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除制造业外,农业领域也存在不少投资机会。当前,发达国家境外投资能力下降、发展中国家引资需求增加的背景,为我国发展这类投资提供了良好机会,我国不但可以借机“挤出”现有和潜在的投资竞争对手,提高在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占有率,而且还可以在东道国建立经营优势,培育跨国经营能力。

三是积极稳妥推动以获取能源资源为主要目的的境外投资。在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美国页岩气革命、能源资源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国际能源资源投资领域也涌现很多新机会,可投资项目增多、投资条件比较优惠,一些发达国家开始以并购方式转让现有投资项目等。但也要看到,能源资源类投资时间长,投资金额巨大,政治和商业风险较高,尤其经常受到国际政治因素影响。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能源资源对外依存度还将上升,继续扩大能源资源境外投资符合我国未来战略利益诉求。在境外投资机会增多的情况下,我国应优先选择政局稳定、条件优惠、短期见效的项目,如优先选择对海合会国家、拉美非洲政局稳定国家、澳大利亚等的并购项目;对于中东等政局不稳的地区和国家,应慎重考虑,尤其应观察美国在该地区的战略布局走向,不要轻易接手其撤出的项目。

四是分类推动市场型投资。市场型投资可细分为不少具体类别,情况差别很大,需要分类推动。例如,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类投资既有很大需求,我国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同时能带动设备出口,在发达国家投资减少情况下,我国应争取更多的此类项目。又如,境外投资金融保险、贸易、物流等服务业,在很大程度上可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必要支撑,有助于打造完整的境外投资体系,也应把握当前机遇扩大投资。相比之下,对因贸易摩擦加剧而希望以投资替代贸易方式进入境外市场的投资,应谨慎考虑,一旦未来贸易摩擦减少,这类投资有可能面临损失。

五、主要政策建议

(一)加强与东道国政府沟通协调

抓住当前很多国家重视甚至急于获得我国投资的难得机遇,我国政府部门和商会组织等应加强与东道国政府和重要社团等联系,在重点投资地区建立对话平台和机制,力促东道国减少对我国企业的投资障碍,改善我国企业投资环境,解决我国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并争取更优惠的投资政策,促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实现我国和东道国共赢。当前,与发达经济体加强政策沟通的重点是消除对我国歧视性投资限制政策,取消不合理的投资安全审查;与发展中国家加强政策沟通的重点是签署或修改有关投资保护协定,保护我国投资安全,改善东道国投资软硬环境,加快对我国投资审批速度等。同时加强与东道国主流媒体的沟通交流,营造有利我国境外投资的舆论环境。

(二)改善我国境外投资管理

进一步发挥“走出去”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统筹研究制订新形势下境外投资的总体战略、规划和政策,加强在重大问题和政策立场上的协调。适时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导向和国别指导政策,对不同类型的境外投资制定差异化的支持措施。改进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减少政府核准范围和环节,探索研究将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境外投资核准权合并的可能性,适当下放核准权限,更好地促进企业境外投资。

(三)加强境外投资促进工作

加强对境外投资的资金和外汇支持力度。在世界经济尚未摆脱危机阴影的大背景下,境外非实体经济投机的机会比较有限,放松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不易引发大规模资本外流风险,可考虑进一步放开境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加强国内保险机构对境外投资的支持作用,扩大承保规模、开发新险种,同时引导境外投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积极投保,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要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科学评估境外投资面临的新风险,及时风险预警,及早制定应对措施。完善我国境外投资商会等自治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处理与东道国当地关系、协调我国境外企业之间关系避免恶性竞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境外投资信息水平,建立多层次、多渠道投资信息收集机制,为国内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投资信息。

境外投资范文6

1数据分类与财务分析

通过以上的数据准备、参数估计,可以对本项目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下面将通过具体的财务分析指标对项目进行相关的财务评价。盈利能力分析此项分析包括时间、现金、收益率三项指标。时间类指标。投资回收期分析:这一周期是企业用于投资项目所得的净现金流量来回收项目初始投资所需的年限,反映的是初始投资回收的快慢。通常情况是,当实际投资回收期大于企业要求的期限时,项目被拒绝,反之当回收期小于或等于企业要求的期限时,项目可接受。本项目中,中国企业要求的基准回收期限是10年(因国内银行贷款的还款期是10年)。该中国企业财务人员就此进行计算。根据编制的项目全投资现金流量表,发现所得税后的累计回收项目初始全部投资的年份在项目计算期的第7年末和第8年末之间。第7年末净现金流量为-446万美元,第8年末为1201万元,所以投资回收期是7.27年,即小于本项目给定的基准回收年限10年。故本项目在投资回收期指标上是可以接受的。现金类指标。这个指标要求进行财务净现值分析。财务净现值是指按行业的基准收益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折现到建设期初的现值之和。本项目中采用投资人设定的10%的基准折现率,经计算本项目的财务净现值为1061万美元(所得税前),因此本项目在财务净现值指标中是可行的。收益率指标。这项指标需要分析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0时的折现率,即要求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基准折现率。本项目中经计算,基准折现率为10%,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2.19%,后者大于前者,因此本项目是可行的。偿债能力分析此项计算包括利息、偿债、资产负债率这三部分。利息备付率指标(又叫已获利息倍数),是指项目在借款偿还期内的税息前利润与当期应付利息费用的比值,需分年计算。利息备付率参数敏感性分析高,说明利息偿付的保障程度高,应大于1,并结合债权人的要求确定。实际计算结果,偿还期内利息备付率均大于2,故项目可行。偿债备付率指标:偿债备付率是指在借款偿还期内,用于计算还本付息的资金(EBITDA-TAX)与应还本付息金额(PD)的比值,它从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充裕性角度反映偿付债务本息的保障程度和支付能力。按正式计算偿债备付率应大于1。分析表明,该项目在整个借款偿还期内,偿债备付率均大于1.3,说明该风电项目具备较强的贷款偿还能力。资产负债率指标:此项指标是指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从长期偿债能力角度看,该指标越低,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越高,偿债能力越强;反之,则越弱。测算结果,项目在建设期资产负债率较高,最高为70.56%;之后随着工程投入运行,还款计划逐年实施,资产负债率逐步下降。该项目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敏感性分析此项分析是考察项目的主要因素发生变化时,对项目经效益的影响程度。其是从众多不确定性因素中找出对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指标有重要影响的敏感性因素,然后分析、测算其对项目经济效益指标的影响程度和敏感性程度,进而判断项目承受风险能力的一种不确定性分析方法。单因素敏感性分析是对单一不确定因素变化的影响进行分析,即假定各不确定性因素之间相互独立,每次只考察一个因素,其他因素保持不变,以分析这个可变因素对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程度和敏感程度。单因素敏感性分析是敏感性分析的基本方法。本项目敏感性分析主要以参数分析为主,并以基本方案为基础,具体分析了工程建设投资、汇率等不确定因素单独变化(变化范围±10%)对财务内部收益率等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附表显示,在建设投资和汇率两个变量中,最敏感的是建设投资,汇率的敏感性略低于建设投资。工程建设投资是该项目最敏感的因素,当工程建设投资增加10%时,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降低到10.02%,但仍能超过投资人设定的基准收益率10%,并大于国内风电行业的基准收益率5%,说明项目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从临界点分析得出,只有当工程建设投资增加10.12%时,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才会低于10%。由于该电场的发电收入均为固定的美元收益,为了规避汇率风险,融资方案推荐,项目总投资70%的债务资金拟向银行申请中长期的美元贷款。汇率的变化只影响建设期从国内采购的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部分和设计院的设计费部分,敏感度系数为1.35左右。对汇率做临界点分析可看出,只有当人民币升值11.7%时,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才会低于10%。

2项目可行性结论

根据项目经济评价的相关理论,对某境外风电工程项目进行了系统的财务评价,深入考察了该项目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抵御风险的能力。总结全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本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规定的10%的基准收益率,且其财务净现值远远大于0,投资回收期也短于行业平均的投资回收期,项目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其次,项目的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第三,通过对项目的敏感性分析可以看出,本项目整体风险程度较低,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的能力。综上所述,该项目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作者:詹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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