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故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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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故事

法律小故事范文1

一、我国校车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甘肃的这起校车安全事故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校车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事故经初步分析原因主要有:一是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规超载,左道超速逆行;二是幼儿园私自改装车辆,逃避监管,车辆限定9 座现改装为无座;三是幼儿园园长李军刚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没有尽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因大雾天气影响,货车和校车司机遇到紧急情况处置不力;五是教育、交警部门监管不力。综合以上这几方面原因,笔者将我国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校车安全立法存在空白。目前国家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校车安全法,中央针对校车安全管理的措施,只是通过颁布部门规章、技术性规范来指导各地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虽然,个别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应的规章,但大都比较粗糙,可操作性不强。由于缺少全国性的校车安全立法,校车安全管理缺乏统一规定,校车由各学校自己安排,存在很大的制度缺陷,幼儿园的校车安全状况尤为不佳。由于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的数量少,多集中在城镇地区,这使得农村家长不得不将孩子送到就近的城镇幼儿园托管。然后,校车安全隐患成为了家长最担忧也是最无奈的问题。

(二)校车管理人法律意识淡薄。通过甘肃校车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发现,安全法律意识淡薄不仅仅存在于校车驾驶人,还包括学校的负责人和政府监管人员。这充分说明我国校车安全管理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即校车安全并没有得到普遍重视,法律规定并没有得以落实。正是因为政府监管部门的安全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形成“积极预防、疏堵结合、依法管理”的校车安全管理思想,学校负责人及其校车驾驶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导致校车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而不能得到及时排查,加剧了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在目前的体制下,政府行

政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有好处多部门争相出头,出事故无机构出面承担”的现象。校车安全管理中就涉及了众多的监督管理部门,形成多头平行管理的局面。各部门互不隶属,都有管理权,但权限范围不是十分清晰,导致校车安全问题得不到切实解决。在这种监督管理体制下,诸多工作环节落实不到位,难以发挥综合监督管理的作用,管理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推诿扯皮、责任得不到落实的情形,进而形成校车安全监管的混乱局面。

二、解决对策

上述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校车安全管理中是普遍存在的。学界长期都关注着校车安全问题,2010年两会期间,提交的《关于实施全国校车安全工程的议案》,但最终该议案被教育部以费用太高为由给否决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校车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这一系列问题呢?笔者以为应当在结合我国实情的同时,充分借鉴外国的先进做法,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校车安全管理体制,解决校车安全事故频发的现象。

(一)加快校车安全立法的进程。目前校车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法律层面的约束,现行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违规成本过低,导致大量违规现象屡禁不止。虽然我国不能像美国那样在1939年就建立了初步的校车制度,但是亡羊补牢,为时不晚,美国的校车制度对今天的中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美国校车行业是由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正是政府这种严格管理,使得美国校车的安全性极高,在所有交通工具中交通事故率最低,保证了学生的生命安全。另外,联邦与各州都高度重视校车交通安全,通过了一系列的校车安全立法。大多数州都制定了机动车辆为上下学生时的校车让停的交通规则,让校车享有“优先特权”。此外,各州也多在本州的机动车管理法典、行政法典或者综合法典中对校车诸多方面进行了规范,形成了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保障了校车的安全。笔者以为,我国在校车安全立法中应当体现校车安全标志与装置、校车的配备、校车营运人的准入、校车司机的选用、校车行驶路线、校车的检查与维护、校车的限速规则和校车通行的优先权等方面内容。

(二)加强校车安全宣传,提高校车安全意识。各地区的教育、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中小学生及其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这起事故为反面教材,并要提醒学生家长提高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校车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交通部门应当开展对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求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只有从思想上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观念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校车违章事件的频发。

(三)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尽管我国目前正在逐步规范校车管理制度,但大都局限在表层问题.笔者以为,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实情,结合国外先进做法,建立完善的校车管理制度,做好校车驾驶人岗前培训,建立驾驶人准入制度,制订各种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将校车安全纳入学校考评机制中;有关部门定期对校车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立校车交通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格监管,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大校车购置经费投入力度,引导学校购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校车,确保校车安全出行。

法律小故事范文2

【关键词】学校;伤害事故;处理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界定

(一)法律概念中的学校伤害事故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体育伤害,它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也没有这一概念。”[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学校伤害事故”是一个上位概念,“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为下位概念,或是其的一个子类型。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念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认为,其为发生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这种观点以行为为标准全方位界定了涵义,但学生自发进行的体育活动被排除为缩小解释,而囊括意外事件却是扩大解释。

第三种认为,“其为学校实施的体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体育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人身伤害事故”。[2]

笔者认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指校内外体育活动存在于学校组织下或在校内学生自发组织的体育活动,以及在校内体育场、馆或其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体育活动,主观上存在过错导致在校生人身损害和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类型

1.学校主体侵权事故

学校直接侵权行为包括学校体育设施事故、学校体育活动事故和学校违反法定义务事故。学校间接侵权行为事故包括体育教学中体罚学生、违反工作规程和违法组织危险性活动。

2.学生主体侵权事故

此类主要包括一是体育活动中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与其年龄认知能力不匹配的活动;二是学生不听学校或教师劝阻,进行超越自身能力的危险性体育活动;三是学生或监护人隐瞒特异体质或特殊病情;四是学校在已知情况下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五是其他过错导致的。

3.第三人主体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28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共同侵权事故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一是主题的复数性;二是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三是结果的统一性;四是责任的连带性。”[3]对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而言,主体包括学生、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第三人及其他们的组合;主观上他们具有共同的过错;客观上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人对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5.意外事故

因不可抗力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就是意外事故。主要包括:一是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二是校外的突发意外侵害事件;三是学生自身突发疾病的伤害事故;四是正常体育活动中不可预测风险。

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运行环境

(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现状概述

高校通常大二结束后不再开设体育课,所以体育伤害事故按几率高低为:课余体育锻炼中、体育比赛中、其他体育活动中、体育课上。关于事故原因通过以下数据可以看出:(二)体育伤害事故责任承担

1.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损害。罗马法有一句格言:无损害既无责任。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损害,损害后果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损害有两个特征:一是损害后果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任何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不利益,只有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补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事,才产生民事责任。”[4]

要件之二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有一般和特殊之分。

要件之三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从文义解释来理解就是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关系。

要件之四是行为违法性。在实在法上,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我国的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但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司法适用和参照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要件之四是过错。这是其主观要件。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是可归责的,其为一种偏离正常的心理状态。

2.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上的三大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当然适用侵权案件。

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过错责任适用于学校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存在过错时,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这是一种混合过错,根据情形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适用特定条件下,《民法》、《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存在一定的监护责任所以适用此原则;另外《民法通则》第121条的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34条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是一种情况。

公平责任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对抗性体育活动是由学校组织或者参与的;二是体育活动的发生是学生自我组织的。

(三)我国学校伤害事故现行法律体系

目前为止,涉及高校伤害事故专门法律、法规、规章不存在。但散件文件规范层出不穷,法律效力不高。从中央角度看有,《民法通则》、《教育法》、《教师法》、《体育法》、《学校教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地方上,地方法规有:《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四川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地方政府规章有:《威海市学校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文山州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邢台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校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实行)》。中央层面太宏观,地方层面位阶低,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制定《学校体育安全保护法》。

三、完善相关处理办法、措施

(一)创新解决方式

解决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解决、调解解决和诉讼解决。协商,指相关当事人包括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与事故有关各方之间的直接交涉,经过阐明事实、分配责任、明确损失,得到各方合意的解决办法;调解解决,双方合意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主持下,寻求妥协解决的方式;诉讼解决也就是“打官司”,“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双方对自己享有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享有处分权;结案方式包括调节和判决两种。”[5]

另外还有仲裁手段,这些方式无所谓孰优孰劣。一切以妥善解决事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标准,当然也要兼顾社会效率。

(二)构建保险救济

引入社会保险不失为一种良策。建立体育保险后要配套的培养专业体育保险人才,培养国内引进国外人才要有机结合。要加大宣传提高公民参险意识,同时完善保险制度,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设计1年期、2年期和约定期间的不同险种,适应不同需求。

参考文献:

[1]王小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对策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81.

[2]陈德平.学校体育伤害的法律审视及其对策研究[J].辽宁体育科技,2005.

[3]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64.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69.

法律小故事范文3

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国家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体育教学不仅是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对提高整个民族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体育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学校体育活动中存在着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有的是可预见的,有的无法预见.这就是学校和体育教师所要承受的一种风险。因此,从法律上了解责任事故及其范围,明确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非常迫切的。如何处理和防范这类事故。已经成为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极为关注的重要J司题。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及类型

2002年出台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2)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进行身体活动时受伤的事故: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4)由于教师的不当教育行为对学生身体造成的伤害事故。在这几类事故中,责任追究处理引起争议较多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2.1学校方面的原因

2.1.1对于存在明显责任的伤害事故。如学校或教师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认真检查,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学校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对易发生事故项目的教学、训练、比赛组织不当,对学生要求不严格,没有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责任心不够强。

2.1.2明知存有事故隐患.但没有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如运动场地的器材、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没有及时保养维修,造成伤害:学校或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学校、教师,不能尽职尽责,存有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辱骂、殴打、体罚学生等,给他人身心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2.2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教师规定的要求进行锻炼或训练等,或由于学生有先天性疾病等自身健康方面的原因,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了伤害事故:还有些学生有特殊疾病或器质性疾病,不好意思说或者没有意识到隐瞒实情的后果,思想上存有侥幸心理.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结果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由学生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其事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l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学生一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充分预见到隐瞒自己的病情会产生的后果。学校并无过错行为和不当之处.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3不可预见的意外原因

体育活动本身激烈的竞争性,再加上一些客观上所不能预见的意外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依据《民法通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类情况应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如足球课中,足球守门员在扑球时不幸头部撞到了球门柱上,造成的学生人生伤害就纯属意外事故《办法》第12条第5款、6款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在学校体育中的责任事故处理中进行事故责任界定时.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凭主观臆想来判定事故的责任。在进行事故责任界定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132条规定,以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3.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同时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和违约行为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确认其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其含义在于:过错责任不仅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是指行为人表现出的违背法律与道德的主观心理状态,从其形式上看有过失与故意两种。学校或教师在管理教育活动中有行为过错,致使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据其行为过错程度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如果学校疏于对体育场地、器材等的维护和管理,或者体育教师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未尽到应尽的义务,由此而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则学校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法律责任不可推卸。

3.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客观责任、严格责任、结果责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当发生损害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又不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活动时造成伤害,是一种监护责任,适用特殊的民事责任中的监护责任。因此,学校也要承担不伤害的民事责任给予受伤害者一定程度的补偿。显然,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十分有意义的。但这一原则不能滥用.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但只要一有损害就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将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3.3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也称平衡责任,指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在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责任。”即学校应当给予受伤害学生一定的经济补偿,承担一定的公平责任。法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确定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现代各国的侵权行为法大多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产生于这两个归责原则之后的另一个归责原则,已逐渐被各国立法所采用。从各国立法情况看,公平责任原则虽然与无过错责任一样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

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但公平责任原则又是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着本质区别的。

法律小故事范文4

[摘要]“古色”旅游资源是赣州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分析评价赣州“古色”旅游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对“古色”旅游资源的产品设计、市场分析,阐述了赣州“古色”旅游的市场策略及形象塑造。

[关键词]赣州;“古色”旅游资源;营销策略

“古色”旅游资源是相对于“绿色”旅游资源——山林、草原、“红色”旅游资源——革命历史遗存遗迹而言的,是指具有悠久的历史,能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和旅游行为的古迹、遗址、民族风情、文化艺术等资源。

一、赣州“古色”旅游资源的分布及评价

赣州“古色”旅游资源包括两大部分,即宋城文化旅游资源和客家民俗文化旅游资源。

1.宋城文化旅游资源

宋城文化旅游资源由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宋城和相关建筑景点如八境台、郁孤台等,及许多宋代建筑,如宋代古塔、古桥、古庙宇、衙署、学宫(书院、试院、儒学)等构成。

赣州作为目前保存宋代城墙建筑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堪称独一无二。其宋代城墙,位于赣州市区北部章、贡两江岸边,全长3664米,宽约5米,平均高7米,是江南保存最长的古城墙,也是我国现存唯一的地面和地下保存完好的宋代城墙,有极高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为江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上城墙,章贡合流、百舸竞发的美景尽收眼底。

赣州宋代古浮桥也为重要的宋城文化遗存。位于章水上的西津桥、南河浮桥(1985年西河人行桥建成后拆除)和位于贡水上的东津桥(即现在的建春门浮桥)三座浮桥,从宋代开始建造,除战乱时偶有废止外,一直沿用到现代,对于城乡之间的交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仍保存了最长的一座建春门浮桥,此桥全长400米,共用了100只木舟,每3只木舟为一组,整座浮桥分为33节,每天都定时开启,以通行船只。这一古老的交通设施,在赣州沿用了900多年,构成了赣州特有的人文景观。

此外,赣州市古宋城文物保存完好。不仅城墙、城门、城楼、敌楼、马同、弩台、大街、小巷、桥梁、地下排水系统、护城河遗址、古迹方方面面都比较完备,而且宋城的江城防洪功能至今仍然有效,是了解我国防洪史的活教材。赣州宋城还是古代城市从单纯军事防御和防洪结合型向经济贸易型转变的一个佐证。

2.客家民俗文化旅游资源

在赣州市众多的旅游资源中,客家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是其重要特色之一,包含了建筑、民俗、民间艺术、饮食及客家迁徙历史的相关古代交通遗址等资源。

客家民间艺术有宁都道情、赣州灯艺、赣州采茶歌、采茶戏、兴国山歌、花篮灯等艺术形式;饮食资源有三杯鸡、小炒鱼、四星望月、蜜饯、丁香李、赣州市擂茶、春节腊货、薯食风味等;民俗礼节资源有筷礼、送果子包、穿木屐、婚娶仪式歌谣等。

客家文化旅游资源地域特色浓郁、类型丰富。改革开放以来,世界各地客家侨属回乡寻根,形成了极大的市场和旅游流,为客家文化的市场开发铺垫了道路。

二、基于“古色”旅游资源的产品设计

从以上分析可知,赣州“古色”旅游资源以宋城及客家文化为特色。宋城系列旅游资源因其较大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独特性。同时由于本地的客家文化源远流长,并且毗邻于客家集聚中心,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有鉴于此,本文进行“古色”旅游资源的产品设计。

1.宋城与宋文化观光游

这是最早被开发利用的旅游项目,自1994年举办“中国赣州宋城文化节”以来,至今已举办多届,积累了比较丰富的资料和经验。为进一步丰富活动的文化内涵,提高其品位,可作如下安排:古城寻踪游、古城风貌游、古赣州(章贡区)古迹游、通天岩石窟艺术游、宋文化名人探踪游、一江(赣江)二水(章、贡)游、古赣州辐射区的宋文化传播寻踪游。

2.赣州客家文化游

赣州地区是客家民系的孕育之地,这里95%以上的人口属客家人,所以赣州地区对于客家不仅在语言、民俗习惯、建筑、饮食乃至民系心理的形成等方面,都是至关重要的。作为吸引境外游客、开发国际旅游市场,客家文化游是本地区最具潜在优势的旅游开发项目,且本地区资源丰富,特点突出,应充分重视。可开发的项目有:客家溯源寻根游、客家民居游、客家民俗游、客家生态文化游、客家文化绿色家园游、客家文化之源修学科研游等。

三、赣州“古色”旅游的市场分析

1.市场竞争分析

(1)宋城文化旅游资源的市场分析

宋城文化的外部竞争目的地有:河南开封、杭州宋城及主题公园以及香港宋城。其中河南开封为北宋首都,内涵丰富,底蕴深厚,但是目前城市格局及环境方面与赣州有一定的差异。杭州为南宋的首都,同样具有较深厚的文化底蕴,尤其是以文化名人及西湖的影响,加之杭州的宋城主题公园的经营,扩大了其作为宋代文化代表的知名度。从知名度上,针对内地客源市场,两者对赣州宋城旅游的国内旅游市场具有较大的冲击,是赣州宋城文化旅游产品市场开发的重要竞争对象;但是两者在空间上相对赣州的主要目标市场距离较远;同时,相对两者而言,赣州的宋城城墙等现存宋代遗迹及与赣江的组合,是具有特色的竞争性旅游资源,通过宣传赣州宋城的特色而增强竞争力以及赣州对宋城旅游资源的深入开发,是可以在内地市场上获得成功的。香港宋城是一项较为成功的主题公园,但是其文化底蕴和真实性与赣州相比有较大的差距,虽然对赣州吸引香港游客及境外游客有一定的冲击,但是赣州如果与之协作,能够对游客进行有效的分流和导流,则很可能转竞争关系为互补关系。

赣州市地域内古赣州(章贡区)的周边辐射区现存的宋代遗迹和文化遗存,是具有互补性的旅游资源,需要加强协作开发。尤其是对于可以组串成旅游线路的相关宋代文化旅游资源,如赣州市区内乃至江西省其他地区的丰富多样的宋代文化旅游资源,加强协作,开辟宋代文化历史旅游专线,做到双赢,共同发展宋文化旅游,乃至将此项产品推向国际市场。

(2)客家文化旅游资源的市场分析

与赣州客家文化民俗资源具有竞争性关系的地区有福建及广东地区。其中福建的客家民居开发已经形成较大的规模和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如永定的土楼在日本市场非常火爆。其中原因:一是福建客家围屋保存完好,如福建永安的安贞堡、永定的土楼等;二是福建土楼规模效应较好,永定土楼成群分布,给游客有一定的冲击力;三是福建客家民居旅游开发成熟。

然而,福建、广东与赣州是相毗邻的客家民俗旅游资源分布区,对于本地客家民俗开发是有互补作用的,应该加强协作。

2.赣州“古色”旅游市场细分

(1)境外市场客源细分

一级市场:港澳地区,目前占市场份额65%。

二级市场:台湾地区,目前占市场份额30%。

其他市场:外国人占市场份额4.9%,华侨占市场份额0.1%。

(2)内地市场地理细分

一级市场:江西、广东,占市场份额86%。

二级市场:湖南、湖北、上海、福建、江苏、浙江,占市场份额10%左右。

其他市场:其他地区,占市场份额不足4%。

(3)内地市场旅游目的细分

调查结果表明:

一级市场:旅游观光,占市场份额66%。

二级市场:度假和探亲访友,占市场份额17%。

其他市场:包括商务、会议、交流及专业访问、健康疗养、宗教朝圣及其他,占市场份额不足17%。其中,商务旅游及会议旅游应该成为未来逐步成长的市场。

四、赣州“古色”旅游的市场策略

1.境外市场

境外市场营销,通过客家文化和宋城文化以及区内生态旅游资源的推出,继续维持和拓展以港澳同胞及台胞为主体的观光游客市场,重点发掘外国人市场,通过客家文化的感情纽带,拓展海外华侨市场。密切与国际旅行社的协作。据有关专家推算,客家人在海外号称有1000万人,香港约有1/3的人口、台湾约有540万人口是客家人,这是一个十分巨大的市场。

2.内地市场

地理市场板块以观光及度假吸引本省游客;以客家文化、宋城资源及生态旅游资源吸引广东客源;以生态旅游资源辅助宋城文化及客家民俗文化资源,吸引湖南、湖北和华东市场客源。加强互补性旅游协作,加强旅游宣传。

五、赣州“古色”旅游的形象塑造

1.宋城文化旅游的形象塑造

(1)强调宋城城墙及体系完整的独有性特征,营造观赏宋城格局的旅游景点和环境。

(2)在旅游环境与旅游项目建设上狠下功夫,达到环境优美、整洁、安静、舒适。以国家优秀旅游城市为标准,加强绿地、花坛、古树、名木、市花、市树保护培植,形成特色,扩大旅游者活动空间,并逐步向疗养、休憩、会议旅游方向发展,在峰山和陡水湖等地建疗养、休闲地。

(3)加快以宋文化为内涵的赣州章贡区城市游憩商务区的建设。

(4)城市识别标志以宋城为核心内容。

2.客家民俗文化旅游的形象塑造

(1)规范开放客家民居旅游目的地,以建筑民俗及村落形象为展示基质,以生活民俗、生产民俗、婚育民俗等为展示活载体。

(2)以生态文化为主线发掘客家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并设计相关产品。

(3)对重点开放的客家围屋内部进行整修,并逐步完善旅游服务设施。

(4)围绕客家迁徙线路,进行旅游形象宣传促销,包括沿宋代的古驿道等沿线的古建筑恢复及相关客家文化的展示等,如大余梅关古驿道的建设,可以与客家文化传播相结合进行旅游开发。

参考文献:

[1]韩振飞.赣州现存的宋代文史古迹[J].南方文物,2001,(4).

[2]饶任坤,卢斯菲.客家历史文化纵横谈[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3.

法律小故事范文5

关键词:高校伤害事故 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

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同时其引发的各类后续责任归责问题纠纷越来越多。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应以何种归责原则来判断法律责任,从而切实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采取各类防范措施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已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侵权责任法》中主要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未对高校中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具体规定。故笔者认为研究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还应以《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为主,借鉴《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指学生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到其他行为人对其财产和人身的侵害。在探讨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首先应明确的是高校与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应该说高校与中小学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在校生绝大多数根据法律规定都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在校读书期间“监护人”的高校来说是应该尽其一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之义务,但是高校对在校学生的保护又不能像对中小学生一样的逐一个体保护,只能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加强教育和管理,督促其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从而对学生整体进行保护,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稳定和规范的校园环境。高校只要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规范的学习、生活环境即可,这种安全针对的是大学生整体来说的,只要学生可以像普通人一样避免伤害,那么这个环境就是安全、规范的,学校就没有义务再去逐个排除每个学生是否有遭受个体伤害的可能。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可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笔者认为如果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高校来说是非常苛刻的,而且极其不利于高校的发展,同时也有悖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因而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主要通过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两种归责原则来判定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1)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事故 转贴于

学生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内发生的人身损害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学生在高校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而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时间之外发生的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学生返校、离校途中,自行外出、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在以上期间,受害学生应证明高校自身有过错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学校没有过错。如学生未经请假擅自离校外出发生伤害事故,若高校有健全的相关请假制度并进行了很好的执行贯彻,高校一般来说是可以免责的,只负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治并协调解决事故的义务。再如学生晚间夜不归寝并在校外发生伤害事故,若是高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要求学生晚间必须在校内住宿并按时归寝,但是在执行中却没有很好的贯彻下去,那么学校按照过错原则来说自身是存在一定过错且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这样高校就可能会被认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是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空间内发生的事故

学生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场所和设施内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如在教室、宿舍、操场、礼堂、运动场、校内食堂、浴池等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空间内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而在高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人身伤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在高校不负有监管职责的游戏、娱乐场所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等。

(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加害人是否是由高校教职工人员造成的事故

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加害人如果是高校的教职工人员基于其正常的职责和工作而造成的损害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非高校教职工人员或高校教职工人员在其非职务之内造成的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学生与学生间,第三方与学生间打架斗殴等造成学生伤害,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受害学生需要证明高校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此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可认定高校承担责任,否则应由加害人本人来承担责任,虽然加害人也许同为高校的学生,但是毕竟其已为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待自己的行为应该有很强的认识能力,因此不应由加害学生所在的高校再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因高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应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学生为教师干私活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事故,应根据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由教师或学生中的过错方个人承担,高校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只有在违反了其对整体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在确定责任时以过错责任为主,过错推定为辅,同时必须贯彻公平原则,既要有效保护受害学生的利益,也不能忽视校方的利益,从而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法律小故事范文6

信息安全是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作,也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前提。目前,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国际)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经营管理活动对网络、信息系统的依赖度日益提升。OA办公自动化系统、邮件处理系统、IP电话通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日常核心业务操作系统、SAP系统、电子商务系统以及智能分析系统,都需要基础网络提供稳定、持续、高效的支持。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黑客的攻击手段和技术越来越先进,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不得不成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安全风险具有隐蔽性、破坏性、针对性、衍生性、寄生性以及不可预见性。2008年6月,中远国际成立信息安全QC(Quality Control,质量控制)小组,并开始调研企业网络安全中的各种问题和隐患,通过PDAC循环方法,对各项政策循环渐进,逐步落实。

网络安全体系情况分析

信息安全QC小组调研得知,中远国际网络安全事故主要来自四方面的原因:网络布局本身存在缺陷,外部网络带来的威胁,客户端用户操作造成的威胁,缺乏有效的评估、控制和管理手段。

中远国际的网络部署情况是:通过路由器连接4兆光纤连接外网;网络督察设备负责对员工上网行为进行事后统计;外网防火墙负责抵御来自外网的侵袭,但相关功能未全部开启;核心交换机与三台接入层交换机串连;三台接入层交换机分别与相应的客户端计算机连接。

这种网络部署结构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网络督察设备、核心交换机与多个接入层交换机的串连,可能导致病毒传播时无法及时定位。在网络不稳定时,中远国际同样需要若干环节联合诊断,才能对安全隐患进行溯源,排错效率较低。例如,当外网不能正常访问时,由于部分网络设备串连,导致不能立即确定阻塞的具体网络位置。而中远国际的IT人员缺乏技术手段,仅靠经验和直觉进行诊断发起病毒传播的源头,判断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在防病毒软件方面,以往中远国际一直使用瑞星企业版杀毒软件产品,其服务器端与核心交换机连接,从外网获取病毒库更新内容,同时向内网客户端计算机发送病毒库升级包。AD(Active Directory)域服务器负责对登入局域网的用户进行授权管理。但是瑞星企业版杀毒软件产品偶尔有无法正常升级的情况,客户端在遭遇病毒时不能及时查杀,导致病毒传播,影响网络稳定。

中远国际在遭遇网络病毒时,其传播途径主要有三种:客户端上网感染病毒,客户端软件没有正常升级导致中毒后无力查杀致使病毒传播,直接受到外部的攻击而遭遇病毒。从病毒的爆发次数上看,部署了防火墙之后则略有下降。但从病毒影响客户端数量上看,其破坏性呈逐渐上升之势,这意味着病毒对网络的影响越来越大,急需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遏制。

在上网行为管理方面,网络督察设备负责对员工上网行为进行事后统计。由于个别员工缺乏信息安全意识,不能自觉安装操作系统补丁,存在病毒和木马通过系统漏洞进行攻击和传播的隐患。因此,仅靠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相关管理规定来防御上网带来的病毒,很难奏效。此外,网络督察设备在事前预防、围堵网页安全风险、流量控制方面的功能非常欠缺,需要改进。

多种举措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针对原有网络架构的弊端,中远国际进行了改善,将原有串连网络连接结构改为总分式结构,即将上网行为管理设备、以及接入层交换机的串连结构转变为总分式结构。同时在核心交换机上划分了虚拟网VLAN,将数据信息、语音信息及服务器数据信息有效分割,减少病毒影响范围。

改善网络基础架构之后,网络架构的物理层和逻辑层的设置更加合理,提高了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的速度,同时降低了病毒扩散的风险。目前,中远国际的局域网由数据虚拟网、语音虚拟网和服务器虚拟网构成,按照用户群和应用特征将其区分,避免了病毒的交叉感染。

针对员工随意上网,上网行为管理设备不能进行事前控制和网页过滤的情况,中远国际部署了深信服上网行为管理设备,彻底屏蔽存在安全威胁的网站以及娱乐、体育、股票等非工作网站,同时对员工上网时间和流量进行限制,提高公司4M带宽的利用率,降低病毒入侵的风险。通过网址过滤及相关管理功能,中远国际由原有的单一事后统计向“事前防御、事中监控、事后追踪”多重防护转变,使上网行为管理更加科学、安全、富有弹性,同时更好地满足公司对员工上网管理的要求,更科学合理地统计员工上网行为。在安装了上网行为管理设备之后,中远国际的网络接收数据的峰值在1M以内,接收数据的平均流量在0.5M以内;发送数据的峰值在4M以内,发送数据的平均值在3M以内。总体有效控制在4M带宽内。

深层挖掘防火墙功能,对于提高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非常必要。为此,中远国际开启了防火墙的部分关键性安全功能。首先,将服务器部署在DMZ隔离安全区,实现了服务器与内网的安全隔离。这样做一方面能够阻止内网病毒的扩散,保证服务器的安全。另一方面,外网用户在严格的安全限制下(只开放http协议和80端口),通过映射访问这些服务器,以保证服务器安全,并进一步提高内网的安全保障。

另外,中远国际开启了防火墙VPN功能,为应用系统管理员远程进行服务器运行维护提供安全通道,公司局域网的安全性和灵活性大大增强,有效降低了遭遇黑客嗅探的风险,服务器安全性增强。

自从部署了防火墙以后,病毒侵入次数有所下降。而更换杀毒软件以来,公司内部从未出现过服务器控制中心不能升级的情况、未出现客户端防病毒软件无法及时升级的情况,效果符合预期。

在企业的信息安全防护策略中,除了技术手段外,加强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意识宣传和教育也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半数以上的数据泄露事件是由于员工缺乏安全防护意识或者故意造成的。

为此,中远国际向公司员工定期发送互联网病毒警告,制定并持续完善信息安全管理方针策略,要求员工树立良好的信息安全意识,并养成操作电脑、访问互联网、处理邮件的正确方式和习惯。同时,为了保证在发生信息安全或者网络安全故障时,能立即响应,采取有效措施,信息安全QC小组制定了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反复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