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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报范文1
区政法委:
2013年,在我市、区大力建设和谐***、和谐***的背景下,市区司法软硬件明显提升,区法院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态势较去年同比得到有效控制,案件数量明显回落。我院在各级领导的统一指挥部署下,紧密依托我院审判业务,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采取了各项措施,以业务为基点,广泛开展多类型、多方式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成长的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2011年我院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5件(65人),2012年我院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8件(69人),2013年1月至今我院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1件(17人)。在审结的案件中,抢劫案件53件,盗窃案件25件,抢夺案件5件,其他案件21件。在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为55人,缓刑适用率为36%。
二、坚持“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形事政策,妥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营造具有亲和力的审判氛围。我院做法是,由二名年长女法官和一名年长女陪审员组成未成年人合议庭,消除未成年人抵触和恐惧情绪。年长女法官审判经验、人生阅历丰富,且均已为人母,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相对于男同志而言对未成年人具有亲和力,同时心细、态度温和,更有利于和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沟通交流,达到教育感化未成年人最佳效果。
2、人性化司法,将教育感化未成年人作为审判重点。我院通过以下三个环节来实现这一司法目的:一是庭前讯问时未成年人时监护人到场环节要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激发其内心对犯罪的耻辱感和排斥感,建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二是庭审中监护人教育历来的我院重视的重要环节。“知子莫如父”,我们要求未成年人父母在参与讯问未成年人的基础上,根据未成年人性格特点、犯罪原因、平时表现、社会交往尤其是父母与孩子平时监管教育、沟通交流方面有针对性的准备书面庭审教育材料,向父母强调庭审教育的重要性,尤其针对监管教育疏松或者父母子女有隔阂的情况,力争消除父母与孩子双方的隔阂。三是实行开庭前监护人会见和开庭后会见制度。针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开庭前的会见显得尤为必要,可以消除其恐惧感和排斥感;在开庭宣判后我们首先向未成年人父母解释判决结果原因,特别是对于未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重点根据法律和事实向其阐明判决原因,消除上访缠诉等不稳定因素,争取其理解和支持;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往往性格叛逆、钻牛角尖,对其释法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和父母一起再次会见未成年人,由父母和法官一起向未成年人解释判决原因,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其对判决结果的认同,促进其好生改造的信心。
以上三环节的人性化司法措施实施以来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我院三年来无一起家长要求抗诉案件,未成年人上诉率远远低于其他刑事案件。
3、坚持庭前两会见、三调查制度。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是决定其刑事处遇的重要依据,同时监管教育情况也是实践中是否判处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我们认为,法官切忌旧案办案,深入调查是审查核实卷宗材料真实性最有效、最基本的手段。我院主要通过两会见、三调查制度来审查未成年人监管教育、平时表现、犯罪原因、交往情况等反映其人格的基本信息和父母监管教育情况基本内容。
两会见是指,承办人庭前会见未成年人和其父母,亲身直观感受未成年人的心理、性格、监管教育、犯罪表后表现等人格因素,通过与其父母亲自交谈了解父母工作、收入情况和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教育及未成年人平时表现、有无前科劣迹、社会交往等情况。两会见是审查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和父母监管教育情况的基本前提,避免偏听偏信纸上社会调查报告,合议庭可以从第一手材料形成未成人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大小的评判。
三调查制度。一是向未成年人社区或者村上调查未成年人父母的平时表现、收入情况、对孩子的监管教育情况等基本信息,目的是收集未成年人家长监管教育情况的基本材料和调查核实未成年人平时表现、性格特点、社会交往基本情况,这是确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的基本前提,亦是审查父母在会见阶段陈述自己监管教育情况真实性的审查手段;二是向未成年人所在单位或者学校调查未成年人学习、工作的基本表现情况,目的是查实未成年人社会交往、性格特点、平时表现基本信息,结合两会见得出的直观感受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作为量刑特别是是否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三是向未成年人所在当地基层派出所调查核实未成年人有无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基本信息。我们认为,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虽然将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予以封存,但其在犯罪前违法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违纪和犯罪后果、犯罪次数、与起诉犯罪间隔时间等信息是法官内心评价其人身危险性的基本依据,因此这一调查环节必不可少。
上述两会见形成笔录附卷待查,三调查均形成书面证明材料附卷待查,合议庭评议时对上述材料重点审核,最终得出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大小和父母是否具有监管能力的评议意见,作为量刑重要依据。
4、坚持判决后未成年人缓刑改造期间的跟进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基本形事政策强调教育改造,强调司法对其网开一面从轻处罚的方针,但是为避免司法对未成年人过于溺爱,我们将审判触角后延至未成年缓刑犯缓刑改造执行阶段。
我们的做法是,首先,在送达判决书同时向未成年人一并移送违反法律规定可撤销缓刑告知书,明确告知其缓刑是刑罚执行的方式,未成年人接受社区矫正是法定义务,引起其思想重视;二是书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8条规定的撤销缓刑5种情形,形成外在震慑力,促使其认真改造。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缓刑犯,依法撤销缓刑。目前我院已依法审结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撤销缓刑一案,并对该案在网络上进行了报道。
其次是针对父母的监管教育工作进行审查、督促,定期向社区和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未成年人缓刑期间基本表现情况。我们在向司法行政机关移送执行通知同时一并移送其父母向法院提交的监管计划书,针对未成年人每月书写的思想汇报和判决禁止令内容针对性的审查父母监管情况和未成年人改造期间表现情况,对于表现不良的通过电话联系、约谈等方式,明确告知其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督促父母加强监管、未成年人认真改造。
最后对于缓刑考验期届满的未成年人和父母再次约谈。法官和父母一起对未成年人改造期间的表现进行鼓励、表扬,告知其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基本内容,核心在于坚定其遵纪守法的信心,打消一些不懂法的未成年人破罐子破摔的不稳定思想,让孩子在跌倒的人生道路上顽强的站起来。
三、在各类民事案件中注重对青少年权益的保护
今年工作的一个特色是进一步规范了监护人确立机制,加强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工作的强度,也对法律规定的其他监护人确立方式进行了监督。在涉及有子女的离婚案件中,我们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从法理、情理、事理方面反复对当事人做工作,防止当事人因为一时之气而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终生缺憾,让尽量多的未成年人能拥有一个完满的家庭;对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的,除了案件事实中的双方过错责任划分以外,我们还会在判决前展开大量的调查工作,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文化程度、生活环境等条件,力图为未成年人找到最合适发展的一方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教育费给付,如果发现有可能影响到具体的执行,审判人员则依法直接将案件移送执行庭快速执行,确保未成年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在案件审理中,如果发现有父母在外务工的留守儿童,审判人员即对其生存状况向当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解,并在法律范围内适当予以考虑。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独生子女制度的普及,很多继承案件中出现未成年人代位继承的法律问题,关于监护人的确定缺乏具体有效的措施,让很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亲属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不法侵害。我们针对这个现象做了专题调研,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坚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继承权,对隐瞒未成年人情况和被继承财产的情况进行专项处理,确保未成年人的财产继承份额依法得到实现。
四、工作中尚存在的问题
1、非监禁刑方式单一。目前法院判处未成年犯非监禁刑均判处缓刑,而没有适用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社区矫正制度由于实践层面的不成熟,在判决后很多社区不知道未成年人有被判决情况,社区矫正根本没有执行。
2、当事人和解成为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于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案件,未成年犯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条件。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一些无赔偿能力、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的案件,被害人如果得不到抚慰,个别被害人往往要求法院重判,如果达不到要求便会引起长期的涉诉上访、缠诉。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往往考虑维稳因素不予判处被告人缓刑。
3、禁止令宣告情况不容乐观。由于缺乏社区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法院对于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均未适用禁止令,不能很好的对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加以社会化的约束和教育,以期对其人格进行纠正预防再犯罪,因此缓刑从轻处罚以体现教育为主的形势政策方针很难落实,实践中未成年人再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五、改进的思路及措施
1、完善未成年人量刑规则。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规范,对未成年人实行和成年人相同的量刑基准,同时对于缓刑的适用亦未设置较成年人不同的裁量规则,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
2、确立证据开示制度。未成年人调查报告已被司法明确确认要作为量刑参考,在采用时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建议立法上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该司法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的涉及未成年人人格调查表,围绕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社区环境、帮教条件等个人情况,制作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庭审时质证,作为法院是未成年人正确量刑和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参考。
3、建立未成年人非监禁转化机制。目前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现象较为普遍,审前羁押不仅难以避免因监禁而带来的交叉感染,叶容易导致管制、到处罚金等非监禁刑适用困难。建立审前非监禁化机制,加大取保候审力度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出路。
4、借鉴未成年人非监禁措施。加大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力度,借鉴国外经验增设非监禁刑措施,如增强未成年人承担社会公益劳动的处罚、担保释放、监管令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十精神,在上级单位的领导下,在兄弟单位的帮助下,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关心未成年工作机制,努力提升未成年人工作的水平。
人民法院公报范文2
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社会和谐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使人民法院在执法的过程中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及公正廉洁执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党的建设是问题的关键。要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以党建促审判,确保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深入。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一要始终把党员干警讲政治放在首位,树立大局意识。在制定工作计划、安排具体工作任务时始终坚持两个标准,即把审判、执行工作是否有利于增进社会和谐作为做好党建工作的重要标准;把是否积极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衡量党员干警先进性的重要标准。坚持和谐司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长效机制。大力强化涉诉的预防性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问题的产生。二要始终把党员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党员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提高党员干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能力。制定严密教育培训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党员干警教育工作,特别是抓好党员干警的理想信念教育、工作责任心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为教育培训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同时,鼓励和组织党员干警参加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努力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的党员干警队伍。在强化人民法院党建工作方面多措并举,不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带领全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院党组要始终把握党建工作的正确方向,严格按照党组决策、部门执行的工作规程来运作,引导确保全院各项工作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要不断强化刑事审判职能,对于故意重伤、、开设赌场、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坚决予以从严从快惩处。二要大力推进平安创建工作,结合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的,及时依法妥善处理;超越法院职权范围的,则积极运用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意见建议。努力使全院干警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为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做出应有的贡献。: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党建工作,切实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一要健全党员监督机制,强化党员干警的廉政意识。实施“跟案查明”制度,对上级批转和社会各界、当事人反映的案件和事件,逐案查清,存在问题的及时纠正,干警有问题及时惩戒。实施“诫免谈话”制度。对新入法院工作人员、职务晋升人员及被较多人员,要分别由相关负责人或纪检组长对其进行廉政诫免谈话,警钟长鸣。推行“调离清除”制度,对存有问题苗头的干警或当事人举报投诉多的干警,要建议组织部门予以调离,对屡教不改或问题严重的干警要坚决清除法院队伍,确保法官队伍的纯洁性。同时,还要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函征求意见,召开律师、当事人、执法监督员座谈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持广大党员干警的廉洁性。二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立足于法院工作实际的基础上,制定激励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工作目标,鼓舞干警保持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精神风貌,号召党员干警积极投身到争优创先活动中。在审判一线设立“党员示范岗”,激励广大党员立足本职,身体力行,以实际行动创一流工作业绩。以党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广大青年干警积极要求进步,从而在社会上树立起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通过一系列的监督、激励党员干警公正廉洁执法的措施,更好的推动广大干警公正廉洁执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可靠的队伍保证。
人民法院公报范文3
根据局党组的安排,分别在基层股工作,自己的工作职责是协助基层股股长工作,主要抓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年来,我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大家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刻苦努力,勤奋工作,遵规守纪,爱岗敬业,圆满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和局交办的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坚持不断加强学习,为自己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一是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党风廉政等方面的学习。二是按时参加县局组织的集体学习和各项培训活动以及政法系统开展的“三大主题”活动,撰写心德体会2篇。三是认真学习与业务工作相关人民调解工作法规和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四是在工作中向同仁们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了业务技能,能够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局党组和司法局保持高度一致,为出色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求真务实,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一)人民调解工作
1、草拟了县委、县府、目标督查办、县综治办《关于20__年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关于__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文字初稿。
2、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文书。为了使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衔接,草拟了调解每一件案件应有的11种规范文书初稿。与基层股同志一道做好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会人民调解员培训会的筹备工作,草拟了局领导在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会上的讲话初稿。
3、今年四月,自已草拟并以县司法局下发了《关于在春耕大忙季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的通知》,在活动期与局领导和基层股同志一道深入到__等镇进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4、广泛开展“有纠纷找司法”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县司法局制定了在全县开展构建“有纠纷找司法”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活动的实本文施意见,通过以__的“有纠纷找司法”矛盾纠纷大调解的经验作法来推动此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推进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形成了“领导重视、网络健全、上下联动、多方配合、整体推进”的社会化“大调解”工作格局。省司法厅以通报形式交流了我县做具体作法,并受到高度肯定。
5、审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二)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与局领导和基层股同志一道深入各镇乡对20__年已建的司法所房屋检查验收和20__年司法所建设的规划。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
严格执行县司法局(20__)19号文件《关于加强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规范化管理的意见》。与局领导和基层股同志一道深入到景福等法律服务所的规范管理进行指导。
(四)积极完成县局的其它工作
1、收集和编写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稳定、抗震救灾等方面的信息资料12条。
2、积极参加抗震救灾,多次与局领导和基层股同志一道深入到抗震救灾第一线,查看各镇乡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房屋受损情况,参加救灾物资下车,自愿向灾区捐款__x元。
3、积极参与县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督查工作。
4、圆满完成了上报北京奥运会期间稳定情况报告。
5、积极参与__工业圆区撤迁安置工作和我局联系__乡贫困户摸底调查工作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廉洁自律方面
自己作为一名司法行政公务员,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廉洁奉公,艰苦朴素,保持了人民公仆的本色,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和决议,服从组织安排,严格依照办事。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廉洁奉公、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团结同志,牢记职责,依法行政,“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五、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方向
回顾过去的工作,由于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时间较短,有待于加强学习,特别是要虚心地向机关工作经验丰富同志学习,要加强对镇乡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在工作中开拓创新方面还做的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做到,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力。勇于创新,不断进取,在人民调解工作上要有新特色,积极参与和完成县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力争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廉洁奉公,艰苦朴素,保持了人民公仆的本色,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和决议,服 从组织安排,严格依照办事。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廉洁奉公、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团结同志,牢记职责,依法行政,“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人民法院公报范文4
按照《关于20__年市委常委会议专题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的通知》(县委督查通知第8期)通知要求,现就我县20__年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__年,全县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10.26万人,实现务工工资性总收入7.66亿元,纯收入3.68亿元。20__年春节前后,全县返乡农民工41360人,其中回乡过春节或因事返乡26080人,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失业返乡15280人占返乡总数的37%;失业返乡农民工中自珠三角地区返乡4988人,自长三角地区返乡4940人,其它地区返乡5352人。截止20__年3月20日,全县返乡农民工中已转移就业32745人(有序转移4972人,能人带动转移27773人),其中失业返乡农民工转移10887人,占失业返乡农民工的66%。目前,返乡农民工中有8615人尚未转移,培训转移工作正紧张有序的进行中。
二、主要做法
针对出现的农民工返乡潮,县农村人办资源开发办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一是积极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县委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出台了《鼓励创业促进返乡农民工再就业的工作意见》(鲁办法〔20__〕13号)等农民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二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全办人员为农民工服务意识,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三是从20__年12月起县人力办和乡工作站实行返乡农民工监测“十日一报”制,加强农民工回流监控预报;四是于20__年12月中旬选派骨干人员通过跨区域劳务合作与洽谈,对广东省东莞市龙华胜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正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好孩子集团、浙江省义乌市大和针织有限公司等15家用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签订劳务订单,收集了3000个就业岗位并在__电视台滚动播出向社会公布信息,到目前已收集到10000个省内外就业岗位;五是从20__年1月起,在全县12个乡镇进行宣传培训,发放“春节慰问信”、“务工服务卡”和“招工信息”等宣传资料31600份,接受咨询24000人次;六是在春节前及时召开返乡农民工代表慰问座谈会,邀请十余家部门领导和两家培训学校负责人与农民工代表面对面的座谈、交流,了解返乡农民工就业意愿,为农民工再就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七是在县内积极开设了十字绣技术、钢筋工、电焊工、电子电工等专业的技能培训和务工知识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就业竞争能力,截止3月20日,已培训5968人,经培训转移5512人;八是举行“返乡农民工再就业欢送仪式”劳务宣传活动,增强返乡农民工外出务工信心;九是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车票并派专人护送到厂,同时采取发放路费补助的方式,鼓励能人带动返乡务工农民转移就业。
三、存在问题及采取措施
人民法院公报范文5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办法,确保100%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各单位不得挪用或截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违者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加大力度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尤其是再就业工作。确保今年全市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率达到50%以上。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履行职责,增强责任心,在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同时,切实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或按规定分流到劳动力市场。
三、继续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0〕9号文件关于“中心城市应全部实现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今年我市各区、县级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要实现100%社会化发放的目标。
四、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全市的目标。今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要向各级政府、各主管部门、各企业逐级下达。重点做好对街镇集体、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乡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外来工的参保工作。各级地税、工商、财政、法院及企业主管部门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强制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努力,完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人民法院公报范文6
但笔者建议中国应加强判的作用。判例法是一种,而判例在当代中国的司法中可作,只是不是法律。与制定法相比而言,判例法或判例的最明显优点是它本身具有一种有机成长的特征,因而能适应新的情况。这一优点特别值得中国法学家注意。中国法律往往比较抽象而在实施中带来困难,因此更有必要使用判例补充制定法。再有,我们必须注意法律渊源方面的国际趋势。判例在普通法法系(即英美法系)国家和民法法系(即大陆法系)国家的作用存在差别,但现在人们同意,这些差别被过于夸大了,而且在已大大缩小。
中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但从法律中可以引伸出这一制度,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选择并定期发表某些典型性的判决(主要是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其他法院在司法工作中,以这些判决作为判例加以参考。因此,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正在形成。但这一制度的作用还有待充分发挥。
上述后至今已接近四年,笔者对判例问题的基本观点仍然如此,但试图在本文中作某些补充。
首先是关于法律渊源方面的国际趋势。近年来,国外法学中经常有这方面的报道与分析。例如意大利都灵大学比较法学教授萨科(R. Sacco)讲到,“在民法法系国家,比较方法的使用更注意与判例法联在一起……特别在意大利,对比较方法的使用已导致对判例法作用的重新评价,人们承认有些运行的规则尽管在《民法典》中是没有的,但却实际上为法院所遵循”;“关于判例法作用的作品,特别在意大利己到半个世纪以前无法设想的地步。”①当然,他也同时指出,将比较方法归结为对判例的是错误的。比较法学家很清楚,司法判决在两大法系国家中的意义是不同的,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中,法律是以前例(precedent)为基础的;在民法法系中却是以制定法(statute)为基础的。如果说萨科讲的是二战后判例法对民法法系各国特别是意大利的法律的,那么,自七十年代以来欧盟(即欧洲共同体)法律的发展中更可看到判例法的影响。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64条规定:欧洲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条约时应“遵守法律”。但正如曾任该法院法官的科普曼(T.koopmans)教授所指出的,这里讲的“遵守法律”是一种可笑的规则,因为当时欧共体并不存在法律。“结果是,建立和发展新法律秩序的基本因素的活动主要留交法院。特别是,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对欧共体法律本身具有极端重要意义。”②一般他说,欧洲法院的判例法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在早期,法院的法官即六个创始国的人,都受民法法系传统的支配,他们在审判实践中对判例的利用,充其量就像法国行政法院建立后较多地依靠判例发展行政法一样。但在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后,特别是八十年代,判例法在欧洲法院中作用显著增长。据美国哈佛大学比较法学教授格伦顿(M.Glen-don)的分析,这一变化可能是由于以下三方面原因:第一,由于美国和爱尔兰加入共同体。第二,欧洲法院许多法官相信该法院和共同体可以将判例法至少作为次要法律渊源。第三,适用判例法的一个前提,是判例中的事实和法律能清楚地被人理解;对这一要求,公法案件比私法案件容易做到;欧洲法院处理案件的主要根据是《罗马条约调它是公法,而不是作为私法的《民法典》。③格伦顿还特别指出,尽管欧洲法院使用了判例,但这种判例并没有取得像普通法法系国家那样的“遵循前例”的法律地位。所以最好是将欧洲法院看作是“sui generis”(自成一类)的,就将判例作为前例这一方面而论,似乎处在典型的普通法法院和民法法院之间的中间地位。
笔者要补充的另一方面,是有关实行判例制的一些建议。笔者在1992年的文章中曾建议:判例数量应大大增加;质量应逐渐提高;判例汇编应走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经其授权的单位发表;法学教师或法学工作者在教学和研究工作中应将这些判例作为重要材料并加以;新闻媒介经常报道重要判例。
这里试图补充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级人民法院也走期公布本院或经其审定的下级法院的判例,仅在本省范围内适用并受最高法院监督。
第二,判例的地位和效力是否可进一步明确。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的各期中,在报道有关案件的事实和判决后,最后声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法院组织法》第11条:款规定,在审判经验时认为,该案判决“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但在以后的《公报》中,上述声明已没有。不知这一改变有什么意义。更重要的是,判例的法律效力应当明确。再有,笔者在本文所称的“判例”,在《公报》中称为“案例”。在我国,“判例”与“案例”二词,有时是可以通用的。但也应注意,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公布的法院典型性判决而论,“判例”的称呼要比“案例”为合适。顾名思义,判例重点在于判决,“案例”在于案件。对法学家的研究来说,主要是对某个具体案件怎样判决的研究、分析和评价。还有,在讲判例(或案例)时,还应注意它是权威性的还是也可有民间性的。,对研究所、学校或出版单位所发行的判例(或案例)的性质,也应由有关部门加以界定。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或案例)是否有约束自身的效力(至少是某种意义上的约束力)。就实行判例法制度的英美两国而论,在这一上有所不同。在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法院均有约束力。1966年以前,它对上议院本身也有约束力,仅国会立法才能改变上议院的错误判决。但1966年上议院又确立一个新的原则:“在以前判决具有约束力的同时,如看来合适的话,可离开以前判决。”①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很少发生。美国有所不同,美国最高法院并不轻易推翻自己的判决,但也表明,它曾多次推翻自己的前例,尤其在确定立法是否违宪上更是如此。
当然,我国与法律制度同英美等国有原则区别。但对判例的效力,包括对法院本身的效力到底如何这一点,还是应认真考虑的。
①《比较法总论》,北大出版社1987年第1版,第465页。
②《当代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第32一36页。
①R. Sacco, LegaI Formants :A Dynamic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 in Americai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1991) vo1.39,p.26。
②T. Koopmans, Birth of European Law At The Cross Roads of LegaI Traditiorts 1n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1991) vol.39, pp.495一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