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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范文1
无犯罪前科证明由当地派出所出具,当事人可以直接凭个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也可以到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开具证明,由相关负责人盖章签字,然后向社区民警报到并签字盖章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
(来源:文章屋网 )
无犯罪范文2
澳洲无犯罪记录证明认证回答:
具体流程1、公证:先在公证处或贸促会办理文件公证、认证(民事文件在公证处办,商业文件在贸促会办理);
2、咨询:咨询澳大利亚认证的注意事项和具体资料,并将认证资料递送至我单位;
3、递交:我单位初审无误后,通知申请人付费。收到资料和费用后,一个工作日内安排递送至外交部指定机构;
4、受理:外交部和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正常受理
5、完成:认证办好后,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并根据约定的方式退回澳大利亚认证文书。
外交部及其指定机构收费
澳大利亚大使馆收费:110元/份
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内容模版:
1、(20XX)**(省份)**(公证处名称)外经证字第****号(写明年份、省份、公证处名称和文件号)
2、申请人:某某某,性别,**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必须写明申请人名字、性别、出生年月和身份证号码)
3、公证事项:无犯罪记录
4、兹证明某某某至**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期间无犯罪记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公证处
6、公证员 ***(蓝色签名)
7、公证日期
8、盖章
澳大利亚认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提交公证书原件。
2、申请人需要在当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开局无犯罪记录证明。
3、开具好无犯罪证明后,在当地公证处做好公证。
4、无犯罪记录公证书有效期通常为3个月左右,如果超过期限,需要重新办理公证书。
5、证词需要翻译,译文通常为英文,如使馆有特殊要求,则需按使馆指定语言翻译,详情请咨询客服。
6、公证书需由完好、无无损、有钢印、且有公证书编号。
7、以上模版仅供参考,实际内容以各公证处与外交部确认为准。
注意事项澳大利亚无犯罪记录双认证办理注意事项:
1、办理澳大利亚无犯罪记录双认证的文书,需要先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商业文件需要贸促会先认证);
2、我单位不是外交部下属的认证办理机构,仅为不方便前往北京亲自递交、急于办理认证的人提供日本认证办理服务;
3、我们的报价500元/份,不包含外交部官方收费、外交部指定机构收费、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官方认证费;
无犯罪范文3
关键词 银行账户 账户管理 防范洗钱 重大意义 存在问题 采取措施
毋庸置疑,洗钱是世界经济血脉上的一个“毒瘤”,危害极大。洗钱的主要目的是掩饰和隐瞒违法所得,使违法收入表面合法化。因此,洗钱活动破坏了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众所周知,合法经营是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和保持稳健经营的前提。金融机构涉嫌洗钱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还会使金融机构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从而面临客户流失和失掉业务机会的巨大风险。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中国每年的洗钱数量高达2 000亿至3 000亿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其中,洗钱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账户和管理方面的漏洞从事洗钱犯罪活动,成为当前洗钱犯罪的一条重要渠道和手段。基于此,强化银行账户管理,使洗钱犯罪防患于未然,已成为各级银行机构的当务之急。下面,笔者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一、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防范洗钱犯罪的重大意义
1.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防范洗钱犯罪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客观要求。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防范洗钱犯罪工作涉及经济、司法、外交及安全多个领域,不仅关系到我国政府对外形象,还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以及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2.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防范洗钱犯罪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手段。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活动的重要载体,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从而带来巨大的法律和经营风险。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3.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防范洗钱犯罪是打击经济犯罪,遏制严重刑事犯罪的有效途径。首先,通过强化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开展,可以监测异常和可疑资金流动,为控制非法所得资金的转移和藏匿赢得时机,为跨境追缴非法所得提供有利手段。其次,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可以截断犯罪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从而有力削弱和瓦解犯罪,恐怖犯罪等严重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二、银行账户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行账户提取现金控制不严。由于金融业竞争的加剧,银行在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等制度时大打折扣,缺乏监督,放松了现金管理。如根据《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银行应建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和报告制度,开户银行也制定了各自的提现额度分级审批制度。但事实上,只要存款人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写上了《条例》规定的提现用途,开户银行大都会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的要求,而且一般不会对存款人的现金用途进行跟踪。犯罪分子正是利用银行账户提现控制不严的缺陷,提取现金从事洗钱活动。
2.个人账户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个人储蓄账户与个人结算账户主要是为个人办理转账及现金收付等业务。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伪造过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洗钱的现象日益突出。由于银行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没有建立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和个人身份证信息的查询关系,使得银行一线工作人员很难对假证进行有效识别,无法保证开户资料的绝对真实,从而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利用账户转账功能达到洗钱目的。首先,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基本账户、临时账户、专用账户、一般账户之间相互划转,造成多重资金流,增加监管、侦察部门调查取证的困难。其次,设立关联公司和空壳公司开立银行账户实现资金转移。再次,在国外开设公司,将资金转移国外。由于账户划转的资金流量是存款人自主支配的,开户银行不负有监管义务,当存款人在其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流量很小,在其他账户的资金流量较大时,银行不能采取行政手法干预存款人账户资金流量。而在洗钱过程中,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账户转账的便利,在银行不管理现金流的情况下,达到洗钱的目的。
4.开立有关银行账户的数量不限定。首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单位在银行一般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需要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但一般存款账户的审批权限在商业银行,而且对一般账户的开户数量没有强制性规定,犯罪分子可以通过正常程序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业务。其次,对开立个人账户的个数未做规定,犯罪分子也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开立多个账户。
5.跨系统账户存款核查困难。在反洗钱工作中,必须掌握存款人的总资金量及资金流,但由于犯罪分子可以在不同的银行开立有关银行账户,而不同银行之间未实行联网,这就导致银行无法核实存款人的总存款情况。
三、强化银行账户管理,防范洗钱犯罪所采取的措施
1.提高反洗钱意识,形成全社会防范账户洗钱犯罪的社会氛围和网络体系。要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充分认识到利用账户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和开展反洗钱行动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加大银行及工作人员在反洗钱中的责任,增强其反洗钱知识,提高其识别和处理可疑交易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人行、司法、财政、海关、税务、工商、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在信息收集情报等方面的交流。
2.严格身份证明审核,掌握存款人真实身份。开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严格审核存款人身份证明。建立存款人档案和跟踪制度,调查了解其规模、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充分掌握信息。建立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与银行信息共享机制,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身份证件数据中心,让银行可以无偿使用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身份证明系统。同时,配备各种身份证明识别仪,加强培训,提高银行工作人员识别身份证明的能力。
3.加强银行账户监管,提高银行反洗钱工作能力。各级人民银行应将银行业机构的账户管理纳入有效监管范围,严格监控银行系统账户的开户、变更、资金变动、撤销等信息资料,对银行账户违规提现和违规转账等行为实行预警。加大账户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银行账户情况,对账户违法乱纪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督促银行严格执行账户年检制度。
4.加强银行账户现金管理,减少现金交易。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支付结算工具,完善各银行之间银行卡联网工作,培养市民汇兑或刷卡习惯,提高非现金交易效率。严格控制大额提现和大额现金交易,严格推行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和报告制度以及大额现金提取预约制度,对特别大额现金交易实行强制转账结算制。跟踪单位现金用途,引导工资发放非现金化,要求单位的工资在银行开设专户,严禁大量坐支现金及不通过银行分发现金。提高现金交易成本,降低转账费用,对大量、大额提取现金收取手续费或征收一定的税赋,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合法交易主体向非现金交易。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强化银行账户管理是现实所需,是强化资金监管、防范洗钱犯罪的重要措施,要求各级银行机构务必重视。只有这样,才能使洗钱犯罪无处遁形。
参考文献
无犯罪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刑诉法 修改 未成年人 逮捕条件 无逮捕必要
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程序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出批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经审查认为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认为没有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对公安机关提请的批捕的请求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程序中,会严格将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主体进行单独考察,一般认为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与成年人相比有较大差别,这些差别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后果产生实质的影响,一次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存在本质的差异,对他们的逮捕条件适用也不应照搬成年人的模式。
一、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逮捕条件的修改
新刑诉法修改没有具体列举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的条件,但是对一般犯罪的逮捕条件进行了较具体的列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本次新新刑诉法修改体现了少捕慎捕的新思路、新要求,特别对逮捕必要性的证据要求更加清晰严苛,未成年人逮捕条件的适应也应当以修改的内容为基础。本次新刑诉法修改增加了“特别程序”篇,其中单独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一章,特别对未成年人逮捕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该项规定特别能显示出立法对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后的逮捕条件及无逮捕必要程序的设定,应充分吸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一章的精神,宽严相济,不管是对未成年人逮捕条件的适用还是对其教育惩罚,都应当根据现代社会未成年人成长的特点因应而动。
二、严格规定现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条件必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相比,更容易受到监禁刑的惩罚性判决。虽然令他们接受了同态复仇和再次步入社会前的监所教育。但是从被逮捕的一刻起,他们就开始远离家庭、朋友、学校、公益组织,未成年人脆弱的心理极可能受到更大的扭曲,其未来的身心健康、行为、教育再难得到更好的呵护。而且未成年人被羁押后所受的交叉污染、坏习性的感染、犯罪团伙再生也极为容易。所以对未成年人逮捕条件的适用确实应当谨慎,在严格审查后,符合无逮捕必要条件的应当尽量适用。
三、现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条件
现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条件主要参考《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规定适用。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没有非常具体的法定操作程序。仍然没有细化未成年人的逮捕标准,也没有赋予未成年人享有其他强制措施的特别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中规定了罪行较轻不予批捕及罪行较重可以批捕的标准,从表面看该条规定似乎很清楚。首先阐明了一般条件下不予批捕的标准,再对“罪行较严重,但有监护帮教条件可以不捕”的列举说明,上述规定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七条无逮捕必要具体情形基本相似。但是对罪行较轻、什么是罪行较轻或较重没有具体的阐述,我国刑法也未对轻罪重罪进行区分,具体操作还是会因地区差异、个案差别、甚至办案人员的自由心证不同造成司法实践中逮捕的标准不一致,造成实质的不公平。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是否应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参考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点:
(一)逮捕率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恶性有关
在实践办案中,对于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有组织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人身侵害性严重的犯罪,一般情况下会参考是否触犯以上犯罪作为适用条件予以继续羁押。
(二)是否适用逮捕条件与在校与否,校方的态度有紧密的关联
在校的学生通常会比松散的社会人员受到更少的污染,犯罪手段相对简单,主观恶心相对较小,社会危险性相对不大,也具有更高的可挽救程度。如果其所在学校愿意让未成年人继续就读,做好教育以及监管的义务,创造出良好的取保候审条件也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的条件之一。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是否在本地,家庭是否在本地有固定住所,是否有合格的监护人是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的重要参考
逮捕的羁押程序是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程序之一,其最大的功能便是保证逮捕后,保障继续侦查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所以有监管的条件对于否定继续羁押非常关键,通常在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时,会考虑未成年人家庭的情况,其家庭成员是否具有正当职业,是否有管理未成年人的能力,是否有保证未成年人按规定到案、到庭的能力。
四、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条件之再设定
(一)对于未成年人触犯一般轻微刑事案件应先考虑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
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具有以下行为的:预备行为、中止行为、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赔偿损失、悔罪表现良好真诚的;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的;邻里纠纷、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通常认为上述行为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也不至于损害刑诉程序行为。
(二)听取未成年人家属、与其生活的近亲属的意见,甚至可以调查所在学校、单位、社区的人员的意见
查清未成年人在平时生活、在校或者工作的表现,评估其本人的品格证据是否过关,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性。经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心理状态,对其是否可能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得出是否适用无逮捕必要的结论。若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应制作《未成年人无逮捕必要风险评估意见书》,并应对未成年人后续情况进行跟踪,若发生情势变更,应重新启动逮捕程序。
(三)通过对提审未成年人,考察其认罪、悔罪表现
查清其犯罪动机、目的、主观恶性。对于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复犯罪或流窜作案,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可能的;教唆纠集多人共同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到案后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供述极其不稳定,经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的;累犯或曾因同性质犯罪被多次治安处罚的;不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可能发生重新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豍都应当立即逮捕而不再考虑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
(四)充分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况,适用宽容相济政策制度的规定决定是否适用无逮捕必要程序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虽然办案期限短,案件量庞大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缺少调解的相关材料,检察机关也应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已经对被害人道歉或者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将该情况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参考条件。
无犯罪范文5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省辽中县检察院总结多年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经验,建议采取下列预防措施,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一,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社会化预防网络,实行刚性预防。在农村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是全社会的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辽中县检察院多年的预防实践表明,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发生,必须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实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参与,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的工作机制。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手段,实行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当前农村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及时了解掌握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消除滋生职务犯罪的隐患。
第二,建立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各乡镇政府,要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统一制定一个基层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责任追究制度,统一实施。纠正各自为政、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一是基层组织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三是建立经费收支咨询制度。四是建立监督体制。五是在基层组织财政收支统一管理后,财政部门管理人员应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严格去执行。对各单位、部门报销的票据,严格审查,认真履行审批程序,并实行大额支出集体审批制。
无犯罪范文6
关键词: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
职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职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由于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理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地损害着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廉洁的政府,正直的公职人员,高效的管理,无腐败的繁荣,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追求和奋斗的目标;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越来越成为明智的政府执政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有识之士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职人员。他们掌握着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及大众所赋予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易使权力拥有者心理上无视法律,无视大众想以权谋私心理的产生,而引起职务犯罪的发生。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该罪由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职的人员构成。(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由故意构成,也有个别(少数)的职务犯罪由过失构成,还有的职务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从事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对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务活动管理职能的侵犯。
二、外因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一)社会环境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环境是在人的心理、意识之外,对人的心理、意识的形成发生影响的全部条件,包括个人身体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也包括身体内部的运动与变化等等。作为具有一定职权的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同样与一定的社会环境有关。特别是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公职人员心理素质的发展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其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在客观因素。对公职人员犯罪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第一、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职人员的贪婪心理。第二、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一些公职人员产生对商品金钱顶礼膜拜的心理,外化为权钱交易行为。第三、社会控制弱化和监管制度的漏洞,增强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
转贴于 (二)社会矛盾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第一、经济权力化和权力经济化,为"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打开方便之门。
第二、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造成缺陷叠加这一社会矛盾,为某些公职人员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第三、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是诱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的催化剂。
第四、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重了部分公职人员的不平衡心理。
三、内因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影响
行动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代价时,那么当事人可能会选择犯罪。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等职务犯罪也不例外。少数公职人员之所以沦为罪犯,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十种:一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二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三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六是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十是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往往是复杂多变的,甚至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了解和掌握这些心理,对于探索“防控学”,建立“防控心理画像库” 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研究起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