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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管理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茶园是否优质高产取决于茶园的管理技术,而茶树树冠的管理是茶园管理的关键技术。茶树树冠管理包括茶树修剪和茶树采摘2个方面,介绍了茶树修剪和采摘技术。
1茶树修剪
1.1茶树幼龄期的定型修剪
在茶树幼龄期进行3~4次定型修剪,可抑制幼龄茶树主干的顶端优势,促进腋芽萌发,增加骨干枝数量,迅速形成健壮的具一定高幅的采摘面。第1次定型修剪在扦插苗移栽后进行。当移栽苗高达25cm以上时,在离地面15~20cm处留1~2个分枝,剪去顶端新梢,部分茶苗高度不足25cm时,可留到5月中旬。进行修剪时,用整枝剪逐株修剪,只剪主枝,不剪侧枝,剪口要平滑,剪后留柄宜短。第2次定型修剪:一般在翌年春茶萌动前的2月下旬至3月上旬进行。用整枝剪在第1次定型修剪的剪口上提高15~20cm,剪去上部枝梢,剪后茶树高度为30~40cm。修剪时注意剪去内侧芽,保留外侧芽,以促使茶树向外分枝伸展,同时剪去根颈处的下垂枝及弱小分枝。第3次定型修剪:在第2次定型修剪1年后进行,用篱剪在第2次剪口上提高10~15cm,即离地面40~55cm处水平剪除上部枝梢,并用整枝剪将根颈和树蓬内的下垂枝、弱枝剪去,促进骨干枝正常生长。通过3次定型修剪后的幼龄茶树,可形成树高40~55cm、树幅60~100cm,具有一定数量的、粗壮的骨干枝层,然后采用“春、夏茶打顶轻采,蓄枝养蓬”的技术措施。秋茶后进行轻修剪,即在上次剪口上提高5~10cm,用篱剪剪成平顶形或略带弧形。经过2年打顶轻采养蓬,在茶树高达60~80cm、树幅达100cm以上时即可正式投产,进行成年茶树修剪管理。
1.2成年茶树的周期修剪
1.2.1常规茶园的周期修剪。①轻修剪。主要目的是平整树冠面,使发芽部位相对一致,调节芽数和芽重,控制树高,刺激下轮茶萌发,提高鲜叶质量等。树势强健的修剪宜浅,只要剪去3~5cm即可;树势较弱的修剪稍重,以剪去5~10cm为宜。修剪偏重可使单芽重明显增加,但芽的密度减少;修剪较轻则有利提高发芽密度,修剪时需根据茶园具体情况灵活掌握。轻修剪可在每年秋末冬初(11~12月)进行,也可隔年修剪1次。如在高寒山区为了早发春茶,多采春茶,轻修剪最好延迟到春末夏初(5月下旬)时进行。修剪的茶树以弧形为好,可增大发芽面和采摘面。修剪工具都采用绿篱剪(杭州、四川生产),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用电动整枝机修剪(日本零件,杭州组装)。②深修剪。茶树经过几年轻修剪和采摘后,树冠面的枝条会变得密集而瘦弱,为使采摘面上的枝条得到更新就需进行比轻修剪重的修剪,这种剪法称为深修剪。深修剪程度一般是剪去树冠面绿色层10~15cm,大叶种20~30cm处,即基本上剪掉上一年留下的全部枝叶。深修剪对当年产量有一定影响,应隔3~5年进行1次较为恰当。
1.2.2密植茶园的修剪。密植茶园成园投产后,在年度轻修剪时尽量减少对萌动芽的损害,充分利用秋冬季形成的越冬顶芽和上位肥壮腋芽的生长优势,从而实现继续增产。为此可采用抽枝修剪法,即只剪去蓬面的鸡爪枝和徒长枝。这种修剪法,绿色叶面损失极小,枝条受伤少而轻,越冬芽完好无损,既保证了芽的数量又增加了芽的重量,并且可以比一般轻修剪提早5~7d萌发,春茶提早10d以上开采,增产达2成以上。抽枝修剪不受时间和季节限制,一年中的任何时候都可进行,对密植茶园来说也是协调个体、群体矛盾的有效手段。连续抽枝修剪几年之后,茶树高增长太快可用深修剪进行调节。密植茶园因树冠面大,可在每年秋冬季(也可在春茶前)修剪1次边脚枝。
2茶树采摘
2.1幼龄茶树的采摘
在正常肥培管理条件下,经过2次定型修剪后的幼龄茶树,在春茶后期树高可达45cm以上,经过第3次定型修剪,茶树高达60cm左右,均可采用“打顶留叶”的方法采茶。其采留标准是春茶留2~3叶,采1芽1~2叶;夏茶留2叶,采1芽1~2叶;秋茶留1叶,采1芽1~2叶。在幼龄茶树采摘过程中应注意“采顶养边、采高养低、采密养稀”的原则。经过3次定型修剪和打顶留叶采摘后的幼龄茶树,在树高达60~80cm、树幅达130cm左右时,即可用成年树采摘措施管理。
2.2成年茶树的采摘
成年茶树应坚持“以采为主、采留结合、及时开采”的原则,才有可能在较长时间内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春茶采名优茶原料,多为单芽,1芽1叶初展或1芽1叶展,如有5%达到开采标准时即可采茶。采名茶要求原料细嫩匀整,一般采摘1芽1叶初展、1芽1叶展或采单芽。大宗红条茶、绿茶、红碎茶要求原料为中等嫩度,一般以采1芽2~3叶为主及采嫩的对夹叶。打油茶和六堡茶则要求采基本成熟的新梢和对夹2~3叶。一般可采用“全年留鱼叶”或“春、夏茶留鱼叶,秋茶留1叶,及时、分批、按标准采留”的方法采茶。
2.3机械采茶
近年来,在我国大型茶场推广试用的采茶机,有双人担架式、机动型、螺旋滚刀切割式采茶机及水平旋转刀切割式采茶机2种。这2种采茶机的采摘质量好,操作方便,能适应各种地形的茶园作业,比手工采茶提高工效约10倍。在试用推广采茶机采茶的茶园,其肥培措施也需适当加强。
稽查管理论文范文2
----摘自(英)安格斯·赫兰德的《画笔与鼠标插图画家尼克·辛吉斯访问彭塔格莱娜设计有限公司时所说,1999年8月。
前言
我喜欢电脑,坐在闪动的屏幕前,用灵巧的鼠标在方寸之间,把自己的想法表达的淋漓尽致,这是一件多么惬意的事情。这一切都要归功于科技的发展,数字化的应用的确是很神奇的事情,我的生活也被改变了许多。眼前的这一切对于几年前的我简直是不可想象的(几年前的我正热衷于绘画艺术并沉醉其中而不能自拔,更不用说是用电脑了),可是这一切又是那么的真实。当时还是想等我有了钱再搞什么艺术也不迟。在大学里学了四年的设计,喜欢绘画的我越来越喜欢设计了,在我眼里设计更甚于绘画,而且我从中找到了二者的结合--插图设计。
中国清代著名的山水画家石涛曾经说过:"笔墨当随时代"。在设计应用广泛的今天,设计也应当跟随时代。技术更新层出不穷,思维更迭变化迅速,给现代生活各方面以巨大的冲击。设计当然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巨大的影响。
但是,随着电脑的普及以及应用水平的提高,对于个性化很强的插图设计来说,有了越来越多的表现手法、手段。作为传统的设计应用手法,插图设计经受了很大的冲击,也吸取了现代科技的精华,从而焕发了新的活力。在数字化的今天,插图设计作为绘画和设计的结合体在数码时代的今天,它到底能走多么远,是很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艺术需要个性,设计当然也需要个性,在这个个性张扬的数字化时代,越来越多的设计更需要具有个性。随着电脑以及各种数字化设备在设计领域的广泛使用,只有个性化的设计作品才能在行业中有立足之地,才能在行业中受到推崇,才能获得艺术价值。尤其是信息化时代的今天,伴随着生活节奏的变化和信息的视觉化的发展,数码化的设计正在侵蚀着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处于艺术及设计领域边缘的插图设计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领域,最近几年,在图书杂志、时装展示、广告、音乐以及电视荧屏上,插图画频频亮相。而且越来越多的被应用到各行各业,在人类信息传播的历史过程中插图设计逐渐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插图属于"大众传播"领域的视觉传达设计(VisualCommunicationDesign)范畴。是艺术设计的分支。最基本含义是"插在文字中间帮助说明内容的图画。中国古代因插图出现的形式不同,故名称各异,如:宋元小说中的卷头画则为"绣像",而表示章回故事的称为"全图"。插图的英文单词通常称为illustration。在中世纪圣经手抄本中称illumination,指圣经或祈祷文中的装饰性文字和图案造型。Illumination是由英格兰撒克逊语系的lim-limm(绘画之意)和法兰西语系的luminer(给予光彩、发光之意)二者的折衷语。插图的另一英文单词是icon.icon意指宗教书籍中的圣像。现代插图是指视觉形象说明、论证文字的概念或图示事情的经过。现代插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插图概念指插图,即用来论证和说明的绘画作品;而广义的插图概念指可以作为说明和论证的视觉材料,如插画、图表、摄影等。本文的讨论是建立在广义的概念基础上的。
自古以来,插图一直被宗教、文学、词典、图鉴等所引用作为文字的辅佐,透过图画、图解而赋予文字具体的内容。在印刷术刚刚发明时候,人们利用石版或木版的黑白线条绘图技术来制作插图,出现了少量的经帛卷的印刷品,例如中国1900年在甘肃省敦煌千佛洞出土的最早的在公元868年的刻印精致的《金刚经》卷中的插图,而在欧洲黑暗时代的流传于教士之间的手抄本、细密画和油画等,以及同时期出现的版画也都出现了大量的手绘图画。
然而以文字为传达手段的历史已久,在十五世纪德国人谷登堡发明的铝合金活版印刷术以及脂肪性油墨发明之后,大大提高了印刷的质量和速度,使大量的书籍开始传播,书籍传播成为主要的传播渠道。于是插图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从此,插图的应用便成了近代视觉传达的主流。而这个时期,书籍是使用插图的主要媒介。
在十八世纪的法国以文字为主的同时,也还极为盛行使用图形插图。但是,随着中国明清出现的木版套印以及十九世纪彩色石板画的出现,使得部分插图应用在海报的设计中。此外,十九世纪的英国绘有图画的报纸也极受欢迎。到了十九世纪后半叶,不断有如英国的华尔·特克兰(Walter·Grane)与凯利·葛利纳韦依等人的儿童图画书,一般以插图而非以文字为主的出版物品出现。此外,十九世纪末开始,许多出版的美术杂志也极为重视图版与插图。因此,使报刊杂志成为了插图的最佳媒介。而且户外看板、海报、商标招贴、包装外盒、产品说明书等等,无一不运用广告插图,并使视觉传达方式确立下来。
摄影技术问世后,插图设计逐渐被照片所代替,绘画艺术开始趋于抽象化,不论是构图或技巧都增添了表现内容的意义性、象征性、风俗性等魅力或面貌,追求色彩的再现性,重视个性表现。从而导致了对现代绘画产生影响巨大的艺术流派的出现,如:印象主义、象征主义、立体画派等等现代绘画艺术流派。也使插图受到了巨大的影响,插图绘画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就象超现实主义绘画大师达利(SalvadorDali1904-1989)为《唐·吉柯德》所绘制的插图,充分表现了现代绘画大师超乎常人的想象力和表现力。另外,由于绘画材料的多样化,从而使绘画的技巧上出现了由单一的石版印刷、油画到水彩、丙烯等技法的发展。
随着现代印刷工艺的革新以及电脑的出现,设计的技巧以及方式得到了很大的改观。现代激光照排机的使用取代了手工制版的工艺,使各类图片在设计中大量出现。电脑的使用加速了信息的传播速度,而插图设计师依旧停留在传统以及现代的架上绘画中。因此,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的大部分时间里,插图都处于萎靡不振、岌岌可危的状况。随着商业市场的扩大,它的老主顾棗设计和广告部门已经变的更为廉价,其选择也更自由。由于电脑的运行速度加快还有软件更新换代,包括Freehand、Photoshop和Illustrator等各种图片处理软件的大量提供,设计师和艺术指导似乎认为他们自己就能够应用电脑创造出自己的意象来。而这种局面更由于人们能广泛的接触市场所提供的大量的储存好画面的软件,以及盗版激光光盘(如Photodisk照片光盘)的大量涌现而愈演愈烈。它们充斥于能够被巧妙处理的、随意剪辑的图片造型之中,而且有关"时尚"的印刷品书籍泛滥,于是,在九十年代传统插图已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往往被看作是地方性的、昂贵的、不可剪辑的、审美怪异的,并显现出了一种"复制加照片"的时代精神。
众多的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并非出自经过传统训练的插图画家之手,相反,成篇累牍、跃入眼帘的图形都是那些图形设计师们整天和Photoshop图片处理软件打交道的结果。当然了,我们也要承认其所存在的艺术价值。但是,终日沉迷于图形的拼凑,使得设计师到插图设计家对图形设计明显失控,从而插图的艺术魅力就像离奇有趣的古老遗迹一样被人遗忘。
在九十年代中期科技高速发展,电讯业的发展,使日本和美国动画的大量传播。至今我还清楚的记着《变形金刚》、《超人》、《铁臂阿童木》、《超时空要塞》、《猫和老鼠》等经典的动画片。这些设计的出色的动画形象让人记忆犹新。电子游戏的普遍从街头的模拟机到家庭用游戏机的普及,家庭用游戏机从8位机到16位机到Play-station到现在的Play-station2、X-Box的发展,以及各种类型的电脑游戏的发展,RGB、角色扮演、即时战略、军旗式等等类型,大量的原画(造型设定)以及小场景插图的出现开始应用到非静态的动画设计中。
而在视觉传达领域电脑图像充斥大众视觉的时候,部分插图设计师认识到电脑对设计的巨大影响而重新思考解决视觉问题的途径。"在数字革命的觉醒中,相对于用Photoshop软件进行美术剪贴的兴盛之势,使以颜料和墨水绘制的插图看来已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对于那些仍以传统方式工作的人们,对绘画技艺生存荒废的讨论以刻不容缓。"插图设计家达瑞尔·雷斯在1999年11月在美国插图画家联合会(AOI)研讨班上讲到。
随着欧美插图设计的觉醒以及信息大量的涌现,设计越来越要求视觉的单纯化和技术上的革新,而科技的发展、电脑的普及导致了数码设计家将数码技术在插图设计中广泛的应用,并使数码插图设计在其创作中充当的重要的角色和作用。随着"纯艺术"和"商业设计"两者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插图设计师的技艺填补了图形设计和艺术之间的空白,而且使用的画具也越来越数字化、简约化,新型插图因此获得了独特的视觉冲击力和艺术内涵,从而使技术和想象力的接合达到了前人所不具有的高度。
用鼠标作画不仅反映出插图画家创造形象的能力,而且使插图在曾经令人痛苦的就业领域重新繁荣,而且从审美的角度看,它具有简洁、可复制的属性,因为越单纯的图形,所承载的信息越大,给大众的想象空间也越广阔,所以不仅在图形设计行业,而且在整个传媒界正对这种日趋流行的风格做出反映。正如插图画家尼克·辛吉斯评论:
"在我的潜意识里,用鼠标画画,早已和用一支笔或一根油画棒作画没有什么两样了。这一媒介使作起电脑来更快、更好,而且也更便宜。"
首先,数码设备和软件解决了插图画家思维上不断变化的需求。
插图画家克里斯蒂安·拉塞尔认为:"我发现了一个明净的世界,真正美的澄澈。我能在转瞬之间重新着色,重构画面。总之,以任何我想要的方式重新确定大小、剪裁图像。我对这种全方位建构式的绘画、剪裁和粘贴等要素几乎纯粹数字化的制作越来越感兴趣。"数码设备和软件利用现代科技的便捷性使设计师对思维的转换的不确定性得到了最大的发挥。
例如这些软件Photoshop、Freehand、Illustrator、Painter不仅有着统一的优势:跨平台特性(支持PC、Mac)、统一友好的用户界面、强大的图形操作处理能力、对多格式的文件的支持、完善的文字排录功能、广泛的兼容性,而且都有各自的特点:软件Photoshop的面板中的路径(Path)工具、橡皮(Eraser)工具、铅笔(Pencil)工具等。对于文件的大小都提供了象素(Pixel)、厘米(cm)等度量单位。Painter为使用者提供了油画、铅笔、水彩等大约五百种笔触的效果,并可以利用手写板、压感笔等数码设备掌握对笔触的透明度、干湿程度以及笔触的变化等的控制。Freehand、Illustrator等矢量软件都有贝塞尔曲线工具使用节点控制便于调节和修改。以及各种颜色(color)、历史记录(History)、图层(Layer)等面板。这些功能的使用都对插图设计师的设计过程起到了方便快捷的作用,减短了设计和创意的修改过程,减少了流程的重复性劳动,从而使插图师的灵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这种几近科技的手法正在不断扩大其应用范围,甚至包括唱片封套的制作。例如艾克·库尼格在其设计的唱片封面所表现出充满了科技数字化的人文气息、整齐、又不拘泥于画面的插图风格。
其次,媒介的变化也是导致插图设计变化的条件。
随着文化的载体从传统的纸媒介到现代电脑的普及,以及被称为"第四媒介"的网络的出现;传播方式从手抄到书籍到网络;表现形式从一维到二维到三维以及伴随网络出现的四维空间的变化。数码技术的发展使世界有了翻天地覆的变化,但是我们并不把数字世界的跃进视为威胁,事实上,对于那些如此痴迷电脑的人,各级可支持软件和高性能计算机,为他们的作品增添了另一个维度。就象费尔亚兹·杰弗瑞将作品借助3dMax实现了二维向三维表现的过渡。使用3dMax中对人和物体进行建模,再进行合成,从而形成另类的插图设计。数码将绘画技艺和插图绘画引领进以前从未涉足的领域。
再次,网络和多媒体的交互性特点使插图的应用走向了四维的范畴。
网络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介,有传播速度快、传播信息量大、无地域性、交互性强的特点,并且由于综合了包括视频、图形、文字、动画、音频等在内的多种媒体的效果,增添了插图的时间性和交互性,使插图从二维、三维走向了四维空间的最新趋势。大量的flas在网上成为创作在线动画和播放动画主要形式。矢量形式的便捷和制作的快速,使插图的传播在互联网(internet)上成为别致的风景线。而多媒体中,动画同影像的结合,出现了大量的优秀作品。另外在电影制作中纯动画的影片出现,例如迪斯尼的《狮子王》、《小鸡快跑》等以及梦工厂的《埃及王子》、《怪物史莱克》、《怪物公司》等也是建立在插图基础上发展它的扩展应用,同音乐、故事情节结合起来,使插图设计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在图形设计和插图画家重新确定的伙伴关系中,二者应找到共同前进之路。插图画的特长就在于能创造形象。当然了只幻想着只要有Freehand和Photoshop图片处理软件就足以应付一切,那只能是设计师的傲慢无理。作为插图的诉求效果视对象而异,应该具有个性、机智、幻想、奇异性(非一般性)、现代感性形象或较强的审美之特点与趣味。因此,许多插图设计师心里都藏着一个"真正的艺术家"的梦想,希望把自己的设计完全交给内心深处的创作直觉。但是,就象所有的商业设计一样,插图设计师必须从根本目的(传播信息)出发,溶进自己的理解、激情,并运用高超的表现技法、技术、创造出为大众(接受者)乐于接受的视觉语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插图既不是作者仅仅从自己审美情趣出发的恣意所为,也绝不是书刊内容及其它信息的简单告白和注释。它必然是一种创造,是在传播信息的制约下画家的才能和个性的充分体现。它有巨大的价值和社会价值。直接影响和强化人们对文化的追求。这一切要求插图设计师自身必须具备较高的审美水平以及艺术创作力。其中也必然包括了对视觉语言的表现魅力的追求。
当然,一个高明的插图画家显然不能不具备高度的表现力,这种表现力必然又是为更迅速、更方便、更清楚、更具心灵震撼力的传播信息,而对表现语言进行的一种筛选、优化和创造。这种能力首先需要画家具有较强的理解力、丰富的想象力和具有把信息视觉化的转化能力,它要求插图画家具有多变的形式语言和高超的表现技能,并能在适应特定的传播需要的限制中充分发挥个性和意象的魅力。
"照相机的诞生并没有将戏剧斩草除根,留声机的发明也没有封杀现?硌莸囊衾郑扑慊挠τ貌⒉灰馕蹲攀止せ婊闹战幔卟⑿胁汇!R恍判愕淖髌烦3J谴臣家蘸褪爰际醯幕旌咸濉S玫缒陨璩善贰⑹止ご砩省⒗闷溆跋欤哉庑芰Χ寄艹涫的愕墓ぞ呦涠皇窍拗扑H绻悴蝗沸耪飧龉ぞ呦涫嵌嗝吹挠杏茫敲矗颓肟匆豢床逋蓟业氖澜绨桑?
参考文献
《画笔与鼠标》
编者:(英)安格斯.赫兰德译者:任念文
供稿:(英)LaurenceKing出版公司
出版发行: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日期:2002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美国插图艺术》
编者:中羽
出版发行: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出版日期:199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现代设计大系-视觉传达设计》
编者:潘公凯卢辅圣
出版发行:上海书画出版社出版日期:2000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
《IDN》杂志第三十六期.香港版
稽查管理论文范文3
1.加强认知,全面提升人员意识
围绕上述内容合理设置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内容,对各项营销稽查管理项目进行明确,从而保证员工能够充分了解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体系,正确认识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内容,更好地配合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工作。要组织员工积极参与到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活动中,使员工在活动中不断提升自身认知和能力,最大限度降低营销事故。
2.规范体系,创新稽查管理模式
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对营销稽查管理体系进行规范,在营销稽查、电费计算、电价监督等基础上形成层次化稽查管理体系,把握好稽查管理结构,层层深入、循序渐进,从而构建三中心、分层级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体系。上述体系构建后要完善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制度,在分层级管理体系上形成针对性管理策略,确保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能够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全面细化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内容,为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工作的落实构建良好的规范。除此之外,电力企业还要对稽查管理重点进行强调,把握好营销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各个营销部门的业务流程进行合理把握,确定好业务交叉,最大限度降低业务重复造成的浪费。
3.创新技术,引入新型管理方法
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工作落实的过程中要不断引入新型技术,结合国内外先进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方法,合理设置自身管理途径,从而实现管理工作的全面优化,从根本上提升营销稽查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建设水平。当前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技术优化的过程中可以在传统人工基础上合理设置信息监测技术,以内查为主、外查为辅,运用信息化平台对电力企业营销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确定营销状况。要在营销业务技术基础上完善电力企业营销稽查管理功能模块,将其与信息平台结合在一起,形成全过程闭环管理结构。
二、总结
稽查管理论文范文4
一、WTO对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复审或者审查制度是透明度原则的重要
司法审查(乃至行政复审、仲裁裁决)是WTO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中的重要内容,如GATT第10条关于“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的规定就体现了透明度原则。WTO秘书处将透明度原则分为:公布所有贸易的措施;以恰当的方式执行这些措施;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决定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复审(审查);履行通知义务,为其他成员对这些措施提供评论的机会。其中,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决定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复审(审查),就包括了行政复审(由行政机关复审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仲裁裁决(仲裁的复审)和司法审查。WTO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复审、仲裁裁决和司法审查都属于“review”之列,都是对此前已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复审或者审查(所谓复审就是对已有决定或者行为的再审查)。总的来看,WTO有关法律文件对复审或者审查的规定虽然明确,但都非常原则而不具体,具体的审查制度由各国根据自身的情况自行决定。WTO有关复审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不同领域的行政复审、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审查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
(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复审或者审查制度的灵活多
从WTO有关法律规定来看,有关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复审和审查方式是多元的,成员可以根据其要求和国内法律制度灵活确定适合本国情况的复审方式。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项下的诸协定既有明确规定复审要求的,又有未作规定的。例如,GATT对复审未作一般性要求,但针对具体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第10条第3项第(2)目规定:“各缔约方应当维持或者尽快设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和纠正与海关有关的行政行为。”《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1994年反倾销规则)第13条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维持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属于第11条范围的与最终决定和决定的复审相关的行政行为。此类裁决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作出该决定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补贴占与反补贴措施协定》23条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补贴税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维持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属于第21条范围的与最终决定和决定的复审相关的行政行为。此类裁决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作出该决定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并应当向参与行政程序并直接和各自受行政行为影。向的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进入审查的机会。”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2项规定:“(1)各成员应当维持或者尽快设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应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给予适当的救济。如果此类程序不能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成员应当确保此类程序事实上能够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2)第(1)目的规定不得解释为要求一个成员设立与其结构或者法律制度的性质相抵触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
从这些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
裁决机构(复审机构)的多样性。复审或者审查的机构可以是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其文本的措辞为“judicial,arbitraloradministrativetribunals”,国内有些译本将其译为“司法、仲裁或行政庭”,似不准确,从其逻辑结构来看,至少“administrativetribunals”是指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以外的履行行政复审职责的行政复审机构,而不是我国法院行政审判庭意义上的行政法庭,也不同于法、德等国属于司法序列的行政法院。“tribunal”译为裁决机构更好一些,以便包括三类裁决机构,而不限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庭。成员可以根据其要求和国内法律制度,选择适合自身的审查方式或者裁决机构,而不是必须选择司法复审途径,更没有要求必须以司法审查作为最终的审查程序。换言之,即使成员规定行政裁决机构(或者说行政复审机构)可以行使终局裁决权,也与WTO的要求不相抵触。
但是,必须指出,成员对复审机构的选择决不是任意的,应当以自身的法律制度背景为基础。例如,成员国内本身不存在独立的行政和仲裁复审机构或者复审制度的,不必一定要重建这些制度来满足WTO规则的要求,否则既不符合国情,又增加无谓的成本。但是,在法治,司法审查发达的程度和审查范围的大小,往往是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而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莫不将司法审查作为法律救济的终局手段,且司法审查的范围几乎无所不及。可以说,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审查已经和应当作为对行政行为进行终局审查的基本形态,其他审查形态要么是中间的或者过渡的形态,要么是例外形态。设计我国的复审机构或者复审程序必须从这种现代法治的大背景进行考虑。
2.独立性是设置裁决结构的实体标准。无论选择哪一种裁决机构,该裁决机构必须独立于作出被审查行为的机关,因而裁决机构的独立性是WTO对成员维持或者设立行使审查或者复审职能的裁决机构的实体要求,或者说是成员维持或者设立裁决机构的实体标准。衡量成员设置的复审裁决机构是否符合WTO的要求,就是要看其是否达到了独立性要求。
3.体现了对成员的结构或者法律制度的尊重。WTO之所以没有强求一律适用司法审查,乃是因为各国结构和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复审机构制度存在着差异,对此需加尊重,因而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别提示,复审或者审查不得“要求一个成员设立与其结构或者法律制度的性质相抵触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
4.履行WTO复审或者审查义务的必要性与扩大范围的自由性。就履行WTO的义务而言,成员仅限于对其明确要求的事项有建立或者维持复审或者审查制度的义务,而对此外的事项没有此类义务。从这种意义上说,WTO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有限的,不是对所有的贸易决定都提供复审或者审查的机会。但成员愿意扩大复审或者审查的范围的,属于其自己的事情,不属于WTO干预的范围。
(三)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司法审查的单一性
TRIPs协议第41条第4项规定:“参与程序的当事人应当有机会对行政终局决定获得司法机关的审查,并在遵守一个成员关于案件重要性的司法管辖权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至少对案件是非的初步司法判决的法律内容进行审查。但是,对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无义务提供审查机会。”TRIPs协议的该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要求,对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rlnaladministrativedecisions)应当提供由司法机关(judieialau.thorities)进行司法审查的机会。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复审和审查的规定相比,TRIPs协议明确限定了审查方式即司法审查和审查机关即司法机关,此前的程序中是否存在行政复审在所不问。而且,还应当根据案件的重要程度,允许对司法初审判决提出上诉。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WTO没有允许司法审查的例外。此外,海关估价协议也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最终审查。
二、我国与WTO有关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形式和属性
有关文件对与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所提出的要求,代表了WTO对成员的国内司法救济的重视,也是WTO规则的显著特色。由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对薄弱,对司法审查作出明确的承诺,既成为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的重要,又受到了其他成员和国外有关人土的关注。例如,2001年7月10日《加入议定书草案(修改本)》(DRAFTPROTOCOLONTHEACCESSIONOFCHINA,Re-visedDraft10/07/2001)第一部分“总则”中对“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作出了下列两项承诺(以下内容系由本文作者译自该议定书草案的文本):“1.中国应当设立、指定和维持裁决机构(tribunals)、联系点和程序,以迅速审查1994年GATr第10条第1项、GATS第6条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种裁决机构应当是公正的,并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而且,在该事项的结果上不得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利益。2.审查程序应当包含受被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的个人或者提起上诉的机会,且并不因此加重处罚。如果初次上诉权是向一个行政机关行使,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给予其对该决定选择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的机会。有关上诉的判决应当通知上诉人,且应当提供书面的判决理由。上诉人还应当被告知继续上诉的任何权利。”
我国究竟如何承担司法审查义务,当然取决于中国加人议定书的最后承诺。该议定书草案既不是最新的草案(只是比较新的草案),更不是最终的文本,但其对司法审查的承诺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在这方面履行WTO义务的态度,可以借此分听与WTO相关的司法审查。从该草案反映的内容,至少可以对与WTO相关的司法审查作如下认识:
(一)司法审查范围的有限性与广泛性
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既是有限的,又是广泛的。所谓有限性,乃是指司法审查的范围受WTO规则的明文规定和我国0n人WTO议定书的承诺的限制;所谓广泛性,是指即便在这种艰定的范围内,其内容也足以达到广泛的程度。
从上列中国加入议定书草案对司法审查的规定来看,如果降来的正式文本采纳与此相同或者类似的规定,那么我国承诺的复审和审查义务无论在范围上还是严格性上显然都高于WTO的要求。如果将复审或者审查的范围确定为“1994年GATF第10条第1项、GATS第6条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那么复审或者审查的范围就远远大于WTO有关协定所明确规定的范围,几乎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行为,不论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到复审或者审查的范围。例如,仅就GATT第10条第1项所涉及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而言,就包括下列内容,即“产品的海关归类或者海关估价;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有关进出口产品或其支付转帐、或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有关这些事项的行政行为的范围显然很广泛。
我国对复审或者审查范围的广泛承诺,或许是因为国际对中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法治程度关注程度很高,希望其国民在中国的贸易、投资或者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有些外国专家甚至直言不讳地认为,对中国加入议定书对司法审查范围的规定的关注,反映了外国投资者和贸易者对在中国投资的法律环境、透明度等的担心,而对司法审查的保障作用寄予厚望。但是,不能因此认为这是我国加入WTO所付出的代价或者牺牲,因为这种规定反映了我国促进法治进步和彻底摒弃保护落后的庄严态度和决心,与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完全合拍,必定会实质性地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最终受益的还是我国。
(二)适用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两种方式
从上列加入议定书草案对司法审查的规定来看,我国选择了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两种审查途径。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无通过仲裁机构审查行政行为的空间(而在有些英美法国家是存在由专门的仲裁机构复审行政行为的情况的),我国只能承认两种复审或者审查途径,即行政复审或者司法审查。行政复审机关必须是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与被审查事项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公正行使复审权的机关。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是独立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独立行政机关,其对不服商标局的决定作出的复审决定就不属于独立机关作出的复审决定。这里所谓的行政复审相当于我国法律制度中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复议。
(三)司法审查具有普遍性和终局性
从议定书草案规定来看,我国选择了普遍的司法最终审查制度,即所有行政复审都不是终局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让法院作最后一道防线。
三、法院只能以国内法作为司法审查的依据
(一)与WTO有关的司法审查只能通过国内立法具体实施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与WTO相关的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当按照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承诺进行确定,但该承诺只是中国对WTO承担的国际义务,其内容如何在国内具体实施,将取决于如何与国内现行法律规定对接和转化(包括修改现行法律)。换言之,加入WTO之后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否扩大以及如何扩大,将取决于国内立法,就法院而言,对与WTO相关的哪些事项需要进行司法审查和如何进行司法审查,要完全依据国内法的规定,而不能依据WTO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直接扩展司法审查的范围和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亦不能依据WTO法律文件的规定要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
(二)国内法不能放松全面提升司法审查水平的要求有人认为,WTO对司法审查范围的要求有限,我们只要满足这些要求就可以了,无须对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和完善。就机械地履行WTO义务而言,这种说法并没有错误。但从提升整体的法治水平来看,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和消极的。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国家干预越来越多,公法尤其是行政法日趋发达,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呈现出“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的趋势。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法和司法审查的发达程度又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肖杨院长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9年12月3日)中曾指出,“在人民法院所有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工作与民主和法治的联系最为紧密。行政审判工作搞得好不好,直接影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直接影响法治国家实现的程度。可以说,行政审判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晴雨表,直接反映人们的法治意识,直接体现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衡量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这种说法显然把握住了民主法治建设的精髓,是非常有洞察力和高瞻远瞩的。
WTO对司法审查制度的明确要求,显然是司法审查在现代法治中的重要性的直接折射,反映了以司法审查控制行政、救济私权和维护公正的时代法治精神。我们不能将司法审查范围的扩张和强化作为负担,而应该作为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动力,作为我国法治进程的必要组成部分,以此培植司法审查的深厚法治土壤。因此,我们既要看到WTO并不要求全面实行司法审查制度,但又要从现代法治大背景之下看待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不能放松对司法审查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全面完善。
当然,即使从操作层面来看,履行WTO的司法审查义务必定同时要求在国内推而广之地适用同样的司法审查规则,如不但对外国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提供司法审查机会,对国内经营者遇到的同类情形也应当提供相同的司法审查机会,这也是对国内经营者提供“国民”(平等)待遇的重要方面,而不能简单地对国外的“国民”提供超国民待遇。这种平等待遇的要求必然带动司法审查制度的全面改革,而不能仅仅局限于WTO要求的和我国承诺的司法审查范围。
四、建立与WTO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司法制度
加入WTO将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甚至整个司法制度产生重大的冲击,在此讨论一些需要迫切解决的方面。
(一)法律、法规需要明确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仅就履行WTO义务而言,若将“1994年GATT第10条第1项、GATS第6条和TRIPs协议有关条款所规定的与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相关的所有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其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必然属于司法审查的对象。日前普遍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排斥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那么加入WTO之后相应的规定需作修改,至少需要加以明确。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这是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规定如何理解问题。因为,虽然该法第11条第1款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但其第2款关于“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规定,完全可以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只是需要法律法规作出规定而已。加入WTO之后,只要法律、法规对允许司法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予以规定即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是障碍,因而在这方面需要修改或制订的是其他法律法规。
(二)《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需作调整。例如,《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如果该行为属于我国承诺给予司法审查的与WTO有关的行政行为,那么即使国务院作出行政复审决定(裁决),也应当给予当事人提起司法审查的机会。因此,至少对有关WTO的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复审,不能排除司法审查,即国务院也不能享受最终裁决权。而且,像TRIPs协议第41条第4项那样的最低标准是必须要承诺的,无法通过规定国务院享有最终裁决权绕过该规定,因为国务院虽然是中央政府和最高行政机关,但毕竟仍然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应当享有特权。
(三)转化WTO规则的国内法律规定必须落到实处。修改法律不易,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更难。我国当前法治进程中的通病是,法律规定并不落后甚至很先进,但实施效果不理想,法律的明文规定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加入WTO之后,能否履行承诺关乎中国国家的国际声誉,中央必定要求不折不扣地履行WTO义务,采取一切措施确保WTO规则的国内实施。而且,倘若WTO规则不能得到国内的有效实施,还可能被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引起国际争端和产生国际责任,因而WTO对国内法律的实施效果有了强烈的直接的外部硬约束,必须切实树立严肃执法的意识,对法律的有效实施提出严格要求。既然WTO法律主要是约束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司法审查对于WTO规则的国内实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监督和推进作用。
(四)法院的地位必须提升。倘若我国议定书最终将与WTO有关的最终司法审查权交给法院,这既说明了我国对不折不扣和不偏不倚地落实WTO司法审查义务的决心,又对法院的权威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为确保法院公平和独立地履行司法审查职责,法院的宪法地位必将逐步落实,司法权威必须增强。例如,一旦法院能够审查国务院的行政行为,如果法院没有权威的地位,是不可能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国务院的裁决都是终局的,本身就体现了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地位的优越性,也是人治色彩的反映和对行政权力崇拜的体现,并没有现代法治上的法理基础。法院的实际地位如何是决定其能否独立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条件。国家应当在确保法院的权威地位上具有高远的胸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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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审;司法公正;必要性
一、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正确的,可以重新审理和认定,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的上诉审既是法律审也是事实审,即上级法院不仅可以就下级法院所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纠正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而且还可以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进行审理,重新对事实予以确认。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基本符合中国国情。司法界权威的解释认为“(中国)大陆幅员辽阔,许多地方交通不便,案件的审级过多,势必影响及时结案,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又使人民法院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理由在于避免诉讼拖延,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公民诉讼。”还有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除了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当事人诉讼外,还可以避免使一些滥用诉权的人有机可乘,缠讼不休,拖累对方。应该说两审终审制在我国过去几十年来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西方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催促和带动着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在此种情形下,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既失去了其产生时的制度和环境土壤,也无法满足现代公民权利保护的需要,更加对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产生了障碍。而从法院的系统设置、审判管理、职能分工等多方面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也不能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我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290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l.26%。2003年我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7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2%。2004年我国
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1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4.3%。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现阶段法院审理案件,终审法院所做的裁判很多并不是真正的终审裁判,很多终审裁判通过申诉,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而改判。至少从一个方面可以证明,我国现阶段上诉审制度下案件审判的质量确实不高,甚至存在着一些不公平之处。尽管法院裁判不公平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但程序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概括地说,现行的上诉审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
1.现行审判体制使二审纠错功能大为减弱
上诉审的设置不仅在于纠错,给予当事人上诉救济,还有减轻法官责任负荷的功能,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审判质量考评体系将改判、发回率作为考核的指标,从而下级法院往往对上级法院的改判、发回较为重视。下级法院注重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并对一些疑难案件请示汇报,比如笔者曾经亲自经历过这么一起案件:某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银行诉客户多取得2000美元存款的不当得利案件中,由于作为唯一证据的监控录像资料内容不清晰,虽然从中可以看出所取货币的张数,但票面金额因技术原因无法清晰辨认,主审法官在无法认定这份证据的情况下,请来二审法院的民庭庭长,名义上是“指导工作”,实质上是请他来决定这份证据的定性,这位庭长很“权威”地宣布了他的看法,一审法官依此进行判决。实际上这样的方式是使诉讼程序从二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破坏了二审终审制度,更为恶劣的后果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另外,从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看,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同属一个辖区,一、二审之间关系较为紧密,考虑到改判、发回案件对一审法院法官的压力,二审法院的法官大为同情,对于二审案件,能维持原判的,尽量维持原判。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侵蚀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
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司法独立。然而,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看,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影响不可小视。地方各级法院的组织、人事、经费、装备等均由地方负责,法院很难从地方的约束中真正独立。地方基于当地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司法的干扰较为突出,有时甚至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对诉讼公正的实现造成较大的障碍。终审级别越低,管辖的范围越小,地方保护的色彩越浓,法院所受的影响就越大,案件的公正性越难以保障。我国虽然设置了四级法院系统,但级别管辖的设置和二审终审制度的确定,使得绝大多数寒件的终审在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法院与地方的其他机关、单位之间存在着不少关联,难以摆脱地方的影响力,最高法院的监督体系很难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司法摆脱地方干扰的难度较大。
3。以审判监督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
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确有错误,可以进行再审,并设置了多种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由于我国再审制度设定之初的固有缺陷,再审程序没有时间、次数的限制,再审理由过于宽泛等,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多次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多次或反复再审,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长时期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其实际结果是实行三审制度,这与设定两审终审的初衷背道而驰。对于很多案件来说,已经终审的案件不能终审,终审裁判的既判力难以实现,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显然审判监督制度动摇、削弱了二审终审制度,并最终导致二审终审的判决失去了终审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下法律审功能的失缺
1.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障司法的统一性
我国实行的是四级法院体系,绝大数案件的第一审在基层法院,这些案件的终审法院即为中级法院,从现实情况看,中级法院审判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相对于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人员来讲偏低,其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受到一定限制。同时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裁判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加之各地法院的审判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就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地方法院出现不同结果的并不鲜见,这成为司法统一的极大障碍。[4]而作为高级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培养了一批优秀法官和法律专家,他们却不能或极少能参与到案件的具体审理中,对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能发挥作用,最高法院统一司法的职能,不能通过案件的审判以典型判例形式得以实现,丧失了很多统一法律适用的契机。
2.对事实审的倚重削弱了法律审的功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上诉审程序设置的审查对象既有法律又有事实。我国的上诉审程序既为法律审又为事实审,上诉法院既是法律审法院,又是事实审法院。上诉程序中还允许提供新的证据。从案件的整个审理程序看,二审终审制度过多地关注案件事实的查明,一审、二审程序对事实的共同关注,使法院对查明的事实有了确定的保障,但法律适用问题却缺乏专门的程序来审查,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倾听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要审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官更多地将精力过多地集中于对事实的调查上,他们无暇对法律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更深的理解。对案件的审判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但如果对法律适用缺乏专门的审查程序,很难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和统一。
三、我国法律审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
综合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法律审制度非常必要,所谓法律审是指上诉审法院只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审查原审裁判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并不重新认定案件的事实,也不审查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妥当。因此,我们应当变现行的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三审法院只负责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和判断,而事实问题的审理和判断的权限在第一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
1.法律审制度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审作为上诉审级中的第三级,其审理机关是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执行审判任务的法官,处于司法工作的高层,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胜任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保障案件的裁判水平。法律审制度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由法律审法院对法律适用的争议进行审查和裁判,能较大程度地统一法律的适用。同时,法律审制度扩大了终审法院的管辖领域,相对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尤其是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的案件,地方保护主义将没有生存的空间。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也因此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会增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因顾及第三审程序,也会更加注重对案件质量的提高,从而提高诉讼公正的程度。
2.法律审制度能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
一个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否具有司法权威,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法院司法的终审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审判监督程序使判决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司法终审权得不到保障。而实行法律审制度能解决这一缺陷。在法律审制度下,诉讼公正程度提高,再审制度的提起当然受到严格限制,其以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为根本。法律审制度的实施,能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提高司法权威性,树立法院的公信力。
3.实行法律审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相对于法律审制度少了一个审级,表面上看审判效率很高,但由于设立了再审制度,有大量的终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实质上并没有减少审级,法院的工作量也没有减少,审判效率并没有提高,反而使终审判决,裁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实质上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按照法律审制度的模式运行,严格限制审判监督程序,将一般案件的纠正工作,都放在法律审程序中进行,而裁判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不会轻易改变。这样法院的工作效率不但不会降低,而且还会远远高于现在的两审终审制。可见,法律审虽然增加了一个审级,但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4.建立法律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与现行的二审终审制相比较,法律审程序的设置给予当事人提供一种将案件提交更高一级的、水平更高的法庭的机会,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实现。法律审程序赋予当事人二次上诉的权利,与再审制度相比,从救济的角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更完善,也更有效。同时,法律审制度下,严格限制减少再审程序的适用,对于胜诉方不必经过漫长的再审才能获得效益,对于败诉方,法律审程序的设置法律有了专门的审查程序,其结果更令人信服,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可接纳度。
5.实行法律审制度有利于树立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实行法律审制度。在二审终审制度下,当事人上诉的机会只有一次,由此做出的裁决无论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上,还是从实体裁决的公正性上,都难免遭到外方的质疑。我国政府将有可能由于终审法院审级不高和审判质量低下,导致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法律审制度则符合各国审级制度的惯例。所以,实行法律审,与世界各国同步,容易得到外方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认同,在涉外案件中也更有利于提高外方对我国司法裁决的服判程度,从而提高我国法院在国际上的公信度,树立公正、透明的良好形象。
综上,为了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等,实行法律审势在必行。
[1]陈瑞华.对两审终审制的反思——从刑事诉讼角度的分析[J].法学,1999,12:19.
稽查管理论文范文6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薪酬管理可以推动勘察设计单位的变革,有利于加强员工对组织变革的认同性,使员工和组织保持一致性。
二、勘察设计单位现存的薪酬管理问题
1.勘察设计单位管理人员素质低
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人员没有树立起薪酬管理的意识,没有重视薪酬管理的作用,对组织的薪酬管理流于形式或者不予理睬,导致薪酬管理在事业单位中不能很好地运作起来。同时也看出勘察设计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低,没有专业化。组织薪酬管理中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技能不足,组织的员工培训也没有落实到实处,员工没有很好的管理眼光和管理素质,对组织薪酬管理和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地指出,对于薪酬管理政策的改善也没有很好的建议,这些都会影响到组织管理的实施效果。
2.薪酬管理观念落后,薪酬体系的制订缺乏科学性
现在大多数组织的工作人员没有建立起薪酬管理的思想,或者对薪酬管理有错误的认识,没有结合组织发展的自身状况来制定薪酬体系,这些都不利于薪酬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深入。勘察设计单位薪酬制定的方法不科学,没有对组织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分析,导致员工薪酬制定过高或者过低,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没有达到科学性、连续性的效果。组织人员对薪酬管理的不重视,管理意识淡薄,管理能力不足,都导致勘察设计单位薪酬管理的力度不够,组织由上到下都没有形成对薪酬管理的足够重视,都将导致组织薪酬管理措施无法落实到实处,薪酬管理的内部控制发挥不了该有的作用。
3.薪酬管理方式落后,执行效率低
健全的薪酬管理体制能够增强组织的管理能力。但是勘察设计单位的薪酬管理没有得到组织的管理者和组织员工的重视,也就没有办法在组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没办法保障组织薪酬管理的落实和实施,缺乏制度保障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就很难有很好的推广,对组织的决策没有提供帮助。勘察设计单位的薪酬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的时候,也没有办法遵循制度进行赏罚。同时外界政策环境的变化也会给组织的管理方法带来冲击,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组织的管理方法也要不断革新,以往落后的薪酬管理方式已经不适合组织的发展需要。
三、勘察设计单位如何加强薪酬管理
1.权责明确,分工合理
勘察设计单位要实行薪酬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激励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实行薪酬体系决策、薪酬水平决策、薪酬结构决策和薪酬管理决策时提高决策水平。组织应建立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明确在薪酬管理各个环节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对工作表现良好的员工进行奖励,对于消极怠工的员工进行惩罚,以此来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组织的生产效率。
2.加强勘察设计单位薪酬管理的监督
在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薪酬管理工作后,要加强组织的监督,保证薪酬管理的每个细节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组织要安排工作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对薪酬决策过程中的内部控制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薪酬管理的顺利开展。加强薪酬管理的监督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及时发现薪酬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对薪酬体系的构建进行调整。动态的监督可以灵活及时地对薪酬管理进行跟踪、调查、分析,把事后分析的行为转变为事中控制,大大提高了薪酬管理工作执行的有效性。
3.加强勘察设计单位薪酬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要转变薪酬管理理念,重视薪酬体系的设计,用现代的组织薪酬管理观念代替传统的薪酬管理理念,要做好组织资源规划。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组织上下的沟通,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才能及时更新薪酬管理的信息。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薪酬管理的学习,提高对重要性的认识,要把组织的薪酬管理和实际情况相结合,细化管理工作,弥补薪酬管理过程中比较弱势的环节。
4.加强勘察设计单位薪酬管理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