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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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

宅基地转让范文1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的宅基地位置为_____________ ,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

二、该宅基地的附属设施同时转让,附属设施包括:___。

三、甲方对该房屋状态陈述和承诺如下:

1、保证对该宅基地有处分权;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

2、该房屋的抵押状况为:___。

3、该房屋的使用状况为:___。

四、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___元(大写___元)。

该价格不包括转让产生的契税、和该宅基地过户等费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______。

六、宅基地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已经对所购买的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产权、使用等作了详细了解并已知悉。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宅基地不能过户或无故进行交付,甲方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___万元;乙方未按本协议付款,乙方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___万元。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双方往来通讯方式如下:

甲方:___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___

宅基地转让范文2

农村宅基地有偿转让书首先应当写明转让方与受让方,其次,具体内容应该包括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协议。

协议的具体事项有:甲方知晓国家宅基地转让的规定,愿意按此合同约定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并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不得改变此幅地块的使用性质,改扩建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权益。如采光等。由此产生的纠纷,乙方责任自负。

最后,应当约定明确:转让金额、付款方式、产权归属、协调和处理、违约责任以及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方式。

(来源:文章屋网 )

宅基地转让范文3

   宅基地买卖合同书

   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宅基地达成如下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宅基地。该宅基地总金额人民币_____万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买受人按一次性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出卖方后土地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

   3、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4、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_____份,买受人_____份,_____份,_____份。

   6、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宅基地买卖合同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合同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甲方将拆______________________宅基地转让给乙方,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转让金额_______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万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万元订金,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付清。

   四、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及土地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___万元,并偿付同等转让款为违约金,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等相关费用);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六、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八、未尽事宜、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宅基地买卖合同书

   甲方(卖方):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 的宅基地出售给乙方。 面积为__________ 房屋__________ 间,房间结构为__________ 平方米。__________ 东西至__________ ,长宽:__________ 米。__________ 元( )。包__________ ,__________ 南北至__________ 。

   二、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 括该宅基地上现有房屋折算价值。

   三、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 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四、协议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 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五、双方在协议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__________ 元( )。

   六、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 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 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宅基地转让范文4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权;自由流转

一、宅基地管理的历史沿革

我国第一个有关农村宅基地立法的文件是1950年的《法》,主要内容为:宅基地属于农民所有;受法律保护;可以买卖、出租及继承;宅基地与房屋两权合一。1956年3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6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以及1962年《六十条》规定,社员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归各户长期使用;地上附着物归社员所有;社员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建新房须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修建房屋不能侵占耕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社员只有使用权;社员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新增的内容有:农民建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户一宅,面积不超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土地管理法》及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承袭1998年《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规定。

二、宅基地交易的悖论

悖论一:大量闲置与需求旺盛

现行宅基地集体所有、农民无偿获得和无偿使用的制度,由于占用无需成本,并且占用总是存在潜在收益,促使农民多占地,占好地。这种供应上的“大锅饭”就造成了耕地资源的大量浪费。这一点与经济学上著名的“公共牧地的悲剧”如出一辙。来自国土资源部的调查数据表明:目前我国村镇建设用地总量是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的4.6倍,且用地布局散乱、分散无序,粗放利用现象严重。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高达16.4万平方公里,接近于河南省的总面积,人均用地185平方米,远远超过国家标准。而随着城乡融合的加剧,我国每年都有数千万的农民进城务工。在找到合适的工作之后,大多买房置业,不愿意再回到农村居住。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身份无偿获得的福利,只要其成员的身份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也无权收回其宅基地。另外,宅基地所具有的潜在收益,也使农民绝对不会轻易放弃它。在农村,只要拥有农民户口,便可分配宅基地,也可以拥有土地承包权,经济发达地区还可以参加集体分红,因此,现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城市近郊的农民都不愿改变身份,也很少有举家迁移的,往往是在城市中赚来的钱全部带回农村,在农村建房,再返回城市打工,房子依然处于闲置状态。因此出现了工业化进程虽快,但非农业人口比重却没有明显变化,以至城市化一直处于低水平的现象。

悖论二:财产增值与有价无市

我国的宅基地制度,将农民紧紧捆绑在土地上。因为农民一旦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其主要的房屋财产,将不再具有真正的财产意义。要素资源的充分流动是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的前提,产权作为一种资源只有有效流动才能促进经济效率的实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的增加,住房需求越来越大,在城市郊区,作为农民财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必然产生巨大的增值。但是这种增值因为法律禁止划拨宅基地转让而无法合法“变现”成为“死产”。农民在划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虽然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继承、抵押,但由于房屋和宅基地的不可分性,导致对划拨宅基地的限制必然“株连”到房屋。法律规定宅基地转让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而实际上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一个村小组十几户或二三十户人家,每户均有无偿取得宅基地的权利,没有宅基地且符合条件的成员可以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没有必要通过转让获得。另外,一个农民亡故后,其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应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如果继承人虽为本集体成员,但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或者继承人不是本集体成员,那么根据“一户一宅,面积不超”以及宅基地的使用者只能限定在本集体成员内部的法律规定,依据“房随地走”的原则,享有继承权的公民并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屋。侵犯公民正常地行使继承权的权利,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保护公民的继承权的规定,有悖于《民法通则》第三条确立的平等原则,农民房屋是私有财产,农民可以自由处分,有权抵押。但《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很显然,农民的房屋不能抵押。

三、农村宅基地如何自由流转

经过改革开放近30年的洗礼,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化观念的普及,农民的素质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农民完全有能力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我认为,取消划拨宅基地,允许宅基地的自由流转是适应城乡双向流动,促进城乡融合的客观要求。

首先要废除宅基地划拨制度存在的基础。必须对现行的政策有所突破,取消限制宅基地流转的相关规定,允许宅基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自由流转。其次要在立法中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但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可参照城市土地使用周期确定)属于家庭个人。在使用年限内农民拥有房屋土地的完全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及赠与。对居民有新增宅基地需求的,必须通过市场流转途径解决。农民转让宅基地,必需提供拥有另一处合法房产的证明。符合规划的宅基地均可以采用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以及土地置换等形式进行流转。按照“国家收税、集体收费、原使用者收交易金”的原则分配宅基地流转收益。至于具体流转方法,我建议,可以先以户为单位核实农户宅基地资产,明确宅基地的产权内容、结构、归属及流转状况。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明晰产权,先确定一个有偿时点,如土地管理法实施的时点,在这个时点之前获得的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面积不超”的原则,将宅基地无偿让渡给农民,属于初次分配范畴。村民在这个时点之后获得的宅基地,必须补交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同时,应从源头上克服目前城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的现状,确定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农村房地产的唯一登记机关,且“房地”证件合一。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划、面积不超的宅基地给予登记发证;对有手续、符合规划、面积超标的,因继承、赠与、遗赠、建新不拆旧等而产生的“一户多宅”和历史原因造成的单户宅基地超标的,标准以内登记发证、超标准部分登记不发证;对于骗取批准、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非法占用和户口迁出后的宅基地,不予登记,并采取行政手段依法强制收回;有手续、不符合规划的,采取标准以内登记发证、超标准部分登记不发证并规定禁止翻建的手续。对超标宅基地每年按超标面积累进收费,超标面积越大收费越高,促使农民退还多占的宅基地或者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向小城镇集中,从而达到集约利用土地的目的;对于“一户多宅”,按面积大小采取累进收费,以后每年依此为基数按年限累进收费,面积越大、占用时间越长收费越高,随着时间推移,旧房残值降低,收益下降,而保有旧房的成本攀升,农民自然会主动退还宅基地。为增加工作透明度,年初将各村超占户、“一户多宅”、无证户的实际使用面积、超占面积、应缴纳的超占费及处理结果张榜公布。对村民补交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超占费以及集体对宅基地流转收取的费用,必须实行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村庄复垦、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公共卫生、绿化美化以及作为本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险保障金的来源等,切实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充分利用农村闲置和空闲的宅基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面积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未来20年,每年将有上千万亩宅基地闲置,所以,一般情况下,新增的居住用地需求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即宅基地流转)来解决,不要轻易新增宅基地。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省级政府单独核定、单独下达到各县(市),然后由各县(市)一次性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针对目前宅基地使用粗犷的现状以及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后备资源越来越稀缺,应成立村委会领导下的宅基地整理中心和提高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对空置、等待出售、“一户多宅”或面积超标的存量宅基地,可以由宅基地整理中心统一收购或没收超标部分,适宜整理成耕地的整理成耕地,整理出的耕地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指标在全省公开出售,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出售指标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不适宜整理成耕地的整理成建设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储备,在时机成熟时出售。在“坚守耕地红线”、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背景下,为了保证发展经济用地,化解“农村住宅大量闲置浪费,城市经济建设供地紧张”的尴尬局面,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无疑是最佳方案。

作者单位: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待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探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4,3:43-46.

[2]赵之枫.城市化背景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初探[J].农业经济问题,2001,1:72-75.

宅基地转让范文5

(一)农民对土地“集体产权”的认识不够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农村和城市近郊的土地在法律的规定下属于政府所有,在此之外也属于集体所有;在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在农村土地的利用中一直处于集体主义的观念,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实行,将集体的土地进行分田到户的下放。在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下放承包关系中规定了农村的土地关系30年不变[1]。在农民的承包土地中不能将土地进行回收和调整,在这种政策的诱导下让农民误以为土地的产权在人民手中,以至于出现了集体土地资源的非法买卖现象。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集体所有意识已经逐渐的在淡化,农民的土地资源私有化现象非常严重。

(二)宅基地管理制度有待提升

在改革开放之后,农村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升,人们都迫切的希望改善住宅环境,于是在农村兴起了建房的。但是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情况下,出现了农村的宅基地建设秩序混乱化现象。在宅基地的建设上出现了违法乱建情况,农民在没有相关土地办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私自的进行用地。另外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中实行宅基地的无限期无偿使用制度,这就使得一部分农民开始钻法律的空子,将宅基地建设成小型的工厂以及小型的养殖场等,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破坏严重。

(三)在土地产权的经营流转上认识不够明确

在现在的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经营流转存在着转让、转包以及互换和租赁等形式,在进行土地资源的经营流转中由于没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导致了农村的土地资源经营流转现象混乱,对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经营和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另外由于在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经营流转中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导致了土地的经营流转没有相关的政策保护和政策支持。

二、提升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经营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强化农村用地教育

在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经营管理中加快对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经营管理机构的建设,在建设机构的同时对专门的土地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要保障在农村的每一块土地的归属权都有明确的记录。政府部门应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实行农村科学用地的宣传,完善相关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设。杜绝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乱建房屋,强行用地等现象的发生。在强化农村用地的宣传中要将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向农民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土地管理制度的管理创新,做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实行土地转让的有偿使用制度,改善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利用率不高,土地经营流转现象严重的问题,应该实行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在有偿转让制度的要求下,无论是政府用地还是农民转地都应该得到土地转让的赔偿金,在土地的转让中要具有相关合法的土地转让手续,防治土地资源的随意转让[2]。在土地的流转问题上要实行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经营性流转,也就是说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农民,但是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是其他人。在土地资源的流转管理中,要着实的保障农民的权益,健全土地转让的管理制度,实行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流转管理监督制度。政府在集体土地资源的管理中要实行有效的监督,改革不合理的土地管理制度,创建良好的土地经营管理制度。

(三)实行科学合理的用地,提升集体土地的经营能力

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中应该事项科学合理的用地,政府部门应该强化农村用地的科学合理性宣传。在农村的集体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用地表现为对农作物的生产培育科学合理化。在偏远的农村要定期的为农民进行科学育种的普及,要按时的将先进的耕种方式向农民传授,要注重的提升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要尽量的实现一地多用政策,例如在农村的集体土地资源使用上实行两用制度,在前期进行土豆的种植,土豆收割结束后对土地进行翻整进行白菜的种植,从而实现农村土地的两用制度,着实的提升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也提升了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经营管理能力。

宅基地转让范文6

关键词: 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8-0040-1

1 宅基地使用权定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 宅基地使用权特征

①权利主体是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②权利客体是农村宅基地。③权利取得要经过依法审批。④权利无偿取得。⑤权利无期限限制。⑥权能受法律限制。⑦数量和面积受限制。⑧权利类型为用益物权。

3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

3.1 严格控制宅基地数量和用地面积

①每户农民只能批准使用一处宅基地。②每户农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受到严格限制。③每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不能再申请批给新的宅基地。

3.2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且少占耕地

①农民必须按照相关规划申请宅基地建住房。②必须在保护和节约耕地的原则下合理安排农民的宅基地。③必须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民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3 依批准拨用,审批应公开、公平、公正

①农民建住宅必须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无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②宅基地的分配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③宅基地的审核要听取当地村民意见,批准后的宅基地应予以公告。

4 宅基地使用权内容及限制

①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不限于居住用途。②宅基地使用权包括有限的处分权,即权利人享有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和出租的权利。③农民转让和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④农民将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成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⑤除了继承外,一户农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5 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的问题

目前,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迅速提升,随着我国城乡分割的状态逐渐被打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将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有了强大的推动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的潜在收益日益增加,赋予农民对宅基地的永久性用益物权也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5.1 农民追求财产性收入的要求

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是私有财产,而房屋等私有财产的继承、买卖、交换、赠与等转让方式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一户多宅问题普遍存在,造成了土地产权难以明确界定和处置等问题。受价值规律和大量潜在宅基地供需的影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非法流转的局面将不断出现,要求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应随着相关改革的深入有所调整。

5.2 经济体制变革与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要求

大规模城市化进程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农村人口城市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城镇人口下乡也成为一种趋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户将会通过继承、房屋买卖等方式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另外一些城镇居民因工作、休闲等原因需要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外流转,不仅加剧了供求双方的矛盾,更不利于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

5.3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

随着各种土地使用权主体通过流转来获得相关土地收益的主观愿望越来越强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发交易将越来越多。根据市场需求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以实现农民的土地收益,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创新的重大推动力量。

6 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6.1 修改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条文

现行有关法律条文应该取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把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农民的一种财产权,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流转,允许流转形式多样化,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作建房等。同时,法律还应做出禁止性规定,防止利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牟利。

6.2 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机制

宅基地使用权必须优先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其次才可以转让给其他农民或城镇职工,而流转收益则主要归原使用者所有。对于农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在土地流转后应将超占部分的收益全部上交集体经济组织,以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土地收益。城镇职工购买农民宅基地的,应该补办征地手续,若改变了土地原用途增值的,要将增值收益上缴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