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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范文1
一、新条例的主要内容变化
新条例总共35条,分为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主要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应遵循的原则、征收范围、征收补偿主体、征收决定程序、补偿的原则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责任。与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不仅是从“拆迁”到“征收”的理念的变化,而且还有五个方面重要变化:
(一)征收范围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按照新条例第8条规定,政府可以做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严格限定在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能源、交通、水利)、公共事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保障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五大类事项范围内。过去依据原条例开展的国有土地整理储备、党政机关办公楼、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商业设施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等活动并未纳入征收范围内。
(二)征收主体由建设单位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原条例实施的建设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或者由国土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市、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三)征收程序发生较大变化。按照原条例规定,通常是由建设单位作为拆迁单位,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房屋拆迁公告,然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可实施拆迁。按照新条例规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首先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其中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次,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听证,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然后做出征收决定。再次,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房屋权属、区位、面积,评估房屋价值及其他损失和补偿,签订补偿协议。然后进行补偿并实施拆迁工作。
(四)补偿标准更加合理透明化。新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了征收房屋应予以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第19条进一步明确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为确保补偿公平、合理、透明,还具体规定了评估机构协商选定、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以及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等内容。
(五)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方式。新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取消了过去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并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方式。
二、新条例对本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
总体判断:新条例适应了《物权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回归了政府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强化了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突出强调了征收补偿的公开、透明、民主原则。从长远看,将有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提高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水平,同时还有助于抑制投资过快增长,优化和改善投资结构;从近期看,可能使征收拆迁难度加大、周期延长,政府投资平衡难度增大,全社会投资增速放缓,进而可能影响经济增长,同时房地产开发模式必将调整,征收拆迁成本增加。房地产投资增速可能放缓。从而可能强化房价上涨的压力。
(一)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当前,本市经济发展仍然是投资拉动型,投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占比较大。据测算,GDP每增长1个百分点,其中0.6个百分点是投资拉动的。新条例规定的征收条件严格、征收程序更加复杂,可能使城市化进程必经的征收拆迁难度加大,周期延长,从而造成政府投资平衡难度增大,全社会投资增速可能放缓,进而影响经济增长。
一是征收条件严格,部分重大产业项目实施将受限制。新征收条例对征收的条件严格限定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现代制造业以及土地整理储备没有纳入“公共利益”的范围,这就意味着今后此类重大项目实施将受到限制,征收拆迁的难度加大,从而可能推延项目实施进程,影响项目投资落地。
二是征收拆迁成本上升,政府资金平衡难度增大。当前本市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深度转变的新阶段。一方面新一轮结构调整、区域统筹、空间拓展对政府投资需求较旺,另一方面国家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为稳健,流动性持续收紧,以及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使平台融资难度加大,也相应地增加了对政府投资的需求。新条例的出台实施,必将进一步加剧拆迁成本上升和土地市场降温的叠加效应。再加上新“国8条”和“京15条”调控房价政策的陆续出台,土地成交收入的不确定性加大,过去以土地收入平衡资金的难度将越来越大,政府投资来源结构性缺口矛盾突出。因此,在市财力增长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平衡难度空前加大。
三是征收拆迁程序复杂,投资调控目标实现的难度加大。本市城市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完善阶段,项目落地与拆迁进程密切相关。新条例规定拆迁条件严格、程序更加复杂,特别是取消了行政强拆,禁止暴力强拆、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意味着今后实施征收拆迁起来更难。前些年已经审批的重大项目即将进入拆迁攻坚阶段,以及核心区人口疏解和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拆迁难
题”,将使得未来拆迁任务更加艰巨,项目落地更困难,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序上影响投资调控目标的实现。
(二)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近些年,本市房地产投资结构不断优化,年均增长约20%,约占全社会投资的55%以上,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较大。新条例赋予了被拆迁户较大的权益,对房地产业发展可能产生重要影响。
一是征收条件所限,房地产投资增速可能放缓。新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征收条件和程序,但是没有涉及对房地产等商业开发项目的规定,而且将“土地整理储备”也排除在征收的范围。因此,今后在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被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再加上“土地整理储备”受限制,房地产开发从二级土地市场上通过招、拍、挂拿地的难度也将增大,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将被迫发生改变,受拆迁成本加大和拆迁进程的影响,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施难度加大,开发商投资的利润受到挤压,投资动力必将减弱,本市重要经济支柱的房地产投资增速可能放缓。
二是拆迁成本趋增,可能强化房价上涨的压力。目前,城市拆迁户对于补偿标准,主要参照市县政府的地价标准和市场评估。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拆迁户对于补偿的标准,参照拆迁区域周边一手楼价的标准来跟开发商谈判,一方面可能使拆迁费用骤增,导致开发成本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可能因谈判艰难,使得无限期地拖延拆迁进程。为此,旧城改造开发这块“蛋糕”,可能因为拆迁成本过高,使得开发商无人愿意触及,从而造成城区楼盘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强化房价上涨的压力。
三、贯彻执行新条例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征收条例,尽可能减少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新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新征收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市、区县房屋征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培训,以便准确理解和把握好新条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哪些建设项目纳入新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哪些是不能够办理征收拆迁的,以及征收补偿的程序等内容,在实践中严格予以贯彻执行。
(二)加快规划、年度计划的立法进程。随着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编制和组织实施规划也应当纳入法制化进程。因此,建议本市也应当加快推进规划的法制化,以法律手段推动和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序实施。特别是要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建设项目的程序、方式、内容深度,以及规划实施监测与评估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今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时,应当更加关注重大项目的布局,注意研究论证拟纳入规划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公共利益争议和社会稳定风险,严格履行规划编制的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编制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平衡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的年度建设任务,确保有关建设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三)加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研究衔接好投资项目审批和征收补偿的程序。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与征收补偿程序如果不能衔接好,一方面可能影响各部门审批环节的工作效率,延缓项目拆迁和实施进程;另一方面将难以给投资企业提供合理预期和操作指引,从而可能影响投资项目落地,影响投资调控目标的实现。因此,各部门应从有利于推进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高度,研究梳理、衔接好审批程序与征收补偿程序,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重大建设任务,加快推进本市“世界城市”建设进程。
政府投资条例范文2
问:《条例》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是如何界定的?
答:结合损毁土地的成因,《条例》规定:一是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具体包括: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二是对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问:如何构建约束有力的监管链条,敦促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觉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答:《条例》规定,一是建立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制度。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或者编制不符合要求的,有关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采矿许可证。
二是加强对土地复垦实施环节的监督管理。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
三是建立土地复垦资金保障机制。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四是完善土地复垦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明确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验收结果。
五是强化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制约手段。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的,有关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采矿许可证,也不得批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
问:如何确保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答:《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目标任务和要求。明确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规定对土地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同时对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的确定、项目设计书的编制、施工单位的确定、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等作了明确规定。
问:为了调动土地复垦义务人、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复垦的积极性,《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政府投资条例范文3
这是一部亟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加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预防流行性疾病的重要举措和基础性工作,对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综合实力,改善投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7年9月22日,吉林省建设厅厅长柳青在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说出了出台这部条例的必要性。
但是,目前,在我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配套;管理执法力度和效果不尽人意;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完全适应发展要求;环卫作业市场化、产业化步伐还很滞后;环卫设施选址难、建设难、欠帐多,环卫设施建设运营水平低;个别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经费还很紧张。这些都限制了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与群众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要求还有差距。
同时,随着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也亟待解决。现行的《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90年代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因此,为了创建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推动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这是一部凝聚各方面劳动和智慧的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及省建设厅高度重视这部条例的制定工作。省建设厅把制定《条例》列入重要日程,于2006年就着手起草,并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同年7月初稿形成。2007年11月形成了《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多次认真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2008年8月20日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对这部条例的制定也倾注了大量精力。《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年初就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是今年要出台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在2008年9月22日、11月24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六、第七次会议上,组成人员认真审议了这部条例,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使条例草案日臻完善。同时,收到省政府报送的《条例(草案)》后,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在省内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立法咨询员座谈会,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发函征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9月11日,财经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一些审议意见。一审后,法制委、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到吉林、通化、四平进行调研,召开立法咨询员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就个别问题征求了省政府意见。法工委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先后修改了三次。11月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社会各方面对制定这部条例也给予了极大关注。2008年10月13日,《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吉林日报上全文刊登,向社会各方面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截至10月30日,共收到社会各方面以来信、来电、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81条,采纳39条,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如,有的认为,城市化管理的乡镇、县城与大城市的基础条件、发达程度、人文素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不应用同一标准要求;有的认为,对垃圾费的收取不能制定统一标准,而应根据不同地区采取相应的标准。
这是一部让城市靓起来的地方性法规
2008年11月28日通过、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8章74条,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城市市容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确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法制委员会认为,如有些开发区就在建成区内;建制镇是否按照城市化管理;有些自然保护区无法实行城市化管理等,原表述不够准确。因此,建议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第二条)。
(二)明确了条例的主管部门。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各城市规模不同,因此,建议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统一表述。另外,考虑到建制镇、街道办事处在市容环卫工作中具有一定职责,建议在条例中原则明确。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工作。”
(三)建立责任制度。由于过去法规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划分不明确,造成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盲点多,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增加管理难度和行政成本,管理效果差。因此,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四)强化规划调控作用及推动环卫产业化发展。城市环境卫生事业要发展,就必须有科学的发展规划为指导,就必须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资机制,还必须吸引社会投资,实现产业化发展。条例第五条至第八条对这些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第五条规定:“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社会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相关企业。”这样规定有利于各地明确环卫事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五)加强环卫设施建设,保障公共利益。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和建设主体多元化,目前各城市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公厕、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定点难、建设难的矛盾日益突出,环卫设施只拆不建、不配套、不同步建设和欠新账的现象比较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社会反响强烈。其原因在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手段无力,难以纠正违法行为。因此,第四十九条规定:“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设立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条例》根据需要、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上位法合理设立了一些行政许可,如,设置户外广告审批、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环卫设施拆迁许可;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核准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等等。
政府投资条例范文4
通过合法的经济活动,取得至少80万加币的净资产;
至少有3年合法、盈利的企业(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或在政府部门或国际性机构从事管理的工作经验(人力资源、物资资源和财务资源的规划、监管)
要有五年的投资,投资额至少为40万加币。
魁北克省拥有独立于联邦的移民挑选准则。选择魁北克投资移民计划,必须选择加拿大魁北克作为移民目的地,并参与魁北克省移民挑选程序。但是,由于加拿大允许居民自由迁移,因此移民并不需要定居在魁北克省,而可以选择任意省份居住。魁北克省投资移民条例对于申请的净资产及投资的要求与联邦投资移民条例相同。然而魁北克省投资移民条例允许本省基金向移民申请人提供贷款,这样,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投资基金借贷之方式获得大部分投资款。因此,相对联邦而言,魁北克省投资移民条例更为宽松及灵活。
魁北克省是加拿大惟一独立办理投资移民的省份。虽然魁北克省对投资移民申请条件要求与联邦移民部无太大的分别,但是因为在魁北克申请投资移民办理的时间相对要比其它省份快,对投资移民申请人在其资历、雇用员工的要求及投资回报方面比联邦移民部的条例宽松。所以长期以来吸引了众多的投资移民。在过去15年间加拿大投资移民的93%以上选择了魁北克投资移民,魁北克的移民法不同于联邦,它在贷款融资,申请速度以及投资安全性等多方面具有优越性,还有魁北克的投资移民基金的规范操作,安全的合格投资也起了很大的作用。到魁北克的投资移民,需要40万加元的投资费用,并需80万加元的资金证明,这方面与其他省份比较并无优势。
政府投资条例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市属一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国有资本)营运主体和政府授权市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国有独资、控股及相对控股的企业适用本条例;国资参股企业原则上由履行国资权益的出资人代表在企业内按本条例主张权益。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管理条例;未纳入市国资委实行“三管统一”监管的企业资产和市属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性资产及政府出资设立的机构进行经营活动的资产,由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资产的工作职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事项,经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章产权登记
第四条凡是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要求。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等产权发生增减变化时。并办理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市国资委可适时对企业国有资产使用主体进行财务检查。各企业必须按时向市国资委提交财务报告和经营年度报告书。进行年度检查登记,报告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三章资产评估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前。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前。经市国资委审核后,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九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并由评估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评估项目约定书实施评估。
第十条评估结果应在被评估单位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让、出售、出租、报废、核销的行为。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处置审批范围内的实物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处置实物资产应报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有主管部门的企业。
2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方案。涉及企业整体改制、转让的还应提供企业整体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批复文件.
3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4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市国资委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资产账面价值凭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文件;
8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应提供资产账目明细表、固定资产鉴定结论。
9其它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收到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申请后。涉及国有资产报废、核销的市国资委组织人员对资产、账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审批权限:
1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审批;资产总额在500万(含5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
2企业国有资产涉及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全部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以及以协议方式转让的由市国资委审核。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不得擅自处置交易。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评估价为底价。企业应向市国资委重新申请批准。
第十七条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要求交易方提供市国资委的批复和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鉴证书后,方可办理国有资产(含房屋、土地、车辆、设备)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注销的应及时到市国资委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由市国资委监管。
第五章联营投资和合并、兼并
第二十条企业对外投资、联营。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境外投资。再按其他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其资产可不进行评估,可按清算价值无偿办理资产划拨手续。除此之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并、兼并,视同产权交易,按本文第二章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施对外投资联营。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投资可行性分析;
3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4草签的投资或合并、兼并协议书;
第六章资产租赁与抵押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外资产租赁。承租人应缴纳租赁抵押金。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产出租。采用市场竞争的方法,以出价高者承租的原则实施。应比照资产处理的管理条例交市产权交易机构进场公开交易。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必须维护资产的正常运转及完好。
第二十六条企业抵押资产应报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抵押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进行担保。但是担保方与被担保方要遵守《担保法》规定,并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企业不办理国有产权登记。不按时报送会计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一经发现,按《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不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损害国有权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纪委《关于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政府投资条例范文6
大多数的人会选择经济发达、社会安定的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因为非民主国家政局很不稳定,社会治安混乱,移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任何保障,例如南非就发生了抢劫并枪杀华人的事件;而移民经济落后的国家,连找一份理想工作都十分困难,更谈不上投资事业了;移民种族歧视严重的国家,如南非等,身为少数民族的华裔,其社会地位甚至生命财产都很难得到保证,就像印尼发生的暴乱,华人首当其冲成为受害者。
投资移民必须在移民前向所申请国投资,申请人应该综合考虑投资移民的成本、所承担的风险以及移民成功后获得的收益和生活质量等各方面的因素。
01、投资成本:加拿大需投资40万加元(约220万人民币),5年后还本;美国需投资100万美元(约830万人民币);澳大利亚需投资75万澳币(约410万人民币)。
02、投资风险:加拿大面试通过后才投资,无风险,而且由政府担保;美国先投资,有一定风险,而且投入私人企业,也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同样,澳大利亚先投资有一定风险,而且投入私人企业,也有一定的市场风险。
03、可靠的融资方式:加拿大可以申请银行贷款,投资人最少只需支付11万加元;美国不能申请贷款;澳大利亚不能申请贷款。
加拿大位于北美大陆的顶端,东起大西洋,西至太平洋。面积近1千万平方公里,是世界第二大国。目前,加国人口有3000多万,为保持其在世界上的竞争力,不断吸引外来人才是加国长期的政策。因此,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相比,加拿大的移民条件更为宽松。移民加拿大就是人生的一笔投资,您的付出必将获得可观的回报。
目前,加拿大投资移民计划允许投资者简单的通过投资加拿大移民基金而获得移民签证。加拿大《移民法》对“投资移民”定义如下:01)拥有至少80万加元,(约480万人民币)之净资产,而且该资产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02)投资至少40万加元(约240万人民币)于由加拿大联邦、政府监管之基金,投资期限5年;03)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曾经成功运作,控制,指导,或至少是管理过一个企业。
必备条件:根据移民法的定义和签证的具体要求,申请加拿大投资移民的必备条件包括:01)必须拥有至少八十万加元净资产;02)证明这些资产来自于商业努力所得;03)证明具有三年以上拥有过,控制过或领导过企业的管理经验;04)全额投资40万加元(5年内无息返还)或只要投资59万人民币(作为政府贷款利息);05)身体健康;06)无犯罪记录。
投资移民的特点:01)没有其他限制条件;02)投资移民的义务仅限于其做出的投资,投资移民有权选择在加拿大或者不做生意;03)投资在加拿大所有移民中在申请程序上最优先;04)几乎无风险,只有在面试通过后才须将资金投入;05)享受加拿大全部福利;06)目前对申请人无学历和英语或法语能力的要求。
投资移民的资格评估,是成功移民加拿大的最为关键一步,涉及到广泛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魁北克省拥有独立联邦之移民挑选准则。选择魁北克省投资移民计划之移民,必须选择加拿大魁北克省作为移民的目的地,并参与魁北克省移民挑选程序。但是,由于加拿大允许居民自由迁移,因此,移民并不需要定居在魁北克省,而可以选择任意省份居住。魁北克省投资移民条例对申请人之净资产及投资额之要求与联邦投资移民条例相同。然而,魁北克省投资移民条件允许本省基金向移民申请人提供贷款,这样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投资基金借贷之方式获得大部分投资款。因此,相对联邦而言,魁北克省投资移民条例更为宽松及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