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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金 海
在古罗马法中就有雇佣契约这一法学概念,它被列入租赁契约之中。自工业革命以来,雇佣契约中逐渐分化出劳动契约这一独特的契约类型。近代西方国家非常注重劳动契约,以国家公权强制规定,劳动法研究和发展十分迅速,其目的是确保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以注重个人的生存权作为其价值取向,使劳动法的属性由私法渐而转变为社会法。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劳动用工主体和雇佣关系非常复杂。由于我国劳动立法滞后,成文法中雇佣契约这一规定,这两类纠纷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市场调节的主导作用,营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主体,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不惜降低预防成本,致使社会成本加大,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于劳动契约是从雇佣契约中分化而来,它们之间有近亲的渊源,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处理这两类纠纷时很难把握,导致当事人讼累,上访不断。笔者就所学的浅薄理论和细微的实践经验,对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问题作一浅论。
一、 劳动契约与雇佣契约之比较
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其母体分别是劳动契约与雇佣契约,该两者是母体中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在论及两者区别之前,有必要先对两者的母体作简要分析。劳动契约,我国台湾“劳动契约法”第一条规定:“劳动契约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存在从属的关系,提供其职业上的劳动力,而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我国劳动法将其规定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目前,国内外法学理论界对劳动契约的性质存在四种观点:1是身份契约说;2是租赁契约说;3是劳动加工说;4是特种契约说。理论界通说是特种契约说。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理由是,劳动契约是民法中所有典型契约以外的一种,已形成一种独立的契约,它符合劳动契约的特征,特种契约说较之与其他说学更具合理性。劳动契约中当事人主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该关系的性质实质上为人格上的从属关系,因为劳动契约缔结时,劳工在劳动契约所形成的关系中并非自由独立自主。双方除劳动力与工资二者交换外,还包括当事人间产生的范围极其广泛的附随义务,如缔约过程中及缔约履行中的预防义务、资讯提供义务、谨慎义务、保护义务等。
雇佣契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雇佣契约体现的是当事人缔结契约时自由独立自主的合意,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具有有偿性、继续性的特点。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标的,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
根据两者概念的阐述,劳动契约与雇佣契约主要有以下联系与区别。其联系是: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强行性规定,但合同内容所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2二者都以给付劳动为目的。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4两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其区别是: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契约与雇佣契约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劳动契约法律规定用工主体的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雇佣合同无限制;2形式不同。劳动合同必须订阅书面契约,雇佣契约无此限制,可以是书面,也可是口头;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制度不同。雇佣契约是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有很大的自主自由。而劳动契约,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必须经仲裁才能向法院诉讼;5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契约解决时适用劳动法的特别规定,劳动法另有规定才能适用民法规定,而雇佣合同解决时适用民法。
二、 雇佣与工伤损害赔偿之简述
在比较劳动契约与雇佣契约之后,就两者中的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作一简述,有利于对其区别。工伤是劳动契约中的一个部分,是对在工作中造成损害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一项内容,工伤亦称职业伤害,在理论上,人们将“工伤”界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亡或患职业疾病。实践中人们进一步把“工伤”简化为“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伤害”或更直接表述为“因工作受到伤害”。工伤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源于德国。该国1884年颁布的《事故保险法》就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无论过失或责任在何方,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劳动者的收入损失,伤残者均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该规定着眼于劳动者受到伤害来源于工作,并不排斥劳动者受到伤害仅限于自己的工作。这已成为各国工伤保险赔偿中普遍遵循的原则和制度。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项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应当认定工伤等。工伤赔偿有四种模式:1是免除。即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这类模式国家有德、法等国,以德国最为典型。2是选择。即劳动者可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之间选择其一,英国和其英联邦国家是这种模式。3是兼得。允许劳动者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获得双份利益”,这一模式适用国为英国,现已停止使用。4补充。指受害的劳动者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之损害。这一模式适用的国家为日本、北欧等国。我国工伤赔偿实质上是第一种的赔偿模式,只是因为我国工伤保险体系还不完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全,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不足。工伤赔偿适用的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他人还是自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即使劳动者个人有过错。实行“无责任补偿”,给予伤残者及时的物质帮助,是工伤保险法的首要准则。因为劳动者劳动环境的危险性,即人与机器相比总是处于相对弱小的地位,劳动者受到伤害是难免的;劳动者的危险来自于用人单位,即凡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用人单位都有可能对其劳动者造成的职业伤害;劳动者受到伤害都是非自愿的,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同时实行无过错责任,把举证责任倒置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劳动者不在工作时间和范围内才能免责。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受到伤害能够及时获得救济。
雇佣损害损害赔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雇工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一种是雇工执行职务自己受到损害。前者指雇员在雇主的指挥下,按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中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后者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指挥下,按照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务中自己的人身受到损害。前者是雇佣中对外损害,后者是雇佣中的内部损害。前者为民事侵权法中一般侵权行为,后者为特殊侵权行为。笔者在本文中主要论述的是后者即雇员自身受到损害这一种。雇员损害赔偿原则,通说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论依据是:雇工的生产、劳动条件是由雇主提供,其操作规程是由雇主安排、指挥,劳动中的危险性是潜在的,雇工在生产中人身受到伤害是雇工自己并非自愿的,雇工的伤害应当由雇主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为了保护雇工的民事权益,能够及时获得救济,但是雇工在生产中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的伤害,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而应适用过错责任,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雇工故意造成损害的,雇主免责。这里的故意主要是故意破坏生产的行为。这里的重大过失主要是指明知有或可能预见有重大危险发生,而放任危险的发生。雇佣损害赔偿作为民事特殊侵权类型,其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举证证明其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免责。
三、 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区别之浅论
纵观上述论述的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工伤与雇工损害赔偿之内容,对工伤和雇佣关系及其损害的性质、原则等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根据前面的阐述及分析,我们可以从工伤与雇工损害赔偿的性质、适用法律、处理方式上看出两者的不同点。但劳动契约是从雇佣契约中分化而来,国内外通说将雇佣损害与劳动工伤作为同一性质来处理,或适用工伤保险赔偿,或适用侵权赔偿作为赔偿的补充。就我国目前劳动立法与雇佣关系理论与实践来看,区分明显。为此,笔者就我国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的区别作一浅论:
(一)、两者的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仅仅是企业和七人以上的个体经济组织两种。雇佣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仅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组织。这种规定显然与国外雇佣契约主体通论相违背,不利于对雇工的保护。
(二)、构成条件不同。工伤的构成必须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不可能有工伤。只有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被确认为因工伤害,才是工伤。因为工伤是劳动特别法对劳动者受到伤害的保护。而雇佣损害必须存在雇佣关系,如果没有雇佣关系,其损害赔偿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只能根据侵权的特征,确定其赔偿原则,如是一般侵权,还必须具有损害四要件才可能获得赔偿可能。
(三)、确定损害程度的途径不同。工伤的认定有效和有资格的是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有权确定劳动者伤害是否是工伤,其它部门的认定均为无效,这是法律的规定。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必须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劳动部门认定是否可以重新鉴定。如裁决维持的,劳动者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而雇佣损害赔偿,雇工的伤情确定,只要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均可以确定其伤情等级。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经协商可以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或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四)、请求赔偿的时效不同。工伤赔偿在认定工伤后,除企业调委会调解时效中断外,受害人必须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裁决。逾期不裁决的视为放弃权利。在裁决后15日内不起诉的,视为认可仲裁裁决。雇佣损害赔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赔偿时效一年的规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的保护,也可直接向雇主和有关单位主张解决,在主张权利时时效中断。
(五)、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工伤赔偿解决的途径,必须依据劳动法规定来处理,或经调解或经仲裁。在仲裁裁决后,不服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雇佣损害赔偿,当事人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直接解决赔偿事宜。
(六)、赔偿的标准不同。工伤赔偿,我国《工伤保险暂行条例》对不同等级的工伤,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参照标准对工伤者进行赔偿。且不是一次性的。雇佣受害者的赔偿,依据的《民法通则》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只有赔偿范围。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是一次性的。
(七)、适用法律不同。工伤赔偿是由劳动法强制性调整,它在发生工伤赔偿后,只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工伤赔偿具体的依据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暂行条例》的规定。雇佣损害赔偿,它是由民法来调整,它直接适用民法侵权行为法的相关条款和规定责任、原则来处理。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
左 志 平
刘 金 海
参考书目:
1、宁丽红著《雇佣契约研究》。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2、房绍坤著《论雇佣人的民事责任》。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3、李明著《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关系》。载中国法院网
4、黎建飞 庄仪表著《工伤赔偿诸类型案例评析》 2003年《判解研究》第2辑
伤别范文3
关键字: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浮动机制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是指在工作劳动过程中因为工作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导致了劳动者人身伤害的事件。工伤保险是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以保障受伤害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及康复治疗等基本权益的一项基本保险,能够分担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
一、工伤保险差别费率
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是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发生风险,确定不同行业类别的费率,以保证该行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差别费率使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所属行业的风险挂钩,体现不同风险下的合理负担。风险程度高的行业费率相应较高,反之则费率较低。在国外,差别费率即风险费率。欧洲国家的工伤保险起源比较早,对风险分类比较细,类目比较多。我国也一直选择实行差别费率,2004年1月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将各行业划分为低、中、高三个风险行业类别。这种划分方式比较简单,不能很好地反映工伤事故风险与费率之间的关系。2015年10月1日起,我国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将不同行业根据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明确了行业差别费率,对行业的风险划分更加细致了。
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是指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各个用人单位在前期的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用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对其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上浮或者下浮。用人单位在本行业的费率基础上,发生工伤保险次数越多,工伤保险支出越多,其费率就上浮的越多,反之,费率就下浮的越多。对于安全生产状况比较好的用人单位,通过降低费率来鼓励其对工伤事故预防的有效性;对于安全生产状况比较差的用人单位,通过增加费率来警示其对事故隐患忽视的责任。在国际上,浮动费率也是一种普遍的做法。我国从2015年10月1日起,每一至三年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基准费率为一个档次和分别向上浮动至基准费率的120%、150%两个档次;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可分为分别向上浮动至基准费率的120%、150%,基准费率,分别向下浮动至基准费率的80%、50%。
三、我国各地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浮动办法
1.费率浮动周期方面
工伤保险的费率浮动一般在用人单位按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缴费的基础上,根据上一个周期内影响工伤保险的相关因素,核定其在下一个周期内应当上浮或者下浮的费率。南京、无锡等地每满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上海、深圳、青岛、浙江、海南、吉林等地每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核定一次,根据上年度情况核定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北京也是以一年为一个周期,但是是根据用人单位年度情况在当年7月之前核定下一缴费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
伤别范文4
1、千万不要把自己的软弱展现给别人看,千万不要把自己的狼狈述说给别人听。因为根本没有人会觉的你很可怜,只会觉的你很没用。
2、年轻时很容易想要“一鸣惊人”,急于证明自己,但其实,二十几岁恰恰是需要一个人定下心来,本本分分,一步步地去做事情,去积累的时候。年轻不怕失败,只要能学到东西,并且让自己一直处于成长的状态,你想要的都会不请自来。
3、爱情最大的敌人,不是出轨,也不是生活压力,而是想太多。有些人,一旦恋爱就会东想西想,就会胡思乱想。对方可能还不知道呢,你就已经在心里面过完了一辈子。这不是谈恋爱,而是一种自毁情绪。爱情应该是让人愉快的,想要好好爱,千万别想多。
4、抱怨是一件最没意义的事情。如果实在难以忍受周围的环境,那就暗自努力练好本领,然后跳出那个圈子。
5、我们之所以战斗不是为了改变世界,而是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冬天之所以那么冷是为了告诉大家身边人的温暖有多重要。世界上最珍贵的,反而是听不见且看不清的,只能用心才能感受得到。
6、当一个人熬过了最艰难的时候,就不再想去寻找依靠,任何人都是负累。
7、每一个强大的人,都咬着牙度过一段没人帮忙,没人支持,没人嘘寒问暖的日子。过去了,这就是你的成人礼,过不去,求饶了,这就是你的无底洞。
8、见了太多糟糕的事情,反倒觉得一切都会好起来。心情不好就听歌,饿了就自己找吃的,怕黑就开灯,喜欢的东西就自己赚钱买,有人握紧你的手也有人会松开,有人给你承诺也有人让你失望。经历后才发现,你真正想要的东西总归要自己争取,只有自己才不会亏待自己。
9、通宵复习是因为平时没有努力学习,拼命减肥是因为吃零食从来不会控制,分手了才开始后悔是因为之前不懂珍惜。于是,别人开始钦佩你的勤劳,同情你的遭遇,可是只有你知道,你所有的痛苦都是罪有应得。
10、有些事不需要再提起,有些话也不想再说第二遍。人的一生很长,放眼看去,只有留在身边的才最值得惦记和珍惜。
11、明天起,我会成为更好的人,因为你,但不是为了你。
12、在一起久了新鲜感就淡了,慢慢就有裂痕距离也渐渐远了,紧跟着抵触来了拒绝来了争吵来了。爱情路上,谁没有分手的念头,谁没有挣扎的感觉?如果没有了矛盾和瓶颈,爱情就是一种摆设,就是一潭死水罢了。但是我们不能放弃,最漫长的坚持能带给我们最永久的幸福。
13、给自己一些时间,原谅做过很多傻事的自己。接受自己,爱自己;过去的都会过去,该来的都在路上。
14、后来才明白,要赚到足够令自己安心的钱,才能过上简单、安逸、自由的生活,才能让自己活得更有底气。所以,多花时间努力,少点功夫矫情。
15、喜欢是保留着选择的余地,而爱是一种被注定的宿命感。
16、新年伊始,往事归零,爱恨随意。
17、当一个人不爱你的时候。你撒娇就是作,你吃醋就是小心眼,你想念就是打扰,你关心就是闲的慌。总之,你这个人开始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相遇的时候他曾爱不释手。
18、一个人知道自己为什么而活,就能忍受任何生活。
伤别范文5
春节的欢聚是那么短暂。离别转瞬就逼到眼前——二舅舅、二舅妈常年在广东打工,干的都是苦力活,表哥独自在家乡读书,还有一年,就面临人生最重要的一步——高考。今天,二舅舅、二舅妈就要从我们家起程南下,我亲眼目睹了他们骨肉离别的全过程。
“在学校,还是要好好学习啊!我跟你妈知识浅,高中知识我们啥也不懂。你还是要对自己要求严格,把学习上的弱点多学多练些。上次,我和你妈去学校和班主任谈过,老师说你这段时间成绩还比较稳定,只是,文科方面还要多用点时间学……不过,老师也说,上课的时候,你偶尔还和后排同学讲些小话,这样可不行!眼看还有一年就高考了,你不下苦功夫怎么行?……不过,心里也不要有太大的压力,只要多用些功,没有学不好的事……”二舅舅说说停停,停停说说,又是提醒又是鼓劲。表哥默不作声,只是轻轻点了一下头。
“平时在学校多吃些,不然,你这个大个子怎么撑得住啊?不要担心钱,该吃就吃。这春天来了,流行病厉害,你都这么大了,聪明点,衣服该加的加,该退的退,别把身体搞垮了。不然,还谈什么学习?记住了?啊?”听着二舅妈的叮咛,表哥埋下头,还是不说什么,只轻轻吐出一口长长的气。
时间催得人心慌。这一别,表哥和父母只能来年春节再相见,二舅舅、二舅妈只能熬过整整一年,才能重返家乡。三百六十五个日日夜夜,还有千里之遥的距离又将横隔在他们中间。一时间,谁也不开口了,屋里一片沉默。我看见二舅舅欲言又止的眼神,我看见二舅妈转身在偷偷拭泪,我看见表哥不停地眨眼,努力想憋住即将夺眶而出的泪水,我看见一旁的爸妈脸上写满了深深的无奈……
离别之伤,原来这么沉,这么痛……
伤别范文6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
晓镜但愁云鬓改,夜吟应觉月光寒。
蓬山此去无多路,青鸟殷勤为探看。
这首诗,以女性的口吻抒写爱情心理,在悲伤、痛苦之中,寓有灼热的渴望和坚忍的执着精神,感情境界深微绵邈,极为丰富。
开头两句,写爱情的不幸遭遇和抒情主人公的心境:由于受到某种力量的阻隔,一对情人已经难以相会,分离的痛苦使她不堪忍受。首句的“别”字,不是说当下正在话别,而是指既成的被迫分离。两个“难”字,第一个指相会困难,第二个是痛苦难堪的意思。前人诗中曾有“别日何易会日难”(曹丕《燕歌行》)“别易会难得”(宋武帝《丁都护歌》)等句,都是以强调重聚之难而感叹离别之苦。李商隐从这里推进一步,表明因为“相见时难”所以“别亦难”——难以割舍、痛苦得难以禁受。诗人在一句之中两次使用“难”字,第二个“难”字的出现,因重复而给人以轻微的突兀感,造成了诗句的绵联纤曲之势,使相见无期的离别之痛因表达方式的低回婉转而显得分外的深沉和缠绵;这样的缠绵情态,在“别易会难得”等平直叙述中是不易体会的。这位抒情主人公既已伤怀如此,恰又面对着暮春景物,当然更使她悲怀难遣。暮春时节,东风无力,百花纷谢,美好的春光即将逝去,人力对此是无可奈何的,而自己的境遇之不幸,和心灵的创痛,也同眼前这随着春天的流逝而凋残的花朵一样,因为美的事物受到摧残,岂不令人兴起无穷的怅惘与惋惜!“东风无力百花残”一句,既写自然环境,也是抒情者心境的反映,物我交融,心灵与自然取得了精微的契合。这种借景物反映人的境遇和感情的描写,在李商隐的笔底是常见的。例如《夜雨寄北》的前两句:“君问归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涨秋池。”次句不仅象征诗人留滞巴蜀,而且反映了客子离人的百无聊赖,同“东风无力百花残”一样,写实与象征融为一体,赋予感情以可以感触的外在形态,也就是通常说的寓情于景的抒情方式。
三、四句,接着写因为“相见时难”而“别亦难”的感情,表现得更为曲折入微。“春蚕到死丝方尽”中的“丝”字与“思”谐音,全句是说,自己对于对方的思念,如同春蚕吐丝,到死方休。“蜡炬成灰泪始干”是比喻自己为不能相聚而痛苦,无尽无休,仿佛蜡泪直到蜡烛烧成了灰方始流尽一样。思念不止,表现着眷恋之深,但是终其一生都将处于思念中,却又表明相会无期,前途是无望的,因此,自己的痛苦也将终生以随。可是,虽然前途无望,她却至死靡它,一辈子都要眷恋着;尽管痛苦,也只有忍受。所以,在这两句里,既有失望的悲伤与痛苦,也有缠绵、灼热的执着与追求。追求是无望的,无望中仍要追求,因此这追求也着有悲观色彩。这些感情,好象在无穷地循环,难以求其端绪;又仿佛组成一个多面的立体,光从一个角度是不能见其全貌的。诗人只用两个比喻就圆满地表现了如此复杂的心理状态,表明他的联想是很丰富的。“春蚕”句首先是人的眷恋感情之缠绵同春蚕吐丝绵绵不尽之间的联想,又从蚕吐丝到“死”方止而推移到人的感情之生死不渝,因此写出了“到死丝方尽”,使这一形象具有了多种比喻的意义。南朝乐府西曲歌《作蚕丝》:“春蚕不应老(不应,这里是“不顾”的意思),昼夜常怀丝。何惜微躯尽,缠绵自有时。”造意与《无题》的“春蚕”句相近。不过,这里的春蚕“何惜微躯尽”,是在料定“缠绵自有时”、前途颇有希望的情况下产生的意念。《无题》“春蚕”句则不然,就其表现追求精神而言,它表现的追求是无望的,却又是不计希望之有无的,感情境界有差异,联想也更为曲折。以蜡烛的燃烧比喻痛苦的煎熬,在李商隐以前的南朝乐府中,也不少见。如“思君如明烛,中宵空自煎”(王融《自君之出矣》),“思君如夜烛,煎泪几千行”(陈叔达,同题)等皆是。“蜡炬成灰泪始干”同样是用蜡烛作比喻,却不是单一地以蜡泪比拟痛苦,而是还进一步以“成灰始干”反映痛苦的感情终生以随,联想比前人深微复杂得多,形象的底蕴也因此而丰富得多了。
以上四句着重揭示内心的感情活动,使难以言说的复杂感情具体化,写得很精彩。五六句转入写外向的意念活动。上句写自己,次句想象对方。“云鬓改”,是说自己因为痛苦的折磨,夜晚辗转不能成眠,以至于鬓发脱落,容颜憔悴,亦即六朝诗人吴均所说“绿鬓愁中改,红颜啼里灭”(《和萧洗马子显古意六首》)的意思。但是,《无题》“晓镜”句说的是清晨照镜时为“云鬓改”而愁苦,并且是“但愁”——只为此而愁。这就生动地描写了纡折婉曲的精神活动,而不再是单纯地叙述青春被痛苦所消磨这件事了。自己于夜间因痛苦而憔悴,清晨又为憔悴而痛苦。夜间的痛苦,是因为爱情的追求不得实现;次日为憔悴而愁,是为了爱情而希望长葆青春,总之,为爱情而憔悴,而痛苦,而郁悒。这种昼夜廻环、缠绵往复的感情,仍然表现着痛苦而执着的心曲。“夜吟”句是推己及人,想象对方和自己一样痛苦。他揣想对方大概也将夜不成寐,常常吟诗遣怀,但是愁怀深重,无从排遣,所以愈发感到环境凄清,月光寒冷,心情也随之更趋暗淡。月下的色调是冷色调,“应觉月光寒”是借生理上冷的感觉反映心理上的凄凉之感。“应”字是揣度、料想的口气,表明这一切都是自己对于对方的想象。想象如此生动,体现了她对于情人的思念之切和了解之深。
想象愈具体,思念愈深切,便愈会燃起会面的渴望。既然会面无望,于是只好请使者为自己殷勤致意,替自己去看望他。这就是结尾两句的内容。诗词中常以仙侣比喻情侣,青鸟是一位女性仙人西王母的使者,蓬山是神话、传说中的一座仙山,所以这里即以蓬山用为对方居处的象征,而以青鸟作为抒情主人公的使者出现。这个寄希望于使者的结尾,并没有改变“相见时难”的痛苦境遇,不过是无望中的希望,前途依旧渺茫。诗已经结束了,抒情主人公的痛苦与追求还将继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