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年检审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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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检审计

工商年检审计范文1

关键词:上市公司 非标性意见 监管

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可以反映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差异,进而反映上市公司的质量。反映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高低。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2006年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分析,探寻2006年审计意见所表现出来的新统计特征及相应的信息含义。

一、200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总体分析

2006年年报显示,在已审计的1457家上市公司中,150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占上市公司的10.30%,比2005年的12.56%低2.26%,比2004年的10.83%低0.53%,近五年来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意见情况见(表1)。2006年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中,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85家,占非标准审计意见的56.67%;保留意见35家,占23.33%;无法表示意见30家,占20%;否定意见0家。近五年非标准意见类型占非标准意见的比例见(表2)。其统计特征及信息含义:

(1)非标准审计意见较2005年有所下降。2006年非标意见的比例为10.30%,比2005年低2.56%。笔者认为,非标意见下降原因有以下方面:2006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公司上市中取消了IPO必须连续三年赢利的要求,改为有3年营业记录;取消有发起人必须自行认购35%的规定;同时对公开发行时股本也作了修改,这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可以上市,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数量2006年新增加了80家上市公司。2006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规定对于公司的发行上市实行保荐制度,公司上市必须有保荐人,保荐人对公司的发行上市承担连带责任,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新上市的80家公司相对质量较高,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新《证券法》规范了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违反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处罚和民事责任,增加公司负责人的责任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规定加大了公司管理当局的违规成本,有利于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这也是2006年非标准审计意见下降的原因之一。

(2)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占非标意见比重上升,保留意见比重下降。2006年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的比例比2005年增加12.16%,保留意见则下降了9.62%。自2006年5月起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拟进行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这意味着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将三年与公开发行无缘,如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还将和定向增发无缘。由此,上市公司尽可能的避免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

(3)2006年未出现否定意见。从前五年审计意见的出具情况看,除2005年一家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外,其它四年均未出现否定意见,无法保留意见则保持了较高的比例。由于上市公司对否定意见极度排斥,在目前注会行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为保住客源,如果上市公司会计报表因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而导致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可能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二、2006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审计意见分析

2006年,154家上市公司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0.60%,其中;注册会计师对23家公司的年报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占变更事务所的公司数的14.94%,略高于上市公司整体非标准审计报告10.30%的比例见(表3)。其统计特征及信息含义:

(1)变更事务所公司数量占上市公司比例加大。2006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占上市公司比例为10.60%,比2005年增加0.29%,比2004年增加2.8%。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因素很复杂,公司管理层的变更、新业务的开展、公司与事务所意见不一致、筹资的需求、保险的需要、鉴证费用等都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另外市场竞争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逐渐合并重组,加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发展优势业务争取客户,从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情况看,更多的上市公司选择了有实力的大所,而随着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竞争能力的增强,上市公司由国际合作所转向收费相对较低质量高的国内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占上市公司比例的加大,说明双方都在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合作。

(2)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下降。2006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154公司中,选择由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变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有39家,选择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变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有115家。由上述统计特征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动机较以往有很大改变,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一些上市公司为自身利益向市场提供虚假信息、粉饰报表,并希望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获得标准审机意见,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规范,证监会处罚力度的加强,上市公司更愿意通过知名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来提升企业的形象,获取公众的认可。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良性动机导致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下降。

三、2006年上市公司年报公布时间与审计意见分析

2006年报披露的时间比较平均,而非标意见则集中在2006年年报披露的最后10天,加上截止日期后披露的1家,该段时间披露的非标意见105家,占非标意见的70%。其中,无保留带强调事项段45家,占该项总额的52.94%;保留意见32家,占该项总额的91.43%;无法表示意见27家,占该项总额的93.33%。见(表4);年报意见与公布时间的总件,情况如(表5)。其统计特征及信息含义:非标意见集中在年报披露后期。该统计特征表明,审计意见与市场反映正相关,非标意见向公众传递了对上市公司不利的信息,上市公司选择在最后时段公布年报,是为了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另外,在非标意见的出具中,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会有更多的协商和沟通,这也使得报告公布的时间推迟。

四、2006年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审计意见分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投资者难于判断公司前景,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特别处理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特别处理”,即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并将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2006年度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163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1.79%,在这些公司中,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比例高达56.67%,也明显高于上市公司整体非标准审计报告比例,见(表6)。

统计特征及信息含义:从历年的统计资料看,ST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的比例明显高于上市公司总体比例。ST公司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也蕴涵着较大的审计风险。该项统计特征说明注册会计师充分关注到sT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审计风险,在高风险审计领域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这也说明上市公司的业绩同审计意见正相关,ST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问题,注册会计师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提出质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颁布也使得注册会计师更加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更多的ST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另外,也预示着在赢利公司的审计中可能存在问题。由于公众对盈利公司的关注程度低于ST公司,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中更容易与上市公司共谋。事实上,在以往的审计失败案例中更多的是财务报告盈利公司造假。

五、2006年非标准意见成因统计分析

2006年的非标意见成因主要集中在持续经营能力、审计范围受限等方面: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06年非标意见中涉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有75份,占非标意见的50%。其中,无保留带强调段的54份,占该项意见的63.53%;保留意见10份,占该项意见的28.57%无法表示意见11份,占该项意见的36.67%;审计范围受到限制。2006年有50家公司因审计范围受限被出具非标意见,占非标意见的33.33%。其中无保留带强调段的1份,占该项意见的1.18%,保留意见28份,占该项意见的80%,无法表示意见21份,占该项意见的70%;诉讼。2006年有11家公司因涉及诉讼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占非标准意见的7.33%;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担保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和偿债风险,2006年有3份报告涉及该问题;证监会立案。公司或公司高层违法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很难估量,5家上市公司因此被出具非标意见;关联方占用资金。2006年非标意见中涉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有2家;其他。2006年共有17家公司非标意见中涉及税收、债权收回不确定性、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等其他问题。统计特征及信息含义:

(1)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规定:当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对此予以强调。由此产生的无保留带强调段的54份,占该项意见的63.53%。同时注册会计师关注执业风险也有关,从1997年度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中,第一次出现包含对持续经营能力考虑的审计意见至今,持续经营问题已成为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要成因。为什么持续经营问题如此受到注册会计师的关注,尤其是在无法表示意见中频繁出现,一方面是因为持续经营对于会计的极端重要性,被审计单位只有持续经营,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才能正常运用,会计核算才能正常进行,会计报表才能最终形成,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是影响报表使用者合理决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相关利益各方最为关心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非持续经营大多与公司不良或违法经营有关,而这均会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问题,投资者必然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此时他们就会控告注册会计师,认为是注册会计师没有将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查出来,导致注册会计师受诉和受查处的风险增加,注册会计师为规避风险,对持续经营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工商年检审计范文2

一、当前企业年检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与新时期对工商部门年检工作提出的要求相比,目前在年检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引起注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年检数据优势利用不明显。当前,年检工作存在着年检数据信息利用不充分,年检成果转化不明显的问题,部分基层工作人员认为对经济主体进行年度检验就是年检工作的终结,没有充分利用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利时机,通过企业回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手段对企业年检数据进行汇总,对经营主体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市场主体情况报告》,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为企业和地方政府决策提供正确的引导,使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化、科学化,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企业年检存在着实地检查不到位。目前由于基层年检工作时间紧、人员短缺,对所有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很难实现,年检审查、检查往往流于形式,工作人员在年检过程中往往只注重书式资料审查,认为企业年检就是以书式审查为主,不重视甚至人为忽视了年检工作的实地检查环节,根本没有深入了解企业和个体户的经营情况,年检无法保证对企业审核的真实性,因此不能通过年检发现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不能有效遏制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扎堆年检”现象仍然严重。部分企业对年检工作不够重视,主动参加年检意识差,常常拖延到最后年检期限才申报年检材料,导致年检工作出现“扎堆年检”现象,使登记服务窗口工作量严重失衡,年检高峰期服务窗口设备紧缺,工作人员超负苛上岗。另外,给企业自身也造成年检风险,由于部分企业超过了法定年检期限而受到处罚,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2009-2010年,市企业年检统计数据显示,3-5月份参加年检的企业数量仅占总数的30%,6月中旬以后参加年检的企业数量约占总数的70%以上。

(四)“随意申报”影响了年检质量。由于部分企业自身年检意识不强,提交申报材料时随意性较大,年检申报材料严重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年检不能一次性通过,反复修改、补录数据,影响了年检工作的效率。如部分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不能按照《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要求准确填写经营信息;部分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年终未制作会计报表,随意填报相关数据等;还有部分企业网上申报材料信息虚假等。

(五)“监管滞后”加大了年检压力。日常监管过程中,由于部分辖区存在监管滞后现象,对企业上门指导不及时,造成企业应该办理的变更、备案等手续未及时办理,拖延到企业年检时间合并办理,牵涉年检工作精力较大,给年检工作人员增加了较大压力。如部分企业经营许可证虽已到期,但未经及时检查督促补办的情况下,拖延到年检审查时逐项重新补办。

二、企业年检工作对工商部门提出的新要求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拥有最全面、最翔实的各类市场经济主体资料的工商部门年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年检数据由“汇总型”向“分析型”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的数据分析如各类行业集中度、行业市盈率预期和企业资本运行情况等信息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服务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对于工商部门年检数据的完善分析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工商部门从企业销售情况、盈利情况、资产情况、生命周期情况等多个角度对经济数据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通过数据汇总建立市场主体现状、市场发展预测、市场监管趋势等分析报告,便于决策者和管理者随时掌握各类规范性数据报表,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二)年检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市场主体的快速发展要求工商部门更好的履行服务职能,工商年检工作应当化被动为主动,通过“上门年检”和“预约年检”与企业多沟通、勤宣传,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处理和帮助企业完善自身的不足,有效拉近与企业间的距离,例如通过年检程序对企业资本的不当利用提出警示,监督企业资金链的正常运转,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树立工商部门亲企近民的良好形象。

(三)分析报告由“总结型”向“建议型”转变。经济的发展要求工商部门的年检分析报告要由“总结型”向“建议型”转变,改变过去教条式的年检总结,而是针对年检过程中掌握的市场主体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工作,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产业调整和结构优化,使服务工作不断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企业年检过程中存在问题,结合新时期对于工商年检工作的要求,提出如下对策建议,更好的树立工商部门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形象。

(一)合理规划,理顺企业年检机制。积极推行多项制度,对企业年检工作进行合理规划,引导企业主动、均衡参加年检,避免“扎堆”现象发生。1.强化工商所初审权制度。在已经建立工商所初审年检材料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工商所初审职能,通过年检前业务培训等方式提高初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初审材料把关力度,减少市局注册窗口核准工作量。2.推行先行提醒制度。采取电话提醒、送达年检通知等办法,对应参加年检的企业进行事前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按时参加年检。3.推行预约年检制度。针对分支机构较多、分布地域较广的企业,采取集中预约年检的方式,由工作人员根据预约时间上门指导填写申报材料,集中完成年检工作。

(二)完善程序,规范年检申报行为。积极完善企业年检程序,通过提前告知、实地指导等措施,逐步引导企业规范年检申报材料,减少审核时间,提高年检效率。1.发放《年检事项说明手册》。年检工作开始前向企业发放《年检事项说明手册》,详细明确参加年检工作需要准备的材料,提醒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企业自查相关许可证件内容,积极做好年检前期准备工作。2.针对。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前确定因缺少联网服务或专业操作人员等年检存在困难的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免费提供网络操作以及表格填写等服务,避免影响整体年检进程。3.开通“绿色通道”。对部分急需通过年检的企业,经批准后可以不经工商所初审直接向市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局注册窗口现场办理年检手续。

(三)严格审查,确保企业年检质量。1.事前核查。年检前期,开展一次企业集中核查行动,严格核查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前置审批证件以及需要办理的变更事项,安排专门人员对企业未办理的审批、登记手续进行集中办结,防止进入年检程序后补办手续拖延年检时间。2.事中审查。严格落实年检工作责任,加强业务考核和督导检查,保证每个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合法有效,对涉及前置审批的重点行业,严格审查企业提交的许可证、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严格规范企业出资,认真核对审计报告中股东出资及实收资本情况。对部分审计报告内容不全面、相关数据有疑问的有限公司,通过核对银行对账单、调阅账簿、指定审计等,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事后监督。强化未按时参加年检企业监管工作,核实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好下发《限期参加年检通知书》、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等工作;对提交审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企业,责令其重新审计,并对相应的审计机构予以警告;对以实物出资的公司,严格查明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对分期出资即将到期的企业,提前一个月下发书面提醒书,督促企业按时出资;对出资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出资或减资,有效地防止虚假出资行为发生。

(四)建立年检信用分类制度。建立以信用为指向的分类年检工作方式,重视年检期间的年检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星级”年检信用划分机制,实行分类监管,对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列入失信范围,充分利用年检信用分类信息,把信用级别低的企业纳入年检重点对象,全面审查登记事项,对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则适度缩短年检时限,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预约办理,做到年检工作有的放矢,同时实行等级浮动制度,提升企业开展“信用年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工商年检审计范文3

――思考之一:新、旧《办法》的比较

新《办法》此次修改是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继修改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在旧《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改动,根据笔者的理解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1.年检定位的调整。对年检的重新定位是新《办法》中最重要的一点。旧《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是指工商机关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这一规定自1997年1月1日旧《办法》实施以来,年检一直作为一种准“行政许可”行为在实施。而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12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已经将年检排除在行政许可项目之外。据此新《办法》第3条明确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这就将多年来作为一种准“行政许可”的年检定位成一种定期检查制度。需要强调的是年检只是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的书式审查,而非经营行为的检查,检查的项目必须是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内容。依据行政机关“职由法定”的原则,上述是法规赋予工商部门在年检中的职责。

2.主要审查内容的调整。旧《办法》没有按不同类型的企业加以明确,只是在第11条作出了十四项规定。而新《办法》第13条至第17条按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让年检人员在审查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涉及前置审批审查的调整,旧《办法》对涉及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检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监管的需要,每年各地:工商部门都会依据旧《办法》第8条第四项及第11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对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提出一些检查要求。而新《办法》第17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凡是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这充分体现了工商部门近年来在实施监管中实行分类监管、突出重点的精神。

4.年检报告书格式的调整。申请人在填写与旧《办法》配套的《年检报告书》时,必须将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基本情况具体填写清楚,企业感到费时费力,工商部门审查时也很容易出错。新《办法》实施时同时修改了《年检报告书》。申请人在《年检报告书》中填写基本情况时只需在“与登记时一致”和“与登记时不一致”之间作一个选择,在选中项目前的方框内作上标记就行。只有当不一致时,才要求把实际情况具体填写出来。这样既方便了企业也便于审查人员的检查,同时也便于今后通过电脑系统扫描录入。这将极大提高年检的行政效率。

5.年检结果的调整。旧《办法》第14、15条规定了对参加年检的企业其年检的结果有通过年检与不予通过年检两种情形,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又分为A级与B级两种,而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则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新《办法》第10条、11条、12条的规定表明,只要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企业登记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书式审查。就通过年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后即通过年检。这就意味着企业只要申报年检并被工商部门受理只有通过年检一种结果,只有经责令限期年检但仍不参加年检的企业才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6.其他方面的调整。新《办法》除了上述五个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外,还在年检期限、年检程序、年检标识及罚则等方面也作了相应调整,但笔者以为这些只是操作层面的细节调整,与旧《办法》相比没有根本的变化,因此这里不再赘述。

――思考之二:依据新《办法》调整年检思路

自1997年1月1日至2006年2月28日旧《办法》实施已8年有余。各地工商部门尤其是基层监管部门对年检工作已经形成了固定的工作模式,可以讲对年检工作从理念到具体做法已形成一种思维定势。从2005年度年检中各地一些不符合新《办法》的做法上看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笔者以为在新一年度开始之前,我们必须依据新《办法》及时调整年检思路。

1.严格依法审查年检材料。新《办法》对年检材料的审查与旧《办法》相比作了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及要求也更加明确。一是在审查形式上明确为书式审查:二是在审查时间上除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外应当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是对各种类型的企业主要审查的内容以列举的形式加以明确。根据“职由法定”的原则,工商部门按上述三方面的要求审查年检材料就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一般情形下对新《办法》规定以外的内容实施检查已无必要。如旧《办法》规定审查第11条第十三项所列事项,即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在新《办法》中已不再作为年检检查的内容,如果以此为由给出“不得开展经营活动”、“不通过年检”等年检结果,则属于违法行政之行为。长期以来按一定的设立年份要求公司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和每年选择部分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要求企业提交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复印件等等,这些做法在新《办法》实施后如果不加以纠正则同样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

2.结合年检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如何加强对重点行业实施科学监管一直是困扰工商部门的难题。尽管法律上对何为重点行业至今未有明确界定,但把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行业列为重点监管行业应当无大的争议。新《办法》对这类行业的企业提交年检材料时作出的特别规定更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一方面在年检时应当严格审查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的有效性,对于一些企业因许可证到期但已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相关部门未能及时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其有效。另一方面工商各个监管职能部门都应当强化对这类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的意识。通过年检对这类企业加强监管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对这类企业的监管应当是结合年检予以加强,而不是只有年检时进行。首先各监管部门对这类企业要针对不同行业的情况实施科学的日常监管:其次对这类企业的监管应当从市场准入就开始规范。由于对许可证

发放实行“谁发证、谁管理”原则在理解上的偏差,企业登记注册部门的一些同志往往只要求申请人提交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而对其内容尤其是有效期限不详细录入信息系统。这不仅给年检材料审查带来一定难度,而且也不符合监管从准入开始的精神。因此企业登记注册部门也同样有一个按新《办法》调整工作思路的问题。

3.结合年检促进日常监管。新《办法》第11条的规定告诉我们虽然年检审查以书式审查为主,但同时也不排除对实质性的审查。笔者认为在年检中提出实质审查的项目不应当是随意的,应当与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机制相联系,一是规范年检中的实质审查项目。明确哪些内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问题时才需要在年检时实施实质性审查。二是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对在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受理的投诉等应当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以利年检人员根据系统提示来判断是否通过年检书式审查或作出实质性审查的决定。新《办法》实施后,就年检本身来讲,它作为一种对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注重的是对企业登记事项变化状况的备案,弱化了年检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工商部门要履行好监管的职能,仅凭年检这单一的定期检查制度来实现监管职能显然是不行的,必须强化日常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通过年检在许多方面可以检验出日常监管是否真正做到了“户口清、状态明”,促进工商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因此,工商部门在对待年检与日常监管关系上的理念应该是:结合年检促进日常监管,通过年检检验日常监管。

――思考之三:新《办法》未能明确的问题

新《办法》尽管比起旧《办法》对年检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新《办法》依然在某些方面给工商部门在年检及日常监管中留下了一点遗憾。

一是企业被吊销后的注销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46条及《行政许可法》第70条的规定,因吊销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而现实情况是吊销后办理注销的企业占被吊销企业的比例极小。这类企业往往早已人去楼空,无法督促其办理注销手续。对这部分企业如何实施后延监管成了基层工商部门的难题。建议立法部门出台相应法规,由企业主动注销变成在满足一定期限后为法定强制注销。

二是涉及登记后置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管问题。对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在新《办法》中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但对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后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是否要审查却没有作出规定,而这些项目所涉及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在相关法规中有些很模糊。有些却明确是工商部门的责任。如化肥销售行业属登记后置行政许可项目,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后方能开展化肥销售经营。但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中明确了工商部门对化肥销售企业的监管责任。再如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及第6条都规定了工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过程中,对登记后置行政许可项目上的监管责任。新《办法》在这方面未作出相应规定不能不说是制度设计上的一个缺陷。

工商年检审计范文4

[关键词] 指定审计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内,一直存在着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指定少数事务所执行有关的审计、验资、评估等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情况,即指定审计现象。指定审计现象在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以及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其他具有条块管理权限的机构中均普遍存在。据了解,60%的被调查的事务所反映工商部门存在指定事务所进行工商年检审计的现象,尽管工商年检中指定审计业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这只是审计市场指定业务的冰山一角。税务、审计等政府权力部门,银行类金融机构,邮电、电力、军工、铁路等具有条块管理职能的企事业机构,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指定审计现象。

一、指定审计现象类型的分析

1.按指定业务的指定者不同可将指定审计分为:由政府权力部门指定的审计,如工商局、税务局在工商年检和纳税申报时的指定审计行为等;由金融机构指定的审计,如银行对在其处贷款的企业指定事务所做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由具有条块管理权限的机构指定的审计,如邮电、电力、军工、铁道等相关机构的指定审计行为。

2.按指定业务的形式不同可将指定审计分为:有形指定审计,即由相关部门或机构以直接下发文件的形式指定的审计业务;无形指定审计,即由相关部门或机构以口头指定的形式指定的审计业务。其中后者更为隐蔽,由于是口头指定业务的形式,所以无论是行业自律监管还是行政监管,对此都难以取证、监管。

3.按指定业务的具体方式不同分为:直接指定,即由相关部门或机构直接指定一家或数家会计师事务所来承做相应的审计业务;间接指定,即相关部门或机构虽未指定具体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但却对相应业务的执业资格做了限制,如司法鉴定资格、土地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工程造价师、注册税务师等等,以此来限定会计师事务所。

二、指定审计现象成因的考察

指定审计现象由来已久,早在1995年广西区财政厅就有针对指定审计的文件[(95)桂财注协字第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审计市场中的指定审计现象一直可谓屡禁不止,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部门和行政的条块分割。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被政府部门人为地设置了进入壁垒,行政分割成若干子市场,因为我国的法规体系事实上将行业管理方面的很多权限授予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同时在规范执业资格等方面也为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留下了很多活动空间,所以当谈及某政府管理部门设置的“执业资格”不合法时,往往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都为各相关机构指定审计创造了条件。

2.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指定审计的背后常常是各种形式的权钱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包括民间审计市场运行机制)的不健全,在民间审计领域产生了大量的租金可寻,于是就出现了政府部门设租、会计师事务所寻租的情况。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手中权力指定事务所进行审计,从而向事务所收取所谓的业务介绍费、中介费、协作费等等名目的回扣;而事务所则通过某种手段(比如游说、向政府官员行贿等)从政府手中寻求某种特权(如成为指定事务所),以此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赚取较高的利润。

3.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目前国内的审计市场还远未饱和,但众多国内事务所竞争的都是法定审计业务这一块,在企业改组改革、联合兼并、上市、破产等部分却涉及较少。而一旦成为指定事务所,其业务量就会有所上升。于是,各事务所各显神通,希望能成为被指定者,这样在客观上为指定审计创造了市场。

4.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下,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和作为国有股代表者的身份是合二为一的。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规定或意见指定一些事务所进行审计的行为,究竟是以国有股股东身份发出的,还是以政府身份的,就很难辨析清楚,这就为相关机构指定审计提供了借口。

三、指定审计的社会效应分析

1.审计质量难以保证,降低行业社会公信力。指定审计现象直接引致了执业质量的失控,使得原本是市场经济秩序守护者、从事法律赋予的经济鉴证职能的注册会计师,冒犯法律的尊严,成为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帮凶,破坏了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对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诚信危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在指定业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事务所向指定单位返还介绍费、业务分成等名目各异的回扣,使得事务所的审计收费在扣除回扣部分后所剩无几,在这种实际低收费的情况下,事务所不愿意承担高额的审计成本,难免偷工减料,不能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执业质量无从保证。

2.加重企业负担。在指定业务的环境中,许多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只认可自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被迫重复请不同的事务所出具相同的审计报告。同时,各指定业务的单位对审计报告都不同程度地提出了特定的要求。如工商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该企业实收资本真实,未有抽逃情况”等字样。注册会计师出于谨慎考虑,在不同类型的指定业务审计报告中追加“本报告仅供工商年检(或者纳税申报、某银行信贷、基建项目审计等等)之用”。那么,这样的一份审计报告似乎只能有一个用途,为了应付不同的需要,企业须提供内容相似的多份报告。凡此种种皆使得企业负担明显增加。

3.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指定审计加剧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使执业水平相同的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混淆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竞争中优势者与劣势者的区别。长此以往,会使得市场的主要资源(客户和执业人员)无法流向服务水平高、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能产生较大效益的会计师事务所集中,同时也会造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针对指定审计现象综合治理的若干建议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内外协调功能

(1)转换注协“准政府”的双重身份。行业协会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中介, 其具有服务于企业和政府的双重功能。但是行业协会服务于二者的功能不是平均分配的, 其主要宗旨和职能是为其会员服务,其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也仅仅是服务于行业并最终使构成行业的事务所受益。如果行业协会从观念上依然依赖政府, 追求自身效益, 服务意识淡薄, 官本位思想严重, 那么行业协会就难以与其成员产生共鸣,从而发挥其职能。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内外协调功能。行业协会是沟通连接政府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指定审计现象产生的根源关系到政府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若要根治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同时在治理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到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所以需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内外协调功能,形成行业的声音,同各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共同治理指定审计。

2.行业内部寻找解决指定审计问题的突破口

(1)通过行业自律治理指定审计。一个只有依赖外部管束才能做到合规合矩的行业,是得不到市场和公众的认可。解决指定审计问题,需要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建立有效的自律监管模式。注协须进行自律管理,对承接指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执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作出相应的内部通报、经济处罚,并将其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诚信档案,根据诚信档案的记录限期与相关事务所的负责人谈话提醒,并对有关人员加强后续教育。依靠业界自发抵制和行业内部管理治理指定审计。

(2)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自发合并,全面提升竞争力。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4000多家,其中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上、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会计师事务所凤毛麟角,同时大多数事务所缺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不高,抗风险能力弱,不具备承接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审计的能力,更不具备与国际大会计师事务所竞争的实力。在客户资源有限、小事务所数量多的情况下,必然出现“僧多粥少”的现象,造成恶性无序竞争,频频出现事务所寻租的情况。所以,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实行同业强强联合,形成规模大、服务功能强、内部管理严格、执业质量高的事务所,减少小事务所的数量,避免法定审计市场上的恶性竞争。

(3)拓展业务品种,提供审计延伸服务。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领域大都局限于传统的审计、验资,而提供会计咨询、税务等各项服务,几乎都没有开展。然而,在目前的竞争环境下,战略、管理、经营、市场、投资等一系列企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对于单个企业和机构来说都很难独立完成,因此咨询服务市场的发展潜力很大。事务所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成功,就应根据客户的需要拓展新业务领域,逐步开展投资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清算等服务业务,以求双方共同发展。

3.政府应对指定审计进行监管

治理指定审计除了进行行业自律监管外,还需要进行政府监管。政府管理和自律管理必须在公众利益中形成互补,最佳的管理,既不是政府全部承担管理责任的体制,也不是自律管理全部承担管理责任的体制。

(1)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职责。目前,由于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部门监督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没有明确的分工,存在交叉和重叠,而且各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造成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多头监管与重复检查。根据财政部公布全国百家会计师事务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8.29%的事务所认为存在多头监管,59.78%认为存在重复检查。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摆脱部门偏好,难以从源头上遏制设租、寻租和腐败的机会主义倾向。因此,建立独立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管制机构是治理指定审计现象的重要任务。建议修订相关法律,理顺监管体制,明确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监管人员有意过失等要负连带责任。

(2)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资格限市局面。各种资格限市为各相关机构指定审计创造了基础,政府部门应尽快理顺、扭转这种混乱局面。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有“市场准入”制度,如果说某种执业资格还有什么特殊的要求,那么也应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如实行继续教育培训,而没有必要由其他的职能部门对其“能否执业”予以再确认,这种做法会导致管理重复甚至市场混乱。

(3)严格执法力度,加大违规成本。目前已有的针对支付各种形式的回扣承揽指定业务的处罚措施比较轻,如没收违约所得等,威慑作用不大。所以应加大惩处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使相关单位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加强政府监督处罚机制,目的是通过加强对少数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设租机构的查处力度,整顿和规范执业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更多诚实守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同时,对违规参与指定业务的事务所务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行业内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赴美考察团:美国会计国际趋同注册会计师监管和内部控制考察报告.会计研究,2007年8月

[2]顾全根:我国社会审计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年12月

[3]陈文椿张稷锋:关于我国行业协会发展前途问题的探讨.南方经济,2004年6月

工商年检审计范文5

厦门 钱邵军

(《财经》2002年7月20日号《破解股市迷思》)

通过对道琼斯公司推出的中国指数的“数字化”分析,很明显,中国股市现出了真面目――一个监管能力不足、市场内在结构性缺陷难以解决乃至庄家横行的股市。

或许我们又可以给中国股市的这种怪现象作一个解释,那就是中国国情不同,所以不能和美国、欧洲的股市进行比较。但至少,通过和欧美股市的横向比较,我们能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喊了多年的改善上市公司盈利以及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为什么除了一些表面的公告和文书,广大的股民仍看不到一些富有成效的行动呢?

文章中说得好,调整股市结构、强化政府监管、改善公司盈利是健全中国股市的三大法宝,只有三者同时并进,才能够推动中国股市跨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最终告别以炒作为核心和动力的初级阶段。但笔者认为,中国股市更为致命的要害是定位尚不清晰。对于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股市除了圈钱好像找不出别的用处了。更致命的是,钱圈到手之后却没了好的投资方式和增长点,“一有钱就变坏,一变坏就有钱”的丑陋现象层出不穷,如此恶性循环,中国股市危矣!在单一的纯粹圈钱的定位之下,公司的一切行为(比如派息等)都成了一种形式,不算低的派息比、派息率和低得可怜的股息率似乎都在无情地嘲弄着我们,中国股民很难看到未来。

希望现了形的中国股市知耻而后勇,力图从调整股市结构、改善公司盈利等方面入手,发展出一个健康、规范的股市。

(编者注:有关道琼斯中国指数的统计资料,可上网查询:http:∥chinaindex.省略)

案例诱致规则

北京 杨君伟

(《财经》2002年7月20日号《美国会计业重寻平衡之路》)

美国资本市场强大的自我纠错和恢复能力在于其有一个良好的传统,能从个别的案例中抽象出原来没有的一般规则,进而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修正。我们不妨将其称之为“案例诱致规则”,美国制度演进的历史可以说就是“案例诱致规则”的历史。安然事件便是这样一个能够诱致出规则的案例,它将不可避免地诱致会计业以更多的政府管制替代监管威慑下的自我约束。

在美国会计规则寻找管制与市场平衡点的现阶段,我们恐怕不能隔岸观火等待他们的答案,以之作为自己修正规则的依据。通过借鉴当然会加速规则演进,但如果只是这样,中国会计规则将永远落在他们的后面。更重要的是,中国面临着一系列自己特有的问题,改进规则解决这些问题只有扎扎实实地透过中国的案例寻找答案。因此,现阶段我们需要更多地观察有了“案例”后的美国政府、研究机构、会计机构、传媒之间是如何快速互动的,而不仅仅是案例本身,将“案例诱致规则”的方法学到手,当中国再遇到“银广夏事件”时就可以避免出现大量类似事件的发生。

食盐专营应该废弃

上海 李绍峰

(《财经》2002年7月20日号《盐政纠纷》)

假如食盐仅仅是一种普通商品,就像其他普通食品一样,例如大米、豆油,它的生产也是按国标例如GB5461生产,并在国标中规定加碘的内容、要求,它的营销、质量监管也同其他商品一样归地方工商所、技监局管理,那怎么还会有专营的暴利?怎么还会有私盐的猖狂?食盐的的确确只是一种普通商品。依今日的眼光看,当初为确保加碘而实行的专营政策实在是“转轨经济”初期的倒退行为。造成倒退的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传统概念,食盐自古以来就是专营的;二是靠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经济来解决转轨中的特殊个案在当时并不像现在那样深入人心。

成熟的市场经济必定会废弃食盐专营,否则弊病多多且无法解决。眼下废除过程中的争议是暂时的、技术性的。试想,当食盐成为普通商品生产、流通时还需要谁来制定生产计划?那些既得利益者为了保住专营暴利所作的努力注定是徒劳的。

清除“野马”,还审计一方净土

深圳 南玉眠

作为一名执业的非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我在深圳从业近十年,感觉到我们的市场越来越小了,总有一天会被“驱逐”。为什么呢?重要的一点:从业人员鱼龙混杂,“野马”太多,不顾审计质量,乱砍价,整个行业快要“跳楼自杀”了!

几年前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后,名义上改成了“合伙制”,实际上却是“分灶吃饭”,合伙人各自做单,收入归己,然后分摊房租、水电、办公等费用。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完全没有规范,私招乱雇,亲朋好友、七姑八婆都可以成为“审计师”。这些人各显神通,拉关系,揽业务,出报告,服务“一条龙”,而真正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合伙人都不愿意聘请,因为这些人有执业操守,爱认死理,往往还挡了他们的财路。

有的合伙人手下聚集了一大批业务员,这些业务员既做业务承揽人,又是“审计师”,一单业务从头到尾全部一个个地搞掂。有的人根本不到审计现场,拿一张会计报表,回家编几个数据就出售审计报告,而且客户要什么样的报表,他们就给编出什么样的报表来。合伙人给业务员坑了的也不少。比如有的合伙人验资时自己不到银行询证,相信业务员拿回来的询证函,实际上询证函上银行盖的章都是业务员串通中介咨询机构私刻的公章盖上去的,但发现后也只是给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写了一份检讨书就算完了事。

审计报告的问题就更多,到会计师事务所去翻翻工作底稿就知道;凡是报送给银行的,申请什么指标的、出国移民的审计报告,就必定是资产质量优良、净资产比重大、收入多、利润丰厚;凡是报送给工商、税务部门的年检审计报告一定是亏损的。有的甚至是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有的公司在这个事务所出一份亏损的审计报告,又在另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出一份盈利、资产、净资产都很大的报告。这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了。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大力整治会计市场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发挥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中坚力量作用。办法其实很简单:

工商年检审计范文6

【关键词】 档案管理;中介机构;社会化

档案管理的社会化是指档案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档案管理是一种社会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个人的共同行为,其目的在于把全社会的档案以不同形式分层分类集中控制起来,形成一个社会性的开放管理系统。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档案管理行政部门的执法权,是实现档案管理社会化的基本条件,较为完整的国家档案管理网络是档案管理社会化的可靠基础,档案馆是档案管理社会化的基本形式,而文件中心、档案事务所、档案寄存中心和其他商业化运作的档案中介机构则是档案管理社会化的有效补充。

一、档案管理的社会化与建立“两个体系”的关系

档案管理的社会化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是档案工作的基本职能,是档案事业发展的主体内容。就“两个体系”建设而言,又具有特殊的意义:(1)强化档案管理的社会化职能是建立“两个体系”的关键环节,实现“两个转变”。建立“两个体系”的重点是档案资源的重新配置和档案公共服务产品的再分配,关键就在于实现政府档案管理的社会化职能的调整与完善。(2)档案管理的社会化是“两个体系”核心理念的重要体现。建立“两个体系”的核心思想是以人为本,强化档案管理的社会化职能,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重视所有涉及人的档案,重视档案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是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服务理念在档案领域的具体体现。(3)强化档案管理的社会化职能是建立“两个体系”的根本办法。建立“两个体系”需要档案法制体系、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服务方式等各方面的改革与创新。管理的社会化不仅为推进建立“两个体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并以其系统性、规范性、实践性成为实现“两个体系”建设目标的根本方法。档案管理的社会化不到位,“两个体系”就无从谈起,“两个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必然伴随着档案管理的社会化职能的不断强化。

二、建立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档案中介机构

“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体现了档案管理的社会化,现阶段,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实现档案管理的社会化,要建立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档案中介机构。档案中介机构,是当前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从名称来看,有“档案事务所”、“档案咨询服务中心”、“档案事务服务中心”、“档案技术服务中心”、“档案托管中心”、“档案寄存中心”等。我国目前的档案中介机构按生成途径和运作方式,可以分为由档案馆或档案主管部门设立的、面向社会的公共性档案中介机构和以法人资格存在的、以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档案中介机构。我国首家档案寄存中心,1998年8月9日成立的深圳市档案寄存中心属于前者,其服务职能主要是将不具备充分保管条件及配备档案保管主体成本过高的国有与非国有及破产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工作、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寄存在市档案馆中。相对于传统的档案机构来说,总体呈现弱势。

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的档案中介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1)政企分开、权责明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首先政企分开、权责明晰要求档案中介机构必须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员、财务、职能等方面完全脱钩,以独立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再承担原有的行政职能,即真正实现组织中介性。其次要做到独经营、自负盈亏,必须保持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完整性和客观性。独立性可以使档案中介机构不受行政部门影响,在档案服务中保持独立,不损害客户的利益。(2)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从某义上讲,规范化程度不够是影响档案中介机构职能发挥的最大障碍。档案中介机构的规范化实质上涉及的是其与服务对象的信用关系问题,档案中介机构如果不规范,其信用度将大打折扣。从外部来说,档案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前者是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依法登记注册、年检审计;后者是依照《档案法》等法规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以实现外部规范化管理。从自身来说。档案中介机构应体现社会服务性、技术知识性和商业经营性。社会服务性指档案中介机构能为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全方位的档案服务,包括档案咨询、档案达标升级整理、档案保管、档案设备引进等。技术知识性指档案中介机构进行的各项档案业务如技术咨询服务、传授档案工作理论知识和技能、档案价值鉴定等是建立在对档案信息的加工、利用或提供档案信息技术服务之上的。商业经营性指档案中介机构作为一个经工商注册的企业,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和经营范围,有企业行为参与市场竞争,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档案有偿服务,获得收益,求得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