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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范文1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左权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整顿工作领导组,对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进行宏观管理。
领导组职责:指导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煤炭运销进行宏观管理,抑制无序经营、哄抬煤价、压价竞销,严禁偷漏税费(基金)和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流域,维护全县煤炭产运销秩序。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煤炭营销组、煤炭调度组、煤炭稽查组,负责对全县煤炭市场销售秩序整顿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工作机制
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司化营运为平台,按照“分散生产、集中销售、市场引导、联合竞争”的原则,整顿全县煤炭销售市场秩序。目前,由山西煤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和晋中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共同组建成立了“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全市煤炭的销售主体,我县的煤炭统一销售机构是“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左权营业部”(以下简称左权营业部)。
左权营业部负责销售全县范围内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含国有统配矿、各大集团整合重组的煤炭生产企业)、洗煤厂、焦化厂、储(售)煤场所生产、经营,并通过公路运输出省、出县的原煤、混煤、精煤、工程煤及其副产品,供电厂、洗煤厂、焦化厂用煤及铁路上站煤炭、煤矿铁路专运线发运的煤炭都必须纳入统一销售范围。
左权营业部按照“随行就市、以质论价”的原则,与煤矿和用户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法销售,并优先保障省内电厂、工业及民用煤。
三、具体措施和职责
按照“统筹兼顾、精干务实、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原则,县监察、煤炭、财政、物价、税务、工商、公安、纠风、治超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抽调业务骨干,积极协调配合,对县域内煤矿实施联合驻矿监管。
(一)县地税局要按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3号令)为煤矿、洗煤厂等提供“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二)县煤炭局要按照《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将“山西省煤炭销售票”发放到煤炭生产企业。
(三)在各煤矿、洗煤厂等煤炭供货单位要建设统一样式、统一标识的驻矿办公场所,安装远程监控、微机等办公设备,作为各相关职能部门进驻煤矿的办公场所。
(四)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煤炭局、治超办、左权营业部选派业务精通的职工进驻各煤矿、洗煤厂等煤炭供货企业,办理煤炭统一销售相关票据。如煤矿不能为用户提供同等数量的合法票据,驻矿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煤炭运销手续。
(五)出市、县煤焦营业站负责跨市、县公路运输煤炭的管理。依据职能对运煤车辆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开票不到位(票面数量少于实载数量)、三票不一致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煤炭销售票”,按照省财政厅、省煤炭厅文件规定进行补征、处罚;“公路煤炭销售统一调运单”按照晋中最高统一销售差价的5倍补收税费(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票据)。外省、市通过左权区域运输的煤炭,各营业站要认真查验。
出省口管理站对运输户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全、开票不到位、三票不一致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煤炭销售票”,按照省财政厅、省煤炭厅文件规定进行补征、处罚。“公路煤炭销售统一调运单”按照晋中煤炭挂牌价全额补收货款。
(六)县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石北线、桐粟线、松店线、下下线、平南线、堡小线、三小线、下圪线为运煤禁行通道,报市政府审批。在市政府公布的运煤禁行通道上设立煤焦车辆禁行标识,防止运煤车辆绕道逃费,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缓解煤炭公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和拥堵压力。交警、运管、治超部门对设立禁行标识公路上行使的运煤车辆进行管制。
四、开展联合执法
领导组成员单位要从有利于规范全县煤炭营销秩序,有利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实行联合执法。煤炭稽查组对煤炭生产企业、各营业站点等环节进行联合执法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不执行本实施方案的煤炭销售企业的煤炭来源进行倒查,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处罚力度。
市场秩序范文2
关键词:土地市场;预警;违法
一、前言
土地市场是土地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场所,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土地资源使用的效率。土地市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秩序的好坏,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大影响。建立和完善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土地市场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只有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秩序,运营好巨额的土地资产,才能科学、高效、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整体效益,加快实施以土地“经营城市”的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城市土地市场秩序的措施
1、明确界定土地产权
由于地产的不动产特征,在市场上交易、流通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相应权力就不同。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上市交易,若要进入市场,必须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为前提;集体土地使用权若要转让,还必须先补办征用手续,完成土地所有权的转换;还有土地抵押权、租赁权等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等,都必须科学划分,明确界定,严格管理;同时土地使用权代表着土地的资产归属,土地使用权一旦转移,也意味着资产转移和货币资本的流通,起着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的重大作用。所以必须做好土地产权的登记、界定这项基础工作,并通过变更登记管理随时掌握土地使用权流通、变化的趋势。
2、加强城市地价预警系统建设
土地市场是一个动态的市场,各项经济指标都会发生较大的变动。因此,建立一个理论充分、切合实际和规范可行的评价、预警体系,对土地市场的发展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是十分重要的。采用相关技术手段对土地市场进行监管,为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提供保障。要加强土地市场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土地市场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土地市场预报预警系统的基础,当前一是要继续完善土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二是要努力推进土地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土地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及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管理,加大对土地市场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收集、整合、监测和分析力度。加快编制土地市场预报预警指标体系,通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正确评价市场的运行情况,预测分析未来的市场走势,适时适度地采取措施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要广泛利用先进技术手段促进土地事业的发展。
3、加强土地的行政审批监管
加强土地的行政审批监管,重点把掌握两个层面:一是各级土地行政部门在每宗土地的具体审批过程中要严把行政审批关,防止交易主体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行为,防止无权批准单位进行审批的行为,防止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的行为,防止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等行政行为的发生。二是上级土地行政部门或同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土地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实施必要的监督,以防止违法行政、行政不公等问题产生。特别是土地批租、土地发证等土地行政环节。行政审批出了问题会造成企业之间不平等竞争,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甚至产生腐败等诸多问题。当前随着行政体制改革力度加大,土地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可能到行政审批中心,并且行政审批职能整体上要淡化。审批的程度要尽量简化,行政审批的内涵要从管理变为服务,行政审批的内容要公开透明,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
4、建立有形土地市场
有形土地市场既能够给各市场主体进行土地交易提供相对固对的场所,又可以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对交易对象(土地使用权)进行产权界定,保证土地市场主体、客体的合法性。有形土地市场要集中各种土地交易信息,提供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服务。在有形土地市场内还可派驻政府有关审批机构,提高土地交易效率;有形土地市场还可以集中各种土地交易信息,提供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及其它中介服务;对二级土地市场的成交地价进行监督,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政府可以实施优先购买权,交易价格偏高的,政府可以实施限价或冻结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在土地价格调控方面的权威,维护土地价格的合理性和土地市场秩序。
5、重点整顿清理违法违纪行为
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土地市场监督力度,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要重点防止化整为零批租土地的行为,对同一主体在相邻地块累加批租土地要严加管理。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可参考有关城市在出让土地中实行的“四步会审制”(即专业队伍评估、地价小组初审、地价评议委员会审核、局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形成出让招标方案),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经过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实施集体决策。规定时间内保证地价款足额到位。同时,在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的过程中,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6、严格执法力度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各行业都普遍存在的固疾,这给各类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土地执法上,也同样存在这种现象。近年来,国家己从法律规定、行政体制、教育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一步强化和改进提高了土地执法监察的手段和水平。特别是全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以来,土地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执法监察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严格土地执法,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进一步提高,要执法就不能碍于情面,碍于关系。要严格土地执法,就必须克服“以罚代法”的现象。因土地违法而受到处罚,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惩处,处罚了不等于合法了,还必须补办有关土地手续才算合法。特别是在土地交易上,如果只对违法者进行经济处罚而不督促其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完善有关土地手续,国家的土地收益仍然要流失,违法者仍然占了国家的极大便宜。要严格土地执法,当前还要大量采用媒体“公开、曝光”的形式,对土地违法案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披露,公开调查追踪报道,广为宣传,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
三、结语
总之,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的土地市场起步晚,发展尚不完善,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现阶段,研究如何规范城市土地市场秩序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利根,陈会广等.土地储备制度实施后城市土地市场运行绩效.南京农业大学(社会科学版),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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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探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探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新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索的新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新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和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制度和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新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和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新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新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重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办法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重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猜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探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办法,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和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新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新问题,采取预先防范办法,把市场新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新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新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功能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布置。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答应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实,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功能,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新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假如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改
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楚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新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和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楚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新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新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新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功能,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和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新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新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和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布置和非强制性制度布置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布置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和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征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假如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新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经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和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和市场秩序的关系:“假如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和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新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新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新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新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轻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功能。要使竞争的积极功能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答应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功能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新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有关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
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重实施新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有关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功能。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熟悉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新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新问题,二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新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新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功能。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平安、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功能。
另一个新问题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新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和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重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非凡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非凡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功能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和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功能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楚。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和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和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功能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新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功能。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和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布置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和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和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和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
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和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和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和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和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新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和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布置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布置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和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
市场秩序范文4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各种扰乱成品油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监督管理,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查处违规建设加油站(点)的行为;
(二)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三)查处流动油罐车非法售油的行为;
(四)查处销售劣质油品的行为;
(五)查处成品油销售违反诚信经营的行为;
(六)查处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及其他非法经营企业的行为等。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阶段:商务、公安、工商、安监、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成品油市场、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码。
(二)整治阶段:商务、公安、工商、安监、质检等有关部门,对全县成品油市场、生产销售企业、流动摊点进行全面清查,依法对各类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按照全市整治工作统一安排,市政府将在7月25日至8月5日对各县(市、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于7月24日前,将本部门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总结报县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并做好迎检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形成书面工作汇报。
(三)总结提高阶段:各有关部门在继续做好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回顾,查找问题,弥补不足,整改提高。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省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于8月8日前将本部门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重点检查未经许可新建加油站及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及其它非法经营单位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工商部门:重点检查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销售劣质油品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取缔。
公安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流动油罐车售油情况,组织对非法销售成品油的流动罐车进行查处取缔。公安消防部门重点检查各经营单位的消防隐患问题。
安监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进行查处。重点查处私自改(扩)建、改变内外布局、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私自经营汽油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点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计量设施是否标准,并对加油机作弊及其它违反诚信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理。
规划、地税、国税、国土、交通、石油等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自身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高阳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和组织实施。
(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商务、工商、质监、公安、安监、规划、税务、国土、交通、石油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整治方案要求,统一协调,联合执法,切实提高执法效率,坚决打好成品油市场秩序整治攻坚战,确我县成品油流通秩序明显好转。
市场秩序范文5
市场秩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的,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的实现:一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二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把握,以及按经济规律办事自觉性的提高;三是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等。
人们不可能超越这个过程,一蹴而就地达到有序阶段。但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这个过程。对此,关键是要对市场秩序演化规律有清醒的头脑、正确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对策、措施。
一、对完善市场秩序的综合分析
我们研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与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与完善各种制度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与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意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措施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意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预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与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问题,采取预先防范措施,把市场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安排。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允许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与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明,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晰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与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晰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作用,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与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与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强制性制度安排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点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市场秩序范文6
【关键词】建筑市场; 秩序; 规范管理; 思考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市场秩序对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改革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建立长效的市场监督体系,是开创我国建筑业和工程建设事业新局面的重要任务。
一、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建筑业及其管理体制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先天发育不良的遗憾。在十几年来改革的推动下,建筑业从总体上说,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但同时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建筑市场还存在着许多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行业管理模式落后
尽管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二十多年了,但政府直接管理建筑业企业的情况仍然存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但管着建筑业企业的人、财、物,还管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充当着一个标准的‘’婆婆”角色,对微观经济管理可谓是“步步到位”,结果是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却死抓不放,导致职能管理部门问题多多:一是观念落后,衙门思想依然严重;二是信息建设滞后,办事效率低下,成为建筑业企业发展的障碍。
2.诚信失缺比较严重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特别是法规体系建设滞后,导致建筑市场主体缺乏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严重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其表现有:一是拖欠工程款问题相当严重。某些建设单位,不顾自己的财力许可,盲目上工程。有的地方政府大搞所谓“形象工程”、“业绩工程”,没有资金就让施工企业垫资,工程竣工后,工程款一拖再拖,有的拖欠时间长达10年之久,给施工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二是签订阴阳合同。
3.招标投标监管不力
由于具体措施跟不上,致使监管方式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一是陪标现象较为严重。某些部门滥用权力,通过“内定”方式将工程指定给某些施工企业,而参加招标的其他单位,只是陪标而已;二是取费标准和评标标准不尽合理,特别是所谓的“最低价中标”提法,把许多企业引入了“误区”,有的企业为了中标,搞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标底,形成恶性竞争,使建筑行业的利润率低于全国其他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亏损面达20%。
4.建筑市场供需失衡
近年来,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据统计,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近3800万,可见队伍之庞大。其中80%是农民工,因此,其整体素质较低。这种“僧多粥少”的供需关系,必然导致极为不规范的竞争局面。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法津法规体系。在执法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挪用、挤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其次,要逐步完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形成一个行业自律、群众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局面。
5.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探索治理的新路。工程交易中的怕音箱操作”现象,令人深恶痛绝,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一是要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如果出现问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实行专家评标定标。专家能够全方位地对招标单位进行综合评议,保密性强,对评委的管理可以实行随机接签的动态管理方式;
三是实行招标制度,在市场化的模式下通过竞争,择优选取代招标单位,保证其公平、公正和权威性。为避免发生工程款拖欠问题,对新建工程一定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无资金或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能批建。营造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良好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首先要政府转变管理职能,逐步从管理角色向监管角色转变,彻底摒弃部门的经济利益,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方便企业的目的出发,设立管理制度和程序。行政审批是与计划经济对接的政策工具,体现了政府对行业和企业活动的直接干预。
1.加入盯O后,建筑业迫切需要减少行政审批,放宽准入限制,凡是市场能自我调整的,不要设立审批:凡是以过程监督为主的管理事项,不设事前审批,对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减少环节,简化程序。彻底清理并废除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带有地方封锁或行业垄断内容的规章,推行政企分开,强化竞争机制,增加透明度,政府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市场需求,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我国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
2.建立信用体系,推行风险制度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是法制建设问题,通过信用立法,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从根本上约束、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要以企业资质申请等静态信息和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不良记录等动态信息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将企业的信用情况在网上公布,在社会公开曝光,对失信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同时,在我国进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试点,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3.推行执业资格制度,深化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改革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规定,在市场准入制度中要合理确定市场准入控制的对象、标准和评价方法,逐步完善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工程性质、市场需求,并参照国际惯例,调整合并现行的资质种类和分级标准,改进申报和审批程序,在标准中要把准入控制定位在保证工程质理和安全方面。同时,要加强对市场退出机制和消除机制的研究,本着优胜劣汰的精神,对违规企业和人员,按规定进行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执业资格,给企业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4.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加强市场监管,首先是规范政府的行为,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要减少执法的随意性,特别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严格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把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法津法规体系。在执法中,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挪用、挤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其次,要逐步完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形成一个行业自律、群众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局面。
5.建立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暴露出来的问题,要探索治理的新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这既需要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又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通过建立健全我国建筑市场的管理机制,促进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朱伟.建筑企业管理“四化”刍议[J]鲁行经院学报,2003(3).
[2]李鲲仁.论建筑企业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贸工业,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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