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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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范文1

一、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3月6日—11日,准备工作,制定调研方案、召开动员会;

第二阶段:3月12日—16日,开展对村社区森林防火执法检查、视察调研;

第三阶段:3月17日—18日,各组将调研成果形成书面材料交镇人大办;

第四阶段:3月19日—22日,镇人大办汇总资料,形成全镇调研报告;

第五阶段:3月22日—4月中旬,迎接先人大到镇开展检查调研;

第六阶段:4月中旬—9月底,整改落实

二、检查内容

(一)贯彻实施《森林防火条例》所做的主要工作

1.村、社区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条例的情况;

2.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及队伍建设情况;

3.护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及防火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4.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及火源监督管理情况;

5.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扑救准备情况;

6.组织扑救及灾后处置情况。

(二)《森林防火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把执法检查作为总结成绩、查找不足、促进工作的契机,认真总结在宣传贯彻落实《森林防火条例》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困难和建议。镇人大主席团要积极配合,组织衔接好在本区域的执法检查,为执法检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森林防火条例范文2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森林防火工作属于抢险救灾性质,直接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性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森林防火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负起森林防火的责任,林业部要做好对森林防火的检查、监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国务院同意由林业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原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要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把各项预防和扑救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我国的森林防火现代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名称】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报告

【题注】

报告

国务院:

我国的森林防火工作,以一九八七年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为转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全国森林防火综合能力明显提高,森林火灾损失大幅度下降,对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生态环境,保障林区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森林防火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森林防火任务日益繁重,森林防火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负起责任,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林业部将做好对各地森林防火的检查、监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森林防火是关系林业全局的大事,属于抢险救灾性质,是国家公安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森林防火工作,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有利于林区安定,有利于集中精力抓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森林火灾受社会条件和自然因素的影响,在目前条件下,只要把工作做好,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是可以办到的。但是,思想麻痹,工作放松,遇上恶劣条件,发生森林大火的危险性是随时存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森林防火工作的关系,把加强行政领导,进行科学管理,讲究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继续坚持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强化森林消防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防火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行政职能,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省长、市长、县长、乡长,要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实践证明,这是搞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关键,应认真坚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是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在政府换届或机构改革时,应及时调整充实,落实责任,搞好工作衔接。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在同级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认真实施森林消防监督。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撤销后,与森林防火工作有关的部门,要继续做好所承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议由林业部牵头,由有关部门参加,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遇有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组织指挥扑救工作。

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做好森林火灾的各项预防工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增强“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强化林区的火源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章制度,严禁火种入山。要坚持火源管理同可燃物管理并重的原则,有计划有条件地消除林内可燃物,减少森林火灾隐患。要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地块人头,经常检查,兑现奖惩。要认真搞好森林火险区划,不断完善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工作,针对不同森林火险等级,采取不同的预防、扑救对策和措施。要积极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要逐步做到“专群结合,以专为主”。要全面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理顺关系,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努力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充分发挥人民和武警部队在森林防火灭火中的重要作用。国有林业局和大型国有林场应建立专职森林消防队。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村,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建以民兵为主体的义务森林消防队,做到组织、任务、训练、机具四落实。要进一步加强航空护林工作。要有计划地搞好森林消防队伍的培训工作,克服平时毫无准备,发生森林火灾临时找人扑救的现象。要加强火场的统一指挥调度,努力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森林防火条例范文3

第二条凡本区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林区各单位要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确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六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教育体育、气象、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区防火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林场都应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负责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半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人员的扑火技能和安全常识;

(五)负责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负责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及时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负责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八)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九)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专业消防队,并配备扑火机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应建立扑火队伍,根据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等活动。

第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随时处置火灾事故。对擅离职守和脱岗的值班人员,发现一次予以警告,责令写出检查,并扣发奖金补贴。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带班领导发现一次责令写出检查,并通报批评,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建立火情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火灾发生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应当将森林火灾情况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区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七)镇行政交界区危险较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情况记录,对火灾可能蔓延的地方,应当发出警报,并通知毗邻地区做好防范工作。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所,由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清理和看守火场,经区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待彻底熄灭余火后,方可撤出守护人员。

第十五条发生森林火灾扑救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凡年度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镇、国有林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并根据情节轻重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森林火灾的(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重伤1——5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予以通报批评。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或死亡1——3人,或者重伤5——10人),对镇政府、街道办进行通报批评。镇长、街道办主任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或死亡3——10人,或者重伤10——30人),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森林防火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处理。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及实弹演习、爆破活动,分别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森林防火条例范文4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本通告所指森林防火,是指全市区域内的一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二、防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严禁在山地、林区放牧牛羊;严禁在林区及林区周围100米范围内吸烟、玩火、野炊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在农田、道路等防护林带内焚烧农作物废弃物。

三、防火期内,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在林区或林区周围必需的生产、生活用火,须经当地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在林区进行机械作业、电力及勘察施工、爆破等,必须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领取用火许可证,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落实专人监管。

四、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祭祀、殡葬等活动的,必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活动结束后自行熄灭全部余火。

五、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不得在林区和林区周围玩火、野炊;对智障和精神异常人员要落实监护责任人,加强行为监管;要严厉查处制作、销售和私自燃放孔明灯行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六、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八、进入森林防火区实施作业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110、119指挥中心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十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

森林防火条例范文5

一、任务目标

结合冬季森林火灾多发、县群众防火意识偏低等实际情况,通过规范管理、真抓实干、综合整治,实现办公区域无火灾隐患,联系乡镇不发生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确保不发生过夜火,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省、州、县规定的工作目标。

二、安全生产,防火防盗

因无森林防火区域划分,全局干部在日常做好办公区域防火防盗工作。一是副局长督促各科室人员提升办公区域防火意识,全局干部下班后需检查电器、取暖设备是否关闭,日常工作中如发现电器功率过大、线路短路、电线老化等火灾隐患第一时间上报局领导班子。二是副局长负责提升窗口工作人员防火防灾意识,规范各窗口电脑、插板、空气净化器等设备的使用。三是中心管理办赵昱、石头和公益性岗位三位同志积极配合副局长开展防火防盗工作开展,同时负责每日下班后关闭地暖、LED、烧水炉、自助终端机等电器设备,降低办公用电过度,关闭紧锁政务中心大门,严防火灾、偷盗事件发生。四是、、及公益性岗位四位同志积极配合副局长开展行政审批局办公楼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关闭反锁个人的办公室门。五是、同志负责加强对领导班子办公室、各科室电路线路的检查,如有电路老化,电器故障问题,立即整改更换;同志负责督促食堂人员加强日常防火防灾工作,同志下班后负责关闭局办公楼一楼大厅、会议室地暖设备,关闭紧锁办公楼大门,如遇盗抢、寻隙滋事人员立即报案并报局班子成员。

三、落实责任,细化分工

罗健全局长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部署森火灾防控工作,如联系乡镇乡发生森林火灾第一时间进行部署。

副局长负责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促全局干部提升森林防火意识,落实组长部署的各项森林防火工作任务,加强与乡群众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

副局长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加强对办事群众的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营造社会良好氛围,如乡发生森林火灾第一时间通知财会室落实补给物资的资金,通知后勤工作人员落实灭火设备。

负责配合副局长开展日常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及后勤工作。

负责配合副局长开展下乡宣传、资料归档等森林防火相关的其他事宜。

森林防火条例范文6

1、狠抓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一是制作发放森林防火户主通知书1.5万份发放到乡镇、村、组、农户;二是制作森林防火宣传横幅标语30条,发至两乡一镇一场,重点林区、路口、山头、地块悬挂;三是刷新永久性宣传碑牌29块;四是在主要路口、山头、地块书写临时性宣传标语1981条;五是制作国务院新修定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dvd光盘26盒发放到乡、镇、村进行广泛的宣传;六是发放省、市森林防火命令200份,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张贴;七是发放森林防火知识问答读本100本,供乡、村组宣传学习培训。八是拟写森林防火公开信1200份,提醒告诫村民,增强防火意识。

2、进一步修定完善森林防火预案。全县已修定完善应急预案5份。其中:县级森林防火预案1份;乡镇、场森林防火预案4份。

3、为认真搞好森林防火知识的培训。县政府安排防火培训经费2万元,及时实施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培训,到目前为止,县、乡、村三级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培训24场次,培训乡、村、组基层领导干部,林业系统干部职工681人。

4、狠抓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乡、村三级层层落实责任,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24份。其中,县级3份,乡级21份。

5、认真落实森林防火“五个百分之百”。一是全县已落实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户主责任书13370份,实现了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到农户100%的管理。二是对全县痴呆、聋哑、精神病人、森林防火无行为能力人员建卡登记造册管理223人,落实了100%的监护管理人。三是对重点林区坟主进行清理,对林区坟主100%的进行登记造册管理202冢。四是对进入林区人员进行实名登记,100%的落实防火责任。五是对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肇事者,严格按照“四个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对已发生的森林火灾和野外违反规定用火行为已全部查处,查处率为100%。

6、狠抓“关键时段”的火源管理。“元旦、春节、清明、五一”节期间,县、乡、村三级成立森林防火巡逻督查组25支,人员62人。其中:县巡逻督查组一支8人,乡镇督查组3支9人,村级巡逻督查组21支45人,加大野外火源巡逻检查督查力度,对重点林区、路口、山头、地块、墓区等实行重点监管,消除火灾隐患。

7、采取超常规措施,加大森林火灾和野外违反规定用火的查处打击力度。县、乡、村三级,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查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到目前为止,全县已查处一般森林火灾3起,野外违规用火27起,共处罚款2770.00元,赔偿损失2600.00元,造林保证金3000.00元,更新造林费6600.00元。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大。我县林地面积不断扩大,森林防火涉及千家万户,林农交错,死角地方农事用火十分突出,极易发生森林火灾。

2、少数基层干部森林防火意识观念淡薄。特别是村、组两级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森林防火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村民野外用火烧灰积肥、烧田埂屡屡发生,十分突出。

3、森林防火经费到位迟。二00九年森林防火工作已接近尾声,县、乡两级森林防火经费至今未到位,影响了森林防火工作的正常开展。

4、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季节性扑火队伍建设难度加大。农村得力劳动力青壮年基本上进城或外出务工,扑火队伍建设十分困难,一旦发生火情,及时扑救山火十分困难,存在重大森林火灾隐患。

5、森林防火基础实施建设落后。重点林区、森林资源集中的地方,山高坡陡,林区公路建设滞后,交通工具缺乏,严重制约着森林防火工作。县、乡、村三级森林防火办公设备陈旧老化,特别是乡、村两级森林防火实施设备空白,极不适应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

三、下步工作意见

1、继续认真搞好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培训,着力提高和增强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