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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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深化殡葬改革为宗旨,以巩固提高殡葬改革成果、整治殡葬环境、加强殡葬管理为重点,依据《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大殡葬管理工作力度,彻底整治殡葬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力争通过整治,确保火化率达到90%以上;丧葬用品市场更加规范;殡葬服务水平更加提高,从而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健康、持久、稳步的开展。

二、主要任务

(一)在具体查处土葬时要尽量动员丧主起尸火化。实在有困难的,统一按《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各乡镇、村屯、社区、居委会要对本辖区以内的死亡人员进行排查,并登记造册,掌握到户;森工林区土葬的由兴隆林业局民政局负责查处。2009年4月10日之后死亡的必须进行火化,违者必须起尸火化并处以罚款,坚决遏制土葬。

(二)坚决打击和制止一切妨碍火化的行为,对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公(铁)路两侧的坟头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全面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县殡葬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对全县殡葬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一些无照经营者要坚决取缔,对于经营丧葬用品的业户要重新登记,对于一些生产销售棺木、纸牛纸马、纸人等封建迷信用品的要坚决没收、烧毁。

(四)规范殡葬服务和祭祀行为。县殡仪服务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殡葬管理法规,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对外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和向丧主索要财物等行业不正之风,逐步规范和引导群众节简文明办丧事。

三、措施和要求

(一)由县政府委托乡镇政府承担殡葬管理工作,并与乡(镇)政府签订责任状,乡(镇)政府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状,同时给民政助理颁发《执法证》。对土葬的查处要做到100%,10日之后的火化率要达到90%以上。完成工作目标每个乡镇奖励5000元,奖金由民政局负责筹集发放,对完不成工作目标的乡镇处罚1万元,同时县政府要对完不成工作目标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

殡葬管理条例范文2

十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笔者试着从法治角度对“平坟事件”作简要评析。

第一,法律有位阶,即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不一样,下级位阶的法需要服从上级位阶的法。

法律追求的是让民众有安全感,让民众活得有尊严。但囿于中国根深久远的人治传统,法律在历史上经常被统治者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来使用,法律背后更高的价值——如保障人权、限制权力等更人道的价值被有意地忽略或者漠视。

在河南平坟事件中,地方政府主要强调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发展,因此片面引用19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实施强制平坟。可是,比《殡葬管理条例》具有更高法律效力,但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力的法都被弃而不用:1999和2004年的《土地管理法》第36条和第74条、2012年《行政强制法》第13条等条款都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平坟的权力,因而被当地政府“有选择地”搁置一边。基层政府无视法理,将低位阶法用来做控制民众的工具,这种行为再次被平坟事件所证明。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指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创造秩序的体系”,法律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滥用从而保障公民权利少受侵害。在河南平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及时修改殡葬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不再授予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强制平坟的权力,因而使得民众的信仰自由受到保护。政府对民意的及时回应,不仅提高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更重要的是激活了法律恢复秩序、维护秩序、创造秩序等功能,从而“让人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第二,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原则上不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进行规制,只对法律生效之后的行为有效。

对2013年1月1日《殡葬管理条例》生效前的违规殡葬行为,政府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但是不能适用第20条强行扒坟。譬如,违反《土地管理法》占用耕地建坟,就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如果违规需要平坟,民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1999至2012年这段时间因强行平坟所造成的损失则应给予利益相关人适当赔偿或者补偿。

对《殡葬管理条例》生效之后的违规殡葬行为,政府行政机关依然无权强制平坟,而应当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争议交给法院之后,法院再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否是违规殡葬,要否强制平坟。当然,这所有法律实施过程之中,政府机关都可以和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取得双方合意之后,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程序正义,即纠纷处理的程序要公开公平,要给予利益相关方充分说理、论证的空间机会。通过正义公平的程序所作出的决定有正当性,容易得到执行。

在现行的体制框架下,法院很难直接挑战政府首脑作出的拍脑袋决策。但是,若真把利益相关方都放在一个有机会冷静地摆事实、依法地讲道理的空间中的时候,行政机关会比较体面地接受法院依法处理的结果。而从普通民众这方来看,在充分明白法律出台背景、法律实施意义等之后,也更可能接受法院所作出的决定。河南某地一位公安局长曾告诉笔者,只要给出法律的明确规定,民众一般都比较容易接受。当然,这要求立法机关出台的法是“良法”,法律条文中流淌的应尽可能是正义和公平。

殡葬管理条例范文3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防治各类殡葬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青山白化治理和丧葬陋习整治,树立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

一、除依法审批的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外。

禁止翻新、修复、扩建任何老坟。

二、一沿三区”视线范围内的坟墓应给予植树绿化。

禁止以工程建设迁移坟墓的名义乱葬乱埋。

三、工程建设需迁移的坟墓应迁入指定的墓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建造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

四、建造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应按法定顺序报批。

绿化覆盖率要达到74%以上,

五、公墓、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应严格依照省、市标准建造。禁止建造遗体墓。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随意吹打乐器、乱放烟花爆竹、超时限做道场、大摆酒席,

六、丧事活动应文明、节俭。提倡写签名、送挽联、开追悼会等形式取代送花圈、做道场、办酒席等旧传统。

禁止在森林火灾易发区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七、祭祀扫墓活动应文明、有序。提倡献花等文明方式开展祭扫活动。

禁止制造和销售冥币、纸扎祭品等封建迷信用品及坟石、棺木等土葬用品。

八、制造销售殡葬用品、提供殡仪服务的应依法报批。

禁止偷尸土葬。

九、县境内人员死亡的应将遗体运到县殡仪馆火化。

加强外地区殡葬管理工作,

十、各乡镇、村居、社区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民政、公安、工商、环保、国土、规划、林业、物价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殡葬执法工作。

殡葬管理条例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殡葬管理办法》为依据,深化殡葬改革,着力整顿城区非法乱建公墓和乱埋乱葬等突出问题,规范殡葬市场秩序,引导和鼓励群众采取骨灰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和深埋不留坟头墓碑等新式葬法,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

二、整顿范围

(一)凡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经营性公墓,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原为农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未办理审批手续或从事经营行为的。

(三)在城区的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和铁(公)路两侧乱埋乱葬的。

三、整顿原则

(一)非法经营性公墓一律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

(二)原为农村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对外出售行为的,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予以封存,只出不入,由村委会选择新址,按程序报批。

(三)对在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和铁(公)路两侧的零星坟头、散墓,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就地深埋,绿化覆盖,不留坟头标记。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2日至5月31日)

1、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的政策、法规以及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于净化社会风气、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群众办丧负担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革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

2、市政府整顿公告,**日报、**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刊载,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报,各殡仪服务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予以张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

1、明确主体,属地管理。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东宝、掇刀两区人民政府是清理整顿非法公墓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配合、指导两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2、摸清底数,登记造册。6月1日至6月15日,东宝、掇刀区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非法公墓和非法葬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墓地性质、非法葬墓数量、墓主等相关信息,分类登记造册。

3、突出重点,分类处置。东宝区重点清理整顿石莲公墓及象山、罗汉山、圣境山、漳河水库附近乱埋乱葬坟墓;掇刀区重点清理整顿仙女公墓、江山墓地、双泉墓地、响岭墓地及东宝山乱葬乱埋的坟墓。6月20日前,两区政府对辖区内的非法公墓(墓地)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市清理整顿工作小组作出取缔、关闭、迁移、平坟等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规范管理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

1、严格审批程序。市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出台**市殡葬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民政部门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的报批制定审批流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把城区殡葬市场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加强市场监管。经营性公墓的价格管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村办公益性墓地一律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3、统一组织年检。经批准的公墓由民政部门在每年6月下旬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整改。不参加年检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对外经营或服务。

五、有关要求

殡葬管理条例范文5

    原告尹某

    被告A市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

    2003年元月7日,尹某的母亲刘某病故,尹某将刘某的遗体土葬在其早年去世的父亲的坟墓内。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取证等工作,并与2003年元月20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了(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令尹某三日内将刘某遗体起尸火化,处罚尹某起尸费、有害费、青苗损失费等各类费用4000元。该处罚决定书由尹某所在镇政府一包村干部于2003年元月21日转交给尹某之妻叶某。2003年元月24日上午,民政局执法人员强行将刘某的遗体当场火化。尹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尹某诉称:被告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无权作出(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没有向原告尹某告知申辩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该处罚决定书无效;被告民政局将原告之母刘某的遗体当场起尸火化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作出的(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民政局2003年元月24日对刘某遗体当场起尸火化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民政局在一定范围内向原告尹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全家族58人每人2000元共计116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民政局辩称:被告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负责本市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其(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被告民政局执法人员2003年元月24日上午的强制执行行为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的,行为合法有效。

    审判

    A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的规定,处于火葬区的原告尹某将其母刘某遗体土葬的行为违法,依法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按照国务院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土葬行为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是民政部门,而非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被告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权对原告尹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告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在对原告尹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在仅适用平顶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时没有引用具体哪一项条款,且适用法律不当。因此,被告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作出的(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告民政局将原告尹某之母刘某遗体强制用汽油和煤油混合物当场火化违反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8日的《关于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通知》第一条“A市的火化任务由本市殡仪馆承担”的规定,且被告民政局未能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证明其行为合法。因此,本院确认被告民政局将刘某的遗体强制当场火化的行为于法无据。原告尹某提出的其它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作出的(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民政局2003年元月24日上午的强制执行行为于法无据,且不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驳回原告尹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16000元。2003年底,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A市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是否依法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是A市民局是否有权对违反法规土葬的遗体当场起尸火化。这两个问题搞清楚了,本案中某市民政局的行政行为正确与否也就一目了然了。

    一、民政部门是对违法土葬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只有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才能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某种具体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否则处罚行为无效。

    那么,本案中对尹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是A市民政局或是A市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呢?

    国务院1997年7月21日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7月30日通过的《河南省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 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违法行为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是民政部门。本案中,A市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200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其处罚决定应属无效决定。《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的确有“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并不是说殡葬管理机构可以取代民政部门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其本意只是说它可以实施对违反殡葬管理行为实施调查、核实、取证等行为。法律法规一但出台,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有任何通融之处,否则,依法行事,依法行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二、民政部门无权对应当火化而土葬的遗体当场起尸火化。

    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生效的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按照一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诉讼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

    本案中,民政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又拥有强制执行根据,但为什么其当场起尸火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呢?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平顶山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8日的《关于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通知》第一条规定:“A市的火化任务由本市殡仪馆承担。”由上述法规和政策可以看出,承担遗体火化任务的部门是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而不是其他组织或个人。民政部门也自然没有这一权利。

    本案中,A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将原告尹某之母刘某的坟墓挖开,可以开棺起尸,但无权用汽油和柴油混合物将刘某的遗体当场火化。因此,A市民政局将刘某遗体当场火化的行为显属不当。

    那么,民政部门对违法土葬的遗体进行起尸火化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呢?简单说来主要有以下三点:(1)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民政部门对违法土葬行为的丧事承办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令其限期将尸体火化;(2)丧事承办人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民政部门可自行组织执法人员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民政部门在把遗体强制起尸后,将遗体交付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火化。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殡葬管理条例范文6

清明节作为中华民族祭奠逝者、寄托哀思、缅怀先人的传统节日,是群众祭扫活动的高峰期。为加强清明节祭扫活动的管理,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倡导科学、文明、绿色的殡葬新风尚,区政府决定于清明节期间在全区深入开展以“文明祭扫、绿色殡葬、平安清明”为主题的移风易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监管,严格落实清明节祭扫安全责任制。清明节期间,是祭扫人流、车流的高峰期,也是火灾、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安全责任特别是消防安全意识,针对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时间空间相对集中的特点,提早制定祭扫接待方案、人员交通疏导方案和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合理设定祭扫路线和区域,控制祭扫群众聚集规模,严防发生踩踏、森林火灾等安全事故。要认真查找安全隐患,保证供电、消防、应急疏散等设施完好,确保责任明确、工作到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祭扫高峰日和节日期间24小时值班。要科学合理设置祭扫观察点,选派专人负责,配备必要设备,确保一旦遇有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报送情况并妥善处置。要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民政、宣传、公安、消防、林业、交通运输、工商、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祭扫设施及周边的防火、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协调有关部门于清明节前对公墓、殡仪服务中心、骨灰堂等群众集中的祭扫场所和重点区域进行一次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宣传部门要围绕“文明祭扫、绿色殡葬、平安清明”的活动主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大力倡导现代殡葬观念和文明祭扫风尚;公安交警部门要提前做好预案,保证人员到位,及时疏导交通,维持祭扫现场秩序;消防部门要加强殡葬设施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消防器材,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林业部门要针对春季风干物燥的特点,加强森林防火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合理调配和增加车辆,增设必要线路,保证群众的出行需求;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殡葬用品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出售假冒伪劣殡葬用品和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等经营欺诈行为,维护殡葬用品市场秩序;各殡仪服务单位要结合“行风建设月”活动开展,完善服务流程,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规范服务、文明服务和诚信服务,树立殡葬行业良好形象。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大力倡树科学、文明、绿色殡葬新风尚。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殡葬改革。充分利用清明节期间社会舆论关注度高、殡葬服务接待场所人流量大的有利时机,采取举办座谈会、研讨会、殡葬改革展、宣传栏等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引导和鼓励群众选择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海葬等生态葬法,推广小型墓、壁葬、寄存等节地方式。要积极倡导召开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鲜花祭奠、网上祭奠,引导群众选择生态文明的现代祭奠方式,破除陈规陋习,倡树文明风尚。要结合践行全国“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活动要求和全市正在开展的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切实发挥好清明节在传承美德、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深化殡葬改革、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