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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条例范文1
一、目前涉及工资支付的主要问题及其表现形式
自*年1月《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年6月,我市受理劳动保障事项共4520批,其中,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数3274批,占总数的72%,劳动者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大多数发生在非国有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问题主要分为四类:
一是拖欠工资问题,共2319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71%。
二是克扣工资问题,共580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18%。
三是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问题,共238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7%。
四是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共137批,占涉及工资支付的投诉举报总数的4%。
对工资支付问题、劳动者诉求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三种:
一是集体上访、聚集、游行。这主要针对的是拖欠工资问题。由于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因此,对拖欠工资行为,特别是对建筑工地拖欠工资及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行为,劳动者往往采取集体上访、聚集、游行等偏激形式表达诉求。*年1月至*年6月,我市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1923件,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的47%;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集体上访、集体罢工等群体性劳动突发事件104件、占突发事件总数的82%,涉及劳动者10260人,涉及拖欠工资额4704.4万元。
二是罢工。这主要是针对涉及工人人数较多的克扣工资问题,如资方单方面降低工价、奖金或者待遇低等问题,工人往往采取罢工的形式应对,通过罢工迫使用人单位妥协。*年1月至*年6月,我市发生克扣工资案件481件,其中因降低工价、奖金或待遇等问题引发的集体罢工事件5件、占突发事件总数的4%。
三是书面或电话投诉。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投诉不按规定发放加班费问题,多与超时加班问题联系在一起。第二种情况是对不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采取投诉举报形式维权。*年1月至*年6月,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有关加班费投诉案件210件,接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投诉举报案件75件。
二、问题的产生原因
一是一些小型非国有企业法制意识淡薄,不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获取最大利润、降低生产成本,很容易出现拖欠工资、克扣工资、超时加班、不按规定计发加班费、不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违反《条例》的行为。
二是企业内部劳动关系自主调节能力较弱。当发生工资支付问题的纠纷时,劳资双方极易形成对立局面。
三是建筑工地的行业特点造成建筑工地较易发生拖欠工资现象。建筑工地人员流动性大、工程层层转包、工资按工程进度结算以及承包企业往往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包工头”又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工头对工人的管理混乱等特点,造成工资较难监管监控,容易出现拖欠工资和工价争议等问题。
四是一些企业经营者甚至抱着赚到钱则已,赚不到钱就逃的实施短期行为的想法,当经营不善时就有计划地转移财产,拖欠工资逃匿,给劳动保障部门带来压力,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我们的主要做法
针对我市工资支付问题的现状和成因,我们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了“八项机制”,重拳出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收到较好效果。
(一)完善领导机制,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一是举办劳动保障部门《条例》学习班,由局领导亲自为局机关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授课,夯实理论基础。二是召开了全市劳动保障队伍执法人员、工作人员学习《条例》座谈会,组织各县、区劳动保障监察、仲裁、工资业务机构负责人、部分基层劳动保障管理所所长对贯彻执行《条例》进行座谈,收集学习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召开座谈会,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监察人员加深了对《条例》的理解,业务水平有一定提高,规范了操作,确保《条例》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三是采取领导接访日、领导包案、带案下访措施。对存在疑难问题的案件,局领导参与集体讨论,提出解决方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的事件,以及上访老户等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领导包案,由领导定期带案下访,确保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例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铝合金、水磨地面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肖某个人承包,肖某召集郑某等32人施工,工程完工以后,郑某等人只拿到部分工资,还有17.02万元未支付,在多次要求支付工资未果后,来我局办投诉。由于当时工人情绪激动,处理不当的话极可能演变为突发事件,局领导当机立断,迅速赶赴施工现场,与建设单位以及建筑工程公司负责人联系,现场协调处理案件,使本案得以迅速解决。
(二)建立举报投诉简易处理机制,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按照“分级负责、就地解决”的原则,明确市、县(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责任,实行定人包案制度和限时服务制度,在全市开通了“12333”劳动保障举报投诉热线电话,派出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接待劳动保障、上访和来电投诉。同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与、公安、规划建设、总工会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互动机制,确保信息传递畅通无阻。
二是对举报投诉进行简易处理。对事实确凿、案情比较简单的举报投诉案件,我们采取监察员及时与企业、职工协调处理的程序,快速处理举报投诉案件,使投诉尽快得到处理。如:*年5月9日,孟某到我局办投诉,称其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做工,由于农忙需辞工回家,在结算工资以后,用人单位却不支付工资,多次讨要未果。我局办当即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取得联系,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讲清楚,责令企业支付工资。经过我们工作人员的耐心说服,该企业负责人答应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三)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开展“拖欠工资早知道”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行了监察人员分地域负责制度,以监控企业拖欠工资为重点,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规范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做到“早知道,早介入,早解决”,主动出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预防集体上访、罢工、堵路等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根据《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分地域负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监察人员对所辖地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定期进行日常巡查,对经常出现拖欠工资的老大难企业每月检查一次,防止其反复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及时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四)建立检查机制,开展“雷霆行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查处企业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行为。*年以来,在我市开展的“雷霆行动”、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等各项活动中,我们共检查企业4721户,发现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企业520户,我们依法进行了处理,为2.7万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工资3537.5万元。我局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三部门评为*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
(五)建立预防机制,查处建筑行业拖欠工资行为
一是加强与规划建设部门的协作,请规划建设部门及时将在建工地情况知会我们,及时建立建筑企业在建工地档案,方便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监控。二是根据《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明确建设单位和承包人的“欠薪连带偿还责任”,及时处理拖欠工资案件。三是提请规划建设部门对拖欠工资情况严重的企业实施降低资质和取消投标权利等处罚。四是开展对建设领域拖欠工资清理活动,自*年以来,建筑领域出现拖欠工人工资事件,处理情况较完善,出现一宗处理一宗。
(六)建立应急机制,处置突发事件
对劳动保障突发事件,我们充分利用《条例》赋予的职权,积极摸索快速平息、妥善处理劳资矛盾的措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年7月8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电话投诉,称某手袋皮具厂经营者逃匿,拖欠林某等119名员工一个月工资。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监察人员赴该厂调查。经查,该厂以香港某实业公司名义租赁惠州某有限公司的厂房开业经营手袋加工。经营者林某将最后一批货发出港并留下一封信给业主表示不继续经营后逃匿,并且拖欠全厂员工6月1日至7月7日的工资6.8万余元。我局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及时协调出租方垫付了临时生活费5.7万余元,使员工得以及时疏散,避免更大事件的发生。
(七)建立长效机制,打击欠薪逃匿行为
针对因经营者恶意欠薪逃匿,极易引发员工集体上访、堵路等突发事件,劳动保障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探索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逃匿的长效机制,全市共抓捕欠薪逃匿者两人,追回欠薪金额186万元,对一些恶意欠薪经营者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例如:杨某在我市惠城区经营三家公司,因经营混乱于*年3月份潜逃,拖欠工人工资116万元,涉及工人600余人。我局及时与公安机关协调,制订了周密的计划,公安机关最终将杨某从云南抓获,并将工人工资全部解决。
(八)完善工资争议仲裁机制,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资支付条例范文2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目标
专项检查范围包括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国家工程、建筑工程以及曾经发生拖欠工资和生产经营有困难的企业等。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检查主要目标: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基本得到控制。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时间为,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自查阶段。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张贴相关宣传品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同时,用人单位要对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劳动、住建、公安、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
(三)分析总结阶段。各地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情况表及书面总结报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劳动、住建、公安、国资、工商、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文件精神,切实按照“政府主管、属地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把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
(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区劳动、住建、公安、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督办,并结合实际明确检查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发改、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住建、交通、水利和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监督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并牵头处理本行业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公安部门要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国资部门要负责协助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
(三)认真执法,严肃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工资支付条例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建设“平安乐清”和构筑“和谐乐清”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建立健全解决和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全面监督检查辖区内各类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特别是对建筑施工、装饰装璜、餐饮服务和服装、机械制造、电子元件生产等农民工较集中、纠纷较多的行业以及租赁厂房经营的企业予以重点检查;对曾经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以及生产条件差、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予以重点监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情况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年11月1日——20*年11月10日)。召开动员会议,全面部署该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自查阶段(20*年11月11日——20*年11月20日)。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对20*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要求企业对存在用工不规范、工资拖欠等问题提出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中要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长短,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三)排摸调处阶段(20*年11月21日——2009年1月20日)。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进行分析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并建立监管档案,实施重点监控。在排查基础上,对有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责令其立即补发工资;不能立即补发的要限期补发。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资数额较大,时间较长的、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理。(四)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月21日——2009年1月25日)。认真填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情况表》和专项检查情况总结,及时查找存在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切实加强领导,成立*镇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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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接文后,乡领导高度重视本次检查活动,在第一时间召集相关领导干部,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成立了“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组”,由乡长任组长,相关业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此次行动圆满完成。
二、工作措施
1、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本次工作,我乡于2013年12月6日至12月10日,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的宣传。通过相关宣传工作,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2、认真排查、划分重点
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于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15日,我乡组织用工单位开展自查,把用人单位自查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资料送达至用人单位,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制定具体的偿还计划,并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
在要求用人单位自查的同时,对涉及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摸底,对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梳理,确保真实性。
3、联合执法、确保实效
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资料、考勤表以及职工工资表进行逐项登记检查,确定单位职工人数及发放工资情况,并深入用人单位走访农民工,了解农民工的工资发放周期、数额及是否存在拖欠工资与工资发放相关的问题,从而掌握了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情况。
三、检查结果
经检查,我乡未发现拖欠工资情况,亦无雇佣童工等违法行为的出现。
四、存在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易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况有:用人单位疏于管理,农民工维权意识薄弱,劳动合同签订率较底,用人单位未与农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为口头举证,给维权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五、思考与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工资支付条例范文5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工资支付条例范文6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市局《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按排。为切实抓好专项检查工作,由我局牵头,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参加,组成了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由劳动保障监察股股长季明生同志带队,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局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协同各部门共同制定了《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二、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建良好氛围
按照《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11月15日至11月30日,我县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采用展板、宣传单、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宣传,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舆论氛围,使广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充分的提高。
三、突出重点,分工负责,认真检查,取得明显成效
按照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自12月1日起,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逐个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通过分工协作、认真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至发文前,联合执法小组共检查用人单位57户,涉及农民工3156人,其中存在违法用工单位11户,接受咨询法律法规政策178人次,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6件,劳动保障监察立案17件,依法责令补签劳动合同671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47.1万元。通过严格检查,对用人单位依法提出要求,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规范了其用工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专项检查活动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通过这次专项检查活动,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监管错位
我县从事建设项目的建筑企业大部分是南阳市的企业,有的甚至是湖北等外省的企业,这些企业大都在外地注册,在桐柏只设立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连业主也是外地的,在我县只有人,如果出现劳务纠纷,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很难制裁它。同时这些企业在我县境内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些即使有项目部,也很难找到相关负责人,再加上一些投诉人不能为我们提供被诉人的企业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给监察人员送达文书及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都有责任。一是被投诉人为了逃避法制的制裁,不签协议,不出据任何条据,使监察部门无证可查。单凭申诉人一方的证据,又不能追究被投诉人的责任,因此申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二是申诉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的意识,给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经费紧缺,制约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必须有充足的经费作为保障。但是,由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紧缺、没有专用的执法车辆,这些都直接制约着监察工作的开展,不利于打开我县劳动监察工作的局面。
鉴于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为了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当地经济稳定发展,现将下步打算汇报如下:
1、提高认识,加大执法力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历来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监察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解决拖欠民工工资案件作为首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进一步加大 行政执法力度,对投诉举报案件一查到底,对拒不支付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保证农民工能在春节来临之际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的稳定。
2、澄清底子、预防与查处并重。进一步加大对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类企业的摸底排查,了解这些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做好预防工作。同时,要求各用工单位及时、准确地上报企业名称、施工地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做好记录,一旦发现有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能够及时联系,便于调查处理。
3、人员车辆到位,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在目前人员少,没有专用车辆的情况下,我们将克服困难,搞好协调配合,保障人员车辆到位。同时,继续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坚持做好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制度,使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坚决作到有投诉、有记录、快立案、快调查、快结案,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