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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范文1
本工作方案适用____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____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及各执法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应急反应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执法科室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牵头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2. 风险信息收集
2.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监管科室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应急反应领导小组。
2.2各执法科室要将工作中获取到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告知食品生产监管科。
2.3食品生产监管科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登记,并经____区质监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领导小组的批准及时上报市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办公室和____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3 .预警快速反应
____区质监局接到市质监局、食品安全委员会或市应急指挥部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后,按照要求,立即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组织各执法科室采取以下措施:
3.1现场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监管科室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____区质监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领导小组报告,经批准后,由食品生产监管科向市质监局食品处及____区政府和____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同时,根据职责权限立即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对于出现群体性中毒、致病或人员死亡的突发事件,____区质监局的执法人员要在获得信息或接到上级指示后立即到达事件发生现场,按照相关要求组织人员采取措施。
执法人员要对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对已产生的风险食品实施依法封存,严防流入市场;对已销售的风险食品通报有关部门协助追查;查清风险产品的原料来源和市场流向,及时有效地扼制危害的进一步发展;对生产加工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限制销售、责令召回;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3.2检查摸底针对预警涉及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领导小组应组织各执法科室尽快对本辖区相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查清辖区内相关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生产条件、原料来源、产品流向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要立即依法封存;对有关生产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止生产、限制销售、责令召回等措施,对问题食品的生产、销售连同发现的新问题一并及时上报____区质监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领导小组,并经其批准后向市质监局和____区区政府报告。
3.3情况报告及通报____区质监局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其他地区,应及时上报市质监局处置。
3.4信息坚持信息统一归口原则。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和相关信息逐级上报,由食药监总局或市政府统一向社会风险信息和警示通报;对于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和相关信息,由市质监局报食药监总局或市政府批准后对外。未经上级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公布风险信息。
3.5总结分析风险预警解除和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深入分析经验教训,提出今后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理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质监局和区政府。
3.6应急保障相关科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人力、财力、交通及通信工具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车辆和通信工具等后勤保障工作;执法科负责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撑和协调组织应急执法队伍;食品科负责对应急状态下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查处工作;其他科室积极配合,随时完成领导小组指派的工作任务。
4.应急工作要求
4.1 提高认识,加强领
导。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应预案,积极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4.2 系统联动,果断应对。坚决服从上级的指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应按照市质监局的要求,及时、高效地做好辖区各项应急反应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特事特办、高效灵活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危害进一步蔓延。
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范文2
关键词:食品安全 问题 法律机制 对策
0.引言
近几年来,面对高校食品安全问题,国家并非没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与此同时,我国农业的生产方式不断在变化,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也不断在更新,这使得很多新问题不断出现,高校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对这些新问题的处理必然滞后,需要时间加以完善规制。为此,我国政府机关应该时刻保持警觉性,以尽快的对新问题进行处理,以更多的法规来规范。
1.高校食品安全机制建立的意义
如今,高校频频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这给学校后勤部门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因此建立高校的食品安全机制十分迫切。维护高校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要打造一个健康的高校食品经营环境,需要校方、后勤部门的努力,同时也离不开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只有举全社会之力,才能够构建起一套完善的高校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才能为青少年在校的健康提供最大的保障。
2.影响高校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
现今社会的高校食堂,已经掺入很多的社会性因素,因为它们的成立方法就有社会元素的参杂。一般情况下,它们会以两种方式存在,一种是学校建立食堂,并提供一些设备,然后由社会人员进行经营,它们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的方式,或者就是学校招募人员来经营。第二种情况就是将食堂直接交由学校的后勤部门进行管理,当然,在里面工作的人员仍然是在社会中招募过来的。在这些社会因素的介入下,虽然效率提高了,食品的价格也降低了,但是对食品的安全管理措施就减少了,也就不能满足高校的要求和学生的健康要求了。
2.1员工素质有待提高
现在有些高校食堂虽然会花大成本请高级厨师来掌勺,但是这些厨师只注重饭菜的口味,对于食品是否安全却全然不顾,或许在他们的理念里只需要做出好吃的菜,而不是安全又好吃的菜。有些食堂更离谱,只要有人愿意来承包、价钱合适就同意,完全不顾他们是否有相关的技术,有没有一套安全的制作食品的措施。
2.2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意识不强
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和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有着很大关系,首先食堂对食品的安全问题不重视,他们只为追求利益,保证不出人命是他们的底线。其次,学生对食品的安全问题不重视,维权观念比较淡薄,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大部分人都选择忍气吞声。最后,高等院校从后勤到领导层都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后勤大多的抱着放水养鱼的态度,只要学生都有饭吃,就可以了。而领导们更多的是关注饭菜的价钱有没有涨,有没有做得更好吃。至于其中隐藏着的安全问题,他们似乎忽略掉了。在这样一个大家都不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就不足为奇了。
2.3食品加工和保存不当
某高校就曾经因为不重视,发生两次食物中毒的不良事件:一次是对于冬季所购买的大棚四季豆的烹调加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四季豆本身含有红细胞凝集素和皂素两种毒素,进入人体后对胃肠道有刺激性作用,会使人体红细胞发生凝集和溶血。如果加热不彻底,留存的毒素易导致食物中毒。另一次是从集贸市场买回了卫生安全指标不合格的熟牛肉,且供应前的熟牛肉未进行进一步的处理,熟牛肉上的致病微生物致使许多教师和学生食用后发生食品中毒。
2.4其他原因
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比如食堂使用的餐具问题,很多食堂对于使用过的餐具,都只是清洗一遍,而不会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消毒工作,长此以往,必然危害学生的健康。而且食堂在进货的过程中,也有不少问题,对于一些原料或者菜,他们往往会挑便宜的买,但便宜无好货,这些原料往往是不合格产品,或者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还有,食堂的很多承包商都不是签订了长期的合同,所以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往往并没有惩罚的措施可约束,这样也就给了这些承包商可乘之机。
3.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保障措施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制止,对于食品的来源不安全的问题,可以建立一个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求所有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其中要有学生代表参加,以及时的反映学校相关食品的动态。二是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要明确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个人,同时建立可追溯的机制,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对于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惩罚;如果是供货商的责任,也要先对内部接受货物的工作人员先进行惩罚,然后再由其代表学校向供货商追偿,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1近些年,我国发生了很多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典型的就是前几年闹得人心惶惶的三鹿奶粉事件,由于人们对老产品一直都比较信赖,加之社会的应急机制不健全,使得这一事件波及面广,给很多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痛。这些突发性的食品安全问题都在警示我们,要对高校食品安全问题保持高度的重视,建立一个有效的反应机制。这个反应机制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建立一个信息反馈机制,在学校设立食品安全意见本,如果学生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即可以马上反应到本子上,这个意见本要在每个食堂都设立;其次,可以设立领导投诉举报信箱,对于一些食品安全问题或者学校的其他问题,学生可以通过写信、邮件等方式向领导反应;第三,要预先制定好一个应急方案,并且将这个方案的内容向学生传达,并组织演练,以便高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以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3.2对于高校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对策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分配了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但是这种分配只是粗放式的分配,并没有将每个部门的职责进行细化,只是单纯的规定哪些部门有监管的权利。因此这些监管部门便见缝插针,凡是有好处的地方就马上进行监管,对一些涉及监管责任又没有好处的食品安全问题就“踢皮球”,以至于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都没有人监管,各部门相互推脱。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应该尽快明确相关部门各自的监管范围,实施问责制度,尽快各司其责,以安抚民心,特别是对于高校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更要加强监管,否则,将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很好的完成监管工作,就应该对其采取相应的处分手段,以促使其能够积极的行使其职权,不拖沓、不推辞,以提高解决高校食品安全问题的效率。
3.3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出了《食品安全法》,但这部法律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并不能很好的解决食品的安全问题,对于高校的食品安全问题,更是没有具体的法规来监管,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应着手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将食品安全问题细化,同时可以借鉴国内外的一些先进的法律条文,持更加开放的态度接受外来文化,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得到质的飞跃,使高校的食品安全问题真正得到有法可依。
3.4针对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人们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各高校应聘请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到学校进行讲座。学校的宣传栏也应该多宣传一些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各大高校的学生组织也应该多组织一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活动。通过这些形式,必定能够引起大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同时也可以学到很多食品安全问题方面的知识,从而提高广大师生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法律意识。
3.5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人员的处罚并不重,这也是造成那些投机分子肆无忌惮的原因之一。相比之下,国外对于那些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就很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就有可能使犯罪分子身败名裂并且倾家荡产。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比较严重的犯罪分子,还很可能处于死刑,或终生不能生产经营食品行业,在这种情况下,食品生产经营者自然就会十分重视食品的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隐患也就随之减少了。为此,建议立法机关应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做法,制定适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尽快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
3.6学校还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组织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察队伍,加强日常的巡查工作。对于一些违规的食品,通过展览等方式展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提高对防范意识。同时,对于监管人员,也要加强培训,切不可随意行使监管权。
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范文3
食品安全问题解析
当前,我国较为常见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包含四大问题:第一,农药过度使用,粮食是人们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食品之一,大米及各个蔬菜在种植时因生长需求常常需要使用一定的农药及化肥等药剂,这些药剂若在使用时缺乏对剂量的控制,出现过度使用,则会导致食品受到大面积的污染,农药残留于蔬菜当中,并在日积月累下出现越来越多的农药残留物,给食品的安全性带来了极大影响。世界卫生组织曾报道,亚硝酸盐是食品中的致癌物,而这也表示过度使用农药及药剂将会给人类的健康带来许多风险。第二,食品生产者缺乏法律意识,大多数食品生产商在生产食物时都未意识到食品添加剂的风险性问题,甚至有相关生产者出现制造假冒伪劣食品的现象,使得食品的安全性令人担忧;第三,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当前我国大多数包装食品均会添加一定的食品添加剂,为的是提高食品的口感,同时也达到防腐的目的,因此在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往往会添加不同功效的添加剂,单有少数加工部门在使用添加剂时,并未按照食品添加标准来严格操作,对各色素、防腐剂等物质进行随意添加,使得食品安全缺乏保障。第四,添加非法物质,许多生产商为获得更多的利益,会采用吊白块、三聚氰胺等添加剂应用于食品加工当中,使得食品的安全性受到严重威胁。
食品检测的发展趋势
免疫学检测技术。该技术的主要检测原理是通过抗体和抗原之间所产生的反应以及结合免疫技术来达到食品检测目的。这项技术最突出的优势在于能够选择细菌,直接选取所需实验的细菌对象,操作过程无需对细菌实施分离操作,运用免疫法筛选细菌。免疫学方式并未有统一标准,这是由于抗体和抗原所产生的反应各不相同,总结目前我国较为常用的食品安全免疫检测法来看,其可包括免疫力检测试剂条、磁珠分离法、免疫酶技术等。免疫法的种类比较繁多,能满足不同类型食品的检测需求,并且,免疫法的检测精准度也十分高,在检测食品时,可利用对食品增菌而短时间内立即得出检测结果,同时,该技术最达到优势在于,抗体和抗原在短时间内就可产生出反应,检测效率较高。免疫磁珠分离检测是一项检测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技术,该技术能浓缩食品微量细菌,从而快速对其菌群展开检测,对各个有害物质的危害性有良好的预防作用。这项技术对我国的食品检测环节带来了极大帮助,并为食品检测带来了更为可观的发展前景。
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范文4
一、工作目标
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全县人民饮食安全,杜绝各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计划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按照一个地区由一个地区负责,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以粮、肉、疏莱、水果等为重点,以广大农村,城乡结合部和社区为重点区域,从源头抓起,严把市场准入关,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工作任务
1、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明确工作职能,工作内容和要求,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业股室专门抓。
2、加强牲猪屠宰管理,清理屠宰市场,坚决制止私屠乱宰行为。按照国务院《牲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实行牲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收费,分散经营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建设,确保城区定点屠宰率达到85%以上,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50%以上,让城镇居民吃上放心肉。
3、推行"放心肉"采购登记证制度,确保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用肉安全,“放心肉”上市率达到100%。
4、整顿肉品销售市场,严厉打击销售末检肉的病害肉、注水肉及母猪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农村肉品进城销售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认真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杜绝有问题的肉品进入城区市场销售。
四、保障措施
1、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范文5
一、明确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观构成要件
1、何为“明知”
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上的规定尚不完善,现实当中关于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如果我们想要实现“惩戒”的作用,就需要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这两者主观要件的考察实行更加严格的标准,以真正实现威慑作用,更好把控行业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第148所规定的“明知”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描述主观状态的词语,它到底代表确定知道、推定知道还是应当知道?对此并无确切定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明知”应当如何定义?从法律的语境上来说,“明知’有两层深意:“知道”和“应当知道”。明确、明白的知道是“知道”;在不知道别人是否知道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合理的依据和根据来猜测别人应该已经知道了。
各类司法解释当中,对于“明知”一词的解释通常只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这两种形式。我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明知”应当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这是为了减少消费者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负担、填补违法商家逃脱责任的漏洞。有些销售者虽然否认其“明知”,但是从客观的诚信原则或者交易习惯上能够推定销售者“应当知道”的则可以推定为其“明知”。综上所述,销售者的“明知?应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两层涵义。所谓“知道”,是在销售者明确知道自己出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之下,仍从事该食品的经销活动的。这种情况下销售者主观心态是故意。所谓的“应当知道”,是销售者即使并不知道自己所出售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对销售者而言是应该知道的并且是有能力了解的,这种情况下销售者的主观心态是过失。如果销售者不知道也不能够知道自己所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属于“不能知”,就没有过错。
3、生产者是否应当明知
对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了食品经营者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时的主观要件是“明知”,而对于食品生产者而言,这一主观责任要件却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第4章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章节部分明确地规定了食品生产者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可以认定为食品生产者对就食品生产环节而言的这些义务应当是明知的。因而就生产者所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承担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时候,对销售者应当要求其“明知”,而生产者则不要求其“明知”。
3、故意与过失的鉴定
对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其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应当如何进行鉴定?在司法实践当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行为人的心理状态都是判断与评价故意与过失的对象。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当中,食品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明确知道自己出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继续销售的,他们的主观状态均属于故意。而销售者应该知道或者有能力知道其所销售的该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不知道仍继续销售的,他的主观状态属于过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当中,只有食品销售者可能存在着过失,而食品生产者的主观形态只存在故意。
二、合理化配置举证责任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现阶段仍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但根据前文的分析,基于食品行业的特殊性,让消费者来承担食品安全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一个很难进行的程序。不论是对于生产者或是销售者他们的违法行为,消费者与生俱来的消费滞后性及其消费后食品所产生的安全问题引发的事件本身也具有滞后性,这都使得他们在食品安全事件爆发后其实都已经脱离了举证的范围,而在之后的诉讼当中,消费者在回过头去找那些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证据再去进行举证,这其实是很难达到的。特别是在有些食品安全的事件当中,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案件受害人需要自己去证明其受到的损害是因被害人的食品有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两者之间是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受害人如果没有办法进行举证时,就得自己承担败诉的风险。在食品安全案件当中,受害者一般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范围有:第一,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在行为实施过程当中是基于主观的故意或者过失的恶劣程度的考量;第二,客观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违法行为的发生是事实,并造成了既定的损害结果;第三,因果关系。前两者的发生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在食品安全领域范围之内,因为考虑到原告的举证的特殊性,所以应该更灵活的去衡量关于举证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建议从实际情况出发,在法律中规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生产者和是销售者的违法行为。
1、规定由食品销售者对其不“明知’'进行举证
根据第148条第2款,《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对食品生产者的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不依其主观过错为要件,但食品销售者的主观意识上的“明知”是其承担惩罚性质的赔偿的要件。根据第2条第1款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消费者必须证明作为食品的卖家,明知食物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然而《食品安全法》还没有对“明知”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收集证据方面能力,消费者显然没有卖家更具优势。因此,食品的卖家应该要举证证明其不“明知”,如果C据不能或证据没有说服力,我们就可以假设其在主观上是“明知”的,且食品销售者应支付给消费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范文6
关键词: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监管体系;几点启示
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一直备受国家高度重视,各地相关组织也相继开展食品安全检测监管体系建设。各部门以实现信息化监管为目标,通过科学规划、有效配置、智能监控等措施,建立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2017年3月24日,各级食品相关组织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召开了增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研讨会,就食品安全检测能力与流动检测需要、体系监管、适宜检测技术与设备配置等议题,进行了深度研究和讨论,对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检测系统创建提供了指导与完善策略。现阶段,国外的食品安全监管比较完善。例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均拥有完备的食品监管法规、严格准入制度与标准,保证了食品安全,且产生了良好的管理效果。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进一步增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做法
(一)食品监管法规比较完善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法规较为完善,为提升食品安全和完成差别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多达三十多部,主要包括《药物、食品与化妆品法规》、《公共健康相关服务法律》、《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规》与《肉类检查法律》等。并且,2018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上述这些法规与法案不仅提升了进口食品安全,又实现了差别化监管。新西兰食品安全监管也较为完善。2014年5月新西兰开始设立新食品安全法规,大力强化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权限。2016年8月16日,又进一步通过与增强了食品安全法改革法案,加速了食品风险计划实施与可追溯框架的创建,也为监管部门和生产商了解食品安全法案提供了方便。日本食品安全管理也具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包装容器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农药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相关法规》、《健康增进法》、《乳及乳制品成分规格省令》、《农林物资规格化法(JAS法)》与《新食品标识法》等。2015年4月1日颁布的《新食品标识法》,对食品标识实施了重新修订,该法对新型食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二)食品监管模式较为健全
近年来,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不断健全,与其监管主体分工明确有直接关联。以美国为例,政府实施部门与民间机构协同监管的方式,监管主体分工比较明确。该监管主体主要由政府与其他民间部门构成,在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监管实施与食品安全教育等方面,全程监控食品安全。目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约80%-90%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检验局承担剩余约10%-20%的职责。正因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分工明确,监管效果显著,促使美国在食品安全指数报告排名也一直处于前列。据英国经济学人智库数据显示,在2015《全球食品安全指数报告》中,美国以89.0分位居全球第一。挪威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分工也较为明确,食品安全局主要职责是保证消费者获得安全食物,促使动植物卫生获取合理保障。农业和食品部门、卫生与健康部门、渔业及海洋事务部门各个制定相关产业政策与管理。同时,在行政方面,该三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局的财政预算与计划过程,并对食品加工与生产、动物与植物及鱼类与人类健康作出相关规定。通过明确分工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有效地监督了食品安全工作。
(三)食品安全检测较为严苛
国外对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方面比较严格,且监管体系也相对完善。如澳大利亚拥有全世界最严格的食品监管、检验制度,对出口国外的奶粉,从奶粉罐的高度、材质到奶粉保质期、细菌测验等方面均有严格规定。比如每一罐Duri丽维奶粉的诞生均需经过9项澳洲政府监管,原奶各项指标需完全符合澳新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在成粉包b过程中,需经过4道生产检测系统,1项工厂全面的验收程序,满足上百项检测指标,最后经由澳大利亚乳品安全局认证,获得出口认证证书。再以新加坡为例,该国拥有最严格的食品检查。为降低不合格食品流入,农粮兽医局专门规定了一套完整的食品检验检疫程序。首先检查生产商品的农场或者加工厂,在此基础上,对农场或加工厂进行严格的食品资料审核与检查,以证明其安全性。最后,在关卡严格检查进口食品,或在实验室抽样化验食品。据全球食品安全指数报告显示,在113个参与国中,从食品价格承受力、食品供应能力与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等28个指标的综合考量,新加坡位居第3位。严格标准的检测环节可以充分促进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
(四)食品安全召回与追溯系统较为完备
目前,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召回和追溯系统都相对完善。并且,美国是世界上率先引入食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现已拥有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召回系统。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企业立刻主动从市场上撤掉商品,或者政府机构强制要求供应商召回。美国食品召回主要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最为严重,召回对消费者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食品。第二等级召回那些对消费者健康产生较轻危害的食品。第三等级召回的食品对消费者健康不存在危害,其召回原因主要包括,产品标签贴错、标识没有充分反映产品内容等。美国相关部门对食品召回的执行较为严格,在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仅短短一年之内美国就过610次食品召回令。这一完善的食品安全召回制度不仅约束了企业违法行为,又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再如,美国大型鸡蛋生产商Quality Egg,由于4年之前出售的鸡蛋被沙门氏菌污染,所以被食品监管部门处以680万美元的巨额罚款,约束了企业违法再生产问题食品的行为。此外,德国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也非常健全,从食品原材料进货、生产加工、流通与消费等每个环节均可以追溯。例如,每枚鸡蛋均印着一连串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10位编码。通过这些编码可以追溯到该产品生产来源国、饲养方式以及详细“地址”等,实现食品安全问题有效监管。
(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可实现无缝对接
食品从生产到最终消费,任一环节监管不善都会带来食品安全隐患问题,进而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均对食品安全的整个链条环节采取无缝监管,从而形成多级监管、无缝对接的完善食品监管链条。例如,荷兰各监管机构对食品原材料采集、流通营销、食品生产加工与售后消费等每个阶段均实行严格的全方位监督与管理。在食品加工生产环节的监管,采取食品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场监控的方式,形成覆盖全国的立体式食品监管网络,同时可实现监管信息的实时共享。在整个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阶段也均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式,这些方式可以实现互联互通,有效对接,从而实现无缝监管。如荷兰在奶粉配方阶段,首先对维生素、微量元素等成分进行初步监管,进而在奶粉生产与销售阶段也进一步实施整个流程的严格监控,任何环节出现问题,均可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对策解决,保证整个环节不出现"连锁反应"式的问题。高效无缝对接的食品监管方式,提高了消费者对荷兰奶粉的信任度,使得近几十年之间,荷兰奶粉没有发生过任何安全问题。再如,法国对食品生产过程、产品标记、渠道分销等阶段也进行了无缝对接监管,不仅规范了本国食品生产商的卫生环境,而且完成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食品监管,进而形成了无缝对接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以牛奶为例,从奶源收集、抽样检验、成品奶保藏、运输、销售等各阶段均建立了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保证了奶质安全。在这样的无缝监管模式下,法国牛奶的品质也享誉全球。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食品监管法规不健全,安全标准缺失
相比国外对食品监管的法律规定,我国当前的监管法律仍不完善,目前虽然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为主,相关规章制度为辅的法律体系,但在监管立法方面仍缺乏系统性,规定比较含糊,如《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但是对国际先进水平未明确界定,奖励措施也没有具体标准。同时,我国在一些食品安全领域的执行标准仍然缺失严重。据中国医药报报道,截至2017年3月为止,我国登记使用的600多种农药成分中,尚有近200种无限量指标。并且,农业部批准使用的300多种兽药中,也有40多种对限量指标没有明确规定。可见,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仍需进一步细化,安全标准也需进一步完善。
(二)食品检测技术落后,检验方法不配套
目前,我国食品检验设备与检验技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我国国家至县级各级实验室的检测水平逐步递减,检测能力接近4:2:1,缺少对残留量微量的快速筛选、检测技术。相较而言,美国能够对激素、瘦肉精及二恶英等污染物进行微量检测,而目前对这些污染物检测技术我国尚未掌握,以致在日常监管中,出现监管人员仅凭肉眼对外观和标识进行检查的现象。同时,国家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许多食品项目没有相关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如卫生部已经公布的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中,共有6批86种食品,其中有37种没有规范配套的检验方法。在农药中,也有108种620项残留限量缺乏配套检测办法。食品检测技术落后和检验方法不配套,导致我国执法部门在执行监管任务时,缺乏技术支撑和有效方法,从而给监管带来困难。
(三)食品监管对象分散,难以全覆盖
我国对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单位实行许可制度,但在监管过程中,有一部分对象并未受到有效监管,监管对象较为狭窄。当前,我国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难以做到对食品经营单位全部覆盖,造成无法做到对部分小作坊的有效监管。如据国家食药局2016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食品经营小企业、小作坊的比例超过70%,而其中超过45%没有相关许可证件。此外,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网站上销售的食品监管,也没有具体的监管办法,造成网络食品经营单位游离于当前的监管体系之外,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只能采取临时措施,给日常监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如2017年4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合格食品情况通告显示,部分食品在天猫、京东等国内电子商务网站上均有销售,而对此只能采取下架等措施来控制风险。
(四)食品追溯w系不统一,追溯效果差
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食品追溯体系,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当前的食品追溯试点工作仅在北京、上海、江苏、山东等较发达省份或城市开展,虽然试点工作已启动多年,但是在推行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追溯体系不统一,而国外一般由单一部门独立负责建立追溯体系,如瑞士规定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由联邦卫生局负责,实施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的系统管理,所有信息均需在网上详细登记,并可提供网上查询,实现了政府、媒体和消费者的有效监督,取得良好追溯效果。而我国现阶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和农业部等部委各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造成各追溯体系之间融合效果非常不理想,追溯效果较差。此外,我国现阶段对食品安全可以追溯的信息非常有限,很多食品的追溯只能查一些简单信息,而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十分少见。如2017年2月,中国食品科技网针对食品溯源进行的调查发现,对包括奶粉在内的多种食品进行二维码扫描,只发现食品名称、生产批次等信息,而对产品源头、添加剂及流通过程等信息却没有显示。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一)完善食品安全配套法律,扩大食品监管覆盖范围
目前我国仅仅建立了食品安全的基础法律,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和规定。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立法部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构建多方位的食品安全法律框架。如美国既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和《食品质量保护法》等食品安全综合型法律,又先后制定了《婴儿食品配方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和《健康肉类法》等相当具体的配套规定。我国应该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分类构建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和消费等环节上的针对性法律。比如针对食品生产环节,可制定关于食品污染物和有害物质残留等的法律;在食品加工环节,制定关于食品色素和调味品等添加剂的法律。建立包含全部食品门类及其生产、加工等各环节的法律体系,能够为我国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法制化支撑。
(二)设立食品安全信息系统,提高公众参与度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建设仍处在探索阶段,至今尚未建成运行高效、公众广泛参与的食品信息平台。可以学习美国和欧盟做法,包括学习美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信息收集、评估及反馈方面的基础设施做法。借鉴美国从联邦到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对食品信息进行全方位的公开披露经验,还可以学习欧盟食品安全信息方面做法,我国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食品可追溯体系,对食品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等各环节实行可追溯。并且,在食品信息公开方面应该规定食品监管部门通过出版物、电子媒介等方式,向公众展示食品安全信息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和依据。并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及民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风险判断和发表评论。比如,要求牲畜屠宰场保留牲畜来源和基本信息等详细资料,并对畜产品挂配识别标签,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到这些信息。
(三)构建食品风险分析机制,有效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发生
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前提是从风险评估,监管和沟通角度,创建食品风险分析机制。在危害识别、危害描述和危险性描述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并以风险评估结果为根据,权衡和规定相应政策,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管。具体而言,从食品风险交流角度,监管部门应该依据相关观点或信息,及时有效沟通。确切制定食品安全中各添加物监管标准,针对无法防止食品污染或有害添加成分,政府部门需要进行适当的干预。并且,通过风险沟通,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将有效信息公布于众,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基本合法权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分析步骤也需要公开于社会大众,发挥群策群力效用,接受群众意见,有效防止食品安全问题产生。
(四)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加快信息追溯制度与国际接轨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不高,在受到相关惩罚之后容易产生类似犯罪局面,由此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这些与我国缺少健全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密切相关。针对于此,我国应加快创建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与体系。食品安全信用制度的实施对象应该是全面性,包含大中食品生产商,食品经营商,小型作坊式食品经销商等。而且,我国应创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规范食品外包装与标签粘贴工作,厂家应将所有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于标签上,促使信息追溯制度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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