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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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范文1

关键词:直销 直销管理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 对策

一、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特点

在《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出台前,非法传销肆虐全国,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因而,这两部条例以“稳定为主”,体现了严格管制的色彩。

1 直销概念严格化

在《直销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中。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对中国直销业的发展建议第1条就是:“对直销的术语和概念达成共识”。因而直销概念的界定和把握,是我国在规范直销行业过程中的首要问题,也是核心问题。

国际上公认的直销定义是由国际直销协会联盟在《商德约法》中作出的:“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营销,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出详细说明或示范”。这也是各国法律规定所规制的直销概念,通常包括单层次直销及多层次直销。单层次直销指“直销商(兼消费者)将公司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根据其销售业绩向公司领取奖金的直销模式”。多层次直销(又称网络行销):“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直销商(兼消费者)除了将公司产品或服务销售给消费者之外还可以吸收、辅导、训练消费者成为他的下线直销商,他则称为上线直销商:上线直销商可以根据下线直销商的人数、代数和业绩晋升阶级,并获得不同比例的奖金”。而国际上主要禁止的直销形式是指非法多层次直销即金字塔式销售:其运作完全依赖于不断扩大的参与者队伍,而参与者的不断增多与资金的不断积累所造成的成功与高回报的假象,又诱使更多企盼高回报的投资者加入。其操纵者无须任何以实业投资为主的经营行为,只须将不断加入的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先前的投资者,如此循环滚动,从而造就空前的繁荣景象。一旦没有新投资者加入,这种连续投资的链条就会中断。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第3条给直销下了定义:“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和第7条分别以概括式和列举式从反面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应该引起注意的是,《禁止传销条例》比《直销法管理条例》提前一个月生效,这一点体现了决策层“先破后立”的策略。通过两个条例可以看出,与国际上直销法规侧重规制合法的多层次传销、禁止非法的多层次直销的通行做法不同,我国多层次直销一律是被禁止的,因而对直销这个概念的把握要严于世界通行标准。笔者认为,合法的多层次直销和非法的多层次直销虽从字面上可以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界限不易划分的问题,特别是非法的多层次直销以商品的形式出现时让大众难以区分,极易被传销分子利用,成为金字塔销售的遮掩。因此,在我国当前市场并不十分规范、消费者心理还不很成熟的情况下,禁止多层次直销是必要的。符合我国国情。

2 准入制严格化

根据加强监管,从严整顿,使直销行业规范化、市场化的需要,《直销法管理条例》规定的直销企业的申请条件也很高:“(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可以说这样的准入门槛甚至比股份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还要高很多。在公司法不断降低公司成立标准的今天,对直销企业要求如此高的条件,进一步反映了我国政府对直销企业从严监管的态度。

为此,《直销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直销企业的申请实行两级审批制。“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然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终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企业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可以说在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手续的今天,严格的多部门两级审批制度也充分反映了政府对直销企业的严管态度。

3 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严格化

《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从业人员同样也有严格要求,禁止范围包括:“(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很少在专门的直销法规对从业者的资格有这样具体严格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可以判断我国兼职直销员的比例在我国会有偏低的趋向,而欧洲直销协会联盟国家直销员兼职的比例高达87%。因为在西方国家,其直销从业人员从事直销多是抱着挣“外快”的态度进行直销。因而他们的心态相对平和。而中国从业者不同,中国的老百姓往往处于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对直销知之甚少,非法传销的暴利又十分诱人。因而他们一旦从事直销行业往往把其当作一条致富捷径,将其作为主业,严重影响原来的本职工作。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尤其特定部门的工作秩序和对青少年保护的需要,《直销管理条例》严格规定从业资格,也是我国现阶段过渡过程中的合理之举。

4 直销员和消费者利益保护严格化

《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强于其他国家,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建立冷静期制度。直销商或消费者分别可以在一定情形、一段时间内自由退货,而不受任何补偿罚款。(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直销企业在产品销售中,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涉及计酬、退货、保证金、招募推销员、售后服务、推销员培训等制度以及店铺、推销员信息,企业重大诉讼事项和主管被处理情况等。(三)建立保证金制度。由直销企业向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缴纳一定款项,以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权益,确保直销企业的偿债能力。长期以来,我国市场交易中诚实守信缺失严重,直销市场更是存在着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欺诈现象,因而法律强制规定严格的冷静期和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护市场中的弱势群体。而保证金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机制不仅能够进一步保护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直销市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既符合WTO

规则和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现阶段直销市场的需要,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二、《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不足

我们国家立法向来有重经验轻理性的特点,但对一个大陆法系国家而言,过度依赖于经验,往往造成立法体系性和逻辑性的缺憾。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也在一些方面体现出了不足之处:

1 直销概念界定依旧模糊

条例对直销相关概念界定模糊不清。《直销管理条例》的直销定义仅指人员直销,没有区分传统的企业雇用推销员的方式。比如软件生产商或销售商通过招募人员,与被招募人员签订销售合同(非劳动合同)。由被招募人员以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名义直接向用户进行推销,以推销产品数量获取报酬,没有底薪。此种方式可谓普遍,但是否均属于直销管理条例所规制的对象,条例似乎规定得不够缜密。

2 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我国《直销管理条例》规定8000万的注册资本,这在短期内确实能够达到整顿市场秩序的目的,但较高的市场门槛容易造成寡头垄断的局面,也将众多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尤其是我国的民族直销业将会受到很大的冲击。从长远来看,这对于行业和消费者都不利。面对严格的准入制,直销在中国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格局:由于得不到批准的企业会很多,原先的直销企业可能面临与合法直销企业合作、转入国际市场、关门歇业、转入地下操作四条出路。其中大多数企业会选择转入地下无照经营,往往演变为传销,造成监管的难度。注册资本只是一个企业开办的原始资本,对直销员和消费者最终能够起到担保作用的还是直销企业的资产和保证金。资产质量可以说比注册资本更具有价值监管价值,这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已经得到了充分证明。

3 直销员身份关系不明

《直销管理条例》的一大遗憾就是直销员的法律身份没有界定,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的法律关系不明。没有明确的身份,直销员的合法权利就难以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直销管理条例》中的模糊规定,致使有观点认为直销员和直销企业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不仅模糊了国际上公认的直销员与直销企业的委托关系,也使条例明令禁止的“团队计酬”方式有了变通的存在空间:直销企业可以将直销人员晋级后成为公司员工并一层层升级,把团队计酬划入企业内部薪酬。由于条例只是对直销企业正式员工招募进行了限制,而直销公司可以采取“非正式员工”的方式轻易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现阶段贯彻落实《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对策和建议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执行虽然有了法律依据,从两年的实践情况来。却还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工作:

1 加强执法职能的整合

西方国家法律针对非法传销行为,都赋予了监管部门独立的有效执法权,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时可以搜查、扣押物证等一系列权力,来保证查清案件。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虽然规定工商部门为传销的监管部门,但是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工商部门调查权在法律上还缺乏有效的保证,在执行上缺乏有效的手段。我国执法权力的分散,使传销分子有空可钻,他们往往把重要的证据隐藏于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如没有公安部门的介入,很难查清其违法事实。工商部门不能随意进入民宅,没有搜查权和拘留权,往往你前脚进公司检查。传销分子后脚回家转移证据,最终只能因没有足够的证据而使案件不了了之。因此,就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希望政府部门能整合执行权力,工商、公安、商务部门能互通情况,联手执法,以保证传销案件顺利查处,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 创新监管方式

直销企业发展中涉及的最大问题是诚信问题。为了推进直销企业的诚信建设,树立全新的行业形象,政府有关部门需在监管模式上下功夫。设计有机的附加结构型或者扁平型的组织结构,以适应现阶段政府监管工作的特点。建设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网,做到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做好信息分类,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将各项数据及时公布于众。加强监管队伍的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监管人员既要掌握直销监管的专业知识,又要能够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促进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

针对直销企业设立明确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的指标体系。对一些具体指标,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签订和履约、公平交易,要根据直销企业的特点,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加强对失信企业的制约,严肃惩戒失信行为。建立直销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对直销产品、广告真实性、纳税情况、消费者权益维护、直销员招募、合同签订和履约、资产质量等情况的实时监控给予信用定级。准确反映直销企业的信用状况。

3 加强直销行业协会建设

直销行业协会在建立完善的直销市场监管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政府监管都不可能是完整的,在政府行为、法律规范之外存在着大片灰色领域,政府行为难以有效介入。必须借助从业者的自律行为,予以利益和道德的约束。同时,监管往往由于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对市场进行有效的深入了解,对整个直销市场的敏锐把握就不如直销行业协会及其会员更专业,从行政管理成本上,由业内人士的自我管理也明显优于公共权力的行政管理。

在国外,直销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直销企业间的桥梁,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也是各国成熟市场较为普遍的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成熟,《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直销市场将会不断发展,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将会是直销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应当大胆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建立直销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自我规范及其上通下达的桥梁作用,促进我国的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4 进一步完善直销法律法规体系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仅仅是一个开始,我国直销市场步入法制化道路仍然任重而道远。怎样进一步规范直销行业的发展,打击非法传销行为,是一个需要长期研究的课题。作为法律工作者应积极深入研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从立法理念上来看,《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有很强的管制色彩,很多国际上通行的直销行为被禁止,更多的体现出“过渡”或者说是“破冰”的色彩。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程加速以及对直销了解的不断深入。我们有必要通过实践和理论探讨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直销法规。尤其关于“多层次直销”的立法,笔者认为。开放“多层次直销”是我国直销业发展的趋势。怎样规范“多层次直销”这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和执法者以及学者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和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出适合我们国情的“多层次直销”的法律规范。

禁止传销条例范文2

根据《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的通知》桂教思政[2007]41号文件精神,我局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组织抓好打击非法传销活动,防止传销进校园,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周密组织

贺州市市委、市政府、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领导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大我市对“非法传销”违法行为的打击。2007年,根据上级部署,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制定了确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了由市政法委书记李国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二、严厉打击传销行为,防止传销进校园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确保打击非法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尤其是和公安经侦支队保持密切联系,一有情况就立即联合出击。在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中,注意排查参与传销的身份,如发现是学生,加以宣传教育。2007年以来联合公安等有关单位进行了15次打击传销活动的行动,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488人次、车辆96台次,捣毁传销窝点20个,遣散非法传销人员293人次,收缴用于非法传销的书籍资料一大批。没有发现有学生参与传销行为。

三、加大宣传力度。

组织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

1、印制了打击传销联系卡2000份,联系卡上有工商及公安部门的举报电话,联系卡发到车站、社区及市场和各所学校,使群众、学生和涉嫌传销的外来人员能及时反馈和举报有关传销活动的信息,并及时返回家乡。2、印制了禁止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的通告2000份,告知出租屋主,不得为传销人员提供居住场所及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3、出动宣传车1辆,到各社区及街道、市场、学校,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使禁止传销概念家喻户晓。4、加强媒体报道。与市电视台、电台及报社联系,由媒体跟踪报道打击传销的信息。本局通讯员在《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广西电台、广西新闻网等省级主要媒体发表打击传下新闻稿件5篇,腾讯网、新浪网等主流网站转载20多篇。通过多方面,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学生增强识别传销的能力,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

四、充分发挥“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l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的作用,实现12315进校园。

禁止传销条例范文3

直销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段时间的拜访,我发现大陆直销存在的基本问题,也是直销行业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自1886年,雅芳单层直销开始,60年都没出过大问题,但是自1945年,多层次由美国发展出来后,金字塔的危害开始影响开来,也暴露出直销的普遍问题。

信息不对称

假如你要买一件东西,到店里可以见到很多产品,有很多价格、品种等可以分析比较,从而挑选自己喜好的;而直销是通过人去推销,消费者只能接受推销人推荐的产品,而且直销员的目的是讲完就可以达成销售,甚至还附带事业机会的灌输,消费者短时间内根本无法产生对比。

因为种种因素,消费者虽然购买了产品,但是消费者的习惯是,在有对比的商店里对比过都会后悔,但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购买只能怪自己,如果是被迫购买,那就是后悔了。

直销是个人传人的销售模式,许多的咨询都是经由上线处获悉,上线咨询线存在固有的缺陷:消费者能够获取的有关产品质量、价格、直销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等信息,大都来自于直销上级的面对面的“口头宣传”,而直销企业或者直销上级在利润利益的驱动下,给消费者更多的是积极和正面的信息,往往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对高价购买的商品更容易产生后悔感。就这样直销会造成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开始积累起来。

缺乏消费者的“信赖”

消费者对于直销的不信任,源自1960年以来的非法金字塔传销的原罪带来的疑虑,如今的世界各地的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必须为原罪埋单仍然是事实。人们对于直销的抗拒感远远强于传统行业,消费者对此大部分是不信赖的。尤其在大陆,1994年前还处于混沌期,那时直销还属于争取信任的阶段,而1994年后,大量的负面报道导致本身带有原罪的直销在还没有取得完全认可的情况下,声誉再次沦陷,1998年禁止传销令颁布以来,消费者的信任更是跌到了谷地。

缺乏政府监管部门的“信任”

监管部门一贯的处世风格是安定第一,然而,直销作为舶来品,自从进入中国大陆,就没有给管理者省过心,20世纪90年代制造的混乱与动荡,政府至今心有余悸,因此,监管部门对直销的处理态度,似乎都统一为防避为首。要建立政府部门的信任,大陆直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不是一家公司需要考虑的,是整个行业需要考虑的问题。

非法传销的阴影

非法传销的恶劣影响在全世界都一样,即使在当今直销相当成熟的美国市场,依然如此。国人心中除了20世纪90年代因缺乏管理而造成的阴影至今仍在外,现今非常活跃的异地传销产生的大批直销难民的影响,也深刻地烙印着非法传销的罪恶。

即使在2005年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2部条例,非法传销仍然在暗地里运作,其影响极难消除。

大陆直销的问题

而就大陆直销市场而言,因为它还太年轻,政府的管理技术还有待磨练,因此又多了一些具体的问题。

民众急于翻身致富的心理

大陆因为历史原因,经济一直处于不太理想的状态,民众急于翻身,急于寻求到一种致富的方式,而他们一旦认定了,就会非常执着,甚至走火入魔。我走访的地方,看到太多的人急于上位而大量囤货,最终只有通过低价货渠道、网拍等方式走货,冲乱市场,也冲坏了整个行业。太多人心态不好,太急于成功,以至于产生大家不愿意看到的难民。

直销企业过份急躁,无法循序渐进

除了参与民众拥有一颗急于发财致富的心外,大陆的很多企业也显得很急躁。总认为直销是个一条通往企业成功最捷近的道路,在没有任何原始积累的情况下,设计出激进的制度,预估出一个天价的业绩,找一群所谓的操盘手就开始做起了直销发财梦。

“禁止传销条例”让团队计酬成为非法

直销的根本在于销售产品,企业利润在于产品销售,奖金来自产品。只谈制度不谈产品,那么为了奖金而囤货,于是出现网拍、低价货处理店。造成阴影和影响。我相信,业界朋友,一直希望禁止传销条例能够早日解禁,要解禁必须要让政府有信心。

“拿牌直销企业”无法大展身手

因为有了禁止传销条例,导致很多拿牌企业无法大展身手。

“未拿牌直销企业”要担心政府的取缔

没有拿牌的企业,是不会放弃直销模式运作的,因为他们事实上已经尝到直销模式带来的好处。但是,他们又不够资格去申请直销牌照,他们是目前国内最担心政府下狠心再次“一刀切”的。

而另外还有一部分根本不打算申请牌照的企业,虽然长期处于灰色地带运作,那是因为政府的管制还不够彻底,一旦政府实施严厉的彻底管制,灰色“老鼠”也是必死无疑的。所以他们也在走钢丝。

解决之道

这些问题怎么解决呢?我想这里面会存在一个分工问题,就我认为,在我们能够触及到的层面,有几个方面是需要比较迫切去实现,并有可能推动并发挥作用的。

加速直销行业协会的成立

中国直销行业现阶段存在的各方面问题,都需要企业共同努力来解决。有一个途径就是必须成立行业协会。因为有了行业协会后,才有一个和政府正式对口的管道,因为直销企业要单独的去跟政府机构对口谈事情,没有什么份量,而且也仅仅是代表个别公司的意见而已,不容易被政府所采纳。但是如果有了协会,代表整个行业去和政府沟通,这个效果就会比较好一些。直销在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都一定会有这样一个行业协会的成立,这个行业协会也能帮助政府来维持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支持学术界进行直销产业调研

同时,大陆的直销学术氛围也亟待活跃起来。大陆学术界还停留在实验室的阶段,学者们都在办公室里做着纯理论的研究和推演,这样是不行的。学者也必须尽最大努力的深入一线企业,展开深度调研,而作为行业,作为企业,应该尽量支持学术界的这样一些调研活动。因为这样的调研,最终是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把企业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从而为行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持。

禁止传销条例范文4

    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商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人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多层次直销属于直销的范畴,在直销行业中93%公司都采用多层次直销这一营销模式。根据入世承诺,我国政府应当在2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直销就是“无固定地点销售”的主要形式之一。

    随着入世承诺期限的届满,我国政府面临着开放直销市场的巨大压力。为此,我国政府在25年8月23日分别出台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分别对直销和传销范围进行了界定,作为直销类型之一的多层次直销被纳入传销范围被禁止。业界对开放多层次直销市场的希望也随之破灭。近年来,学界对多层次直销的利弊进行诸多讨论,对多层次直销进行批判以及要求禁止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主要从法律层面对多层次直销的运作进行了分析,证明了禁止多层次直销的正当性,同时参考了禁止多层次直销国家的立法,对我国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来进行分析阐述。

    第一个部分是直销与多层次直销,直销(Direct selling)是依靠人员直接接触来完成销售服务过程,其销售对象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销售场合不依附于传统零售店铺,它的销售场合比传统销售方式有着更广阔的选择,如他人家中、工作场所和聚会场所。直销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而多层次直销是通过直销商建立的由多层次直销员组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多层次直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多层次直销运作中贯穿“熟人”因素;直销人员以“事业机会”吸引下线加入;多层次直销的奖金制度是多层次的;直销人员既是销售者又是消费者。另外,就多层次直销的存废,学界以及各国立法是有争议的,笔者认为禁止多层次直销是正当的。

禁止传销条例范文5

 

1、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起,传销就以传销企业的形式传入了中国。不久,就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了一种非法融资的诈骗活动,更有甚者变成了一种黑社会的组织。如山东聊城公安机关破获的“全国第一传销大案”——“3·01”传销大案,以传销广州天冀公司的“蝶贝蕾”化妆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全国15个省市、50多万人参与,涉案金额20亿元人民币(抓获A级、B级头目60多人)。

 

然而,无论我国政府怎样对非法传销采取种种措施,颁布种种《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种种打击,但非法传销的案件还是屡屡发生,屡禁不止。如上述聊城的“3·01”大案虽被警方破获,但有4名在逃A、B级头目却又跑到广州改头换面,以销售“露娜卡诗”化妆品为名,继续从事传销活动。这些屡屡发生的案件,充分说明了非法传销已经极大地危害了民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成为了一颗越滚越大的社会“毒瘤”。

 

2、非法传销的特征

 

实践中非法传销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

 

从多年来打击传销的实践看,传销已经从一种经营方式的违法活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是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及解决民生问题之一大隐患。

 

首先,传销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破坏金融秩序。与传销相伴而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还违反了税收、金融等多个法律、法规,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1]。如江西的“红花国人”案,涉及到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区。

 

二是传销破坏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亲情、乡情和友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剂,而传销组织正是利用这非常珍贵的亲情、乡情、友情,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骗来。传销直接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信任度的丧失,许多好端端的家庭被传销拆散,有的甚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如四川泸州在校女生,暑假被人在网上骗到菏泽搞传销,被骗2万元后,仍执迷不悟,不仅开学不去学校,还把男朋友从吉林骗到菏泽。最后,逼得年近半百岁的父母给她下跪。可见传销对人的“洗脑”有多厉害。

 

三是传销引发了大量扰乱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传销活动大都异地进行,占到95%以上。传销组织为加强对参与人员的人身控制,一般24小时派人轮流盯梢、监视,对稍有不从或反抗者,即施加暴力,迫其就范;对于举报者,更是变本加厉进行报复。

 

四是由于参加传销的多是农民、失业下岗工人、待业学生,他们希望通过传销摆脱命运,一旦败露,血本无归,就会成为“传销难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综上所述,非法传销是一种“经济”,是一颗“社会毒瘤”。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幸福、人际和谐,必须坚决铲除掉,维系社会和谐,从而使民生问题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原因

 

1、由于非法传销具有获取暴利的假象,再加上群众对直销、传销活动的内容和危害性不了解,因而极易被非法传销组织鼓吹的暴利假象所蒙蔽,从而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传销组织利用低学历年轻人求职心切的心理,以招工为名,将其骗入“火坑”,再通过宣扬一夜暴富、不劳而获,使很多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以至伦理缺失、道德沦丧、诚信度下降,给家庭造成巨大伤害,给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带来了严重创伤[3]。

 

2、出租房管理不严,极易成为传销“窝点”。房屋出租户是阻止传销行为的第一道门槛,从目前办理的案件信息来看,传销的“窝点”多在市城郊的出租房里,出租户对于外来租住人员都不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这就容易造成传销者有地方“生根”。

 

3、非法传销案件的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人多数来自外地偏远农村,造成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复核证据困难的“二难问题”。而且传销组织复杂,公安机关抓获的多是些“小喽喽”,上线等高级人员多为“摇控指挥”,难以抓获,很多涉案人员到案后均将责任推到在逃的上线身上。在被害人无法复核、上线在逃的情况下,对案件的证据收集、定性带来极大困难,也难以达到打击目的。

 

4、非法传销组织的上线难以抓获,无法对非法传销组织一网打尽。整个传销组织没有固定住所,各小组成员之间互不来往,只有小组负责人与上线单线联系。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窝点时一般只是查获一、二个传销小组,这对“不识庐山真面目”的非法传销组织的头目来说根本够不上威胁。

 

5、针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刑法目前并未规定有非法传销罪,那么,对非法传销的行为本身如何作质的分析,定罪处罚就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应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但在适用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定,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且对此在全国各地关于传销一类的判决案例中,判决结果也各不一样,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针对传销人员在传销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其他违法活动,也是比照刑法条文中关于抢劫、绑架、诈骗等罪名的犯罪构成来定罪处罚[4]。

 

针对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以及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打击非法传销力度,预防传销活动的蔓延并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1、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群众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性的认识。这条措施应该引起充分的重视,因为这条措施是目前为止最重要和最为有效地手段。目前,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也是透明度最强,最有力的宣传和监督武器。所以,要充分利用这些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对直销、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对国务院颁布的《直销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如何界定直销、传销概念及传销的危害进行重点宣传[5]。

 

2、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发挥社区人口管理的作用。这条措施就要求民众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监管,共同打击非法传销。

 

3、加强情报信息沟通,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传销活动具有诡秘性、反复性、对抗性特点,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就必须要将依靠广大民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收集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

禁止传销条例范文6

一、工作重点与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

(二)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

(三)通过专项行动,使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措施

(四)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五)强化对互联网的相关监管工作,完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六)建立和完善打击传销的长效监管机制。各乡镇(区)要明确村(居)委会、社区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职责,既要打击和取缔外来企业和人员来我县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又要制止所辖区域人员外出从事传销活动,要在宣传政策、掌握信息、摸清底子、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上下功夫,使传销毒瘤在我县境内无生存土壤。

(七)加强学校防范传销工作,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传销。对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要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八)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仓储和人员住宿等条件。

(九)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法计酬等行为,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

(十)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十一)打击传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要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和长期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继续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

(十二)这次专项行动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公安局为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密切配合。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案。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人民银行汉寿支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的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县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传销活动入校园。县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各地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还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和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十三)要严格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对领导不力、实行地方保护、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四)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研和督办工作,认真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完善工作方案。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县工商、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县法院和县检察院,共同研究传销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提高打击成效。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十五)专项整治行动分三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区)及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打击传销联席会议精神及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措施,月日前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