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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扣范文1
然而,虚高药价能否真正被扼杀在药品流通环节?
药价虚高“机关”重重
“降价的药,药店不卖,医生不开,医改多年药价依然虚高,这是因为涉及的利益环节太多,药价的形成机制和招投标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药品底价查询网”创办人“路漫漫兮”做客搜狐“微访谈”时,披露医药界的怪事,“医生和医药代表成了一家人,有的医药代表甚至连医生接送孩子这类事都揽下来了。”
“让老百姓知道药品的底价,医生们开药费单的时候也就会掂量掂量了,至少不敢再像现在这样嚣张了。通过民间监督,最终能把医药费降下来。”“路漫漫兮”这样想。
记者登录发现,该网站列出了1.4万余种药品的进货价和零售价,其间的价差大得让人瞠目结舌。价差十倍、二十倍的药品,比比皆是,比如“三河”牌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进货价仅为2.5元,零售价却高达34.3元。
“路漫漫兮”没有公布自己的真实姓名,这让不少网友质疑他所曝药价的真实性。“路漫漫兮”解释说,目前登出的只是一部分数据,若公布实名,日后就无法拿到其他药品的真实数据了。“我现在已经成了全行业的公敌。”他无奈地表示。
医务管理人员轻易“被公关”
“药品价格虚高,说到底主要是一些药企、医院、药品中间销售商提取‘公关费’造成的。”在近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两会”上,新疆自治区人大代表宣国军捅破了药价虚高的窗户纸。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追溯近十年来药品价格机制改革可以发现,医改的核心问题一直未能触动,其关键就在于降低药价的单兵突进,很难撼动长长的灰色利益链条。
近日,新疆部分人大代表就群众最关心的看病难、药价高和医疗领域收受“公关费”等问题,做了专项调研。
新疆人大代表们在调研中发现了一个让他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的问题:一些基本药物的指导价格竟然是市场零售价格的三四倍。
“这实在是太不正常了。”宣国军说,难怪有些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价格链条连喊“琢磨不透”。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一些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如此“高高在上”?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力,还是被人蒙骗了?
新疆人大代表们带着一个个疑问,深探究竟,结果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有人拿了某些药企、药品中间商的“公关费”后,便投桃报李,人为将药品价格提上去,把虚高的药价转移给患者,直接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利益。
经过调研,宣国军等人大代表进一步发现,医务管理人员的道德滑坡是吃药品“公关费”的根源。一些医务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医德严重滑坡,他们也因此成了医药代表主攻的重点对象。
新药“入院”要交“四费”
新疆人大代表们经过调研发现,“公关费”分为几种:新药要进入医院,需打通层层“关节”,要对院长、药房主任等多道环节进行“公关”,这叫“进院费”。
交“进院费”只是新药进医院的第一步。药品进入医院后,如果没有患者使用,最终可以退给药商。那么患者是否愿意使用这些药品,关键在手握处方权的医生。为促使医生给患者多开这些药,药商一般都会明码实价——医生每开一支可得一定数量的“处方费”。
之后,新药还有两步需要走。为了准确得到每名医生开药的数量,药商还要委托医院药房定期统计,司药人员每统计一支新特药也有劳务费,这在业内被称为“统方费”;医生想开这些药,药房就得有储备,这就又要向药房人员支付“劳务费”。
人大代表经过调研发现,经过几个环节的周转,再加上医院医疗经费保障机制问题,使得本身价位并不高的药品到了患者手中就暴涨了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国家药品采购实行招投标以后的药价反而比实行招标以前还要高,出厂价10多元的“头孢他定”到患者手中暴涨到100~160元;一种核心成分为青霉素药的感冒针剂,成本仅6角钱,加入一点无关紧要的成分后,价格狂升到50~60元一支,而这已经成为医药“公开的秘密”,由此可见药品“公关费”问题涉及之广。
为送出“公关费”,医药代表也是煞费苦心。新疆人大代表们通过调研发现,许多医药代表通过与相关人员建立长期友好协作的“朋友”关系,通过礼品、礼金、博览会、学术会,组织娱乐、游览、考察活动等手段变相发放“公关费”,增加了有关部门调查的难度。另一方面,在社会各方共同打击药品、器械回扣的强大攻势下,医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由个别“提成”转为“利益同盟”,以各科室为单位实行集体“管理”,以“合法”掩盖非法,企图转移检查部门视线。而“法不责众”的现实使得药品“公关费”问题蔓延不绝。
人大代表们发现,尽管医疗卫生系统在严厉打击药品、器械回扣问题上出台了一些制度,推出了一些举措,但这些措施在执行中往往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尤其是在对待“嫌疑”问题时,常常苦于查无实据,只有教育了事,非但达不到威慑效果,反而助长了部分人员的侥幸心理。
治理药价顽疾应下猛药
如何根治医疗领域“公关费”问题?宣国军等新疆人大代表建议,应布网防疏、内外兼修、标本兼治,为廉洁行医构架内外监控体系。
“首先,各级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院的管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建立治理医疗机构‘公关费’问题的长效监控体系。对容易出现回扣现象的‘重灾区’,司法机关应对收受药品回扣人员从重处罚。”宣国军说,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为抑制药品回扣,降低药品价格作出共同的努力。此外,要加快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建立全社会信任的新型医疗体系尤为重要。
宣国军还建议,治理“公关费”等顽疾必须下“法律制裁”这一猛药。税务、审计部门在检查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财务账目时,重点审查有关药品支出费的去处,对于超过法定收受贿赂起刑额以上的,应及时报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检察机关应主动到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销公司及医疗机构进行法制宣传和了解线索。物价部门依照价格法的规定,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进行药品成本作价,并公开药品的成本价值,保障人民群众对药品成本有知情权,同时应当作出最高限价。
锁定流通环节加价
宣国军的观点集中指向一个问题,即药品流通环节,那么,刚刚流传出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能否将“非法”萌芽扼杀在摇篮中?
“如果当真严格执行,这会比‘安徽模式’更有杀伤力,医药行业的营销生存模式会被彻底。”国内某知名上市公司高管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外企和部分国内企业去年就开始成立专项应对,但大部分企业仍心存侥幸。”前述公司高管认为,国家发改委选择在此时出台这一价格政策,是在医改前三年的第一阶段结束后,“深水区”的公立医院改革必须启动的信号释放。
记者注意到,不同于目前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单一药品加价率,《办法》将这一关键数据划分为流通环节和医疗机构两大类别,各自实行不同的差价率加成。
“这实际上明确了每一个环节的最高定价,现在行业使用的以药品底价卖给商业公司,几经倒票,通过票据公司多次开票,‘洗’出一个高价格的生存路径就几乎不可能了,而这对相当数量的公司是个致命打击。”该人士分析。
目前,广泛存在于国内医药行业的药品销售模式,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2000年开始,伴随医药市场的迅速放开,药品制销售模式快速发展,逐步成为医药市场的主流销售模式:商依靠掌控终端市场资源的优势,借厂家之名或挂靠商业的方式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而制药企业面对这样的商通常采取底价式招商和佣金式招商两种方式。
其中,以底价现款供货,由商控制渠道和终端,商通过商业过票或向厂家支付税金的方式解决收入和相关费用的低价模式更是为众多中小公司所使用。
“这种模式流通链条长,环节多,费用大,如果药品没有足够的利润空间,几乎难以维系这种模式的正常运转。”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向记者表示,“药品高定价是制销售模式存在的前提,而无序的商业流通和粗放的价格管理是制销售模式生存的土壤。”
“目前行业内都是在流通环节用一个高价格做出‘空间’,分别按照不同比例给医生、药剂科,还有统计处方的人,剩下的还有医药公司、生产厂家回扣,这一直是医院药品销售特别是处方药销售的基本营销模式,现在如果完全明确了加价的比率,没有了这些空间,制药公司的销售工作会非常困难。”前述人士向记者透露。
受影响企业欲自救
由于《办法》的价格管制范围并不包括廉价、短缺等药物和基本药物,亿利天然药业集团副总经理王高俊认为,《办法》在压缩制药企业利润的同时,根本上将会加速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和落实。“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具体的基本药物招标中的优势可能会越来越小;而如果《办法》强行推进,商业之间的整合也许会加速,一大批中小商业公司将死掉,最终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变化。”他告诉记者。
不仅如此,由于此次《办法》同样涉及合资和进口制药公司的产品,这也就意味着,跨国和合资药企将不得不在大型医院的“主战场”面临类似的问题。
“近几年,跨国药企纷纷把开拓三四线市场作为业绩的主要增长点之一,开拓新市场的费用也不断提高。”有药企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费用甚至会达到60%左右,现在如果仅仅以进口的口岸价为基准,他们在市场层面产生的费用根本不可能抵充实际花费的市场营销费用,这对他们来说,也不会是一个好消息。”
《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及时将上一年度的最低、最高和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平均出厂(口岸)价格,是指按照药品年销售收入和年销售数量计算的出厂(口岸)价格”。
药品回扣范文2
这个医院构成“单位受贿罪”吗?
万欣 律师
药品购销中的回扣等问题成因复杂,由来已久,实践中给予、收受回扣的情况,尤其是单位收受回扣的使用情况极为复杂。目前有一些同志认为医疗机构只要收受回扣即构成单位受贿罪,例如《要“折扣”,算不算“单位受贿”》一文中重庆市检察机关认为该市CF医院收受赞助费后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笔者认为此种看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CF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一、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只限于国家机关、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刑法规定,上述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处。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如果收受的财物归国家工作人员个人所有,则成立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既危害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又伤害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常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重庆市CF医院如果属于国有医院,那么在主体上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求,但在客观方面是否存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而且还因为情节严重而构成单位受贿罪?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应以受贿罪论处?下面我们来进一步分析该院收受回扣的具体情况是否构成此类罪名。
二、医疗机构收受回扣的行为不属于受贿行为
通常我们说的医疗机构收受的回扣即医疗机构在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时,医药经营商给予医疗机构的折扣。那么医疗机构是否能够收受回扣,如果收受回扣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从此条规定看,仅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也就是说,如果是如实入账的话,医疗机构完全可以收受回扣。而早在199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更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直至目前,都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
其次再让我们看一下有关规章的规定。在财政部、卫生部1998年联合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第十六条中规定:“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包括药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项收入。”在1990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单位在各种对外经济活动中收取的回扣以及药品厂批差价的收入要全部入帐。”在国家医药管理局1993年颁布的《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也作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一致的规定,“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应该确认,医疗机构在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时单纯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完全是两码事,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受回扣也不是一回事,决不能一听到“回扣”就根据直觉认为是违法行为。
三、CF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CF医院要求该院的药品供应商向该院提供“赞助费”、“临床观察费”实际上属于药品回扣的一种表现形式。正如前文所述,医院收受药品回扣属于合法行为,药品回扣属于医院的合法药品收入,不构成刑法第387条的“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重庆市检察机关强调CF医院因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故构成单位受贿罪,但他们忽略了一个前提:收受他人财物必须是非法的,忽略了CF医院索取、收受药品供应商的药品回扣属于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的合法行为。由于收受回扣属于合法行为,因此CF医院主观上即不存在犯意上的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也不具有刑法第30条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能认为是构成单位受贿罪。如果简单地认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犯罪,而不考虑收受财物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就会得出一个很荒谬的结论:因为医院收取了患者医疗费,并为患者谋取了利益—治疗了疾病,故全国所有医院都构成构成单位受贿罪!
重庆市检察机关认为CF医院还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管理规定,侵犯了国有事业单位职务活动的廉洁制度和公正性。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从该检查机关 “CF医院索取、收受药品经销商、生产商赞助费、临床观察费数百万元,并纳入该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的表述上看,CF医院收取的全部回扣均已如实入帐,恰恰是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的,不存在该法严格禁止的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情形,也不可能侵害国有事业单位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正性。
当然CF医院收受药品回扣后没有冲减药品成本切实降低药品价格,让患者得到实惠,而是将这些款项用到科研开发、基建项目、职工福利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但是根据《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医院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也是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办从上世纪末开始的历次纠风工作查处的内容之一,因此CF医院的行为也应当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理
综上所述,重庆市检察机关认为CF医院构成单位受贿罪的看法显然是值得商榷的,CF医院的错误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理而不是刑罚,该院法定代表人更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医疗机构如何正确处理回扣
CF医院的教训值得医院管理者吸取,医疗机构在收受回扣时必须要依法进行,根据前文所引的法律、规章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应当将医药公司给予的回扣全部、如实入帐,不得直接用于科室分配和个人奖励,所入之账也不能是医疗机构的“小金库”,否则就属于暗中收受回扣,构成受贿行为。
其次,医疗机构不得接受还没有建立医药购销关系的单位给予的钱物,否则也会构成受贿行为。
再次,医疗机构在收受回扣后应当分类入帐,药品回扣应当入药品收入账,冲减药品成本,达到切实降低药价的目的,医疗器械也应同样办理。不能以促销费、宣传费、科研劳务费、临床劳务费等名义收受回扣,不冲减药品及医疗器械成本而用到其他方面。否则就属于违反《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医院财务制度》的不正之风,应当依法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理。
(刊于《中国卫生》2004-9)
作者:
万欣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律协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东外小街甲6号健康报社407室 100027
药品回扣范文3
2005年,某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在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中标的某药品批发企业处,购入了大批葡萄糖注射液,双方在《中标药品购销合同》中约定,药品送至医院库房3个月后医院付款给药品批发企业。由于医院经营状况较好,于是医院对该药品批发企业提出如果提前结算货款,是否可以给予折扣?
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医院在协议签订之日起,药品送至医院库房1个月内就结算货款,药品经营企业在原有供货价格的基础上给予5%的折扣。该医院将根据协议约定的药品购销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年底工商行政部门在进行执法大检查的过程中,以该医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给该院行政处罚。
B评析
第一,医疗机构收受药品回扣、折扣是否合法?
对回扣、折扣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在药品购销过程中,依法收取折扣不是商业贿赂行为,而回扣则属于一种商业贿赂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指出,所谓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这里的“账外暗中”,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折扣,也称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二,中标后签署折扣协议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
药品回扣范文4
----zz县卫生局治贿调研报告
医疗机构中存在的价格虚高、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和医疗服务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县纪委有关文件精神,我们针对全县医疗单位医疗服务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在医院进一步开展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并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一当前我县医疗单位现状
我县共有医疗机构15个,一级13个,二级2个。在职人员数1051人,其中医生452人,护士330人。2005及200年度收入分别为7911万元和9319万元,支出分别为7685万元和9382万元。目前所有医疗单位在职职工都未按200年套改后工资发放,有的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标准还较低。
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类型、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通过调研,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类型有:一是药品开单提成;二是检查开单提成,三是个别基层医院与上级医院之间还存在着医疗协作关系的“回扣”行为,四是财务结算与招标采购中的“回扣”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开大处方;二是滥检查。
“回扣”存在于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药品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直接刺激着“回扣”“开单提成”产生,有些企业为使药品销售出去,不惜采用“回扣”、“开单提成”等手段。其次,医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弥补经费的不足,采用绩效工资的方法刺激医生开大处方、滥检查。存在这些问题直接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客观地讲,多年来政府投入不足、财政补偿机制缺失,医院要维持正常运转,要改善就医环境,提高检查检验水平,就势必要投入巨额资金建楼房、买设备、引人才,而所需资金都要由医疗机构自身来筹集,医院只有想方设法扩大业务,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就采取一些不合理经济手段。尽管在调研中大部分单位不肯承认有开单提成、“回扣”等商业贿赂的现象,但实际上这一情况还在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较为普遍。同时,制度不严密、思想教育不到位也是以上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投入是关键,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切实加强行风建设,有计划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制订严密可行的规定制度,采取一些操作性强的措施来遏制或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
三主要对策和措施
为了杜绝“回扣”、开单提成等商业贿赂现象,在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大力纠正医药购销不正之风。
一是严格依法执行药品,医疗设备和耗材的集中招标采购,决不允许规避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挤掉了不规范的生产经营企业,挤掉了部分虚高定价,挤掉了药品购销的中间商环节,挤掉了“回扣”、“好处费”。二是严把进药关,药品折扣放在明处。充分发挥药事委员会作用,集体确定用药品种、数量和进货渠道,集体与设备供应洽谈。药品折扣写在票面上,实行“票面让利、明折明让”,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经办人员2年一换岗,严厉查处个人收受好处费的谋私行为,杜绝科室私自进药、卖药、收费。三是控制药品使用,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控制药品收入占医院收入的比例及科室药品收入占科室收入的比例,规定临床医生开具处方的权限;阻止医药代表在工作时间与医务人员直接接触。
(二)加强药品使用监管,推行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的“阳光工程”。
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一是收费公开。严格执行中标药品价格,门诊处方逐笔划价,提供住院费用清单,实行医疗收费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和查询制,增加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透明度;二是医护公开。公布医生护士情况,允许病人选医生;三是纪律公开。按照卫生部“八不准”要求,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实行药品、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不接受医疗器械、药品等生产厂家的各种经济贿赂、不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不巧立明目乱收费等“八不”。四是强化监管,严格责任追究。设立向社会公开的医德医风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有诉必查,有责必究。
(三)加强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
一是深入开展正面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坚持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理想宗旨教育和道德法纪教育,通过系统学习医务人员道德规范、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增强职工的廉洁意识、服务意识,树立“以患者为本”的职业道德观念,从内心世界启发自律机制。二是抓改革,促行业自律。行业作风上出现的问题,反映出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存在问题,必须通过改革和体制创新来解决。医疗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近几年来,卫生系统推行病人选医疗机构、选医生、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扩大医疗机构分配和用人的自等措施,初步建立了以岗定员,竞争上岗,逐级聘任的运行机制,行业自律得到加强。三是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负责人行风建设责任。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纠风工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单位综合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并将责任制延伸到中层科室,同时纳入文明单位考核条件和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考核晋升条件,对出现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者责任。
药品回扣范文5
陶 刚
2006年2月,由新华网和《经济参考报》主办的“两会,你最关注的热点问题”网上调查显示,医疗问题成为人们最关注的三大热点问题之一。在医疗领域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看病贵的问题,特别是药价虚高、一药多名现象近来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热点。为此,本刊特别设立专题,为患者揭开其中玄机,和大家一同――医药代表自曝黑幕 药价虚高有原因
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黑洞有多深?某些医药流通过程中又有怎样一条隐形“食物链”?一位医药代表自曝黑幕:300元的药品卖到患者手中就是900元!药品价格虚高的背后往往可能隐藏着两个字:回扣。一位在某医院工作多年的老大夫因为实在看不惯现在一些大夫吃回扣的做法,向记者简单讲述了一些情况。“一瓶治疗感冒或者其他病症的消炎针剂(对葡萄糖注射用的药),批发价格一般情况不会超过10元钱,可到了患者身上就会超过100元钱。”
随后,记者通过各方面关系联系到了4位医药代表,当记者将采访内容告诉这些医药代表时,他们纷纷表示:“不想谈”。理由是:“这行的事情太复杂了,我们还得靠这行吃饭,不会干砸自己饭碗的事情。”经过记者多次请求和反复做思想工作,终于有一名医药代表被记者的执著所感动,他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医药代表:我们是这样把药送进医院的
这位医药代表告诉记者,药厂和患者分别处于流通领域的两端,中间环节多。中间环节一多,药品加价就多,最后的结果是,老百姓买到的药价格昂贵。
医药代表想把自己的药品送进医院其实也很简单。首先,通过各种方法先把药“送”进医院药房,再把需要使用该药的科室的负责人约出来,通过负责人把药的相关宣传材料送到医院。过了负责人这一关,作为一个医药代表,下一步就要去公关科室内的大夫了。公关大夫的方法和说服负责人的方法就不一样了,和大夫要直接侃:“这个药,负责人同意了,你帮忙推荐推荐,一支(瓶、盒等)提成××元。一切事情办妥后,医药代表的任务就是每个月到医院去查哪个大夫开出多少药,然后送钱就可以了。
治疗感冒发热的药利润不高,便宜药不受重视
当记者询问,什么药的暴利空间最大时,一位医药代表说:“治疗感冒发热那些消炎药,由于现在国家一直在管,所以回扣的空间越来越小了。而现在暴利空间大的药品一种是某种市场上原有的药经过改名换姓后推出的新药,而另外一种就是抗肿瘤的药品。”一种进货价格为每支300元的抗肿瘤药进到某市级以上医院的价格就是每支600元。而用到患者身上时每支可能就是900多元了。他告诉记者:“一名肿瘤患者一疗程用药可达十几支。”说完,他笑笑说:“各得多少钱你自己去算吧。”
便宜药换个新名再推销
当记者询问为什么以前那些疗效好、价格低廉的药品很少见的时候,他笑笑说:“便宜药大夫怎能弄到回扣呢?谁会去卖那不赚钱的药啊!大夫不给开处方,那药品就积压,药厂就不得不把原来便宜的药品换个新名提高价格再推向市场。这样,药品的价格高了,回扣有了,大夫自然就开始开处方了。同时,这也是目前市场上新药不断出现的主要原因。”
专家点评:药品回扣问题已成为某些医院管理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首先长期存在的“医药不分家”“以药养医”的模式促发个别医生利用处方权开药赚取回扣,某些药品厂家为打开药品销路也不惜重金“做公关”。其次,我国医生的低工资现象也促发了某些医生吃药品回扣的行为。据了解,在许多发达国家医生收入位居前三名,而在我国,医生的合法收入不符合医生的教育投入、工作难度、强度和工作风险。要想减少医药界的回扣现象,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首先必须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在心中设一道“法律防线”,不断提醒他们,吃回扣是一种非正当的行为,同时提高医生的合法收入。其次,对医疗领域的腐败案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医药界起到警示作用。更重要的是,必须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制建设和审计监督力度,对某些药厂、某些医院的有关部门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对药品回扣事件,一经查出就应严办,该罚款的罚款,该开除的开除,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彻底敲碎医疗腐败得以滋生的温床。
B“一药多名”搞晕医生害苦病人
于 新
不少患者到药店买药品时,售货员经常会问这样的问题:“你要买哪个名字的?哪个厂家生产的?”面对几种甚至十几种同一成分却有着不同商品名的药品,患者往往被搞晕。
患者:一药多名使我们无从选择
近日,记者在某药店遇到一位患有眼疾的孙先生,他非常苦恼地说,许多药品的名字千奇百怪,而且价格差距也非常大,比如治疗眼病常用的氧氟沙星,就有泰利必妥、氟嗪酸、复尔必妥、安利滴眼液、贝利德、奥复星、福星必妥、欧普罗康、浩特等十几种商品名。名称不同,价格也不同,同样剂量的,便宜的两三块钱,贵的每支价格高达20多元!你让我们怎么选择?
目前“一药多名”现象在上市药品中普遍存在。一份来自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的材料表明,在200种常用药品中,有4个药名的占20%,5个药名的占25%,6个药名的占25%,7个药名的占15%。该统计材料提示,随着近几年大量仿制药的上市,“一药多名”现象日益严重,尤其那些临床用量大的药品,如抗生素、治心脑血管病等药物,一种药品有几十个商品名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仅头孢曲松钠这种抗菌药品就有20多个名,而通用名为“单硝酸异山梨酯”的药物竟列出了54个商品名……
医生:一药多名可能导致开重药现象
一位某三甲医院的门诊大夫说,有时候医师问病人是否用过某某药物,病人回答“没有”,实际上却天天在用,只不过是医生和病人说的不是同一种商品名而已;相反,医师有时尝试给病人“换种药治疗”,其实可能与病人已用的是同一种药。这样就造成患者重复用药却又不知道,很容易导致用药重复、过量,易出现不良反应。
医生抱怨说,“一药多名”阻碍了药品信息的准确、快速交流,致使医师、药师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出现―些人为的差错。临床中开重药的现象已屡见不鲜。过多的药品商品名已经给医护人员造成巨大的麻烦,而这麻烦最终落在患者的头上。
专家点评:“一药多名”已经在治疗中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近年因吃错药而住院的患者越来越多,药物商品名混乱是导致用药差错的重要原因之一。
药品回扣范文6
规定要求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设不予规划验收。凡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或经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与此同时,还推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其中就老百姓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拿“回扣”的医生将受罚
如今,医生吃“回扣”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为了杜绝这一不良现象,重庆市实行了回扣责任追究制度。
重庆市规定,对收受回扣的医务工作者,凡当年累计款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当事者年度考评不合格,当年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聘年限延长1~2年。凡收受回扣当年累计1000元~5000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半年至1年的执业活动,因此受行政降级或相应党纪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要低聘,处分结论记入个人档案。收受回扣当年累计5000元~1万元者,解除当事者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吊销其执业证书,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购进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给国家和群众造成损失的,无论收受回扣金额多少,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行免职,再作党纪政纪处分。医疗单位或科室以变相方式发放回扣的,追究主管人员责任。由于单位领导不重视,未能及时发现或严肃处理回扣问题,或整治效果不好,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资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用回扣手段腐蚀、贿赂医务人员的,医疗单位应立即停止履行与其签订的相关合同,3年内不许其参与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
什么样的人可以获得法津援助
我们在生活中常会听到或看到一些让人同情的故事。这些故事的主人公在遭遇不幸事件时,却没有能力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现在好了,北京市司法局出台了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
规定写明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为具有北京市户口或在本市务工,且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人员;本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4个必要条件。还规定本市的律师都有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每名律师每年应承办不少于一件法律援助的案件。
满大街晾衣物要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