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法的初步认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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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法的初步认识

乘法的初步认识范文1

教材简析:人教版2年级上册第4单元“乘法初步认识”的第一课时。本节课是表内乘法的起始课。它是今后学习表内除法和多位数乘、除法的基础。教材十分重视结合学生生活实际中具体活动情境,给出了一幅学生最为熟悉的游乐园图,再用所学的加法算出每种游乐项目的人数,从学生认识相同数相加开始,结合具体的事例,通过动手操作、观察、探究等学习活动,逐步体会乘法运算的意义,掌握乘法算式各部分的名称。这样在学生活动中由相同加数相加的计算引出乘法,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乘法”产生亲切感。教材十分重视让学生实际操作,在用小棒拼摆各种图形的活动中,由同数相加算式引出乘法,让学生认识乘号,了解乘法算式的写法和读法。接着,沟通同数相加和乘法的关系,让学生认识乘法算式各部分名称,并体会“写乘法算式真简便”。

学情分析:在“乘法的初步认识”一课学习前,学生已经经历了加法,同数相加的学习,掌握了100以内加、减法的计算方法,会在具体情境中发现并提出数学问题。在教学中,要让学生亲身经历将相同加数连加的实际问题抽象成乘法运算并进行解释与应用的过程,要让学生在动手操作、观察、探究、思考中切实感悟乘法的产生是一种需要,是一种更简便的特殊加法。

教学目标:

1.由生活情境抽象出数学问题,初步感知几个几,感受生活与数学的联系。

2.通过生活实践,动手操作,初步感受乘法的含义。认识乘号,会读、会写乘法算式。

3.通过操作进一步体会相同加数,相同加数的个数,理解同数相加与乘法的关联。体会乘法算式的简便性。

教学重、难点:初步了解乘法的含义,能把相同加数连加改写成乘法算式。理解乘法的含义。

教学设想:

1.创设生动有趣的生活情境,激发学习兴趣。运用直观的教学手段,适时让学生动手操作,使学生在生动具体的情境中理解乘法的意义。

2.以学生为主体,注重让学生体验知识的形成过程。引导学生逐步体验到相同加数连加可以用“几个几”来表示,从而写出乘法算式。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激趣导入

师:同学们,你们一定到过游乐场吧,游乐场里快乐多多,想不想再到那去轻松一下?

生:想。

师:快来看,你都看到了哪些游乐项目?谁来说一说?

生:有小火车,有过山车,还有摩天轮。

师:游乐场里藏着好多数学问题呢!

师:看这幅图,谁能算出小火车上一共坐了多少人?

生:小火车上一共坐了12人。

师:你是怎么得来的?

生:我是数出来的。

师:谁和他的方法不一样?

生:我是算出来的。

师:怎么算出来的?

生:一节车厢有3个人,有4节车厢,就是4个3相加得12。

师:谁能根据这幅图再提出一个数学问题?

生:坐摩天轮的有几人?

师:谁会列式?

生:一个厢里有4个人,有5个厢,就是5个4相加。列式:4+4+4+4+4=20(人)。

师:谁还能提问题?

生:有多少人坐过山车?

师:谁能解答?

生:一节车厢里有2个人,有6节车厢,就是6个2相加。列式:2+2+2+2+2+2=12(人)。

师:同学们不仅提出了数学问题,还解决了这些问题,老师真替你们高兴。

师:在游乐场里玩累的小朋友最需要的是能坐在椅子上休息,快算一算有多少把椅子。(出示课件。)

生:3+3+3=9(把)。

师:又来了3个人,不够坐,怎么办?再加上3把椅子。又来了3个人呢?继续加3把椅子呢?接着加下去……(课件出示。)

师:同学们,你们看像这样用加法来计算怎么样?

生:(齐说)太麻烦了。

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来认识一种新的运算——乘法。(板书:乘法的初步认识。)

【设计意图:充分利用教科书的教学资源,让学生在这些情境中感受到生活中有大量相同加数求和的事例,从而感受乘法意义。】

二、操作学具,突破重点

师:现在老师想让你们动动手,请同学们到小组内动手摆自己喜欢的图形,先想一个你最喜欢的图形,看看在一定时间内,你能摆出几个相同的图形。请听清要求:各组的1号同学2号同学负责摆图形,3号同学负责监督,小组长当记录员。好,开始。

(学生汇报。)

师:谁愿意把自己摆小棒的情况向全班同学汇报一下?

生:我们组摆的是三角形,摆了6个三角形,一共用了18根小棒,列成加法算式是:3+3+3+3+3+3=18。

生:我们组摆的是正方形,摆了5个正方形,一共用了20根小棒,列成加法算式是:4+4+4+4+4=20。

生:我们组摆的五角星,摆了6个五角星,一共用了30根小棒,列成加法算式是:5+5+5+5+5+5=30。

找一组同学到前面展台上展示,其他小组直接在座位上汇报。(教师板书。)

【设计意图:摆小棒是学生熟悉和喜爱的操作活动,让学生产生强烈的主动参与活动的兴趣和愿望,激发学生动手操作、主动探究新知的欲望,使学生对数学产生亲切感。】

三、自主探究,构建新知

师:请同学们仔细观察黑板上的加法算式(摆小棒时汇报的),你有什么发现?

生:每个算式中加数都一样。

师:像这样一样的加数,我们把它称为“相同加数”。

【设计意图:乘法知识的生长点是几个相同加数的连加,这里通过观察让学生对几个相同加数连加有初步的感性认识,为学习乘法扫除障碍。】

师:这个算式中相同加数是几?

生:相同加数是3。(板书。)

师:数一数算式中有几个这样相同的加数。

生:算式中有6个这样的相同加数。

乘法的初步认识范文2

一 、引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一个被忽略疑问的再次提示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对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审判是原则。“当政府全力对付一个人时,公众注意是对专断和不正义的一个有效制约。”[1]然而,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是原则。“少年刑事案件之审判,与一般刑事案件之审判,在实体上,程序上均有所不同,特别是少年刑事案件之审判,不注重如何处罚,而注重如何保护,故其审判不采公开主义,以免因审判公开,致影响少年之名誉、自尊以及隐密之私权。”[2]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国际法中素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规定。审判不公开包括审理不公开和宣判不公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不公开原则,但规定其宣判应当公开。 但其中一直存在着一个显著的疑点,即其不公开审理的时间界点应当为“审理时”抑或为“行为时”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中虽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时间界点,但从文辞表述中可以推理出不公开审理的时间界点应该是“犯罪时”(即行为时),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相关司法解释却将其界定为“审理时”,该解释颇有“空穴来风”、理论依据不足之嫌。该问题一直未引起学界、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应有重视。对于上述司法解释,笔者素存质疑,但一直怠于深究。最近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此颇具疑问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正式的基本法律规定。这再次提示笔者:该问题及其相关理念的确需要予以认真探究,并予以适时纠偏。

二 、问题的由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其问题:一个大体合理的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问题,我国1996年颁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该规定,笔者认为有三个重要问题值得注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高维俭,梅文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审理时”抑或“行为时”?——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个持续谬误的纠偏探讨其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不公开审理应当以“犯罪时”为准,即只要某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受指控行为实施于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期间,则该案的审理应当不公开。这是从上述规定的文辞表述中得出的当然解释。

其二,该规定的文辞表述——“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有所不妥,即存在着有罪推定的嫌疑,即在尚未审理前就已假定其“犯罪”了。

其三,该规定对未成年期的两分法及其不同待遇。对此,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我国现行制度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实行区别对待是合理的,对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应否不公开保持一定的灵活决定余地也是必要的[3]。但笔者认为,其合理性问题值得进一步商榷。对此,下文“基本原理”部分将有进一步的深入分析。

(二)司法解释(2001年)的相关规定及其问题:一个缺乏推敲的曲解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该司法解释的最为显著之处在于:将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确定为以“审理时”为准。对此,相关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多将其引以为理所当然[4],而鲜有质疑者。但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非常值得质疑。

其一,《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根本未提及“审理时”,且从其文辞表述的字里行间中也无从推导出以“审理时”为准的意思来,故而该司法解释颇有“空穴来风”之嫌。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使用了“犯罪”字眼来修饰案件,从法条表述中不难推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予以不公开审理应当以“犯罪时”为准的理解,故该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实质的修改,并因此而有悖于法。

其二,“审理时”的司法解释是否有其合理的相关法学理论根据呢?对此,相关的著述或语焉不详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年龄指的是“犯罪时”亦或“审理时”有不同看法,希望对此给予进一步明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院1985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42个问题的答复,《若干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年龄,是指“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即将其依据于1985年的《答复》,而并未阐释其确切的法理。 ,或理由难以成立。其主要理由大体有:其一,诉讼权利说,即认为获取公开审判是“审理时”已成年的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应当予以保障;其二,诉讼行为能力说,即认为“审理时”已成年的被告人已经具备了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并足以应对公开审判所可能带来的心理压力;其三,诉讼待遇过期说,即认为“审理时”已成年的被告人已经不能享有对未成年人予以不公开审理的特殊诉讼待遇,其特殊待遇已经过期。总而言之,上述观点及其理由皆以诉讼权益的问题为立论的出发点,而对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核心要旨——对被告人及相关主体的实体权益(秘密或隐私)的保障问题有根本的忽视。对此,下文将有进一步的论说。 笔者对此持明确的否定观点,其分析理由见下文。

(三)最近《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及其问题:一个升格性的持续谬误

最近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 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于该规定,笔者认为,其适当地解决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的上述三个问题中的后两个问题,但却更为明确地凸显了上述的第一个问题——以“审理时”为准,而非以“行为时”为准。笔者认为,该规定是对上述司法解释谬误的持续,而不得不予以明确的批判和适时的修正。

(四)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及其精神:一些合理的参考依据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该规定是关于司法审判公开制度或原则以及作为其例外的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不公开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对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要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是少年司法的一项世界通行的基本原则——“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体现。该制度另有多项国际法的规定予以应和: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2款(b)项(7)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任何“儿童的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再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条规定:有关司法机构“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少年犯的资料”;该规则第21 条规定:“对少年犯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处理手头上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者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

总而言之,国际法相关规定的基本精神在于:其一,司法诉讼中的“儿童隐私”(包含“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应获全面尊重,以免公开(尤其是点名道姓)所可能造成的不当伤害;其二,其隐私权及于司法诉讼的所有阶段,并当然地覆盖了审判阶段,即应当对其予以不公开审理——而公开审判将难以避免地危害其隐私权;其三,对少年儿童隐私权的保护是全程性的,即不限于诉讼阶段,还及于诉讼后阶段,如“少年犯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

三 、问题的分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基本价值诉求:保护秘密、隐私等实体权益

不公开审理制度的适用对象具有特殊性,其包括两大类:其一,具有特殊保密需要的公共利益,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在我国,其主要为“国家秘密”。其二,具有特殊保密需要的私人利益。在我国,其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离婚等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不良身份信息等。概言之,作为公开审判制度原则例外的不公开审理制度,其实质即在对公开审判制度与相关法律利益的特殊保密需要之间进行了价值权衡之后,作出的对后者的倾向性抉择。申言之,其所牺牲的是公开审判的程序性权益,而其主旨则在于对相关实体权益(即秘密权和隐私权)的特别保护。可以说,归根结底,所谓的程序性权利,皆为对相关实体性权益的程序安全保障。其所强调的是技术性规范。其在根本上是以相应的实体性权益为基点的,并以相关实体性权益的权衡为转移。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未成年人的一种特别隐私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及其相关身份信息)实质上是该未成年人的一种特别隐私。其理由主要有两方面:其一,上述国际法规定的“儿童隐私权”和“少年犯隐私权”即有此意,可为依据;其二,作为青春期特殊风险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的可宽宥性——这是世界范围内的人们和法律所普遍认同的理念。由此,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意味着“惩罚”是辅助手段,是为“教育”的主旨服务的,因而“惩罚”之恶害应当是尽可能少的。于是,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定位为一种特殊的隐私,尽量以制度的形式(包括不公开审理制度、档案保密制度等)避免其为公众所悉知,并“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便成为了该基本原则及其宽宥理念的题中之义。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度的一致性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上述两条规定基本相同,共同确立了一项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即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度。这一制度实际上是一项全局性的制度,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制度理当纳入其逻辑范围之中。

究其法理,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度乃是缘于少年法的根本宗旨——保护、促进少年未来健康成长,以及其“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申言之,通过追诉、审判和执行,通过适当的“惩罚”(此为辅助方式),未成年犯已经可以受到适当的“教育”(此为主导目的),那么基于保护、促进少年未来健康成长的根本宗旨,避免其犯罪身份信息公开所可能造成的对其未来健康成长的进一步阻害,乃是“儿童最佳利益原则&rdqu o;的当然之义。同时,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所确立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制度,其内在理念也与上述制度的理念一脉相承。

另外,对于上文所提及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对未成年期的两分法及其不同待遇”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规定,笔者认为,其合理性值得商榷。其一,从相关基本原理以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精神来看,这两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应当获得同等的保护待遇;其二,从相关国际法来看,其规定并未对这两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予以分别;其三,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差别待遇并无必要,反而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与麻烦。

(四) 不公开审理的犯罪学原理:标签理论和改善机会理论

1.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或称社会反应理论。该理论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越轨或犯罪行为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5]。如果某个人一旦被贴上犯罪行为的标签,对其未来行为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负面效应:其一,从犯罪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一种社会反应,犯罪行为人会被社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这种标签具有重大的烙印作用以及促成其未来犯罪的影响作用;其二,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贴犯罪人标签”的结果,行为人可能以犯罪人的标签塑造自我,从而投身于犯罪生涯。根据该标签理论,“当少年被其(有意义的他人或重要他人)如教师、警察、邻居、父母或朋友等贴上负面之标签,并描述为偏差行为或犯罪之后,他就逐渐成为偏差行为或犯罪者……基于此,少年犯或虞犯行为之产生,肇始于少年周遭家人、师长、朋友之负面标签与烙印”[6]。 让涉案未成年人在众目睽睽之下,在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之下接受审理,是一个公开责备的过程,是一个为少年贴坏标签的过程。“不要公开责备少年,为少年加上坏的标签”[7],对于少年犯罪之处置上,应着重于去除负面标签、去除烙印着手。总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予以不公开审理,以实现去标签化或去污化的保护目的。

2.改善机会理论

“……成长,是一个学会自由抉择我们生活道路的过程。然而,学会自由抉择唯一道路,即自由抉择以及承受相关抉择后果的亲身体验。……缺乏经验的年轻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会犯下更多的错误,这是不可避免的结果。这些是在一个自由社会中成长的必要风险。”[8]此外,少年犯罪病理学理论认为:青春期是某些犯罪行为的高发时期,青春期少年的犯罪行为是该人生特殊阶段的短期现象,常常能够得以“自愈”,而治疗其犯罪的良药即正常的社会成长。因此,少年法院的政策,即惩罚违法犯罪者,但不牺牲其惩罚对象的长期性的人生机会和发展机遇[8]158。对此,相关的国际公约也有类似表述,如《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规定:“1.缔约国确认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得到符合以下情况方式的待遇,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并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种待遇应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 对未成年被告人实施不公开审理,保护其隐私,予以其正常发展的机会,完成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并使其在未来能够融入正常社会,从而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长。

四、问题的结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应以“行为时”为准

(一)“审理时”的理念偏误——对相关程序制度的偏狭理解

总体而言,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定位为以“审理时”为准,其根本的理念偏误在于对相关程序制度的偏狭理解,即未能正确、深入、系统、全面地理解相关制度的理论实质与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其偏误有三。

偏误之一:没有理解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实体权益特别保护的价值诉求。不公开审理的价值包括程序性价值和实体性价值。前者指不公开审理程序本身的价值;后者指通过不公开审理所要实现的保护主体实体权益的价值。当相关的立法者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定位于以“审理时”为准时,其实际上偏狭地将该制度理解为了一种纯粹的程序权益,即注意到了不公开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性价值,但忽略了其实体性价值。于是乎,便得出了类似“既然业已成年,便不能再享有此不公开审理的程序权益”或“既然业已成年,便应当享有获得公开审判的程序权益”的结论来。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名誉、自尊心和人格尊严,防止公开诉讼给他们造成的不必要的心灵创伤和过大的精神压力,有助于他们接受教育和挽救,重新做人[9]。该观念实际上将不公开审理制度的价值定格为了一种单纯的程序性权益,即为“防止公开诉讼……造成的……创伤和……压力”而对未成年被告人设置的特别保护制度。固然对业已成年的被告人实行公开审理无损不公开审理制度的程序性价值,但对实施被指控行为时未成年而审理时业已成年的被告人实行公开审理却违背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实体性价值追求。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核心价值诉求乃是对诸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实体权益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核心价值诉求乃是在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密,即将因未成年时期的行为而受到刑事指控的被告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作为一种特别的隐私权来加以特别的保护。

偏误之二:没有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特别隐私的实质。参考上述的相关国际法规范,结合上述的不公开审理制度的价值诉求论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实质即该未成年人的特别隐私。“隐”其未成年时期犯罪记录之“私”密,即为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宥和特别保护的刑事政策精神。换言之,未成年时期犯罪记录的特别隐私有必要通过相关的程序制度来予以保障,而不公开审理制度即为其中之一。其要点在于未成年时期的犯罪记录的特别隐私,而非在于“审理时”业已成年的诉讼能力、诉讼权益或诉讼待遇之类的问题。

偏误之三:没能把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 度的内在一致性。如上文所论,二者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包容性。那么,倘若被告人“行为时”未成年,而“审理时”已成年,便对其予以公开审判,其结果必然是:该被告人的未成年时期的犯罪记录将公诸于众,未成年人犯罪身份信息不公开制度的全局性制度设计将在审判环节(通过公开审判)被打开一个巨大的豁口,从而有悖于相关刑事政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别保护精神。

对此,诸多国家(包括德国、英国、日本、法国等等)的相关法律规定皆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时间界点定位于“犯罪时”(即“行为时”),而未见有将之定位于“审理时”者[3]96-101。

(二)“行为时”的理念蕴涵——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别保护政策以及无罪推定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应当定位于以“行为时”为准。其“行为时”的理念蕴涵包括:其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以“行为时”为准,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别保护政策。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不公开审理制度的要旨在于对被告人未成年时期的刑事违法行为(一种特别隐私)的保密。如上所论,不再赘述。其二,“行为时”而非“犯罪时”的表述,体现无罪推定的刑事诉讼法原则。也就是说,相关立法不宜表述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否则,尚未审理,便将前提设置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颇有有罪推定之嫌。

(三)立法的及时修正

基于对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的时间界分规定的持续谬误的批判,笔者认为,其时间界分应当以“行为时”为准,而非以“审理时”为准。进而,相关的立法应当得到及时的修正。笔者认为,相关立法的严谨表述可以是:“被告人受指控的行为实施于未满18周岁时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公开该被告人的真实姓名以及可据以推断其真实身份的相关信息。”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宣判制度的问题,笔者认为,该程序制度的要旨在于尊重公众的知情权。申言之,该制度旨在平衡未成年人特别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关系,其结果是:公众得以悉知相关的案情,但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得以保密。

五 、余论:未成年人的特别隐私权保护不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 基于上文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违法行为的特别隐私权的保护制度及其理念的论说,参考上述的相关国际法规范,未成年人特别隐私权的保护不应当局限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言之,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抑或行政案件,但凡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可能影响其未来健康成长的不良身份信息,皆为其特别隐私权的范畴,应当予以适当的保密,以全面贯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精神,且无论该未成年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当事人或其他涉案人。

然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专门法律制度尚不够系统完善,亟待进一步加强重视。为此,相关的专门法学理论——少年法学理论的研究亟待深入开展和系统提升。

参考文献:

[1] 迈克尔· 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M].邓海平,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1.

[2] 刘作揖.少年事件处理法[M].修订7版.台北:台湾三民书局,2010: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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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章俊.开庭时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公开审理[J].中国检察官,2011,(9):78.

[5] 周东平.犯罪学新论[M].2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97.

[6] 李芩思.少年事件处理法[M].台北:台湾保成文化出版社,2008:8.

[7] 蔡德辉,杨士隆.少年犯罪——理论与实务[M].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8:445.

乘法的初步认识范文3

    最近北京市人民政府又了1992年第11号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进一步理顺了城镇土地管理体制。《办法》规定,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办理未开发使用的土地出让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和办理未开发土地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

    我们认为,北京市对城镇土地的管理体制比较符合城镇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城市建设积累更多的资金,加快改善投资环境。现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参阅。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未开发使用的土地的出让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和其他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别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计划、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实施。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出让方)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同用途的不同年限执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

    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向预期受让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二、预期受让者取得资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出让金数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文件。

    三、出让方接到第二项规定的文件后,应当在30天内答复。

    四、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定金。

    五、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应当在确定的投标日期3个月前向投标者发出招标书、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标书内容应当包括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出让金数额、付款方式等。

    三、投标者按照规定的日期、地点、金额、方式交付保证金。未中标者,保证金如数退还。

    四、由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

    不具备投标资格者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投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无效。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并签发决标书。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开标、评标、决标,应有市公证处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五、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中标者原交付的保证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标者支付出让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应当在确定的拍卖日期3个月前公告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使用年限、索取有关资料的日期和进行拍卖的地点、日期。

    二、参加竞投者应当在拍卖日期前3日内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有统一编号的应价牌。自制应价牌者,竞投行为无效。

    三、拍卖时,主持人公布底价后,竞投者以举牌方式应价,价高者得。

    四、竞投得中者应即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定金。当时不能交付定金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土地使用者按应价数额支付出让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拍卖,应有市公证处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及地籍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项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四、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设计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形式和年限。

    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土地使用者的义务和有关的法律责任。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不按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或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另一方有权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和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依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或因债务清偿及其他原因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无效。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交还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经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同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房地产管理局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乘法的初步认识范文4

关键字:主动概括;数学本质;乘法意义

G623.5

长期以来,在数学教学过程中数学知识是一条明线,得到了数学教师的重视;而数学的思想方法是一条暗线,却容易被教师所忽视。在我们的小学数学教学中,如果教师能有意识地让学生通过概括数学本质的尝试来进行设计教学,那将非常有利于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加深对数学知识的认识和全面的理解,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将实际问题转化为数学问题的能力。“概括数学本质的尝试的教学”对教师来说是一种教学方式、教学策略,同时对学生来说是一种学习方法,如果长期渗透,运用恰当,则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数学意识和思想,将长期稳固地作用于学生的数学学习生涯中。

数学教育的任务,是让学生学习和掌握数学知识。因此数学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数学知识,掌握数学技能,更重要的是理解数学的本质,掌握数学思想方法。“评价一堂数学课的质量,首先要关注教学过程是否揭示数学的本质,让学生理解数学内容的精神。”【1】这里所说的本质和精神,就是数学思想方法。有效的数学课堂就是要能够使学生体会到其中的数学思想和方法。

几年来的教学、学习、反思等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一节有生命、有活力的数学课,其必不可少的是揭示数学的本质和引导学生尝试进行概括数学本质的教学。《乘法的初步认识》是学生学习了100以内数的加减法后进行的教学,也是学生学习乘法的初始课,是学生进一步学习乘法口诀的基础。能否打好基础对于今后学习乘法计算题、乘法应用题、倍的认识、乘法分配律、分数应用问题、两位数乘法等计算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材从解决生活实际的题入手,使学生初步认识相同加数及相同加数的个数,从而引入乘法。本节课能否初步概括乘法的意义或者引导学生尝试概括乘法的意义的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下面这一个教学片段是这样处理的:

案例回放:

一、谈话导入,引入新课。

师:同学们,你们喜欢游乐场吗?二(1)班的小朋友们在老师的带领下来到了游乐场。瞧,他们玩得多开心呀!(出示主题图)

师:游乐场里好玩的项目可真多,都有哪些呢?

(学生自由回答)

师:请大家仔细观察,你能获得哪些数学信息?能根据观察到得信息试着提出几个数学问题吗?

(学生自由汇报所看到的信息和提出的问题)

师:小朋友们都有一双善于观察的眼睛,发现了这么多的数学信息并且提出了相应的问题。现在我们来逐个解决,好吗?

二、解决问题,认识“几个几”。

师:先来看过小飞机上有多少人?你是怎么知道的?

生1:每架飞机上有3个人,有5架飞机,所以加起来是15人。

生2:3+3+3+3+3=15

师:几个3相加?数一数。说说你是怎么想的?

生2:飞机一架一架的看,每架飞机坐3人,共有5架飞机,所以就有5个3,把5个3加起来。

师:其他项目各有多少人,你还会算吗?

(学生汇报,教师随之板书算式,让学生简单说想法)

教师板书:3+3+3+3+3=15

6+6+6+6=24

2+2+2+2+2+2+2=14

师:小朋友们真能干,一下子解决了这么多的问题。仔细观察这些算式,你发现了什么?

(学生观察交流后汇报)

师:说得真好,对,它们都是几个相同加数连加。像这样的算式你还能再说出一些吗?

(学生举例,教师板书)

师:如果相同加数的个数太多,算式得写很长很长,太麻烦了,是否有一种简便的方法呢?

三、改写算式,认识乘法。

师:求几个几是多少,还可以用一种新的运算方法――乘法来计算。

(板书课题:乘法算式)

师:如2+2+2+2+2+2+2=14,像这样7个2相加还可以

写成2×7=14 读作:2乘7等于14

或7×2=14 读作:7乘2等于14

师:中间的符号叫乘号,它同加号、减号一样也是一种运算符号,它读作“乘”,这两个算式会读吗?齐读两遍。其中2是加数,7是个数。其他的连加算式,你能改写成乘法算式吗?

(学生独立完成后,老师集体订正)

四、认识乘法各部分名称。

课件显示:一共有多少个气球?

学生列出加法算式:5 + 5 + 5 = 15

乘法算式:5 × 3 = 15

3 × 5 = 15

乘数 乘数 积

问题思考:

这样的教学设计,虽然教师很好的利用主题图,让学生发现了其中的数学信息,并提出了数学问题。从而提炼出了3道题目的解决方式。教材这样安排,课堂教学这样实施,但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

1、从图中来,并没有再回到图中去。课堂都是根据算式理解含义。其实对二年级的学生而言,对抽象的算式的理解远难于对形象的图意的理解。

2、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抓住相同加数连加的算式结果特征与几个几的内在联系,进而引出新的计算方法:“乘法”。但是教师没有充分的让学生让学生经历了繁琐的连加计算的过程,引发学生的知识冲突,就无法体会到了乘法简便和快捷的优越性,失去学习新知识的欲望和必要性。

3、在学生知道“求几个相同加数的和能改写成乘法算式”的基础上,练习中适当列举出不能直接写成乘法算式的例子,进一步尝试概括和巩固“乘法是求几个相同加数和的简便运算”这一数学本质。

案例剖析:

数学本质的结构性特点决定了概括数学本质的教学必须“追根溯源”,既要关注每一个内容的内涵意义(今生),又要追溯其已有的知识基础(前生)乃至约定后续知识学习和能力发展(来生),要与数学“缘定三生”【4】。乘法的初步认识这一节是学生学习乘法的开始,学生虽然初次接触这部分知识,有些学生已在生活当中对乘法知识有所了解,但对知识的掌握层次不同。一些学生可能会读乘法算式,但对乘法的意义就不一定了解得正确。因此,本节课一定要给学生建立正确的概念,初步概括乘法的意义或者引导学生尝试从课堂例子中概括乘法的意义的过程,使学生真正全面理解乘法意义。

参考文献:

[1]数学教育概论(第二版)[M] .张奠宙 宋乃庆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数学教学方法论与解题研究[M].张雄 李得虎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乘法的初步认识范文5

    

我班有学生39人,男生22人,女生17人。一年来学习习惯基本养成,上课时能积极思考,积极发言,作业认真按时完成.大部分同学能够熟练地口算100以内的加减法,能提出并解决简单的问题.对位置、图形、统计等方面的知识也能较好地掌握.有几位学生还没达到计算正确、迅速,上课注意力不集中,做题速度慢,作业不能按时完成,今后要加强辅导。

 

本学期教学任务和要求

 

1、  初步认识线段,会量整厘米线段的长度;初步认识角和直角;知道角的各部分名称;会用三角板判断一个角是不是直角;初步学会画线段、角和直角.

2、  掌握100以内笔算加、减法的计算方法.能够正确地进行计算.初步掌握100以内笔算加、减法的估算方法,体会估算方法的多样性.

3、  初步认识线段,会量整厘米线段的长度;初步认识角和直角;知道角的各部分名称;会用三角板判断一个角是不是直角;初步学会画线段、角和直角。

4、  知道乘法的含义和乘法算式中各部分的名称,熟记全部乘法口诀,熟练地口算两个一位数相乘.

5、  能辨认从不同位置观察到的简单物体的形状;初步认识轴对称现象,并能在方格纸上画出简单图形的轴对称图形;初步认识镜面对称现象。通过观察、猜测、实验等活动,找出最简单的事物的排列数和组合数.培养学生初步的观察、分析及推理能力,初步形成有顺序地、全面地思考问题的意识.。

6、  初步了解统计的意义, 体验数据的收集、整理、描述和分析的过程,会用简单的方法收集和整理数据.初步认识条形统计图(1格表示2个单位)和统计表,能根据统计表中的数据提出并回答简单的问题.

7、  体会学习数学的乐趣,提高学习数学的兴趣,建立学好数学的信心.

8、   总复习

 

教材的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100以内的加减法笔算和表内乘法。

教学难点:乘法的初步认识与镜面对称的教学。

 

本学期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

 

1、数学教学活动要注重课程目标的整体实现。

2、重视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3、注重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

4、引导学生积累数学活动经验、感悟数学思想,培养学生思维能力。

5、在教学中,关注学生情感态度的发展。

6、注重体现探索性的学习过程,培养学生探索和创新的意识。

乘法的初步认识范文6

一、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方面:

1、结合具体情境,理解乘法、除法、有余数除法的意义,知道乘法、除法、有余数除法算式中各部分的名称。能正确地运用乘法口诀求积、求商。

2、理解“倍”的意义。

3、知道简单的含有两级混合运算的运算顺序(不带括号),并能正确地进行计算。

4、结合具体情境初步认识角。能辨认直角、锐角和钝角。

5、会根据给定东、西、南、北中的一个方向,判断其余三个的方向。6、会看简单的路线图。能辨认从正面、侧面、上面观察到的简单物体的形状。

7、在统计活动中,初步学会分类统计的方法。

8、在具体活动中,体验事件发生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9、通过测量、整理、分析数据等活动,加深对所学长度单位的认识。10、能在现实情境中辨认方位。

数学思考方面:

1、经历乘、除法产生及发展的过程,发展初步的抽象概括能力,建

立初步的符号感。

2、经历乘法口诀的编制、应用过程,发展初步的归纳、概括能力。

3、在认识角、辨别方向、从不同方向观察物体形状的活动中,逐步形成初步的空间观念和方位感。

4、经历分类统计的过程,体验统计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形成初步的统计意识。

5、初步体验事件发生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解决问题方面:

1、能应用表内乘、除法和有余数除法的有关知识,解决简单的实际问题。

2、能运用四则混合运算的有关知识,解决两步计算的实际问题。

3、能运用有关方位的知识,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相关问题。

4、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初步学会与同伴合作,相互交流思维的过程和结果,体验策略的多样性。

情感与态度方面:

1、在教师的引导和鼓励下,积极参与数学活动,对数学学习产生兴趣。

2、在学习活动中,感受数学与日常生活的密切联系,体验数学的作用。

3、经历和教师、同伴一起克服困难的过程,获得成功的体验,增强

学好数学的信心。

4、在教师的指导下,逐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二、教材分析:

能性(第九单元);4、实践与综合应用:我们身上的小秘密,我喜欢的地方。

纵观整册教材,乘除法的初步认识以及表内乘除法,是教学的重点,同时也是教学的难点之一。另外,有余数的除法、方位的认识也将是学生理解和接受的难点之一。

在实际的课堂教学中,应该注意:1、引导学生经历数学活动过程,在现实情境中体验和理解数学。

2、处理好算法多样化与教学重点间

的关系。3、培养学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4、保证必要的

练习量,使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恰当地进行评价。5、创造性地利用教科书。6、重视评价方法的改革。

四、教学措施

1、 必须按时备课,熟悉课本,吃透教材,对不懂的地方及时向老教师请教;对本节课的教学目标必须清楚,能脱口而出。

2、要求孩子上课必须认真听讲,向课堂要质量,根据孩子不同的接受能力进行不同的教学,对个别慢的学生进行个别辅导,使每位学生都紧跟着。

3、数学要精讲多练,做到思路清晰明了,环环紧扣。多让学生自己动手操作,眼过千遍不如手过一遍,再多多练习的过程中理解题意。对于每天所讲的内容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到底还有那些学生不懂,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及时的纠正错误。

4、做到多鼓励少批评,采用比赛的方法调动孩子的积极性,培养他们团结、积极合作的精神,特别是慢的学生更要对他们有耐心、爱心,鼓励学生大胆的去尝试,去体验成功的快乐。

五、教学进度

一、乘法的初步认识………………………………………5课时

二、表内乘法(一)…………………………………… 5课时

三、角的初步认识 ……………………………………… 4课时

四、表内乘法(二五、除法的初步认识…………… 9课时

五除法的初步认识…………………………………… 10课时

六、方向与位置 ………………………………………… 4课时

七、表内除法 …………………………………………… 10课时

八、统计与可能性 ……………………………………… 3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