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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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范文1

为了表达得更通俗易懂,就以一个例子来说明:假如我手上刚好有两张发票,一张是自开发票含税金额240,另一张是代开发票含税金额1600。税点是3%。是纳税申报表,没有打勾的在一般情况下来说是不用填的,现在我来讲讲需要填的部分

首先,请看第一个空格1786.41怎么算的,项目是:应征增殖税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出240+1600=1840(含税),1840/(1+3%)=1840/1.03=1786.41,本年累计就是1786.41+上个月的累计就OK了,接着下一行的1553.4,就是填代开不含税销售额 1600/(1+3%)=1553.40 ,本年累计同上,1553.4加上上月累计

本期应纳税额:1786.41*0.03=53.59 本年累计同上。本期应纳减增额也是53.59 ,因为新规定,小规模企业不含税收入不超过20000,免征增值税,显而易见,我们的不含税才1786.41,所以可以减免原先本期预缴的这一行本应填代开税额1553.4*0.03=46.6 之前是因为要先预缴才开代开,现在没超过填 0 就可以了啦。本期应补(退)税额自然也是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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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表范文2

问题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本行在现在的表上填列的内容是企业在非货币换中收到补价的一方确认的收益,在附表(二)(1)中并没有相应的损失项目。显然,这个项目的设计是建立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这个原会计准则之下的,在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新准则中对这一准则做了修订,修订后该准则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现在会计准则的规定,只要交换具有商业性质且换入或换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收到和支付补价的企业都可以确认交换的收益或损失。按照现在的报表,确认的交换损失没有地方可填。

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既然新的准则于2007年1月1日就要在上市公司开始执行,非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执行新准则,那么现在的新申报表可以在附表(二)中增加一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损失”同时,将附表(一)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改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这样就能够预计将执行的会计准则一致。

问题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在原来的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也许正因为此,债务重组收益项目放在了这里。在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新准则中对这一准则做了修订,修订以后,债务重组中的债务人可以确认债务冲则收益,债权人可以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重组的收益计入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利得,显然,执行新准则后,债务重组过程中的收益实际上就是营业外收益的内容,应该在营业外收入这个项目之下,所以将26行的内容放在23行之前应该更合适一些。

问题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9行~15行的报表填报说明中明示,这些行次填列各种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以及因处置资产而冲销的减值准备。新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至此,这些行次的填列内容不再包括转回的减值准备,因此,笔者建议对这个项目的填表说明进行修订,否则就与该项目填列的内容无法一致。

问题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第1行上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和第3行增长比例。这两行的内容是原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必须要明确的两个指标,随着国税发[2006]56号文的颁布,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不再受增长比例的限制,因此,上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和增长比例这两项内容的填列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所以笔者建议将附表(九)中的第1行和第3行取消掉。因为这两行没有了继续存在的必要。

纳税申报使每一个企业都必须要做的一个常规的工作,申报表应该具有非常强的操作性,当然新表的设计较以前的申报表已经有了较强的操作性,但以上问题的存在无疑给实务工作者带来了麻烦,而这些问题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新的申报表中存在的问题大都是由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引起的,不可否认,会计和税法由于他们服务的对象不同,对于一些经济业务的处理上存在差异是必然的,我们不能要求会计核算一定要完全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如果那样,我们的财务会计也就不成了税务会计了;同样不能要求税收法规的制定要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但是我们同样应该清楚,会计和税法是会计实务工作中两个紧密联系的领域,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实际上是依赖于会计日常核算的结果,换句话说,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是否能够正确填报,从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会计对于经济活动的反应,因此,纳税申报表的项目设置应该尽可能与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一致,这一方面方便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避免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错误和弊漏,这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也符合税款征收的简便原则。

新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今年4月份颁布的,当时,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办法,有关会计事项的处理在准则中已经作了充分的说明,从时间上来看,申报表的制定应该考虑新的会计准则执行以后企业的实务操作,因为虽然当时还没有要求立即执行,但这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而且这个过程不会太久远,现在来看,新的申报表在2006年的纳税申报中不会存在上述问题,因为准则的执行在2007年的1月1日刚刚开始,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准则,那时,申报表自身的问题就会普遍暴露出来,如果我么要等问题出现以后再来修改报表就是非常被动的事情了,所以,按照笔者的看法,新申报表应该在2007年底之前修改完毕,以保证报表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表范文3

关键词:房地产预售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纳税申报

一、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当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负债计入预收账款,待房屋交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对于预售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房地产企业直接在“应交税费”科目的借方反映,销售收入实现时,再将预缴税费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甲房地产公司2011年开始在乙地级市开发A地块,A地块共计兴建F1、F2房产。F1房产于2011年8月起开始预售,2012年10月份完工;F2房产于2012年2月开始预售,2012年未完工。2011年共计取得F1房产预售房款4 000万元,当年发生管理人员工资支出5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90万元、广告宣传费支出300万元;2012年销售F1房产取得收入2 000万元(假定为完工后实现的销售收入),预售F2房产取得预售房款5 000万元,F1房产完工开发成本共计4 000万元,当年发生管理人员工资支出55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广告宣传费支出200万元(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55%,土地增值税按1%预缴,预计毛利率10%,例中未涉及因素假设不考虑)。

1.甲房地产公司2011年度的会计处理。

(1)收到预售房款:

借:银行存款 40 000 000

贷:预收账款 40 000 000

(2)预缴营业税、城建税和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 000 000

――应交城建税 140 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80 000

――应交土地增值税 400 000

贷:银行存款 2 620 000

(3)支付管理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工资 500 000

――业务招待费 900 000

――广告宣传费 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4 400 000

(4)年末对预收账款,根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即[4 000×10%-4 000×(5.55%+1%)]×25%=34.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345 000

贷:所得税费用 345 000

2011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440万元。

2. 甲房地产公司2012年度的会计处理。

(1)收到F2房产预售房款:

借:银行存款 50 000 000

贷:预收账款 50 000 000

(2)F2房产预售收入预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 500 000

――应交城建税 175 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100 000

――应交土地增值税 500 000

贷:银行存款 3 275 000

(3)支付管理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

借:管理费用――工资 550 000

――业务招待费 600 000

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 2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 150 000

(4)F1房产2011年度预售收入转主营业务收入,上年缴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预收账款 4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6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 000 000

――应交城建税 140 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80 000

――应交土地增值税 400 000

(5)F1房产2012年度销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 2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 3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000 000

――应交城建税 70 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40 000

――应交土地增值税 200 000

借:开发产品 40 000 000

贷:开发成本 40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000

贷:开发产品 40 000 000

(6)年末对预收账款,根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当年新增预收账款5 000万元,与上年资产负债表相比净增1 000万元,年末递延所得税=[(5 000-4 000)×10%-(5 000-4 000)×(5.55%+1%)]×25%=8.6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6 250

贷:所得税费用 86 250

2012年度按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4 000+2 000-4 000-55-60-200-262-131=1 292(万元)。

二、房地产预售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预收账款确认收入的确认标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第九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取预收账款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以房地产企业与业主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的当天。

(二)预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扣除的规定,房地产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不再待实际结转为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三)预售收入所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准予当期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根据该条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取购房者的预售收入所预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按照实际发生的原则,可以在发生的当期在税前进行扣除。甲房地产公司2011年、2012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2011年度可扣除管理人员工资50万元、业务招待费20万元(4 000×0.5%=20,90×60%=54,2054,应扣除20万元)、广告宣传费300万元(4 000×15%=600,300600,可全额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262万元,合计632万元。当年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预计毛利额为400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00-632=-232(万元)。

2012年度当年完工产品F1房产总计销售收入为6 000万元,开发成本为4 000万元,毛利2 000万元,扣除2011年度的预计毛利额400万元,加上当年F2房产销售收入5 000万元的预计毛利额500万元,合计2 100万元。可扣除管理人员工资55万元;业务招待费按当年销售收入7 000万元计算的扣除限额为35万元,实际支出60万元的60%为36万元,实际扣除35万元;广告宣传费当年销售收入7 000万元的扣除限额为1 050万元,实际发生额200万元可全额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应按当年销售收入7 000万元的实缴数扣除458.5万元[(5 000+2 000)×(5.55%+1%)],合计748.5万元。

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 100-748.5=1 351.5(万元),可弥补2011年度亏损232万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 119.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 119.5×25%=279.875(万元)。

三、房地产预售业务的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的填写

(一)预售收入计入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填写。1.预售阶段在附表一第16行“(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预售收入4 000万元,同时在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填列同样金额调减4 000万元。2.预售阶段在附表二第15行“(3)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列“预售收入×(1-计税毛利率)”=4 000×(1-10%)=3 600万元,同时在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填列同样金额调增3 600万元。

(二)预收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的填写。1.预售阶段填列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进行调减。上述甲房地产公司2011年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为4 000×(5.55%+1%)=262(万元)。2.在完工年度预收账款结转收入时填列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以同样金额进行调增。上述甲房地产公司2011年预售收入4 000万元在2012年结转收入,其2011年预售收入4 000万元已经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为4 000×(5.55%+1%)=262(万元),在2011年的税前进行了扣除,在2012年填写年度申报表时,应该进行调增处理。

(三)预计毛利额的纳税调整的填写。1.预售阶段在附表三第52行填列“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进行调增;上述甲房地产公司2011年预售收入4 000×10%=400(万元),在附表三第52行“调增金额”填列。2.在完工年度填列结转该预售收入时征税的毛利额进行转回调减。甲房地产公司的F1房产于2011年8月起开始预售,2012年10月份完工,其2011年预售收入在2012年结转为收入时,2011年的预售收入4 000万元按照10%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征税的毛利额400万元,应于2012年度纳税申报时,在附表三第52行“调减金额”填列。

(四)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纳税调整的填写。预售阶段的“三项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是按比例提前扣除的;在完工年度结转收入时在附表三第40行“20.其他”进行调增预售年度已扣除的金额。甲房地产公司2011年将预售收入4 000万元作为基数进行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20万元(4 000×0.5%=20,90×60%=54,2054,应扣除20万元)、广告宣传费300万元(4 000×15%=600,300

参考文献:

纳税申报表范文4

一、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据此,纳税人以利润弥补亏损,可以分为两类;(1)税前利润补亏,简称税前补亏,指以企业计算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简称税前利润),对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且在弥补期内的往年亏损额进行弥补。(2)税后利润补亏,简称税后补亏,指以已计算应交所得税后的企业净利润(又称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往年被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或已超过延续弥补期限的挂帐亏损额;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也应属于税后补亏的范畴。

税前补亏与税后补亏的实质区别在于:(1)税前补亏实质上包含着国家以相当于补亏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额对企业进行补贴。税后补亏不论是以当年净利润弥补往年亏损,或者以往年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弥补当年亏损,都是企业以自己的留存收益弥补亏损,不包含国家以减收所得税形式对企业亏损进行的补贴。(2)国家税务总局[1997]132号文件规定,当年所得用于弥补往年亏损,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这样,税前补亏不但可因“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而减征所得税,而且还可能因补亏后剩余所得的税率降低而少交所得税。

二、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及会计处理

(一)税收操作。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大致可分为亏损额的审核、税前弥补亏损台帐的设置、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和补亏的审批等几道程序。

1、亏损额的审核及亏损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报。国家税务总局[1998]18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如发现申报表有错误或者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审核确认后,应由审核人在申报表最后签字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中的“纳税调整前所得”一行的数字,为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利润总额”项目金额;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一行的数字如为负数,则为企业年度申报并经审查确认可由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亏损额。

2、税前弥补亏损台帐的设置。税前弥补亏损台帐是指由税务机关以及亏损企业设置的登记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各年度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及其结转补亏、逾期转销和结存待补亏损等的备查登记簿。台帐的格式未作统一规定。笔者根据实践中的体会,该台帐可称为“税前弥补亏损登记簿”,其下可设:业务发生日期、税务机关核准文件名称编号、摘要、确认亏损额、批准弥补金额、逾期未补转销金额、待弥补亏损额等栏。考虑到企业有连年亏损情况,弥补时也存在“先亏后补”、“后亏先补”及跨年延续等问题,应以按亏损年度设置明细台帐为宜。

3、盈利年度所得额的确定。企业税前补亏,不论应弥补亏损额(指税前弥补)大于或小于税前利润,均应将税前利润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盈利年度所得额确定的方法也是通过纳税人编报纳税申报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来完成。这时,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前所得”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均不是负值而是正值,同时,还应填写“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减:免税所得”各项目直至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4、补亏额的审批。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内,以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必须在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表中应列示本年经营所得、需弥补及可弥补的往年度亏损额(弥补两个以上亏损年度亏损时应分别列示各年需弥补及可弥补亏损额)、本年税前补亏后持弥补亏损挂帐余额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法规定及弥补亏损台帐等有关资料对申报弥补额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办理批准手续后企业方可进行弥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由各地自定格式,如果省级地税局亦未制定统一格式,笔者认为可以新修订的纳税申报表附表九代替。

(二)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全部挂帐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所以用税前所得弥补往年亏损无需作特别的会计处理,但由于纳税申报一般在年后二月中旬,这时企业一月份会计报表已经报出,而纳税申报及申请税前补亏时又难免要对企业纳税年度的所得额进行调整,这就会导致企业补充计算所得税等涉及会计处理的事项发生。

1、一般处理。年度终了,企业会计人员首先应在税前利润结出后就编制纳税申报表草表,并按申报表草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进行测算:(1)如果当年所得小于或等于往年挂帐亏损中可在税前弥补的金额,则不必计算所得税,可直接将本年全部利润转入利润分配中,即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2)如果当年所得大于往年挂帐亏损中可在税前弥补的金额,则按两者的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再按有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具体会计处理与一般盈利企业相同。

2、纳税调整。企业应在年终结出税前利润后,就编制纳税申报表草表,并自行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后,还要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查调整意见对申报表或会计帐务进行调整:(1)调整上年收益或费用。一般纳税调整事项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只要调增所得额补充计税或调减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额即可;但申报表审查出的有些应调整事项,比如基本建设费用挤占经营成本,以及其他属于会计差错、会计估计不当应予更正的事项,则应通过会计处理进行调整。不过这种调整不属严格意义上的纳税调整,而属于会计调整的范畴,其一般方法是凡涉及上年利润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2)调整所得税。不论纳税调整时是否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只要企业以审核确定的当年所得在税前弥补往年亏损后仍有剩余所得,而且企业自测的所得额与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所得额不一致,就必须调整所得税,而且一般要通过下一年度的帐务处理进行操作。股份有限公司调增上年所得税的,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调减的,作相反分录。月末,再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相应调整会计报表的年初金额。其他企业按照财政部《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由于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影响企业交纳所得税的,可视为当年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即调增上年所得税的,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调减的,作相反分录。

三、税后补亏的税收操作及会计处理

(一)税收操作。与税前补亏的税收操作比较,税后补亏相对简单,无需设置台帐和申请审批,但应掌握如下环节:

1、亏损企业编制纳税申报表时,同样应在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大类各项目中调整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事项。凡调增所得的,一般属于需要在以后年度以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额,因为这时调增所得意味着核定的可在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即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负数)小于企业实际亏损额。

2、往年已核定的可弥补亏损,凡超过弥补期的,应从弥补亏损台帐中转销,由企业自行以税后所得弥补。

3、企业以往年末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补亏的,其核定的可由以后年度税前所得补亏的权益并不因此被取消,所以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应照常进行,其“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负数仍应照登台帐,只要在弥补有效期内,该亏损额则可作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用于抵顶税后补亏的数额。比如企业第1年亏损(已核定)5万元,以盈余公积弥补了;第2年亏损28万元,其中核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23万元;第3年盈利,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万元,那么该企业在第3年仍可获准在税前补亏28万元,只有2万元所得应予征税。

(二)会计处理。

1、盈利年度弥补往年亏损。税后补亏在会计处理上与税前补亏不同的是,企业年终税前利润结出并自行编制纳税申报表草表和进行纳税调整后,直接以申报表草表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基础计算应交所得税,而该表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不得填写应在税后弥补的往年亏损(“减:免税所得”各项照填),其他会计处理步骤、方法、分录均与税前补亏相同。

纳税申报表范文5

一、递延所得税研究问题总结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人为主观判定问题

(1)问题分析

以当年亏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符合条件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例。企业会计人员依据对公司未来期间盈利能力及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而对于预测的方法、预测精确度的测算,准则与税法都未进行规定。

人为的主观判断会带来利润的操控空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会相应地减少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增加净利润。如果上市公司为粉饰报表,在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强行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误导财务报告的使用者。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会计准则中应增加对未来会计期间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判断的具体规定,以统一口径,减少人为操纵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管理层签字批准的业绩预测,用以判断未来可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对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提供依据。

(3)税收征管工作改进建议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判定依据的税务检查。目前,所得税年度申报后续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的合规性审核方面,缺乏与企业财务报表的交叉比对。以当年利润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例,企业应在连续的五个纳税年度对企业财务报表的递延所得税事项进行处理,税收征管工作应关注此类存在会计估计的事项,鉴定是否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因素,并进行风险预警,降低可能的税收风险。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重复确认问题

(1)对递延所得税资产重复确认问题的分析

在合并报表业务中,按照CAS18中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规定。被合并方因采用权益法核算,因账面价值调整产生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不符合暂时性差异的内容,不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因子公司已经在独立的财务报表中对递延所得税进行了确认,在合并报表层面再次确认递延所得税会造成重复确认。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应该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体现企业真实发生业务的内容。在合并报表业务中,企业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减少重复确认问题,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3)税收征管工作改进建议

依据税法规定,企业集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在企业合并报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既不符合资产与负债的定义,也不符合暂时性差异的确认条件。

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因母公司与子公司独立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报表的编制对于实际税收征收管理没有直接帮助。为了加强合并报表中的信息披露,增加母公司、子公司的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内容的披露,可以有利于后续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直接的信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财务报表列示问题

(1)财务报表列示问题总结

在所得税会计实务中,存在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如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商誉的初始确认,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确认等,这些暂时性差异都没有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进行列示。另外,因税法与准则规定不同,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因税法扣除比例的限制无法全额扣除产生的差异,只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了调整,在财务报表中也未进行相关的披露。这些特殊事项在发生时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但是在财务报告中却没有进行列示与披露。这会增加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之间信息比对的难度,不利于实务工作的开展。

(2)所得税实务工作改进建议

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的内容相互关联。从本文研究分析的结果来看,并非所有的纳税调增都涉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但是递延所得税的确认通常都会涉及到纳税调整。在财务报表中加强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计量的披露,规范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利用财务报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信息的交叉比对,简化税收管理程序,提高征管效率。

纳税申报表范文6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