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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胜风景范文1
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的迅速发展,对于保护我国珍贵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带动旅游、经济、文化以及其他相关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老少边穷地区开发利用风景资源,开展旅游活动,对于带动当地经济文化发展,尽快脱贫致富,起了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实践表明,风景名胜区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前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也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建设部作为国务院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如何搞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我们要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抓住机遇,开拓进取,把我国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好、管理好,上对得起祖先,下无愧于后人。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我们应当继续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护资源和人类的生存环境,是当今世界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的认识。我们应当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肩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重任。我们将结合纪念《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10周年,大力宣传依法保护和开发利用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的重要性,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爱护和支持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使国家宝贵的风景名胜资源能够永久地保存下去,不仅为当代人服务,而且为子孙后代造福。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要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放在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首位。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有关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制定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规章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保护好风景名胜区的植被、地貌、山石、水体、动物、自然环境以及文物古迹等各类资源,为风景名胜区的持续发展奠定扎实的物质基础。
三、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障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就风景名胜区工作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要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严格管理,切实加强保护。我们要加快制订《风景名胜区法》的进度,并逐步完善配套法规。
名胜风景范文2
浙江永嘉东山张园池楼对联:
上联:面壁拓幽居,一角永嘉好山水;
下联:筑楼存古意,千秋康乐旧池塘。
杭州西湖灵隐山对联:
上联:龙涧风迥,万壑松涛连海气;
下联:鹫峰云敛,千年桂月印湖光。
杭州西湖天下对联:
上联:绿绿红红处处莺莺燕燕;
下联:花花草草年年暮暮朝朝。
杭州九曲十八涧路亭对联:
上联:高高下下树;叮叮咚咚泉;
下联:重重叠叠山;曲曲环环路。
泰州光孝寺对联:
上联:十年河东,十年河西,切莫放年华虚度;
下联:一脚门里,一脚门外,可晓得脚步留神。
无锡蠡园景宜楼对联:
上联:烟水老渔情,任凭人事沦桑,且消受物外田园,眼前风景;
下联:湖山故乡好,占得天然图画,更近傍旧卢门巷,黉舍弦歌。
武汉黄鹤楼:
上联:栏杆外滚滚波涛,任千古英雄,挽不住大江东去;
下联:窗户间堂堂日月,尽四时凭眺,几曾见黄鹤西来。
成都杜甫草堂:
上联:草堂留后世;
下联:诗圣着千秋。
上联:异代不同时,问如此江山,龙腾虎跃几诗容;
下联:先生亦流寓,有长留天地,月白风清一草堂。
戚继光故里对联两则:
上联:三十年平倭御虏,百战未尝遭一劫;
下联:九万里将略功勋,千秋孰与并双肩。
上联:如裹骇电激风,拔剑漫惊倭胆破;
下联:尝携江花边月,登坛笑看海波平。
蓬莱阁对联:
上联:无非沧海虚空,过不去又何须过去?
下联:虽是丹崖高阁,上得来便自管上来。
上联:仙槎去不回,偏又偶挂云头,摇来蜃景;
下联:杰阁飞还住,如何荡开沧海,悟到蓬山。
上联:我踏丹崖仙境而来,逐妙谛凌空,万里清传意飞动;
下联:谁携霞友云朋而去,剩奇情满槛,一时只见海深蓝。
上联:沧海当前,看槛外云生云灭、潮涨潮消,抽身了却名和利;
下联:蓬山在即,笑世间人是人非、功成功败,回首知夫月与风。
上联:事来如梦,事去如风,事来事去两无凭,便惯看了沤生大海、影灭长空,抽身不问世间事;
下联:心淡若云,心清若水,心淡心清都是我,且任由他命里浮沉、人前笑骂,闭目自观尘外心。
四川泸州白塔街对联:
上联:白塔街,黄铁匠,生红炉,烧黑炭,冒青烟,闪蓝光,淬紫铁,坐北朝南打东西;
下联:淡水湾,苦农民,戴凉笠,弯酸腰,顶辣日,流咸汗,砍甜蔗,养妻教子育儿孙。
九江烟水亭对联:
上联:请看世事如棋,天演竞争,万国人情同剧里;
下联:好向湖亭举酒,烟波浩渺,双峰剑影落樽前。()
名胜风景范文3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保护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名胜风景范文4
2、上联:浪击龙宫鼓。下联:风敲梵刹钟。
3、上联:喜无樵子复观奕。下联:怕有渔郎来问津。
4、上联:石骨金身何处来,无始无终自在。下联:慈云法雨从空下,亘天亘地悠然。
5、上联:龙涧风迥,万壑松涛连海气。下联:鹫峰云敛,千年桂月印湖光。
名胜风景范文5
苏州风景名胜区有:
1、金鸡湖景区,包括文化会展区、时尚购物区、休闲美食区、城市观光区、中央水景区五大功能区,免费开放的国家重点5A级景区之一;
2、古镇周庄,距离苏州城约30公里,全镇一半以上是江南特色的明清式民居,有近百座古典宅院和60多个苏砖门头。唐代诗人刘禹锡、陆龟蒙等曾经寓居周庄,近代柳亚子、陈去病等南社诗人曾经聚会迷楼,从事文学创作活动;
3、沙家浜芦苇荡风景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国百家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国家4A级旅游区、华东地区最大的生态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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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胜风景范文6
关键词:风景名胜;规划;资源评价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概念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目前,国内关于风景名胜区的定义种类繁多,我认为比较贴切地陈述了中国的风景名胜区的概念: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源于古代的名山大川和郊邑游憩地,是以自然和人文景物为核心、包括其他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环境优美、有一定规模、范围明确的地域。它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美学和游览观赏价值,能有效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供人观赏和休憩,推动文化和教育事业。风景名胜区归国家所有,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由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审定并划定范围,分归各级政府建设部门主管。它需要切实的法律依据,并由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现状问题
1、破坏性开发
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发展旅游,给地方经济注入活力,也给经营者和当地居民带来经济效益这本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短视行为却将这件好事演变成了弊端,在利益的驱使下,盲目随意开发,不计后果。在风景名胜区建设无规划,项目不报批,以致造成开发无序,导致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整体受损。
更有甚者,假借文化之名扭曲文化,还有些策划师甚至在所谓的创新理念指导下“制造文化”,杜撰出一些与当地风景名胜资源文化内容毫不相干的人与事作为新创意而硬塞进风景名胜区,这种肆意篡改既破坏了空间环境,又扭曲了风景名胜区的文化内涵,还伤害了游客。
2、外来文化入侵
目前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建设中,外来文化的侵入使我国许多的传统风景名胜区的风景面貌发生了诸多“奇妙”的变化:仿欧建筑与传统民居交叠,现代广场与曲径通幽的游步道相通,欧式园林的色块绿地镶嵌在古建筑群体之间。
我们不排除文化交流,也不排斥外来文化的渗透,好的文化理念是为各国人民所接受的。但是抄袭式的照搬与视本土文化为落后的观念却是不应该提倡的。
3、陈旧的审美观念
“天下名山”是我国农耕时代的伟大创造,在人类历史上都有非比寻常的历史意义,是灿烂的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天下名山”的空间格局、设施安排、游览方式也成为大多数国人评价风景区的审美模板。但在今天,仍然毫无取舍地以农耕时代的“天下名山”为模板,来规划新辟风景区,试图复制一个个泰山、华山、峨眉山,实属“画虎不成反类犬”。
三、关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几点看法
1、创新风景名胜资源的评价方法,建立科学的资源评价体系
资源评价是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科学、客观的资源评价体系,导致评价结果难以实现其真正的目的,直接影响了规划的科学性、准确性。
正确认识风景名胜资源的价值是科学地进行资源评价的核心,“资源有价”观念的确立。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资源价值观,打破了由于对风景名胜资源错误认识而造成的对资源评价方法创新及评价体系完善的禁锢,为建立新型的资源评价体系、增强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目前,新的资源评价体系框架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纵观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的发展历史,期间形成了众多的学派及评价方法,分析比较各种评价方法的特点,不难发现,它们对构建新的资源评价体系均有着一定程度的借鉴和指导意义,同时又或多或少地存在某种程度的不足。
如何克服现有评价方法的缺陷,提高风景名胜资源评价的科学性和客现性,构建新型的资源评价体系,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承认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的前提下,如何通过定量分析来量化资源的价值,以此形成有效制衡保护和合理利用行为的标尺。现阶段尽管对风景名胜资源的有价性形成了共识,但是对其定量核算始终囿于对资源使用价值的定性分析,按照马克思关于价值理论,使用价值的特性决定了评价根本无法达到真正的定量阶段。定量分析的结果只能是定性概括的定量表达。
通常我们认为,风景名胜资源的价值由环境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3部分构成。其中,由劳动投入形成的价值是客观的、有形的,也是可以计量和相互比较的。而社会价值则不同,它无法进行计量和比较。尽管目前国内外有多种量化方法,但由于这些方法往往因为计算繁琐、适用条件限制、结果准确性不足而难于操作。
基于风景名胜资源的社会价值难予计量并难以用价格形式反映出这一事实。本文提出以替代市场评价法(间接市场评价法)来估算。即通过考察在与资源联系紧密的市场中人们所支付的价格或他们获得的利益,来间接推断出人们对资源的偏好,以此估算资源的经济价值。这一评价思路和方法完全不同于人们所习惯的一般资产评估,它既不是按有形资产也不是按无形资产评估。由于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特征主要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体现着欣赏价值与文化价值,它深深地受到风景资源的知名度、稀缺性和文化内涵等因素的影响。以此为依据,可以建立较有适应性和推广意义的资源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分类或分级评价来获得一个相对量,作为判断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的分级依据。
2、基于对风景名胜区系统的质、能、信息层面的控制,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根据系统论观点,任何系统都是基于物质、能量和信息的运动及其转化所固有的必然性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并通过系统中要素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以及系统本身的调节作用,使系统达到某一稳定状态。风景名胜区的质量(或称“形质”)是指构成风景名胜区的景观资源、设施等;能量是指风景区内部和外在发展变化的能动力,它是无形的、连续发生的;信息指风景名胜区所具有的美学、文化和科学价值。它是无形的、抽象的,依赖质量、能量而产生,又在人的意识中可以长期独立存在的。
对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过程也就是一个在质量、能量和信息层面的交换过程,三者之间形成了复杂的互动关系,风景名胜区基于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完整性顺量)、自身所具有的运动变化能力(能量)以及景观和其他综合价值的独特性(信息)来吸引游人来进行风景旅游,实现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游人的游览过程也是游人与风景区进行信息交换的过程,游人在得到精神感受的同时会对风景名胜区所具有的优秀品质进行传播,增强其外部信息,又会吸引更多的游人来参观,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但大量游人的涌入,必然对风景区产生使用和消费的冲击和压力。这些需求又通过计划或市场吸纳了资金进行建设(能量输入)。能量结合物资的输入就必然会干扰风景区原有的运动方式,并对原有的形质发生大规模的改变,这种改变会损坏风景区的质量f完整性),进而降低风景区的信誉(真实性),环境价值的破坏将直接导致社会价值的流失或毁灭。
基于上述分析,对风景名胜区能量输入(开发利用)的度的把握至关重要,“度”的失衡将不利于旅游业的发展,也会对风景名胜区的合理建设形成阻碍。目前,国际上有一种观点,将环境和景观看作是有价值的资源,并把环境、景观的消耗与破坏通过价值量化计入经济核算成本。这是一种全新的经济观念。它实际上溶合了生态、环境等学科的成果,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此外,在风景名胜区保护与开发评价、论证和规划中应引入可持续旅游发展的评估机制,以对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为规划提供依据。
3、强化政策措施体系规划,保障规划的实施
政策体系是实施规划的具体手段,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是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主要包括3个方面:依靠政府通过行政、经济等杠杆来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通过政府协调各种关系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依靠政府的政策支持实施其发展战略。
政策措施体系规划的制定应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针对风景名胜区自身的政策措施、针对风景名胜区与外部环境之间关系协调的政策措施。前者主要是依据风景名胜区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化解矛盾、保证风景名胜区沿着良性的轨道发展,比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健全问题、风景名胜区管理权和经营权之间关系明晰的问题、风景名胜区投资渠道扩大的问题等;后者主要是协调风景区与外部支撑系统之间的关系。比如,如何妥善处理好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其他类型保护区之间的关系、如何加强部门合作和地区协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