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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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1

提高普及程度做到家喻户晓

为了让广大村民学习、理解和掌握 “一法两条例”,市民政局编印了5万多册 “一法两条例”文本供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习,通过新闻媒体对村民自治工作进行宣传,上海人民广播电台专题宣传有关村委会组织法的法律知识。各区县也编印了有关宣传资料,利用会议、区县报、广播、电视、宣传车、黑板报、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实情 ,充分发挥贴近村民、了解村情的优势,运用广播、黑板报、标语、横幅、宣传手册以及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宣传 “一法两条例”。许多村委会除了运用传统的广播、黑板报、宣传牌等宣传形式外,还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向广大村民作宣传,力争将 “一法两条例”的精神传到千家万户。

实行民主选举实现村民自治

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本市村委会选举办法要求,截止到 1999年底,本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基本完成。目前,上海市郊共有 2801个村,28134个村民小组,其中进行直接选举的为 2697个村,占现有村数的 96.29%;实行 “海选”的村有 1165个 ,占41.59%。在村委会主任中,女性 210人 ,占7.79%;党员 2450人 ,占90.84%;连任的村委会主任 1438人 ,占5332%;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一肩挑”的 1046人,占38.78%。在村委会主任中,30岁以下的 69人,占2.56%;31到 40岁的 744人,占27.59%;41到 50岁的 1528人,占56.66%;51岁以上的284人,占 1053% 。

实践证明,通过广泛的民主,能够把真正代表广大村民利益的人和大多数村民信赖的人选到村民委员会中来,实现村民管理村务、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但从现状分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年龄结构还不尽合理,尤以村委会主任为最。目前,本市村委会主任年龄偏高,41岁以上的占到总数的67.19%,而 30岁以下的只占2.56%。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有,一是拥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回村青年较少,在村里工作的青年也不多;二是乡镇政府推荐人选的范围和村民推荐人选的范围不尽一致 ;三是当选村委会成员必须是本村户籍的人。这些都使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范围更加有限。

加强组织建设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本市贯彻实施“一法两条例”是扎扎实实的。自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后,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农委、市纪委建立了推进村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各区县也迅即建立了区县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一般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民政、组织、纪委、宣传等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按照区县要求也成立了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还存在各区县工作不平衡的情况,这种不平衡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受到村集体经济的影响。集体经济较弱的村在干部收入、村民会议的误工补贴、村内环境建设和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受到很大制约,影响村委会作为村核心的形成。二是受到村委会成员工作能力的影响。一些村委会成员年龄偏大,学历不高,办法不多,工作停留在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村经济难以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加强指导有的放失地开展工作

加强对“一法两条例”实施工作的具体指导,本市主要抓了三方面工作。抓队伍建设。建立从区县、乡镇政府到村的实施 “一法两条例”工作队伍,组织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区县分管此项工作的民政局长、乡镇党政分管领导、人大主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村委会委员、村民代表等。通过培训,使这项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规范要求。通过对 “一法两条例”的学习,按照 “一法两条例”的要求来规范各项工作。重点抓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抓好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定。

据村民自治。重点提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发扬民主的程度,让村民充分发扬民主、实践民主,让村民自治有一个好的环境和机制。

实践证明,对 “一法两条例”贯彻实施进行正确有效的指导,是保证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它可以避免出现工作的反复和无谓的矛盾,提高贯彻实施 “一法两条例”的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不是领导,更不能越俎代庖。有些地方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影响到 “一法两条例”的实施。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还存在着行政命令的情况,村委会承担历史延续下来的许多工作 ,无形中成为政府的派出机构。二是村委会成员的人选,还受到乡镇政府的影响,甚至出现随意调动或撤销村干部的情况。村委会成员的工作指标和报酬(尤其是完成乡镇政府指标的奖励部分 )基本上由乡镇政府说了算,直接影响到村民自治。长此以往,村委会在行使 “一法两条例”赋予的自治权力时,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对乡镇政府的依赖性,显得底气不足。

发扬“四个民主” 增强民主意识

实施 “一法两条例”,村委会是主体。市郊各村委会在实施 “一法两条例”过程中,牢牢抓住 “四个民主”,充分扩展 自治载体,通过多种途径,建设好村民委员会,搞好村民自治工作,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由于文化传统和历史原因,目前村民的民主意识是不强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角色意识不明确,对自己依法应该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不清楚;二是参与意识不强,事不关己就不参与,有的是形式上参与,实际上没参与;三是议政能力不强,缺乏必要的知识,尤其缺乏对村经济发展的全局观念。鉴于此种原因,本市更要加大对 “一法两条例”的普及力度,把法律法规和村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让村民感到法是不可或缺的,提高村民自治的参与度。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2

一、组织领导及机构建设

20**年,我局重视和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和实施,始终把此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贯穿于全局之中,建立和健全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法制科(设在局办公室)。同时,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由邬祖根、祁兆明、洪国清、吴伟东等四位同志组成。调整充实了“四五”普法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科室为小组成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纳入民政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1996年以来,我局在各镇民政办和局各科室中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2002年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足,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海政发[2002]25号)精神,及时深化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为了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水平,我局把普法作为依法行政的主要环节,以普法促进执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法、用法活动。一是组织局机关干部8人次参加省民政厅、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专业性法律知识培训。目前,我局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机关干部有3名。一是组织局机关干部8人次参加省民政厅、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专业性法律知识培训。目前,我局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机关干部有3名。二是加强民政业务和法规培训,03年以来,我局多次举办培训班以及以会代训等形式对各镇的民政助理员、对社区居委会干部、村委会主任开展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培训和宣传。局机关多次邀请市法制办的领导为全体机关干部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举办了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3次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进行学习交流;订阅了《行政许可法一百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编发了实施行政许可法简讯2期,并在**民政信息网上设置专栏刊登行政许可法有关文件资料和清理项目。并按要求对行政许可法相关知识进行书面测试,在此基础上有18位同志参加了市人事局组织的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考试。二是加强了对各镇民政干部的民政法规培训。20**年,通过举办培训班以及以会代训等形式,对各镇(街道)的民政助理员开展了民政工作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三是为加强政务公开力度,开展对民政对象的法制宣传活动。重点加大了对婚姻法律法规和低保工作法规的宣传力度。为让广大群众了解《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20**年2月,举办了全市《婚姻法》知识竞赛活动,向市级机关、镇(街道)、村(社区)发放竞赛试卷1000余份。对低保工作的政策法规的宣传也加大力度,增加低保工作透明度,确保“三公开一监督”(保障标准公开、保障对象公开、审批程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三、行政执法情况

(一)制订规范性文件,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为在我市顺利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我局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修订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府19、17号令形式颁布,促进了低保工作和退伍安置工作的开展。

(二)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民政的合法权益。坚持在执法过程中,我局处理好严格执法与服务大局、服务民政对象的关系,努力做到让群众满意,对法律负责。

1、认真贯彻《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市人民政府19号令《**市低保实施办法》精神,扎实做好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弱势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在广泛调查摸底和审核的基础上,确定本年度全市低保对象共2817户6214(年未)人。全年市镇两级按月累计发放低保资金355.45万元。

2、认真贯彻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做好城镇退伍士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政策法规,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002年全市412名城乡退役士兵从事自谋职业率达到100%,连续五年被省政府、省军区评为先进单位。

3、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认真指导硖石、袁花等镇开展撤村建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指导有关镇履行好法定手续,召开好村民会议,依法通过撤村建居的有关决议,承办好撤村建居审批手续;积极指导硖石等10个镇依法开展社区规模调整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承办好审批手续。

4、指导全市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举办了由各镇分管民政和民政助理员参加的业务培训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出台了《**市村委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指导各镇依法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撤村建居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撤村建居中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加强对撤村改建的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结合社区规模调整,及时指导各镇开展新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和班子调整工作。

5、依法审批民间组织。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作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理程序和申报材料清单,公开办事程序,全年共批准登记社会团体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个、变更登记7个,批准社会团体注销登记3个。依法组织开展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复查登记工作。

6、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指导各镇办理婚姻登记。全年共办理结婚登记4862对,离婚登记450对,收养登记43人。

7、贯彻殡葬法规,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国务院、省人大《两个殡葬管理条例》。2002年结合“双整治”依法整治非法建筑性坟墓4498座,建造镇级骨灰寄存堂8座,村级公益性墓地115个,镇村投入资金695万元。

8、贯彻地名法规加强对建筑物名称命名的管理。制定了《**市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全年共依法命名道路20条,命名建筑物名称20个,使城市的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名称基本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

四、监督机制运行情况

为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贯彻,我局进一步加大了执法力度,开展了一系列执法检查与监督,切实树立法制权威。

1、依法开展民间组织年检年审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社会团体2002年度年检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2002年度社会团体年检和换证登记的通知》,召开了由全市社会团体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年检中,对逾期未报材料的16个社会团体发出了限期整改的通知书,全市有99%的社团通过了年检,并换发了新版登记证书。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市教育局联合开展了首次年检工作,通过年检,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3个单位作了批评,督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检率达100%。

2、开展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按十条标准,加强福利企业资质管理,对63家企业进行了年检年审。全年共停办福利企业4家。进一步落实残疾职工上岗监督机制,新安置四残人员970人,端正了企业办厂方向。

3、开展对《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嘉兴市和**市二级人大要求,市局组织对全市各镇贯彻实施《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健全低保对象档案,抓好动态管理,使这项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从人大执法检查情况看,我市低保工作政府重视,措施得力,保障制度完善。申报、审批程序规范,动态管理加强。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3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权利义务

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12月,全国第一起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的案件在四川省成都市审结,其大致案情如下:四川省成都市某花园的业主委员会于1999年成立,按规定到2002年4月任期届满。但任期届满后,业主大会并未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在新的业主委员会没有选举出来的情况下,原来的业主委员会于2003年1月30日同成都文石物业管理公司签约,双方约定将物业管理费由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0.24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并于1月1日起执行。2003年3月,该花园119名业主或住户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管公司一并告到了武侯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物业管理议无效。法院在经过了漫长的调查审理之后,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补充协议》无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的理由是:该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及委员的任期已于2002年4月届满,因此其行使的代表权已于届满时终止;同时,由于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在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法定期间内,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两者签订的补充协议是由业主大会决定或经业主大会特别授权的,因此该补充协议属无效协议(参见常江:《全国首例业主状告业委会案一审判决》,《中国房地产报》,2004-02-02.)。

随着全国第一起业主状告业主委员会案件最终以业主的胜诉而告终,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便浮现出来:业主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具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应该由谁来监督业主委员会行使其权力?

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又称“物业管理委员会”(颜真、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早期著作中也称其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管理委员会”或简称其为“管理委员会”(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次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法规这样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从而在立法层面上正式创立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不同的表述。《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表述是: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业务的具体执行机关,如同管弦乐队的指挥,于管理制度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页。)也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新建物业或物业群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颜真、杨吟:《物业管理危机处理及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4页。)以上各种表述都只是从某一特定的角度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局部把握,没有从整体上真正揭示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实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结合其他专家学者的研究结果,我认为可以将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划分为内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两个部分。

(一)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法律地位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法律地位,是指业主委员会相对于产生其的全体业主(通常是通过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形式)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业主委员会内部法律地位的直接规定虽然只有第十五条一个条款,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在其他一些条文中也间接地体现出了业主委员会在内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职责。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通过对于上述条文的综合分析和整体把握,参考其他学者的观点,我认为: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存在着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是指人在权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人的法律制度(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在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的法律关系中,全体业主基于对居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目的,由于其自身无法完成物业管理活动,故需要聘用物业管理企业。而业主又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需要由他人代自己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出适当的意思表示。所以全体业主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使其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代自己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一旦业主委员会被选举产生,且当选成员没有表示异议,即可视为其接受了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愿意为全体业主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虽然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人未明示本人(即被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者,应视为该人所自为;惟相对人明知其权,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称此为“隐名”(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中华民国四十八年版,第288页。)。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虽然使用的自己的名义,但是却是在全体业主的授权之下,是在其权范围之内;并且物业管理企业对此也显然是明知的。所以尽管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使用的是自己名义,但其行为符合“隐名”的构成要件,仍然属于行为。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除了明确写明由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之外,其他一切法律效果均归属于全体业主。上述这些内容,完全符合的特征(参见前引⑶,王利明书,第117-118页。),故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的上述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是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系人,全体业主系被人,业主委员会所的民事法律行为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但是,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足以完全揭示或概括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的职责。第五十一条规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基于以上条款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还存在着一种管理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扮演着一种类似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组织的角色,在管理关系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而全体业主则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二)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是指业主委员会相对于除了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以外的其他特定主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所具有的法律地位。对于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理论上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比较明确的表述。但是仔细分析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将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法律地位划分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体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履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依据以上条文的规定,我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着一种合同法上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谓委托合同,1999年颁布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其定义如下: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也有学者将委托合同称为“委任”,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任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四十九年版,第359页。)。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委员会其自身没有能力进行物业管理,故只能委托具有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企业代为自己进行管理。一旦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一致,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上签字,便意味着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业主委员会实施物业管理的事务,而业主委员会则在全体业主及业主大会的授权下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报酬,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劳务给付关系。上述内容,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质,(参见上引,史尚宽书,第359-365页。)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可以定性为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业主委员会是委托人,物业管理企业是受托人,委托的内容是业主委员会所在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

业主委员会除了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中处于委托人的地位以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上述条款表明: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还存在着一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所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能而与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姜明安:《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8页。)。当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无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或是征得其同意,而可以直接在《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由裁量,单方面地选择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改正、撤销其决定抑或给予其一定程度的行政处罚。相反,当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则必须无条件地强制性地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业主委员会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并接受其建议、指导和监督也是强制性的。如果其不为上述行为,就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以上内容符合行政法上行政管理行为的特征(参见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10页。),故可得出以下结论:业主委员会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存在着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作为行政管理主体,业主委员会则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三、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在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后,其权利和义务便显得十分明晰了。基于业主委员会内部法律地位和外部法律地位的划分,其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内部权利义务和外部权利义务。

(一)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权利义务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内部权利义务,是指业主委员会基于其内部法律地位而产生的、在与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业主委员会在内部法律关系中处于行为的人和管理行为的管理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内部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行为中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

1.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包括业主大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人的地位。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人必须亲自实施行为。除非经被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由发生,不得将事务转委托他人处理。(2)人应谨慎、勤勉地行使权。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事务,使被人设定的目的落空并遭受损失的,由人予以赔偿。(3)人应向被人忠实报告处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以使被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事务处理完毕后,人还应向被人报告执行任务的经过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4)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人的利益。如使被人遭受损失的,由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参见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基于以上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与全体业主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以自己的名义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中选举产生的,其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必须在权的行使范围之内。只有业主委员会在权行使范围之内代全体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才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效力。如业主委员会没有得到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或超越其权的行使范围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则该合同对于全体业主没有法律效力。此外,业主委员会在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非经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追认,业主委员会以其他任何名义签订的一切合同,对全体业主都没有法律效力。(2)在业主大会上向全体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并接受其监督。作为全体业主的人,业主委员会在每年召开业主大会时,应当进行年度总结,向大会作出工作报告,将一年中其所进行的各项物业管理活动向全体业主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对财务状况作出年终结算和新一年的预算。此外,在业主大会上,业主委员会还应当接受全体业主对于其各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当业主大会发现业主委员会超越权的行使范围从事行为,或者和物业管理企业串通、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可以拒绝承认业主委员会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对全体业主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及于业主委员会自身;如果全体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还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3)充分考虑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全体业主由于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缺乏而利用业主委员会为自己服务,希望其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权时,必须从全体业主的利益出发,维护其权益,增进其福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所以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是业主之一,其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实际上也是在维护自己权益,故其在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时,都应该更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自己的权,为全体业主的利益服务。

2.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还存在着一种管理关系,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管理者在管理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移交处理权、奖惩权以及依法管理、公开管理、对于非法管理给被管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参见应松年:《行政行为法-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8-650页。)。落实到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之间具体的管理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有:(1)监督全体业主对于业主公约的实施。所谓业主公约,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是指由业主大会制定的、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全体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实施、遵守业主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建议其改正,并可以在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处罚;对于严重违反业主公约且拒不改正的业主,业主委员会还可以移送上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2)收取、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所谓专项维修资金,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指属业主所有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关于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还未正式出台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业管理条例中,都将这部分资金划归业主委员会管理。但是,业主委员会在收取、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时,只能用于符合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3)接受全体业主对于其管理活动的监督。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召开期间,应就其管理活动及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全体业主作出详细的说明,并接受其质询。业主一旦发现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规定的职权范围,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变更或撤销其行为;如发现其上述管理行为给业主造成了损失,则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有非法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则可以要求其退还;也可以直接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他们负责追回。

(二)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权利义务所谓业主委员会的外部权利义务,是指业主委员会基于其外部法律地位而产生的、在与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由于业主委员会在外部法律关系中具有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和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其外部权利义务也可以划分为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管理行为中的权利义务。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4

一、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建设法治新农村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长期的基础性工作。针对农村基层的特点,我所努力为普法教育与基层民主和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与创建平安乡村、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好法治保障。

一是从法制宣传的实效入手,继续推进群众法律素质教育。以“五五”普法启动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群众需要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把服务农民、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针政策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适时在广大农村开展有针对性的“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活动,通过“一学三讲”活动的深入开展,对农民进行《宪法》、《经济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教育。8月24日,我们对11个村1个居委会的民调主任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一年来,我所累计下乡授讲法制教育课8堂,有效增强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满足了广大农民学习法律知识的需要,使他们在生产经营中能够知法、懂法、守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二是从提高自治水平入手,深入推进各项创建活动。我所抓住新农村建设契机,主要以“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推行村民自治,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促进农村各项事业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在深入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学习教育的同时,我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所辖村(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村民议事制度,特别是对王曙、沙村、富池、丰山、港下、居委会等6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我们高质量设置了民调办公室,统一规范阵地建设标准。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社会氛围,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充分发挥法律保障职能,努力建设稳定新农村

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突出抓好不良行为的矫治,是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工作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独特优势。

一是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农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所在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过程中,由镇综治委下文,建立健全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与“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村民服务站、中心党员联络户”、“三级网络”相结合,并在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设立“司法服务”窗口,形成镇、社区(村)、组三级配套联动、上下贯通的调解网络体系。同时,完善接边地区、学校与地方等联合调解组织建设以及厂矿企业、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和行业组织的调解网络建设,做到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并由原来的事后被动调解,发展到预测预防在前的主动调解,实现重心前移,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将排查与治理作为处置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调处大量纠纷,化解矛盾,努力提高各类纠纷的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全面落实半月一排查一月一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健全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和的工作机制,提高依法预防和处置的能力。适时组织开展纠纷专项治理,除传统的农村赡养、宅基地、邻里纠纷外,根据新时期的特点,围绕土地流转、城镇拆迁、企业改制、水电建设等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纠纷开展专项治理,今年我所已成功调解各类纠纷26起。

三是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今年我镇刑释解教人员8人,为发挥好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职能作用,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运行机制和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我所已建立了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的有效机制,充分利用社区、学校、群众团体的资源优势,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措施,确保矫正质量。同时,积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逐步实现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规范化。对刑释解教重点人员实施排查,集中力量进行帮教,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不脱管、不失控。针对农村的特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土地、住房、生活来源等及时的跟踪帮教等工作,避免和减少重新犯罪。如富池村的黄晓海、良畈村的明瑞芳等人,回家后,通过我们与村组配合,给予农业用地种菜种粮,富池村的张洪高,有饲养技术,当上了养猪场的饲养员,现在都已过上正常生活。

三、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努力建设和谐新农村

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建设和谐新农村中,我所通过积极指导法律工作者参与诉讼、非诉讼、法律证明、法律援助等工作,为基层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一是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的有机结合。法律援助是社会救助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希望工程”。在建设和谐新农村中,我所以《法律援助条例》为主线,以法律扶贫济困为已任,以“热情服务,让人民满意”为出发点,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为准则,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密切同工青妇、老龄委、人武部、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以召开联席会形式探讨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形成全镇联动的整体合力。同时将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申请程序、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督投诉电话等一一上墙,向群众进行公示,法律援助延伸到村级联系点,并开通了“***”法律援助专线,两所警民联系卡,深入开展法律帮困、法律扶贫、法律维权等工作。

二是实现法律服务与“三农”的有机结合。一是服务党委政府。通过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主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政府决策,服务政府的中心工作,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二是服务经济建设。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企业的改革发展,积极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改制、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建设“经济大镇”、“工业强镇”献力献策。

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范文5

我从20__年2月起担任民政局长,20__年3月县九届人大常委会再次任命我担任民政局长职务。任民政局长以来,能尽心尽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兢兢业业做好各项工作,与全体民政工作者一道,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肯定,业务工作连续三年在全省民政系统综合考核中获得先进单位;在县综合考核中、二年为综合考核先进单位,年考核综合分数仍处前列,因联系乡镇计划生育问题被一票否决。这些年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的结果,是县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督促支持的结果,是全体民政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这些成绩的取得,也与上任领导班子打下坚实基础紧密相关。现将本届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积极推行依法行政,促进民政法规的贯彻落实

民政工作承担社会保障、基层政权、社会事务管理的工作,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八十多部,呈现工作范围广、事情杂、牵涉法律法规多等特点。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民政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之中;现在民政工作的社会事务管理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等工作,实质上都成了执法工作。为此,我把推进依法行政与贯彻执行民政法规紧密结合起来,与依法做好具体的民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达到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同时,推进民政法规的落实,推进民政工作的规范开展,促进了我县社会文明进步。着重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遗体火化。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的要求,按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从年月日起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全县除万人因交通不便划为逐步推行火化区外,全县都实行了遗体火化。实行遗体火化近一年来,全县共火化遗体具,火化区遗体火化率为;骨灰集中安放、生态墓区建设走在全市前列,受到省、市领导和民政部门的肯定和推广;同时,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丧事也取得良好效果,丧葬陋习也得到了有效改观。着重抓了二个方面:

认真做好推行殡葬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明确遗体火化、骨灰集中安放、革除丧葬陋习同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二是坚持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全县推行殡葬改革的决定,为推行殡葬奠定了法律和工作基础。为了落实殡葬改革法规,我们认真研究起草了《*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县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我们召开了县、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县、乡、村各级干部群众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二百多个,促使规范性文件更加切实可行,同时促进殡葬改革法规的宣传贯彻。三是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群众千年殡葬意识的根深蒂固,我们开展了广泛的殡葬改革宣传,层层召开宣传发动会议,组织工作人员进乡入村宣传,在报纸、广播开辟殡葬改革专题,印发宣传资料万份(册),创办出刊《殡葬改革简报》期,增大新闻宣传力度等等。使殡葬改革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重视及时处理违反殡葬改革法规事件。在整个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虽然整体上进展顺利,但发生过二起骨灰装棺入葬和私埋遗体事件发生。一起是去年月,发生在*乡*下村骨灰装棺在非村级公益性墓地入葬事件;一起是今年月,发生在*镇*村私埋遗体事件。这二起事件发生后,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立即采取各项措施,对丧户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进行法制威慑,在强大思想工作和法制威慑下,二起事件的丧主都自行纠正了违法行为,促进了推行遗体火化的顺利进行。在处理这二起事件中,我主要做了三项事情:一是及时向县殡葬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为县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二是及时向发生事件乡镇了解情况,督促乡镇积极做好工作;三是组织带领干部连夜深入到丧户做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丧户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

(二)认真贯彻《婚姻法》,全县婚姻登记实行集中办理。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婚姻登记的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建设,从今年月日开始,全县婚姻登记集中县民政局办理。集中登记三个月来,共办理婚姻登记对,工作进展顺利,有效杜绝了违法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现象的发生,群众反响良好。同时,开展了新《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规宣传。

(三)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和地名工作管理。积极开展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年审工作,全县家社团和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参加了年检年审。加强民间组织的培育和发展,新注册登记成立社团家。认真贯彻《地名管理条例》,推进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根据国家标准,整顿和设置门牌、楼牌、幢牌等标准地名标志共约余块。结合勘界资料和地名普查成果,编制出 了《松阳县标准地名图册》,图册通过了省市级专家会审。开展新建街道、住宅区等名称的审批。

(四)认真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促进 社区建设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积极指导乡(镇)加强村委会自治组织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回头看活动。开展村委会选举的业务指导,接受业务咨询,对有关村委会提出的罢免要求给予程序上的解答。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个乡镇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检查,对当前在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开展县城社区居委会干部业务素质培训。

二、树立“以民为本”理念,努力保障民政对象的基本生活

民政部门承担的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优抚安置、移民等工作,就是为“最可怜的人”和“最可爱的人”服务。他们包括社会两大群体:社会最弱势群体,包括社会特困户、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灾民等;社会最光荣群体,包括革命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家园的大型水电站移民。努力为这些人做好服务,是我应尽的职责。

(一)全面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_年底全县共有__人列入了低保,占全县总人口的。到年三季度,全县共有低保对象__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省率先实行了动态管理,使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对象,及时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在低保工作中,坚持确定低保对象与发放低保补助金二条线运行。确认低保对象和补助金,由低保对象提出申请,村委会核查,乡镇复查,报县民政局批准,县民政局对低保对象进行抽查;低保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发放低保补助金,由县民政局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批准的低保对象清单,由金融机构直接汇到低保对象所在地的信用社,低保对象凭低保补助证和银行有关规定直接领取补助金。从而实现了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

(二)认真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年我县共发生“.”雪灾、“.”风雹灾、“.”洪涝灾、下半年的旱灾,今年发生了号台风、“.”洪灾等自然灾害。灾害给我县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灾民带来一定的生活、生产困难。灾情发生后,我及时带领相关同志,及时深入灾区,做好查灾、核灾、报灾、救灾、慰问灾民等工作,及时、准确地上报灾情,争取上级的重视,为争取救灾资金创造条件。二年共争取上级救灾救济资金万元,共救济灾民及贫困对象.万人。有效缓解了全县灾民和贫困对象的生活困难。如:今年月日晚上*、*等地发生洪灾,当晚我就联系有关乡镇了解灾情,次日凌晨就带领局核灾小组,赶赴受灾最重的*、*、*等受灾点,查看灾情,并及时向上汇报,引起了上级的高度重视,当日市领导、省市民政部门就赶到现场察看灾情,使上级第一时间了解我县灾情。同时,及时做好救灾工作,当日中午就下发救灾米、食用油、衣被等生活用品,当日紧急下拨谢村乡救灾资金万元,及时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同时,认真做好访贫问苦活动,组织人员走访低保对象、五保户、贫困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敬老院老人、二等以上伤残军人等,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对他们的关爱。

(三)积极开展“五保”集中供养工作。五保集中供养是构筑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被列为五大百亿工程、德政工程、省长工程,省市政府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为此,从今年开始,我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民政工作来抓。一是深入开展了调查研究,经调查,全县共有符合五保条件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人。同时,对适合建敬老院的闲置国有资产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我自己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到五个镇敬老院建设选择点就达四次以上,初步选定了个敬老院建设选择点,报县政府选择。并经月日的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二是制订详细五保集中供养规划和工作计划。全县计划建敬老院所,今年完成*、*、*、*所,明年完成*、*所。完成省定的目标要求,即:全县集中供养率今年达到以上,明年达到以上。目前*敬老院、*敬老院、*敬老院、*敬老院的修建工作正在进行之中。预计*敬老院在月中旬开院运营,其它所敬老院预计在月开院运营。

(四)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和老移民管理工作。移民安置工作,把它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根据上级的安排,安置任务非常繁重。为把这项工作切实做好,我们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移民安置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其中,第一批移民已经落实移民生产生活用地、建房用地。参加考察对接移民代表按照“一户一人一点”的对接原则,每位代表分别到各自安置点进行实地考察,与安置地干部群众进行了交流、协商,并与安置点的村委会签订了安置协议。签约率达。月日,圆满完成对接复核,复核率达。移民安置工作走在了全市的前列。

在认真做好滩坑移民安置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老库区移民的管理扶持工作,积极向上争取扶持项目,解决老移民的遗留问题。二年经省移办审核批准扶持项目共有个,有效地解决了__水电站移民在生活、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加快了我县移民脱贫致富小康的步伐。同时,积极做好移民的思想工作,近年来,没有发生过移民越级*,移民思想稳定。这也为我县__*移民安置打下了群众基础。

(五)认真做好优待抚恤与退伍安置工作。一是退伍安置改革得到进一步巩固。、二年冬季退伍士兵共有__名,其中需要政府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伤残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共*名,全部选择了自谋职业,自愿领取了自谋职业补偿金。这表明我县以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为主要内容的退伍安置改革,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连续三年被省政府、省军区评为退伍安置先进单位,退伍安置改革成了全国典型经验,在全国退伍安置改革会上交流。农村籍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开发率达以上,通过劳务输出部门推荐外出劳务达以上。

二是认真做好优待抚恤工作和双拥工作。重点优抚对象定期补助,全部按省定标准及时发放到位,群众优待费也能及时全额落实到位。符合《__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施办法》条件的医疗补助,全部及时落实。在春节、八一期间,积极配合县领导,走访慰问驻*部队,力所能及地为驻军解决实际问题 。认真做好烈士褒扬工作,今年二位救火英雄,从报批到被省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仅用了一个月时间。积极做好清明期间干部、群众、学生等社会各界人士祭奠与瞻仰革命烈士活动。积极做好*退役进藏兵和老复员军人的思想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认真做好民政*、老龄工作。我县经济落后,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民政对象生活困难的相对较多,每年接待受理来信来访都在__人次以上。在处理*件过程中,对重要*件、集体*件、上级下转的*件,我都能自己过问处理情况甚至直接参与处理。在*过程中,能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做好*件的处理,及时报结上级交办的*件。积极配合上级政府开展领导下访工作,积极做好领导下访批示件的妥善落实,努力变*为下访,把群众困难解决的基层,把群众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由于我们的努力,使我县民政*工作得到了上级的肯定,被民政部评为先进单位。认真做好老龄工作,继续开办某省老年电大,积极抓好老龄工作的基层组织建设,努力创造条件,为老年人多办实事。

三、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民政实力,努力提高民政保障能力

(一)加强民政队伍自身建设。上一任领导班子提出了“发展民政事业,壮大民政实力,提高民政社会地位”,为我县民政事业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俗话说:“创业难,守业更难”,我到民政后,深感肩上的压力很重。但我坚信,在上任班子创下的坚实的基础上,通过努力,完全能使民政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为此,我在“发展民政事业,壮大民政实力,提高民政社会地位”的基础上,增加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二句话,加强民政队伍自身建设。一是在加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协作方面,我着重做好好和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做到“放权不放手,掌权不独载”,自觉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人事问题等都由班子讨论集体做出。同时,协调班子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几年来,班子成员能相互“补台”,做到思想统一、分工明确、协作融洽、力量一致。没有出现内扛、内耗现象。二是组织开展了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道德素养、科学文化、电脑操作、民政业务等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增强了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三是改善了办公设施,每个办公室配备了空调,每个科室配备一台电脑以上,开通了机关局域网和公共互联网,建成了松阳民政等业务网站,办公环境和数字民政建设走在了全市前列。

(二)积极争取上级扶持和社会的支持。我县是经济欠发达县,经济发展落后,财政困难,需要保障和扶持的困难群众也多。为此,想方设法向上争取资金补助和扶持,成为增强我县民政保障扶持能力的主要渠道。通过努力,二年共向上争取各项补助、扶持资金__万元。促进我县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同时,也促进了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开展慈善捐助活动。在年开展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有关工作,共收到__个单位捐赠的资金__万元,衣物__件。积极争取县外慈善捐助,对我县*名孤儿的结对助学,这*名同学,将每年获得__元的资助,一直到高中毕业。近期又争取到__公司的敬老院建设意向赞助*万元;____*有限公司的敬老院用被意向捐助__条,价值__*元。

(三)加快民政福利企业发展。年,共实现福利生产产值__万元,比上年度有较快的增长。今年—月,完成工业产值__万元,比去年又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预计今年福利生产产值可突破亿元大关。积极利用福利企业政策进行招商引资,年引进两家产值在万元以上的福利企业。其中科马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在自身的努力以及政策的扶持下,又投资万元,建造了新厂房取得了更好的效益。认真开展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伤残职工全部进入养老保险。近几年,连续被评为全省福利生产管理先进单位。

(四)结合民政业务,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去年结合殡葬改革,完成了县火化殡仪馆建设,共完成火化殡仪馆工程建设投资近__万元。同时,在国有资金非常困难的情况下,采取向职工筹集的形式,有效地解决骨灰公墓建设资金问题,县十五里公墓完成征地、规划工作,动工兴建,并采取边建边用的方式投入了使用,现已经投入近__万元。今年,结合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有效地盘活了国有资产,并预计投入__万元资金进行维修,改建成四所敬老院。同时,新建叶村敬老院。此项工程,预计敬老院的固定资产上千万元。

四、廉政建设情况

二年来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为民行政。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选用好每个干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管好每项资金;不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公款旅游;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严格执行单位工程项目和物资如公墓投资业主确定,救济棉被、办公用具等物资实行政府公开采购的有关规定。始终做到物资采购、工程投标不参与,也不推荐。在生活中做到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不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格执行住房有关规定。做到洁身自好,增强“八小时”以外生活圈、交际圈的自律、慎交朋友。管好自己身边工作人员。班子成员、干部多次退还或上交服务对象赠送的礼物、礼券。在发现殡仪馆人员收受红包现象后,及时进行查处。管好配偶、子女,没有以权为亲人谋利,如我哥哥是六十年代退伍军人,去年由于受伤骨折,化了很多医疗费,给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本属于补助对象,好心人劝说:“你这种情况可以要求民政局给予一定困难补助”,哥哥开口向我提出困难补助的要求,我当场予以了拒绝。

六、存在的不足和困难

民政资金投入不足。根据上级的许多规定,民政资金投入以当地财政为主,上级补助也必须有大比例的当地配套资金投入。由于我县财政十分困难,地方财政对民政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直接影响了我县民政工作的开展和民政事业的发展。例如,由于资金不足,民政事业的许 多基础设施建设难以改善,具体的如火化殡仪馆,现只有四辆殡仪车,完全满足不了工作需要,但由于现已经贷款__万元,难以再筹集资金增加车辆,福利院修理、敬老院建设等,也由于资金问题而进展缓慢。

对当前民政工作难题破解不力。如因病致贫人群的救助问题,难以拿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又如社会福利事业如何利用市场化手段,发挥民间和社会的积极性,政府退居管理角色方面,依然无力可施;再如村委会选举贿选问题,也未能探索出更好的制约办法。

五保集中供养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五保集中供养工作是这二年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都已于去年纷纷开展这项工作,到今年上半年,全省的五保集中供养率已经达*以上,而我县现在仍然只有*。在全省处于落后状态,急需我们加快敬老院建设,努力赶上全省的进度。

向上宣传民政工作需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需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领导的理解和大力支持,需要省、市民政部门的指导和帮助,这就需要宣传,让领导了解民政、知道民政。作为民政局长,应该加强对民政工作的宣传,特别是民政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只有县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了解了,才有可能得到支持和帮助,以利于困难和问题的解决。

对自己的干部职工要求干得多,关心得少。如对干部的政治前途关心不够,单位干部职工的经济待遇偏低等,甚至连大部分职工的住宅到现在都找不到。

工作方式、方法需进一步丰富。较长时间的科级领导工作岗位,容易形成一定的思维模式,在工作中,就某项具体工作,有时用老经验办事的想法多一些,认真计划、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方面所花费的精力相对少一些。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学习、钻研,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丰富工作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