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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市场范文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0-169-02
同业拆借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临时性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我国的同业拆借始于1984年,经过若干年的发展,我国同业拆借市场不断完善,逐步壮大。
同业拆借市场的要素有三个,即同业拆借的参与者,同业拆借市场的期限和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本文将主要按照各个要素展开讨论。
一、从交易量看总体状况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2001年至2008年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期限分类统计表,其中包括了每年每月的交易量,经过整理,现将年度数据列出(单位:亿元):
根据表格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同业拆借是以短期拆借为主的,即隔夜拆借和7天的拆借,计算2001-2009年各年的1天和7天拆借交易量的总额:
从有关数据中可以看出,2007年以前,拆借的交易量总体比2007年以后小很多,2007年以后保持稳步上升。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也是最直接的原因是2007年8月6日起,《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实施,取代了过去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拆借市场向市场的真实状况回归,对我国拆借市场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关于《办法》的若干细节,下文还将予以讨论。
二、我国同业拆借的参与主体
《办法》的颁布,使得拆借市场参与者的范围从10个扩大到了16个,从原来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扩大到涵盖全部的银行类和绝大部分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被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在《办法》实施之前,主要拆出者是商业银行。占整个市场量的60%以上,主要拆入者是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2007年《办法》开始实施,参与方的种类在法律意义上得以增加,因此我们以2007年和2008年两年的数据(图略)为例进一步分析,通过对比从中可以看出:在《办法》颁布前后,商业银行都是我国拆借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它们既是资金的主要供给者,也是资金的主要需求者,拆借行为主要发生在商业银行之间。这是由我国金融市场的成长的总体情况决定的,如果要使拆借市场进一步活跃,需要所有金融机构的参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蓬勃发展是拆借参与者多元化发展的前提条件。
三、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期限
对2001年至2009年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期限分类统计表进行分析。
相关数据表明,拆借期限越短,所占比例越大。其中,期限为1天的拆借,又称隔夜拆借,所占比重最大,占大约71%,其次是期限为7天的拆借,占27%,两者加起来占了拆借市场的绝大部分。期限20天和30天的拆借品种总体上只占2%,而拆借期限为60天、90天和120天的交易量近乎为0%。
《办法》中明确规定,拆借所得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期限较长,因此这一规定也是拆借方减少了长期拆借的动机。对于拆借期限各国相关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究其原因,无外乎是对风险的控制。金融机构的作用是资金融通,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负债的比重很大,也就是说,其资产所对应的债权很大。金融机构进行拆借时,必定伴随着风险的发生,因为但凡借贷就有风险,而且期限越长风险越大。倘若金融机构间进行大量的长期拆借,那么金融市场的风险将大大增加。
四、我国同业拆借的利率
我国的拆借市场发展较快但起步较晚,市场化程度还不高。为了进一步研究我国拆借市场利率的现状,现对我国拆借利率做简单的实证分析。
由于《办法》的实施对拆借市场影响巨大,研究《办法》实施之前的数据已无意义,《办法》的实施是在2007年下半年,考虑到政策时滞可能带来的影响,本文选取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的数据。
在市场发达的情况下,拆借利率和存贷款利率、国债利率、法定准备金率、回购利率、价格消费指数、股价指数、金融机构贷款与存款的比值和主要汇率等因素有关。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选取如下变量①:RI:同业拆借利率,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选取一天拆借利率。LOAN:贷款利率,数据选用我国一年期贷款利率。DEI:存款利率,选取人民币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TBOND:国债利率,在我国,三期凭证式国债发行量最大,以其各月加强利率作为国债利率分析。RES:法定准备金率。REP:回购利率,经加权处理。CPI:我国消费价格指数。STI:总合股价指数,选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上海A股月最高和最低总合股价指数的算术平均数。L/D: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与存款总额比值。EXR:Z选取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计算每月的平均汇率水平。
根据任兆璋和彭化非所著的《我国同业拆借利率决定模型》,我国同业拆借利率的计量模型可以设为:
RI=C+C1*LOAN+C2*DEI+C3*TBOND+C4*RES+C5*REP+C6*CPI+
C7*STI+C8*L/D+C9*EXR。
接下来,将使用计量经济学里常用的软件Eviews②进行分析。
为了克服时序数据常有的多重共线性,先对各变量的相关系数进行分析,以下是Eviews输出的结果。
从该相关系数表可以看出,各变量之间存在着很高相关程度,CPI和LOAN的相关系数甚至达到0.956611。
为了克服多重共线性,采取修正Frisch法进行回归分析。
首先用RI对各变量分别进行回归。得到的结果中可决系数最高的是RI对DEI的回归,以下是Eviews的输出结果:
以RI对DEI的回归所得方程为基础,继续添加其他变量。可决系数第二高的是LOAN,则用RI对DEI和LOAN回归。Eviews输出结果如下:
可决系数有所提高,规定显著性水平为0.1,则个系数都通过t检验,方程整体也通过了F检验,因此在方程中保留LOAN。
此后,分别加入CPI和TBNOD,均为通过t检验,舍去。加入RES,得到结果:
加入RES,虽然提高了可决系数,但导致另外两个变量都不显著,单独对RES回归的可决系数比对上述两个回归的可决系数都小,因此略去RES。
将REP加入,结果如下:
可决系数有略微提高,且各变量系数均通过t检验,因此将REP保留。接下来,将STI加入,因为导致其他系数不显著,且单独对STI回归的可决系数并不高,因此略去。将L/D加入,提高了可决系数,且各变量均通过t检验,保留。最后将EXR加入,得到以下结果:
最终得出以下方程:
RI=10.64478-0.254831LOAN+1.217588DEI+0.009591REP+0.200173
L/D-1.650556EXR
可以看出,同业拆借利率与存款利率、回购利率和贷款存款比值有正相关关系,与贷款利率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有负相关关系。虽然各变量都通过t检验,但t统计量都比较小,说明各变量的系数都不是特别显著。这和样本容量较小有直接关系,也可能和数据的平稳性有关,但限于数据的不足,无法进一步分析,接下来只能依据经验进行推断。
由于我国的同业拆借市场交易主体偏少,同业拆借利率还不能完全反映货币市场真实的资金供求水平,债务链迟迟未能根本解开,资金供求严重失衡,银行资金供求矛盾异常突出,市场缺乏一个透明原则等等,加之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和信息不对称,抑制了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广度与深度,使得我国同业拆借利率还不能完全由市场决定。由于以上原因使得一些变量对拆借利率没有显著影响,例如股价指数、国债利率等。
对拆借市场的三要素进行分析,期限结构和金融发达的国家相比区别不大。但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参与主体较少,参与主体种类单一,以商业银行为主。拆借利率虽然已显示出市场化的趋势,但市场化程度总体来看,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现状是由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决定的。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需要时间,市场越不成熟,政府的监管和保护就越强,开放程度就越低,金融市场成熟之后,我国同业拆借市场才能更自由更开放。
注释:
??数据源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2008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机构分类统计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中国农业银行网站和相关网站
②笔者使用的是Eviews3.1版
参考文献:
1.古扎拉蒂.计量经济学(第4版)[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
2.劳埃德,B.托马斯.货币银行学:货币、银行业和金融市场[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3.任兆璋,彭化非.我国同业拆借利率决定模型[J].上海金融,2005(2)
4.许文新.金融市场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5.张晓峒.计量经济学基础[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7
同业拆借市场范文2
关键词:同业拆借利率;股票价格指数;股市收益率;协整检验;Granger因果检验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9-0136-04
一、引言
在我国,股票市场一直被称为是“资金市”或“政策市”。所谓资金市,是指股票价格的波动很大程度上受到流入股票市场资金量的影响。所谓政策市,1999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从事同业拆借业务而成为同业拆借市场中的重要参与机构,因而货币政策(即同业拆借利率)的每一次调整,必将通过影响这两大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循环借贷资金量而影响股票市场的价格。
另一方面,同业拆借利率在我国是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而随着资产价格在经济中作用的日益突出,许多学者认为,股价也应该进入货币政策决策,成为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函数中的一个变量。由此可见,同业拆借利率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与股价之间的关联关系需要明确。所以,本文试图从理论上阐释两大市场价格关联的机制,实证上验证两大市场价格关联的方向和程度。
二、文献综述
国外对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联通的研究比较少,因为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是紧密融合不可分割的,两个市场都是以金融机构为中介、利率为指标、资金为媒介进行运动的场所。因此,国外对于同业拆借市场与股票市场相关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市场中的指标互动性研究,利率与股票价格的关系研究成为了研究两市场关联性的重要体现。
Rahma & Mustafa(1999)[1]分析了许多国家股票价格和利率之间的因果关系,结果表明:大多数国家不存在股价和利率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但可能存在长期协整关系。Rigobon & Sack(2002)[2]则分析了美国货币政策对股市的影响,发现货币政策会导致股市的波动。Bemanke 和Kuttner(2005)[3]分析了美国证券市场对利率变化的平均反映,研究显示市场对未预料到的联邦基金利率变化有着相当强烈的反应,而对于被期货市场投资者预测到的联邦基金利率的变动,证券市场的反应却极为微弱。Wing-Keung Wong、 Habibullan Khan & Jun Du(2006)[4]以1982年1月至2002年12月的数据为样本,研究了新加坡和美国主要的股票指数与宏观经济变量间的长短期关系,得出新加坡股票价格与利率存在长期的关系,但在美国不成立。而从短期来看,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前,新加坡股市与利率之间有关联效应,1997年之后不存在关联,而美国股价与利率之间在危机之前存在着强关联性,此后关联效应减弱。
从我国的研究来看,由于我国是在1999年才批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市场,所以我国对于同业拆借利率与股票价格互动的研究都是在近几年才开始的,研究的内容多是从近几年的相关市场数据入手,采用相应的实证方法,验证同业拆借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关联性。陈祥国、汪蓉(2004)[5]认为,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央行对利率进行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使股票价格反方向变化。而王丽英(2005)[6]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银行资金中的同业拆借市场资金变动与证券一级市场资金变动相关,而与二级市场及其指数之间的变动无关。郑振龙、张蕾(2007)[7]对1996―2006年间中国短期利率与上证综指之间的动态相关性进行了研究,指出2002年之前利率与股指之间呈现微弱的动态负相关性,2002年后相关性持续增强。姜晓黎(2007)[8]对同业拆借利率及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建立了双变量回归模型,并对两者的相关性进行实证分析,认为标志着资本成本的同业拆借利率显著地影响了股市的价格走势。邓晓益、王庆云等(2008)[9]通过SVAR模型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名义利率变动与股市波动的相关性比实际利率强,总体来看利率对股市的影响很弱。短期内,利率变动不会对股价产生显著的影响,利率对股价的长期效应为负,且存在较长的滞后期。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就同业拆借市场与股票市场相关指标关联性的研究注重方法的运用,但研究结论差异很大。原因也许在于指标选取差异及样本区间的不同造成的。
三、理论基础
理论上讲,任何一种形态的市场都是信息汇聚、整理、传递和交易的场所,因而同业拆借市场和股票市场的一切联动都是各种信息相互影响的结果;而价格可以起到某种“浓缩”、“代表”其他大量信息的作用[10],因而各种信息正是以价格作为媒介在两个市场之间传递。所以本文选取两个市场的价格作为研究对象。
1.同业拆借市场向股票市场的价格传导
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存在着利率到股票价格的单向变动关系,两者负相关。其原因在于:第一,根据股价的理论计算公式,股价=股息/利率*票面金额,两者反向变动;第二,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利率上升时,投资股市以及企业投资的资金成本均提高,抑制了股票的投资,股价下跌;第三,利率是央行调控货币投放的手段,利率上升则银根抽紧,减少了货币投放,股价下跌。
从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的理论来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首先影响的是货币市场上银根松紧和短期利率的高低,然后通过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影响资本市场,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即货币政策操作的市场信号应该是通过货币市场这个桥梁传递到资本市场。同业拆借市场作为货币市场上最重要的子市场,其价格是货币政策的集中体现,其变化准确地反映我国资金供求格局的变化,起到信号和导向作用。
2.股票市场向同业拆借市场的价格传导
同业拆借市场范文3
关键词:基准利率;同业拆借利率;债券回购利率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144-02
1 引言
所谓基准利率系指资金市场上公认的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利率。市场利率体系由银行存贷款利率、债券发行市场利率、债券流通市场收益率、同业拆借利率、回购利率、贴现利率、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利率等组成。利率市场化必然要求存在一个合适的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它是央行监测和调控的目标,也是央行调节经济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2 比较研究
2.1 利率市场性比较
如表1,近11年来债券回购市场交易量都大于同业拆借市场交易量,2004和2005年前者甚至达到后者的10多倍,近两年来同业拆借市场发展也较快,但前者仍是后者的3―4倍。因此,从市场规模来说,债券回购市场目前远领先于同业拆借市场,说明市场参与者对债券回购市场相对来说更加认同,更愿意在此市场上交易,那么债券回购市场上产生的利率也就更能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优于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
作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首先应该是短期市场利率。因为市场资金供求变动较快,短期利率才能反映即时的市场情况的变化。表2反映了短期品种的交易量占整个交易量的绝大部分,市场中的短期资金拆借最为活跃。因此,市场的交易结果已经反映了交易者的交易倾向以及市场资金量与供求关系,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的1天和7天品种的利率比较适合作为市场利率,下面的分析主要围绕这四种交易品种的利率。
2.2 利率稳定性比较
从下面的1天品种利率比较图可以看到,2005年1月――2008年12月,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的1天交易品种的月加权平均利率(设为TY1、HG1,下同)波动明显,经计算TY1、HG1的相关性达到99.35%,说明两种市场的隔夜利率差异极小。从7天品种利率比较图可以看到,2005年1月――2008年12月,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回购市场的7天交易品种的月加权平均利率(设为TY7、HG7,下同)同样波动明显,但是2005年初至2006年底两者的分离还是很明显的,经计算TY7与HG7的相关性为98.22%,差异也是很小。单纯从图形上看,四种利率的波动都较为明显,但是这恰恰反映了实际的市场情况变化,四种利率的总体变化趋势是相似的。可以利用单位根检验方法对时间序列做平稳性检验,选取的数据为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月加权平均利率,即TY1、HG1和TY7、HG7。先对它们的原序列做单位根检验,发现在三种显著性水平下TY1、HG1和TY7、HG7都是非平稳序列,因此考虑再对它们的一阶差分序列做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3。表3显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TY1、HG1和TY7、HG7的一阶差分序列D(HG1)、D(HG7)、D(TY1)、D(TY7)都是平稳序列。
2.3 利率基础性比较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TY1、HG1和TY7、HG7的波动性明显,其一阶差分序列都是平稳序列,但是基准利率的基础性也是极其重要的,比较基础性才能知道是哪个变量影响了另一个变量,导致变量之间出现相关性。格兰杰检验法(Granger test)是用于检验动态计量经济学中变量之间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四个序列的一阶差分序列才是平稳序列,需要分别对D(HG1)和D(TY1)以及D(HG7)和D(TY7)进行Granger test。由于是月度数据,因此选取两个滞后期6和12,格兰杰检验结果见表4及表5,F临界值的显著性水平为5%。
表4显示,当滞后期为6时,可以拒绝零假设:D(HG1) does not Granger Cause D(TY1),因此D(HG1)是D(TY1)的格兰杰成因。其它检验则无法得出结论。
3 总结
(1)从市场交易量来看,债券回购市场规模远大于同业拆借市场规模,反映前者更受整个市场参与者的认可,交易者更愿意在国债回购市场上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国债回购市场利率优于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前者更能反映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从市场交易结构来看,同业拆借市场及债券回购市场的1天、7天品种的交易量占整个市场交易量的绝大部分,因此这两个品种的交易利率更适合作为基准利率,这也印证了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短期性特征。
(2)同业拆借市场及债券回购市场的1天、7天交易品种的利率波动性明显,利率的波动是市场的正常变动规律,1天、7天交易品种的利率一阶差分平稳。然而不同市场的相同交易品种利率几乎完全正相关,从这个方面来看同业拆借利率与债券回购利率并无明显优劣之分。
(3)从格兰杰检验结果可知,债券1天回购利率是同业1天拆借利率的格兰杰成因,前者滞后6期的值可以提高后者被解释的程度,因而从基础性方面而言,债券1天回购利率作为基准利率优于同业1天拆借利率。
(4)总体上,无论从市场性还是基础性来说,债券回购利率作为基准利率都优于同业拆借利率,特别是1天交易品种的利率。因此,目前债券1天回购利率最适合作为基准利率。
参考文献
[1]郭红兵,钱毅.我国金融市场基准利率考察――基于构建完整的基准收益率曲线[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3.
[2]闵晓平.基于基准利率选择的利率期限结构形成研究[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3]杜金岷,郭红兵.基准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的内涵及关系探讨[J].上海金融,2008,2.
[4]戴国强,梁福涛.中国金融市场基准利率选择的经验分析[J].世界经济,2006,4.
[5]蒋竞.我国利率市场化中基准利率的选择与培育[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7,5.
同业拆借市场范文4
关键词:银行同业借款 问题 建议
一、辖内银行同业借款业务现状
(一)业务发展概况
目前北京辖内共有14家中资银行和13家外资银行开展了同业借款业务,总体业务规模逐年增长。2011年全年累计借出金额为1461.6亿元,2012年1~10月同业借款累计借出金额为1504.5亿元,前10个月的业务量已经超过上年全年的业务量。
同业借款业务以借出为主,2011年全年累计发生525笔交易,借出交易占99.4%。2012年前10个月累计发生534笔同业借款业务,借出交易占99.6%。从期限看,4个月至1年期的业务量占比最大。2011年,同业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业务量占比8.95%,1~3个月以内的占比18.86%,3~4个月占比2.24%,4个月至1年的业务量占比57.52%,1~2年业务量占比9.9%,2年以上业务量占比2.48%。
(二)两种业务管理模式
一种是信贷业务模式。部分银行出台相应的金融机构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其同业借款业务的操作模式、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与企业贷款业务基本一致。中外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和股份制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对于同业借款业务的管理模式一般涉及总行和分行两个层次,由总行集中授权,统一管理,归口部门在信贷部。总行负责授信审批和利率定价管理,分行逐笔报批总行才能开展同业借款业务并负责流动性管理。签署同业借款协议及资金划转等具体操作各行有所差别,还有部分银行总行对于分行给予一定同业借款业务授权,超出权限的业务划归总行统一管理。
另一种是资金业务模式。将同业借款业务作为资金管理的一种手段,在总行授权下,由资金部门或金融市场部门牵头管理。分行在开展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时,主要负责前台营销,前中后台分离,风险管理类似资金业务。
(三)两种利率定价方法
从目前辖内银行开展同业借款业务实践来看,各法人银行可自行进行定价,外资银行分行和中资银行北京分行的定价权一般在其总行。辖内银行同业借款定价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将同业借款业务比照贷款业务进行定价。由总行根据对手方的资质、业务风险等,参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逐笔给出资金指导价格,再由分行以此为基础向对手方报价。向对手方报价与成本利率之间的利差即是辖内银行在此笔同业借出款的收益。二是将同业借款业务作为资金管理业务进行运作。分行负责营销客户,总行统筹规划,按照统一资金、统一运作、统一价格、统一核算的原则,参考SHIBOR利率给出资金定价。
2012年以来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宽松,人民银行两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参照SHIBOR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同业借款加权平均利率也明显下降。2012年,中资银行同业借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70%,外资银行同业借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90%,比2010年平均利率下降110~130个基点。
(四)会计核算方法
从实际操作看,大部分银行设立“同业借款”科目核算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中个别银行还进一步细化科目设置,按照借出款项的期限分为短期与中长期进行明细核算。借出资金时,借记同业借款科目,贷记“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到期收回资金时,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还有部分银行鉴于同业借款业务与同业拆借业务的性质相似,将二者统一纳入“拆放/借出境内同业”或“拆放/借出境外同业”,在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时,根据期限是否超过4个月来区分该业务是归属于同业拆借还是同业借款。
二、辖内银行开展同业借款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同业借款业务作为银行同业往来业务,理论上属于资金业务的一种,但从辖内银行的业务操作实践来看,体现出兼具贷款业务和资金业务的双重属性。关于同业借款业务的表述,最早可见于《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1999]243号)。国家为增加外资银行人民币资金来源,批准外资银行增加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可以向中资金融机构借入1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并自行设计相应会计科目。此后,人民银行又于2002年拟定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文中定义了人民币同业借款是指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借出入业务,规定了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要求各商业银行比照对工商企业的授信管理办法加强人民币同业借款的风险管理,并规定了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应设置“同业借入”和“同业借出”会计科目,分别用于核算本办法规定的同业借入和同业借出资金。但是该管理办法始终没有正式出台,辖内银行只能部分参考尚未出台的《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在交易主体和对手方资格、交易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部分银行的同业借款成为同业拆借的替代业务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融资交易主体和交易资格的主要参考依据是《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其中规定的参与金融机构类型几乎涵盖了各类型金融机构,并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由人民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对于主体和资格的严格限制是规范金融机构开展信用拆借业务的重要法律基础,同时相应完善的信息披露办法保证了市场的公平和公正。按照《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资银行只能以法人资格在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外资银行分行在取得人民币资格后方可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中资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经总行授权方可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等,严格限制了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的条件,但是同业借款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调研发现辖内个别外资银行分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的同业借款业务其实是同业拆借的替代业务,多数是由于分行没有经总行授权开展同业拆借业务,3个月以内的资金需求只能通过同业借款方式进行。
(二)期限不符,突破了现有管理规定
辖内银行的同业借款业务涵盖了各个时间段,明显与《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1999]243号)文件中规定的1年期以上的时限不符。同时,部分辖内银行鉴于同业借款业务与同业拆借业务的性质相似,根据4个月的时间点确认该业务是归属于同业拆借或是同业借款,缺乏法规依据。此外,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业拆人,拆出期限最长为3个月,当商业银行向汽车金融公司的借款期限为100天时,这笔同业借款业务既无法作为同业拆借统计(因为超过期限),又无法作为同业借款(4个月至3年期限)统计,可能存在向中央银行统计部门数据报送有误的情况。
(三)对手方较多,新型金融机构不断增加成为交易对手,完善政策规定
目前辖内银行同业借款业务的对手方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非政策规定的仅限于银行之间同业资金往来。近年来新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资金来源有限和业务发展需要,对于同业融资需求较为迫切。受到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消费贷款、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大幅增加的影响,新型金融机构融资需求旺盛。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的融入资金期限仅为3个月,中长期资金来源极为有限,除股东存款和保证金存款外,主要依靠同业借款方式融资。
三、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银行同业业务主要是以授信金融机构为对手方、以资金融通为目的、以同业竞争及同业合作为表现形式的资金往来行为。实践中,尽管同业借款业务被普遍认为是同业资金业务的一种,但是由于借款期限相对较长,目前辖内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普遍是参照对工商企业贷款的授信及风控模式进行管理,资金效率受到一定影响。同业借款业务应该既具有资金业务应当具备的高效快捷优势,又具备充足的风险防范手段。从市场发展情况来看,尽快出台规范同业借款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一是正视同业借款业务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重要性。尽管同业借款从规模上不如债券回购和同业拆借成交量大,但是因为同业借款的成交利率反映了市场主体对于中长期利率的一致预期,从市场长远发展来看,可以为中长期资金定价提供依据,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同业拆借市场范文5
货币市场就其结构而言,可分为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回购市场、企业短期债券市场、短期信贷市场等若干子市场。但为了论述的方便,叙述的完整及避免重复,本文货币市场只包括前三个子市场。
一、内蒙古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现状分析
1、①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状况
从全国角度来看同业拆借业务始于1984年。但在我区由于各专业银行都没有自己的资金计划处,资金余缺以纵向调剂为主,发生于各专业银行间的拆借非常有限,直到1988年2月人民银行组建“内蒙古融资公司”,标志着我区同业拆借市场正式形成。从此,这一融资公司对我区十二个盟市的专业银行进行资金调剂,开始跨系统拆借。到1995年期间是我区同业拆借市场高速发展阶段,年拆借量在100亿元左右。之后随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于1996年1月3日的正式建立,我区也于1996年4月,正式成立“内蒙古融资中心”利用计算机网络同全国进行同业拆借,但由于我区地处西部落后地区,存在信用问题,通过网络交易的规模不是很大,同时在该市场迅速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对此,1998年上半年人民银行采取实质性整顿行为,将所有融资中心撤离拆借市场。我区也在此时撤消了融资中心,除具有法人资格的总行直接上网交易,各专业银行纵向拆借外,我区仅有②六家金融机构经正式批准上网交易,且因为资信水平参差不齐,只有③两家真正实现网上交易。这期间我区同业拆借规模明显萎缩,但违规拆借现象基本消失,拆出资金回收状况也良好,资金回收率达90%以上,风险自律管理及控制机制趋于完善。之后的年度我区随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发展进入了良性发展阶段,发展状况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1)交易主体不断增加。截止今日我区已有六家金融机构正式批准上网交易。其中有三家真正实现网上交易,并且交易量不断增加。
(2)融资期限逐向短期化。日拆和7天为主的头寸性品种所占比重正逐步上升,3个月期季节性拆借所占比重在下降,逐步改同业拆借成为金融机构之间调节短期头寸的市场。
(3)市场秩序良好。自1998年上半年我区撤消融资中心之后,拆借市场总体上运行在规范的管理框架之内,违规交易行为基本被杜绝。资金回收率也达到90%以上。
(4)市场基础设施已走上了正轨。1996年建立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使得我国从此形成了一个信息公开,统一报价,交易集中的市场体系,我区商业银行由其以包头商业银行为典范,大量开展网上交易,呼市商业银行也不断同太原市商业银行通过网络建立同业拆借业务合作关系,我区交易信息网的建设已初具雏形。
2、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区同业拆借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不断完善,但依然存在的诸多问题,尤其横向与东部发达地区比较,差距更为明显,这主要表现在:
(1)拆借市场交易数额较小。我区除国有商业银行纵向拆借外,农村信用联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虽已获准进入拆借市场,但由于我区属西部落后地区,信用等级明显低于发达省区,使得小型主体资金融入能力受到很大限制,融入资金的需求不得不被压制,致使资金拆借数额明显偏低,如集宁农村信用联社自1998年至今只产生一笔交易,呼市商业银行只产生四笔交易,交易额仅为9500万元,包头市商业银行的交易额虽好一些,但也不能改变全区同业拆借规模较低的状况。
(2)地区分割现象严重。从全区来看,资金流动最为活跃的是西部地区,尤以呼包二市为主,东部区要差一些,并且拆借业务基本上都发生在同一市区,这主要是由于自1998年融资中心撤消后,跨地区拆借遇到困难,再加上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增强,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仅限于本地拆借。
(3)交易主体分割现象明显。在我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各自调剂资金余缺,交易集体相对封闭,基本不参与拆借市场交易,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局限于一个城市。资金规模普遍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一般不愿在拆出资金,如呼市商业银行到目前为止只发生四笔业务,均为拆入而未拆出。
注:①以下简称为同业拆借市场
②包头商业银行、呼市商业银行、集宁农村信用联社、包头农村信用联社、呼市农村信用联社和内蒙古工商银行
③包头商业银行和集宁农村信用联社
(4)落后于东部发达省区。我区同业拆借市场历经十几年,但每个阶段所呈现出来的状况都不及东部地区,如交易数额偏低,交易品种仍以季节性拆借为主等,但同作为西部落后地区,我区又优于宁夏、青海、新疆等省区,交易活跃程度与陕西、西安基本相平。
二、内蒙古银行间债券市场现状分析
1、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状况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运转始于1997年。在我区1999年4月经人民银行批准包头市商业银行加入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用拆借及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活动,通过网上与北京商业银行、天津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回购业务。这时,呼市商业银行虽已成立,但尚未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系统。因此,这时我区只有包头市商业银行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动。进入2000年后我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2001年5月30日呼市商业银行获准正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6月正式通过网上与其它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截止2001年11月5日呼市商业银行分销2001年记帐式国债5000万元,共发生债券回购业务7笔,加权平均利率2.298%,均为正回购,发生额2.6亿元,现券交易5000万元,并已与太原市商业银行形成了业务合作关系,目前正与天津商业银行、长沙商业银行、大连商业银行、南京商业银行、重庆商业银行等各行积极联络。包头市商业银行在2001年交易量也有长足发展,严格按照《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操作,从未发生违规违约行为,交易期限均为7天以内,市场交易行为逐步规范化。
2、银行间债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区银行债券市场成立较晚,存在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量较小。由于我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较晚,参与交易的成员甚少,并且呼市商业银行和包头市商业银行存款数额不大。如呼市商业银行24亿元,包头市商业银行17亿元,因此回购量不大。
(2)现券市场有待发育。目前我区现券市场属有行无市状态,每天成交量很少,2001年l~10月份,现券交易只占到债券市场交易总量的1%,债券流动性没表现出来。
(3)市场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市场中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缺乏专门从事融资信息的收集,整理并提供给交易双方的机构以及这些机构所组成的中介体系,并且在债务质押方面正回购方与逆回购方意见不统一,逆回购方要求见券付款,正回购方要求见款付券,不能做到“券款对付”。
(4)银行实力欠佳。由于我区地处西部落后地区,参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成员仅呼包两家商业银行,银行实力不够,如呼市商业银行现券存量仅1亿多元,所以用于回购的量不多,并且参加债券回购机乎均为正回购。
(5)市场主体队伍仍需扩大。虽说我区获准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体有多家,但目前,只有呼市商业银行和包头市商业银行两家参与网上债券交易,并且集中在我区西部地区,东部区还属空白。
(6)与辖区内兄弟行、社间联系较少,如包头市商业银行进行债券交易联系较多的行仅是沧洲商业银行和天津商业银行,呼市商业银行也主要与太原市商业银行形成合作关系。
三、内蒙古票据市场的现状分析
1、票据市场的发展状况
1986年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再贴现试行办法》促进了票据市场的成长,我区也于1986年曾试行过,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开展起来,直到1994年7月2日,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在煤碳、电力资金、化工和铁道行业推行商业汇票结算的通知,附发《商业汇票办法》和《再贴现办法》,我区于1994年开办承兑、贴现及再贴现业务,并于1995年3月15日试办了第一笔500万元肉类购销再贴现业务。之后,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在我区对畜产品委托收购推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再贴现试点。到1995年末,全区累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44.65亿元,贴现15.2亿元,再贴现13.79亿元。1996年1月l日《票据法》正式实施,票据业务操作趋于规范,商业票据发生额、贴现额、再贴现额均比上年有显著上升,1997年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及《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我区商业票据贴现,再贴现逐步增多,票据市场进入快速增长阶段。但到1998年由于全国票据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致使我区票据业务的交易量有所萎缩。到了2000年由于人民银行连续推出一些深化市场的改革措施,票据市场日趋规范,银行承兑汇票有了大幅度增长,且截止2001年我区今有三家企业获得开办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开办带动了整个票据市场的发展,提高了企业及商业银行资金使用效率。
2、票据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区票据市场虽有长足的发展,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票据品种单一。我区票据市场发展较晚,且交易品种在2001年前仅为银行承兑汇票,直到目前,仅伊利等三家企业获准办理商业承兑汇票,明显慢于东部发达省区,这还需在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上下功夫,使更多的企业有资格步入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行列。
(2)交易量不够大。我区地处边疆,地域辽阔,属经济不发达地区,全区东西部发展不很平衡,且部分偏远地区对票据业务不熟悉,结算业务不了解,这使我区票据市场业务开办较晚,且交易量不是很大。
(3)票据流动性差。从全区来看,虽然作为一级市场业务的承兑开展较为普遍,但票据背书转让行为受到企业信用、交易票种等多种限制极不活跃,转贴现几乎没有市场。
(4)交易行为依然不规范。在业务操作上,虽然全区各商业银行都制定了行内的票据操作规程,但相互之间在具体操作要求上都有出入,出现一定的混乱状况,且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业务操作与欺诈行为,使得接受票据的企业与金融机构遭受损失的风险增大,使得一些企业对接受汇票态度消极。
(5)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在我区票据的查询与鉴证系统尚未建立,票据的异地查询效率低下,各金融机构业务处理方式不同,人为造成了查询环节的时间拖延,再加上缺乏统一企业信用评级制度,抑制了票据业务的正常发展。
同业拆借市场范文6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货币市场基准利率
引言
凯恩斯曾经说过:“把经济体系中的任何一个因素提出来,都与利率有一定关系”。利率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宏观经济变量,历来是经济学家们探索和研究的重要领域,更是各国政府力图控制和掌握的政策工具。随着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市场在各国经济以至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迅速上升,对利率市场化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多。
培育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是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关键,为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完善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月4日推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即SHIBOR)。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检验SHIBOR的运行状况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利率市场化及相关理论分析
利率市场化即利率自由化,即一国利率水平结构主要由市场供求以及经济活动中的风险程度、通货膨胀程度等市场因素共同决定,同时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手段在市场上间接影响利率水平。随着这个过程的不断深化,货币管理当局的角色将由决定利率转变为调控利率,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率、再贷款率及在公开市场买卖有价证券等手段来调控市场利率的形成。
现代市场利率体系一般以央行的再贷款利率为引导,以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容纳短期票据、市场贴现和回购、存贷款等诸多利率品种。在利率体系中,基准利率对市场均衡的任何偏离,都会通过风险结构和期限结构的传导扩散到整个利率体系,引起所有资产价格对市场均衡价格的偏离,造成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历程及主要问题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回顾
20世纪90年代改革步伐逐渐加快。1996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放开,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实质性变革正式拉开帷幕。次年又放开了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从1998年开始,实行了再贴现利率由中央银行根据货币市场利率独立确定的制度,全面放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利率。1998年5月,中央银行开始利用公开市场业务操作。1999年逐渐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上浮可达到30%,并放开外资银行人民币借款利率。2000年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进一步加快,2000年9月,实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其货币政策报告中公布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总体思路。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在农村信用联社进行浮动利率试点,于2004 年10月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允许存款利率下浮,这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顺利实现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性目标。2005年3月,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5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这意味着市场化的远期利率诞生,利率市场化改革再迈一大步。2006年2月,央行推出利率互换交易,利率衍生品开始推出。2007年1月,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开始正式投入运行。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瓶颈
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处于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地位,是连接各种市场利率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利率市场化。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存在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并存的双轨制利率体系,管制利率仍占主导地位,基准利率缺失,利率期限结构及传导机制不敏感。这种体系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构建连接市场利率与管制利率的桥梁,是我国转轨时期的必然选择,SHIBOR正是承载了这一重任。
对SHIBOR作为基准利率实践效果的实证分析
在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动下,通过信用等级较高、交易规模较大、定价能力较强的一流银行报价,形成了SHIBOR,该利率体系自2007年1月4日起正式运行。
(一)实证分析框架
由于我国存在“双轨制”利率体系,管制利率在人民银行货币政策调控中仍发挥了很大作用。SHIBOR的变化应不仅能引起其他市场化利率的变化,自身也应该对管制利率的调整作出反应。因此,本文将考察管制利率、其他市场化利率与SHIBOR的相关性。
所谓相关性是指,中央银行直接调控工具的变化将对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产生影响;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变动又将会影响货币市场其他市场化利率。该部分分为短端和中长端相关性检验。在短端检验中,本文首先考察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影响,其次选取同期限银行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利率;在中长端检验中,先考察存贷款基准利率变化的影响,再选取同期限央行票据检验其与中长端SHIBOR 的关系。本文主要运用了相关性、平稳性以及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等方法。
(二)分析变量选择
国内货币市场受管制利率主要包括存贷款基准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已市场化品种有国债、银行间同业拆借与债券回购利率、央行票据、票据贴现及转贴现利率。
存贷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属于受管制品种,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本文选取这两个变量检验SHIBOR受管制利率的影响。在市场化品种方面,国债市场规模较小、成交不活跃;而票据贴现、转贴现利率受信贷调控影响较大。相比同业拆借和质押式回购市场已完全市场化,短端利率能够较为灵敏地反映市场短期资金面状况,此外央行票据采取招标方式,市场化程度也较高。本文选取同业拆借、质押式回购及央行票据利率作为实证变量。
本文实证数据均来源于权威网站:SHIBOR网、中国货币网、中国人民银行等。所有变量样本期均为2009至2011年,时间频率为月。
(三)相关性检验
1.短端SHIBOR的相关性检验。第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对SHIBOR的影响。本文选取2009到2011年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及SHIBOR短端品种1天、7天期数据,考察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对1天期(用SHIBORlD表示)及1周SHIBOR均值(用SHIBORlW表示)的影响,如图1所示。
从图1中可以看到,SHIBOR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变动十分敏感,整体水平随存款准备金率同步变化。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提高造成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资金紧张和同业拆借利率上扬。
总体来说,短端SHIBOR能够较好地反映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带来的影响,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通过直接货币政策工具显著地对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产生影响。
第二,银行间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利率与短端SHIBOR相关性分析:第一步,对三组变量进行相关性检验。本文选取成交量大、市场活跃度较高、代表性较强的隔夜拆借利率和隔夜质押式回购利率,及SHIBOR品种中的1天期做相关性及因果关系检验。相关性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通过表1可以看出,隔夜SHIBOR的变动与相应期限同业拆借、质押式回购利率之间拟合程度很好,走势较为一致。短端SHIBOR与货币市场相应期限其他利率品种存在较大的相关性。相关关系不一定意味着因果关系,这需要进一步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第二步,对变量进行格兰杰检验。对变量隔夜SHIBOR、银行间隔夜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利率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隔夜SHIBOR是非平稳序列的概率为0.0023,小于设定的临界值(5%),故否认原假设。同理,得出银行间隔夜同业拆借和隔夜债券回购利率都是平稳序列的结论。由于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的序列必须符合平稳特征,所以要对平稳的三组序列进行因果关系检验。
本文选取的滞后值数为2,临界值选定为5%。两组变量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在滞后2期的情况下,从格兰杰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隔夜同业拆借利率和隔夜SHIBOR存在明显的双向因果关系,即能以非常大的概率保证隔夜同业拆借利率的变动会引起隔夜SHIBOR的变动,同时隔夜SHIBOR的变动也会引起隔夜同业拆借利率发生同向变化;对隔夜质押式回购利率和隔夜SHIBOR的检验结果来看,即第一个零假设被否定,第二个零假设不能被否定,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单向因果关系,隔夜质押式回购利率的变化是隔夜SHIBOR变化的格兰杰原因,而隔夜SHIBOR的变化不是引起隔夜质押式回购利率变化的原因。
通过格兰杰检验发现,由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交量大、运行时间较长、市场影响力较强,是金融机构获取短期资金的主要手段,在相互关系上,SHIBOR与同业拆借利率表现为相互影响;而在与质押式回购利率的关系上,SHIBOR则并不处于主导地位,可能是由于各报价行受到资金定价、成本核算等能力相对较弱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且每个交易日回购定盘利率先于SHIBOR报价公布。总体来说,短端SHIBOR已逐渐取代同业拆借利率、质押式回购利率,有效地担负起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功能,很好地反映了货币市场资金供求,部分有效地担负起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功能。
2.中长端相关性检验。从近年来的数据来看,长期限同业拆借利率和债券质押式回购利率缺乏成交量支撑,无法真实地反映货币市场中长期限的实际利率水平,而央行票据发行量较大,且期限主要集中于3月、1年期。所以对中长端品种的检验,本文将选取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央行票据利率。
第一,存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对SHIBOR的影响。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动反映了货币政策的调控目标。选取存贷款基准利率中的代表性品种――6个月、1年期利率,考察存贷款利率的调整能否引起SHIBOR相应的变化,如图2所示。
存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都能通过影响市场资金供求以及利率走势预期带动SHIBOR同向变动,但是与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利差时大时小。中央银行长期对存贷款利率的管制,弱化了SHIBOR主导性。
第二,中长端SHIBOR与同期限央行票据利率相关性分析。选取发行量、成交量较大的1年期央行票据利率数据与相应期限1年期SHIBOR。相关性分析如表4所示。
结果表明1年期SHIBOR与1年期央行票据利率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5108,二者已经初步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
下面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首先,对样本数据进行平稳性分析和处理,结果如表5所示。
需要对平稳后的序列进行因果关系检验。在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过程中,选取的滞后值数为2,临界值选定为5%。结果如表6所示。
由表6可知,1年期SHIBOR与1年期央行票据利率存在明显单向因果关系。1年期央行票据利率变动是1年期SHIBOR变动的原因,而1年期SHIBOR的变化不能引起相应期限央行票据利率的变化。
综上,中长端SHIBOR尽管与同期央行票据利率保持较高的相关性,能较好地反映货币市场利率走势预期,但是,由于中长期限同业拆借规模较小,缺乏实际成交支撑的中长端面临可信程度不高的先天不足。中长端利率自身不够稳定,对央行票据利率并不具有主导性,还不能取代央行票据利率的地位,担负起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作用。
(四)实证结论
SHIBOR的实践证明,作为央行重点打造的目标基准利率,其为进一步利率市场化奠定了基础。但是影响其履行基准利率功能的诸多问题仍旧存在,被市场参与主体广泛认同的基准利率体系仍未形成。
强化基准利率地位的政策建议
(一)增加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主体与SHIBOR长端报价商
鉴于目前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主体单一,SHIBOR长端报价公允性较差,报价机构单一,建议增加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机构与SHIBOR报价商,尤其是增加大型保险公司等有长期资金供给要求的金融机构,使得长端利率曲线更为合理。
(二)加速利率双轨制并轨
针对利率双轨制的弊端,建议逐步放开存贷款利率管制,完成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管制放开后,随着竞争的加强,银行间交易市场会成为商业银行一大资金来源,其交易量和市场规模会逐渐增大,为报价的市场性与基准性提供良好基础。而且,只有利率并轨后,商业银行才能理顺业务定价制度,完善根据SHIBOR为金融产品定价的机制,这对提高SHIBOR基准性有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美]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三联书店,1988
2.黄达.金融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王国松.中国的利率管制与利率市场化[J].经济研究,2001(6)
4.黄晨,任若恩.中国金融市场基准利率分析[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2
5.[美]罗纳德・I・麦金农.经济市场化的顺序―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的金融控制[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
6.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商务印书馆,1983
7.温彬.我国利率市场化后基准利率选择的实证研究[J].中国经济金融观察,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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