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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范文1
一、会计伦理学应该具有自身的个性
无论何种学科都有其研究对象会计伦理学,必须与伦理学"母体"相区别以显示出自身的个性形成自己的学科体系,近年来伦理学学科朝两个大方向,理论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延伸,会计伦理学作为引导会计工作的科学属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这种学科上的渊源关系,决定了会计伦理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将受到母学科伦理学的制约和影响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对会计伦理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无论是伦理学还是会计伦理学都致力于一定伦理精神的对象化和现实化都要求实现对人的行为导向的人道化科学化,由于两者的对象不同所要解决的任务各异因而它们就表现为不同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注意到这一点,对于明确会计伦理学的研究方向非常重要,会计伦理学只有充分展示自己的个性突出自己的特点才能丰满起来我们对会计伦理学的研究应当朝着这个方向努力。
然而就我国会计伦理学的研究现状而言,其所构建的理论框架多为伦理学理论框架的"整移"。例如对应于伦理学的道德理论道德规范和道德实践三大部分理论体系,会计伦理学将理论框架设定为会计道德理论会计道德规范和会计道德实践三大部分,对应于伦理学的人际关系和谐和个体德性完善的研究重点会计伦理学,则将研究的主要任务设定为会计活动的各类人际和谐和会计人员德性的完善。
笔者这样作比较.并非否定科学伦理学作为会计伦理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并非否定会计人员在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指导下进行会计实践的必要性,并非否定会计人员处理财务活动中人际关系和自身德性对会计活动质量带来的重要意义,而只是认为会计伦理学体系的构建必须立足于会计的实践活动尽管会计伦理学是伦理学的分支学科但这并不意味着会计伦理学体系,就是伦理学的简单演绎和套用它应该脱离伦理学的"母体"而体现出自身独特的个性即会计伦理学体系的构建不应从现有的伦理学体系出发而应该根据会计人员的财务活动特点,进行理论研究构建学科体系的框架要从领悟时代的发展和会计改革现实对会计人员提出的道德要求出发结合实践阐述这种要求。
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关于立法方法论的论述,对于会计伦理学学科体系的建立颇具启迪意义。马克思在谈到立法活动时要求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一个自然科学家立法者,既不是在创造法律也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法之创制源于客观的现实同样会计伦理学体系的确立,也不应该出于研究者的主观臆想或者是照搬现成的伦理学理论成果而应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科学的道德理论指导下,从当今我国社会现实特别是我国会计改革的现实出发立足于会计道德现状以及社会对会计人员的价值,期待努力创建无愧于新时代的会计伦理学体系。
二、会计伦理学应该具有完整的研究
领域会计伦理学的主旨在于依据一定的伦理价值体系和原则规范,对会计人员所实施的财务行为进行伦理的评判和导向在社会现实生活中,财务"实际上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它不仅指财务会计的活动.而且还包含仓库物资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等一切与财务活动有关人员的活动,因而他们必须对自己行为的方式内容态度以及后果承担起道德上的责任从而对会计伦理学赋予了一个对财会行为进行道德价值评判和导向的任务。
目前我国会计伦理学研究的一个缺陷是视野过窄从学科研究外延来看会计伦理学仅停留在“会计“人;应该怎样做这种狭义的会计伦理问题上,固然会计人员的伦理问题应该成为会计伦理学十分重要的研究内容,但其他人员在相关财务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性也应当成为会计伦理学所要关注的问题,只有当所有人的财务行为方式财务行为内容及态度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要求时我们才可以说整个社会具备了良好的会计伦理道德,从目前社会现实的要求来看会计伦理学研究工作者既要进一步探讨会计人员的伦理问题也要探讨,其他与财务活动相关的人员的伦理道德问题在学科的发展上必须将狭义的会计伦理学推向广义的会计伦理学在研究对象的确定上会计行为的主体,不仅仅指会计人员应该包括一切与财务活动相关的人员后者具有财务意义的行为同样必须接受会计伦理的审视和指导总之财务活动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会计伦理学研究范围的广阔性这是构建广义会计伦理学的现实基础无视这一客观现实将不利于会计伦理学的科学发展。
三、会计伦理学的价值目标
应该具有层次性价值目标是人们行为的导向,作为一门从伦理道德的意义上研究会计应当如何的学科会计伦理学的最终目的是使自身设定的价值目标变为会计人员自觉的行为选择,所以价值目标的设定在会计伦理学的理论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会计人员能否认同并自觉追求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关键在于,会计伦理学是否能真实反映会计人员道德的现状并进行正确的导向,一般而言我们可以而且应该要求会计人员比其他职业的劳动者具有更高的道德,这是由会计劳动的特点以及会计在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但就会计这一整体而言其成员的道德水准呈现出不同的层次以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为例,既具有奉献精神忠于会计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也有仅将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作为谋生手段的会计人员还有的会计人员行为违背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甚至违反了法律上述会计人员不同的道德水准是我们无法回避的客观现实是社会成员道德水准的不一致性在会计领域的具体反映既然会计的道德水准存在差异,那么会计伦理学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就应该包含不同的层次从而反映和满足不同层次会计人员的价值追求并予以引导。
然而现有的会计伦理学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并没有呈现出应有的层次性。而是仅仅从一般意义上对会计人员的行为提出要求,这不仅使得会计伦理学的价值目标缺乏明确的针对性以致处于不同道德层次的会计人员缺乏明确的行为目标,而且导致会计伦理学学科研究范围狭窄研究效益低下所以会计伦理学必须潜心研究,确立能够引导不同道德层次的会计人员进行价值追求的目标体系,笔者认为这种道德价值目标作为对会计人员的行为导向既包含了,对会计人员提出遵纪守法基本层次的道德要求又包含了对会计人员提出具备好素养的高层次的道德要求,这些要求是一个由低到高的序列在这一序列中无论是处于何种道德层次的要求,都有其发挥自身功能的特定范围即都有对特定的人群进行行为导向的价值忽视了会计人员道德状况的多样性设定的价值目标,就会过于单一并会妨碍会计伦理功能价值的实现目标过低对道德层次较高的会计人员而言就失去了导向的意义,目标过高对道德层次较低的会计人员而言,就是一种空想只有设定一个呈现出不同层次的使每个会计人员经过自身的努力都能够达到的目标体系,会计伦理学才能实现对会计人员行为的有效导向。
四、会计伦理学应该注重激励与惩罚机制的研究
前已论及会计人员的道德是呈现出不同层次的,因此会计伦理学对不同的人发生作用的状况也是不尽相同的,对于那些道德状况处于较低层次的会计人员来说,会计伦理学主要应发挥其对会计人员行为的规范纠偏功能,明确规定行为限度同时也应该蕴含对会计人员不当行为的纠正特别是会计人员"恶、的现象更是会计伦理学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例如采取严厉的措施使违德违法的会计人员、不能作弊不敢作弊不愿作弊、不能作弊、就是要尽可能确保制度安排上没有缺陷,设立一道道制衡机制完善各个操作环节的安排、不敢作弊、就是要针对各种会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民事和刑事的处罚在法律上必须有严格的惩罚措施保持强大的威慑力量,让会计人员不敢违法、不愿作弊、是基于制度基础和法律安排上的良好机制和道德艺术使会计人员在主观上没有作弊的念头,对于那些处于较高道德层次的会计人员而言会计伦理学应更多地探讨,如何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其追求更高的境界,因为这种追求作为行为主体高度自觉性的体现并不是简单设定、不得为非、的行为限度所能奏效的而是人们在一定的机制激励下的主动选择,没有一定机制的激励会计人员就难以产生高尚的举动即使偶尔为之也难以持久,更谈不上成为一种习惯激励机制的形式大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的自我,即自己为自己设定向善乃至至善的动机机制由于会计人员的高尚举动,一般是在一定机制的激励下对崇高价值目标理性认同和情感共鸣的结果,所以会计伦理学要致力于培养会计人员科学的财务行为和理智的良心,将此作为会计人员高尚行为的内在驱动因素二是客观外在的社会激励这种激励可以是精神的也可以是物质的对受激励者,可以使他们拥有一种社会地位也可以为他们创造一种有利的自我发展机会。
五、会计伦理学研究应将历史经验与现实情况结合起来
会计伦理学研究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展望其发展趋势,我们应该进一步探索中外会计伦理思想的发展根基和历史的逻辑,联系我国的会计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会计学家和思想家在会计实践活动中创造的极富道德价值的会计思想和他们的会计行为构成了我国会计伦理思想发展的深厚根基,时至今日这些思想诸如任人唯贤量入为出开源节流公开公正独立性诚实守信等,构成了我们今天的会计道德的丰富内容在新形势下我们要继续挖掘这座、富矿、借,以构建我国会计伦理思想发展的总体脉络和整体框架奠定我国会计伦理学基础,这无论为我国会计领域的道德建设提供历史经验还是为当代会计伦理学的研究,提供历史借鉴都具有理论的价值和实际的意义,另外在外国会计思想史上许多会计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的著作言论及实践活动中都包含着有价值的会计伦理思想,对于这些珍贵的历史遗产进行考察挖掘研究和批判地加以吸收使之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会计道德服务也是研究工作的重要内容。
会计伦理研究,要关注现实关注现实会计中的各种矛盾和变化,并做出道德评价和引导这是会计伦理学研究工作者的重要使命,是时代赐予这门新学科得以立足和发展的重要契机.从伦理的角度审视会计人员的道德问题,有利于为进一步研究我国会计的改革开辟出一个更加广阔的理论领域.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会计受到了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价值观念的挑战.会计价值观的功利主义和拜金主义以许多新的形式体现出来,严重地影响和冲击了会计职业道德.例如,会计诚信的缺失已成为我国会计界的一大难题.深入研究会计的诚信问题是会计伦理学的重要任务.总之,会计伦理学应着力研究财务活动中的热点问题,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对其进行道德评判,加以褒贬,并提供道义的改进法和途径.应概括出适用于会计活动的所有伦理规范,以此约束人们的不当行为,并发挥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成会计人员达到会计道德自律,以发挥会计伦理学在财务活动中应有的作用.
伦理学范文2
关键词:会计伦理 会计共同体 会计活动
一、立论依据
(一)会计伦理根源于会计活动社会属性的伦理方面
会计活动不仅有其伦理属性,还有文化、法律、经济、政治等属性。会计的伦理属性是通过会计的伦理父系、伦理品性和伦理义务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从社会发生学的角度说,会计活动是一种会计信息共享活动。会计信息共享是和会计信息私有和独占相对立的范畴,它强调的是把会计信息成果传递和传播给所有与会计信息相关的关系人。用伦理学的观点看,会计是处于多种伦理关系之中的,并具有伦理品性和伦理义务。
(二)从历史的维度.探讨会计伦理的思想之源
会计活动最初的基本目的是提供某人或某组织经济事件的信息,现在仍然如此。起初只是个人需要这些信息,后来越来越多的人们需要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对使用者越来越重要,尤其当该信息说服人们按一种方式或另一种方式行动,并且其行为对提供或获取该信息的人不是有益就是有害,控制信息制作与的伦理因素随之在不断增加。因而。在整个会计发展史中贯穿着会计伦理思想,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引起人们对其伦理因素的关注。
(三)从现实的角度,会计伦理对当下解决会计领域世界性
关于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是国内外会计学界很久以来关注的热点问题。概括起来会计学界主要从自律的有限性、他律的局限性和环境的不道德等角度分析造假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但我认为,会计信息失真问题说到底是道德与利益关系问题,并且与会计的存在方式紧密相关。为了满足人们对利益的无限追求,相关人员道德生活萎缩,缺乏正确的道德认知。从道德与利益和会计的存在形式研究会计信息虚假问题是有一定意义的。但由于在理论受到了委托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影响。同时在实践方面,会计委派制改革中的一些挫折影响了人们深入探讨会计存在独立性的问题。
二、研究方法
关于会计伦理的研究方法,会计学界主要运用的是平行推移法.也就是将伦理学的基础理论推移到会计领域。并在此基础上融入了管理学、社会学、审计等相关学科的知识。这种方法有很强的借鉴价值.对于一门新兴学科来讲非常必要。但是深入思考,会计伦理学的发展更需要有独创性及原创性的研究,而且伦理学在会计学中的应用不能简单等于会汁伦理学。有些学者的观点是哲学的方法就是会计伦理学的方法。他们认为哲学方法是最一般的抽象的方法。哲学方法对于作为其分支的应用伦理而言,当然能够对其起作用,不仅如此,哲学的一般方法论意义甚至对人类所有领域的思维、实践活动均能有指导作用。这并不能成为混淆哲学方法和会计伦理方法的理由。哲学的方法与会计伦理的方法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当哲学的一般思维方法在会计伦理道德领域中深入复杂的伦理关系.被会计伦理道德内容具体化后,哲学的一般思维方法即具体化为会计伦理方法:哲学的纯粹抽象分析,要能够成为具体会计实践的指导,就必须深入会计的实践活动内容,变抽象为具体。否则就大而不当、空洞游离、抽象飘忽。目前会计学界期盼伦理学界的研究人员能够运用哲学思维对一些现实的会计活动提供合理的伦理分析。比如盈余管理伦理观、合理避税的伦理分析、财权寻租中的伦理关系研究等。由此可见,会计伦理学的研究不能超脱于现实会计活动走向纯粹的抽象,而失去其会计伦理的个性和务实性,应当从“实践——精神”的视角上把握会计活动过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以及会计伦理的内涵、作用规则等。也不能将伦理学基础理论简单地平行推移到会计学领域,这样往往会缺乏一定的理论深度,甚至会出现穿错鞋戴错帽的问题。另一方面会计活动是复杂的多边性、交叉性活动。会计活动同时内涵着政治活动因素、法律因素、社会心理因素等。除了关注哲学方法和伦理学方法外,更应注蘑发挥交义学科的优势。在研究过程中要将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相关方法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探索一条有会计伦理学特色的方法论。比如,会计学界的叶陈刚教授将成本一效益法(CB)引入会计伦理,通过会计行为的成本函数、收入函数和“成本一效益”计量模型,研究会计做假的利益驱动。用经济学的方法补充了纯伦理学的方法。
三、研究门类
困内会计学界学者认为会计伦理包括会计道德规范、会计道德实践、会计道德机制及环境、会计道德理论等几个部分。西方会计伦理研究主要在会计伦理假设、会计伦理推理、会计政策选择、会计伦理原则等方面。研究内容还涉及到财务会计、审计会计、税收会计、会计事务所等。虽然近几年会计伦理的研究很活跃,但作为探索性研究,系统的会计伦理学研究门类问题尚没达成共识。本文试从狭义(会计共同体内部)和广义(会计共同体外部)两个角度探讨会计伦理的研究门类。狭义会计伦理的研究门类是以会计学的定义和其职能为前提的。虽然会计学界对这两个问题存在长期的争论,但绝大多数会计界学者接受信息系统论和会计最主要的职能是反映职能和控制职能。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认为会计是观念的总结和过程的控制。观念的总结也就指反映职能。作为一个信息系统,会计是由若干子系统组成,按照各子系统所提供的信息的性质和用途不同,狭义会计伦理可分为:财务会计伦理、管理会计伦理和审计会计伦理。这乏部分概括了会计信息核算、会计信息分析管理和会计信息检查整个过程。
(一)狭义会计伦理
1.财务会计伦理。它是会计信息核算过程,体现了会计的反映职能。涉及到财务会计收入、支出、利润、税收、成本等各方面。主要内容有:财务会计价值观、财务会计的权利与义务、财务会计的存在形式、财务会计的角色伦理、财务会计的道德冲突与选择、财务会计责任、财务会计伦理原则与规范等方面。
2.管理会计伦理。它是会计信息分析管理过程,主要涉及到资金、物资和人的管理三个方面,体现会计的控制职能。管理会计伦理还包含会计准则的伦理研究(主要有会计准则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研究)及会计制度和法规的伦理研究(主要
有会计制度或法规制订的伦理研究、会计制度或法规执行的伦理研究、会计制度或法规遵守的伦理研究)。
3.审计会计伦理。它是会计信息检查过程。主要涉及到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两个方面,体现了会计的控制职能。主要内容有审计会计对公众的责任、审计会计的基本责任、审计会计的伦理原则及规范等方面。
伦理学范文3
法伦理学因此具备了蓬勃发展的独立姿态。法伦理学的学科属性取决于它独特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它既研究法律的正当性问题;又研究法律中的正义问题;还研究新兴领域的法律和道德难题。与此对应,它研究的方法既要有思辨的哲学方法;又要有价值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还要综合运用其他学科的方法。法伦理学的最大使命是对法律的道德批判。
[关键词]法伦理学法律道德
伦理学的历史形态和学科属性
法伦理学是从法学与伦理学的结合点上发展起来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是法学与伦理学两大学科相互渗透、融合的产物。它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存在,经历了一个由混沌到缺失再到分立的历史过程。
近代以前,法伦理学没有独立的存在形态。它与整个法学一起,被包容在哲学伦理学这一大的门类之内。由于古希腊、罗马的法律制度较为发达,尤其是古罗马法律制度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基本的社会结构,从而成为人们感知的对象和思想者反思的对象。最早、最系统地对法律作出反思的是当时最为发达的哲学伦理学。在最早的伦理学著作中,我们就可找到一些法学里所谓的最具挑战性的、永恒的主题,如法与利益、正义的问题,人治与法治、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道德的法律强制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给后人留下了丰富而又深刻的道德思考,这些思考不只是伦理学的财富,也深刻影响了西方法哲学的发展。
中世纪尽管黑暗,但中世纪的思想家门并未停止对法律的道德思考,我们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中就能读到有关论述。而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重新发展,罗马法的复兴,对法律的道德思考巳不只是思想家的内心激动,而是通过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人文法学派的几个阶段的发展,从理论到实践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巨大变革。可以说,从人类最初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进行思考到近代的康德、黑格尔的法哲学,寻求法律的正义都是哲学伦理学的一个最主要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律的道德思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就没停止过。
19世纪中叶以后,现实社会对法律的确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证主义哲学的出现也给法律的思考提供了新的视角。而这些随着职业法学家的出现,开始了摒弃对法律的道德思考。由于专业的原因,他们开始从道德的视角转到法学的视角,从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外在方面转到关注法律的内在构成,为了保证对法的客观科学的分析,他们排斥了价值因素。按赫费的说法,这段时期在法和国家科学中盛行的是历史主义和实证主义,而这两者对道德观持不信任态度,在有些地方甚至明确地拒绝道德观。随着哲学与法的国家科学的分离,也出现了法和国家科学与伦理学的分离,从而使法和国家伦理学也消失了。(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诠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另一方面,那些曾经包容万物的哲学家们由于把法理论的任务推给了法学家,自己也如释重负,注意的兴趣转移到诠释学、现象学和科学哲学等领域,最多是因为研究的需要和兴趣稍微注意一下法的研究,如此说来,法学家们故意地在研究法律时抑制住自己的道德冲动,而哲学家们则把道德的冲动指向了除法以外的领域,法律与伦理的关联思考无可置疑地被淡化和遗忘了,这一切,在从奥斯丁开始的学者们那里,如萨维尼、凯尔森、哈特等,都明显地表现了这一点。这是一个对法律的道德思考相对匮乏的阶段。但这一阶段却为法伦理学的独立存在创造了前提条件,因为没有分立的法学学科,就不可能出现法学与伦理学的交叉渗透,只有它们彼此独立才能彼此交融。
近入二十世纪,西方社会进入帝国主义阶段,社会利益结构重新组合,社会立法大量出现,一种谋求客观描述法律的社会运行状况的法学产生,即法社会学,但这种要求价值中立的学科同样排斥追求应该的法律,并不能提供对法律的道德批判武器。事实上,直到二战后人类在遭受了由自己带来的巨大灾难后,尤其是在这种灾难往往又是在法律的幌子下发生的时候,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才又引起人们的关注。1971年罗氏将其20多年的思考整理成《正义论》一书出版,基于伦理、法律、经济、制度、社会的综合研究,他创立了一种权利伦理学体系。
《正义论》应该说就是一部法伦理学的著作,而且因其采用了现代的论证方法,如决策和博弈理论,使得关于法律正义的讨论达到了一定的历史深度,从而开辟了法伦理学的新天地。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使得对法律正义的伦理学讨论重新活跃起来。可以说,这一阶段的法伦理学研究获得了丰硕的成果,无论是法学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学家甚至经济学家,如德沃金、富勒、波斯纳、哈贝马斯、布坎南等,都就相关主题出版和发表了大量著作和文章。可见,自二战以来,法伦理学的发展在西方巳经具备了蓬勃发展的独立姿态。
那么,作为独立的法伦理学到底是属于法学还是伦理学?法学学者一般把法伦理学归入理论法学。而伦理学学者则把法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认为应用伦理学是解决问题的学问。这些问题是社会发展进程中新涌现的,前所未有的,或者说历史上巳存在的事物现在具有了新的性质和内涵,所以在社会的某个领域里有什么道德难题,就有这个领域的应用伦理学,医学伦理、经济伦理、政治伦理等等就是试图对各自领域中涌现出的紧迫的伦理道德问题寻找答案而兴盛起来的学科,法伦理学当然就是解决法律领域中的道德难题的学问。其实,无论把法伦理学归属于法哲学,还是归属于伦理学,都是合理的。因为它在本质上就是一门横跨法学和伦理学两大领域的交叉学科,并以法学和伦理学为其共同的学术渊源。
法伦理学固有的边缘交叉学科属性使其最终不会满足于单纯的学科身份,而同时具有法学和伦理学的学科属性。这是因为它有其自身独立的研究对象。我们可以把法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大概分三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关于法律的存在的前提的道德批判,也是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强制制度存在的道德合理性证明。法伦理学没有也不可能回避伦理准则的论证这个前提性问题。此类问题是法理学所一般不予证明的,只是作为不言而喻的前提,所以,对法律存在的前提批判是法伦理学所需要研究而
处于法学视野之外的。如人类为什么要有法律?法律作为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为什么是善的?法律是人制定的,但什么人、通过什么方式制定的法律才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司法机关为什么可以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它的道德正当性在哪里?我们应当守法吗?可见,法伦理学研究的第一个层面问题,可成为法律之上的问题,意即是在人的存在的大背景下,对法律正当性的形而上的思考。新晨
第二层次是内涵于法律制度中的道德问题和现象。这也是法学所要研究的对象,即法律中的正义问题。如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怎样才是正义的?司法工作者应具有什么样的德性?立法和司法要遵守什么样的程序才能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序的内在价值是什么?如何对社会成员进行法制教育?这一层次的内容是法学本来所具有的,尽管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试图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任何价值内容,以保证法学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但事实上对法律这样一种人所创造的并以此来促进人性实现和社会进步的社会现象的研究,是无法排斥道德等价值内容的,相反,它还是法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由此,法伦理研究对象的这一层次同样可以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对象。这一层面的问题是法律中的问题,意即研究的是实体法中的道德问题。
伦理学范文4
[关键词]环境伦理自然生态社会经济
在西方环境伦理学界,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保护自然这一伦理义务的最终根据或基础究竟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的回答是:对他人的伦理义务。那么,为什么只对人负有伦理义务呢?答曰:人是惟一的目的存在物,到目前为止,康德的这一论证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主要的理论基石。
由于担心人类中心主义所理解的这种环境伦理不足以约束人类破坏自然的行为,许多学者试图另辟蹊径,为人们提供一种更具“刚性”的伦理原则,用于指导人们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由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者所持的理论立场不同,他们所提供的伦理“路径”也各不相同。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包括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自然价值论)都给出了各具特色的答案。简单地说,他们的大意是试图扩展伦理关怀的范围,用一种伦理原则(而非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来调节人与动物、人与地球上的其他生命,以及人与地球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
在此,我们想强调指出的是,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学者在谈论人对动物、植物或生态系统的义务的时候,他们并没有忘记甚至否认人对人的义务;他们是把人对人的义务(即人际义务)当作理所当然的东西接受下来,而把人对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的伦理义务(即种际义务)当作一种新型的义务向人们提出来。他们用大树的年轮来比喻人们对家人、朋友、民族、他人以及各种非人类存在物的义务,认为这些不同的“义务年轮”处于不同的层面,调节着不同的伦理关系。
当然,环境伦理义务的这种理解也会有一些缺陷。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它把人对自然的义务与人对人的义务割裂开来了,好像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调整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无关紧要;而在现实中,环境的破坏往往是由被扭曲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导致的。此外,由于承认人同时负有人际伦理义务和种际伦理义务,因而,当这两种义务发生冲突时,如何权衡这两种义务的轻重先后,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学者一般都承认,在现实中,当人的生存与其他存在物的生存不可兼得时,或当人的基本需要与其他生命的基本需要发生冲突时,人的生存或基本需要具有优先性。但如果我们不承认人的价值的优越性,就很难为这一选择提供辩护;而如果承认人的价值的优先性,又很难与人类中心主义划清界限。因此,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原则与它的现实选择之间往往存在着逻辑上的不一致性。西方的许多主张人类中心主义的学者正是从这一角度来批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
我国大多数主张人类中心主义的学者在思考环境伦理问题时与此不同,他们主张以这样一个问题为出发点:保护环境是不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这与其说是一个纯正的环境伦理问题,不如说更像一个理论陷阱。因为这一问题本身就限定了,我们只能选择肯定性的回答。而在许多学者看来,只要我们选择了肯定性的回答,就是接受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就是证明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的不可接受性。
然而,伦理学并不习惯于“对××有利的就是合理的”这样的方式来思考问题,这种思维方式容易导致把“利益”当作“道德”的标准。而在伦理学中,“利益”本身的合理性是要用道德来加以确定的。
即使我们承认了人的利益是保护环境这一伦理义务的基础,问题的解决也并没有因此而画上句号。我们还得进一步追问:为了人的什么样的利益?回答是“合理的利益”。可是,什么样的利益才是合理的利益?在不同的价值系统中,一种利益是否合理的标准是大不相同的。西方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重要代表人物诺顿曾把人的偏好区分为感性偏好和理性偏好,认为那种主张人的所有感性偏好都应得到满足的强式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合理的,只有那种主张满足人的理性偏好的弱式人类中心主义才是合理的。而理性偏好之所以合理,乃在于它能够得到某种合理的世界观的证明。
但诺顿并没有告诉我们,合理的世界观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什么。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的学者想与主张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学者讨论的问题正是:我们究竟应当选择什么样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实际上,人的哪些欲望或需要是合理的,人应当遵循什么样的道德原则,这是由人们的世界观来决定的。这样一套世界观不仅要回答“人应当做什么”的问题,还要回答“人是谁”的问题;而且,对后一问题的回答在逻辑上要先与前一问题。因此,就环境伦理问题而言,人究竟对哪些存在物负有义务的问题,与人对自己在宇宙中的“形象设计”和“存在认同”是密不可分的。换言之,环境伦理学离不开某种人学本体论。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人学本体论论证的基础之上的:人既是社会之子,也是自然之子。因此,人既要承担对社会的义务,也应当承担对自然界的义务。
在常识层面,主张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学者也同意“保护环境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这样的说法,他们甚至还提出了“环境伦理学必须高扬人类的共同利益”这样的命题。但在哲学和世界观层面,他们认为这又是不够的。他们思索一种与近代工业文明的主流价值观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为人们重新认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一种视野更加宽广的“概念构架”或“观察视角”。他们把人类中心主义的合理内容作为环境伦理的“最低纲领”纳入这种新的世界观中来,同时又提出了一套超越(超越不是否认,而是扬弃)人类中心主义的、用于重新理解和定位人在自然和宇宙中的形象的“最高纲领”。尽管最低纲领的实现具有优先性,但最高纲领仍然应当是指引我们的环境保护运动的一面旗帜。
从西方环境保护运动的历史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往往是民间的环境保护运动的推动剂。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因为非人类中心的环境伦理在现实中尚不能被大多数人理解和接受就否认它的合理性。至少,作为寻找一种代替工业文明的主流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导致了现代的生态危机)的尝试,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努力是值得鼓励的。
我们生活在一个权利的时代。一个主体,只要获得了某种权利,那么就获得了一道坚固的道德屏障,可免遭他人的随意伤害;他的权利构成了他人的行为的一道不可逾越的约束边界。在西方伦理学界,权利是一个源远流长而又十分重要的话语体系。也许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国的许多学者都把“自然的权利”视为环境伦理学的一个主要基石。
不过,西方学者谈论所谓自然的权利的方式还是与我国学者的观点有一些微妙的差别:
第一,关于权利享有者的主体。我国学者认为,生态伦理学所讲的自然权利主要是就生物物种的存在而言,而非主要就生物个体的存在而言。对于生物物种和作为整体的生态系统,应当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但在现代西方环境伦理学界,明确主张把权利享有者的范围从人扩展到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身上去的只有动物权利论。
第二,关于非人类存在物享有权的根据。我国学者认为:①每一种生物都有自己适应环境的特殊方式,它们独特的存在方式赋予了它们继续存在下去的权利。②所有生物的存在都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不论是作为目的还是作为手段,它们都拥有存在下去的资格。③生存是所有物种的目的。为了生存必须具有权利。④自然界具有内在价值,价值与权利这两个概念是有联系的,从对自然界价值的确认,会导致对自然界权利的确认。而西方的动物权利论者大都把人际伦理学作为他们的理论出发点,认为那些能够为人的权利提供证明的根据,同样能够为动物的权利提供证明。
第三,关于化解权利冲突的原则。中国学者认为,当人的权利与自然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可根据这样的准则来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①人类对待生物的行为以维护物种的存在为标准;危害物种生存的行为是不道德的。②人类对待生物系统的行为以维护基本的生态过程、保护生物圈的稳定机制、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为标准,……破坏和损害生物圈的整体性和生产力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与我国相比,西方环境伦理学者所确认的权利拥有者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自然的内在价值被许多学者视为环境伦理学的另一个理论基础。在他们看来,只要证明自然拥有内在价值,就能证明自然是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
然而,内在价值是一个含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因此,只有理清了这一概念的不同内涵,我们才能避开人们围绕这一问题所展开的许多无谓争论。
中西环境伦理学研究者一般是在四种不同的意义上来使用内在价值这一概念的。
第一,能直接给主体带来愉悦感受的内在价值。这种意义上的内在价值离不开有意识的评价者。人评价世界,某些非人类存在物也评价世界。因此,可以有“以人为中心的内在价值”,也可以有“不以人为中心的”或“非人类中心的内在价值”。由于大自然的美景能够使人们得到一种直接的愉悦体验,因而,许多学者也把大自然的审美价值称为内在价值,以区别于作为工具价值的经济价值。
第二,一个客体因其“内在属性”而拥有的内在价值。说某类价值是内在的,仅仅意味着,某个事物是否拥有这种价值和在什么程度上拥有这种价值,完全依赖于这一事物的内在本性。
第三,独立于评价者的主观评价的内在价值,即一个客体所拥有的独立于评价者的评价属性。对于“独立于评价者的评价”这一短语,可以作两种理解。弱式意义上的“独立”:客体的评价属性是这样一种属性,即使评价主体不存在,该属性也仍然存在;强式意义上的“独立”:无须参照评价主体对该客体的评价属性的体验,该客体的评价属性也能得到说明。
第四,作为目的的内在价值,指一种非工具性的价值。如果一个客体自在地就是一个目的,而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那么,它就拥有内在价值。
内在价值的后三种含义有着密切的联系。主张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学者力图超越近现代主流哲学那种狭隘的、具有二元论特征的价值范式,并站在后现代角度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统一问题。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能说他们的探索已经很成功,但他们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一种重新观察和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可能性。人类只有在意识上真正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尊重自然界的价值,才能在保护环境的行动上有质的飞跃。自然界价值是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自然界的外在价值表现在它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方面需求即其“有用性”。自然生态不但给人类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与生存的需要,还可以使人类获得精神与文化上的享受,同时她作为一座丰富的自然历史博物馆,记录了人类久远的历史,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源泉之一,这些都是人在自然的交流中能够体验到的价值。大自然的价值更为可贵的内在价值,大自然创造了地球上的人类和成千上万的生物物种,并提供了适宜生命生存与繁衍的生态环境。人类应对自然界表示尊重和敬畏、人类应充分尊重大自然,善待地球,使人和自然共同迈向未来。
当今,人与自然关系愈益复杂,和谐自然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参数。其复杂之源在于依存与超越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创建和谐自然,确立合理的价值取向,构建和谐社会,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之本。
环境伦理学的科学基础离不开对自然界的总体看法和人类在其中的地位,环境伦理学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在于使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基本任务就是探索并发现既有益于人类生存和发展,又促进自然生态平衡的生态道德关系,唤醒人们对维护生存的那些最基本的整体生态关系的高度重视,进而揭示和真正尊重自然生物圈与人类及其它生物的整体关系,并将其提升为生态意识和转化为生态道德情感。保持自然规律的稳定性,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的核心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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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家驹. 人、自然、社会关系的世纪性思考[J].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1):115-118.
[3] 张祥龙. 当代西方哲学笔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伦理学范文5
近年来伦理学研究探讨道德对现实的能动关系。道德是从精神和实践两个方面掌握世界的一种方式。承认人这个道德主体的能动本质,重视确切说明有关道德的结构和功能的固有概念。道德结构旣要研究道德意识与人的活动、道德与行为的相互关系,也要揭示道德意识的各种内在成分——道德命令、动机、个人立场——辩证的相互作用。只有对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持深刻的辩证法立场,才可能揭示上述各个成分相互作用的特点,并使之在明确行为评价方法L具有实践意义。
关于道德关系的范围在扩大,例如加强了人与自然、文化和科孕进步关系的道跑方面的研究。只有在把道徳S作是社会普遍利益的特殊表现方式和实际保障的寸候,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内容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当代生态状况的特点在于,它起码需要动员道德机构来充当自然环境保护的条件。
在人性和道德问题上,从对人的理解出发,严肃批判了许多资产阶级哲学家和自然科学家对人所持的唯心主义和自然主义观点,特别是批判了他们对道德做自然主义论证的企图,对道德的调节功能的研究更全面了。注意到了道德要求是种种矛盾规定的统一:第一,道德要求必须以自愿的、个人负责的、自觉和独立做出的决定和采取的行动为前提,并促进这类前提;第二,这种要求应以普遍利益和下述行为为目标:这些行为是非利己主义性质的,但又能肯定个人的价值.研究者提出了一个社会监督的道德形式的特点问题《不能单纯将其归结为,仅仅保证行动符合禁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某些个人在习惯上和传统上,较之不普遍接受的行为价值和行为准则上,更能彻底地和大量地表现社会需要的东西。因此,道德调节整个来说要超出社会监督作用。因此,研究道德调解不可能脱离开人这个道德直接主体的积极性。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道德调解就是个人屈从于通行的行为规范的无个性机制,并且迚说这足的解释,这是荒谬的。道德发挥调节人们行为的功能,无非就是参与个性的一般形成过程,道德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就是发挥、振动和提高个性的伟大道德力量,近年来的一系列着作都很重视上述个性形成过程的各个方面的联系,这不是偶然的。
当代伦理学的特点之一,就是要在个人的水平上探讨伦理学问题。这就使我们有可能对道德积极性的主体A面,进行更加具钵的分析,有可能给“道徳反省”这个被人忘怀的概念恢复权利和做出新的解释,并对“个人道德”、“道德结构”、“交往道德方面”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进行研究。对标志个人道德发展高峰的“个性的道徳完整性”这个范畴进行研究,是饶有兴昧的。
近年来,专事描写行为规范或伦理学的个别范畴的着作越来越少,研究者提到应当运用普通心理学和社会心埋学的资料,在广泛的哲学一社会学范围研究规范问题。
为了广泛深入地研究有关道德的现有科学观念,学者们越来越注重这一复杂现象的方法论研究。
由于总结了许多具体调查材料,从而弄清了造成各界居民道德意识发展不平衡的儿种因素a这些因素有:年龄、教育、生活经验、工龄、精神伏态、性格和支配业余时间的方式^所有研究人员一致认为,苏联各界居民道德发展水平不一致,这和阶级状况并无关系,而足仅仅I'Hj接地反映了次要的社会差别,即表明各社会集团掌握社会主义精神文化财富的不平衡.伦理学界至今也没有写出深刻1全面地研究现阶段道德领域的矛?的人部头着作,尤具没ft研究口头承认的道德规尥和某一部分人的实为之间的矛盾的着作。
伦理学范文6
先从总体上来说,亚里士多德认为幸福是“灵魂的一种合于德性的现实活动”。在他看来,幸福就是至善,幸福是终极的、自足的,我们是为了它本身而选取它,而永远不是因为其他别的什么。幸福是通过德性,通过学习和培养得到的,此外幸福也需要外在善的辅佐和合乎中道行为的才能得以实现。
一、幸福就是至善
最早提出“善”的概念的是苏格拉底。他提出“善是人生的最高目的”,同时从各个方面进行论述和探究。比如他说:“善是有秩序的安排;善是自由、自制、自主;美德是善的追求”等等。亚里士多德延用了这个“善”并作为他研究幸福的逻辑起点。
对善的理解是多种多样的,他认为“善”是一种目的,而善的意义和存在的理解也是很丰富的,比如豪宅、良机、财富或者是好的朋友和有德性的灵魂等等。所以善是具体的、多样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里,他主要研究的是人的善,即人的活动和目的。“善”与人的生活行为密切相关,行为的好坏决定了人的善与否,而善的行为品质本身就是幸福的一种显现,所以它与幸福是密切相关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善分为三种:外在的善(比如财富、好运、友爱);身体的善(比如健康、强壮、敏捷);灵魂的善(比如节制、勇敢、公正)。而“至善”就是三者的有机结合,就是善的顶点。因此,善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决定了亚里士多德以“善”来规定幸福的丰富性和完满性。人只有做到善,才有获得幸福的机会。
二、幸福就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
幸福并不是仅仅靠感性的观念而能被说服的,而只有善是不足以说明幸福的丰富内涵的,这是必须深入到现实的实践当中去感受的。因此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把幸福理解为“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
首先,是理解“合乎德性”。亚里士多德说:“每个人只有在他固有的德性上才能完成的最好。”他认为,在人的各种业绩中,没有一种能与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相比,而在这些活动中,人通过合乎德性而享有的幸福的生活,是最为持久的,也是最具荣耀和巩固的。在他看来,德性分为两种:一种是理性的,理性的德性大多数是由后天的教育培养出来的,是需要经过思考和推理的。另一种是伦理的,伦理的德性大多数是由后天的风俗习惯熏陶而来的,它由人的行为活动所表现出来。他认为人只有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理性,才能达到自满自足的快乐,认为只有行为高尚的人才能赢得生活中的美好和幸福。
其次,是要把德性和实践联系起来。因为我们只有在实践德性的现实活动中才能真正地体现出德性,只有在待人接物的行为活动中,才会成为公正的或不公正的人,成为勇敢的或怯懦的人,而只有这样一个人的品质才能从现实活动中得到反映。一个人优秀地完成了他的功能,养成并实践了良好的德性,也就是达到了人的善,这样的人就是一个幸福的人了。所以,人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实实在在的获得幸福。
三、通往幸福的途径
首先,是公正。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的德性。”他说:“所谓公正,使一种所有人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表现出来的品质,使他们成为做公正事情的人,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在古希腊,公正是被看作是最主要的政治美德。柏拉图《理想国》中也把它视为是城邦伦理秩序的基本原则,亚里士多德就继承了希腊思想的这一传统,他也把公正看作是一种完全的美德。如果没有公正,人们也就没有获得幸福的保障,因此,公正对于幸福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保障。
其次,是快乐。在亚里士多德的观念中,幸福虽然不等同于快乐,但它也绝不会排斥快乐;而恰恰就是在快乐的生活之中才会获得幸福,它是一种现实的活动。当然,要获得快乐还需要现实的条件或手段来补充,否则任何事情都会很难做成,因此还要注意我们获得快乐所运用的方式。在此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把德性、理性与快乐相融合,这样才会有善的快乐,有理性的快乐,他认为属于善的快乐是高尚的,而属于恶的快乐是低级的。只有在人追求美好事物时所得的快乐才是本性上的快乐,这就是合乎德性的行为,做到了这一点,所得到的快乐才会让人感到幸福。
再次,是中道。“中道”是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的重要特征,也是其德性幸福观的一个重要原理。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德性是关于感受和行为的,而在感受和行为中就存在着三种情况:过度、不及和中间。过度和不及都会产生失误,破坏道德规范或是不能把事做好,而适度或者中间则会获得良好的结果并受到称赞。因此,过度和不及都不是合乎德性的,只有中道才是合乎德性的。在幸福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要遵循中道原则,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更好的运用中道的理性培养善德,而获得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