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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范文1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废旧金属。但经回收、加工,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即: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内。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废旧金属回收业的审核管理工作。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应当按照统筹、合理的原则,各县区发改(经发)部门负责本县区废旧金属回收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搞好规划、布局。今后凡不在规划内新设站点,一律不予审核。市区范围内的新增站点、地址变更站点,将按照我市的总体规划,进入市废旧金属回收交易市场。
第五条: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站点。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地(含仓库)面积不小于一千平方米;符合规划要求。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二)从事经营回收、加工企业的人员须经过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主管财务人员应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其他经营管理制度;经营品种应按照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分类要求。并建有回收档案备查。
第六条:按照规划管理的原则。对本县区站点的规划布局进行核定,并需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市区站点的规划设置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定。
第七条: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站点。各县区根据规划布局,进行初审,报市发改委审核批准;市区的站点须按规划要求,直接报市发改委。企业凭市发改委批准核发的市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加工)站点《资格审核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业务。回收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铁路沿线、机场、矿区、油田、港口、军事、大型施工工地、金属冶金企业附近,旅游风景区、饮用水源区、居民密集区和有碍市容市貌的区域内。
第九条: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和站点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有毒有害医疗废弃物;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无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不得收购报废汽车。
第十条: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发现有出售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严禁为盗抢工农业生产和社会公用设备设施者销赃。严禁无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质的单位、个人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依照本方法及有关规定。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方法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或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发改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禁止区域内设立废旧金属回收站点的由发改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
第十五条:收购禁止收购物品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方法第九条规定。
第十六条: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废旧金属范文2
关键词 危险废物;焚烧;废气;重金属;环境监测
中图分类号 X8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0-0151-02
Study on Heavy Metals in Waste Gas from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MAO Hui 1,2 YAO Jun 3
(1 Taizhou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ral Station in Jiangsu Province,Taizhou Jiangsu 225300; 2 Key Laboratory of Soil Organic Matter in Jiangsu Province; 3 Hailing Precinct of Taizho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Abstract Taking the waste gas from a hazardous waste for example,the quality control of heavy metal in the waste gas was clarified.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mercury and its compounds(Hg),cadmium and its compounds(Cd),arsenic,nickel and their compounds(As+Ni),lead and its compounds(Pb),chromium,tin,antimony,copper,manganese and their compounds(Cr+Sn+Sb+Cu+Mn) in incinerator exhaust particulate were lower than the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limits of national pollution control standard for hazardous wastes incineration.
Key words hazardous waste;incineration;waste gas;heavy metals;environment monitoring
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性,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了严重危害[1-2]。本着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危险废物的处理越来越多地采用焚烧技术[3-4],焚烧是通过高温分解和深度氧化的综合过程,通过焚烧可以使可燃性的危险废物氧化分解,主要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5-6]。
危险废物的来源广泛、种类繁多、无明显周期性,焚烧产生的烟气中污染物主要有烟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氯化氢、氟化氢、氮氧化物、重金属、二f英等[7-8]。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4―2001)》[9]中控制的重金属的类别是: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 Sn+Sb+Cu+Mn计)。本文以某危险废物焚烧废气为例,论述了危险废物焚烧废气颗粒物中重金属监测的全程质量控制,对废气颗粒物中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进行分析与评价。
1 材料与方法
1.1 仪器与试剂
仪器与用具:美国安捷伦公司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联用仪(ICP-MS);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双道原子荧光光度计;石英纤维滤筒,购自意大利MUNKTELL品牌。
试剂:国药集团化学有限公司硝酸,ρ(HNO3)=1.42 g/mL,优级纯;盐酸,ρ(HCl)=1.18 g/mL,优级纯;氢氟酸,ρ(HF)=1.16 g/mL,优级纯。
标准溶液:单元素标准贮备液汞;30种混合标准溶液,即铝、锑、砷、钡、铍、硼、镉、钙、铬、钴、铜、铁、铅、锂、镁、锰、钼、镍、磷、钾、硒、硅、银、钠、锶、铊、锡、钛、钒、锌等混合标准溶液,浓度为20.0 mg/L,购自百灵威科技有限公司。
ICP-MS质谱调谐液:锂(Li)、钇、铈、铊、钴、镁混合溶液,浓度为1 μg/L。ICP-MS内标溶液:Li6、Sc、Ge、Rh、In、Tb、Lu、Bi混合溶液,浓度为400 μg/L。纯水:纯水电阻率大于18.2 MΩ・cm。
1.2 仪器工作条件
ICP-MS条件:射频功率1 500 W;等离子体气流量为15 L/min;雾化器流量1.0 L/min;雾化室温度2 ℃;峰型3个点;重复3次;数据采集为质谱图;内标加入方式为自动加入。
原子荧光工作条件:光电倍增管负高压280 V;灯电流30 mA;载气流量300 mL/min;原子化器高度10 mm;读数延迟时间0.5 s。
1.3 样品采集及处理方法
汞及其化合物[10]:通过等速采样将颗粒物从废气中抽取到玻璃纤维滤筒中。将试样滤筒剪碎,置于150 mL锥形瓶中,加入45 mL新配制的王水,于电热板上加热至微沸,保持微沸2 h。冷却,用定量滤纸过滤,用水洗涤锥形瓶、滤渣数次,合并洗涤液和滤液至100 mL聚四氟乙烯烧杯中,加热浓缩至近干,冷却后转移到50 mL容量瓶中,用5%盐酸稀释至标线,即为样品溶液。取同批号的2个空白滤筒,按上述相同的处理步骤,制备成空白溶液。
其他金属及其化合物[11]:通过等速采样将颗粒物从废气中抽取到玻璃纤维滤筒中。将试样滤筒剪碎,置于100 mL聚四氟乙烯烧杯中,加入12 mL硝酸、4 mL氢氟酸,盖上聚四氟乙烯烧杯盖,于电热板上150 ℃加热回流2 h,然后冷却。以超纯水淋洗烧杯内壁,开盖后加热赶酸至近干,冷却后转移到50 mL容量瓶中,静置后取上清液进行测定。取同批号的2个空白滤筒,按上述相同的处理步骤,制备成空白溶液[12]。
2 结果与分析
2.1 汞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化合物的测定采用原子荧光法,以荧光强度为纵坐标,以浓度为横坐标绘制校准曲线。根据待测样品的荧光强度,在标准曲线上查出或者由回归方程计算出样品和空白溶液中汞的浓度,最终根据标准状况下采样体积计算出废气中汞的排放浓度,具体监测结果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某企业排气筒排出的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的平均浓度是9.06×10-3 mg/m3,远远低于《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中规定的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0.1 mg/m3。
2.2 其他金属及其化合物
其他金属及其化合物的测定按照HJ657―2013标准规定的方法,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进行测定。质谱仪在点燃等离子体后,仪器预热30 min,用质谱仪调谐溶液进行质量校正和分辨率校正。待测元素标准溶液浓度分别是0、1、5、10、30、60、80、100 μg/L,介质为5%硝酸。以标准溶液浓度为横坐标,以样品信号与内标信号的比值为纵坐标建立校准曲线,用线性回归分析方法求得其斜率用于样品含量计算。根据标准状况下采样体积计算出废气中重金属的排放浓度,具体监测结果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某企业排气筒排出的废气中镉及其化合物的平均浓度是1.47×10-4 mg/m3,低于标准中规定的镉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0.1 mg/m3;废气中砷、镍及其化合物的平均浓度是6.05×10-2 mg/m3,低于标准中规定的砷、镍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0 mg/m3;废气中铅及其化合物的平均浓度是0.178 mg/m3,低于标准中规定的铅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1.0 mg/m3;废气中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的平均浓度是0.159 mg/m3,低于标准中规定的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4.0 mg/m3。
3 结论
通过对某危险废物焚烧炉废气颗粒物中重金属的研究,阐明了在废气颗粒物重金属监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研究结果表明,该焚烧炉废气颗粒物中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镉及其化合物(以Cd计),砷、镍及其化合物(以As+Ni计),铅及其化合物(以Pb计),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以Cr+ Sn+Sb+Cu+Mn计)的排放浓度均低于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说明该危险废物焚烧炉废气中重金属的处理设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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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M].4版.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03.
废旧金属范文3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各种废旧物,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设中产生的金属和非金属边角废料、废液,报废的各种设备和运输工具,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出售的各种废品和旧物。
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废旧机械设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讯、建筑、供电、市政设施的废旧金属原材料以及生产中报废的金属制品和切削金属边角下料等)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废旧生活金属器皿等)。
第二条 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单位,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库(场)。
废旧物资代购站(店)的工作人员和个体流动代购人员,必须有经营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第三条 申请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分工范围,经市供销社或市物资总公司批准后,报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收购(代购)废旧物资。
第四条 废旧物资收购单位、代购站(店)必须公开悬挂《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
第五条 外地到我市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应持派出单位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外出经营证明,经我市供销社或市物资总公司同意,向我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第六条 废旧物资收购实行三级网点管理。第一级是由市供销社的“东莞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市物资总公司的“东莞市再生资源利用公司”经营;第二级是由各镇(区)供销社牵头组成的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营;第三级是由各镇(区)的代购站(店)经营。各镇(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于生产性废旧金属,第一级公司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营;第二级限于本镇(区)范围内经营;第三级代购站(店)限于代购经营一般废旧物资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各镇(区)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责本镇(区)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并负责对本镇(区)的代购点的申报和行业管理。
第七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必须由供销、物资部门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于个人检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登记销售者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 严禁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个人手中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等生产性和军用设施的专用金属器材。对出售以上的废旧金属器材的单位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由一、二级网点收购,并建帐登记,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
第三级代购站(店)只限于收购城乡居民出售的生活器具和废旧工具、农具、自行车、人力车等的废旧零件。
第九条 三资、三来一补、加工贸易企业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特别是废旧金属(含边角料、碎料),需在国内交售、办理核销的,凭海关核销手续,一律交售给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条 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收缴和没收废旧物资、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经市价格事务所估价后,交一、二级网点收购。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规定了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越最高限价;国家无限价的按市场价格收购和销售。对国家规定专营的报废汽车以及国有企业的报废生产线和大型生产设备等,其收购价格由市价格事务所估价。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实行管理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原则。由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物价、供销、物资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废旧物资市场的管理。经营废旧物资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接受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转让出租证照。严禁一证多店和超越经营范围;严禁收赃、窝赃、销赃;严禁物资、供销系统以外的单位、企业、个人插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属于价格管理方面的,由物价部门处理;属于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门处理;触犯刑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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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三条凡在本县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浪费、厉行节约,保护、积攒和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五条县供销商务局负责我县再生资源回收的管理工作,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办公室设在县供销商务局,具体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工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县住建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县发改、税务、市容园林管理、物价、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供销商务局应当指导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开办者组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监督企业执行六部委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利益。
第七条开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市场、网点,必须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回收再生资源的类别。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县供销商务局办理变更手续。
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县公安局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事项包括登记注册名称、日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场所、性质、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
第八条县供销商务局、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环保局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点面结合加工利用为目标的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第九条从事再生资源分拣、集散、储存、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应当进入依法设置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经营。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符合城市功能和环保要求;
(二)具备储存、利用和加工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第十条设置回收站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环境卫生设施统一规划布局,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二)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防扩散、防渗漏设施,不得影
响市容环境;
(三)占地面积与回收业务相适应;
(四)对回收物品及时清运,回收站至中转站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十一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二条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得妨碍周边居民的生活,且符合环保部门有关要求。回收的废旧金属必须场内堆放,严禁场外堆放;
(二)封闭式经营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营业房及仓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具备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注册资本;
(四)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熟悉废旧金属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如实记录回收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同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收购、出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外,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十五条禁止回收下列物品:
(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有放射性、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各种危险品;
(三)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
(四)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六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城市环保要求,不得形成二次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未向县供销商务局备案的,由县供销商务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未向县公安局备案的,
由县公安局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县公安局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公安局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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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金属;离子;废水;处理;技术;研究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 modernization, many waters including groundwater wastewater containing heavy metal ion pollution, removal of heavy metal ions in wastewater in China and the world, the urgent need to solve the environmental problem, but als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will inevitably face the problem. This article reviews the heavy metal pollution on the environment and human hazards; specifically introduces treatment of waste water containing heavy metal ions by physical method, chemical method, physical method, biological method in general chemistry and electrochemistry technology research progress; discusses the electric biological coupling in total metal wastewater treatment.
Key words: heavy metal; ion; wastewater; treatment technology;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重金属污染概述
重金属污染是当今世界三大水环境污染之一,主要包括汞、镉、铬、铅、锌、铜、钴、锰、钛、钼等,其含量和存形态随产生条件而不同,大部分重金属离子具有毒性且是致癌因子,重金属在自然环境中很难讲解,仅会在形态上发生改变,在环境水体中容易破坏生态平衡,并可通过食物链富集危害人类健康。重金属对健康的影响通常表现为对神经系统的长期损害,以及对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的细胞、脏器、皮肤及骨骼的破坏。而重金属离子的慢性危害,短时间内不易被发现和诊断出,一旦发生病变后果十分严重。震惊世界的日本水俣病就汞离子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病变的真实病例。
重金属废水主要来源于采矿、有色金属、电解、电镀、医药、农药、颜料、油漆等工业,这些生产废水常以多种废水混合状态存在,往往包含了多种重金属离子,因此在重金属离子的处理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对环境危害程度大。处理工业废水的重金属离子一直是全世界共同的课题,在处理重金属离子的研究上许多学者都取得了相应的效果和成就,现对重金属废水处理的方法做叙述。
重金属废水处理方法
2. 1 物理法
2.1.1吸附法
活性炭吸附法是利用活性炭的吸附吸附能力和氧化还原作用除去废水中的毒害物质。该法投资少、效果好,但存在吸附速度慢、吸附容量小的缺点,因此不适合于处理污染物浓度较高的废水。
目前,科技工作者致力于新型廉价吸附剂的研究应用,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用粉煤灰、沸石、落叶、蛭石、椭圆小球藻等一系列天然物质或工农业废弃物对重金属离子具有良好的吸附效果,而此类吸附剂来源丰富,使用后不必再生,具有极其广阔的应用前景。
2.1.2 膜分离技术法
反渗透法:是利用特种半透膜具有溶剂水透过而溶质难以透过的特性,通过对废水施加高压,使对废水进行浓缩,减少水处理过程中的水量,进而减少工作量。该法投资少、操作方便、可回收有用材料,其关键技术是制造高效耐用的反渗透膜。为避免杂质的积累,最好与离子交换法联合使用。
超滤法:聚合物增强超滤是指通过利用超滤膜的滤过性质,能够有效截流结合有重金属离子的聚合物大分子,此法要根据不同的重金属离子选用不同水溶性聚合物,通过聚合物官能团即可选择性分离重金属离子。例如用以十二烷基苯磺胺表面活性剂增强的超滤膜处理含Pb2+废水,使之形成Pb/DAS、Pb/十二甲基胺系统,Pb2+去除率大于99%;用聚乙烯亚胺、壳聚糖等作聚合剂,采用超滤法去除水中的Cr 3+去除率可达100%。
纳米过滤:纳米过滤膜分离机理包括原子筛分效应与电效应。纳米膜上的带电离子与液体中的离子形成离子对,同时后者被除去。这种膜的小孔道以及表面电荷使得尺寸小于孔道的离子能被去除。纳米过滤法比反渗透法需要的压力低,因此,操作费用也较后者低。一般说来,纳米过滤法可以处理含重金属离子浓度大于2 000 mg/L的无机废水。如何在多种膜分离方法中选择最合适的,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废水的性质、金属离子在水中的本性与浓度、pH值与温度。除此之外,膜还要和投料溶液与清洁剂相配套,以使表面污塞最小。
2.1.3气浮法
气浮法是利用气泡的吸附作用进行固液分离,在一定条件下,可实现回收金属又消除污染的目的,杨晓玲等对某电镀厂含重金属离子废水进行气浮处理,取得了理想效果,气浮法具有占地面积小、设备简单、适宜于间歇生产等优点,适宜对重金属氢氧化物或碳酸盐过滤困难的废水处理。
2.1.4 絮凝-浮选法
絮凝-浮选法是通过添加试剂使得废水中的胶体粒子稳定性变差,从而聚集沉淀下来,过程包括调节pH值和加入含铁或铝盐的絮凝剂。此法可以处理浓度小于100 mg/L或高于1 000 mg/L的重金属废水。絮凝-浮选法能pH值为11-11.5时可以有效去除重金属离子[1]。
化学方法
3.1化学沉淀法
化学沉淀法是一种传统的水处理方法,具有技术成熟、投资少、处理成本低、自动化程度高等优点,在国内外已广泛被应用。在含重金属废水的处理中,根据沉淀类型的不同,可分为氢氧化物沉淀法、难溶盐沉淀法和铁氧体法[2]。氢氧化物沉淀法即中和沉淀法,加入碱使废水中的金属阳离子以氢氧化物或盐的形态沉淀析出。难溶盐法则是通过加入沉淀剂与废水中的金属离子形成难溶化合物的方式去除或回收金属离子。铁氧化体法是一种新型的化学沉淀法,是指向废水中投加铁盐,使废水中的重金属离子在铁氧体的包裹、夹带作用下进入铁氧体的晶格中形成复合铁氧体,然后再采用固液分离的手段,一次脱除多种重金属离子的方法。
3.2 离子交换法
离子交换法是利用离子交换树脂对废水中离子进行选择换,而进行废水处理的方法,基本上所有的无机有害离子都可用离子交换法进行处理,在处理废水时,离子交换发生在固体与液相之间:不溶性的物质从电解液中除去离子,同时以相同价态释放出离子。离子交换也可从无机废水中回收有价值的重金属,再将金属浓缩后回收。该法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次性投资高、占地面积较大,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不宜太高。
4 电化学法
电化学法利用通电时阴阳极的电化学反应而使废水中的有毒物分解、氧化还原、沉淀。该法设备相对简单,易于自动控制;以电子作为反应剂,可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4.1 电渗析法
电渗析法是一种膜分离技术,是利用对废水通以低压直流电时,阴阳离子定向运动并的透过选择性薄膜的性质,将电解质浓缩在一定的区域内,在另一些区域内得到较纯的水,从而提高渗析效率。电渗法并不能有效去除浓度大于1 000 mg/L的离子,它更适用于浓度小于20 mg/L的离子的去除。Smara等报道了对离子交换/电渗析处理Pb2+、Cd2+、Cu2+、Zn2+等离子吸附顺序及混合液中竞争吸附的情况[3]。
4.2 三维电极法
三维电极法是电化学法处理重金属废水的最新研究成果。三维电极是在传统二维电解槽电极间装填材料,并使表面带电,进而在其表面发生电化学反应。与二维电极相比,三维电极将电解槽的面积比加大、提高物质迁移速度、分离产物便捷。三维电极的缺点是床内电流电位分布不均,可能导致局部出现“盲区”,并易发生副反应[4]。
5 生化法
生物膜法当今废水生物处理研究领域的主流,是在固体载体上附着微生物细胞并使其生长繁殖,而后在载体上形成膜状生物污泥。生物膜法具有污泥产量少、参与净化反应的微生物种类多及运行操作简单方便等优点。
Ahluwalia等研究表明可通过利用无活性微生物体吸附重金属离子技术,且对细胞无毒化作用及突破了细胞本身生理特征、生长性质的限制;但其缺点为死细胞无法通过基因工程学提高微生物的处理潜力。
此外酵母菌吸附剂已成为环境生物技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研究表明相关研究表明酵母菌可以有效吸附的金属离子包括铜、铯、钴、铀、镉、锶、锌、铅、铬、镍等重金属离子。其中,对铅、镉、锌、铬和镍等金属离子的吸附能力较强。Yakubu研究发现酵母菌吸附剂吸附铀的能力是离子交换树脂的14倍。Norris等发现酵母菌对Ni2+和Cu2+的吸附能力比细菌更强。而Wang比较发现酿酒酵母对不同重金属离子具有不同的吸附能力,还发现酿酒酵母对Cu2+的吸附能力强于其它金属离子。如今酵母菌吸附剂的发展已成为处理重金属废水新工艺的技术基础。但酵母菌吸附工艺仍处于实验阶段,要实现大规模的工业化仍需要酵母菌深入研究和开发其它相关水处理技术。
6 电-生物耦合法
利用生物法与电化学法耦合是近年来处理该类废水的一项新技术,该法能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含重金属离子废水的处理效果。电-生物耦合法为了不影响微生物的活性,电解或电沉积电流密度较低。曹宏斌等研究表明,生物膜固定在特制填料上的生物膜可承受15 A/m 的直流电,耐电性是游离细菌的承受能力的3倍。利用电-生物耦合法,不但使重金属离子的定向迁移,还能能调节微生物的代谢,提高细菌有丝分裂速度和生化处理重金属离子废水的效果。李天成等研究出利用电沉积-生物膜复合工艺处理含重金属有机废水的方法;而Li等用电生物膜反应器处理含高浓度苯酚的Cr2+和Pb2+废水,苯酚降解率提高了138%,Cr6+ 和Pb2+浓度分别在12 h和6 h内降至1 mg/L以下,达到国家标准[5]。
7 结语
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许多水域包括地下水都已受到含重金属离子废水的污染,鉴于重金属废水的特点及处理的复杂性,在处理重金属废水时应考虑多种方法和工艺的综合运用,以期收到更好效果。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处理工艺会得到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与此同时还会不断出现更新的处理方法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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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范文6
关键词:正规金融;非正规机构;联结;激励与约束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1-0012-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1.03
一、引言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联结是通过在两者之间建立某种合作关系,在提升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农村金融服务边界的扩展。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改革的两种思路――市场化和政府补贴性均被实践否定。随着对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研究的深入,学者发现了二者之间互为补充的关系,由此出现了农村金融联结(financial linkage)的概念,以此反映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关系。随着实践的发展,一些非正规机构组织也开始承担了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职能,并与正规金融实现联结。
二、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联结的类型
目前,对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联结类型的研究,主要依据参与联结的主体对于贷款决策权的拥有程度、非正规机构的收入性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非正规机构的类型,可以将联结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显性联结和隐性联结
根据参与联结的主体对于贷款决策权拥有程度的大小,将联结划分为显性联结和隐性联结。显性联结是指正规金融机构将贷款决策权下放,非正规机构有贷款的最终决定权。Conning(1999)提供了显性联结的例子,银行通过放贷者向农户贷款,只要放贷者提供一个其向农户贷款的证明,就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隐性联结是指贷款的最终决策权掌握在正规金融机构的手中,非正规机构对于贷款的决定仅作为重要的参考[1]。Jain(1999)考察了隐性联结下银行借助于放贷者所拥有的客户信息来区分好坏借款人的情况,他们向好的借款人提供一部分资金,让好的借款者能够获得资金[2]。显性联结能够为更为广泛的借款人服务,但串谋的风险也相应的增加;隐性联结虽然降低了串谋的风险,但正规金融机构的二次筛选增加了成本,并且将一部分借款人排斥在服务的范围之外。
(二)直接金融联结和便利金融联结
根据非正规机构收入的性质,将联结划分为直接金融联结和便利金融联结。直接金融联结是指正规金融组织为非正规机构提供批发性贷款,然后由非正规机构将贷款零售给农户,并获得批发与零售贷款间的利差作为维持机构运作的收入,目的主要是增加农村地区的信贷供给。便利金融联结是正规金融雇用非正规机构代其发放贷款,非正规机构作为正规机构的人仅仅获得固定或浮动的佣金,自身并不承担信贷风险,联结的目的在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利差收入受到基础利率、贷款供给与需求等因素的影响,是一种不稳定的收入。佣金相对于利差,来源比较稳定,但收益较少。
(三)水平联结和垂直联结
根据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的关系,将联结划分为水平联结和垂直联结。Bell(1990)和Kochar(1997)指出,水平联结是指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在资金提供上展开直接的竞争[3-4]。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地位相同,同时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借款人首先向正规金融申请贷款,无法满足部分则向非正规金融申请。而垂直联结由于更多地体现了联结的优势而成为金融联结的同义词。Floro和Ray(1997)根据对菲律宾案例的分析,首次将正规部门向非正规部门放贷,再由后者转贷给农户的形式称为垂直联结[5]。随后农村金融联结作为一种有效缓解农村金融抑制,增强农村资金供给的方法被提出。水平联结会增加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但是非正规机构的资金可能无法受到监管,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垂直联结可以结合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的优势,实现参与主体的共赢,是目前国际国内比较推崇的联结模式。
(四)三种模式
根据正规金融的联结对象,即非正规机构的类型将联结分为以下模式。
1.正规金融与非正规专业放贷组织和个人的联结。即正规金融将低价的信贷资金贷给非正规专业放贷组织和个人,再由这些非正规专业放贷组织和个人将资金借给广大农户。非正规专业放贷组织和个人包括高利贷、银背、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如金融服务社、财务服务公司、股份基金会等)。邓志勇和熊惠平(2008)认为要实现这种联结关键有两点:专职放贷者的资信良好和放贷者利率的控制[6]。对前者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后者应给予民间借贷一定的利率浮动区间,使民间金融活动得以正当地展开,获得合法的利润。
2.正规金融与商业信用的联结,其实质为捆绑信贷。信贷最终以商业信用的方式到达农户手中。捆绑信贷又称互联易,Bell(1988)将其定义为双方至少在两个市场进行交易,并且两个市场交易的条件是共同决定的[7]。Von Pischke(1990)等人的调查表明,这种联结方式常出现在发展中国家,通常是把信贷交易与劳动力、土地等市场交易关联起来[8]。Pearce(2004)将金融市场与农产品市场联结中提供的信贷称为购买商、供应商信贷,并将其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向农户提供赊销农产品的投入品,包括饲料化肥等生产资料;第二类是向农户预付农产品的销售款;第三类是订单农业中互联机制的农产品投入[9]。Ruotsi(2003)认为基于订单农业的投入品信贷资金是广大农户从企业获得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10]。
3.正规金融与小组金融的联结。小组通常包括合会、小额信贷组织、资金互助组织等。小组金融指的是自发或外部帮助下组成的团体,以相互担保的形式。“联合贷款”是一种典型形式。Stiglitz (1990)根据孟加拉国格莱敏银行利用非正规群体组织进行信贷机制创新的实践提出“联合贷款”模式,即让贷款需求者自发地组成一个联合贷款群体,从而使贷款人之间形成连带责任,正规金融机构将按照群体中各个成员的还贷率来决定是否对群体继续提供贷款[11]。调查结果显示,格莱敏银行联合贷款机制非常成功。它每月提供475000 笔平均规模为70 美元的贷款,平均还贷率为98%,而孟加拉国传统贷款人只有30%至40%的还贷率。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合会、小额信贷扶贫方面都争相效仿这一模式。左臣明和马九杰(2007)提供了一个正规金融与小组金融联结的典型案例,即我国吉林省梨树县的“信用社+合作社+农户”模式,合作社在联结中实际承担了小组金融的作用[12]。
三、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联结对参与主体的影响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的联结不论对于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机构,还是农村借款人而言,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联结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影响
1.正规金融机构减少了包括筛选成本、监督成本等在内的交易成本。由于非正规机构能够充分利用其交易接近或了解借款人各方面的信息,具有信息优势,可以节约较多的客户筛选和证实成本(审计成本)。Puhazhendhi(1995)经过对印度小组金融的调查发现,银行每笔贷款(100美元)的交易成本由联结前的3.68美元下降至每笔贷款2.19美元[13]。
2.可以扩大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Mohieldin 和 Wright(2000)通过比较发现由于资产担保要求、信息、人们观念等因素的不同,正规金融和非正规机构的贷款业务范围也不相同[14]。非正规机构趋于向低收入人群提供非生产性的、小额零星的贷款;而正规金融机构有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趋于向收入较高且稳定的人群提供生产性的、有合适资产担保的贷款。通过与非正规机构的联结,正规金融可以利用非正规机构的网点、人员等扩展在农村的业务。Varghese(2005)进一步证实了Mohieldin 和 Wright的观点,认为实现联结后正规金融机构不仅能够向高收入者提供贷款,而且能够向低收入者提供贷款[15]。
3.可以降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风险。Jain(1999)认为正规金融机构将低价的信贷资金提供给专职放贷者,可以降低正规金融直接面对中小农户的信息不对称风险[16]。Ghatak、Guinnane(1999)和Besley、Coate(1995)认为具有连带责任的团体贷款(小组贷款)能有效地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17-18]。Morduch(2000)和 Ehatak(1999)认为乡村经济体中的亲密关系和社会约束性能够转嫁正规金融机构的风险[19-20]。沈明高(2005)认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组合贷款可以很好的分散信贷风险[21]。
然而,部分学者并不认同联结的正面效应。在市场结构、信贷政策等的影响下,有可能会增加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Schrader(1996)发现在同时拥有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机构的贷款时,借款人为了节约利息支出,通常优先向利息较高的非正规机构还款,增大了正规金融机构面临的违约风险增加[22]。Bratton(1986)在对Zimbabwe的小额信贷机构研究时发现,在一些危机时刻团体贷款比个人贷款还款情况还要恶劣[23]。
(二)联结对非正规机构的影响
一方面,联结使非正规机构获得充裕的资金,能够实现资金的规模效应,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提高非正规机构的流动性及其业务范围。钱水土、刘佳(2008)介绍了马里的BNDA 银行长期为MFIs提供大量贷款和信贷额度以及储蓄账户,帮助一些有较大关系网络的存款信贷协会和乡村银行解决现金流可变性和扩展投资组合等问题[24]。另一方面,联结使非正规机构可以得到正规金融机构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提升自身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水平。
同样,联结对于非正规机构的正面效应,也有不少学者存在质疑。首先,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低价信贷政策,Hoff 和Stiglitz(1997)认为在垄断竞争格局下,增加非正规机构的正规金融信贷补贴会导致非正规机构数量的增加,从而缩小每个放贷者的市场规模,提高非正规机构的贷款成本[25]。其次,Hoff和Stiglitz(1993)认为在非正规部门之间竞争加剧的情况下,农户违约率也相应地提高,贷款的执行成本也会增加[26]。
(三)联结对农村借款人的影响
1.联结增加对农村的资金供给,满足农村借款人的贷款需求。Diagne(1999)发现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联结,可以满足农村对资金的需求[27]。左臣明和马九杰(2007)通过对吉林梨树县“信用社+合作社+农户”三位一体联结模式的考察,说明只要能够充分发挥信用社和合作社的优势,实现两者的联结,就能够有效增加金融供给,改善农户所面临的融资环境,解决农户借款难的问题[12]。但是,Bose(1998)和Hoff、Stiglitz(1998)认为当新进入者面临着信息不对称或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时,联结并不能增加金融供给[28-29]。
2.联结降低农村借款者获得资金的成本。V.Puhazhendi C.Badatya(2002)发现联结使得自助小组成员支付的利息从81%下降至31%[30]。McGuire 和Conroy(1997)发现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者减少的交易成本更可观,从9.40美元减少至5.70 美元[31]。李伟毅和胡士华(2004)认为,如果正规金融向非正规金融提供低利率信贷,将吸引大量的农村非正规机构进入,从而在农村非正规机构的层面产生竞争,这也有利于农户获得低利率的政府信贷[32]。
3.能够改善农村借款人的贷款条件,弱化农村金融抑制,加强金融深化。而对于这一点,学者们的争论比较大。首先,Floro 和Ray(1997)根据对菲律宾稻米商的实证研究,发现放贷者的市场结构对农村借款者的贷款条件有很大的影响。在放贷者间是战略合作关系的条件下,信贷资金的充裕可能会导致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谋,最终导致农村借款人所面临的贷款条件恶化[5]。
4.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妇女地位的提高,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Anushree Sinha(2008)认为农村金融联结在增加农户收入、促进资本形成、改善妇女社会地位和提升农村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33]。
四、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联结制度的建立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的有效联结制度的建立,其核心在于联结合约的制定,以及有效的激励与惩罚机制。除此之外,外部的金融环境也会影响到联结实施的效果。
(一)联结合约的制定
联结合约的核心是控制信贷风险,尤其是正规金融的信贷风险。正规金融机构在联结中的优势地位使其拥有在合约中设定限制性条款的主动权,以此来控制和影响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实现规避信贷风险的目的。限制性条款主要有担保和存款两种主要形式。
首先,要求新合作机构提供担保人。Harper(2005)在印度ICICI 银行的研究中发现,在与较年轻的MFIs进行联结时,合约中要求有第三方担保[34]。其次,对于资金的归还与支付也有限制。Harper(2005)在印度ICICI 银行的研究中发现,ICICI在合约中要求MFIs根据贷款质量将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在本银行开设的定期存款账户。在便利金融联结中,合约规定ICICI 银行会将应付给MFIs的佣金先存入第三方的账户中,而直到债务全部还清时才支付给MFIs。最后,当非正规机构不能按时还贷时,拥有对农产品等物品的处置权。Hoff和Stiglitz (1993)发现在农业实现了产业化的情形下,进行商业信贷联结时合同中往往规定一些特殊条款,比如如果贷款农户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放贷者拥有对成熟作物的处置权[26]。限制性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贷款的收回,但同时也限制了非正规机构和农户的行为, 有时会引发双方利益冲突,甚至导致联结关系破裂。
(二)激励与惩罚机制
联结的实现效率依赖于有效的激励和惩罚机制。为了保证联结的可行性和持续性,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应当建立一定的激励与惩罚机制。
有效的激励机制应当使非正规机构在实施联结后的报酬比联结前高,且报酬与努力程度成正比。武翔宇(2008)指出在银行雇佣乡村中介的模式下,对乡村中介的补偿应根据贷款是否得到偿还和贷款数额发放的大小而定[35]。Fuentes(1996)考察了当正规金融机构利用乡村人来审查潜在客户和帮助收款时的激励机制,他认为风险的共担是最好的激励机制。当贷款收回时,人获得奖励[36]。
在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要有足够的惩罚机制防止乡村中介与借款人合谋。Ghosh、D.Ray(1997)认为渐进式贷款可以作为一种奖惩手段,因为当成员违约时,正规金融机构会停止贷款,作为对违约者的惩罚,从而提高违约成本,降低违约率[37]。
五、对正规金融和非正规机构联结研究的评析
目前,对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的研究集中在联结的类型、联结对参与者的影响等方面,并取得了一些具有一定价值的成果。争论的焦点在于联结能否降低正规金融的贷款风险及农村借款人的利率水平。虽然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联结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前景有待进一步的观察,但联结在实践中的成功案例和包含农村金融改革的理论思路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农村金融联结在以下领域尚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何实现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之间的有效联结,尤其是探索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正规金融与非正规机构联结的一般性和普遍性,更具现实意义,因而讨论联结对农村信贷利率水平、信贷可得性等农村金融抑制问题的影响显得尤为迫切。同时,要实现有效联结,对联结实施前提条件的探讨,对于提高联结的可操作性更为重要,而对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认识、正规金融的态度、非正规金融及非金融机构的认识等问题的研究也应受到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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