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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范文1
一般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对于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种体例:一种集中规定如法国;一种不集中规定如德国。
(一)德国夫妻婚内财产分割
1.德国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款《德国民法典》第四章“家庭法”中的‘婚姻’的第六节“婚姻财产制”下的第二目“约定财产制”中对婚内财产分割有所规定,见于《德国民法典》1471、1474、1475、1476等条中。婚内财产分割在《德国民法典》中根据不同的主体和情形有不同的规定:在由夫妻一方管理共同财产的情形下,分别规定了管理财产一方和不管理财产一方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诉由;在双方共同管理的情形下,规定了配偶任何一方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诉由。2.德国婚内财产分割后的法律效力《德国民法典》中第1449及1470中规定“当分割判决发生时,财产的共同制即被废止,对于将来,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而对第三人的规定则在第1412条:“夫妻财产制关系的变更和废止需登记于夫妻财产制的登记簿或告知第三人。”
(二)法国夫妻婚内财产分割
1.法国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条款《法国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制分为四章节:“通则”、“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夫妻分享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的财产制”,而有关婚内财产分割主要记录于“共同财产制”中,见于第1441、1443、1580条。2.法国婚内财产分割后的法律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445条规定:“宣告分割财产的判决,其效力追溯到提出该项诉讼的请求之日。”《法国民法典》第1446条规定了债权人的相关权利:“债权人不能主动提请夫妻财产的分割,但是如夫妻一方已提请分割财产之诉,债权人可以调阅相关材料,甚至可以参加诉讼,以保全其权利。如若宣告夫妻分割财产侵害了其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有权对分割财产提出第三人异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完善我国婚内财产分割法律规定的建议
(一)婚内财产分割的原则
我国《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一些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于生产、方便于生活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虽然该规定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提出,但是对于婚内财产分割也具有借鉴意义。因为这些原则不仅可以指导法院的判决、减轻司法执行压力,同时也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夫妻配偶间的个人利益。
(二)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
1.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主体类型化我国在扩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中的“重大理由”的范围时可以效仿德国的做法,根据主体和适用情形的不同进行分类,并且对每一种分类的请求进行具体的说明,如:不管理一方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由是:管理一方无管理能力或滥用管理能力,并会危及到不管理一方的财产权利;管理方没有履行其协助抚养家庭的义务,并危及不管理方的权益。管理一方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诉由:不管理一方个人引发的债务过多,危害双方共同债务。双方共同管理财产,配偶任何一方提起分割财产的诉由:另一方没有与提由一方商量,便处理共同财产,以至于会危害到方的财产权益;一方不履行协助家庭抚养义务并且会危害到另一方未来的被抚养权利;一方因个人招致的债务过大,而危害到双方共同债务。2.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类型化在借鉴德国婚内财产分割主体类型化的同时,也需要根据我国国情增加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类型化,如:(1)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我国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当夫妻一方失踪时,如另一方为共同财产管理者,则可能会损害失踪一方的个人财产权益。而失踪方是财产管理者时,失踪方的财产代管人也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2)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一年。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承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开居住这一事实状态,但分居一年并不满足提起离婚诉讼的要求,因此应允许在此状况下,提出婚内财产分割,从而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3)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行为招致的债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经常有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外借债务并数额巨大,严重影响夫妻生活。如果依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偿还债务,对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无疑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应规定当夫妻一方拥有的个人财产无法清除其自身招致的债务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婚内财产分割。
(三)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效力
1.婚内财产分割的对内效力当法院判决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时,对于夫妻双方应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之间也不应再适用原先的共同财产制,而应转变为分别财产制,对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行使单独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并且对个人财产独自承担义务和责任,未经另一方授权不能处分他方财产。2.婚内财产分割的对外效力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后,不应影响损害第三人或是债权人的权益。应参照《法国民法典》中的允许第三人或债权人参与诉讼的规定,并应告知第三人或债权人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事实,如分割夫妻婚内财产对第三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允许其提讼。3.婚内财产分割的生效时间根据我国国情,为了维护夫妻间感情的稳定,笔者认为生效时间应采用德国的方式,规定为法院宣告之日起。本文来自于《法制与社会》杂志。法制与社会杂志简介详见
三、结论
财产分割范文2
市区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在财产的分割上注明,两处住房,两人各一套。可事后男方反悔闹上了法庭。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昨天,从法院获悉,一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按离婚协议书执行,争议的那套楼房归女方。
案情再现
去年5月份,吴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他们来到婚姻登记处,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栏注明:双方因感情不合,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无其它不同意见;双方共有两套房产,其中市区一套归女方,另一套归男方。填写完后,女方在协议书上签了名,并代男方签了名,然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各自按了手印,婚就这样离了。
男方申辩
事后,男方反悔了,不愿意给女方另一套楼房,因此,就拒绝给女方过户。为此,女方就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将那处房产确认归她所有。
对于拒绝给房的原因,男方在法庭上陈述了2条理由:一是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与双方之前商议的内容不一致;二是因自己的眼睛严重近视,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无法看清协议内容,协议的落款处也是由女方代签的,所以,这份离婚协议书应当无效,要求法院驳回女方的诉求。
法院审判
为了查清事实,法院查看了两人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书落款方的签名虽然由女方代签,但男方在落款处按了手印,应视为其对协议的确认;并且该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并发放了离婚证,故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践约履行。因此,对男方的主张,法院没有采信。
今年7月中旬,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争议的房产归女方所有。
财产分割范文3
律师说,夫妻出现矛盾时掌握财产一方往往转移财产,甚至在夫妻关系风平浪静时早有离婚打算的一方就会提早行动让共同财产缩水或消失,另一方发现后如果不提出离婚,难以依据《婚姻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婚内财产分割制度是对婚内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立法重大突破。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父母出资买房 归夫妻一方
刘春莹律师说,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为子女购房很普遍,有些父母不愿提前考虑儿女有夫妻离婚的可能,因此,父母通常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难以证明父母明确表示房屋系赠与给自己,法院如判决房屋为共同财产将侵害出资父母的利益。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一规定有利于解决争议,会促成更多父母放心为子女购房。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共有房屋难追回 但可以主张赔偿
刘春莹律师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共有房屋,另一方无权追回已出售的房屋,而卖房款又可能明显低于离婚时的房屋价款。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保护了婚内弱势方的利益。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共同还贷款一方可 分得房屋部分增值
如何分割婚前一方按揭房屋也是离婚案件的焦点问题之一。刘春莹律师谈到,参与还贷款一方非常关心房屋是不是共同财产,分割时自己能不能分得房屋的增值。现在规定非常明确,这一方不但可以分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还可以分得这部分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刘春莹律师谈到,该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合理,将促进夫妻双方同心协力共同为家庭做贡献。
财产分割范文4
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无效婚姻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可以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割。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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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范文5
女方:__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共____处,分别为:
坐落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登记证书号____________;
坐落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登记证书号____________;
其中,坐落于_______________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_______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______方负责;
坐落于____________及坐落于____________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
(2)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出售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________房产所得款项中____________归女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________元,用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清偿;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所借债务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所借债务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所借债务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之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
六、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产分割范文6
第一,《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
第二,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如夫妻对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