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摩诗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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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摩诗集

徐志摩诗集范文1

这种叙事模式的影视作品并不多见,在此且以英国辣妹演唱组合Spice Girls的首支MV单曲《Wanna be》(1996)和俄罗斯电影《俄罗斯方舟》(Russian Ark 2002)作为范例。

《Wanna be》的视频在Internet的许多网站都能点击观看。这个不到四分钟的MV,记录的是在大街上闲逛的辣妹们跟随零星顾客拥入一家十分老套的酒店后,尽情地跟那里的中老年顾客和侍者戏谑调笑。她们载歌载舞,说唱并用,在轻松活泼的气氛中完成了一曲类似爱情宣言歌的演唱,又嬉笑着从酒店跑出,登上公交大巴扬长而去。整首MV的画面紧扣着辣妹的演唱动作,表现淋漓,张弛有度,自然流畅,一气呵成。

俄罗斯导演亚历山大・索科洛夫(Alexander Sokurov)的《俄罗斯方舟》,可以说是长镜头的登峰造极之作。一部长达一个半小时的电影,跨越四个世纪的故事内容,仅用一个镜头完成。影片上映时,俄罗斯媒体反响热烈,有人甚至惊叹该片“创造了电影史上的奇迹”,是一部“绝对的作者电影”。影片重现的是发生在圣彼得堡隐士卢故宫里的历史事件,片中的两个叙述主角,恍如穿越时空的旅者:一位是来自19世纪的法国外交官,一位是当代电影人。他们虽有着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却一同游历于这幅历史长卷,目睹了沙皇、彼得大帝、叶卡捷琳娜女皇和尼古拉斯一世等各个时期数百年来的风云变幻。他们还夹叙夹议,各抒己见,对这些历史事件作出评点和交流。导演和摄影师用极致长镜头把这一切演绎得如诗如画,如梦如幻。

短小快捷的《Wanna be》和长卷舒缓的《俄罗斯方舟》,为我们展现出极致长镜头的一些基本特点:

非蒙太奇叙事方式。电影蒙太奇是人们习以为常的故事片影像模式,它把不同内容、景别的画面按照某种逻辑进行组接,从而形成电影语言的句子、段落及至整个故事。所谓某种逻辑,就是导演认定的那些必要的场景和动作的抽样。极致长镜头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的非蒙太奇叙事方式:一开拍,它就只有一个连续不断的画面,而不是各个画面的切换拼接。全片没有任何剪辑,就像一个智能的移动监控镜头在始终跟进拍摄,把被摄物及其所处的场景尽收其中。

极致长镜头体现的是另一种电影观念――统一空间。这种电影观念的滥觞,可以追溯到60多年前的法国电影评论家安德烈・巴赞和同时期的一些电影导演那里。巴赞曾在他的影评中多次论述,蒙太奇手法不但不是电影的固有特性,而且在某种情况下是反电影性的文学手段。在他看来,电影的特性,仅仅在于摄影要严守空间上的统一,而绝大多数导演乐此不疲的蒙太奇叙事,不过是按照自己的诠释逻辑对观众的视觉强加。巴赞指出,“拒绝分割事件,拒绝按时间分解戏剧场景,比传统的分切镜头可能产生的效果要好得多。”在极致长镜头这种叙事方式中,蒙太奇的种种圭臬可以完全摒弃。摄影师可以根据叙述或表现的需要,采用不间断地移动摄影,用“跟、推、拉、摇”等镜头去变换角度、景深、景别和场景,“一镜到底”,直至完工。这种叙事的镜头语言,在事件发展和情节演进方面,坚持单一线索,排除了多种选择。就好像我们不能分身,走到哪才能看到哪,此时身处此地,没有特殊的方法手段,是不会知晓彼地或彼时的种种情形的。

完整持续的高质量摄影。成龙的许多影片把NG(no good)镜头留在了片尾,以便在映出字幕的同时展现幕后花絮。NG包括表演失败、不相干的人和物进入画面(俗称“穿帮”)、摄影操作失误等等。NG镜头出现在片中,会损害影片的艺术质量和影响力,自然也是观众的笑柄。而在拍摄过程中,NG在所难免,所以凡遇NG,必须重拍。导演有时也会根据需要,对某些重要场次(片段)用不同手法多拍几条备份。

极致长镜头只用一个镜头贯通全片,拒绝NG是它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在“camera”(开拍)和“cut”(停)的指令之间,摄影师仅有一次机会根据叙事主题和表现需要施展其镜头驾驭能力。一旦失误,不能作任何局部弥补,只能全部推倒重来。可以说,极致长镜头是对摄影师准确操控镜头和持续摄影能力的挑战。它要求摄影师一口气完成影片要求的所有画面(约90分钟)的拍摄,而且是不含NG因素的高质量的画面。在《俄罗斯方舟》的拍摄全程中,摄影师提尔曼・巴特纳(Tilman Buttner)身负约二十公斤重的“斯太尼康”避震器和摄影机,随着演员的表演来回跑动;根据镜头的平视和俯仰,时而要乘上轨道,时而还要挂上摇臂;聚焦、变焦、取景,画面趣味中心的变换;避开可能“穿帮”的景物等等。其操作的复杂程度不容置疑,稍有不慎就得从头再来或者留下遗憾。而我们在观赏这部影片时,几乎看不出任何多余的画面抖动,这说明摄影师在把握相关的转换和衔接时,达到了近乎完美的柔和与稳妥。

高质量摄影的效果,其实就是最接近真实视觉的,看着舒服的画面。在《俄罗斯方舟》中,摄影师的操作,是严格遵循人眼视觉规律,尊重观众观看习惯的。观看这样的画面,观众能感到视界的自然延伸和故事情节的不断发展,却难以察觉摄影机的存在。摄影师的自觉隐身,正是导演和摄影师的高明之处。比之那些不恰当的来回突然变焦让人不知所云的画面,那些刻意甩晃造成的令人晕眩的画面和那些模拟稚童视点不停地东摇西摆的画面,孰优孰劣,观众早有定论。

现代科技支持和高超的场面调度。极致长镜头的实现,得益于科技进步带来的影像技术新成果――高清晰度数码摄影机和大容量的储存磁盘。这是影像的载体或者说“介质”的换代更新。要拍摄96分钟的《俄罗斯方舟》,传统的光学胶片已不能胜任。虽然胶片时代的电影家们对极致长镜头也有过各自的追求:希区柯克(美国导演,1899―1980)根据著名案件改编的《夺魂索》(Rope),利用演员走向镜头挡黑画面来结束一个镜头,然后拉开,进入下一个镜头,使全片呈现出一气呵成的效果。加斯帕・诺(阿根廷导演,1963―)备受争议的《不可撤销》(Irreversible),全片99分钟的时间,也只用了十个长镜头。但这些毕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极致长镜头,只是用镜头衔接的技巧达到的相似效果。胶片电影的镜头长度,除导演或摄影师的取舍之外,还要受片盘容量的限制,所以在《俄罗斯方舟》之前,影片中的长镜头,顶多不过十几分钟的长度。也就是说,在上述数码电子产品问世之前,再有想法和能力的电影制作人,也不可能拍出一个超出一盘胶片长度(约15分钟)的镜头。

数码电子技术的成果,也包括把几十公斤传统胶片所承载的光学影像,变成由一张轻薄小巧的DVD光盘存储。这当然不是专为极致长镜头而研发,却成就了包括极致长镜头在内所有影像作品的记录和重放。尤其是功能强大的电脑非线性编辑系统,不但能对极致长镜头的每帧画面进行相应的后期处理,还能以它为素材进行二、三维的添加制作。这意味着,最终确认的画面甚至可以跟原先拍摄的画面大相径庭。

在极致长镜头的拍摄中,导演的场面调度能力同样受到严峻考验。Internet网页数据表明,为拍摄《俄罗斯方舟》,圣彼得堡的隐士卢故宫博物馆只给了摄制组两天时间。在这短短的48小时里,导演安排了40位电工给30多个房间和楼梯走廊的场景布光,共耗时26小时。然后是演员的走场演练和摄影师的模拟拍摄,最后才能实拍。参加演出的850名演员,根据剧情的要求,何时进入表演区,何时疏散离场,都必须安排得井然有序,不差毫厘。整个拍摄过程,几乎就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运作。可以肯定地说,如果导演没有一个设计缜密的拍摄方案,没有准确的场面调度和应变能力,不可能完成这部播映时间与拍摄时间完全一致的影片。

徐志摩诗集范文2

[关键词] 特许经营 服务业 模糊综合评价法

自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来,特许连锁开始在国内普及。截至2005年12月底,我国特许体系达到2320个,比上一年增长了10.4%,在这些特许经营体系中,服务业企业占了绝大数。

特许经营之所以能够带来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和服务业的行业特点有关。服务业的产品具有无形性和不可预知的特点,因此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风险。而特许经营经营模式的标准化使得无形化的服务具有预知性,可以降低购买风险。经营模式迅速复制和品牌扩张效应还为企业发展带来了规模经济,形成良性循环。也就是说特许经营体系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正好弥补了服务业行业固有的缺点,为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注入了活力。然而特许经营模式在哪些方面和能多大程度的影响服务业企业经营绩效之间的关系呢?本文将通过模糊综合评价法建立服务业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绩效评价模型。

一、特许经营企业经营绩效评价指标

立足服务业的行业特点,综合学者对特许经营的理论研究,本文认为特许经营给企业带来的经营绩效是基于特许经营模式中的无形资产(经营模式和知识、品牌)的可复制性、可消费性和学习性。本文将其外化为财务、顾客、经营模式复制带来的规模经济、知识复制和品牌效应五个方面,每个方面又进行再细分。

本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建立特许经营企业经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特许经营企业经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资料来源:根据向刚《企业持续创新》“企业持续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及测度标准”修改,科学出版社,2006.6,第100页。

二、评价指标体系说明和计算模型

1.指标体系

在表1中,将所有的指标集分为了二级:一级指标集为,二级指标集为,,,,。

2.确定指标权值

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权值。层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是由Thomas L. Staaty 最先发明的用于解决包含多项标准的复杂问题。该方法通常请专家对指标两两之间的相对重要性进行比较,就可以计算出权值。在一般情况下,至多需要7个标度点来区分事物之间质的差别或重要程度的不同。每个标度点及含义分别为:标度点1表示两个因素相比同等重要;标度点2表示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稍微重要;标度点3表示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较重要;标度点4表示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相当重要;标度点5表示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明显重要;标度点6表示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强烈重要;标度点7表示一个因素比另一个因素极端重要。该方法将调查结果用1~7表示,根据层次分析原理就可以构造判断矩阵,求出各指标的权值。

由于企业的异质性,因此各个企业赋予每个指标的重要性不同,本文只是介绍权重的计算方法,而不具体计算每个指标的权重。本文将以表2的虚构的数据为例。假设A1,A2,A3,A4为选择的评判标准(一级评判指标),各指标之间的重要性比较见表2。以第一行为例,说明表中数据含义。“1.00”表示A1和A1的重要性相等,“1.50”表示A1的重要性是A2的1.5倍,以此类推,重要性的评价可以采取专家评价法或德尔菲法得出结果。

表2 各评判标准相对重要性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周红燕:《层次分析法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应用》整理修改,引自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将每行的每一个系数除以每列之和,然后将得数求和,再求出和的平均数,就可求出A1,A2,A3,A4的权重。如A1的权重的计算过程为:

(1.00/2.2+1.5/3.21+5/11+3/7.17)/4=(0.45+0.47+0.45+0.42)/4=0.45

类似的可以计算出A2、A3、A4的权重,最后计算结果见表3

表3 评判指标A1,A2,A3,A4 的权重

这样就可以求出A1,A2,A3,A4的权重,说明在四个评判标准中,A1的权重最大,设Ri(i=1,2,3,4)为A1,A2,A3,A4的权重。则(i=1,2,3,4)。

采用相同的方法可以计算出二级指标相对于一级指标的优先级。

3.应用

给出了企业经营绩效各要素Ci(i=1,2,3,4,5)中各评价指标的权重Ri(i=1,2,3,4,5),应有。各要素的具体评价指标的权重为。评价指标测度的模糊表达式为

对应上式的5个模糊数,我们给每个指标Cij设计了五级测度标准(见表1),由于每个采取特许经营的企业的战略重点和资源不一样,本文没有列出具体的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自己设置标准。例如对于销售利润率的评价,企业可以和本企业未采取特许经营前的状况比较,还可以和行业平均值比较。由此可以得到企业经营绩效各要素的模糊综合评价指数集:

即:

假设数据来源于A企业,则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绩效综合评价指数为

根据对模糊数的定义,为“好”,因此,评价结果为A企业的经营绩效为“好”,如果A企业能在知识更新和品牌美誉度维护方面(两项的能力模糊数均为,为“较好”)做得更好,就能够实现更好的经营绩效。

三、结束语

特许经营推动了中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企业如何评价特许经营给企业带来的优势,如何借特许经营之势引导中国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建立了服务业特许经营企业经营绩效的评价模型。企业可以利用该模型,根据自身的战略目标、企业资源特点,对特许经营给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和经营绩效进行较为全面的考查,从而对是否应该采用特许经营或在哪些方面进行改善为企业提供参考。

徐志摩诗集范文3

作为活跃在模拟技术领域的半导体供应商,飞思卡尔半导体一直致力于为嵌入式控制系统设计者提供高度集成的系列功率开关、网络、通信、运动控制和电源管理应用产品。这些产品不同于具有单一功能的传统模拟产品,飞思卡尔可在单个集成电路中提供多种可改善和简化系统设计的关键功能。用户则可受益于这些产品的成本效益并缩短产品上市时间。本文将结合飞思卡尔在模拟技术方面的创新,对未来的模拟市场的最新发展。

满足模拟市场增长需求

据Databeans Estimates预测,到2010年全球模拟半导体市场将以12%的复合增长率成长,亚太地区将高达17%,中国市场的增长尤为可观,将高达20%。未来几年,通信设备、消费电子产品将是驱动半导体市场成长的主要动力;此外保安、数字广播、节能及监控、汽车电子系统、工业设备等需求也将相应增加。通信设备、消费电子及电脑仍是中国三大主要市场;而且,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手机生产基地之一。2006年3G通信设备市场将会继续成为国内最大的垂直整合产品市场。中国电子产业的可观增长,将需要更多的模拟集成电路来支持更多创新的功能,从而刺激对模拟集成电路的需求。这些都为厂商提供了有利的机遇和条件。

作为设计和开发高度集成的混合信号模拟集成电路的厂商,飞思卡尔不断将用户所需的关键系统功能融入到令人兴奋的解决方案中。飞思卡尔的电动(power actuation)解决方案包括:低端开关、高端开关、H桥和可配置开关、H桥步进电机、前置驱动器、电爆驱动器、发动机电压调节器;电源管理解决方案包括:线性稳压器、开关稳压器、热插拔控制器;网络收发器包括:连接解决方案(CAN物理接口、LIN/ISO9141/J1850物理接口、分布式系统接口元件)和千兆SerDes收发器;信号调整产品包括:弹性I/O;特殊功能及有线通信产品包括:音频放大器、电流控制器、ISDN、Ringer、UDLT、话音与数据编码(MC14LC5480系列数据信号编解码器、过滤器);此外还有嵌入式MCU+功率器件。

飞思卡尔的模拟产品可以在无线通信、数字和硬拷贝影像、汽车和工业等许多领域应用。公司也在将功率控制和电源管理方面的卓越新产品增加到产品线中。

SMARTMOS工艺实现先进功能

飞思卡尔的集成电路功能强大,可为动力、控制和通信应用提供许多独到的特性。专有的SMARTMOS(注:SMARTMOS为飞思卡尔的产品商标)混合信号半导体工艺可实现高密度逻辑与模拟和电源功能的共存,为设计者提供显著的集成优势。这些优势包括易于使用、突出的集成电路和负载保护特性,同时还可以减少元件数量和提高可靠性。

飞思卡尔的标准产品线包括功率开关集成电路、电源管理集成电路、网络收发器、汽车安全产品和专用功能器件。这些产品实现了单个芯片和集成级封装。每种器件都采用SMARTMOS工艺作为通用构建模块,以增加用户所需的功能。这些器件可与飞思卡尔的微处理器、微控制器和DSP一起运行。

SMARTMOS是嵌入式世界的最佳工艺。其独到之处在于结合了许多模拟器件所必需的特性,包括:NVM、iLDMOS、大电流金属、高电压、噪声免疫性、适应恶劣环境、感性负载开关和干扰免疫性、105V的能力,等等。这些强大的功能加上工程设计匹配能力,使SMARTMOS产品成为了模拟设计的理想选择。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今天的高密度CMOS工艺具有很高的处理能力,但是它不能与大多数现实世界的系统进行直接交互。在嵌入式系统中,现实世界的信号仍然需要经过处理器,负载也需要进行驱动。此外,处理器还需要有干净的电源,同时还要对其进行保护,以免受到外部世界恶劣电气环境的影响。

SMARTMOS是一种融合型CMOS工艺,它集成了精度模拟、功率器件和逻辑电路。采用SMARTMOS技术的集成电路可以实现CMOS工艺所无法得到的性能。嵌入式系统设计者可以将诸如稳压、功率MOSFET、输入信号调节、瞬态保护、系统诊断和控制等功能融入到低成本的单片集成电路中,从而省掉数十个元件。

SMARTMOS技术产的应用主要分为四大类――电源、通信、保护和控制。电源产品可以用具有现实世界能力的模拟/电源接口保护敏感元件;通信产品是用来与其主MCU通信实现网络通信的器件;保护产品可对其本身及其负载、匹配的MCU和电气线路进行智能保护,以免受到环境压力、故障或过载的影响;控制产品具有控制驱动大电流和大功率负载的能力,例如:螺线管、继电器、灯、电机和被动负载。

以形式划分,SMARTMOS产品有3种主要类型――单芯片SMARTMOS集成电路、多芯片单封装智能大功率开关产品,以及智能分布式控制产品。这些产品系列之间的通用线程是SMARTMOS硅材料。

SMARTMOS集成电路产品功能丰富,其混合信号构建模块包括:A/D和D/A转换器、轨对轨运算放大器、比较器、充电泵和栅极驱动器、稳压器、精度参考、数字逻辑和非易挥发存储器。在负载驱动应用方面,还有具备感应能量箝位、独立热管理(independent thermal management)、短路保护(short circuit protection)和负载感测诊断(diagnostic load sensing)的功率MOSFET产品。

此外,为满足网络和通信市场发展的需求,飞思卡尔还开发了千兆SerDes收发器产品,为市场提供了从分立SerDes解决方案向集成解决方案转移的路径。飞思卡尔的SerDes产品是一种高带宽系统内或芯片间、板卡间、背板或电缆通信的全双工和多通道数据接口收发器,可提供优异的信号完整性和最佳的质量特性。SerDes产品采用CMOS工艺,可使用工业标准材料,以降低成本、功耗和风险。

总之,采用SMARTMOS技术有助于设计者满足高精度元件在恶劣环境下运行的要求,提供强大的功率晶体管性能。新一代SMARTMOS 7是专门为0.35μm CMOS电路开发的,与0.5μm CMOS工艺的SMARTMOS 5相比,可提供接近10倍的数字密度。目前,采用0.25μm工艺的SMARTMOS 8也即将投入生产。

先进设计平台集数字模拟大成

DigitalPower是飞思卡尔为复杂集成混合信号系统级芯片(SoC)解决方案创建的设计平台。它利用超级智能功率技术SMARTMOS可显著提高数字密度,帮助系统级芯片设计者经济有效地将数字内容――微控制器和DSP核、串行接口、存储器和逻辑――融入在具有高性能模拟和大功率电路的芯片中。

该平台是一种真正的混合模式设计方法,可以实现3-A H桥与32MHz微控制器和处理器共存等大功率模拟功能。这种新的方法所提供的低功耗模拟功能包括:运算放大器、模数转换器(ADC)、脉冲宽度调制电路、通用I/O、宽能隙参考、波形发生器和滤波器。

DigitalPower技术的最初目标是打印机应用。利用DigitalPower能力开发的完整的喷墨打印机系统级芯片,集成了8位16.7MHz 68HC05微控制器核、16KB ROM、256字节RAM、IEEE-1284平行端口接口、DRAM控制器、四通道/8位模数转换器、系统时钟锁相环、16位定时器、16位COP看门狗定时器、逻辑门和4个25V H桥,以及5V 100mA线性稳压器、1.8 V~3.2V 25mA线性稳压器、开关模式稳压控制器,还有电机控制专用的硬件特性。所有这一切都集成在一个100引脚的TQFP封装中。目前,DigitalPower技术已广泛用于影像、数码相机、CD/MP3播放器和其他消费产品。其较早的产品是定制设计,现在已为这些应用开发了标准的系统级芯片。为了使ASIC设计者获得DigitalPower的好处,飞思卡尔还创建了一个数字、模拟和电源功能程序库。这个开放的程序库有助于用户集成自身的专用功能和IP,也可用于设计、开发和仿真工具。

推动模拟集成电路向高端迁移

近20年,模拟集成电路经历了稳健快速的发展;10年来,消费电子产品、通信产品、计算应用市场依然发展迅猛。与数字IC相比,模拟集成电路的应用依然是高端应用,即使数字集成电路能够实现完成与模拟集成电路相同的任务,达到相同的性能,模拟集成电路在通用和大批量市场中依然是高性价比的选择。作为全球重要的制造和采购基地,中国的模拟IC市场依然是全球关注的焦点,而且在未来1-2年仍然有着巨大的增长潜力。

先进电子产品需要采用更多的模拟集成电路,以支持更多新的功能。随着便携产品的小型化、低功耗要求,3C产品在给模拟器件带来巨大市场机会的同时,也对其提出更苛刻的要求。从整体趋势来说,速度、功耗、准确度、噪声及失真率等都是衡量电子产品性能的重要参数,这几方面的要求将日趋严格。这些正是厂商开发高性能的模拟芯片及子系统所追求的目标。

徐志摩诗集范文4

关键词:当事人进行主义;职权进行主义;执行标的;直接执行;间接执行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6.11

执行是为了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进行的法定程序,设计良好的执行程序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的及时完整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执行程序的设计需要遵循一定的模式,类似于诉讼程序的模式分类,相对应的执行程序的模式也可以从学理上分为所谓当事人进行主义以及法院职权主义的划分。 执行程序的这种模式应该直接类比诉讼程序以主导者不同而进行当事人进行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的划分,而不应该类比诉讼程序中针对实体事项进行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的划分,因为在执行程序中实体性事项已经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除了少数的执行异议之诉引发的实体性争议之外,大部分的规定都是执行程序推进的规定,因而在执行程序不存在所谓的辩论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的分类方式。然而我国关于执行程序的模式定位出现了一定的脱离实际的偏差,这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执行模式的恰当定位能够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通过针对执行程序模式的定位不应该仅仅根据比较法的视野来确定,更恰当的方式是根据执行程序本身内容进行分析,具体对不同种类的执行标的进行划分来探讨我国执行程序模式的定位。我们应通过对执行标的分析讨论,来确定是直接执行还是间接执行,进而来确定不同执行程序的内容构成,以此来探讨我国的执行程序模式定位。当然我们同样需要比较法的视野来为我国执行程序模式的定位进行合理论证以借鉴,本文就是基于这个逻辑思路展开。一、民事执行程序模式概述执行程序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重要程序,根据由执行法院职权主导还是由当事人参与主导执行程序进行,执行程序可以分为职权进行主义的执行程序模式以及当事人进行主义执行程序模式。这种执行程序进行模式的划分类似于诉讼程序的模式划分,但是又不完全同于诉讼程序,其主要针对具体执行程序中各种执行措施而言,而诉讼程序模式的划分针对的是诉讼进行中除了实体性事项之外重要的诉讼子程序进行而言的。具体来讲,执行程序模式主要是针对在执行程序中具体执行程序启动、各种具体执行措施启动以及各种执行措施的后果归属来总体性研究进行的概括归纳。

执行程序的启动一般以当事人申请启动为原则,以法院主动将生效裁判移交执行为例外,后者又是我们所称的主动执行。主动执行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具体来讲包括一些涉及到社会公益性的赡养或者抚养的民事判决或者其他类的法律文书。这个要素并不是决定执行程序模式的主要内容,但是总体上来讲对于执行程序模式有一定的影响,体现在主动执行的范围上。扩大主动执行的范围,就是职权进行主义的扩张的体现。执行程序模式的划分标准的主要影响是落实在具体执行措施的启动与结果的归属之上。具体执行措施一般包括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以及替代执行措施[1]。直接执行措施是直接执行的体现,具体来讲就是法院根据不同执行标的直接采取不同的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大部分执行标的都能够通过直接执行措施来实现。间接执行措施又称为间接强制执行,也即法院不直接针对执行标的采取执行措施,而是针对债务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方面采取各种“不利益”的措施给予债务人心理上或者精神上的压力,迫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这种执行措施在不同执行程序模式之下具体的地位不一样,下文针对此问题详细论述。 间接执行措施通包括一些针对人身自由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一些限制或者剥夺的强制措施,这同妨碍执行的执行保障措施有一定的重合的部分,但是这两者的使用条件、规定的目的都不一样,一般来讲执行保障措施的适用具有严格的限定性,也即当事人只有恶意侵犯了执行秩序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依职权采取这种强制措施。然而间接执行在不同的执行程序模式之下地位不同,采用的条件、方式以及后果都是不同的,即使是在职权进行主义的模式之下同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实施程度也不一样,应该注意,加以区分。最后一种具体的执行措施便是替代执行,具体指基于人道主义要求或者直接执行不具有现实的特殊行为给付,在不具有直接执行可能性的情况下通过替代性履行方式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广义上的替代履行还包括由于不能直接执行执行标的,间接执行措施也不能够实现债权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金钱给付的损害赔偿的方式确保法律文书的实现。这种损害赔偿方式类同于间接执行中一些所谓的“执行罚”,但是不能够混同。因为这种替代履行措施的直接目的是实现法律文书,而不是强迫当事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这三种不同的执行措施各自的地位是不一样的,下文在探讨到比较法规定的时候会详细论述。最后一个执行程序模式分类的重要影响因素是具体执行措施的结果归属。一般来讲,以替代履行和直接执行的执行措施得到的执行结果都直接归属于执行债权人,因为这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本身实现,其执行措施结果的归属没有任何争议。然而在不同的执行程序模式下所不同的是间接执行措施的结果归属,特别是针对一些金钱性的间接执行措施的结果归属上产生巨大的差异。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林洋:我国执行程序模式选择及完善——以执行标的为视角展开通过上述关于执行程序模式下的主要决定性要素探讨我们可以知道,两种执行程序模式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所谓的间接执行措施的整体定位以及间接执行措施的结果归属之上。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间接强制执行在不同国家执行程序的不同规定方式决定着这个国家的执行程序模式的归类,即归属于当事人进行主义模式还是法院职权进行主义模式。然而针对间接强制执行的探讨,在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进行部分修改之后才开始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关于间接强制执行的探讨主要体现在比较法的简要介绍和我国关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简要分析,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 相关的文章主要包括了廖中洪教授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原则研究》、马登科教授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比较研究》以及他们所带的几个博士生写的几篇关于德国、法国、日本和英美等国家关于间接强制执行的介绍。界定间接强制执行的地位和结果归属不应该仅仅局限在比较法分析的角度,更应该考虑的是从不同的执行标的角度的出发,具体考虑间接强制执行的定位,进而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确立符合我国情况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进而确立恰当执行程序模式,切实为解决“执行难”确立法规基础。因此下文主要从执行标的的种类出发,探讨不同的执行标的可以实际应用的具体执行措施,进而从整个执行标的视角看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况和条件。

二、从执行标的的角度探讨间接执行的定位执行标的一般从法理角度来讲是民事强制执行行为作用对象[2]。执行标的这一概念主要为一个学理探讨上应用的法学概念,又有学者称之为执行客体或执行对象。还有学者将这三者完全等同,然而有学者却将这三者区分对待[3]。这三个概念无论在学理上如何进行界定,必须要考虑以下三种重要的因素。首先是法学概念的连续性,也就是根据法律用语的语境出发,具体要求我们在使用一个法学术语界定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时候应该符合通常人们对于语言的理解。因此我们在界定执行标的时应该也将其界定为执行客体,这与诉讼标的等同于诉讼客体的道理是相同的。其次在使用诉讼法的概念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实体法律术语的含义。具体体现在界定所谓执行标的时候还应该考虑实体法律中关于债的标的这一术语,即执行标的在范围上应该是和债的标的相一致,具体包括所有债的客体种类,也就是包括一般财物、金钱、可转移权利(主要指的是知识产权)、行为、行为结果和不作为。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执行标的在界定的过程中必须是执行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即要求那些不能够通过强制执行行为直接作用的债的标的要排除在执行标的范围之外,具体包括所谓的行为、行为结果和不作为这三类债的标的。至于此三种债的标的如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下文再详细讨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执行标的在界定的时候应该是强制执行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但由于人身及其相应的人身附属性利益历来不能够成为直接执行行为的作用对象关于人身能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争论在学界历来就比较激烈,其牵涉的内容比较复杂,人身不仅仅指的是人身健康以及人身自由等成分,同时还应该包括人格利益方面的成分。因此在考虑人身作为执行标的时候在本文中所采纳的执行标的概念下,人身是绝对不能够成为直接强制执行行为的作用对象,因为民事争议绝对不可能引起针对人身安全和自由的限制与剥夺,这也是基本的人权的要求。但是基于上述的分析人身方面的其他利益的限制或者剥夺不涉及到基本的人权的话,可以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成为执行对象,这并不违反基本人权保护的需要,同样还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利益的实现。,因此执行标的在界定时候采用的强制执行行为是直接执行措施所采取的行为。最后一个要考虑的因素是全盘地考虑强制执行行为的种类,因此执行标的这一概念在不足以完全涵盖所有执行行为对象的时候,应该以执行对象这一概念来涵盖替代执行行为和间接强制执行行为的作用对象,即执行对象是比执行标的涵义更为广泛的概念,除了包含本文对于执行标的界定之外,还包括所谓的涉及到人身利益的一些执行行为的作用对象。本文所采取的执行标的界定方式以执行对象为大概念,其指所有强制执行行为作用的对象,下位概念包括执行标的,也即是执行客体。执行客体是指直接执行措施的执行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由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本身即为一种债,因此我们主要从债的客体角度探讨不同债的客体的具体强制执行措施,也即从不同的执行对象的角度分别探讨每种不同执行对象各自可以适用的执行措施。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了物(这里的物包括了所有的物,既包含物权法所规定的一般物,也包括特种流通物,如货币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格利益。因此债的客体通过给付行为来实现的给付行为形态主要包括了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权利的种类在现在生活实际状况包括知识产权转移、债权转移、股权转移、名称权等能够进行转移权利的转移),同时还包括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工作成果和不作为等种类。

首先,关于支付金钱的强制执行措施从理论上讲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都可使用。直接执行措施通常包括法院采取强制划拨等手段直接将债务人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也即是金钱债权的强制性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规定了详尽的直接执行措施,包括了对于存款的冻结划拨以及执行人收入的执行等措施。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并不是特定标的物交付,因此任何具有一定金钱价值的物品都可以用拍卖或变卖等措施来实现已确立金钱之债权[2]617。然而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同样可以采取所谓间接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这里的间接执行措施可以包括所谓的民事拘留或者民事执行罚金等各种强制性手段,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心理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金就是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然而针对在直接执行措施在实施的过程当中债务人进行的消极性的抵抗行为引起法院的执行保障措施的实施,而对当事人罚款或者拘留应该同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相区别。当然在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过程之中一般不会存在相同性质的执行保障措施,例如在民事拘留过程之中不会再产生所谓的当事人的消极抵抗而引发的新的执行保障措施中的拘留情形。但是针对一般人身附属的利益所采取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在实施的过程之中同样可以引起不同性质的执行保障措施。例如在媒体曝光中的不当干扰的情况下采取的拘留情况。具体的执行措施我们就不再探讨,然而针对特定动产假若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情况下,基于基本人权的保护不宜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措施,而应该以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为主要的执行[4]。但是如果当事人针对这种特定的人格专属性的物品进行的直接处分所引起的强制执行的话,则应该可以采取直接执行措施。

其次,针对物的交付的执行措施。一般来讲物包括特定物和种类物,可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针对动产的交付来讲,一般针对特定或者非特定动产的交付既可以采取直接执行措施也可以采取间接执行措施。针对不动产的交付通常由于各国采取的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方式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通常物权交付采取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措施达到不动产直接交付即可。然而若是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下,不仅仅需要完成物权变动的占有的直接转移,同时还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物权登记之要求,也即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强制执行措施采取的方式也不大相同,我国一般需要完成直接占有的移转以及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变动。然而针对不动产的执行除了直接完成所谓的不动产的交付和登记转移之外,通常还包括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下直接移交房屋的直接占有,也即强制搬迁出房屋的执行情况。这种执行行为的执行标的通常来讲并不是不动产本身,本来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行为种类基于使用权或者其他非所有权的权利转移产生的强制性迁出房屋这种行为结果,因此此处应该用执行对象来界定执行行为的对象,具体的执行对象就是行为给付,而不是直接将房屋作为执行对象。然而针对物品的交付同样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物品交付的自动履行。针对物品交付可以适用的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同样适用于可以转移性的权利的转移,这种转移主要包括民法上的债权的转移(将债券本身作为给付行为的种类,此时给付的客体就是可转移性的债权)、知识产权的转移、以及名称权和股权的转移。关于权利转移的强制执行的前提性条件主要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主要是这种权利具有转移的可能性。强制执行转移的权利非具有人身专属性,非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够直接转移的权利。例如在债权之中一些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性权利等法律明文规定具有严格人身专属性的权利是不能够转移的。当然确立这种债权转移的生效法律文书本身的正当适法性也是值得怀疑的。第二个方面是特定权利在强制执行的时候必须符合特定权利转移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例如知识产权股权需要登记、债权的转移需要告知相应债务人等形式要求。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针对物品交付或者权利转移的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是建立在物品或者相应的权利现实存在的基础之上,假若相应需要交付的物品或者转移的权利已经消失,不具有交付或者转移的现实可能性的话,这时候采取任何直接强制执行或者间接强制执行的措施都是徒劳的,此时惟一的处理方式就是采取替代性的履行方式,通过一定损害赔偿或者其他形式的金钱给付等替代履行的方式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另外,在特殊的情况下,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特殊的人身也可以作为特定的执行标的完成一定的交付行为,例如儿童抚养的强制执行,这需要以法律明文规定特定的人身作为一种物来完成交付,也是人身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例外体现。

最后,针对行为类的债的标的执行措施需要分情况探讨。行为类的给付根据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作为型给付和不作为型给付。首先我们需要讨论的作为型给付的强制执行。行为型给付作为债的标的的一种,其所代表的给付的形态种类与上文中所描述的提供一定的劳动、劳务或者一定的行为结果是一样的,也有人称之为一定的行为请求权的给付类型[5]。不论其名称如何,其都是以约定或者法定的行为作为债的给付的客体。但是人身自由不宜作为直接执行措施的执行标的,也即是当事人假若不履行约定的作为义务,法院不能够直接强制债务人来实施行为请求权的内容。首先这种直接强制执行违反了基本的人权保障观念,也即是人的意志自由不能够被强制。其次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因此一般来讲人身不能作为执行标的,但是可以作为一种执行对象,即通过一定的外在强制措施,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心理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合同约定作为义务,当然这中执行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具有现实的履行能力,假若当事人没有现实的履行能力就应该直接采取下文中即将提到的替代性的履行方式。通常来讲学界针对替代性履行方式只是从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履行情况下通过不相关第三人替代当事人履行,其所指出的必要的费用由相关的债务人承担,立法也采取了这种狭义的界定方式。但是笔者认为应该从广义上理解所谓的替代履行,也即是所谓的执行对象都不能够直接的实现的情况下,法院通过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性的金钱型给付来完成债的履行都应该称之为所谓的替代性履行。通常来讲行为给付根据能不能够通过第三人代替履行为标准分为所谓的可替代给付和不可替代给付。可替代给付具体的替代履行的方式在理论上有两种,一种是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作为的义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其次是行为给付请求权人可以选择不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关作为义务,而是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替代作为义务的履行。至于债权人有没有这个权利以及这个权利的行使条件在不同的执行程序模式之下是不一样的。职权进行主义下债权人没有这个选择权,而当事人进行主义的模式之下,当事人是享有这种选择权的。而针对不可以通过第三人替代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给付的强制执行只能够通过金钱给付这一种替代履行方式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后需要讨论的是不作为义务的强制执行。不作为义务一般都是不能够通过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所谓的替代履行措施来实现,通常都是法院依职权直接采取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不同的执行对象在不同执行程序模式之下可以采取的具体的执行措施是不同的。首先是金钱给付的强制执行一般只有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可以供立法者选择,而针对一般物的给付的强制执行则有三种模式,一般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较之于替代履行执行措施具优先性,替代履行只是在通过债务人直接履行财物交付无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才有适用可能性。其次针对行为给付中的作为给付的强制执行则只能通过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间接强制执行在还不能够奏效的情况下或者直接由当事人选择替代履行的执行方式,且根据作为能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作为给付各自的替代履行方式也是不相同的。而针对不作为的给付类型强制执行只能够通过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来实现。但是仅仅进行简单的理论分析还不足以决定具体执行程序的模式选择,还需要结合比较法的视野和国内现状的分析具体确定我国执行程序模式的选择,下文就从比较法视野出发探讨不同国家执行程序模式的选择。

三、各国执行程序模式的比较根据上文论述我们可以知道,执行程序模式的决定性要素是间接执行的地位、相应结果和替代履行的方式选择,具体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各种不同的执行措施如何定位,是以直接执行为主要方式,间接执行为辅助执行方式,替代履行处于特殊情况,还是所谓间接执行与直接执行相并列,由当事人选择,而替代履行处于辅助地位,抑或其他的第三种不同执行模式的安排。第二个方面主要是间接执行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结果的归属。具体是将间接执行只适用于作为给付的债的标的还是用于所有的债的标的种类的执行,同时还包括以金钱为执行对象的间接执行结果归属是归属于法院还是当事人。最后一个是间接执行对象的具体种类的不同。第三个方面主要是替代履行的地位以及替代履行方式的选择问题。下面就各国执行程序模式进行分析。这三个方面的分开只是为了比较法论述方便,并无严格区分,两方面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一)德国执行程序模式界定

德国执行程序的规定较为复杂,总体上来讲属于职权进行主义模式,具体来讲就是法官主导整个执行程序的进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个体现在德国强制执行立法的内部构造分析之上。“从德国的执行立法内部构造看民事诉讼法以债权人欲实现的实体权利为主线索,将执行债务分为交付债务与行为不行为债务,并在该种分类的基础上,遵循一个执行请求权一种执行方法的原则,为每一种类型的执行债权都规定了与其特点相适应的基本执行方法,即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和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采用直接强制执行方法(德国《民事诉讼法》 803条至883条、第885条) 而对于其他债务则仅于不得利用代替执行的情形下始适用间接强制执行。”[6]也即是针对一种债的标的,法律明文规定唯一的执行措施,并且在设计的时候遵循所谓直接执行优于间接执行,并且两者都优于替代履行的执行方式。在这之中当事人没有任何执行措施的选择权,也不需要提交任何申请,只要当事人申请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就有将执行程序进行完毕的职责。职权进行主义第二个重要的体现便是德国法中关于间接执行的适用情况及适用程度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具体规定为德国执行制度中间接执行措施主要有适用于不可替代行为请求权执行的强制拘禁和强制罚款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88条) 以及主要适用于不作为与容忍行为请求权执行的秩序罚款和秩序拘禁。也即是间接执行措施不能够像上文论述的那样广泛应用于所有的债的标的执行,只适用于所谓的作为给付的执行。这也是由于德国将间接执行的执行对象为人身自由和金钱,种类稀少,并且针对间接执行在适用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庭审程序保障以及事后救济程序的保障,即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91条的规定。间接执行措施同时在使用时候定位在执行对象的严格法律限定,也正如廖教授称之为间接执行有限原则[7],即德国法明确禁止某些情况下的强制执行禁止适用间接执行措施,且间接执行的限度由法律明文规定,有利于实现法院依职权采取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侵害权益的最小化。还有一个方面的体现即是在间接强制执行定位为一种惩罚,这种惩罚所产生的后果,特别是执行对象为金钱的情况下,相关的金钱给付的结果归属国库,当事人不能够对此有异议。至于上文中提到的不同的替代履行方式的当事人选择权,德国法之中直接无规定。

(二)法国执行程序模式界定

法国执行程序的规定较之于德国之规定简单些,其总体上可以认定为当事人进行主义模式,当事人对于执行程序的进行起着主导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各种执行措施在定位上是完全相同的,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当事人对此具有选择权,也即是廖中洪教授所称的执行措施申请原则和间接执行与直接执行并存原则[7]63,即直接执行措施和间接执行措施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当事人适用具有选择权,并且这种选择权体现在程序上表现为当事人需要针对每个不同的债的标的能够选择的执行措施进行申请,此后法院才能够对于各种执行措施具体实施。这里针对执行措施的申请并不是要求当事人针对每一个细小的执行措施都需要申请,而是从三种不同种类的执行方式的层面来讲进行的申请以便实现当事人的选择权。针对选择权之后,法院都有职责完成每种不同执行措施。第二个体现便是间接执行的具体执行对象以及间接执行的适用程度上规定的体现。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间接强制执行的执行对象只有金钱给付一种类型,并且范围极其广泛。适用的过程中并没有德国法中明文规定的各种限定,且间接执行适用的直接结果归属于当事人,即将这种间接执行非定位一种惩罚,而定位于对当事人的补偿。“这种逾期罚款归属于债权人且具有独立于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逾期罚款虽为施加压力的手段,但在没有产生效果的情况下,也只能结清罚款后,仍然打开本义上的强制执行途径实施直接强制措施。”[6]110也即是说这种执行的逾期补偿并不具有消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给付内容。另外针对替代履行方式的选择上,法国法并无明文规定。总体上来讲法国是典型的当事人进行主义的代表。由于法国的间接执行措施执行对象的单一化,马登科教授称之谓单一模式的间接执行[8]。

(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执行程序模式界定

基于篇幅的原因,笔者只简要介绍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执行程序模式的界定情况。首先是日本的执行程序模式界定,日本最初的民事执行立法采取的是严格德国式的规定,也即所谓职权进行主义模式,但是到了2004年的日本《民事执行法》的立法修改之后将间接执行的措施扩展至物的交付可替代作为给付等债的标的执行之上,并且沿袭了法国法做法,即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执行措施选择权,但是这种间接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要广于法国法的规定,因此有学者也称之为复杂模式的间接执行规定[8]147。因此日本的执行程序立法总体上属于当事人进行主义模式。其次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程序立法基本上沿袭了德国强制执行法律的立法规定,因此其执行程序模式也基本与德国相近,采用了职权进行主义模式。

(四)英美法系执行程序模式界定

首先是美国的执行程序模式界定问题,但是由于美国没有专门的成文执行法律规定供我们研究探讨,大部分的立法都是通过对各州的立法的综合性分析以及案例分析来总结。但是总体上美国的执行程序采取的一种当事人申请和法官职权参与相结合主义,强制执行的启动由当事人申请予以启动,法院不会依职权主动启动。但执行程序一旦启动,每个执行方法都要求某些形式的法院介入[9],也即是美国执行程序模式可以界定为一种当事人进行主义模式。之所以如此界定主要因为美国的间接执行措施的地位与法国规定相类似,且当事人在执行程序的地位还要比法国执行程序中的地位重要,当事人的主导性更强。美国原有的执行程序立法中当事人的主导地位更加突出,但是同美国审判程序的当事人进行主义一样,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的情况频繁,致使当事人进行主义的诉讼效率下降,因此法院职权在程序进程中主导性加强,执行程序也是类似。(参见:林轲亮. 美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原因及基本理论思想研究[J].学术论坛,2011,(6):106.)英国的执行程序立法与美国相类似,并且间接执行的适用范围要比美国还要广泛[10]。因此英国的执行程序模式也是当事人进行主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德国执行程序立法采取的是严格职权进行主义模式,并且严格限定间接强制执行的适用。而法国以及英美法系国家都采取一种当事人进行主义模式,但是法国采用的单一的间接执行措施而英美法系的间接执行措施则为复杂类型,这都与各国立法传统相关。

四、我国执行程序立法模式的选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立法规定较为简陋,且仿造德国之大陆法系传统立法模式,非执行单独立法模式。并且针对间接执行规定虽然种类繁多,对于“执行难”现象起到了一定缓解作用,但是由于间接执行措施的规定没有系统性,没有严格遵照大陆法系中的德国式的职权进行主义或者法国式的当事人进行主义模式,而是应该归结为一种较为混乱的混合模式,各种间接执行措施的规定虽然体系庞杂,但是并没有相互衔接,而是具有其各自的适用条件,且在这种规定之中,部分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具有较为宽泛的范围,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利并能够通过相关申请予以实现,因此可以说这部分关于间接执行的立法规定体现了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进行主义的特点,但是有一部分规定则是体现了所谓的职权进行主义特点,因此我国执行程序立法界定为所谓的混合主义模式较为恰当。但是这种混合模式由于其自身规定的原因并不能真正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良好的立法基础,因此我国关于执行程序的立法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关于我国未来强制执行程序法不管是采取单独立法模式还是采取与审判程序同时规定在一个法典之中的模式,其执行程序模式应该采取以当事人主导执行程序进行的当事人进行主义的执行程序模式。具体到强制执行立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在执行立法体系上主要采取以不同的债的标的规定不同的执行措施,通过不同的执行措施具体由当事人选择进而向法院提交执行措施申请书,法院应该给予当事人申请具体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当然这里替代履行措施在同直接执行或者间接执行措施相比较时候,应该给予其本意具有一定替补性质,即是只有在执行对象在直接实现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够适用所谓的替代履行措施,并且损害赔偿类型的替代履行措施在适用的过程应该遵循基本金钱支付的规则。第二个要求就是在间接执行措施的实施过程一定要注意基本人权的保护。一般来讲除了执行对象是金钱给付之外,大部分的间接执行措施执行对象是针对人身自由或者其他相关资格的限制。如果在间接执行过程之中不注意执行措施实施的正当性,极易造成当事人人权的侵犯,因此我们可以适当地在立法方面加强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以便保障执行措施实施的正当性。最后一个要求便是间接执行措施的形成应该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并且方式应该多样化。也就是间接执行措施体系应该采取一种开放的态度,一般来讲除非涉及到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限制方面需要有人大制定法律来规制之外,司法解释可以根据司法实践总结规定多种多样的间接执行措施,以便为“执行难”提供切实可靠的立法规定之基础。但是为什么要采取这种执行程序模式?根据作者粗浅理解主要有以下两个主要原因。第一个是当事人主导执行程序进行符合我国司法改革中当事人主义的大方向。司法改革的浪潮一波接一波,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之中不再作为程序客体,而作为一种程序主体,这种潮流在执行程序中也应该有所体现,这便是所谓执行程序模式之中的所谓当事人进行主义模式。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程序的正当性便有了源泉,因为当事人参与性是程序正当性的主要体现。第二个原因便是间接执行措施的多样性立法趋势,这种立法趋势符合现代潮流。间接执行措施将除了当事人人身自由之外的其他一些行动自由作为执行对象,通过各种方式的“施压”迫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债务,这种方式不仅成本较低,且不会造成严重的侵犯人身利益情况发生。当然可能还有其他的重要原因可以论证支持作者的这一论点,但笔者掌握资料以及学识有限,仅能在此基本阶段论证,并期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J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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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欧明生. 试论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J]. 理论月刊,2010,(8):110.

[5] 吴泓衍. 论行为请求权案件执行标的及其强制执行措施[J].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11,(8):57.

[6] 孔令章,梁平.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比较研究[J].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09.

[7] 廖中洪.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适用原则研究[J]. 现代法学,2010,(3):68.

[8] 马登科. 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比较研究[J]. 法律科学,2012,(4):147.

徐志摩诗集范文5

【关键词】滑模变结构控制;抖振;倒立摆系统;伺服系统。

目 录

摘 要 1

Abstract 2

1 绪论 5

1.1 滑模变结构控制理论的介绍 5

1.1.1 滑模变结构控制理论的起源和背景 5

1.1.2 滑模变结构控制研究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5

1.1.3 滑模变结构控制理论的特点 8

1.2 目前滑模控制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9

1.2.1 滑模控制器的设计要求 9

1.2.2 计算机实现滑模控制算法存在的问题 10

1.3 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及研究内容 10

1.3.1 研究意义 10

1.3.2 研究内容 11

2滑模变结构控制的基础理论 12

2.1 滑模变结构控制系统的基本原理与设计方法 12

2.1.1滑模变结构控制的基本概念 12

2.1.2 滑动模态的数学描述 14

2.1.3 滑动模态的存在和到达条件 15

2.1.4 滑模控制系统的设计过程 16

2.2.1 抖振问题 17

2.2.2 抖振的解决办法 18

2.3 本章小结 19

3滑模控制在低速摩擦伺服系统中的应用 20

3.1 引言 20

3.2 低速摩擦伺服系统的主要问题 20

3.3 伺服系统描述 20

3.4 滑模控制器设计 21

3.5 仿真实例 23

3.5.1 PD控制 23

3.5.2 滑模控制 24

3.6本章小结 28

4 台车式倒立摆的滑模控制 29

4.1 引言 29

4.2台车式倒立摆模型及其原理 29

4.2.1 台式倒立摆模型 29

4.2.2台车式倒立摆原理 29

4.3 滑模控制器设计 30

4.3.1 切换函数设计 30

4.3.2 控制律的设计 32

4.4 仿真实例 33

4.4.1 常值切换控制律仿真 33

4.5 本章小结 36

5 滑模变结构控制在机器人中的应用 38

5.1 引言 38

5.2 机器人控制的主要问题 38

5.3 机器人的数学模型 39

5.4 基于滤波的机器人滑模控制 40

5.4.1 引言 40

5.4.2 基于滤波的机器人滑模控制 41

5.4.3仿真实例 44

5.5 本章小结 46

6 总结与展望 47

参考文献 49

致 谢 50

附录 51

1. 滑模控制在低速摩擦伺服系统中的应用 51

1) 控制器S函数:chap1.m 51

2) 被控对象S函数:chap1plant.m 52

3) 作图程序:chap1plot.m 55

2.台式倒立摆的滑模控制 56

1)主程序chap2.m 56

2)控制子程序chap2eq.m 58

3.滑模变结构控制在机器人中的应用 59

徐志摩诗集范文6

论文摘要:教师是高校重要的人力资源,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决定因素。如何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是高校管理者必须研究的问题。从分析高校教师的需求出发,提出了几种满足教师需求的高校教师激励机制。

教学工作是高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教学质量的好坏取决于教师的能力和工作的努力程度,而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因此,如何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潜能,是高校管理者必须研究的问题。

一、高校教师的需求分析

心理学研究表明,需求产生动机,动机决定行为,行为产生效果。要想建立有效的高校教师激励机制.必须对高校教师的需求进行分析,只有在对教师需求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建立的激励机制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实情况下,高校教师的需求大致有以下几类:

1.生存需要。这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高校教师也不例外。生存需要包括生理上和物质上的需要.如衣、食、住、行,希望人身得到安全、职业相对稳定、退休后生活有保障等。生存需要的满足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保证。

2.关系需要。高校教师的主要工作是教学和科学研究。教学过程中必须与学生进行沟通,进行交流,科学研究中需要了解自己所从事研究工作的最新进展,他人所采用的方式、方法,取得的最新成果等,这些都需要与他人进行学术上、思想上、信息上的交流。

3.成长需要。高校教师承担着传授和创造知识的责任,由于职业的特殊性,他们需要事业上有所成就,能力上有所提高,学术上有所建树,不断发展、完善自己。这种需求成为高校教师勇于进行科学研究、提升学术水平、改善知识结构的强大动力。

二、高校教师激励机制的建立

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教师首先是经济人,他们希望通过劳动获得经济利益,维持正常的生活。若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教师将无法安心工作,更谈不上努力工作了。同时,作为高级知识分子,高校教师又是自我实现的人,他们需要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技术,力求在工作上有所成就,实现自身价值。

建立高校教师激励机制就是要将学校的发展目标与教师个体的发展结合起来,在充分考虑教师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一种机制,使教师个体的认识、行动与学校目标一致,达到教师、学校的共同发展。

1.关心教师成长,发展教师能力。教师对学校的归属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工作的满意度,而满意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由学校的相关制度决定。根据教师的不同情况,给每一个教师设置合理的职业目标,为教师的成长提供机会,将增加教师对学校工作的满意度。

健全教师培训机制,给教师提供学习的机会。培训可以提高教师的能力,满足他们的成长需要。

由于教师自身条件不同,需要学习的内容因人而异,有的需要学历提高,有的需要学术进步,有的需要技能培训等等。学校应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教师的不同需求,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做好人才培训计划。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培训,为教师的成长提供机会,做到人尽其才,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拓宽教师培养思路,为教师成长提供舞台。教师培养可以发挥教师的最大潜能,提高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率,满足教师的成长需要。根据教师的不同情况,为每一位教师进行职业规划;创造条件,让更多优秀的教师充实到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岗位,承担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通过政策导向,积极鼓励教师承担重大科研课题、从事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积极探索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的新路子,让优秀教师到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从事科学研究,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等,实现资源共享。通过培养,不仅可以加速教师的成长,激励教师工作,而且也可以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改革用人制度,培养专家型的管理者。高校是传授和创造知识的场所,教师工作有其特殊性,高校管理必须服务于这种特殊性。专家型的管理者多年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对学科专业建设有其独到的理解,对教学管理规律有独特的认识,这样有利于学科专业的发展、提升学校的知名度。高校要改革用人制度,努力选拔那些有较高学术造诣、具备领导能力的优秀人才到学校各领导岗位,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关心教师,让教师全身心地投人到工作中。在当前实行的教师聘任制中,可采取长期聘任与短期聘任相结合的办法,对于一些重要岗位、优秀人才可实行长期聘任甚至终身制。在职称评审中,向教学、利一研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师倾斜,鼓励冒尖.对破格晋升职称的教师给予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的奖励。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努力为教师着想,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 2.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教师工作的满意度。绩效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与组织目标相关的并且能够被评价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有效的绩效管理可以提高教师的成就感,满足教师自我实现的需要,提高教师对学校的满意度,实现有效的激励。

科学地制定绩效目标。目标理论认为,激励的效果主要取决于目标的明确度和目标的难度两个因素。根据这一理论,高校在给教师制定绩效目标时:一是目标任务必须具体、明确;二是目标要有一定的难度,但经过努力能够实现,即“跳一跳可以摘到桃子”;三是在制定目标时,要让教师参与,必须广泛听取教师的意见,争取教师的理解和支持。

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对教师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在设计绩效考核体系时,要注意学校的发展目标与教师绩效的符合度,教师的绩效与努力程度的符合度,教师的绩效与所得报酬的符合度。在确定绩效内容时,工作内容应全面、准确。在确定绩效标准时,工作要求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应包括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要求。比如,对教师的教学工作不仅要明确基本的课时量,而且还要明确上课应达到的质量要求,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在语言表达上力求准确、明了,没有歧异歧义。考虑教师工作的特殊性,绩效要求中不要一味追求量化,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束后,应将考核结果及时地向教师反馈,明确指出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努力或改进的方向。

绩效考核的公正性。绩效是教师能力的体现,绩效考核是对教师工作的评价,失去公正性就失去了考核的意义,必将挫伤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3.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薪酬是高校教师最主要的经济来源,是教师生存的重要保证。有效的薪酬管理能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增强教师的凝聚力。

J. S.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认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仅受到绝对报酬的影响,还受到相对报酬的影响。当一个人取得报酬后,都会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获得的报酬和投人的比率与他人或自己过去的报酬和投人的比率进行比较,当两者的比率相等时,就会觉得公平,就会保持原有的工作投人;当后者大于前者时,就会感到不公平,就会产生紧张。消除这种不公平、紧张的方式通常是减少对工作的投人以达到平衡,或者采取更为极端的方式就是离开这个单位,到一个新的单位去。根据公平理论,在薪酬设计时应考虑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外具有竞争力,二是内部公平性,三是个人公平性。

对外具有竞争力是指教师的薪酬水平在其他高校.特别是同类型的高校中,应处于同类型教师的平均水平之上。为了比较客观地了解外部薪酬情况.在进行薪酬设计之前要进行薪酬调查,收集外单位的有关薪酬信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不同教师的薪酬水平。内部公平性是指高校内部不同职称、不同岗位的教师,其薪酬应与自身所付出的劳动、对学校贡献的大小成正比。个人公平性是指高校内部相同或类似的教师之间,薪酬应当与其对学校贡献的大小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