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标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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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标语

安全施工标语范文1

1、走人生安全之路,从文明施工起步。

2、父母妻儿牵挂你,安全生产心切记。

3、施工安全靠你我,幸福连着大家伙。

4、我们的城市有你的血汗,你的平安是我们的心愿。

5、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安全等于零。

6、安全与遵章同在,事故与违规相随。

7、千忙万忙出了事故白忙,千苦万苦受伤害者最苦。

8、安全送人情,等于要人命工地安全标语横幅。

9、严是爱、松是害,发生事故坑三代。

10、今日注意安全,节日合家团圆。

11、生命只有一次,没有下不为例。

12、宁绕百米远,不冒一步险。

13、有妻有子有家庭,没有安全等于零。

14、不讲安全搭上命,挣座金山有啥用。

15、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16、打工千日苦,不酿一时祸。

17、违章作业要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18、不放过隐患,不留下遗憾。

19、为了你的幸福,请你注意安全。

20、爱家就要爱生命,重情更应重安全。

21、一人遭难全家遭殃事故隐患万万提防

22、生命只有一次危险就在一时安全要记一世

23、你的安全,是全家的欣慰。

24、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没有终止。

安全施工标语范文2

关键词: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细节问题

目前,石油化工生产的发展正趋向于一体化、大型化及智能化,这对于石油化工工艺水平、生产规模等带来了较为严峻的挑战。而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各种危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安全生产成为了石油化工生产中必须重视的问题。因此,本文对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与细节问题进行研究。

1选型与分类设计

1.1安全仪表系统结构

在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中,在选型与分类设计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可编程技术、电子技术及电气技术等,同时也可采用混合组成的技术。在设计的过程中,当采用电子或者电气技术方案时,一般是利用不同功能继电器或继电器模块来实现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逻辑联锁保护功能。但如果其要求的安全性相对较为复杂,应用这两种技术方案就会面临一定的局限性。随着人们对安全性要求的不断提高,在安全仪表系统设计的过程中,已普遍应用到了可编程电子安全系统PES技术,该技术能够使系统具备更安全可靠的保护功能[1]。基本的SIS安全仪表系统的结构如图1所示。特别是较大规模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由于连续长周期高负荷生产的要求,加上在线运行逻辑修改的需要及复杂的工艺,导致复杂的逻辑组态尤其是用户对故障冗余安全等级的提高,增加了历史事件记录,故障分析及相关数据需通信到DCS报警监控,并区分DCS负责正常工艺生产的监控,SIS安全仪表系统专责装置的安全生产保护[2]。在这里已不宜采用继电器式安全仪表系统,而基本的PES安全仪表系统也不满足用户需求。典型的石油化工装置安全仪表系统的结构如图2所示。

1.2逻辑运算设计

为了确保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的高可靠性及高可用性,通常逻辑运算器需要采用安全等级为SIL3的具有冗余容错结构的可编程逻辑控制器。安全仪表系统控制器的安全等级比较常见的为SIL3,其主要的结构为二取一自诊断(loo2D)、三取二(2oo3)、二取一双重化自诊断(2oo4D)[3]。在安全仪表系统中,由于采用冗余容错结构,系统内部就会存在冗余并行的逻辑元件。如果该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任何故障,系统能够对这些故障进行自动识别,并将故障部分及时切出,自动完成降级,如二取一降成一取一,三取二降成二取一,二取一双重化降成二取一,从而达到继续执行各项指令及功能的目的。三取二功能结构如图3所示。

1.3SIS可靠性设计

对于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应将其看作是一个系统性的概念,在该系统中,一般包括检测元件、执行元件、可靠的逻辑控制器及接口设备。而安全仪表系统的可靠性,主要指的是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各种故障可能出现的概率。一般系统的可靠性采用R0(t)表示。在安全仪表系统中,各个单元的可靠性可以表示为:R1(t)、R2(t)、R3(t)、R4(t)、……,而这些单元之间的可靠性关系则是采用以下;公式来表示:R0(t)=R1(t)R2(t)R3(t)R4(t)……,通过该公式可以看出,在系统运行的过程中,如果任何一个单元的可靠性有所下降,都会对系统运行的整体安全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安全仪表系统的解决方案如图4所示。目前在安全仪表系统中,人们对安全逻辑控制器(SPLC)的可靠性给予了过多的关注,而检测元件及执行元件的可靠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进而使得安全仪表的整个系统无法获得较高的可靠性。因此,必须对安全仪表系统的可靠性进行合理的设计,并对系统的安全等级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认证。只有满足了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等级的要求,才是合理的SIS系统结构设计,从而发挥出保护安全仪表系统的作用。

2现场安全仪表可靠性容错设计及案例分析

笔者在从事的石油化工项目仪表安全回路设计过程中,首先要对仪表保护的工艺设备或对象作出安全等级评估,一般分为SIL1、SIL2、SIL3这三个级别,是基于生产运行过程中事故发生的概率及造成人身伤害的程度来划分的。安全等级较低的SIL1工艺设备联锁保护回路,可以放在DCS实现节省成本。对于能造成安全事故、人身伤害或环境破坏的安全等级较高的回路SIL2、SIL3放在SIS安全仪表系统中实现。如果评估后达到SIL4的极端工况一般要求先改进工艺设计。考虑到市场上现场仪表供应商及种类繁多,质量性能各有不同,为了确保安全仪表使用的可靠性,选用时一般要具备2个条件:一是有权威机构SIL等级认证证书,二是企业长期使用得到验证或专门机构测试通过且录入到用户供应商清单,详细到品牌、型号、软件版本号[4]。满足了上面的选型条件,对SIL2回路的现场仪表可通过一取一设计,SIL3回路的现场仪表可通过二取一或三取二实现,但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条件同时满足上述2个选型条件时,可采取二取一或三取二来实现SIL2的回路,三取一或四取二来实现SIL3的回路,但会造成安全仪表系统项目成本的大幅提高。其中,三取二仪表设计结构图见图5。另外,还可通过选择相同测量原理但不同厂家的,或者是不同测量原理或测量方法的安全仪表放在二取一或三取二的回路中来提高安全测量仪表的容错性和有效可靠性。图6为安全仪表二取一容错可靠测量设计结构示意图。

3结论

仪器仪表的设计是石油化工系统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对于其细节设计问题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优化设计方案,以达到行业标准与使用要求。

参考文献

[1]刘齐忠,林融.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及实施探讨[J].石油化工自动化,2010,46(5):1-6.

[2]张喜强.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方案及实施研究[J].石化技术,2016,23(3):112.

[3]黄步余,范宗海,马蕾.《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解读[J].石油化工自动化,2013,49(6):1-9.

安全施工标语范文3

关键词:公路标志 作用与设置特点 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0 引言

交通标志为交通参与者提供明确、直观、易懂的交通信息,从而保障众多出行者行车、走路的安全和顺畅,最大限度地发挥道路和功能。实践证明,合理设置的交通标志,可以提高道路和能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防止交通阻塞、节省能源、降低公害、美化道路沿线和周边的环境。

1 交通标志、标牌的作用与设置特点

公路标志在现代道路交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交通标志设置的原则和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 一般情况下标志均设置在公路的右侧,驾驶员正急于寻找的位置。对于象超车道、行车道、紧急停车带这类车道划分和道路指示标志,设置在路侧确有困难时,通常采用门架式支撑,将标志板安装在公路上方,为了便于驾驶员判读,确保交通安全,在高速公路终点附近,还将一些禁令或警告标志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内。

1.2 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均保证标志与标志之间互不影响,而且没有其它结构物阻挡视线。

1.3 互通式立交及服务区附近的标志设置,以交通车辆接近交叉口或分流、合流处不会影响驾驶员视线为原则。

1.4 标志设置能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反应时间以便作出安全运行所必须的判断。因此,为了使标志内容起到应有的作用,标志的设置应有一段提前量。这里,还需要明确一点,即板面尺寸越大,标志内容越简单,这个距离提前量可以越小。

1.5 路侧标志保证与路肩外缘有25cm的净距,标志板下边缘与紧急停车带外侧路面间有2m的净空。在公路上方设置的标志,保证板下边缘与路面间的净距>5m。

1.6 标志板正面面向来车方向,与公路走向基本成直角布置,板面稍向内倾斜。关于路侧标志的倾斜问题,目前尚有不同意见。有些国家的规范认为,只有当标志板与路肩边缘相距9m以上时才向内倾斜,当标志板与路肩外缘相距不足9m时,为防止反光造成的目眩现象,反而将它向外倾斜3°。

2 交通标志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交通标志的施工工序为:基础定位放样基坑开挖基础混凝土浇注标志立柱安装标志板安装。

2.1 基础定位放样

交通标志的设置要有一定的提前量,要能够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反应时间来作出正确安全的判断。驾驶员从看到标志到按照标志所提供的信息采取相应的操作,通常经过感知、判断、操作几个信息处理的阶段。标志的内容不同,所需信息处理的时间也有所差异,完成这个过程一般需要3至10s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车辆已向前运行了一段距离。因此,为了保证标志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标志应提前一段设置,特别是对于警告标志,距离危险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行车速度确定,不可少于安全停车视距。

在施工前,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设计图纸、现场交底的控制桩点以及实际地形、地物情况进行标志位置的施工放样,使用经纬仪、钢尺或者全站仪等测量仪器,准确确定交通标志基础的平面位置,以及交通标志立柱中心的平面位置。若道路沿线的设施构造物、高压线等对标志板面造成遮挡,影响标志的认读,应调整标志的位置,并注意控制基础标高。测量人员在放线定位完毕后,在基坑开挖前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便查看或检测标志位置。

2.2 基坑开挖

基坑位置、基坑几何尺寸、深度应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基坑挖到图纸规定的深度和大小,如有扰动的开挖面,加大开挖量,达到设计规定要求。基底应整平夯实,同时要控制好标高。双柱基础不能同时施工。开挖的基坑要防止雨水进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2.3 基础混凝土浇注

标志基础根据设计的规定进行就地浇注,其质量控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2.3.1 要按照施工配合比拌和混凝土。

2.3.2 每个底座顶部的地面外露部分要按图纸要求立模,要符合施工技术规范。

2.3.3 基础钢筋排列的形状及各部件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钢筋纵横交叉处应采用规定直径的铁丝绑扎牢固,不滑动,不遗漏。

2.3.4 底座法兰盘的安放位置应符合图纸要求。底座法兰盘应与基础对中,其顶面应与混凝土基础顶面平齐,预埋地脚螺栓应与底座法兰盘垂直绑扎,外露长度控制在10~20cm,并妥善保护。

2.3.5 混凝土应紧靠未松动的开挖面浇注,浇注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浇注在基坑开挖后24h内完成。

2.3.6 浇注混凝土时必须进行振捣,无论采用人工或机械振捣都应按层依次进行,捣固应密实均匀,不得出现跑模、漏浆等现象。振捣时要保证底座法兰盘和地脚螺栓的正确位置。

2.3.7 底座顶面抹平,所有基础外露边缘要修抹整齐、混凝土颜色一致。混凝土表面外观必须平整、光洁,不允许出现蜂窝、麻面。

2.3.8 浇注完结后应避免被阳光直晒,要按规定养生混凝土。

2.3.9 为保证双柱式标志安装角度符合要求,对双柱式标志基础施工时,应重点控制两个基础之间的中心线,特别是两个基础高度不一致时。

2.3.10 为保证门架标志横梁的正常安装,对门架式标志基础施工时,应重点控制基础之间的间距和中心轴线。要根据门架横梁的实际规格尺寸数据确定基础间距,从而控制标志基础的间距偏差和中心轴线偏差在较小范围内。

2.4 立柱安装

标志立柱要按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规定制作和安装。

2.4.1 立柱安装时必须配有吊车,标志立柱应尽量保证垂直,且不允许向车行道一侧倾斜。因此,安装的同时要检查立柱的竖直度,用垂线和直尺(精度0.5mm)测量,用垂线对照立柱的竖直方向,固定垂线,量取立柱偏离垂线的距离及其对应的立柱长,每处测量三次,并计算竖直度后取平均值,要求竖直度符合规范要求。竖直度的检验也可用经纬仪测量。若竖直度不满足要求,要不断调整标志杆竖直度。

2.4.2 双柱式标志或门架式标志的两根立柱均应垂直并互相平行,其顶端在同一高度上,连接件应对称布设。

2.4.3 立柱安装时要考虑到标志板下缘至路面净空高度及标志板内缘距路边缘距离的要求。

2.4.4 安装时,要注意保护立柱,不得有划痕、檫伤等损伤。

2.5 标志板安装

2.5.1 标志板的净空要求

严格控制单柱标志的标志板内缘到土路肩边缘的距离、悬臂和门架标志的标志板下缘至路面净空高度。标志板安装紧固方法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标志板安装完毕,须对标志板进行清扫,且不得损坏标志版面。标志板安装完毕后,检查其外观、视认性、颜色、镜面眩光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标志板的净空要求包括标志板下缘至路面的净空高度及标志板内缘距路边缘的距离,施工时要严格控制这些距离。这些距离由规范及设计图规定,在测量时应事先确定边线的正确位置。

2.5.2 标志板的安装角度

标志板的正面应面向来车方向,并应尽量减少对驾驶员的眩光,与公路走向成直角或一定角度布置,板面稍向内倾斜,具体规定为:

①路侧安装时,标志板面的法线应与公路中心线平行或成一定角度,指路标志和警告标志为0~10°,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为0~45°。②采用悬臂式、门架式或附着式支撑结构时,标志的安装角度应与公路中心线垂直,并与道路垂直线成0°~10°俯角。③在曲线路段,应根据交通流的行进方向来确定标志的安装角度。标志板安装后,若安装角度不满足要求,应调整标志板安装角度。

结语:交通标志是交通安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标志的工程质量直接影响到道路整体工程质量和现代运输对道路美学的要求。施工中对交通标志的质量加以控制是完善交通标志的重要手段。因此,从施工的角度来分析交通标志质量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徐颖,毛晓东《浅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施工技术问题》[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6).

安全施工标语范文4

为全面深化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联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2011]47号)的要求,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福建社会经济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深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强化。

(一)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企业(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工业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星级住宿企业、年销售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下同)。按照《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安委办[2012]28号)等有关要求,未达标的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企业一律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或《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开展创建工作;达标的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企业一律对照“国家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开展对标检查、对标整改,持续改进、完善提升,并在2015年底前按照“国家标准”实现达标。各设区市在2013年年底前要有10%以上的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实现达标,并有2~3家的一级达标企业:2014年年底前要有65%以上的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实现达标;2015年年底前要全部按照“国家标准”实现达标,并一律通过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证书打印等操作和管理。此前没有通过该系统申报的达标企业有关数据应在今年上半年补录到该系统中。

(二)其它工贸企业。继续按照《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闽安委办[2011]57号)、《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闽安委办[2012]16号)的部署要求,持续做好达标创建工作。

各地要鼓励和支持其它工贸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开展达标创建、使用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评审申报。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把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和创新监管模式,以低,教育培训难以到位。三是资源整合进展不平衡、难度大。同一矿区往往存在多个矿井,矿井之间争抢资源、超层越界等问题还难以彻底杜绝,边整合边生产、边建设边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还时有发生。四是一些非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铤而走险非法开采,一些无证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非法建矿、非法采煤、非法经营,且隐蔽性高,打击难度大。

谈及福建煤炭工业的发展方向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陈炎生告诉记者,“福建虽然是产煤小省,但举足轻重,为海西经济建设和福建跨越发展提供了安全稳定的煤炭能源保障,对于地方经济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和作用。”福建省区域经济特点和煤炭赋存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将保持着大中小型煤矿企业共存的产业格局。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七大攻坚举措”的部署要求,今年福建煤监局将突出抓好八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要积极推动以龙岩市先行的新一轮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坚决淘汰关闭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资源枯竭、技术装备落后的煤矿,积极稳妥解决好小煤矿数量多、安全基础薄弱等深层次问题:二是全面宣传宣传《七条规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严控煤矿事故:三是持续深入开展煤矿“打非治违”,形成“大综合、大监管、大执法”格局;四是要持续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扶持建设一批骨干型煤矿企业;五是要突出大灾大害治理,全面排查水害、火灾等隐患,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六是要积极推进采掘机械化、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选准主攻方向,逐步提升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七是要加快推动井下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确保实用管用;八是要切实抓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强化应急救援管理。

创先争优 服务发展

“打铁还需自身硬。培养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实事、不出事的煤监队伍,是全面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的基础。我们十分注重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不断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养,”陈炎生说,“对于队伍建设,局党组始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任用干部。由于人手紧、任务重,周末和节假日70%以上的人员在单位加班,平均每人每年加班时间超过500个小时。”建局七年来,全局累计已有36人次得到了考核提拔,每位同志在工作中都得到了锻炼,综合素质得到提升,大家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精神面貌和工作状态,一直保持着勤政廉政。

陈炎生举了一个例子,福建煤监局每年都组织一次集训,利用周末2~3天时间组织大家到福州周边参观学习,邀请干部家属参加。期间局党组成员为大家上党课,召开“贤内助、廉内助”座谈会,向家属们介绍监察工作情况,举办联欢会、猜灯迷等趣味活动,为全局干部职工及家属创造一个沟通交流的机会,氛围非常好,促进了机关团结和谐,也涌现出了一大批感人事迹。如,监察员林建忠的父亲身患癌症在福州医治,他本人由于监察任务重没办法照料,特地把武平乡下的哥哥接来照看老人;监察员王兆环的父母年迈病重,由于监察任务重,他都没办法回去尽孝心,前年底双亲在一个月内先后逝世,他连最后一面都没有见上:去年8月,王兆环的爱人大出血,当时他正在龙岩井下监察,电话都联系不上,幸亏单位的同事接到电话后赶到他家,赶紧送医院抢救,医生说再迟几分钟性命难保。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近年来,福建煤监局坚持把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融入到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先后下放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6项审批权,简政放权,提效减负,每年可为煤矿企业节约办矿成本超过2000万元。组织开展“送安全文化进矿山”、“送安全科技进矿山”等系列活动,组织煤矿安全专家深入重点矿区,免费为矿井“会诊”,协助煤矿解决技术难题,制订技术改造工作方案,就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和顶板管理进行现场技术论证。

安全施工标语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众参与,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我国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日益得到重视,公众参与的途径不断拓宽,开门立法越来越普遍。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还不够宽,参与的程度也还不够广泛,参与的机制不够完善,参与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在面对我国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法律要实现多元利益的均衡协调,最重要的是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各种利益诉求都能上升到利益协商和对话的平台。因此,我们一定要坚决按照党的十报告提出的要求,拓宽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加快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进程。在我国,近期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使得越来越多的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标准产生质疑,因此,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在本着科学的原则下,要更多地考虑公众的需求在保证高质量和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中来,提高标准的权威性和透明度。

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中公众参与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主体范围界定不明确。只是规定必须有公众参与,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等,但未对具体的主体范围作明确的界定。由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可以使各方利益主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

见,通过交流和对话,最终制定出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利益要求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因此,必须明确界定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目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这些规定都表明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必须有公众参与,但对公众的具体范围尚未进行明确界定。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中信息公开不到位。有效的公众参与,应该以公开程序为前提。事实上,许多立法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府信息不充分不及时,透明度不够,使公众参与在范围、程度、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立法会议的实际过程,公众根本无从了解。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只提供标准草案供征求意见和最终的标准文本,而那些如那行专家参与制定,核心问题,哪些意见建议被采纳,制定中有哪些争论等等,并不能做出及时公开。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中公众参与方式单一。目前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主要方式主要是利用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方式太过单一,不利于扩大公众意见的覆盖面,意见和建议的数量和质量及有效性受到影响。

(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中公众参与的反馈机制不健全。如果公众不知道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是否被采纳或某种意见和建议被采纳的理由是什么,那么,这种参与就失去了意义,影响了公众法律效果的实现。

二、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不但有助于形成最优的标准,确保标准的科学和公正,而且使各方利益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形成正确反映并兼顾各方利益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因此最后赢得广大公众贵标准的支持。

(一)公众参与有利于增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公众来源于社会的各个层面和各个领域,了解自己这个层面和领域的各种情况,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提出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丰富信息,精确表达公众利益诉求,有助于形成最优的标准,最终保证标准的科学和公正。

(二)公众参与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的制定,利益各方可以进行交流与对话,通过让利益主体充分地参与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来,表达利益诉求,然后加以整合和平衡,这样才能使制定出的标准兼顾各方利益需求,从而取得公众对出台的标准的大力支持。

(三)公众参与有利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实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本身就是一种向公众有效宣传标准的手段。通过参与机制,公众在协商、沟通等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参与的权利被尊重,加深了公众对标准的理解,增强了公众对标准的认同感,提高了公众对标准的可接受度,有利于标准的有效实施。

三、拓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中公众参与的渠道

(一)明确界定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

公众在不同的学科领域有不同的内涵。在法的意义上,公众特指对决策所涉及的特定利益作出反应的或与决策结果又法律利害关系的一定数量的人群或团体。包括不特定的公民个人。也包括和特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分为一般公众和特殊公众俩大类。

一般公众:它包括消费者和一般专业人士。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加入到标准的制定中来,尽管他不是食品安全问题的专家,但他们都从生活中学习到了大量的经验,他们可以以可能受损的健康权益为基础,参与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中来。各类专业人士可以从专业的角度提出合理、理性的意见。

特殊公众:它包括非政府组织和与制定标准有关的行政机关。不包括食品卫生部门。特殊公众,它包括非政府组织和与标准制定有关的行政机关。这里并不包括食品卫生部门。因此,非政府组织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参与更能影响到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更能实现有效的参与。例如在香港,公众参与非常普遍和深入,政府也深刻认识到公众参与的极端重要性,设立了许多公众参与的组织,提供了很多公众参与的便利条件,并以立法保证。另一方面,在政府层面上,有食物及卫生局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其中有来自各界的代表,包括学者、专业人士、食物专家、食品业人士、消费者组织成员及其他专家组成。

(二)完善信息公开程序

充分的信息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有效地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前提条件,是平等原则在程序上的要求。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卫生行政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标准制定相关信息的占有具有不对称的特点。

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前的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前的信息公开,即公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规划和计划。将政府本年度计划制定某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图、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地及国内外现状等等都公之于众,有利于公众及时了解标准制定的动态,促使他们就自己所关心的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保证公众参与立法各个环节的启动,使立法充分吸纳民意。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或政府公报的等多种形式,公告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规划,并由专门的组织和人员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的信息公开。

现在一般情况下,公众参与标准的制定多数是在标准草案已经起草完毕的时候,而标准草案起草的过程,公众却无从得知,而这个过程更是公众最想知晓的,是加大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非常重要的内容。由此,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法应该更加注重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明确规定通过媒体、网络、报纸等多种方式,就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各位专家讨论情况、征求意见处理结果、审查委员会市查情况等等,及时公开,让公众详细了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实际过程,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结果的信息公开。

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法中,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和最终标准文本的公开都有明确规定,符合公开透明的原则,但仍需要创新、拓宽公开的方式。各级政府都已经建立了政府网站,这给公众参与提供了比较便捷的途径,但是任何一种方式的影响都有它的局限性,只有釆取多种方式才能扩大覆盖面。因此,公开方式应当是多种方式相结合,以政府公报为正式形式,兼在报纸、电子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介上。

(三)拓宽公众参与方式。

1.规范座谈会。

座谈会在我国是一种传统的政府听取民意的方式,在我们日常政治生活中被政府所广泛使用。由于座谈会形式是我国公众所广泛熟悉、认知的一种政府与公众交流形式,因此,采用座谈会形式听取公众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意见可能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由于座谈会如何召开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因此,在确定参加座谈会的人员之后,应将标准草案和相关的材料送至他们手中,并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召开座谈会的时间、地点。二是在座谈会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对标准草案的内容作简要介绍后,参加座谈会的人员逐个发言,不必与他们就某一问题展开辩论。三是座谈会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制成笔录,不必由座谈会参加人员签名,因为座谈会上参加人发言可以看成是行政机关与公众就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所作的一种思想沟通。

2.完善论证会。

论证会即邀请有关专家对草案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研究论证,作出评估。专家往往从专业知识角度对标准草案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随附相关的科学依据或者合法性依据,因此,他们的观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通常附有理性说服和证明。行政机关对专家们的论证意见应当要予以高度重视。一是选择合适的专家参加论证会。二是正确对待专家的意见。三是专家应当保持必要的中立地位。因此,在参加论证会过程中,专家应当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不能一味顺从行政机关的需求。

3.确立听证程序。

听证制度起源于英国,最初只是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第一,听证前向公众详尽告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及相关听证事宜。告知利益受影响的相对人在一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给听证机关。第二,告知愿意参加标准听证的公众在一定时间内到听证部门进行登记行政听证机关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通知行政相对人参加听证。明确参加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与的方式等。第三,听证主持人选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应采用由行政机关的首长或指定人员担任的做法。为避免使行政听证流于形式,首长指定的人员应来自于非标准草案负责部门。第四,召开听证会确保公众有效参与,具体的听证形式可以由行政机关根裾具体情况,平衡考虑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重要性以及程序本身的有效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决定。第五,听证记录及公众意见处理。听证会的记录必须成为最后确定标准的重要依据。标准制定机关对于公众书面或者在听证会上的口头提出的异议或者建议一般应以采纳,如果不采纳应当书面说明不采纳的原因。

(四)完善公众参与意见反馈机制。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中公众参与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获取公众有建设性的建议,提升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是要畅通利益表达机制,赢得公众对最终标准的支持。不管是釆用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的形式听取意见,还是接受公众的来信、电子邮件电话等,对于收到的公众意见,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认真阅读,并作出回应。完善的意见反馈机制是听取意见制度得以良性发展的关键,只有建立完善的意见反馈机制,才能保证卫生行政部门认真思考公众意见,也才能保持公众的参与热情。具体而言,完善的反馈机制可以发挥以下功能:其一,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公众意见进行梳理;其二,促使卫生行政部门谨慎作出选择;其三,体现对公众的尊重,保护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的热情;其四,增强最终标准的可接受性。

参考文献:

[1]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2]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李援,宋森,汪建荣,刘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释与应用》,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应松年:《行政程序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6]罗海林,杨秀清,刘灿:《食品安全、标准化与消费者参与:经济法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2期。

[7]周玉琴,季任天,曹谷:《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标准意识的探讨》,《企业技术;P发》,2009年11月。

安全施工标语范文6

原告: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

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

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

1989年12月3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爱迪”商标(注册号:第50849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擦鞋机、电熨斗、电水壶)。该“爱迪”商标由字母“A”的图形及字母“AIDI”、文字“爱迪”组合构成。1990年1月2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再次注册此商标(注册号:第50990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扇、台扇、排气风扇、空气防臭装置、工业吸尘装置、沐浴器、吊扇、烤炉、电热水器、电饭煲、空气清新器、空气干燥机、空气喷湿机)。1991年7月3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字母“A”的图形及字母“AIDI”组合构成的商标(注册号:第56031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台灯、照明灯、电气炊具)。上述三个商标的注册人在1993年3月5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均变更为原告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

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于1993年10月16日经宁海县乡镇企业局批复同意成立,总公司下属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电热电器厂、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电器经营公司四家企业。对外一块牌子代表四家企业,对内一套班子,实行统一核算。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1993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字母“D”的图形,内包字母“A”及“A”下有字母“AD”组合构成的商标(注册号:第65956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热锅、电热饼〈取暖用〉、电炒锅、电水壶)。1995年2月28日,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再次被核准注册此商标(注册号:第73238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加热器、电热水瓶、电热煲、电烧锅、燃气灶具、卡式炉、取暖器、空气净化器)。

1993年12月1日,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签订《“爱迪牌”商标使用协议书》,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双方所在地工商局和国家商标管理局备案。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中“许可人”为: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为:上海爱迪电器公司:“许可使用的商标”为:字母“D”的图形,内包字母“A”及“A”下有字母“AD”组合构成的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为:电热锅、电热饼、电炒锅、电水壶。但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制造、销售电水壶、电熨斗等产品时,在产品的说明书及包装物上使用了“爱迪”牌文字字样,并在产品合格证上使用了“爱迪”文字及“AiDi”字母字样。

1994年12月7日,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华商时报》上刊登《国际金奖 品质一流 爱迪电器设立10万元打假专项基金》的广告。称:本公司专业生产爱迪牌防干烧电水壶、电热锅、电炒锅、电热锅、电熨斗等九大系列30多种小家电,产品质量上乘,荣获1993年香港中国优质产品展览会金奖,畅销上海、南京、武汉、南昌等10多个省市。最近在市场上发现假冒爱迪商标劣质小家电,本公司特设专项打假基金,凡举报线索并经查实者,最高给予2万元奖金。“

1995年11月10日,原告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原告诉称:原告在1989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爱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在1991年核准注册了“AID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1994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华商时报》刊有《国际金奖 品质一流 爱迪电器设立10万元打假专项基金》的广告,并称该公司专业生产30多种爱迪牌小家电。此外,原告还发现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不仅销售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而且在上海大规模使用“爱迪”商标,制造并销售电水壶、电熨斗、电热锅等电器产品。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答辩称: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的“AD”(爱迪牌)商标于1993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1995年2月28日又再次注册并扩大了使用范围。我们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在图形、文字上均不近似,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和名称亦不相同,只是在双方商标的名称读音上有部分重叠,故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我们的主要市场在华东,原告的产品和市场主要在南方(华南),故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 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依法核准注册的“爱迪”“AIDI”商标,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与原告生产的同一种或类似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上使用了与原告已注册的“爱迪”“AIDI”商标相同的文字,并予以宣传和销售,此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华商时报》刊登打假广告,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两被告辩称,其注册商标只是与原告注册商标名称读音上有部分重叠,故不构成侵权及其销售市场与原告不冲突,未造成原告的损失的说法没有依据。原告提出赔偿10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应停止对原告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标有“爱迪”及“AiDi”字样的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

二、两被告库存的标有“爱迪”及“AiDi”字样的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予以销毁;

三、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五、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华商时报》上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该“致歉声明”经本院审定后,应以6×10cm的面积刊登在除报缝以外的版面上。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出入。首先,“爱迪”两字不是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而仅仅是其商标的一部分。被上诉人提供的商标标识是由“AD”图案,“AIDI”和文字“爱迪”组合而成的,因此,“爱迪”两字仅占被上诉人整个商标的七分之二,只构成其商标的一部分,而一审判决认为“爱迪”就是被上诉人的商标是不妥的。其次,上诉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其拼音字母与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是一致的,其商标的读音与被上诉人的商标是相同的,而商品使用的范围、销售的地区是不一致的,一审判决对此事实却没有认定。2.一审判决认定的理由不妥。商标的标识组成也应考虑读音及称呼,它也是商标的一部分,一审判决把两个读音和称呼相同的商标作为一种侵权,超出了一般人对商标理论的认识,故理由不足;商标中的某一部分不是整个商标,不具有专用权,就如“A”大家都能用是一样的道理,只有当“A”独立注册,才具有专用权。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部分上有重叠,但因均为国家商标局批准的注册商标,因此,轻易地认为是侵权是不妥的,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被上诉人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准确,上诉人侵权行为成立。答辩人在1989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爱迪”商标,由字母“A”的图形及字母“AIDI”、文字“爱迪”组成,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在1990年、1991年再次注册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而上诉人无视《商标法》的存在,公然在与答辩人生产的同一种或类似产品上使用“爱迪”文字,而且在其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上同时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爱迪”“AIDI”商标相同的文字,并予以宣传和销售,此行为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见,上诉人已侵犯了答辩人的商标专用权是毋庸置疑的。2.上诉人以只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一部分,“爱迪”两字仅占答辩人注册商标的七分之二为理由,认为没有侵权的论点是错误的。判定一个商标是否侵权,不是一定要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的百分之百,才算侵权,即使使用了部分近似,且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就可以认定为侵权。更何况,上诉人在其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上,不仅大量使用“爱迪”文字,而且还同时使用了“AIDI”字母,占了整个商标的七分之六,这就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3.上诉人杜撰读音和称呼为商标的一部分来推托责任于法无据。上诉人认为商标的标识组成应考虑读音及称呼,读音和称呼是商标的一部分,是十分错误的。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标识只有三种,即文字、图形及文字图形的组合,根本没有把读音及称呼也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上诉人把读音和称呼也认为是商标的一部分,这是《商标法》所不允许的。如果把读音和称呼也列为商标,那势必造成商标管理的混乱,给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为侵权者推脱责任制造理由。4.上诉人妄图以合法的形式实施其侵权的非法行为。上诉人认为其使用的商标也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是合法的。上诉人确实注册了以“A和D”组合的图形商标,但其被核定的注册商标没有“爱迪”文字及“AIDI”字母。上诉人不严格在自己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范围内使用,而偷梁换柱地盗用了答辩人注册商标“爱迪”及“AIDI”标识,同样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只不过是披这合法的外衣来掩饰其非法目的罢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注册的“爱迪”、“AIDI”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两上诉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其生产的电水壶、电热锅、电炒锅、电熨斗等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上擅自使用与“爱迪”、“AIDI”商标相同的文字,构成对被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上诉人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在《华商时报》上刊登所谓“打假”广告,还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商誉。两上诉人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和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陈述其使用的商标是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但一、二审法院为何均确认其对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侵权呢?关键就在于被告擅自改变了使用其注册商标图形的内容。

一、从事实上来分析,原告曾先后于1989年12月、1990年1月及1991年7月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爱迪”商标,并分别核定使用于第9类和第11类商品上,其主要应用于电熨斗、电水壶、电热水器、电饭煲等。该商标系由英文字母A的图形及字母“AIDI”组合或再加上中文“爱迪”两字组合构成。而被告方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字母“D”,内包字母“A”及“A”之下又有字母“AD”复合构成的商标,注册均在原告之后,该商标被核定使用于第11类商品上,主要应用于电热锅、电水壶、电热水瓶、电烧锅、空气净化器等。显然,仅从事实来分析,在使用商标的商品种类相同或接近的实际情况下,原告注册在先,被告方注册在后;原告所注册的商标有中文“爱迪”及字母“AIDI”,而被告方所注册的商标为“AD”的复合组成,其并没有“爱迪”及“AiDi”的字样,注册商标图案上不一致,不发生侵权。但被告擅自使用了“爱迪”、“AiDi”的字样,却与原告的商标雷同,显然构成侵权。

二、从理论上来探讨,众所周知,商标一般是由图形、文字及图形和文字的组合三大类构成。文字又可分为印刷(正楷)字体和艺术字体两种。从实践来看,仅以印刷字体作为商标者业已较少见,用含有图形或艺术字体来申请用作商标者占了绝对大多数。而艺术字体进行组合,其实质就是一种图形。如本案被告方所核准注册的商标即为艺术字体大一号的“D”,内包含艺术字体中一号的“A”,中一号的“A”中又包含艺术字体小一号的“AD”。这样,其商标即为大“D”、中“A”、小“AD”的艺术字体构成一个完整的图形。原告所核准注册的商标是由艺术字体“A”,加上印刷字体“AIDI”,加上印刷字体“爱迪”三部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图形。该商标巧妙之处在于既将本公司的字号“爱迪”融于其中,又将“爱迪”的拼音字母“AIDI”融于其中,这样商标和公司名称互相促进,共存共荣,为提高该公司的知名度及该商标的知名度起到极佳的效果。本案双方的注册商标就其图形而言,是既不相同,又很难认为是近似的,这也说明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分别予以核准注册是正确的。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方对其擅自使用原告商标一部分的行为的辩解是错误的。被告方关于商标是由文字、图案、声音几部分组成,现其商标“AD”应读成“爱迪”,且“爱迪”两字仅占原告商标的七分之二,而商标中某一部分不具备专用权的辩称,显然既背离本案事实,又与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理论相悖逆。首先,根据我国目前的客观实际情况,商标一般仅是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组合三大类所构成的平面图形,读音不是商标的一类或组成部分,读音在习惯上是参照文字的声音或意义。但须注意的是,若某一商标的图案与另一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近似,亦构成侵权(例如大象图案的商标与中文“大象”或“象”的商标即为近似商标)。因此,被告方认为其商标的读音是商标的组成部分,并进一步推论其可使用“爱迪”的具体文字,显然是欠妥的。其次,商标图形的每一组成部分,一般都是整体的有机部分,不可分割,否则就会失去整个商标的完整性。被告方辩称“爱迪”仅占原告商标的七分之二,而不具有专用权,显然难以成立。同理,被告方的商标为“AD”图案复合组成,而其擅自将其“AD”扩展成“AiDi”,就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另一部分“AIDI”相近似,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显然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被告方的“AD”商标图形和原告“爱迪”商标图形确实不一致,也无法律上、事实上的近似之处,故互不影响,分别成立,所以一、二审法院均未判被告方的商标构成侵权并禁止其使用。本案仅因为被告方擅自改变自己注册商标的图形,将原告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中的“爱迪”、“AIDI”印制在自己的产品说明书、外包装和产品合格证上,这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发生混淆而误认误购。一、二审法院因此原因而判被告方构成侵权,禁止被告方使用并销毁印有“AIDI”及“爱迪”字样的说明书、外包装及产品合格证,并为此支付赔偿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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