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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出租合同范文1
编 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姓名/ 公司名称:地 址: 证件种类及号码: 电 话:传 真:
受托人(下称乙方):公司名称:地 址: 电 话:传 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
(1 )租约年期:
(2 )租金:
(3 )租金支付:
(4 )按金:
(5 )其他:
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费。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 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人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6 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
(1 )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
(2 )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费;
(3 )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 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 本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拟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拟补充条款。如有争议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
房屋委托出租合同范文2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2.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4.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5.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6.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最新范本】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证件类型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机构(乙方)__________备案证明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委托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______市______区(县)_________街道办事处(乡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___房屋(是/否)已设定抵押(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_________;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不得多于____人。
第三条 出租权限及期限
(一)乙方出租权限为:代甲方出租房屋并办理与承租人之间的洽商、联络、签约事宜;代甲方办理与房屋租赁有关的备案、登记手续;代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代甲方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监督承租人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出租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年_____个月。出租期限可延长 (日/月)
(三)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二。
(四)出租委托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将房屋交回。
第四条 租金
(一)租金标准:_____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
(二)租金收取方式:甲方在____________银行开设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____________银行开设房屋租赁租金专用账户(该账户信息可通过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和建设网查询),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通过该账户收取租金并按约定划入甲方账户。
(三)乙方将各期租金划入甲方账户的日期: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佣金及相关服务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标准、计算方式及关于装修、家具电器等有关费用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 押金
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是/否)向甲方垫付押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出租委托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或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及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 其他费用
出租委托期限内,甲方不承担与房屋有关的下列费用_____________:
(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或承租人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甲方应根据相关缴费凭据返还相应费用。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出租委托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维修责任:甲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负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或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具体事宜见附件三。
第九条 转委托
出租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事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他人。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二)出现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__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出租房屋的。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划付租金达________日以上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5、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6、放任承租方的上述行为的。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期内甲方或乙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________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________%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有第十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有第十条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因乙方前述行为导致甲方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______________执_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签章: 租赁机构(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备案证明编号:
经纪人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房屋委托出租合同范文3
中介公司辩称,房屋装修是经李先生同意的,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将合同清单中所列的物品如数返还李先生。由于李先生交付的房屋是毛坯房,中介公司对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支付各项费用2万元。此外,李先生提前收回房屋,中介公司要支付客户违约金。为此,中介公司反诉要求李先生赔偿装修费2万元,赔偿腾退现住户所需违约金4900元,并承担诉讼费。
针对反诉,李先生辩称,从委托合同讲,中介公司是自己的人,但是其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自己并未同意将两居室隔断进行分租及装修,且中介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支付装修费2万元,自己不存在违约,对中介公司的要求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因双方当事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住户不得出租的相关规定,故所签委托出租的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后,中介公司应当返还讼争房屋及相关物品,同时将客厅隔断拆除恢复原状,第三人应从讼争房屋内迁出。
此外,中介公司应参照租金标准给付李先生相应房屋使用费。因造成合同无效李先生及中介公司均有责任,且中介公司对其支付房屋装修费2万元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装修费损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并应由李先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中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所签房屋委托合同无效,中介公司将涉案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后交付李先生,并支付房屋使用费8250元,李先生给付中介公司房屋装修费5000元。
点评:魏勇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房屋。经济适用住房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政府的民生工程,因而具有公共资源的性质。在房屋被放行后,应当重点检查其使用情况。一般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提供是政策性的,由政府划拨,因此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往往优惠很多。在本案中,李先生在获得房屋时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也就是说,只能由李先生与其家庭成员这唯一的主体可以使用,这是附加的条件。
房屋委托出租合同范文4
2019学生租房协议书范本一
出租方(甲方)姓名:承租方(乙方)公司名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一、甲乙双方商订,甲方将,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租给乙方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租期为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条件,取得一致后乙方可以续约。
二、每月租金为元,乙方第一次付个月租金合计元,押金元。付款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第二次付款应在前次租金期满即年月日支付。租期满不续租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逾期不交租金,乙方应主动搬出。否则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或通过诉讼解决。
三、承租期内甲方保证出租房屋无任何抵押、债务或其他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居住。室内的水、电、卫生治安和物业费、有限电视费在乙方承租期内由乙方支付。
四、承租期内乙方自觉爱护房内设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群租、转租、转借、转卖、改变房屋结构。在乙方承租期内,如因管理不善发生水灾、火灾及人为损坏或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收回住房的权利。
五、甲方中途终止合同要无条件退还乙方余下的租金及押金,并赔偿乙方一个月房租。乙方中途退租甲方不退租金和押金。国家占用土地或动迁,乙方需无条件搬出,甲方应退还余下的租金,双方不属于违约。
六、乙方承租期已满,没有说明续约和签约,占房不交,整天锁门,联系中断,甲方可以打开房门收回此房,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房内现有家具:
房内设施:
乙方在承租期内要自觉爱护以上家具和设施,如有损坏乙方应当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附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及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电表指数:水表指数: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
2019学生租房协议书范本二
出租方房东甲方:联系电话:
承租方房客乙方:联系电话:
兹有甲房房屋一套,地址:户型:门面房自愿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暂定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先付后住。
二、租期内房租每月人民币元整.由乙方按付给甲方.不得拖欠.乙方不得转租.如转租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如不同意,乙方无权转租.租期内.如乙方拖欠房租过期天不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后果乙方自负。
三、租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并将年月日以前水,电.等房屋费用一次结清,乙方概不承担。租期内水.电等一切费用有乙方自付,按时交纳.如按时不交拖欠.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后收回房子。
四、甲方必须出示房产证和身份证,以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如发生房屋纠纷事件,由甲方解决,乙方概不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六、乙方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须装璜.需经得甲方同意。
七、租期内,甲方应帮助乙方协调水.电等的供应问题,保证正常畅通.当面检查,一切正常交给乙方使用.租期内的安全有乙方自付。
八、租房押金:元。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如乙方违约,赔偿甲方人民币元。乙方到期不租,费用结清,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
九、租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按价赔偿给甲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
十一、租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十二、房租费和押金以收据为准。
水表底数:吨;电表底数:度。
甲方:身份证:乙方:身份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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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租房流程
一:租房正规过程
1、租房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房主查看房客身份证,(可向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并索取复印件做为合同附件;
3、房客查看房主产权证明(可向当地产交易所进行确认),房主身份证(可向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及两证的统一(即产权证的产权人与身份证相同).并索取复印件做为合同附件;
4、合同签字(房主方)与产权证的产权人相同.如不相同需有产权人的委托书;
5、办理合租合同时,需有房主方的同意出租证明;
6、如果房主要求支付定金,也需要请查看以上证件,一般定金不要超过月租金的50%。
二:租房注意点:
1、不能提权(原件)的房主勿信;
2、产权证与身份证不对号的勿信 ;
3、向住所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号码;
4、向居委会(或邻居)了解房东情况.查看描述是否与房主相同;
5、如果房主要求一年一付房租或者要求付大笔的订金,这样情况就要特别小心。
三:租房后最好由当事人双方办理房产租赁登记备案
为便于管理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我国目前对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上海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天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但上海国营农场范围内房屋,租赁合同由市房地局在农场系统设置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处(下称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出租的证明;
房屋委托出租合同范文5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于年月日将其房屋委托乙方进行出租及管理。为进一步明确对甲方所属产权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租赁范围和日常管理的内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明确甲方房屋租赁授权委托的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事项甲方授权乙方全权行使以下房屋的出租和经营管理权力。
二、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名称:
2.座落位置:
3.建筑面积:
4.房屋用途:
5.具体楼层:
三、委托权限
1.房屋的出租和日常管理;
2.房屋的物业管理;
3.房屋的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由房屋产权方负责管理的其它事项。
四、委托期限委托期限为 月,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从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和签字): 乙方(盖章和签字):
房产授权委托书范本二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 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暂住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暂住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_________准备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产授权委托书范本三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
承蒙信任,委托我司独家销售房地产,我司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达成如下合意:
一、 委托出售房产概况(详见协议附件:卖方信息登记表)。房产坐落于:___________ ,属于【划拨】【出让】性质,产权登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产权证号:___________
甲方保证就上述物业所做的描述系真实可靠的,且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合法、完全的处分权。
二、乙方义务:
1. 代为寻找并提供适合的房产需求信息
2. 提供咨询并根据甲方的要求交换信息,草拟或推荐买卖合同文本;
3. 代办业务:在甲方的要求下,根据甲方提供的证照和资料代为甲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需另收代办费)。
三、佣金与费用:
甲乙双方确定中介服务佣金数额为甲方所签房产买卖协议标的金额的1.5%。代办业务费用为¥ ___________【产权过户¥___________】。甲方应在与他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时向乙方支付佣金及所需代办业务费用。甲方通过乙方服务与他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后,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不影响甲方支付佣金的义务。
四、甲方义务:
1. 保证积极配合乙方的服务,在乙方需要带客户看房时,给予提供各方面的便利;
2. 本协议委托期及期满六个月内,甲方以及从甲方处获得求购方信息的第三方,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直接或间接与乙方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中介服务佣金;
3.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房产过户手续的,应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证件与资料;
4. 非经乙方介绍成交,甲方通过其他中介组织或自行与他人达成交易的,应立即通知乙方。据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实际成交金额的0.75%作为乙方应收取的佣金;
5. 若因甲方原因,甲方在委托期限内撤销委托,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委托协议中甲方委托价的中间价的0.75%作为乙方佣金;
6. 若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无论是否以定金形式与买方达成书面初步意向的,之后由于甲方或买方违约造成交易终止的,甲方均应向乙方支付买卖双方约定的成交金额1.5%作为中介佣金。
五、甲方委托出售价为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 元至___________ 元或单价¥:___________ 元/m2至___________ 元/m2 。
六、委托期限:
本协议委托期限为___________天,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七、本协议附件:1、甲方物业权属证书复印件;2、卖方信息登记表;3、卖方顾客服务保证书;4、房产推广计划书。
八、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补充约定:
房屋委托出租合同范文6
诉讼代表人:何晓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荃湾丽城花园二期三座41/FH室。
诉讼代表人:梁安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黄大仙天马苑E座3314室。
委托人:吴三七,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康乐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毅,董事长。
委托人:许光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人:郑明继,黄山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融系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屯门建发街建发工业中心5楼8室。
法定代表人:苏健雄,董事长。
委托人:唐春飞,黄山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旅行社。
法定代表人:苏健雄,董事长。
上诉人何晓明、梁安国等48户香港购房业主、上诉人黄山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融系发展有限公司、黄山旅行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委托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皖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何晓明、梁安国及委托的人吴三七,利达公司委托的人许光明、郑明继,融系公司委托的人唐春飞到庭参加诉讼,黄山旅行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黄山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系黄山花园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办理了黄山花园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境外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复》等有关法律手续。1994年1月至9月,利达公司分别与何晓胡、梁安国等48户香港购房业主(以下简称购房业主)签订了《黄山市黄山花园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利达公司)须于1994年12月31日或之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购房业主)使用,如不能按期交付,每延期一日以乙方已付楼款为本金,按月利率3%计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20天,则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将乙方已付的一切款项及利息在60天内退给乙方,同时还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出售的房产需按照批准的建筑图纸完成全部建筑工程,并经黄山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乙方使用,如有关部门检验为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要求修补或提出退房;乙方交清楼价款后,甲方协助乙方向黄山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领取房屋产权证,领取房屋产权证的手续费由乙方负责。1994年1月18日,利达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黄山旅行社和融系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健雄负责黄山花园“宾馆出租”计划。融系公司与黄山旅行社遂于1994年1月至10月分别与购房业主签订了《黄山花园宾馆出租合同》,全权处理购房业主所购黄山花园住宅房的出租事宜。该出租合同第三条约定:发展商(即利达公司)委托融系公司与黄山旅行社(合称宾馆管理公司)管理及经营整个黄山花园“宾馆出租”计划,担保各业主每年收取楼价的10厘租金回报及整项“宾馆出租”计划带来纯利的百分之六十的分红;购房业主有权随时终止该合同书,宾馆管理公司须于收到购房业主通知终止合同的15天内将该房屋交还给购房业主。之后,购房业主按约定交清了全部楼价款6,973,158港元。1994年11月前后,根据利达公司与购房业主的事前商定,购房业主按楼价的6.5%向融系公司交纳了代办房屋所有权证费用453,239港元。同时,为配合房屋的出租,购房业主按融系公司寄发的《黄山花园宾馆住宅装修通知》和《黄山花园宾馆住宅装修工程项目及设备价格清单》的规定,向融系公司支付了装修费l,021,030港元,委托融系公司代为装修所购房屋。按《黄山花园宾馆住宅装修工程项目及设备价格清单》计算,用于购房业主房屋装修的费用为36,178港元,购房业主支付的装修费未使用部分为984,852港元。利达公司按期完成了所售楼房的施工,并于1994年6月至该年底前陆续办理了各栋楼房的竣工验收手续,经黄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检验,该工程合格,同意交付使用。1995年元月中旬前后,利达公司为购房业主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交各位购房业主签收。1998年10月购房业主以利达公司未按期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且多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费用和装修费用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利达公司、融系公司及黄山旅行社支付逾期违约金,退还多收取的费用,终止履行《黄山花园宾馆出租合同》。
另查明,一审期间购房业主向法院提交了质监站1998年7月20日、施工单位1998年8月11日关于讼争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证明。对此,质监站l999年4月13日出具的《关于黄山花园小区工程验收情况的补充说明》,该站站长朱爱民在1999年10月9日接受一审法院调查询问时均证明,讼争房屋在1994年年底前已进行竣工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黄山花园买卖合同》和《黄山花园宾馆出租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各方应严格按合同履行。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交付之日即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应以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当事人在《黄山市黄山花园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房屋交付方式,购房业主又系境外业主,且约定由利达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应认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房屋交付时间。利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交付房屋,应承担自1995年1月1日至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房屋价款的千分之-即约定的月3%计算。购房业主提出终止履行《黄山花园宾馆出租合同》的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应予准许。利达公司虽未直接签署《黄山花园宾馆出租合同》,但其委托融系公司及黄山旅行社负责整个黄山花园“宾馆出租”计划、签订合同并收取装修费用,故合同终止履行后,装修费未使用部分应由利达公司退还给购房业主,融系公司与黄山旅行社负连带责任。融系公司辩称其与大多数购房业主就租金发放及装修问题已于1997年达成和解协议,应按和解协议处理,由于购房业主代表未全部在和解协议上签字,故该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利达公司和融系公司按事先约定收取的为购房业主代办房屋所有权证费用,已办理了全部房屋所有权证,现购房业主要求退还办证费用多收部分,因未提供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1、被告利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诸原告逾期履行违约金119,011港元(支付每位原告违约金数额附后);2、诸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黄山花园宾馆出租合同》终止履行,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所涉房屋交还给各原告;3、被告利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给诸原告装修费未使用部分计984,852港元,被告融系公司及黄山旅行社负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每位原告数额附后);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81元,保全费人民币24,520元。合计78,701元,原告负担48,701元,被告利达公司负担l5,000元,融系公司负担7,500元,黄山旅行社负担7,500元。
购房业主及利达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购房业主上诉称,利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所交房屋进行竣工验收,构成违约。应支付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l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6,973,158港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应按实际收取,不应包含佣金,利达公司和融系公司退还多收取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利达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根据黄山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工程验收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利达公司交付的房屋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购房业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双方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由购房业主承担,购房业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认为利达公司多收取了办证费用,却未依法举证,一审判决驳回购房业主的该项请求是正确的。
利达公司上诉称:按照《黄山市黄山花园买卖合同》约定,利达公司于1994年12月31日前为购房业主办理了入伙手续,履行了交房义务,一审判决认定利达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是错误的,应予改判。收取出租房屋装修费问题与利达公司无关,不应由利达公司承担返还融系公司多收取的装修费用。购房业主答辩称:利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1994年1月18日利达公司给融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健雄出具委托书,委托其负责宾馆出租的经营与管理,利达公司实际上是宾馆出租计划的设计者,应承担返还多收取的装修费的责任。
本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黄山市黄山花园买卖合同》与《黄山花园宾馆出租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及准许购房业主关于终止履行《黄山花园宾馆出租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当。购房业主上诉主张利达公司出具的竣工验收手续是1998年8月l0日后补办的,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支付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8月10日的违约金,对此质监站出具的《关于黄山花园小区工程验收情况的补充说明》及一审期间法院询问质监站站长朱爱民的笔录均证明利达公司交付给购房业主的房屋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质监站在工程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同意交付使用,故购房业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购房业主按其与利达公司的约定支付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利达公司于1995年1月中旬前后分别办妥了房屋所有权证并交购房业主签收,现购房业主提出利达公司多收取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费用缺乏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利达公司上诉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不当,应予改判的主张,因《黄山市黄山花园买卖合同》对房屋交付方式未做约定,一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房屋交付时间并无不当。按照该合同约定,利达公司应于1994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交购房业主签收的时间是1995年1月,故一审判决利达公司违约,承担1995年1月l日至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止的违约责任是正确的。利达公司认为购房业主出租房屋的装修费是融系公司收取,不应由利达公司承担返还融系公司多收取的装修费用,但其l994年1月18日给融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健雄出具的委托书证明,利达公司委托融系公司和黄山旅行社负责黄山花园宾馆出租计划、签订合同并收取装修费用,故利达公司应承担将装修费未使用部分返还给购房业主的责任。综上,购房业主及利达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1元,由购房业主负担27,090.5元,利达公司负担27,09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小光
审判员 张 章
审判员 吴晓芳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晓菲
香港48户业主名单及判决分户数额
业主姓名 房屋幢号及楼价 房屋证颁发时间 支付其违约金数额 退还装修费数额
李汝东 A6-402 1995年1月11日 1646港元 18300港元
149646港元
梁安国 B5-207 1995年1月11日 1280港元 18300港元
116400港元
林志强 A2-401 1995年1月12日 1447港元 18300港元
120600港元
吕 华 B3-406 1995年1月11日 1537港元 9223港元
139748港元
黄 基 “B8-406,407” 1995年1月11日 2561港元 36600港元
232800港元
陈翔麟 B3-608 1995年1月11日 1167港元 18300港元
106100港元
潘瑞平 B4-306 1995年1月12日 1458港元 18300港元
121500港元
梁祖坚 B7-505 1995年1月11日 1552港元 18300港元
141100港元
高诚珍 “B8-305,306” 1995年1月11日 2742港元 36600港元
陈文忠 249312港元
郭志鸿 B7-305 1995年1月11日 1430港元 18300港元
李瑞明 130000港元
郑家祺 B7-108 1995年1月11日 1552港元 18300港元
赵秀兰 141100港元
郭卫邦 B2-308 1995年1月11日 1733港元 14208港元
朱家鼎 157584港元
陈瑞德 A3-204 1995年1月12日 1327港元 16415港元
范玉兰 110600港元
何晓明 B7-208 1995年1月11日 1407港元 18300港元
127900港元
李淑冰 A3-402 1995年1月12日 1492港元 18300港元
124300港元
郭佩卿 B3-505 1995年1月11日 1227港元 14888港元
111500港元
杨秀德 B5-506 1995年1月11日 1174港元 18300港元
陶美芳 106700港元
唐佩卿 “A3-301,302” 1995年1月12日 2861港元 36600港元
238400港元
黄惠龙 A2-202 1995年1月11日 1300港元 18300港元
118188港元
莫淑勤 A3-401 1995年1月12日 1492港元 18300港元
124300港元
邓锦培 A3-202 1995年1月12日 1492港元 18300港元
孟淑文 124300港元
刘名雷 A5-303 1995年1月11日 1537港元 18300港元
沈碧蕙 139748港元
曹希仁 A6-302 1995年1月11日 1749港元 18300港元
王正敏 159000港元
张冠强 A6-202 1995年1月11日 1646港元 18300港元
149646港元
刘志荣 B4-305 1995年1月12日 1508港元 18300港元
125664港元
钟福康 B4-406 1995年1月12日 1397港元 18300港元
钟巧新 116400港元
黄少銮 B5-208 1995年1月11日 1397港元 18300港元
125342港元
何华稳 B3-405 1995年1月11日 1344港元 9223港元
何华昌 122200港元
宁致和 B8-505 1995年1月11日 1257港元 36600港元
114268港元
王世昌 “B7-607,608” 1995年1月11日 2340港元 36600港元
212700港元
王有庆 B4-508 1995年1月11日 1264港元 18300港元
刘秀兰 114900港元
甄红燕 A3-603 1995年1月12日 1166港元 16415港元
97200港元
区学基 B8-208 1995年1月11日 1375港元 18300港元
125000港元
刘展鹏 B7-205 1995年1月11日 1704港元 18300港元
154900港元
李慧娟 B7-205 1995年1月11日 1704港元 18300港元
154900港元
陈秀英 “A5-501,502” 1995年1月11日 2465港元 36600港元
224070港元
马明钦 B3-605 1995年1月11日 1144港元 14888港元
夏宗玲 103978港元
施永爱 B5-505 1995年1月11日 1521港元 18300港元
138278港元
何焕章 B4-408 1995年1月12日 1822港元 18300港元
简莲笑 151802港元
高立蕴 “B8-105,205” 1995年1月11日 2636港元 36600港元
李元广 239610港元
陶祚海 B8-408 1995年1月11日 1379港元 18300港元
吴湘霞 125342港元
黎翰雄 B8-206 1995年1月11日 1537港元 18300港元
汤 晨 139748港元
陈国强 B4-205 1995年1月12日 1452港元 18300港元
120960港元
许德伟 B4-407 1995年1月12日 1355港元 18300港元
112908港元
毛江先 A3-502 1995年1月12日 1366港元 18300港元
113800港元
林尚贤 B4-405 1995年1月12日 1452港元 18300港元
120960港元
李国权 A2-201 1995年1月11日 1300港元
118188港元 18300港元
B3-408 1995年12月20日 41915港元
119756港元
吴子斌 “A1-401,402” 1995年1月11日 2420港元 29492港元